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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做賬服務合作協議書(通用3篇)

欄目: 合作合同 / 釋出於: / 人氣:8.63K

企業做賬服務合作協議書 篇1

甲方:

企業做賬服務合作協議書(通用3篇)

乙方:

甲乙雙方本著誠信、平等、守信、公平、互利、共贏原則,為了使雙方充分發揮各自資源優勢,現特達成以下合作共識:

一、合作專案

1、合作社、公司合作代理記賬

2、家庭農場、互助資金協會合作代理做賬

3、農場、協會、合作社、公司專案申報、專案驗收等代理資料

二、雙方責任及權利

1、雙方整合自身資源進行合作;

2、雙方在專案上達成合作意向的,另具體擬定專案合作協議

三、合作模式:雙方必須配合默契、利於閒餘時間共同儘快完成承接記賬任務、納稅申報及時、準確。力爭做到讓企業老闆工作滿意。

四、記賬原則是:先收款後做賬,不欠賬、不賒賬,除做賬成本(賬本、憑證等)外盈利餘額及時平均分配。專案資料收入同上。

五、合作期限:五年至長期

六、雙方充分利用各方人脈大量吸收各鄉鎮企業做賬業務、(包括:家庭農場、互助資金協會、公司、合作社)。

七、合作協議及其他

1、本協議是合作的總體合作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具體合作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雙方共同協商、共同解決。

2、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則另行協商。

甲方:

日期:

乙方:

日期:

企業做賬服務合作協議書 篇2

甲方(業主方):

乙方(提供諮詢顧問服務方):

經甲乙雙方協商,就乙方為甲方的“東昇餐飲”的籌建提供諮詢顧問服務事宜,依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乙方提供顧問服務的內容

1.1“東昇餐飲”籌備開業前的顧問服務

負責“東昇餐飲”管理系統、服務流程設計;

負責制訂“東昇餐飲”各項規章制度;

負責提供菜牌、菜譜內容的製做方案及設計;

負責員工工裝選樣的建議;

負責提供後廚菜品的設計及製做方法的傳授;

負責為“東昇餐飲”的裝飾裝修提供諮詢意見;

負責為“東昇餐飲”的後廚裝置的採購提供諮詢意見及建議;

負責為“東昇餐飲”各功能區的設定提出設計方案;

協助甲方進行員工招聘工作;

負責確定“東昇餐飲”各崗位的設定及崗位職責的制訂;

負責為甲方制定營業方案及營銷措施;

提供菜品原材料的採購渠道供甲方選擇;

為其他與“東昇餐飲”開業有關的事宜提供諮詢意見。

1.2開業後一年內的顧問服務

1、在“東昇餐飲”開業後一年內,由乙方負責為“東昇餐飲”經營提供經營管理諮詢顧問服務。乙方應不定期到“東昇餐飲”進行巡視,並對“東昇餐飲”經營中存在的問題提出建議。對於甲方提出的諮詢要求應立即予以解決。

2、幫助解決經營中的管理問題、技術問題及經營問題,對經營方式提供建議。

第二條 服務費用及支付方式

2.1雙方約定,正式營業前的管理諮詢顧問服務費用為人民幣六萬元整;本合同生效後三日內,甲方支付乙方管理諮詢顧問服務費用80%,計肆萬八千元整;餘款壹萬兩千元在“東昇餐飲”開業日後三日內支付。

2..2開業後一年內的顧問服務費用的計算方式如下:“東昇餐飲”開業日至次年的該日的淨利潤的10%。該項服務費應在開業日之次日(依據雙方確認可行性財務預算報告淨利潤5%)支付給乙方,餘留淨利潤5%以當年度雙方確認財務報告為依據,報告出臺後三日內支付給乙方。

第三條 甲乙雙方的承諾及保證

3.1甲方保證如期支付款項。

3.2乙方保證盡期盡責地為甲方提供高質量的管理諮詢顧問服務工作,並保證在收到甲方的諮詢請求後48小時內,提供解決方案和相應的諮詢意見。

第四條 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出現爭議的,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提請法院仲裁解決。

第五條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後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3. 為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九條 禁止行為。

(一)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夥,造成的損失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二) 禁止合夥人參與經營與本合夥競爭的業務;

(三)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另一方合夥人同意外,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進行交易。

(四)合夥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十條 合夥營業的繼續。

(一)在一方退夥的情況下,另幾方合夥人有權繼續以原企業名稱繼續經營原業務。

(二)在合夥人因其它客觀情況無法繼續經營的情況下,依該合夥人的書面授權或法定選擇,既可以結算其財產,其他合夥人繼續經營;也可經另幾方合夥人同意,接納其指定的直系親屬、配偶為新的合夥人繼續經營。

第十一條 合夥的終止和清算。

(一) 合夥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夥期限屆滿;

2. 雙方合夥人同意終止合夥關係;

3. 合夥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

4. 被依法撤銷;

5. 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夥的清算:

1. 合夥解散後應當進行清算,並通知債權人。

2. 清算人由雙方合夥人擔任。

3. 清償後如有剩餘,則按本協議約定的投資比例進行分配。

4.清算時合夥有虧損,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各合夥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夥人由於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第十二條 違約責任。

(一)合夥人未按本協議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

(二)合夥人未經其他合夥人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可按退夥處理,轉讓人應賠償其他合夥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三)合夥人私自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夥處理;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四)合夥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違反法律而導致合夥門店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夥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夥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可向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條 其他。

(一) 經協商一致,合夥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後的內容為準。

(二)本協議確定合夥經營門店,與公司《管理諮詢協議》,委託該公司提供的管理諮詢服務,人力資源派遣,財務管理,獲得該公司的商標許可,並支付相關費用。

(三)本協議確定合夥經營門店,對外為個體工商戶承擔民事責任,對內則依據本協議確定各合夥人的責任、權利、義務。

(四)本合同一式五份,合夥人各執一份。

(五)本合同經雙方合夥人簽名後生效。

合夥人

合夥人

合夥人

合夥人

合夥人

簽署時間:

企業做賬服務合作協議書 篇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委託方同大廈業主方簽訂的《租賃及物業管理合同》,在自願、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甲方將荊州投資廣場委託乙方實行物業管理,訂立本合同,供雙方共同信守。

第二條: 物業基本情況:

物業型別:;

坐落位置:

佔地面積:約xx平方米;

建築面積:約x平方米,地下x層、地上x層。

委託管理的物業構成:xx大廈。

第三條:乙方提供服務的受益人為本物業的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本物業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均應分別同受託方簽訂本合同,並履行本合同,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章 委託管理事項

第四條:房屋建築共用部位的維修、養護和管理。包括:樓蓋、屋頂、外牆、承重牆體、樓梯間、走廊通道、門廳、庭院等。

第五條: 共用設施、裝置的維修、養護、執行和管理。包括:共用的上、下水道、落水管、汙水管、共用照明、中央空調、樓內消防設施裝置、電梯、電信、監控系統、供電系統等。

第六條: 市政公共設施和附屬建築物、構築物的維修、養護和管理、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糞池、泵房、自行車棚、停車場等。

第七條: 公共綠地、花木、建築小區等的養護與管理。

第八條: 附屬配套建築和設施的維修、養護和管理,包括商業網點、文化體育場所等。

第九條: 公共環境衛生,包括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潔衛生,公共場所的清潔衛生、垃圾的收集、清運。

第十條: 交通與車輛停放秩序的管理。

第十一條:維持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監控、巡視、門崗執勤等。

第十二條:管理與物業相關的工程圖紙、住使用者檔案與竣工驗收資料。

第十三條:負責向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收取下列費用:

1、物業管理費:____

2、保潔費:_____

3、保安費:______

4、房屋裝置執行費:________

5、維修養護費:________

第十四條: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裝置及裝置的維修、養護在當事人提出委託時,乙方須接受委託併合理收費。

第十五條:對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違反業主公約的行為,針對具體行為並根據情節輕重,採取批評、規勸、警告、制止、要求恢復等措施。

第三章 委託管理期限

第十七條: 委託管理期限為__年。自___年__月_ 時起至___年__月__日__時止。

第四章 甲、乙雙方權利義務

第十八條: 甲方權利、義務:

1、代表和維護產權人、使用人的合法權益;

2、制定業主公約並監督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遵守公約;

3、審定乙方擬訂的物業管理方案;

4、檢查監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實施及制度執行情況;

5、審議乙方物業管理服務年度計劃、資金使用計劃及決算報告;

6、負責收集、整理物業管理所需全部圖紙、檔案、資料,並於合同生效之日起__日內向乙方提供;

7、當業主和物業使用人不按規定交納物業管理費時,負責催交或以其他方式償付;

8、協助乙方做好物業管理工作和宣傳教育、文化生活。

9、本合同終止時,甲方必須向乙方移交全部管理用房及物業管理的全部檔案資料。

第十九條: 乙方權利、義務:

1、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本合同的約定,制定物業管理方案;

2、對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違反法規、規章的行為,提請有關部門處理;

3、按本合同第十五條的約定,對業主和物主使用人違反業主公約的行為進行處理;

4、可選聘專營公司承擔本物業的專項管理業務,但不得將本物業的管理責任轉讓給第三方;5、負責編制房屋、附屬建築物、設施、裝置、綠化的年度維修養護計劃和大中修方案,經甲、乙雙方議定後由乙方組織實施;

6、向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書面告知物業使用的有關規定,當業主和物業使用人裝修物業時,書面告知有關限制條件,並負責監督;

7、負責編制物業管理年度計劃、資金使用計劃及決算報告;

8、嚴格遵守國家的價格法規和政策,執行規定的收費辦法和收費標準,努力提高服務質量,向業主及物業使用人提供質價相稱的服務。

9、每六個月向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公佈一次收費收支使用賬目。

10、對本物業的公共設施不得擅自佔用和改變使用功能,如需內改、擴建或完善配套專案,須與甲方協商經甲方同意後報有關部門批准方可實施。

11、在合同生效之日起兩天內向甲方提供____平方米建築面積的管理用房(產權仍屬乙方),由甲方按建築面積每月每平方米____元租用。

第五章 物業服務內容

第二十條 環境衛生服務

一、實行規範化清掃保潔,垃圾日產日清。

二、房屋的公共樓梯、扶欄、走道等部位和領導辦公室保持清潔。

三、發現公共環境受到汙染要及時清洗。

第二十一條 共用設施裝置的執行和養護服務。

一、供電裝置、給排水裝置、通風裝置、空調裝置、電梯裝置、防盜監控系統、消防系統裝置的日常清潔、潤滑、除錯執行服務及制訂月度、年度維修方案。

二、各種水管閘門滲漏和損壞,室內外上下水道堵塞不暢,以及衛生潔具的使用護理。

三、各種插座、插頭、開關、燈座的故障維修和更換等,但材料及大中修工料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十條 治安維護防範服務

一、實行24小時門崗值班和樓宇巡邏制度。

二、停車場車輛出入和停放秩序的排程服務。

其他具體詳細內容、範圍、要求,參見附件《辦公樓物業服務方案》。

第六章 物業管理服務費用

第二十一條 :物業管理服務費

1、物業管理費已包括在大廈業主同租戶簽訂的《租賃及物業管理合同》所確定的價格中,雙方約定按該合同所確定的價格執行,本合同中不再約定該事項。

2、未出租的空置面積由第一業主方按已出租面積物業管理費價格的50%交納物業管理費,當出租率達到70%以後,第一業主不再交空房物業管理費;

3、保潔費由乙方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___元向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收取;

4、保安費由乙方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___元向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收取;

5、本體維修基金按每月0.35元/平米收取,根據合同中所確定的租賃面積 平方米,每月維修基金總額為 元,甲方應於每月30日前向乙方交清本月本體維修基金費用。本廣場實行一次性收取水電押金,收取標準按每平方米 元計收。

6、甲方有權依照法律、法規政策及業主公約,本廣場各項物業管理規定,對違反物業管理法規的行為進行處理,包括責令違章行為,要求賠償經濟損失及支付違約金,對無故不繳有關費用,或拒不改正違章行為的責任人採取停水、停電、停止空調供應等,直至由法律途徑解決等催繳、催改措施。

7、物業管理費不含業主與非業主使用人的人生保險、財產保管、保險費用等。

8、本廣場實行一次性收取水電押金,收取標準按每平方米10元計收。代水電部門收取水電費。

9、高層住宅電梯執行費按實結算,由乙方向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收取;

10、管理服務費標準的調整,按荊州市場價格調整;

11、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應於每月10號前到物業公司交清上月的各項費用。

12、對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逾期交納物業管理及其他費用的,乙方可以從逾期之日起按每天應繳費用的千分之一加收滯納金。逾期15天以上的,物業公司有權停止為其提供物業管理服務、並追討逾期款項。

第二十三條: 乙方對業主或物業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裝置維修養護其他特約服務,由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按實際發生的費用計付,收費標準須經甲方同意。

第二十五條: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裝置、設施、公共場地的維修、養護費用由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按照各自擁有的租賃區建築面積比例共同承擔,在物業維修基金中列支或直接向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收取。

第七章 違約責任

第二十六條:甲方違反本合同第十八條的約定,使乙方未完成規定管理目標,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內解決,逾期未解決的,乙方有權終止合同。第二十七條:乙方違反本合同第六章的約定,擅自提高收費標準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清退;但經政府主管部門批准的情況除外。

第二十八條: 甲、乙雙方任何一方無法律依據提前終止合同的,違約方應向對方支付千分之五的違約金。

第三十四條: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及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五條:本合同執行期間,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時,雙方按有關法律規定及時協商處理。

第三十六條: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七條:合同期滿,本合同自然終止,雙方如續訂合同,應在該合同期滿一個月前向對方提出書面意見。

第三十八條: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 方(蓋章)   乙 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權人)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權人)

日 期:   日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