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獼猴桃果酒生產加工合作協議書(精選3篇)

欄目: 合作合同 / 釋出於: / 人氣:2.54W

獼猴桃果酒生產加工合作協議書 篇1

甲方:____________

獼猴桃果酒生產加工合作協議書(精選3篇)

乙方:四川省________________研究設計院

甲方根據企業發展和果酒市場需求,依託乙方的技術優勢,雙方就獼猴桃果酒生產加工進行技術合作,經甲、乙雙方協商,達成以下協議條款,共同遵守。

一、合作期限:

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

二、甲方責任:

1.提供獼猴桃酒生產加工所需的原輔材料和相關裝置,以確保生產的正常執行與產品質量符合獼猴桃酒相關質量標準。

2.提供生產加工場地及配套輔助設施,並保證水、電、汽三通。

3.主動、積極配合乙方的各項工作,按時支付乙方的技術服務費,並提供乙方到甲方技術人員的食宿、差旅等費用,予以技術人員每人每天工作補貼____________元。

4.提供獼猴桃酒工藝設計與產品開發所需基礎資料和原輔材料。

5.協助甲方辦理獼猴桃酒進入市場銷售所需的衛生許可證、認證都相關手續,需產品質量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三、乙方責任:

1.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獼猴桃酒加工的工藝設計、人員培訓、技術指導及諮詢等服務。

2.提供獼猴桃酒工藝設計主要包括____________噸年加工車間的規劃佈局、工藝流程、裝置選型等。

3.提供獼猴桃酒加工相應的企業內控質量標準。

4.為甲方培訓生產技術骨幹人員____________名,根據甲方需求,委派____________名專業技術人員不定期到公司進行技術指導。

四、技術服務費用及付款方式:

技術總費用____________萬元。第一次付款在合同簽定後即支付____________萬元;第二次付款在建設投產時支付____________萬元。第三次付款在__年____________月加工時支付____________萬元,尾款____________萬元在__年____________月加工前支付。

五、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若有違約,按照國家《民法典》有關條款協商解決。

六、其它:

1.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乙方收到甲方第一次付款後即生效。

2.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本著誠信友好的原則,協商解決。

3.本協議一式陸份,雙方各執三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成都市________________開發有限公司乙方:四川省________________研究設計院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法人代表: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

籤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獼猴桃果酒生產加工合作協議書 篇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本著真誠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相關法律的 規定,在友好協商的基礎上籤訂以下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甲方接受乙方的委託生產加工以下產品:

第二條:甲方須於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將乙方委託生產加工的產品交付給乙方。

第三條:乙方須先預付給甲方人民幣__________元作為生產貨物的訂金,剩餘金額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在乙方對貨物驗收完畢後提貨時一次性付清。

第四條:產品質量、款式、規格按乙方的要求及提供的樣品生產。

第五條:產品的外包裝以防水編織袋為主,如乙方另有要求的,其包裝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六條:發往_______________市以外的貨物,其一切運輸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七條:甲方須按合同約定的時間按時交貨,如逾期按合同總額的_____%付給乙方違約金。

第八條:乙方須按合同約定的時間按時付款,如逾期按合同總額的_____%付給甲方違約金。

第九條: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甲方無法按時交貨的,本合同無效。

第十條:本合同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後可另擬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應。

第十一條: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如有爭議,應友好協商解決。如無法協商解決的,任何一方均可將此爭議提交甲方所在地法院訴訟解決。

第十二條: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第十三條: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獼猴桃果酒生產加工合作協議書 篇3

委 託 方: (以下簡稱甲方)

受委託方: (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委託乙方加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經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 加工成品:

品名 規格 單位 數量 備註

第二條 加工成品質量要求: 。(加工訂作物品,需要封存樣品的,應當由雙方代表當面封籤,並妥為儲存,作為驗收的依據)

第三條 原材料的提供辦法、規格、數量和質量:

1、用乙方原料完成工作的,乙方必須依照合同規定選用原材料,並接受甲方檢驗。乙方隱瞞原材料的缺陷或者使用不符合合同規定的原材料而影響訂作物的質量時,甲方有權要求重作,修理,減少價款或退貨。

2、用甲方原材料完成工作的,合同應當明確規定原材料的消耗定額。甲方應按合同規定的時間、數量、質量、規格提供原材料。乙方對甲方提供的原材料要按合同規定及時檢驗,不符合要求的,應立即通知甲方調換或補齊。乙方對甲方提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換,對修理的物品不得偷換零部件。

3、原材料等物品交(提)日期計算,參照第七條規定執行。

第四條 技術資料,圖紙提供辦法:

1、乙方在依照甲方的要求進行工作期間,發現提供的圖紙或技術要求不合理,應當及時通知甲方;甲方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回覆,提出修改意見。乙方在規定的時間內未得到答覆,有權停止工作,並及時通知甲方,因此造成的損失,由甲方賠償。

2、乙方對於承攬的工作,如果甲方要求保密,應當嚴格遵守,未經甲方許可不得留存技術資料和複製品。

3、甲方應當按規定日期提供技術資料、圖紙等。

第五條 價款或酬金:價款或酬金,按照國家或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由當事人雙方商定。

第六條 驗收標準和方法:

1、按照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圖紙和樣品作為驗收標準。

2、甲方應當按合同規定的期限驗收乙方所完成的工作。驗收前乙方應當向甲方提交必需的技術資料和有關質量證明。對短期檢驗難以發現質量缺陷的訂作物或專案,應當由雙方協商,在合同中規定保證期限。保證期限內發生問題,除甲方使用或保管不當等原因而造成質量問題的以外,由乙方負責修復或退換。

3、當事人雙方對承攬的訂作物和專案質量在檢驗中發生爭議時,可由法定質量監督檢驗機構提供檢驗證明。

第七條 交(提)貨的時間和地點:

1、交(提)訂作物期限應當按照合同規定履行。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訂作物,應當在事先與對方達成協議,並按協議執行。

2、交(提)訂作物日期的計算:乙方自備運輸工具送交訂作物的,以甲方接收的戳記日期為準;委託運輸部門運輸的,以發運訂作物時承運部門簽發戳記日期為準;自提訂作物的,以乙方通知的提取日期為準,但乙方在發出提取訂作物的通知中,必須留給甲方以必要的途中時間;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的方法計算。)

第八條 包裝要求及費用負擔:

第九條 運輸辦法及費用負擔:

第十條 結算方式及期限:

第十一條 其他:

1、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甲方可向乙方交付定金。定金數額由雙方協商確定。甲方不履行合同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乙方不履行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2、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當事人雙方約定,甲方可向乙方給付預付款。乙方不履行合同的,除承擔違約責任外,必須如數返還預付款。甲方不履行合同的,可以把預付款抵作違約金和賠償金;有餘款的可以請求返還。

第十二條 乙方的違約責任:

1、未按合同規定的質量交付訂作物或完成工作,甲方同意利用的,應當按質論價;不同意利用的,應當負責修整或調換,並承擔逾期交付的責任;經過修整或調換後,仍不符合合同規定的,甲方有權拒收,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賠償。

2、交付訂作物或完成工作的數量少於合同規定,甲方仍然需要的,應當照數補齊,補交部分按逾期交付處理;少交部分甲方不再需要的,有權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賠償。

3、未按合同規定包裝訂作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裝的,應當負責返修或重新包裝,並承擔因此而支付的費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裝而要求賠償損失的,乙方應當償付甲方該不合格包裝物低於合格包裝物的價值部分。因包裝不符合同規定造成訂作物毀損,滅失的,由乙方賠償損失。

4、逾期交付訂作物,應當向甲方償付違約金 元;(合同中無具體規定的,應當比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按逾期交付部分的價款總額計算,向甲方償付違約金)以酬金計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總額的千分之一償付違約金。未經甲方同意,提前交付訂作物,甲方有權拒收。

5、不能交付訂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的,應當償付不能交付訂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部分價款總值的 %( 10%-30%幅度)或酬金總額的 %(20%-60%幅度)違約金。

6、異地交付的訂作物不符合合同規定,暫由甲方代保管時,應當償付甲方實際支付的保管,保養費。

7、實行代運或送貨的訂作物,錯發到達地點或接收單位(人),除按合同規定負責運到指定地點或接收單位(人)外,並承擔因此多付的運雜費和逾期交付訂作物的責任。

8、由於保管不善致使甲方提供的原材料、裝置、包裝物及其它物品毀損、滅失的、應當償付甲方因此造成的損失。

9、未按合同規定的辦法和期限對甲方提供的原材料進行檢驗,或經檢驗發現原材料不符合要求而未按合同規定的期限通知甲方調換,補齊的,由乙方對工作質量,數量承擔責任。

10、 擅自調換甲方提供的原材料或修理物的零部件,甲方有權拒收,乙方應賠償甲方因此造成的損失。如甲方要求重作或重新修理,應當按甲方要求辦理,並承擔逾期交付的責任。

第十三條 甲方的違約責任:

1、中途變更訂作物的數量、規格、質量或設計等,應當賠償乙方因此造成的損失。

2、中途廢止合同,屬乙方提供原材料的,償付乙方的未履行部分價款總值的 %(10%-30%幅度)的違約金;不屬乙方提供原材料的,償付乙方以未履行部分酬金總額的 %(20%-60%的幅度)違約金。

3、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向乙方提供原材料、技術資料、包裝物等或未完成必要的輔助工作和準備工作,乙方有權解除合同,甲方應當賠償乙方因此而造成的損失;乙方不要求解除合同的,除交付訂作物的日期得以順延外,甲方應當償付乙方停工待料的損失。

4、超過合同規定期限領取訂作物的,除按本條第五款規定償付違約金外,還應當承擔乙方實際支付的保管、保養費。甲方超過領取期限六個月不領取訂作物的,乙方有權將訂作物變賣,所得價款在扣除報酬、保管、保養費後,退還給甲方;變賣訂作物所得少於報酬、保管、保養費時,甲方還應補償不足部分;如訂作物不能變賣,應當賠償乙方的損失。

5、超過合同規定日期付款,應當比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向乙方償付違約金;以酬金計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酬金總額的千分之一償付違約金。

6、無故拒絕接收訂作物,應當賠償乙方因此造成的損失及運輸部門的罰款。

7、變更交付訂作物地點或接收單位(人),承擔因此而多支出的費用。

第十四條 不可抗力:在合同規定的履行期限內,由於不可抗力致使訂作物或原材料毀損、滅失的,乙方在取得合法證明後,可免予承擔違約責任,但應當採取積極措施,儘量減少損失,如在合同規定的履行期限以外發生的,不得免除責任;在甲方遲延接受或無故拒收期間發生的,甲方應當承擔責任,並賠償乙方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十五條 糾紛的處理:加工承攬合同發生糾紛時,當事人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管理機關申請調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畢即失效。本合同執行期間,雙方不得隨意變更和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由雙方共同協商,做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和乙方各執一份,同具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