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以下簡稱《合夥企業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第二條 本企業為有限合夥企業,是根據協議自願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全體合夥人願意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納稅,守法經營。
第三條 本協議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為準。
第四條 本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合夥人按照合夥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二章 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
第五條 合夥企業名稱:_______
第六條 企業經營場所:_______
第三章 合夥目的和合夥經營範圍
第七條 合夥企業目的:_______為了保護全體合夥人的合夥權益,是本合夥企業取得最佳經濟效益。
第八條 合夥企業經營範圍:_______創業投資業務,投資與資產管理(以工商局核定為準)。
第九條 合夥期限為30年。
第四章 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第十條 合夥人共2個,分別是:_______
1、普通合夥人:_______ 姓名
住所(址):_______ 地址
證件名稱:_______ 身份證 證件號碼:_______
2、普通合夥人:_______ 姓名
住所(址):_______ 地址
證件名稱:_______ 身份證 證件號碼:_______
以上普通合夥人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五章 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第十一條 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_______
1、普通合夥人:_______姓名。
以貨幣出資_____萬元,總認繳出資400萬元,佔註冊資本的_____%。
2、普通合夥人:_______ 姓名 。
以貨幣出資____萬元,總認繳出資 600萬元,佔註冊資本的_____%。
第六章 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第十二條 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_______ 有限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對單個股權投資專案產生的盈利,由實際參與投資的合夥人按出資比例承擔、分擔。
第十三條 合夥企業的虧損分擔,按如下方式分擔:_______ 有限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對單個股權投資專案產生的虧損或本金虧損,由普通合夥人先行承擔、分擔,剩餘虧損部分由有限合夥人承擔、分擔。
第七章 合夥事務的執行
第十四條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執行事務合夥人應具備如下條件:_______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具有風險投資的專業知識和技能,並按如下程式選擇產生:_______
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委託_姓名 執行合夥事務;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事務。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對外代表企業。
第十五條 不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的情況。執行事務合夥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夥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夥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夥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夥企業承擔。
第十六條 合夥人分別執行合夥事務的,執行事務合夥人可以對其他合夥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暫停該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依照本協議第十六條的規定作出表決。受委託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不按照合夥協議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夥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託。
執行事務合夥人的除名條件為:_______ 1、發生重大失誤;2、未按時出資;3、怠於管理 。
執行事務合夥人的更換程式為:_______ 經過全體合夥人同意。
第十七條 合夥人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實行合夥人一人一票並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
第十八條 合夥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_______
(一) 改變合夥企業的名稱;
(二) 改變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三) 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
(四) 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智慧財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五) 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六) 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第十九條 普通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有限合夥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除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有限合夥人可以同本有限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第二十條 合夥人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增加或者減少對合夥企業的出資。
第二十一條 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有《合夥企業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的行為,不失為執行合夥事務。
第八章 入夥與退夥
第二十二條 新合夥人入夥,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依法訂立書面入夥協議。訂立入夥協議時,原合夥人應當向新合夥人如實告知原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新____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新入夥的有限合夥人對入夥前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合夥人可以退夥。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合夥人違反《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五、或四十六條規定退夥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四條 普通合夥人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情形制衣的和有限合夥人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所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普通合夥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夥人;其他合夥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普通合夥人退夥。
退夥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夥生效日。
第二十五條 合夥人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對合夥人的出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被除名人對出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街道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六條 普通合夥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夥企業的合夥人資格。作為有限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為有限合夥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夥人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資格。
有《合夥企業法》第五十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合夥企業應當向合夥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夥人的財產份額。
普通合夥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夥人。全體合夥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夥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夥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
第二十七條 普通合夥人退夥後,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退夥時,合夥企業財產少於合夥企業債務的,退夥人應當依照本協議約定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辦法分擔虧損。有限合夥人退夥後,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夥企業債務,以其退夥時從有限轉變為普通合夥人。
第二十八條 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普通合夥人可以轉變為有限合夥人,或者有限合夥人可以轉變為普通合夥人。
有限合夥人轉變為普通合夥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夥人期間有限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普通合夥人轉變為有限合夥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夥人期間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九章 爭議解決方法
第二十九條 合夥人履行合夥協議發生爭議的,合夥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合夥協議中未訂立仲裁條款,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章 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第三十條 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這一的,應當解散:_______
(一) 合夥期限屆滿,合夥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 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 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四) 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五) 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 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三十一條 合夥企業清算辦法應當按《合夥企業法》的規定進行清算。
清算期間,合夥企業存續,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依照第十二條的規定進行分配。
第三十二條 清算結束後,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夥企業登出登記。
第十一章 違約責任
第三十三條 合夥人違反合夥協議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二章 其他事項
第三十四條 經合夥人協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補充合夥協議。
第三十五條 本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本協議一式 2 份,合夥人各持一份,企業留存 1 份,並報合夥企業登記機關一份。
(此頁無正文)
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以下簡稱《合夥企業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第二條 本企業為有限合夥企業,是根據協議自願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全體合夥人願意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納稅,守法經營。
第三條 本協議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為準。
第四條 本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合夥人按照合夥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二章 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
第五條 合夥企業名稱:
第六條 企業經營場所:
第三章 合夥目的和合夥經營範圍
第七條 合夥企業目的:為了保護全體合夥人的合夥權益,是本合夥企業取得最佳經濟效益。
第八條 合夥企業經營範圍:創業投資業務,投資與資產管理(以工商局核定為準)。
第九條 合夥期限為30年。
第四章 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第十條 合夥人共2個,分別是:
1、普通合夥人: 姓名
住所(址): 地址
證件名稱: 身份證 證件號碼: 110
2、普通合夥人: 姓名
住所(址): 地址
證件名稱: 身份證 證件號碼: 110
以上普通合夥人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五章 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第十一條 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1、普通合夥人:姓名。
以貨幣出資 400 萬元,總認繳出資400萬元,佔註冊資本的 40 %。
2、普通合夥人: 姓名 。
以貨幣出資 600 萬元,總認繳出資 600萬元,佔註冊資本的 60 %。
第六章 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第十二條 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 有限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對單個股權投資專案產生的盈利,由實際參與投資的合夥人按出資比例承擔、分擔。
第十三條 合夥企業的虧損分擔,按如下方式分擔: 有限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對單個股權投資專案產生的虧損或本金虧損,由普通合夥人先行承擔、分擔,剩餘虧損部分由有限合夥人承擔、分擔。
第七章 合夥事務的執行
第十四條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執行事務合夥人應具備如下條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具有風險投資的專業知識和技能,並按如下程式選擇產生:
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委託_姓名 執行合夥事務;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事務。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對外代表企業。
第十五條 不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的情況。執行事務合夥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夥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夥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夥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夥企業承擔。
第十六條 合夥人分別執行合夥事務的,執行事務合夥人可以對其他合夥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暫停該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依照本協議第十六條的規定作出表決。受委託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不按照合夥協議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夥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託。
執行事務合夥人的除名條件為: 1、發生重大失誤;2、未按時出資;3、怠於管理 。
執行事務合夥人的更換程式為: 經過全體合夥人同意。
第十七條 合夥人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實行合夥人一人一票並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
第十八條 合夥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一) 改變合夥企業的名稱;
(二) 改變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三) 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
(四) 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智慧財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五) 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六) 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第十九條 普通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有限合夥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除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有限合夥人可以同本有限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第二十條 合夥人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增加或者減少對合夥企業的出資。
第二十一條 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有《合夥企業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的行為,不失為執行合夥事務。
第八章 入夥與退夥
第二十二條 新合夥人入夥,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依法訂立書面入夥協議。訂立入夥協議時,原合夥人應當向新合夥人如實告知原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新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新入夥的有限合夥人對入夥前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合夥人可以退夥。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合夥人違反《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五、或四十六條規定退夥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四條 普通合夥人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情形制衣的和有限合夥人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所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普通合夥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夥人;其他合夥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普通合夥人退夥。
退夥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夥生效日。
第二十五條 合夥人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對合夥人的出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被除名人對出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街道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六條 普通合夥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夥企業的合夥人資格。作為有限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為有限合夥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夥人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資格。
有《合夥企業法》第五十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合夥企業應當向合夥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夥人的財產份額。
普通合夥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夥人。全體合夥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夥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夥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
第二十七條 普通合夥人退夥後,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退夥時,合夥企業財產少於合夥企業債務的,退夥人應當依照本協議約定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辦法分擔虧損。有限合夥人退夥後,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夥企業債務,以其退夥時從有限轉變為普通合夥人。
第二十八條 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普通合夥人可以轉變為有限合夥人,或者有限合夥人可以轉變為普通合夥人。
有限合夥人轉變為普通合夥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夥人期間有限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普通合夥人轉變為有限合夥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夥人期間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九章 爭議解決方法
第二十九條 合夥人履行合夥協議發生爭議的,合夥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合夥協議中未訂立仲裁條款,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章 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第三十條 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這一的,應當解散:
(一) 合夥期限屆滿,合夥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 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 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四) 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五) 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 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三十一條 合夥企業清算辦法應當按《合夥企業法》的規定進行清算。
清算期間,合夥企業存續,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依照第十二條的規定進行分配。
第三十二條 清算結束後,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夥企業登出登記。
第十一章 違約責任
第三十三條 合夥人違反合夥協議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二章 其他事項
第三十四條 經合夥人協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補充合夥協議。
第三十五條 本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本協議一式 2 份,合夥人各持一份,企業留存 1 份,並報合夥企業登記機關一份。
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
年**月**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以下簡稱《合夥企業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第二條 本企業為有限合夥企業,是根據協議自願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全體合夥人願意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納稅,守法經營。
第三條 本協議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為準。
第四條 本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合夥人按照合夥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二章 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
第五條 合夥企業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 企業經營場所: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合夥目的和合夥經營範圍
第七條 合夥企業目的:_____________為了保護全體合夥人的合夥權益,是本合夥企業取得最佳經濟效益。
第八條 合夥企業經營範圍:_____________創業投資業務,投資與資產管理(以工商局核定為準)。
第九條 合夥期限為3年。
第四章 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第十條 合夥人共2個,分別是:_____________
1、普通合夥人: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
住所(址):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證件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 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普通合夥人: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
住所(址):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證件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 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普通合夥人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五章 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第十一條 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_____________
1、普通合夥人:_____________姓名。
以貨幣出資 ________萬元,總認繳出資______萬元,佔註冊資本的______%。
2、普通合夥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 。
以貨幣出資 ________萬元,總認繳出資______萬元,佔註冊資本的______%。
第六章 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第十二條 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對單個股權投資專案產生的盈利,由實際參與投資的合夥人按出資比例承擔、分擔。
第十三條 合夥企業的虧損分擔,按如下方式分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對單個股權投資專案產生的虧損或本金虧損,由普通合夥人先行承擔、分擔,剩餘虧損部分由有限合夥人承擔、分擔。
第七章 合夥事務的執行
第十四條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執行事務合夥人應具備如下條件:_____________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具有風險投資的專業知識和技能,並按如下程式選擇產生:_____________
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委託_姓名 執行合夥事務;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事務。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對外代表企業。
第十五條 不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的情況。執行事務合夥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夥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夥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夥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夥企業承擔。
第十六條 合夥人分別執行合夥事務的,執行事務合夥人可以對其他合夥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暫停該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依照本協議第十六條的規定作出表決。受委託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不按照合夥協議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夥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託。
執行事務合夥人的除名條件為:___________________1、發生重大失誤;2、未按時出資;3、怠於管理 。
執行事務合夥人的更換程式為:___________________經過全體合夥人同意。
第十七條 合夥人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實行合夥人一人一票並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
第十八條 合夥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_____________
(一) 改變合夥企業的名稱;
(二) 改變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三) 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
(四) 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智慧財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五) 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六) 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第十九條 普通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有限合夥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除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有限合夥人可以同本有限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第二十條 合夥人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增加或者減少對合夥企業的出資。
第二十一條 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有《合夥企業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的行為,不失為執行合夥事務。
第八章 入夥與退夥
第二十二條 新合夥人入夥,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依法訂立書面入夥協議。訂立入夥協議時,原合夥人應當向新合夥人如實告知原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新________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新入夥的有限合夥人對入夥前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合夥人可以退夥。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合夥人違反《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五、或四十六條規定退夥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四條 普通合夥人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情形制衣的和有限合夥人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所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普通合夥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夥人;其他合夥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普通合夥人退夥。
退夥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夥生效日。
第二十五條 合夥人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對合夥人的出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被除名人對出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街道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六條 普通合夥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夥企業的合夥人資格。作為有限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為有限合夥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夥人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資格。
有《合夥企業法》第五十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合夥企業應當向合夥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夥人的財產份額。
普通合夥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夥人。全體合夥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夥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夥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
第二十七條 普通合夥人退夥後,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退夥時,合夥企業財產少於合夥企業債務的,退夥人應當依照本協議約定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辦法分擔虧損。有限合夥人退夥後,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夥企業債務,以其退夥時從有限轉變為普通合夥人。
第二十八條 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普通合夥人可以轉變為有限合夥人,或者有限合夥人可以轉變為普通合夥人。
有限合夥人轉變為普通合夥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夥人期間有限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普通合夥人轉變為有限合夥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夥人期間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九章 爭議解決方法
第二十九條 合夥人履行合夥協議發生爭議的,合夥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合夥協議中未訂立仲裁條款,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章 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第三十條 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這一的,應當解散:_____________
(一) 合夥期限屆滿,合夥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 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 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四) 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五) 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 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三十一條 合夥企業清算辦法應當按《合夥企業法》的規定進行清算。
清算期間,合夥企業存續,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依照第十二條的規定進行分配。
第三十二條 清算結束後,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夥企業登出登記。
第十一章 違約責任
第三十三條 合夥人違反合夥協議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二章 其他事項
第三十四條 經合夥人協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補充合夥協議。
第三十五條 本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本協議一式 2 份,合夥人各持一份,企業留存 1 份,並報合夥企業登記機關一份。
(此頁無正文)
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以下簡稱”《合夥企業法》”)的相關規定,作為普通合夥人於年月日與本協議附件一中所列的有限合夥人(以下稱”有限合夥人”)簽署本合夥協議(以下簡稱“本協議”),決定成立[投資中心](有限合夥)(以下簡稱”合夥企業”)。各方已充分知悉相關投資的風險與責任,並就相關事宜訂立本協議如下:
第1條總則
1.1根據《民法典》和《合夥企業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經各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1.2本企業為有限合夥企業,是根據協議自願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合夥人願意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納稅,守法經營。
1.3本協議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1.4本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合夥人按照合夥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2條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
2.1名稱:[投資中心](有限合夥)(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的名稱為準)
2.2主要經營場所:。
第3條合夥目的和合夥企業經營範圍
3.1合夥目的:本合夥企業設立的主要目的是投資[品牌公司](該公司目前尚未設立,以設立時核准的名稱為準,以下簡稱”目標公司”),併為合夥人謀求投資收益最大化。
3.2合夥企業經營範圍:[投資管理,投資諮詢](具體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的經營範圍為準)。]
除非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合夥企業除對目標公司進行投資外,不得開展其他業務,不得對外借款,不得對外擔保。
合夥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改變經營範圍,但是應當於執行事務合夥人決定之日起____日內辦理變更登記。
第4條合夥人姓名或名稱及其住所
4.1普通合夥人1人:,身份證號碼為,其他資訊見附件一。
4.2有限合夥人共[27]人,具體資訊見附件一。
第5條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
合夥企業出資總額為人民幣[100]萬元。各合夥人認繳的出資額及出資比例如下:
合夥人名稱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
第6條繳付期限
普通合夥人以電子郵件的方式或快遞的方式向各有限合夥人傳送出資繳付通知,載明付款賬號資訊,各合夥人在上述郵件發出通知以後[15]個工作日以內,以現金方式一次性全額繳納其認繳的出資。遲延繳納出資的,普通合夥人有權將該合夥人除名。各合夥人的電子郵件地址以本協議附件一載明的地址為準,該地址作為本協議相關事項的送達地址,若有變更須於三日內通知其他合夥人。
第7條利潤分配與虧損承擔
7.1合夥企業淨利潤由全體合夥人[按實繳出資比例]分享。
7.2合夥企業的虧損由全體合夥人[按實繳出資比例]承擔。
第8條合夥企業事務執行
8.1全體合夥人在此一致決定,委託普通合夥人為本合夥企業的執行事務合夥人,對外代表本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不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夥人,有權檢查其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情況。
8.2執行事務合夥人應依照約定向其他合夥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因執行合夥企業事務而產生的收益歸合夥企業,所產生的費用、虧損和民事責任,由合夥企業承擔。
8.3執行事務合夥人對全體合夥人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8.3.1代表合夥企業對外開展與持有或轉讓目標公司股權(股份)有關的業務;
8.3.2代表全體合夥人簽署新的有限合夥人的入夥協議或退夥協議;
8.3.3制定合夥企業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8.3.4決定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案;
8.3.5決定合夥企業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8.3.6制定合夥企業的管理制度;
8.3.7聘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8.3.8決定轉讓合夥企業持有的目標公司的股權(股份);
8.3.9決定合夥企業經營管理中的其他事項。
8.4除本協議另有約定外,合夥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執行事務合夥人同意:
8.4.1改變合夥企業的名稱;
8.4.2改變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8.4.3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
8.4.4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智慧財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8.4.5轉讓合夥企業所持股企業的股權(股份);
8.4.6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8.4.7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8.4.8合夥人向其他合夥人或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
8.4.9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
8.4.10合夥人增加或者減少對合夥企業的出資;
8.4.11普通合夥人轉變為有限合夥人,或者有限合夥人轉變為普通合夥人;
8.4.12合夥企業設立分支機構;
8.4.13修改和補充本協議;
8.4.14合夥人的入夥、退夥。
第9條入夥和退夥、除名
9.1入夥
9.1.1新合夥人入夥時,需經普通合夥人同意(無需經過有限合夥人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入夥協議。訂立書面入夥協議時,普通合夥人應向新合夥人如實告知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物狀況。
9.1.2新入夥的有限合夥人對入夥前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9.1.3新入夥的有限合夥人應當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1)執行合夥人同意;
(2)滿足目標公司規定的其他條件;
(3)目標公司股權激勵方案或計劃設定的其他條件。
9.2退夥
有限合夥人擬轉讓其在合夥企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或退夥的,須提前30天以書面方式向執行事務合夥人提出,由經執行事務合夥人決定是否同意。法律法規或目標公司的股權激勵方案有限售期限的規定的,應遵守有關限售的法律規定或協議約定。有限合夥人轉讓部分財產份額的,需不影響《合夥企業法》對合夥人數的限制。
9.3除名
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除擬被除名人之外)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9.3.1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被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立案調查,給合夥企業造成物質損失或名譽損害的;
9.3.2因違反本協議約定轉讓財產份額,給合夥企業造成物質損失或名譽損害的;
9.3.3違反本協議約定的不競爭、禁止關聯交易義務的;
9.3.4發生本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根據本協議第4條的住所送達除名通知的,通知送達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
第10條合夥份額轉讓
10.1普通合夥人可以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
10.2有限合夥人經執行事務合夥人書面同意的,可轉讓出資份額,轉讓價格協商確定,在同等條件下,執行合夥人享有優先購買權。在無人願意受讓擬退夥的有限合夥人的出資份額的情形下,執行事務合夥人有權按照[原始出資額]受讓其份額。
10.3未經執行事務合夥人同意或違反本協議約定或違反目標公司股權激勵方案的約定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出資份額轉讓無效,且合夥企業有權拒絕配合完成相關的變更登記;有限合夥人不得對其所持合夥企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設立任何的抵押、留置、質押、其他債務負擔(包括任何所有權再轉讓協議、優先購買權、優先要約權或其他對任何權利的任何型別的限制或授予)。
10.4對於在目標公司任職的有限合夥人,如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執行事務合夥人將向該合夥人發出通知指定其財產份額的受讓方,該有限合夥人應當將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以取得該等合夥企業財產份額時的原值]轉讓給執行事務合夥人或者其指定的合夥人。除執行事務合夥人指定的合夥人外,其他合夥人簽署本協議即表明其已確認放棄對該等財產份額的優先購買權。
10.4.1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10.4.2非法將目標公司或其關聯方的財物佔為己有;
10.4.3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他人回扣或接受其他形式的賄賂;
10.4.4洩露目標公司或其關聯方的機密或商業祕密;
10.4.5因嚴重失職或濫用職權等行為損害目標公司或其關聯方的利益或者聲譽;
10.4.6違反競業禁止協議約定的(有限合夥人應當與目標公司或其關聯方簽訂競業禁止協議,無論出於任何原因終止勞動關係,各有限合夥人將受簽訂的競業禁止協議的限制);
10.4.7有限合夥人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10.4.8因違反目標公司或其關聯方的規章制度,或違反其與目標公司或其關聯方訂立的勞動合同,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被目標公司或其關聯方依法辭退;
10.4.9有限合夥人主動解除其與目標公司或其關聯方的勞動關係。
10.5有限合夥人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夥人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資格;但執行事務合夥人有權要求該有限合夥人的法定繼承人應將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轉讓給執行事務合夥人或其指定的人,轉讓價格協商確定,協商不一致的,參照合夥企業當時資產情況確定。
第11條解散和清算
11.1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11.1.1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11.1.2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11.1.3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日;
11.1.4本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11.1.5合夥企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11.1.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11.2合夥企業解散的,應當按《合夥企業法》的規定選定清算人並進行清算。
11.3清算人在清算期間執行下列事務:
11.3.1清理本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11.3.2處理與清算有關的本企業未了結事務;
11.3.3清繳所欠稅款;
11.3.4清理債權、債務;
11.3.5處理本企業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11.3.6代表本企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活動。
11.4清算程式及相關事項:
11.4.1合夥企業解散、經營資格終止,不得從事經營活動,只可從事與清算活動相關的活動。
11.4.2企業解散後,由清算人對企業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結算,處理所有尚未了結的事務,清算人自被確定之日起十日內將本企業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11.4.3清算結束後,清算人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字、蓋章,在____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辦理合夥企業登出登記。
11.5合夥企業經營不善或執行事務合夥人怠於履行經營義務,經三分之二以上有限合夥人表決同意,合夥企業可以解散,在前述情況下解散的,有限合夥人優先分配剩餘財產。
第12條保密義務
12.1本協議任何一方應就本協議有效期內所接觸的關於目標公司以及合夥企業的商業祕密(包括但不限於專有和非專有技術、商業、財務、運營等資訊)嚴格保密,不得將任何保密資訊披露或傳達給除本協議簽約方以外的第三人。
12.2本協議任何一方,在作為本合夥企業合夥人期間或轉讓其持有的本合夥企業財產份額或退夥的兩年內,均不得:
12.2.1以自己的名義或代表或聯合任何第三方或以任何身份直接或間接參與、涉及或有意於從事與本合夥企業業務相同或類似的任何業務;
12.2.2以自己的名義或代表或聯合任何第三方或以任何身份誘使或尋求誘使任何高階管理人員或任何僱員離開合夥企業。
12.3本協議各方應確保其實際控制的其他企業或實體以及其各自的關係密切的家庭成員或親屬遵守前兩款規定的限制。
第13條違約責任
13.1除本協議另有規定或協議各方另有約定外,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給本合夥企業或其他協議方造成損失,均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13.2由於不可抗力的原因,使本協議無法繼續履行,合夥企業設立失敗的,任何一方均不負違約責任,各方已繳納的出資全部退回。合夥企業設立過程中發生的費用,依法由合夥企業承擔,如合夥企業設立失敗,由各方按其認繳出資比例分攤。
第14條爭議解決
合夥人履行合夥協議發生爭議的,合夥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合夥企業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第15條其他
15.1除本協議另有約定外,如需合夥人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執行合夥人對決議事項具有一票否決權。
15.2修改或補充本協議,應經執行事務合夥人同意;修改、補充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修改、補充後的內容為準。
15.3本協議中的”關聯方”、”關聯交易”認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執行。
15.4本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事項,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15.5本協議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登記的合夥協議不一致或有衝突的,以本協議為準。
15.6本協議一式[29]份,合夥人各執一份,報送登記機關一份,其餘留存於合夥企業。
15.7本協議自全體合夥人簽字之日起生效。
(以下無正文)
普通合夥人(簽字):
簽署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有限合夥人(多位分別簽字):
簽署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普通合夥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限合夥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有限合夥協議(下稱“本協議”)由以下雙方於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____________共同訂立。
鑑於雙方均有意根據《合夥企業法》、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本協議所約定之條款和條件,發起設立一家有限合夥企業從事投資業務,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定義
在本協議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說明,下列詞語分別具有下述列明的含義:
有限合夥企業,指本協議雙方根據《合夥企業法》共同設立的有限合夥企業。
合夥人,指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
普通合夥人,執行事務合夥人,指在本協議訂立時有限合夥企業唯一的普通合夥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即_______。
有限合夥人,指在本協議訂立時有限合夥企業唯一的有限合夥人,即_______。
總認繳出資額,指全體合夥人承諾向有限合夥企業繳付的、併為普通合夥人所接受的現金總額。
認繳出資額,指某個合夥人承諾向有限合夥企業繳付的、併為普通合夥人所接受的現金金額。
下文中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合稱為“雙方”。
第二條 有限合夥企業的設立
2.1 設立依據
雙方同意根據《合夥企業法》及本協議約定的條款和條件,共同設立一家有限合夥企業。
2.2 有限合夥企業名稱
有限合夥企業的名稱為_____________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下文簡稱為有限合夥企業。
2.3 主要經營場所
有限合夥企業的主要經營場所為。
2.4 合夥目的和經營範圍
2.4.1 有限合夥企業全體合夥人設立有限合夥企業的目的為從事股權投資和與股權投資相關的債權投資或其它可以轉換為股權的投資工具,為合夥人創造滿意的投資回報。
2.4.2 有限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如下:從事對未上市企業的投資,對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投資。
2.4.3 具體經營範圍以企業登記機關最終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為準。
2.5 合夥人
2.5.1本合夥企業合夥人共_________人,其中普通合夥人_________人,有限合夥人_________人。
2.5.2 有限合夥企業之普通合夥人為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
2.5.3 有限合夥企業之有限合夥人為如下:
1、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2、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2.6 經營期限
2.6.1 有限合夥企業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成立,經營期限為____________年。
第三條 出資方式、出資額及出資期限
3.1 出資方式
所有合夥人之出資方式均為人民幣現金出資,自營業執照簽發日起,1個月內完成繳付。
認繳出資額
全體合夥人對有限合夥企業的總認繳出資額為人民幣____________萬元。
其中,普通合夥人的認繳出資額為人民幣__________萬元,佔總認繳出資額的____________%;有限合夥人的認繳出資額為人民幣__________萬元,佔總認繳出資額__________%。
3.2 出資繳付
普通合夥人應於有限合夥企業成立後根據情況就每筆出資簽發繳付出資通知書。各合夥人應於普通合夥人簽發的繳付出資通知書上載明的付款日或之前,將其出資通知書上載明其應繳付金額支付至普通合夥人指定的賬戶。
第四條 合夥人
4.1 有限合夥人
4.1.1 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
4.1.2 有限合夥人不執行有限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任何有限合夥人均不得參與管理或控制有限合夥企業的投資業務及其他以有限合夥企業名義進行的活動、交易和業務,不得代表有限合夥企業簽署檔案,亦不得從事其他對有限合夥企業形成約束的行為。
4.1.3有限合夥人根據《合夥企業法》及本協議行使有限合夥人權利不應被視為構成有限合夥人參與管理或控制有限合夥企業的投資業務或其他活動,從而引致有限合夥人被認定為根據法律或其他規定需要對有限合夥企業之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普通合夥人。為避免歧義,前述行使權利的行為包括:
(1)參與決定普通合夥人入夥、退夥;
(2)對有限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3)參與選擇承辦有限合夥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4)獲取經審計的有限合夥企業財務會計報告;
(5)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閱有限合夥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6)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有責任的合夥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
(7)普通合夥人怠於行使權利時,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為了有限合夥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8)依法為有限合夥企業提供擔保。
4.2 普通合夥人
4.2.1普通合夥人對於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4.2.2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
4.2.3 身份轉換
(1)經合夥人會議一致同意,有限合夥人可以轉變為普通合夥人。
(2)有限合夥人轉變為普通合夥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夥人期間有限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3)經合夥人會議一致同意,普通合夥人可以轉變為有限合夥人。
(4)普通合夥人轉變為有限合夥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夥人期間有限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4.3 有限合夥企業僅剩有限合夥人的,則有限合夥企業解散。
有限合夥企業僅剩普通合夥人的,可以轉為普通合夥企業。
第五條 合夥事務執行
5.1 執行事務合夥人的條件和選擇程式
5.2 有限合夥企業之執行事務合夥人應具備如下條件:
(1)系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2)為有限合夥企業的普通合夥人;
(3)雙方一致同意選擇普通合夥人 擔任有限合夥企業的執行事務合夥人。
5.3 執行事務合夥人的許可權
執行事務合夥人擁有《合夥企業法》及本協議所規定的對於有限合夥企業事務的獨佔及排他的執行合夥事務的權利,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
第六條 有限合夥費用
6.1 有限合夥費用
6.1.2 有限合夥企業應直接承擔的費用包括與有限合夥企業之設立、運營、終止、解散、清算等相關的費用,主要包括年度財務報表審計費、律師費、交易費、訴訟費和仲裁費、清算費、工商年檢等其他政府收費、有限合夥企業應繳納的稅金、有限合夥企業自身的費用開支等。
第七條 合夥人會議
7.1 合夥人會議
7.1.1合夥人會議為合夥人之議事程式,由普通合夥人召集並主持。合夥人會議討論決定如下事項:
(1)聽取普通合夥人的年度報告;
(2)變更有限合夥企業的企業名稱;
(3)變更有限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4)修改有限合夥協議;
(5)有限合夥企業的解散及清算事宜;
(6)執行事務合夥人除名;
(7)普通合夥人除名;
(8)法律、法規及本協議規定應當由合夥人會議決定的其他事項。
對前款所列事項合夥人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合夥人會議,直接作出決議。
7.1.2 合夥人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普通合夥人及有限合夥人均可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7.1.3 召開合夥人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五日前通知全體合夥人;合夥人可以委託代表出席。
7.1.4 合夥人會議決議須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方可作出。
第八條 分配與虧損分擔
8.1分配
8.1.1有限合夥企業取得的收益在扣除本協議第六條所述有限合夥企業的費用後,按照合夥人的實繳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8.2 所得稅
8.2.1 根據《合夥企業法》及相關稅務之規定,有限合夥企業並非所得稅納稅主體,由各合夥人自行按相關規定申報繳納所得稅,如法律要求有限合夥企業代扣代繳,則有限合夥企業將根據法律規定進行代扣代繳。
8.3 虧損和債務承擔
8.3.1有限合夥企業的虧損由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共同分擔。
8.3.2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普通合夥人對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九條 權益轉讓
9.1 有限合夥人持有的有限合夥權益轉讓
9.1.1有限合夥人向普通合夥人轉讓有限合夥權益的,普通合夥人有權自行決定是否接受該等轉讓。
9.1.2有限合夥人擬對外轉讓有限合夥權益的,應向普通合夥人提交書面申請,載明轉讓的權益份額以及擬轉讓價格。同等條件下,普通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
9.2 普通合夥人持有的有限合夥權益轉讓
9.2.1除依照本協議之明確規定進行的轉讓,普通合夥人不應以其他任何方式轉讓其持有的有限合夥權益。如出現其被宣告破產、被吊銷營業執照之特殊情況,確需轉讓其權益,且受讓人承諾承擔原普通合夥人之全部責任和義務,在經有限合夥人同意後方可轉讓,否則有限合夥企業進入清算程式。
9.3 有限合夥權益質押
9.3.1 合夥人不得將其持有的有限合夥權益進行質押。
第十條 退夥
10.1 有限合夥人退夥
10.1.1有限合夥人可依據本協議約定轉讓其持有的有限合夥權益從而退出有限合夥,除此之外,有限合夥人不得提出退夥或提前收回實繳出資額的要求。
10.1.2有限合夥人發生下列情形時,當然退夥:
(1)喪失償債能力;
(2)持有的有限合夥權益被法院強制執行;
(3)發生根據《合夥企業法》規定被視為當然退夥的其他情形。
10.2 普通合夥人退夥
10.2.1普通合夥人在此承諾,除非本協議另有明確約定,在有限合夥企業按照本協議約定解散或清算之前,普通合夥人始終履行本協議項下的職責;在有限合夥企業解散或清算之前,不要求退夥,不轉讓其持有的有限合夥權益;其自身亦不會採取任何行動主動解散或終止。
10.2.2普通合夥人發生下列情形時,當然退夥:
(1)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2)持有的有限合夥權益被法院強制執行;
(3)《合夥企業法》規定的其他情形。
10.2.3普通合夥人依上述約定當然退夥時,除非有限合夥企業立即接納了新的普通合夥人並任命其為有限合夥企業的執行事務合夥人,否則有限合夥企業進入清算程式。
10.3 執行事務合夥人除名及更換
10.3.1因執行事務合夥人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致使有限合夥企業受到重大損害或承擔有限合夥企業無力償還或解決的重大債務、責任時,經合夥人會議決議通過,有限合夥企業可將執行事務合夥人除名。
10.3.2若合夥人會議在作出執行事務合夥人除名決議之時有限合夥企業未能同時就接納新的執行事務合夥人作出決議,則有限合夥企業進入清算程式。
10.3.3執行事務合夥人更換應履行如下程式:
(1)合夥人會議在作出執行事務合夥人除名決議之同時就接納新的執行事務合夥人作出決議;
(2)新的執行事務合夥人簽署書面檔案確認同意受本協議約束並履行本協議規定的應由執行事務合夥人履行的職責和義務。
10.4自第13.3.3條所述程式全部履行完畢之日起,執行事務合夥人退出有限合夥企業,停止執行有限合夥事務並向合夥人會議同意接納的新的執行事務合夥人交接有限合夥事務。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11.1 合夥人違反本協議的,應當依法或依照本協議的約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11.2 由於一方違約,造成本協議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由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如屬雙方違約,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別承擔各自應負的違約責任。
第十二條 法律適用和爭議解決
12.1 法律適用
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12.2 爭議解決
因本協議引起的及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首先應由雙方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雙方不能協商解決,則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華南分會,按該會當時有效的仲裁規則在上海仲裁解決。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相關各方均有約束力。除非仲裁庭有裁決,仲裁費應由敗訴一方負擔。
第十三條 解散和清算
13.1 解散
13.1.1當下列任何情形之一發生時,有限合夥企業應當解散:
(1)有限合夥企業經營期限屆滿;
(2)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30)日;
(3)執行事務合夥人被除名且有限合夥企業沒有接納新的執行事務合夥人;
(4)執行事務合夥人提議並經全體合夥人表決通過;
(5)有限合夥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
(6)出現《合夥企業法》及本協議規定的其他解散原因。
13.2 清算
13.2.1清算人由普通合夥人擔任。
13.2.2 在確定清算人以後,所有有限合夥企業未變現的資產由清算人負責管理。
13.3 清算清償順序
13.3.1有限合夥企業經營期滿或終止清算時,有限合夥企業財產按下列順序進行清償及分配:
(1)支付清算費用;
(2)支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
(3)繳納所欠稅款;
(4)清償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
(5)根據本協議約定的收益分配原則和程式在所有合夥人之間進行分配。
13.4 有限合夥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有限合夥企業債務的,由普通合夥人向債權人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第十四條 其他
14.1 不可抗力
14.1.1 “不可抗力”指在本協議簽署後發生的、本協議簽署時不能預見的、其發生與後果無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礙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約的所有事件。上述事件包括地震、颱風、水災、火災、戰爭、國際或國內運輸中斷、政府或公共機構的行為(包括重大法律變更或政策調整)、流行病、民亂、罷工,以及一般國際商業慣例認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
14.1.2 如果發生不可抗力事件,影響一方履行其在本協議項下的義務,則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誤期內中止履行,而不視為違約。
14.2 標題
14.2.1本協議各部分的標題僅為索引方便而設,標題不應構成對本協議及其條款的定義、限制或擴大範圍。
14.3 可分割性
14.3.1如本協議的任何條款或該條款對任何人或情形適用時被認定無效,其餘條款或該條款對其他人或情形適用時的有效性並不受影響。
14.4簽署文字
14.4.1本協議雙方簽署正本一式__________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1.2本協議生效日
14.1.3本協議雙方簽署之日起生效。
各合夥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以下簡稱《合夥企業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第二條 本企業為有限合夥企業,是根據協議自願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全體合夥人願意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納稅,守法經營。
第三條 本協議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四條 本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合夥人按照合夥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二章 合夥企業的名稱和註冊地址
第五條 企業名稱:
第六條 註冊地址:
第三章 合夥目的、經營範圍和經營期限
第七條 合夥目的:
7.1 繁榮市場經濟,通過合法經營實現資產增值;
7.2 各有限合夥人用募集的【 】萬資金通過認購增資的方式取得【 】XX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的股權(詳情見附件)。
第八條 合夥經營範圍:企業管理及諮詢(以工商核准登記的為準)。
第九條 合夥經營期限
本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限為二十年,自合夥企業成立之日起計算。合夥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為合夥企業成立之日。合夥企業經營期限屆滿的,經普通合夥人決定,可以延長。
第四章 合夥人及合夥人出資方式、數額及繳付期限
第十條 合夥人姓名、住所(址)等相關資料
第五章 收益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第十二條 收益分配
12.1 各合夥人按照各自實繳的出資比例分配收益。
12.2 合夥企業的收益包括從公司取得的分紅款和減持公司股份而取得的轉讓款。合夥企業的收入在扣除經營管理成本和費用後形成合夥企業的收益。
第十三條 虧損分擔:
13.1 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13.2 有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第六章 合夥事務的執行
第十四條 合夥事務的執行
14.1 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
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委託普通合夥人劉X為本企業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以下簡稱"執行合夥人")。執行合夥人發生變更的,全體合夥人應簽署修訂後的合夥協議。
14.2 執行合夥人對外代表企業並執行合夥事務,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執行合夥人執行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夥企業,所產生的虧損和民事責任由合夥企業承擔。
14.3 執行合夥人的許可權和責任如下:
14.3.1 決定有限合夥人的入夥事宜;
14.3.2 決定本合夥協議的修訂和補充;
14.3.3 決定有限合夥人的合夥份額向執行合夥人、其他合夥人或第三人轉讓、減資退夥(以下統稱為"退夥")事宜;
14.3.4 決定合夥企業對公司股權(出資)的減持方案和合夥企業的分紅方案;
14.3.5 決定合夥企業的名稱、改變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或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智慧財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14.3.6 應當在每年度前三個月內向其他合夥人報告合夥企業前一年合夥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
第七章 有限合夥人的入夥與退夥
第十五條 入夥
15.1 入夥分為增資入夥和受讓份額入夥兩種方式。合夥企業有新的有限合夥人入夥時,須經執行合夥人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協議。訂立書面協議時,執行合夥人應向新合夥人告知本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15.2 入夥的新有限合夥人與原有限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夥協議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十六條 退夥
16.1 退夥分為減資退夥和轉讓份額退夥兩種方式。
16.2 有限合夥人根據執行合夥人的決定向執行合夥人、其他合夥人轉讓合夥份額時,需簽訂相應的轉讓協議。
16.3 有限合夥人未經執行合夥人的書面許可,不得向非合夥人轉讓合夥份額。如其向其他合夥人轉讓合夥份額,則執行合夥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16.4 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限合夥人應當退夥:
16.4.1 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16.4.2 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的事由;
16.5 有限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16.5.1 作為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16.5.2 法律規定合夥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16.5.3 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在16.4及16.5的情形下,對合夥人的退夥決議應當書面通知退夥人。退夥人接到通知之日,退夥生效。同時,執行合夥人有權對該合夥人持有的合夥份額進行回購,回購價格按如下規則進行計算:。
公司在獲得累計【 】萬元的融資前,回購價格為(合夥人已付全部認繳出資價款+央行公佈當期一年期存款定期利息);否則,回購價格為以下之較高者:(i)合夥人已付出資認繳款的【 】倍;或(ii)認繳出資額所對應的公司最近一輪投後融資估值的【 】%(計算公式:最近一輪投後融資估值×股權×【 】%)。自支付完畢回購價款之日起,該方對已回購的股東股權不再享有任何權利。
16.6 有限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執行合夥人決定,可以將其除名:
16.6.1 未履行出資義務;
16.6.2 具有給合夥企業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
16.6.3 有限合夥人存在嚴重過錯的行為:包括但不限於洩露公司商業祕密、違反競業禁止義務等;
16.6.4 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合夥人違反前項規定退夥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
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合夥人被除名後,其持有的合夥份額由執行合夥人回購,回購價格為零。
第十七條 非根據本協議約定的事由,合夥企業的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身份不得互換。
第八章 爭議解決辦法
第十八條 合夥人履行合夥協議中發生爭議的,各合夥人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未果,有關方應向合夥企業所在地的法院申請訴訟解決。
第九章 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第十九條 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19.1 執行合夥人在經營期限內或其屆滿時決定不再經營;
19.2 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
19.3 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19.4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條 合夥企業的清算
合夥企業清算辦法應當按《合夥企業法》的規定進行清算。清算期間,合夥企業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依照各合夥人的實繳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二十一條 清算結束後,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夥企業登出登記。
第十章 違約責任
第二十二條 執行合夥人故意違反法律和本協議給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人造成重大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有限合夥人違反法律和本協議的規定,給合夥企業或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章 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 在有限責任合夥人出資後,公司同意向該有限責任合夥人授予【 】。具體細則由公司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 本協議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二十六條 本協議一式【 】份,合夥人各持一份,其餘報合夥企業登記機關。
第二十七條 本協議自合夥企業完成設立登記之日起生效。
以下無正文
(本頁無正文,為有限合夥企業合夥協議之簽署頁)
全體合夥人(簽字):
年 月 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以下簡稱《合夥企業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第二條 本企業為有限合夥企業,是根據協議自願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全體合夥人願意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納稅,守法經營。
第三條 本協議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四條 本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合夥人按照合夥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二章 合夥企業的名稱和註冊地址
第五條 企業名稱:
第六條 註冊地址:
第三章 合夥目的、經營範圍和經營期限
第七條 合夥目的:
7.1 繁榮市場經濟,通過合法經營實現資產增值;
7.2 各有限合夥人用募集的【 】萬資金通過認購增資的方式取得【 】XX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的股權(詳情見附件)。
第八條 合夥經營範圍:企業管理及諮詢(以工商核准登記的為準)。
第九條 合夥經營期限
本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限為二十年,自合夥企業成立之日起計算。合夥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為合夥企業成立之日。合夥企業經營期限屆滿的,經普通合夥人決定,可以延長。
第四章 合夥人及合夥人出資方式、數額及繳付期限
第十條 合夥人姓名、住所(址)等相關資料
型別
姓名
住所(址)
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普通合夥人
有限合夥人
有限合夥人
有限合夥人
第十一條 合夥人出資方式、數額及認繳比例
姓名
出資方式
出資數額(萬元)
繳付期限
認繳比例(%)
總計
現金
第五章 收益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第十二條 收益分配
12.1 各合夥人按照各自實繳的出資比例分配收益。
12.2 合夥企業的收益包括從公司取得的分紅款和減持公司股份而取得的轉讓款。合夥企業的收入在扣除經營管理成本和費用後形成合夥企業的收益。
第十三條 虧損分擔:
13.1 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13.2 有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第六章 合夥事務的執行
第十四條 合夥事務的執行
14.1 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
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委託普通合夥人劉X為本企業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以下簡稱"執行合夥人")。執行合夥人發生變更的,全體合夥人應簽署修訂後的合夥協議。
14.2 執行合夥人對外代表企業並執行合夥事務,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執行合夥人執行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夥企業,所產生的虧損和民事責任由合夥企業承擔。
14.3 執行合夥人的許可權和責任如下:
14.3.1 決定有限合夥人的入夥事宜;
14.3.2 決定本合夥協議的修訂和補充;
14.3.3 決定有限合夥人的合夥份額向執行合夥人、其他合夥人或第三人轉讓、減資退夥(以下統稱為"退夥")事宜;
14.3.4 決定合夥企業對公司股權(出資)的減持方案和合夥企業的分紅方案;
14.3.5 決定合夥企業的名稱、改變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或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智慧財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14.3.6 應當在每年度前三個月內向其他合夥人報告合夥企業前一年合夥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
第七章 有限合夥人的入夥與退夥
第十五條 入夥
15.1 入夥分為增資入夥和受讓份額入夥兩種方式。合夥企業有新的有限合夥人入夥時,須經執行合夥人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協議。訂立書面協議時,執行合夥人應向新合夥人告知本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15.2 入夥的新有限合夥人與原有限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夥協議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十六條 退夥
16.1 退夥分為減資退夥和轉讓份額退夥兩種方式。
16.2 有限合夥人根據執行合夥人的決定向執行合夥人、其他合夥人轉讓合夥份額時,需簽訂相應的轉讓協議。
16.3 有限合夥人未經執行合夥人的書面許可,不得向非合夥人轉讓合夥份額。如其向其他合夥人轉讓合夥份額,則執行合夥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16.4 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限合夥人應當退夥:
16.4.1 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16.4.2 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的事由;
16.5 有限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16.5.1 作為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16.5.2 法律規定合夥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16.5.3 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在16.4及16.5的情形下,對合夥人的退夥決議應當書面通知退夥人。退夥人接到通知之日,退夥生效。同時,執行合夥人有權對該合夥人持有的合夥份額進行回購,回購價格按如下規則進行計算:。
公司在獲得累計【 】萬元的融資前,回購價格為(合夥人已付全部認繳出資價款+央行公佈當期一年期存款定期利息);否則,回購價格為以下之較高者:(i)合夥人已付出資認繳款的【 】倍;或(ii)認繳出資額所對應的公司最近一輪投後融資估值的【 】%(計算公式:最近一輪投後融資估值×股權×【 】%)。自支付完畢回購價款之日起,該方對已回購的股東股權不再享有任何權利。
16.6 有限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執行合夥人決定,可以將其除名:
16.6.1 未履行出資義務;
16.6.2 具有給合夥企業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
16.6.3 有限合夥人存在嚴重過錯的行為:包括但不限於洩露公司商業祕密、違反競業禁止義務等;
16.6.4 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合夥人違反前項規定退夥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
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合夥人被除名後,其持有的合夥份額由執行合夥人回購,回購價格為零。
第十七條 非根據本協議約定的事由,合夥企業的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身份不得互換。
第八章 爭議解決辦法
第十八條 合夥人履行合夥協議中發生爭議的,各合夥人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未果,有關方應向合夥企業所在地的法院申請訴訟解決。
第九章 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第十九條 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19.1 執行合夥人在經營期限內或其屆滿時決定不再經營;
19.2 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
19.3 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19.4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條 合夥企業的清算
合夥企業清算辦法應當按《合夥企業法》的規定進行清算。清算期間,合夥企業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依照各合夥人的實繳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二十一條 清算結束後,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夥企業登出登記。
第十章 違約責任
第二十二條 執行合夥人故意違反法律和本協議給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人造成重大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有限合夥人違反法律和本協議的規定,給合夥企業或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章 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 在有限責任合夥人出資後,公司同意向該有限責任合夥人授予【 】。具體細則由公司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 本協議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二十六條 本協議一式【 】份,合夥人各持一份,其餘報合夥企業登記機關。
第二十七條 本協議自合夥企業完成設立登記之日起生效。
全體合夥人(簽字):
年 月 日
合夥協議
第一條根據《民法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經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設立
(有限合夥),並簽訂如下協議。
第二條本企業為有限合夥企業,是根據協議自願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全體合夥人願自覺遵守本協議,依法納稅,守法經營。
第三條企業名稱:______________(有限合夥)
第四條經營場所:______________
第五條合夥目的:______________
第六條經營範圍:______________
(以上經營範圍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為準)
合夥期限:
第七條合夥人姓名或名稱、住所、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1、企業的利潤和虧損,由合夥人依照出資比例分配和分擔。
2、企業每年年底進行次利潤分配或虧損分擔。
3、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債務時,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承擔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第九條合夥事務執行
1、全體合夥人共同委託一個合夥人為企業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事務。
2、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對外代表企業。
3、不執行事務的合夥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夥人,檢查執行事務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的情況。
4、根據合夥人要求,執行事務合夥人應向其他合夥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5、執行事務合夥人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產生的收益歸合夥企業,所產生費用和虧損由合夥企業承擔。
6、被委託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不按照合夥協議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夥人可以決定撤消委託。
7、合夥人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實行合夥人一人一票表決權;除法律、法規、規章和本協議另有規定以外,決議應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表決通過;但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1)改變合夥企業名稱;
(2)改變合夥企業經營範圍、主要經營場所地點;
(3)處分合夥企業不動產;
(4)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智慧財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5)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6)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經營管理人員;
(7)修改合夥協議內容。
8、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夥經營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損害本企業利益,有限合夥人除外。
9、有限合夥人未經授權以有限合夥企業名義與他人進行交易,給有限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該有限合夥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條執行事務合夥人的條件和選擇程式
執行事務合夥人由全體合夥人共同委託產生,並且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1、充分執行本合夥協議;
2、對全體合夥人負責;
3、接受全體合夥人委託,對企業的經營負責;
4、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
第十一條執行事務合夥人許可權和違約處理辦法
執行事務合夥人的許可權:______________執行事務合夥人對外代表企業,對全體合夥人負責。
1、負責召集合夥人會議,並向合夥人報告工作;
2、執行全體合夥人的決議;
3、主持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決定企業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指定企業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定企業的基本管理制度,擬訂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6、全體合夥人委託的其他職權。
違約處理辦法;執行事務合夥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夥企業債務的,由執行事務合夥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執行事務合夥人的除名條件和更換程式
被委託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不按照合夥協議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夥人可以決定撤銷委託,對執行事務合夥人除名或予以更換。
第十三條合夥人入夥
1、新合夥人(含有限合夥人)入夥時,經全體合夥人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協議。訂立書面協議時,原合夥人向新合夥人告知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2、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新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新入夥的有限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3、有限合夥人入夥應當按照合夥協議按期足額繳納出資,以出資為限承擔責任。
第十四條合夥人的退夥
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擅自退夥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
有限合夥人可以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合夥人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之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其中,有限合夥人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所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合夥人退夥,其他合夥人應當與該退夥人按照退夥時的合夥企業財產進行清算,退還退夥人的財產份額。
有限合夥人退夥後,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夥企業債務,以其退夥時從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第十五條有限合夥人和普通合夥人的相互轉變程式
經全體合夥人同意有限合夥人和普通合夥人可以相互轉變。
第十六條爭議解決辦法
合夥人履行合夥協議發生爭議,本著友好協商的原則,由全體合夥人進行協商、協調解決;合夥人不願通過協商、協調解決或者協商、協調不成的,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直接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向人民法院進行起訴。
第十七條解散與清算
本企業出現《合夥企業法》第85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由清算人進行清算。
清算結束後,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字、蓋章,在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企業登出登記。
第十八條違約責任
合夥人違反合夥協議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對合夥企業造成財產和名譽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本協議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十條其他事項
1、企業登記事項以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2、本協議一式份,合夥人各持一份,企業留存一份,報登記機關一份。
3、本協議未詳盡的,依據《合夥企業法》和相關法律執行。
全體合夥人簽字: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