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人:甲(姓名)
合夥人:乙(姓名)
合夥人本著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合夥協議如下:
第一條甲乙雙方自願合夥經營,地址為總投資為元(大寫:),甲出資元(大寫:),乙出資元(大寫:),其中甲佔投資總額的%、乙佔投資總額的%。
第二條本合夥依法組成合夥企業,由甲負責辦理工商登記。
第三條本合夥企業經營期限為三年。如果需要延長期限的,在期滿前六個月辦理有關手續。
第四條合夥雙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1、企業盈餘按照各自的投資比例分配。
2、企業債務按照各自投資比例負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債務後,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十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負擔的部分。
第五條他人可以入夥,但須經甲乙雙方同意,並辦理增加出資額的手續和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條出現下列事項,合夥終止:
(一)合夥期滿;
(二)合夥雙方協商同意;
(三)合夥經營的事業已經完成或者無法完成;
(四)其他法律規定的情況。
第七條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以補充規定,補充協議與本協議有同等效力。
第八條本協議一式二份,合夥人各一份。本協議自合夥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合夥人甲方:(簽字)合夥人乙方:(簽字)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甲方:廣東__設計學院
乙方:
為了更好培養適應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應用技術型人才,大力推進雙方科研合作,廣泛開展學術交流,本著“全面合作、優勢互補、平等協商、注重實效、資源共享、共同發展”的原則,經友好協商,雙方就加強合作和實踐教育基地建設問題達成以下協議。
一、合作的目的與內容
雙方願意在乙方所在單位共同建立滿足甲方實踐教學需要、具有一定規模、相對穩定的實踐教育基地,並在應用技術研究、應用技術型人才培養模式改革、課程開發、特色教材建設、基地教學與管理、畢業設計(論文)選題與指導、合作共建專業碩士點、培訓服務等方面進行深度合作,實現雙贏。
二、甲方的責任與義務
1.在實習開始前1個月向乙方提供實習計劃(包括實習學生人數、實習專業、實習時間、實習內容及實習要求等)。
2.實習期間,甲方指導教師協助乙方對學生進行思想政治、組織紀律、道德誠信、安全等相關方面的教育和管理,教育學生嚴格遵守乙方的各項規章制度。
3.按甲方有關規定,給予甲方聘任的企業指導教師(企業導師)指導費500元/月。(每年8月份至12月份)。
4.每年組織召開一次有實踐教育基地負責人蔘加的實習工作研討會,並對優秀實踐教育基地進行表彰。
5.有計劃地接受乙方員工的進修、培訓,並在收費上予以優惠。利用學校的教學和科研優勢,為乙方解決生產中的技術問題。
6.優先推薦本校畢業生供乙方選聘。
三、乙方的責任與義務
1.每年接受甲方專業個學生實習。並根據甲方實習計
劃和學生的實際情況,與甲方共同制定實習安排方案(要求)。
2.按照甲方實習教學要求,為甲方實習學生提供必要的學習場所,提供實習崗位與輪崗實習的機會。
3.選派專人蔘加實習管理工作,安排具有豐富實際工作經驗的專業技術人員或管理人員擔任企業指導教師(企業導師),對甲方本科實習學生的畢業設計(論文)選題與撰寫給予指導。
4.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企業實際,給予甲方實習學生生活補貼。
5.為甲方實習學生及實習駐點教師提供必要的食宿條件,保障甲方實習學生及實習駐點教師在實習期間的人身安全和食宿安全。
6.優先選聘甲方畢業生。
四、協議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從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五、協議變更
本協議的變更必須由合作雙方協商,並以書面形式確定。合作雙方因發生不可抗力,致使本協議的履行成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可以解除本協議。合作雙方因履行本協議而發生的爭議,應協商解決。
六、其它內容可另起協議補充。
七、本協議書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八、本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蓋章):廣東白雲學院藝術設計學院
乙方(蓋章):
負責人(簽字):負責人(簽字):
年月日年月日
甲方: 身份證號:
乙方(以下稱-東): 身份證號:
經甲乙雙方商議協定,乙方出資買甲方所持百分之
一、 -東享有以下權利:
1、出席-東會,按出資源比率行使表決權。
2、每月30日按-權比例計算上月紅利。(元月份除外)
3、可查閱-東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4、按-權比例分取酒店清算後可分配的資產。
5、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其它權利。
6、甲乙雙方在店內消費總額按8折計算,重大節日除外(節日當天按9折計算)簽單不得超過3000元。
二、 -東的義務:
1、為了使酒店良好的運營,各-東應遵守酒店整體運營策劃安排,各盡其職,為酒店創造更好的效益。
2、按時足額繳納應繳的追加投資金,按-權分配。
3、經營期間若出現盈虧,按-權比率以現金支付方式分擔。
4、各-東對酒店承擔的責任和義務是相同的,但必須聽從甲方的統一安排和調動。
5、保守酒店內部經營方式及營運機密。
6、遵守法律法規和酒店規章制度。
三、 組織管理:
1、酒店最高權利為-東會,-東會有全體-東組成,為更好的經營管理好本酒店,聘請甲方經營管理本酒店。
2、乙方不得直接參與酒店管理及運營,若有建議和異議可通過-東會提出,全體-東商議後敲定,甲方負責傳達落實各管理負責人調整糾正。
3、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及其行為妨礙店內正常運營,若造成損失,自行以現金支付方式承擔,否則甲方有權無償要求乙方退出-權。
4、此-金為原始-,入-後這-,不得抽回-金,若乙方轉讓-權需通過甲方簽字同意,否則甲方視為乙方自動無償放棄-權,甲方有權無償收回,並終止乙方參與分紅。
5、乙方如不聽從店內整體運營和策劃安排,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退-(並賠償損失)。
6、乙方本人
四、 自年月承擔,與乙方無關。
五、 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後生效,各執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為了規範合夥企業的行為,保護合夥企業及其合夥的合法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甲、乙、丙各方本著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本協議。
第一條 合夥宗旨
甲、乙、丙三方本著互利互惠、共同勞動、共同經營、共同發展的原則,共同經營 事務。
第二條 合夥企業概況
名稱:
經營場所:
經營範圍:
經營方式:
第三條 合夥期限
合夥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條 出資方式
1、甲方:出資額為 元,以 方式出資,佔註冊資本的 %;
2、乙方:出資額為 元,以 方式出資,佔註冊資本的 %;
3、丙方:出資額為 元,以 方式出資,佔註冊資本的 %。
本合夥出資共計人民幣 元。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夥終止後,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的出資和所有以合夥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均為合夥企業的財產,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 出資期限
各合夥人的出資,於 年 月 日以前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應對應交未交金額數計付銀行利息並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六條 出資評估
用實物(或者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應當經有企業法人資格的評估機構評估作價,在公司註冊資本驗證後 天內,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並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時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證明。
第七條 合夥企業登記
全體合夥人同意指定 為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指具有代理業務的公司派員或者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作為申請人,向登記機關申請企業名稱預先核准登記和設立登記。申請人應保證向登記機關提交的檔案、證件的真實性、有效性和合法性,並承擔責任。
第九條 盈餘分配
1、合夥各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2、盈餘分配以 為依據,按比例分配。合夥企業分配當年的稅後利潤(虧損),按下列順序進行;
(1)提取法定公積金10%;
(2)提取法定公益金5-10%;
(3)剩餘利潤(虧損)按合夥人出資比例分配(分擔)。
3、合夥企業的利益分配、虧損,如另有變動的,其具體方案由全體合夥人協商決定。
第十條 債務承擔
1、合夥企業債務由合夥企業財產償還。
2、合夥企業財產不夠償還時,由合夥人按各自出資的比例承擔債務。
3、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如另有變動的,其具體方案由全體合夥人協商決定。
4、由一名或者數名合夥人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應當依照約定向其他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夥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全體合夥人,所產生的虧損或者民事責任,由全體合夥人承擔。
第十二條 執行人的職責
企業事務的執行人對全體合夥人負責,並行使下列職責:
1、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主持合夥企業的日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3、擬定合夥企業利潤分配或者虧損分擔的具體方案;
4、制定合夥企業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方案;
5、制定合夥企業具體管理制度或者規章制度;
6、提出聘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7、制定增加合夥企業出資的方案;
8、每半年向其他合夥人報告合夥企業事務執行情況以及經營狀況、財務狀況;
9、除《合夥企業法》另有規定外,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時,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的合夥人表決通過,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方法,但在爭議雙方票數相等時,執行事務的合夥人有裁決權。
第十三條 其他合夥人的權利:
1、有權監督執行事務的合夥人、檢查其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情況;
2、為了解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閱賬簿;
3、被委託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不按照本協議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有權決定撤消該委託;
4、合夥人分別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其他合夥人有權對合夥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
第十四條 企業事務的決定
企業下列事務必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1、處分合夥企業不動產;
2、改變合夥企業名稱;
3、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智慧財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4、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5、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6、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7、新合夥人入夥及合夥人的退夥;
8、合夥人與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9、合夥人增加對合夥企業的出資,用於擴大經營規模或彌補虧損;
10、依照合夥協議約定的有關事項。
第十五條 禁止行為
合夥人在合夥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必須禁止:
1、禁止合夥人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2、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企業名義進行業務活動;
3、除全體合夥人同意外,禁止合夥人與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4、禁止合夥人從事損害本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
如合夥人違反上述各條,其業務獲得的利益歸本合夥企業,造成損失按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其他合夥人決定除名。
第十六條 入夥
新合夥人入夥時按下列順序進行:
1、需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2、原合夥人向新合夥人告知原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依法訂立入夥協議;
4、入夥的新合夥人對入夥前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七條 可以退夥的情形
(一)合夥協議約定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夥人可以退夥:
1、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2、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退夥;
3、發生合夥人難於繼續參加合夥企業的事由;
4、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二)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限的,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第十八條 當然退夥的情形
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3、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第十九條 除名退夥的情形
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1、未履行出資義務;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3、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4、合夥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第二十條 退夥程式
合夥人退夥時按下列順序進行:
1、退夥需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經全體人合夥人同意退夥,並簽訂書面協議;
2、合夥人退夥,其它合夥人應當與該退夥人按照退夥時的合夥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夥人的財產份額;退夥人對其退夥前已發生的合夥企業虧損或債務按出資比例承擔責任;
3、退夥人有未了結的合夥企業事務的,待了結後進行結算;
4、退夥人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按企業的實際情況,由全體合夥人決定,退還貨幣或實物;
5、退夥人對其退夥前已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與其他合夥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一條 出資的轉讓
合夥人出資轉讓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合夥人轉讓出資需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2、合夥人依法轉讓出資時,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3、轉讓本企業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按入夥對待;
4、合夥人依法轉讓出資的,受讓人經修改合夥協議即成為企業的合夥人,依照修改後的合夥協議享有權利、承擔責任;
5、轉讓出資後的企業合夥人必須符合《合夥企業法》規定的法定人數。
第二十二條 企業的解散
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時,給予解散:
1、合夥期屆滿,合夥人不願繼續經營的;
2、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項出現;
3、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4、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
5、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無法實現;
6、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7、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三條 清算的順序
1、清算由全體合夥人擔任,並確定一名清算負責人或者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企業清算時,應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3、清理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4、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夥企業未了結的事務;
5、清算後的盈餘,在支付清算費用和共益債務後,按員工工資(包括醫療、傷殘補助和撫卹金等費用)、稅款、普通債權的順序清償,如仍有剩餘,按照出資比例返回出資;
6、清算後如虧損或企業無能力償還債務,不論合夥人出資多少,先以企業共有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夥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7、清算結束後,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在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辦理合夥企業登出登記。
第二十四條 違約責任
1、合夥人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他合夥人不願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夥人,可按退夥處理,轉讓人應賠償其他合夥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2、合夥人私自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夥處理;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3、合夥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違反《合夥企業法》而導致合夥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夥人承擔賠償責任。
4、合夥人違反本合同關於禁止行為規定的,應按合夥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夥人決定除名。
第二十五條 宣告和保證
本協議簽署各方作出如下宣告和保證:
1、合夥人各方均為具有獨立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並擁有合法的權利或授權簽訂本協議。
2、合夥人各方投入本公司的資金,均為各合夥人所擁有的合法財產。
3、合夥人各方向本公司提交的檔案、資料等均是真實、準確和有效的。
第二十六條 保密
合同各方保證對在討論、簽訂、執行本協議過程中所獲悉的屬於其他方的且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檔案及資料(包括商業祕密、公司計劃、運營活動、財務資訊、技術資訊、經營資訊及其他商業祕密)予以保密。未經該資料和檔案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洩露該商業祕密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各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保密期限為 年。
第二十七條 通知
1、根據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各方的檔案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採用 (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採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 。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 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關責任。
第二十八條 合同的變更
本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特殊情況時,甲、乙、丙任何一方需變更本合同的,要求變更一方應及時書面通知其他方,徵得他方同意後,各方在規定的時限內(書面通知發出 天內)簽訂書面變更協議,該協議將成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經各方簽署書面檔案,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否則,由此造成對方的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二十九條 爭議的解決
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爭議,雙(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按照下列方式解決(任選一項,且只能選擇一項,在選定的一項前的方框內打“√”):□ 向深圳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華南分會在深圳進行仲裁;□ 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條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礙其履行期間應予中止。
2、聲稱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儘可能在最短的時間內通過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通知另一方,並在該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 日內向另一方提供關於此種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時間的適當證據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聲稱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其對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一方,有責任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減輕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各方應立即通過友好協商決定如何執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響終止或消除後,各方須立即恢復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項下的各項義務。如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無法終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喪失繼續履行合同的能力,則各方可協商解除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無須為此承擔責任。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4、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受影響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無法預料或即使可預料到也不可避免且無法克服,並於本合同簽訂日之後出現的,使該方對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於自然災害如水災、火災、旱災、颱風、地震,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不論曾否宣戰)、動亂、罷工,政府行為或法律規定等。
第三十一條 合同的解釋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條款內容不明確,合同各方當事人可以根據本合同的原則、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及關聯條款的內容,按照通常理解對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釋。該解釋具有約束力,除非解釋與法律或本合同相牴觸。
第三十二條 補充與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甲乙丙各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條 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各方或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協議一式 份,甲方、乙方、丙方各 份,深圳市公證處留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字):
簽訂地點: 簽訂地點:
年____月____日 年____月____日
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字):
簽訂地點:
年____月____日
甲方:________ 身份證號碼:
乙方:________ 身份證號碼:
丙方:________ 身份證號碼:
甲、乙、丙三方經友好協商,就共同經營飯店事宜達成如下合作協議:
第一條 合作宗旨
利用合作人自身具備的資金管理優勢和獨特風味,使合作人通過合法的手段,創造勞動成果,分享經濟利益。
第二條 合作名稱 、主要經營地、法人
合作經營的飯店名為:三鑫源
經營場所位於: 金陽新區野鴨鄉新寨村八組
法人:毛麑
第三條 合作經營專案和範圍
經營專案為特色餐飲,範圍包括菸酒銷售、等。
第四條 合作期限
本次合作由合作人三方均同意終止合作,視為終止。
第五條 出資額、方式、期限
1.甲方____________以_現金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100000 __元(人民幣大寫:拾萬圓整),佔總股份的三分之一;
乙方____________以_現金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100000 __元(人民幣大寫:拾萬圓整),佔總股份的三分之一;
丙方____________以_現金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 _ 100000 __元(人民幣大寫:拾萬圓整),佔總股份的三分之一。
2.各合作人的出資,於__20____年_11_月_20__日以前交齊,匯到銀行卡上,卡和密碼由甲、乙、丙三方認同的指定人持有,使用股份資金時,需至少兩人同時在場。其他合作人有監督和核查權。
3.本合作出資共計人民幣 300000 元(人民幣大寫__ 叄拾萬圓整__)。合作期間各合作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作終止後,各合作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協議終止當天或按合作人約定的時間予以返還。
第六條 盈餘、工資分配與債務承擔
1、盈餘分配:除去經營成本、日常開支、工資、獎金、需繳納的稅費等的收入為淨利潤,即合作創收盈餘,此為合作分配的重點,將以合作人出資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2、債務承擔:如在合作經營過程中有債務產生,合作債務先由合夥財產償還,合作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作人的出資為據,按比例承擔。
第七條 合作人簽單事項
合作人到店簽單事項由合作人三方決定後另行約定。
第八條 入資、退資、出資的轉讓
(一)入資
1. 新合作人入資,必須經全體合作人同意;
2. 新合作人須承認並簽署本合作協議;
3. 除入資協議另有約定外,入資的新合作人與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資的新合作人對入資前合作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退資
1. 自願退資。在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作人可以退資:
①合作協議約定的退資事由出現;
②經全體合作人書面同意退資;
③發生合作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作企業的法定事由。
合作人擅自退資給合作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其他合作人的全部損失。
2. 當然退資。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資: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③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作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以上情形的退資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資生效日。
3. 除名退資。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資義務;
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作企業造成經濟損失;
③執行合作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④合作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對合作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資。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合作人退資後,其他合作人與該退資人按退資時的合作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三) 出資的轉讓
允許合作人轉讓其在合作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作人有優先受讓權。如向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新入資對待,否則以退資對待轉讓人。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作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作協議即成為合作企業的合作人。
第九條 合作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作人的權利:
1. 合作事務的決定權、監督權和具體的經營活動,以及重要事項須由合夥人甲、乙、丙三方共同決定;
2. 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配權;
3. 合作人分配合作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按協議的約定進行,合作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作人共有;
4. 合作人有退資的權利。
(二)合作人的義務:
1. 按照合作協議的約定維護合夥財產的統一;
2. 分擔合作的經營損失的債務;
3. 為合作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條 禁止行為
(一)未經全體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全體合作人,造成的損失由該合作人個人全額進行賠償;
(二) 禁止合作人蔘與經營與本合作專案相似或有競爭的業務;
(三)除合作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作人同意外,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企業進行交易;
(四)合作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作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十一條 合作營業的繼續
(一)在退資的情況下,其餘合作人有權繼續以原企業名稱繼續經營原企業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作人入夥經營;
(二)在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依死亡合作人的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退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經營;也可依照合作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作人同意,接納該繼承人為新的合作人繼續經營。
第十二條 合作的終止和清算
(一) 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作期限屆滿;
2. 全體合作人同意終止合作關係;
3. 已不具備法定合作人數;
4. 合作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
5. 被依法撤銷;
6. 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作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作的清算:
1. 合作解散後應當進行清算,並通知債權人;
2.清算人由全體合作人擔任或經全體合作人過半數同意,自合作企業解散後15日內指定合作人或合作方共同清算或委託律師、會計師等第三人,擔任清算人。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作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 合作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下列順序清償:合作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作所欠稅款;合作的債務;返還合作人的出資。
4. 清償後如有剩餘,則按本協議第六條第一款的辦法進行分配。
5.清算時合作有虧損,合作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依本協議第六條第三款盈餘分配的辦法辦理。各合作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作人由於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作人追償。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
(一)合作人未按期繳納或未繳足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作人造成的損失;如果逾期15日仍未繳足出資,按退夥處理;
(二)合作人未經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其他合作人不願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作人,可按退資處理,轉讓的合作人應賠償其他合作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損失;
(三)合作人私自以其在合作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其他合作人造成損失的,該合作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四)合作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因違反《合作企業法》而導致合作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作人承擔賠償責任;
(五)合作人違反本協議第九條規定,應按其他合作人實際損失進行全額賠償,對勸阻不聽者,可由其他合作人集體決定除名。
第十四條 協議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作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提交貴陽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第十五條 其他
(一) 經協商一致,合作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後的內容為準;
(二)新入資合同可作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三)本協議一式肆份,合作人各執壹份,送工商管理機關存檔壹份;
(四)本協議經全體合作人簽名、蓋章後生效。
甲方(簽名) 年 月 日
乙方(簽名) 年 月 日
公司蓋章確認:
公司負責人簽字確認:
甲方: 身份證號:
乙方: 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按照平等、自願的原則,就合作經營煤礦事宜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一、合作經營專案:
甲乙雙方合作經營開採寧夏--煤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位於--採區第-段三層至四層煤礦,長300米,寬150米。
二、合作分工:
1、由甲方負責聯絡並承包--公司的上述煤礦,以甲方的名義與--公司簽訂承包合同。
2、由乙方投入資金進行開採,雙方合作經營。
三、甲方權利與義務:
1、甲方以自己的名義與--公司進行協調並簽訂承包合同。
2、甲方負責與--公司協調關係,保證能夠順利簽訂並如期履行與--公司簽訂的承包合同,不承擔資金的投入。
3、甲方負責委派三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協助監管火工產品的領用並提供技術指導,該三人的工資由乙方支付。
4、甲方保證與--公司簽訂的承包合同能夠如期開採並能夠履行至承包合同和本協議的最後期限。
四、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1、乙方直接向--公司支付相應的費用,乙方支付的費用由林利公司向甲方出具收款憑證。
2、經營開採的煤炭由乙方進行銷售,收益由乙方進行分配。
3、乙方有向有關機關交納相應費用的義務。
4、合作經營期間發生的事故及相應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五、利潤分配:
合作經營期間產生的利潤歸乙方所有,乙方支付甲方合作經營全程期間的固定利潤為元。如因甲方與--公司協調不妥的原因導致本協議無法履行至期限屆滿,甲方應當將未經營期間的費用退還乙方並承擔違約責任。
六、合作經營期限:
本協議約定的合作經營期限為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
七、違約責任:
任何一方違約均應向對方支付甲方固定利潤30%的違約金並應當賠償非違約方受到的損失,二者可以並用。
八、本協議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在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九、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簽字時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甲方: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為使_______專案(以下簡稱本專案)在_______出口加工區實現產業化,根據國家及地方有關法律、法規,雙方本著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訂立本協議。
一、土地問題
1.土地位置及出讓方式甲方同意本專案進入_______出口加工區實現產業化。初步確定專案建設地點位於_______佔地約_______畝。其中獨自使用面積_______畝,代徵道路面積_______畝,確切位置座標四至和土地面積待甲方規劃土地建設管理部門實測後確認。甲方將國有土地使用權以有償出讓方式提供給乙方。
2.土地價格為體現對本專案的支援,甲方初步確定以_______萬元人民幣/畝的優惠價格,將專案所需該宗土地的使用權出讓給乙方,出讓金總額為_______萬元人民幣。該宗土地徵用成本與出讓值差額計_______萬元,由高新區參照專案單位納稅中高新區財政收益部分給予相同額度的扶持。
3.付款方式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規劃土地建設管理部門與乙方簽訂正式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乙方在該合同簽訂後_______日內,一次性向甲方付清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甲方收到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按國家有關規定,儘快辦妥國有土地使用證等有關手續。
二、工程建設
1.開工條件
(1)按照乙方建設規劃要求,甲方承諾於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保證本期用地具備上水、汙水、雨水、熱力、寬頻網、公用天線、通電、通訊、通路和場平,即九通一平的基本建設條件,確保乙方順利進場。否則承擔由此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2)甲方積極協助乙方辦理有關建設手續。 乙方則負責按規定時間、額度繳納有關費用。
2.工程進度乙方必須在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進場開工建設,並嚴格按照施工進度計劃投入資金進行建設,保證建設進度。
3.竣工時間乙方必須在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竣工,延期竣工時應於原定竣工日期前_______日以上時間內,向甲方提出延期說明,取得甲方認可。
三、違約責任
1.如果乙方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及時支付土地出讓金等其他應付款項,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______‰繳納滯納金。逾期_______日而未全部付清的,甲方有權解除協議,並可請求違約賠償。
2.乙方取得土地使用權後未按協議規定建設的,應交納已付土地出讓金_____%的違約金;連續兩年不投資建設的,甲方有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回土地使用權。
3.如果由於甲方原因使乙方延期佔用土地使用權時,甲方應賠償乙方已付土地出讓金_______%的違約金。
4.為避免國有資產流失,保證甲方對本專案的補貼在一定時間內得到補償。自本專案正式投產起五年內,乙方向高新區稅務機關繳納的各種稅金(退稅或創匯獎勵),低於乙方已報送給甲方的專案報告書中所承諾的相應稅種(退稅或創匯獎勵)金額的____%時(優惠政策除外),乙方應賠償給甲方其稅金差額。即:乙方在專案報告書中承諾的某一稅種具體金額______% =乙方當年該稅種實際繳納金額。
四、其他
1.在履行本協議時,若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同意向______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2.任何一方對於因發生不可抗力且自身無過錯造成延誤不能履行本協議有關條款之規定義務時,該種不履行將不構成違約,但當事一方必須採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造成的損失。並在發生不可抗力___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協議不能履行的或部分不能履行的,以及需延期的理由報告,同時,提供有關部門出據的不可抗力證明。
3.本協議一式__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___份。_______份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經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蓋章生效。
4.本協議於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山東_______市簽訂。
5.本協議有效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6.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約定後作為本協議附件,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章)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______
法人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章)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______
法人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因乙方決定將公司生產經營事宜與丙方共同合作,為明確各方權利義務,經乙方與丙方協商一致經甲方同意確認,對---有限公司合作經營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合作宗旨:
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共亨利潤,共擔虧損。
第二條 合作經營專案和範圍 --服裝有限公司服裝生產及銷售
第三條 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為三年,自_20--年 10 月 1 日起,至 20--年 9 月 30 日止。
第四條合作方式、期限
1.合作人乙方:佳都服裝有限公司現有裝置財產(詳附件)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___元。按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原則由丙方經營管理。
合作人(丙方)為履行經營管理義務,願出資現金人民幣伍拾萬元,並以出資為限承擔虧損。
2. 合作人(丙方):。
各合作人的出資,於2208年10月3日以前交付乙方公司指定的銀行賬戶,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應對應交未交金額數計付銀行利息並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協議人同意指定乙方管理上述及經營期的資金.
3.合作期間各合作人的出資,不得請求分割,合作終止後,現有裝置由乙方所有,新增裝置由乙方丙方共同所有。但合作期間乙方所有的裝置不計提折舊.如生產經營需再次投入資金,另立投資協議,各合作人簽字確認生效。
第五條 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
1.盈餘分配,按約定比例分配,乙方佔50%,丙方佔50%,其中由乙方按每月丙方簽名確認的財務報表,出具利潤分配確認書給丙方,並由乙方每半年分配一次利潤給丙方。
2.債務承擔:本合作協議訂立之前債務由乙方承擔,債權由乙方所有。本協議訂立之後的債權債務以各合作人的盈餘分配為據,按比例承擔。
3、經營風險的承擔:甲方僅具有註冊登記人身份,已全權委託方乙方及丙方經營,盈餘與甲方無關。投入資金全部由乙丙兩方投資,獨立經營,獨立管理,自擔風險,自負責任,自負盈虧,涉及公司的一切債權債務和經營風險與責任由丙、乙兩方承擔。甲方不干涉甲、乙兩方的合法經營。
第六條出資的轉讓及退資
1.各協議人出資在本協議約定的合作三年期間不得轉讓,也不得要求退還出資。
第七條 合作負責人及其他合作人的權利
1. 乙方為合作負責人及公司總經理,對外代表公司,不參與生產經營日常事務的具體管理。其主要權責是:
①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對其所訂合同所產生的收款承擔收款及收款不能的賠償責任。.
②決定重大財務支出,按月按定額撥付資金到財務賬戶給丙方作為日常開支。
③保管公司印章及財務章,支付合作債務,承擔合作終止的債務.
④按約定時間支付合作人報酬及應分配的利潤.
2.合作人 擔任廠長職務,每月薪金為人民幣 元,其許可權為:
①履行廠長的職責,對所有資產進行管理,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生產及承擔資產安全責任②履行廠長的職責,對合作事務的生產,行政事務進行日常管理及審批;守法經營,依法納稅,並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地的規章制度,不得從事任何違法違紀的活動。如因違法或違規經營,企業受到有關部門查處而造成停業、歇業或被取締的;因經營形成對外拖欠債務、工人工資等情況的;因治安消防安全工作的疏忽,造成治安事故或消防事故的;以及其他違法違規行為造成損失或不良後果的承擔賠償責任..
③按乙方訂單要求按質按量組織生產及組織交付合作的產品(貨物),購進生產所需原材料;對生產產品的質量及期限承擔責任.
④具有月預算定額內日常財務開支審批權。凡涉及5000元以上的開支、費用需簽字方可生效。但不得以本合同項下公司名義對外舉債,不得對外簽署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簽署的檔案;不得持有本合同項下公司的財產及印章.丙方的對日常事務進行監控.
⑤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職工的工資、福利、獎懲方案,報乙方批准。
3.丙方 擔任副總經理職務,其每月薪金為人民幣 元,其許可權為協助丙方 對合作事務的生產,行政事務進行日常管理.對乙方報告生產工作.
4.丙方 擔任副總經理職務,其每月薪金為人民幣 元,其許可權為:①監督丙方各合作人的工作情況;②協調各職能部門的關係.
5. 由丙方 負責業務工作的日常具體事務. 每月薪金為人民幣 元
6. 由丙方 負責處理財務及主持財務部門的日常管理工作. 每月薪金為人民幣 元
7.由 任總經辦主任,負責各印章的加蓋及報關事務及日常行政事務. 每月薪金為人民幣 元
8.合作人的共同權利:①參予合作事業的管理;②聽取合作負責人開展業務情況的報告;③檢查合作帳冊及經營情況;④共同決定合作重大事項。
第八條 禁止行為
1.未經全體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作,造成損失按實際損失賠償。
2.應當謹慎、認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賦予的權利,禁止合作人經營與合作競爭的業務。
3.在其職責範圍內行使權利,不得越權。不得利用內幕資訊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利益。
4.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不得接受與公司交易有關的佣金。
5.不得洩漏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機密資訊。
第九條 合作的終止及終止後的事項
1.合作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終止:①合作期屆滿;②全體合作人同意終止合作關係;③合作期間地虧損達到100萬元;④合作事業違反法律被撤銷;⑤法院根據有關當事人請求判決解散。
2.合作終止後的事項:如雙方不能就繼續合作達成協議或合作終止,丙方應無條件退出,並交付資產給乙方.超出乙方現有資產部份應按投資比例返還給丙方.
第十條 糾紛的解決
合作人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於合作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市人民法院。
第十一條違約責任
協議人違反本協議條款,違約方應承擔相應合同責任,並賠償守約方損失。包括訴訟所支的律師費,訴訟費等。
第十二條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由合作人集體討論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條 其他
第十四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合作人各執一份,送____各存一份。
合作人:____________
合作人: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
甲方:乙方: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甲、乙雙方共同合作投資經營_____代理專案。經雙方友好協商一致,特訂立本協議書。
第一條合作專案
雙方擬共同投資經營的專案位於_____,並掛靠甲方的名義,甲方提供相關手續及證件。
第二條出資方式
1、甲方:出資額為_____元整,佔公司股份_____%
2、乙方:出資額為_____元整,佔公司股份_____%出資共計人民幣壹萬元整。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出資款用於__________,如需續交_____則由雙方按相應的股份佔比出資。
3、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的出資和所有以合夥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均為合夥企業的財產,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三條盈虧分擔
合作經營的利潤分配方式為:風險和利潤共同分擔
1、甲、乙雙方各佔合作經營此專案純利潤的_____%;
2、如在合作經營中,合作經營產生借款,合作經營的利潤應先償還借款;
第四條、專案經營的組織架構
1、專案管理由甲、乙雙方擔任負責合作經營的日常事宜,所有合作資金須全部劃入店鋪資金。有關財務制度,經管雙方協商後實施執行。
2、其他業務員人員由甲、乙雙方共同商定委派或向社會招聘來確定。
第五條合作人如退出經營需提前一個月告知其他合作人並經雙方一致同意後,合作人方可以退出合作經營。
第六條補充與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甲乙丙各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合同。
第七條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
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
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電話: 電話:
店鋪名稱: 店鋪地址:
甲乙雙方本著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友好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簽訂本協議,由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協議範圍內,雙方的關係確定為合作關係,為拓展市場更好地、更規範地服務消費者,甲方根據乙方的申請情況的稽核,同意乙方使用甲方的店鋪進行經營。
第二條 定力本協議的目的在於確保甲乙雙方忠實地履行本協議規定的雙方的職責和權利,乙方作為單獨的經營者進行經濟活動,因此,他必須遵守所有經營者共同的法律要求,作為一個經營者,乙方不是甲方的代理人,也不是甲方的僱員和合夥人,乙方不是作為甲方的委託代表,乙方無權以甲方的名義簽訂協議,使甲方在任何方面對第三人承擔責任,或由甲方負擔費用,承擔任何義務。
第三條 有效期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由簽約日計,在本協議有效期內雙方任何一方要提前終止合作必須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乙方可在協議有效期滿前一個月向甲方提出延長協議合作的書面請求,經甲方同意,可以續簽合作協議書。 合作方(甲方)姓名: 合作方(乙方)姓名:
第四條 從簽約之日起,乙方一次性付給甲方 元。
第五條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
一、____去____的採貨乘客均有兩家車主共同負責,共擔風險,平享利潤,沒有比例大小之區別。
二、發車時間,每天發車於____縣______所發車輛按排班順最高___人,最底___人,滿一個車走一個車,不得在____縣(公路縣界內)上人,不準搭乘關係車,各家都有權力查車,直系親屬配偶夫妻不在定員內。
三、所有在____乘坐客運去____採貨人員的票款,均由兩家車主平享利潤,沒有比例大小之區別。
四、由____大紅門採及的貨物,貨款歸自家車主所有(包括所在____上車的單程乘客),特此聲名。
五、上行車次____至____的採貨乘客票款均有兩家車主共同所得平分,不得違反。
六、發現在____打車去半路上車去____大紅門採貨的人員,一經核實,風險保證金規另一家車主所得。
七、車輛在執行中,發生故障或有事,只能替班一次,如果車輛在第二班次,還不能正常執行營運,另一家車主自得乘客票款。
八、兩家車主車輛所掛靠公司的線路承包費(也就是所向運輸公司繳納的任務款)均由兩家車主共同承擔。
九、此協議簽訂後,有效期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日,簽字後不能反悔,如有違反,壹佰萬元保證金歸屬另一家車主所得。
十、車輛出售轉讓或變賣時,終止此協議。協議保證金由兩家車主收回。
車主:_________
車主:_______
保人:_________
保人: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甲方:__ 身份證號碼:
乙方:__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共同經營培訓機構事宜達成如下合夥協議:
第一條:合夥宗旨
利用合夥人自身具備的教育培訓市場現有資源優勢,共同經營一家培訓機構,使合夥人通過合法的手段,創造勞動成果,分享經濟利益。
第二條:
合夥
名稱:
主要經營地:
合夥經營的機構名稱為:
經營場所位於:__面積:
第三條:合夥經營專案和範圍
經營範圍包括為針對開展的學生傳統課程、特色課程及各種集訓。
第四條:合夥期限
合夥期限為__年,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五條:出資額、方式以及期限
甲方____(姓名)以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元。
乙方____(姓名)以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元。
各合夥人的出資,於__年__月__日以前交齊,由合夥負責人甲方統一保管,其他合夥人有監督和核查權。
本合夥出資共計人民幣____元。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夥終止後,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協議終止當天或按合夥人約定的時間予以返還。
第六條:盈餘、工資分配、獎金分配以及債務承擔
1、工資分配:
2、獎金分配:隨著合夥經營的深入,利潤可觀後,年底將發放獎金,獎金數額根據收入現狀和個人貢獻經合夥人商議後決定。
3、盈餘分配:除去經營成本、日常開支、工資、獎金、需繳納的稅費等的收入為淨利潤,即合夥創收盈餘,此為合夥分配的重點,將以合夥人出資為依據,按____比例分配。
4、債務承擔:如在合夥經營過程中有債務產生,合夥債務先由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夥人的出資為據,按比例承擔。
第七條:入夥、退夥、出資的轉讓
第一部分:入夥
1、新合夥人入夥,必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不得擅自做主
2、新合夥人須承認並簽署本合夥協議
3、除入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夥的新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部分:退夥
1、自願退夥。在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夥人可以退夥:
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經全體合夥人書面同意退夥、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企業的法定事由。
合夥人擅自退夥給合夥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其他合夥人的全部損失。
2、當然退夥
當然退夥是指發生了某種客觀情況而導致的退夥,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個人喪失償債能力、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以上情形的退夥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夥生效日。
3、除名退夥。
除名退夥也稱開除退夥,是指在合夥人出現法定事由的情形下,由其他合夥人決議將該合夥人除名。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未履行出資義務、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經濟損失、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合夥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合夥人退夥後,其他合夥人與該退夥人按退夥時的合夥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第三部分:出資的轉讓
允許合夥人轉讓其在合夥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如向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新入夥對待,否則以退夥對待轉讓人。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夥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夥協議即成為合夥企業的合夥人
第八條:合夥負責人及合夥事務執行
全體合夥人決定,委託甲方為合夥負責人,其許可權為: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對合夥專案進行全面日常管理;訂立經營價格、購進常用貨物;支付合夥債務。
第九條: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一部分:合夥人的權利
1、合夥事務的決定權、監督權和具體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共同決定,無論出資多少,每個人都有表決權,重大事項應由佔出資比例三分之二以上的合夥人同意方可執行;
2、合夥人享有合夥利益的分配權;
3、合夥人分配合夥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按協議的約定進行,合夥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共有;
4、合夥人有退夥的權利。
第二部分:合夥人的義務
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維護合夥財產的統一;分擔合夥的經營損失的債務;為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條:禁止行為
1、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全體合夥人,造成的損失由該合夥人個人全額進行賠償;2、禁止合夥人參與經營與本合夥專案相似或有競爭的業務;
3、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外,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4、合夥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十一條:合夥營業的繼續
1、在退夥的情況下,其餘合夥人有權繼續以原企業名稱繼續經營原企業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夥人入夥經營;
2、在合夥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依死亡合夥人的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退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經營;也可依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同意,接納該繼承人為新的合夥人繼續經營。
第十二條:合夥的終止和清算
1、合夥因下列情形解散:
合夥期限屆滿;全體合夥人同意終止合夥關係;已不具備法定合夥人數;合夥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被依法撤銷;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2、合夥的清算:
(1)合夥解散後應當進行清算,並通知債權人;
(2)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或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自合夥企業解散後15日內指定__合夥人或委託律師、會計師等第三人,擔任清算人。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夥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下列順序清償:合夥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夥所欠稅款;合夥的債務;返還合夥人的出資。
(4)清償後如有剩餘,則按本協議第六條第一款的辦法進行分配
(5)清算時合夥有虧損,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依本協議第六條第三款盈餘分配的辦法辦理。各合夥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夥人由於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第十三條:違約責任
(1)合夥人未按期繳納或未繳足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如果逾期__日仍未繳足出資,按退夥處理;(2)合夥人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其他合夥人不願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夥人,可按退夥處理,轉讓的合夥人應賠償其他合夥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損失;
(3)合夥人私自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該合夥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4)合夥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因違反《合夥企業法》而導致合夥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夥人承擔賠償責任;
(5)合夥人違反本協議第九條規定,應按其他合夥人實際損失進行全額賠償,對勸阻不聽者,可由其他合夥人集體決定除名。
第十四條:協議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夥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提交西安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第十五條:其他
(1)經協商一致,合夥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後的內容為準;
(2)新入夥合同可作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3)本協議一式三份,合夥人各執壹份,送工商管理機關存檔壹份;
(4)本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
全體合夥人簽章處:
簽約時間:--年--月--日
為了規範合夥企業的行為,保護合夥企業及其合夥的合法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甲、乙、丙各方本著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本協議。
第一條 合夥宗旨
甲、乙、丙三方本著互利互惠、共同勞動、共同經營、共同發展的原則,共同經營 事務。
第二條 合夥企業概況
名稱:
經營場所:
經營範圍:
經營方式:
第三條 合夥期限
合夥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條 出資方式
1、甲方:出資額為 元,以 方式出資,佔註冊資本的 %;
2、乙方:出資額為 元,以 方式出資,佔註冊資本的 %;
3、丙方:出資額為 元,以 方式出資,佔註冊資本的 %。
本合夥出資共計人民幣 元。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夥終止後,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的出資和所有以合夥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均為合夥企業的財產,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 出資期限
各合夥人的出資,於 年 月 日以前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應對應交未交金額數計付銀行利息並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六條 出資評估
用實物(或者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應當經有企業法人資格的評估機構評估作價,在公司註冊資本驗證後 天內,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並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時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證明。
第七條 合夥企業登記
全體合夥人同意指定 為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指具有代理業務的公司派員或者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作為申請人,向登記機關申請企業名稱預先核准登記和設立登記。申請人應保證向登記機關提交的檔案、證件的真實性、有效性和合法性,並承擔責任。
第九條 盈餘分配
1、合夥各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2、盈餘分配以 為依據,按比例分配。合夥企業分配當年的稅後利潤(虧損),按下列順序進行;
(1)提取法定公積金10%;
(2)提取法定公益金5-10%;
(3)剩餘利潤(虧損)按合夥人出資比例分配(分擔)。
3、合夥企業的利益分配、虧損,如另有變動的,其具體方案由全體合夥人協商決定。
第十條 債務承擔
1、合夥企業債務由合夥企業財產償還。
2、合夥企業財產不夠償還時,由合夥人按各自出資的比例承擔債務。
3、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如另有變動的,其具體方案由全體合夥人協商決定。
4、由一名或者數名合夥人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應當依照約定向其他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夥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全體合夥人,所產生的虧損或者民事責任,由全體合夥人承擔。
第十二條 執行人的職責
企業事務的執行人對全體合夥人負責,並行使下列職責:
1、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主持合夥企業的日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3、擬定合夥企業利潤分配或者虧損分擔的具體方案;
4、制定合夥企業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方案;
5、制定合夥企業具體管理制度或者規章制度;
6、提出聘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7、制定增加合夥企業出資的方案;
8、每半年向其他合夥人報告合夥企業事務執行情況以及經營狀況、財務狀況;
9、除《合夥企業法》另有規定外,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時,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的合夥人表決通過,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方法,但在爭議雙方票數相等時,執行事務的合夥人有裁決權。
第十三條 其他合夥人的權利:
1、有權監督執行事務的合夥人、檢查其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情況;
2、為了解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閱賬簿;
3、被委託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不按照本協議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有權決定撤消該委託;
4、合夥人分別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其他合夥人有權對合夥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
第十四條 企業事務的決定
企業下列事務必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1、處分合夥企業不動產;
2、改變合夥企業名稱;
3、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智慧財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4、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5、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6、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7、新合夥人入夥及合夥人的退夥;
8、合夥人與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9、合夥人增加對合夥企業的出資,用於擴大經營規模或彌補虧損;
10、依照合夥協議約定的有關事項。
第十五條 禁止行為
合夥人在合夥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必須禁止:
1、禁止合夥人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2、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企業名義進行業務活動;
3、除全體合夥人同意外,禁止合夥人與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4、禁止合夥人從事損害本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
如合夥人違反上述各條,其業務獲得的利益歸本合夥企業,造成損失按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其他合夥人決定除名。
第十六條 入夥
新合夥人入夥時按下列順序進行:
1、需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2、原合夥人向新合夥人告知原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依法訂立入夥協議;
4、入夥的新合夥人對入夥前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七條 可以退夥的情形
(一)合夥協議約定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夥人可以退夥:
1、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2、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退夥;
3、發生合夥人難於繼續參加合夥企業的事由;
4、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二)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限的,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第十八條 當然退夥的情形
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3、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第十九條 除名退夥的情形
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1、未履行出資義務;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3、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4、合夥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第二十條 退夥程式
合夥人退夥時按下列順序進行:
1、退夥需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經全體人合夥人同意退夥,並簽訂書面協議;
2、合夥人退夥,其它合夥人應當與該退夥人按照退夥時的合夥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夥人的財產份額;退夥人對其退夥前已發生的合夥企業虧損或債務按出資比例承擔責任;
3、退夥人有未了結的合夥企業事務的,待了結後進行結算;
4、退夥人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按企業的實際情況,由全體合夥人決定,退還貨幣或實物;
5、退夥人對其退夥前已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與其他合夥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一條 出資的轉讓
合夥人出資轉讓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合夥人轉讓出資需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2、合夥人依法轉讓出資時,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3、轉讓本企業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按入夥對待;
4、合夥人依法轉讓出資的,受讓人經修改合夥協議即成為企業的合夥人,依照修改後的合夥協議享有權利、承擔責任;
5、轉讓出資後的企業合夥人必須符合《合夥企業法》規定的法定人數。
第二十二條 企業的解散
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時,給予解散:
1、合夥期屆滿,合夥人不願繼續經營的;
2、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項出現;
3、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4、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
5、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無法實現;
6、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7、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三條 清算的順序
1、清算由全體合夥人擔任,並確定一名清算負責人或者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企業清算時,應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3、清理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4、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夥企業未了結的事務;
5、清算後的盈餘,在支付清算費用和共益債務後,按員工工資(包括醫療、傷殘補助和撫卹金等費用)、稅款、普通債權的順序清償,如仍有剩餘,按照出資比例返回出資;
6、清算後如虧損或企業無能力償還債務,不論合夥人出資多少,先以企業共有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夥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7、清算結束後,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在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辦理合夥企業登出登記。
第二十四條 違約責任
1、合夥人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他合夥人不願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夥人,可按退夥處理,轉讓人應賠償其他合夥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2、合夥人私自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夥處理;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3、合夥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違反《合夥企業法》而導致合夥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夥人承擔賠償責任。
4、合夥人違反本合同關於禁止行為規定的,應按合夥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夥人決定除名。
第二十五條 宣告和保證
本協議簽署各方作出如下宣告和保證:
1、合夥人各方均為具有獨立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並擁有合法的權利或授權簽訂本協議。
2、合夥人各方投入本公司的資金,均為各合夥人所擁有的合法財產。
3、合夥人各方向本公司提交的檔案、資料等均是真實、準確和有效的。
第二十六條 保密
合同各方保證對在討論、簽訂、執行本協議過程中所獲悉的屬於其他方的且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檔案及資料(包括商業祕密、公司計劃、運營活動、財務資訊、技術資訊、經營資訊及其他商業祕密)予以保密。未經該資料和檔案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洩露該商業祕密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各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保密期限為 年。
第二十七條 通知
1、根據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各方的檔案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採用 (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採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 。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 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關責任。
第二十八條 合同的變更
本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特殊情況時,甲、乙、丙任何一方需變更本合同的,要求變更一方應及時書面通知其他方,徵得他方同意後,各方在規定的時限內(書面通知發出 天內)簽訂書面變更協議,該協議將成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經各方簽署書面檔案,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否則,由此造成對方的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二十九條 爭議的解決
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爭議,雙(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按照下列方式解決(任選一項,且只能選擇一項,在選定的一項前的方框內打“√”):□ 向深圳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華南分會在深圳進行仲裁;□ 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條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礙其履行期間應予中止。
2、聲稱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儘可能在最短的時間內通過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通知另一方,並在該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 日內向另一方提供關於此種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時間的適當證據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聲稱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其對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一方,有責任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減輕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各方應立即通過友好協商決定如何執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響終止或消除後,各方須立即恢復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項下的各項義務。如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無法終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喪失繼續履行合同的能力,則各方可協商解除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無須為此承擔責任。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4、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受影響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無法預料或即使可預料到也不可避免且無法克服,並於本合同簽訂日之後出現的,使該方對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於自然災害如水災、火災、旱災、颱風、地震,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不論曾否宣戰)、動亂、罷工,政府行為或法律規定等。
第三十一條 合同的解釋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條款內容不明確,合同各方當事人可以根據本合同的原則、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及關聯條款的內容,按照通常理解對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釋。該解釋具有約束力,除非解釋與法律或本合同相牴觸。
第三十二條 補充與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甲乙丙各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條 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各方或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協議一式 份,甲方、乙方、丙方各 份,深圳市公證處留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字):
簽訂地點: 簽訂地點:
年____月____日 年____月____日
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字):
簽訂地點:
年____月____日
甲方:____公司
乙方:____廠
丙方:____有限公司
現經三方協商,達成合作經營--牌電視機協議如下;
一、甲、丙方提供資金購進原材料,乙方負責加工裝配及保修--黑白、彩色電視機。平均每月生產---萬臺,--%由丙方運回香港銷售,其餘由甲方在國內銷售。三方均以每臺--作為批發價,純利三方分成。
二、銷售價格及成本核算見附件一。(略)
三、運輸:原材料由丙方負責從香港運到乙方,返銷香港部分產品由丙方負責支付運費,但可列入成本核算。
四、支付方式:甲方於貨物售出10天內憑發票通過中國銀行付給丙方貨款、銀行利息、運保費、手續費、保修費;丙方亦於貨物售出10天內通過南洋商業銀行付給甲方手續費及純利分成部分。
五、原材料進口關稅,境內銷售部分由甲方負責,返港銷售部分由丙方負責。
六、由丙方代購的生產裝置、工具、儀器等,詳見附件二。(略)貨款由甲方在加工費中償還。每次以--%扣還,扣完為止。
七、本合同有效期為2年,以三方上級機關批准之日開始生效。
甲方代表人:- --
丙方代表人:---
乙方代表人:---
20--年-月-日
合夥投資人姓名:
合夥投資人姓名:
第一條 合夥投資宗旨
雙方本著互利互惠、共同發展的原則,經充分協商,一致決定聯合出資共同經營 --公司 (以下簡稱公司),特訂立本協議。
第二條 合夥投資經營專案和範圍
抓豬兒子逮小雞
第三條 合夥投資期限
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日止。
第四條 出資額、方式
1、合夥投資人黃三以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元。
2、合夥投資人黃-以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元。
3、本合夥投資出資共計人民幣____________元。合夥投資期間各合夥投資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夥投資終止後,各合夥投資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至時予以返還。
4、資金增減由雙方協商決定,根據資金增減合理調整本協議有關分配比例的規定。
5、財產為雙方所共有,任何一方不經另一方通過,不得處分共有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財產、資產、權益和債務。
第五條 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
1、盈餘分配,以________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2、債務承擔:合夥投資債務先由合夥投資財產償還,合夥投資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夥投資人的____________為據,按比例承擔。
第六條 合夥投資負責人及其他合夥投資人的權利
---為合夥投資負責人。
1、其許可權是:
①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②對合夥投資事業進行日常管理;
③出售合夥投資的產品(貨物),購進常用貨物;
④支付合夥投資債務;
2、經營管理:
由出資各方共同經營管理。公司的經營方針,重大決策(包括生產銷售計劃、利潤分配、提留比例、人事任免等)採取一致通過的原則。
(合夥投資名稱)的主管會計由____擔任。(合夥投資名稱)的財務會計帳目受監督檢查。
第七條 禁止行為及違約責任
1、未經合夥投資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投資人私自以合夥投資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夥投資,造成損失按實際損失賠償。
2、禁止合夥投資人經營與合夥投資競爭的業務。
3、禁止合夥投資人再加入其他合夥投資。
4、如合夥投資人違反上述各條,應按合夥投資實際損失賠償。
第八條 合夥投資的終止及終止後的事項
1、合夥投資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終止:
① 合夥投資期屆滿;
② 合夥投資人雙方同意終止合夥投資關係;
2、合夥投資終止後的事項:
① 即行推舉清算人,並邀請____________中間人(或公證員)參與清算;
②清算後如有盈餘,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餘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賣給合夥投資人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
③ 清算後如有虧損,不論合夥投資人出資多少,先以合夥投資共同財產償還,合夥投資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夥投資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合夥投資人:____________
合夥投資人:____________
簽約時間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夥人:甲
合夥人:乙
經雙方考查認定在--街合夥開設--店,在平等,自願、互利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條--甲乙雙方自願合夥經營--汽配店,總投資為--萬元,
甲:姓名:--出資金額--元,佔投資總額的---%
乙:姓名:--出資金額--元,佔投資總額的.---%
本合夥出資共計人民幣--元。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夥終止後,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至時予以返還。--合夥合同
第二條--入夥、退夥,出資的轉讓
1、入夥:①需承認本合同;②需經全體合夥人同意;③執行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
2、退夥:①需有正當理由方可退夥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②不得在合夥不利時退夥;③退夥需提早1個月告知其他合夥人並經全體合夥人同意;④退夥後以退夥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以金錢結算;⑤未經合同人同意而自行退夥給合夥造成損失的,應進行賠償。
3、出資的轉讓:允許合夥人轉讓自己的出資。轉讓時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如轉讓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夥對待,否則以退夥對待轉讓人。
第三條--合夥負責人及其他合夥人的權利
1、---為合夥負責人。其許可權是:①決定經營管理方針,對合夥事業進行日常管理;②購進常用貨物;③,支付合夥債權;④--。合夥合同
2、其他合夥人的權利:①參予合夥事業的管理;②聽取合夥負責人開展業務情況的報告;檢查合夥帳冊及經營情況;④共同決定合夥重大事項。
第四條--每月--日為分紅日,同時召開股東會議。--每月營利(總業績)扣除所有應支出後,再扣除行政管理費、折舊提攤費(以3年為計算準則,作為裝修及硬體裝置更新之用),是為當月純利潤。紅利按每月純利潤之金額分配。卡金在未消費前,不列入每月業績賬,由公司保管儲存,以維護顧客信用。每月財務,由甲方保管,乙方監管,每月核算簽字後,分紅。
第五條--合夥
三方共同經營、共擔風險,共負盈虧。--企業盈餘按照各自的投資比例分配。--企業債權按照各自投資比例負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債權後,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十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負擔的部分。本合夥企業經營期限為十年。如果需要縮短期限的,在期滿前六個月辦理有關手續。
第六條--他人可以入夥,但須經甲乙丙三方同意,並辦理增加出資額的手續和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條--合夥人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於合夥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法院。出現下列事項,合夥終止:--(一)合夥期滿;--(二)合夥三方協商同意;--(三)合夥經營的事業已經完成;--(四)其他法律規定的情況。
如有任何一方不履行協議,應承擔總投資10%的違約金。
第八條--各股東決不允許私自動用店裡吧檯的營業額,這個要與收銀員講好,收銀員要注意--吧檯少了錢收銀員要負責
第九條--以上合同若有釁待,按甲、乙--丙三方同意後更正之。本協議未盡事宜,三方可以補充規定,補充協議與本協議有同等效力。
第十條--本協議一式-份,合夥人各一份。本協議自合夥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合夥人:---(簽字或蓋章)--身份證號碼
合夥人:---(簽字或蓋章)--身份證號碼
合夥人:---(簽字或蓋章)--身份證號碼
合同各方:
(簡稱甲方)
(簡稱乙方)
一、合夥組織名稱:-,地址:-,合夥專案:飯店。
二、合夥方式:每人出資11.5萬元,共同經營管理
三、合夥職責:
甲乙兩方作為飯店合夥執行人共同負責、經營,合理分工。
四、投資
1、投資方式及數額
投資姓名投資方式投資數額所佔比例
沈-現金11.5萬元50%
範-現金11.5萬元50%
2、出資日期
甲方分三次付清,其中每次應支付的數額及日期為:截止20--年8月18日雙方認可甲方已向酒店投資8萬元整;20--年11月30日前應再投資2萬元;剩餘1.5萬元在20--年12月底投資到位。
乙方分三次付清,其中每次應支付的數額及日期為:截止20--年8月18日雙方認可甲方已向酒店投資8萬元整;20--年11月30日前應再投資2萬元;剩餘1.5萬元在20--年12月底投資到位。
五、勞動管理:具體勞動管理規章制度的制訂和落實由甲乙兩方共同負責。
六、財務管理:具體財務管理規章制度的制訂和落實由甲乙兩方共同負責。
七、盈利分配及虧損負擔
1、利潤分配:甲、乙雙方在扣除成本和合理開支並留足下月流動資金後,按照投資比例對當月所獲得的利潤進行分配。
2、虧損負擔:甲、乙雙方承認在合同簽訂前因裝修酒店所產生的個人債務由各人承擔,酒店開業後因經營不善所產生的虧損由雙方按照投資比例在當月進行彌補和分擔。
八、合夥期限:自合同簽定之日起1年。
九、退出合夥的條件:經對方同意協商一致或者因不可抗力一方不能承擔合夥義務。
十、合夥期滿後的財產處理:如雙方仍同意繼續合夥經營再另行簽訂合夥協議;如一方不同意繼續經營,應當在十日內對酒店價值進行評估,並按照合夥期滿時酒店評估價格值的一半在評估後十日內支付給對方;如雙方均不同意繼續經營可以按照酒店轉讓價格進行平均分配。轉讓不成時造成損失按照各自的出資比例承擔。
十一、違約責任
1、構成違約的行為:違反以上條款中規定的各項義務的行為均視為違約。
2、違約金的計算方法:違反投資約定不能按期投資,造成酒店不能正常經營的,應當承擔應投資餘額5%的違約金。
3、賠償金的計算方法:違反合同約定的各項義務造成協議無法履行時,應當賠償對方全部投資款。
4、免責條件:不可抗力造成飯店無法繼續經營。
十二、爭議的解決方式:雙方均同意凡因本協議條款發生糾紛提交德清縣仲裁委員會裁決。
本協議自____年__月__日起生效。合同正本一式兩份,合夥方各執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乙 方: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
甲方:
乙方:
為了結合雙方優勢,共同致力於開創餐飲經營,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共同發展,優勢互補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在合作意向上達成一致,結為合作伙伴,現就雙方合作的具體事宜及雙方的權力與義務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合作宗旨:共同開創餐飲經營事業
第二條合作經營專案:餐廳籌措、設立、經營、管理;
第三條合作期限 年:從 至 止
第四條合作方式
甲方出資 萬元。乙方出資 萬元。
2.雙方的出資,於餐廳設立前十日內交齊,一方若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對餐廳不享有合夥人權利,不能參與該餐廳之盈利分配。
3.合夥期間雙方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夥終止後,雙方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至時予以返還。
第五條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義務
1.合夥期間各項決策由甲乙雙方協商確定。甲方為合夥負責人。其權利義務為:
① 對外以合夥名義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② 對合夥事業進行日常管理;
③ 餐廳設立後,享有20__元/月的工資;
④ 支付合夥債務;
(二)乙方的權利義務:
①參予經營管理;
②餐廳設立後,享有20__元/月的工資;
③負責會計職務。
第六條 合夥期間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
1.盈餘分配,以出資額為依據,按比例分配。利潤為餐廳的總收入減去總支出後的盈餘,產品折舊年限不能超過三年。
2.債務承擔:合夥債務先由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以雙方的出資額為據,按比例承擔。
第七條:合夥期間入夥、退夥、出資轉讓
1.入夥:①需承認本合同;②需經雙方同意;③執行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
2.退夥:①合夥第一年內不得退夥。②不得在合夥不利時退夥;③退夥需提前一月告知對方並經同意;④退夥後以退夥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以金錢結算。
3.出資的轉讓:在合夥期限內,可以原出資額為限將其在合夥中的出資轉讓給對方或者第三人。
第八條合夥的終止及事項
合夥因以下事由之一而終止:
①合夥期屆滿;②雙方同意終止合夥關係;③合夥事業完成或不能完成;④合夥事業違反法律被撤銷;⑤法院根據有關當事人請求判決解散。
2.合夥終止後的`事項:①即行推舉清算人,並邀請中間人(或公證員)參與清算;②清算後如有盈餘,則按比例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餘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賣給一方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③清算後如有虧損,不論合夥人出資多少,先以合夥共同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夥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第九條甲乙雙方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於餐廳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敦煌市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商討論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條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執 一份,乙方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訂立雙方簽字並報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准之日起生效。
合作人甲方: 身份證號:
合作人乙方: 身份證號:
成都市 合作事宜,達成以下條款,以雙方共同遵守合作協議。
第一條、合作宗旨:誠信合作、平等互利。
第二條、合作經營專案和範圍:藥品零售。
第三條、出資方式
1、合作人方式出資,計人民元,佔勁鬆大藥房股份 %。
合作人以元,佔勁鬆大藥房股份 %。
2、合作期間各合作人的出資為共同財產,不得隨意分割。
第四條、盈利分配以 為依據,按 分配。
第五條、合作人退資與轉讓
1、合作:(1)需承認本合同;(2)執行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
2、退出合作:(1)需有正當理由方可退出;(2)不得在經營不利時退出。
第六條、本合同自簽訂日生效並開始營業。
第七條、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由合夥人集體討論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條、一切合理開支,由收據和發票進行結算。
第九條、其他 。
第十條、本合同一式兩份,合作人各執一份。
年 月
合作人甲方: 合作人乙方: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