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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合同(精選3篇)

欄目: 合作合同 / 釋出於: / 人氣:2.42W

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合同 篇1

本合同由以下雙方於【 】年【 】月【 】日在廣西【 】共同簽署。

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合同(精選3篇)

甲方: 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農合行)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地址:

郵編:

電話:

乙方: 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地址:

郵編:

電話:

鑑於:

1. 甲方為清收債權(或維護權益),委託乙方為代理人,代理 。 2. 乙方是經合法註冊,並具有相應資質的律師事務所,自願接受甲方的委託。

為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經雙方協商一致,特簽訂本合同。

1. 代理許可權

1.1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託,指派 、 律師為甲方的代理人。

1.2 乙方的代理許可權以甲方簽發給乙方指派律師的授權委託書為準。

1.3 代理期限自本合同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直至案件終審審結(或執行結案或債權清收完畢)為止。(根據案件實際需要,可適當調整代理期限)

1.4 乙方的代理目標為:如代理清收債權的,代理目標為執行回款;如代理被訴案件的,代理目標為終審勝訴。

2. 甲方的權利、義務

2.1 甲方的權利

2.1.1 乙方如有違反本合同行為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乙方已經收取的代理費應全部退還甲方。

2.1.2 代理期限內乙方所代理事項未有實質性進展或甲方認為乙方繼續代理已無實際追回財產的可能,在甲方發出書面督促通知1個月內乙方代理工作仍未取得實際成效的,甲方視為乙方無能力完成代理事項,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乙方已經收取的費用應該全額退還甲方。

2.2 甲方的義務

2.2.1 甲方應如實向乙方陳述與委託事項有關的情況,提供與委託事項有關的檔案、資料及必要的證據材料。

2.2.2 甲方應按照本合同第四條的相關約定向乙方支付代理費用。

3. 乙方的權利、義務

3.1 乙方的權利

3.1.1 乙方有權按照本合同第四條的相關約定收取代理費用。

3.1.2 甲方如有違反本合同行為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3.2 乙方的義務

3.2.1 乙方在代理過程中, 須盡職勤勉,最大限度的維護甲方合法權益;案件未審結或執結時,乙方需每半年向甲方書面通報案件進展情況;在訴訟結案或執行結案後,整理案卷,移交甲方一份存檔,並提交結案報告。

3.2.2 乙方應依法盡職履行其代理職責,不得有任何損害甲方利益的行為發生,否則,依法承擔因此而產生的全部責任;乙方承諾對因越權代理或其他違法行為給第三人造成的任何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3.2.3 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籤署《保密承諾》,並按《保密承諾》的規定嚴格履行保密義務。

3.2.4 在本合同規定的代理期限內,乙方不得接受在本代理專案中與甲方有利益衝突的任何其他人的委託,代理其參與調解、訴訟、仲裁、非訴訟活動以及其他可能損害甲方利益的活動,但經甲方同意的除外。

4. 代理費的計提與支付

4.1 代理清收債權的。回收為貨幣資金,計提基數為進帳的貨幣資金數額;如回收非貨幣資金資產的,計提基數為該資產評估值(或法院裁定以物抵債價格)的 %(不超過70%)。計提比例為 %。

4.2 代理被訴案件的。代理費的計提基數為勝訴(免責)金額,計提比例為 %。

4.3 乙方代理收回貨幣資金的,甲方應以每次回收貨幣資金進帳金額為基數按照本合同相關條款約定比例向乙方支付代理費,支付時間為每筆資金到甲方指定帳戶後 日內。

4.4 乙方代理收回非現金資產的,甲方應在取得該資產所有權或對該資產可以實際控制後 日內按本合同相關條款約定向乙方支付代理費。

4.5 乙方代理被訴案件的,代理費支付時間為甲方取得勝訴的終審裁決後 日內。

4.6 執行迴轉。乙方通過法院強制執行方式執行回後,如因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變更或錯誤執行而導致被執行財產發生迴轉情形,致使甲方最終回收現金減少,甲方有權按照執行迴轉金額對應的比例減少或要求乙方退回相應的代理費金額;如該回轉涉及損害賠償,且迴轉是由乙方原因所致,則乙方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5. 其他

5.1 法律適用:本合同的成立、效力、解釋和履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5.2 。關----爭議解決:因本合同引起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均應友好協商

解決;如果不能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3 合同的生效:本合同經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代理人簽字並蓋章後生效。

5.4 如果本合同的某條款被宣佈為無效,不影響本合同任何其他條款的效力。

5.5 本合同中所有條款的標題僅為查閱方便,在任何情況下均不構成對其所指示之條款的限制。

5.6 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可簽訂補充合同。附件、補充合同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5.7 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執【 】份,乙方執份。

(以下無正文)

甲方: 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農合行)(蓋章)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乙方: 律師事務所(蓋章)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

時間: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

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合同 篇2

合同信用評價委託合同

合同編號:

甲方:

乙方:上海XX公司

簽訂時間:年?月?日

簽訂地點:上海市區(縣)

依照《_____》、《上海市企業合同信用評價管理辦法》(滬工商合[_________]422號)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雙方協商一致,就_________年度企業合同信用評價簽訂本合同。

一、評價內容

乙方受甲方委託就企業合同信用評價,採用市工商局指定的合同信用評價標準(包括數學模型和計算機軟體),對甲方提供的資訊資料進行核實、抽查、分析和科學評估,出具公正、客觀、全面、完整反映企業合同信用狀況的評價報告。

二、甲方應提供給乙方的資料資訊及其他應予協作的事宜

1、甲方在本合同簽署後按規定向乙方提供所需全部材料,並對其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如甲方不能按期提供所需資料致使評估無_____常進行,或提供虛假資料造成評估結果的失真,甲方應承擔全部責任。

2、乙方在甲方現場考核、抽查企業合同信用評價內容的過程中,甲方應安排合同管理及有關人員予以配合。

三、乙方應提供給甲方的服務及其他應予協作的事項

1、乙方對甲方的評價結果以及甲方所提供的評估資料負有保密責任,為甲方嚴守商業機密,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將評價結果以及評估資料提供給甲方以外的第三方。

2、乙方在收到甲方報送的評估資料後對甲方合同信用等級進行客觀、公正的評價。

3、如甲方對評估結果持有異議,在收到評價報告後的10個工作日內向乙方提出複評要求,並提供必要的補充資料,乙方給予複評。

四、價款支付方式

1、本項合同信用評價費用為(人民幣大寫)元,甲方在本合同簽署以後一週內向乙方一次付清全部評估費。

2、甲方應以銀行轉賬或支票等方式予以結算。

五、違約責任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署後立即生效,任何一方不得違約,否則由違約方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六、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提交__________委員會_____。

七、其他約定事項: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單位(蓋章)地址郵編:

聯絡電話:

法定代表人:開戶銀行:

委託代理人:銀行賬號:

乙方:單位(蓋章)地址郵編:

聯絡電話:

法定代表人:開戶銀行:

委託代理人:銀行賬號:

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合同 篇3

黑龍江省農村信用社        

HEILONGJIANG RURAL CREDIT COOPERATIVE

20__版

個人擔保借款合同

編號:                 

特別提示:借款人在簽訂本合同之前,請務必仔細閱讀本合同全部條款,特別是對黑體部分予以重點關注。如有任何疑問或不明之處,請及時向貸款人及專業人士諮詢。本合同一經簽訂,即視為各方理解並同意本合同全部條款。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本合同特別條款所列各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本合同由通用條款和特別條款兩部分組成,通用條款和特別條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部分 通用條款

借  款

第一條  借款

1.1借款金額:見本合同第15.1條。

1.2借款用途:見本合同第15.2條。

1.3借款期限:見本合同第15.3條。

1.4借款利率:見本合同第15.4條。

1.4.1 借款利率以貸款發放時適用的貸款人掛牌公告的同期限同檔次利率確定,據此確定的利率以借款憑證記載為準,並按下列公式換算: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

1.4.2 貸款發放後遇貸款人利率調整,並適用於本合同項下貸款的按15.4.2條處理。

1.5 貸款人有權決定在本合同約定的利率基礎上為借款人執行優惠利率,亦有權根據情況調整上述優惠利率的執行期間,有權調減或取消利率優惠幅度。

1.6 本合同記載的借款金額、借款期限、利率等與借款憑證記載不一致時,以借款憑證記載為準。借款憑證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條  先決條件

未滿足下列任何一個條件,貸款人有權不提供本合同項下借款:

2.1 擔保人具有為本合同擔保所需的資格及/或取得合法有效授權。

2.2 借款人、擔保人根據貸款人要求提供有關檔案、資料、單據並辦妥相關手續。

2.3 借款人按照貸款人關於支付管理的規定,如實宣告貸款用途、提供相關證明資料。

2.4本合同項下借款有抵押、質押擔保的,有關登記、交付、保險等法律手續已按貸款人要求辦妥且該擔保物權、保險持續有效。

2.5 借款人、擔保人、擔保物未出現影響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

第三條  借款提取方式

3.1受託支付

3.1.1 受託支付是指借款人提出不可撤銷的申請並委託貸款人將借款通過借款人賬戶直接劃入借款人交易物件的賬戶。

3.1.2 如本合同訂立時借款人已明確交易物件,雙方應在本合同第16.1條中約定相關支付資訊,同時借款人向貸款人遞交交易證明材料,經貸款人稽核同意後發放借款。

3.1.3 如本合同訂立時借款人尚未明確交易物件,借款人應在本合同第16.1條約定的期限內,待支付物件確定後填寫《個人貸款資金支付授權委託書》,並向貸款人遞交相關交易證明,經貸款人稽核同意後發放借款。

3.1.4 借款人對支付資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借款人的支付委託申請存在與本合同約定不符、交易資料不完備或者不真實等情形的,貸款人可以不發放、不支付相應的借款;由此造成借款人對交易物件違約或者形成其他損失的,貸款人不承擔責任。因借款人提供的支付資訊不準確、不完整導致貸款資金支付失敗或支付延誤,由此造成借款人對交易對手違約或者形成其他損失的,貸款人不承擔責任。

3.1.5 借款人承諾:貸款人將借款資金按本條約定進行劃款,即視同貸款人已依據約定向借款人發放借款,且借款人收妥借款資金。借款人瞭解並自願承擔與本條約定相關的所有風險。

3.2 自主支付

自主支付是指貸款人將借款劃入第16.2條約定的結算賬戶,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物件。

3.3 法律、法規、監管規定調整個人貸款資金支付方式的,貸款人將依據相關規定執行。

3.4 提款迴轉

3.4.1 因本合同項下借款依據的、與用款相應的商務合同不能全部實際履行、被解除、被撤銷或無效等非貸款人原因,導致借款人已提取的借款超出借款人為相關交易實際支付款項的或者發生交易款項迴轉的,借款人應當向貸款人歸還相應的貸款資金。

3.4.2 借款人未按約定方式進行貸款資金支付的,貸款人有權收回未按約定支付的貸款資金。

3.4.3 貸款資金按照本條約定歸還至貸款人前,按第1.4條約定計息、結息。

第四條  還款

4.1 還款方式、結息週期、結息日、還款週期、還款賬戶等見本合同第十七條。

4.2 借款人應於每期還款日前在第17.2條所述借款人賬戶記憶體入足以償還當期借款本息的款項,貸款人可直接從該賬戶中劃收借款本息。該賬戶內資金不足以清償當期借款本息,貸款人有權決定是否劃收。貸款人不劃收的,該期全部借款本金作逾期處理;貸款人劃收的,不足部分作逾期處理。合同履行期間借款人要求變更指定還款賬戶,須經貸款人同意。

4.3 貸款人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行使抵銷權的,借款人的異議期間為七個工作日,自貸款人以書面、口頭或者其他形式通知借款人之日起計算。

4.4 借款人的還款,除雙方另有書面約定外,按以下順序清償:

4.4.1借款人與貸款人之間存在數筆到期債務,且借款人的還款不足以清償全部到期債務的,借款人的給付所清償的債務及抵充順序,由貸款人確定。

4.4.2貸款人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本合同約定,對借款人行使抵銷權的,所抵銷的債務及抵充順序,由貸款人確定;貸款人依法行使代位權時,次債務人向貸款人的給付所清償的債務及抵充順序,由貸款人確定。

4.5借款人的還款不足以清償應付債務數額的,貸款人可以選擇將還款用於清償本金、利息、罰息、複利或實現債權的費用。

第五條  提前還款

借款人提前還款,應徵得貸款人書面同意。貸款人同意借款人提前還款的,借款人在還款時對提前還款部分按照實際借款期限和本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並按提前還款金額的一定比例支付補償金,比例見本合同第十八條。

第六條  借款人的權利和義務

6.1 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取得和使用借款。不得將貸款用於投資股市、期市或任何其他股本權益性投資。本合同第16.2條約定的自主支付賬戶若為借款人簽約借記卡,不得是第三方存管賬戶或購買基金及其他股本權益性投資使用的卡。

6.2 按貸款人要求如實提供與本合同項下借款有關的檔案、資料和單據。採用自主支付方式的,借款人應保留用途證明材料。

6.3 借款人有義務配合貸款人進行貸後檢查及貸款支付核查。貸款人有權要求借款人定期向貸款人報告貸款資金支付情況,並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供所貸款項的用途證明。借款人未按約定提供用途證明,或提供虛假用途證明,或貸款用途不符合約定的,貸款人有權隨時宣佈提前收回借款,並按約定向借款人計收相應罰息。

6.4 按時足額還本付息。

6.5 住所地、通訊地址、聯絡電話、工作單位及收入狀況等發生變動時,應及時書面通知貸款人。

6.6 出現本合同第12.2條約定的重大不利情形時,應立即書面通知貸款人,並落實貸款人認可的債權保全措施。

6.7 借款人同意接收貸款人通過手機簡訊、電子郵件等電子渠道傳送的與貸款相關的資訊服務及相關通知。借款人如遇手機、手機號碼或電子郵箱等變更、暫停、遺失、被盜等情況,應及時通知貸款人,以免貸款資訊洩露。若未來貸款人決定對資訊服務收取費用,雙方將另行商定。

第七條  貸款人的權利和義務

7.1 有權瞭解並檢查借款人基本情況、借款使用情況、擔保人及擔保物情況。採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貸款人有權通過賬戶分析、憑證查驗或現場調查等方式,核查貸款支付是否符合約定用途。

7.2 借款人出現本合同第12.2條約定的重大不利情形,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或提前收回借款。

7.3按照本合同約定收回或者提前收回借款本金、利息、罰息、複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以及訴訟(仲裁)費、律師費等實現債權、擔保權的費用時,貸款人均可直接從借款人在貸款人處開立的賬戶中劃收。

7.4 借款人未履行還款義務或者擔保人未履行擔保責任,貸款人可以就借款人或者擔保人的違約行為進行公開披露。

7.5 貸款人在辦理本合同項下相關業務及履行風險管理程式時,可根據需要向全國個人徵信系統或其他資料資訊系統查詢、列印和儲存借款人的個人資訊和信用報告;可按照有關規定向全國個人徵信系統或其他資料資訊系統提供借款人基本資訊和銀行業務資訊。

7.6 依據本合同約定按時足額向借款人發放借款。

擔  保

第八條  借款擔保

本合同項下借款的擔保方式見本合同第19.1條。

擔保的共性條款

8.1 適用於本合同項下保證、抵押、動產質押、權利質押的共性條款。

8.1.1 擔保範圍包括:本合同項下借款本金、利息、罰息、複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以及訴訟(仲裁)費、律師費、保管費、處置費、過戶費等貸款人實現債權、擔保權的費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應付的費用。

8.1.2 擔保人承諾已按有關規定和程式取得本合同擔保所需的授權。

8.1.3本合同項下借款同時存在物的擔保(含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和保證擔保的,貸款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本合同項下借款同時存在兩個以上物的擔保人的(含借款人提供物的擔保),貸款人有權就其中任一或者各個擔保物行使擔保物權。貸款人已經選擇某一擔保方式/擔保物來實現債權的,也可同時主張通過其他擔保方式/擔保物來實現全部或部分債權。

8.1.4本合同項下借款既有借款人提供物的擔保又有其他擔保人提供擔保的,當貸款人放棄借款人的擔保物權、擔保物權順位或者變更該擔保物權時,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按照本合同約定承擔擔保責任。

8.1.5擔保人、擔保物出現本合同第12.2約定的重大不利情形,或者擔保人住所地、通訊地址、聯絡電話、工作單位等發生變動的,擔保人應立即書面通知貸款人。

8.1.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貸款人有權要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貸款人可以與擔保人協議以擔保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擔保物的價款優先受償。保證人支付的款項或者處分擔保物所得價款不足以清償本合同項下所擔保的債權的,貸款人可以選擇將該款項用於歸還本金、利息、罰息、複利或者費用等:

A.本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限屆滿,貸款人未受清償;

B.擔保人被撤銷、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出現其他解散事由;

C.擔保人被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或者裁定和解;

D.借款人、擔保人死亡、被宣告失蹤或者被宣告死亡;

E.擔保期間,擔保物被查封、扣押、監管或者被採取其他強制措施;

F.擔保期間,擔保物毀損、滅失或者被徵收、徵用;

G.借款人、擔保人違反本合同項下義務;

H.其他嚴重危害貸款人權利的情形。

8.1.7 擔保人為債務人(包括但不限於本合同項下借款人)與貸款人之間存有的包括但不限於本合同項下的數筆債務提供保證,且擔保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到期債務的,所清償的債務及抵充順序,由貸款人確定。貸款人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本合同約定,對擔保人行使抵銷權的,所抵銷的債務及抵充順序,由貸款人確定;貸款人依法行使代位權時,次債務人向貸款人的給付所清償的債務及抵充順序,由貸款人確定。

8.1.8擔保人以本合同項下的擔保物為一個或數個債務人(包括但不限於本合同項下的債務人)與貸款人之間存有的包括但不限於本合同項下的數筆債務提供擔保,且擔保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所得價款不足以清償全部到期債務的,所清償的債務及抵充順序,由貸款人確定。

8.1.9 擔保人已充分認識和理解利率風險,並承諾承擔因本合同項下借款利率變動而增加的擔保責任。

8.1.10 主合同借款合同全部無效、被撤銷或被解除,不影響擔保條款的效力,擔保人仍應按照擔保條款的約定承擔擔保責任。

8.2 適用於本合同項下抵押、動產質押、權利質押的共性條款

8.2.1擔保物詳細情況見本合同第19.2條。

8.2.2擔保物暫作價見本合同第19.3條。

8.2.3 擔保物權的效力及於擔保物的從物、從權利、附合物、混合物、分離物、代位物、加工物、孳息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財產或權利。

8.2.4擔保物為共有的,擔保人承諾已徵得共有人的同意。

8.2.5 擔保物保險

A.如果貸款人要求,擔保人應對擔保物辦理保險,保險期限不應短於借款期限,保險金額應不得低於貸款金額,並指定貸款人為該財產保險的第一受益人,保險單據原件交貸款人保管。

B.擔保期間,擔保人應按時足額繳納保險費並履行保險合同(含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下同)項下的其他義務。擔保人未按時足額繳付保險費或者辦理保險(續保)手續的,貸款人有權代繳保險費或者代辦保險(續保)手續。相關費用由借款人和擔保人承擔,貸款人直接從擔保人在貸款人處開立的賬戶中劃收。

C.擔保期間,未經貸款人書面同意,擔保人不得單方或者與保險人協商變更、解除或者終止保險合同,不得放棄保險金的請求權或者向第三人請求賠償的權利。

D.擔保物發生保險事故,擔保人應立即通知保險公司及貸款人,並負責索賠事宜。因怠於通知或索賠,給貸款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8.2.6 擔保期間,擔保物價值減少的,貸款人有權要求擔保人恢復擔保物的價值或者提供貸款人認可的與減少價值相當的擔保。

8.2.7擔保期間,未經貸款人書面同意,擔保人不得對擔保物作出贈與、轉讓、出租、再抵押、許可使用或者其他任何方式的處分。經貸款人書面同意處分擔保物的,所得價款應用於提前清償本合同所擔保的債權或者提存。

8.2.8 擔保期間,擔保物毀損、滅失或者被徵收、徵用等,貸款人有權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補償金等優先受償。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未屆滿的,貸款人有權要求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8.2.9 貸款人轉讓部分債權的,有權不轉讓相應的擔保物權。貸款人轉讓擔保物權的,擔保人應當協助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手續。

擔保的個性條款

8.3 保證

8.3.1 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

8.3.2 一次性還款的,保證期間為借款到期日起二年;分期償還的,保證期間為每期還款日起二年。借款人與貸款人達成期限變更協議的,保證人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期間自期限變更協議約定的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若發生法律法規規定或者本合同約定的事項,導致本合同債務被貸款人宣佈提前到期的,保證期間自貸款人確定的債務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

8.3.3保證人未按本合同約定履行保證責任的,貸款人有權直接從保證人在貸款人處開立的賬戶中劃收相應款項用以清償,直至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的所有債務全部清償完畢止。劃收的款項不足以清償借款人所有債務的,貸款人有權決定清償順序。

8.3.4貸款人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行使抵銷權的,保證人的異議期間為七個工作日,自貸款人以書面、口頭或者其他形式通知保證人之日起計算。

8.4 抵押

8.4.1 抵押人應如實告知拖欠稅款、抵押物建設工程價款等款項及抵押物已設定抵押、已出租等情況。

8.4.2 抵押人應於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五日內到有關登記機關申辦抵押登記手續;抵押物的他項權利證書、抵押登記檔案或其他權利證書由貸款人持有,抵押登記事項發生變化依法需要進行變更登記的,抵押人應及時辦理變更登記。

8.4.3 抵押物由抵押人佔管。抵押人對抵押物負有妥善管理和合理使用的義務。貸款人有權監督和檢查抵押物的管理和使用情況,抵押人應當予以配合。

8.4.4 關於抵押房屋拆遷的特別約定

A.若本合同項下的抵押房屋發生拆遷、徵收或類似情形(以下統稱“拆遷”),借款人、抵押人應在知悉拆遷訊息後的10日內通知貸款人。

B.若拆遷採用產權調換補償形式,借款人、抵押人應與貸款人協商提前清償債務,或以拆遷調換的房屋繼續為借款設定抵押並簽訂相關協議,配合貸款人為調換房屋辦理預告登記和抵押登記,並承擔相關費用。在新抵押登記辦理完成前,借款人、抵押人應當提供貸款人認可的擔保。

C.若拆遷採用貨幣補償形式,貸款人有權就獲得的拆遷補償款優先受償;借款履行期未屆滿的,貸款人有權要求提前清償債務,或要求抵押人將拆遷補償款通過開立保證金專戶或存單等形式為債務提供擔保並簽訂相關協議。

D.借款人、抵押人違反本條承諾或約定的,應按本合同項下借款本金數額的一定比例向貸款人支付違約金,具體比例見本合同第20.4條,同時貸款人有權宣佈借款提前到期,並要求抵押人和抵押物共有人履行擔保責任。

8.4.5抵押物發生或可能發生毀損、滅失的,抵押人應及時告知貸款人,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損失擴大,並需及時向貸款人提供有關單位出具的毀損、滅失證明。

8.5 動產質押

8.5.1出質人於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五日內將質物及貸款人要求的相關資料交由貸款人保管。需要辦理登記的,出質人應於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五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相關權利登記證明材料由貸款人持有。

8.5.2 質權存續期間,貸款人應當妥善保管質物。貸款人可以自行保管,也可以委託第三人保管,由此而支出的保管費由出質人承擔。因貸款人保管不善造成質物毀損、滅失,造成出質人損失的,貸款人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8.5.3 借款人歸還本合同項下全部債務,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本合同項下全部債權的,貸款人應及時返還質物。出質人應及時接收質物;出質人不接收的,貸款人有權提存質物及相關單證,費用由出質人承擔;出質人因未及時接收質物所造成的損失,由出質人自行承擔。

8.5.4質物價值發生了減損變動的,貸款人有權要求借款人或出質人補足質物價值或提供其他形式擔保的,借款人或出質人應在貸款人要求的時間內履行。

8.6 權利質押

8.6.1需要交付權利憑證的,出質人應於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五日內將本合同項下出質權利相關的權利憑證交付貸款人。貸款人應當妥善保管出質人交付的權利憑證。需要辦理出質登記的,出質人應於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五日內到登記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手續,相關權利登記證明材料由貸款人持有。

8.6.2 出質人宣告並保證:出質權利不存在被申請撤銷、啟動無效宣告程式、異議、查封、凍結、監管、提起訴訟或者仲裁、掛失、止付以及其他影響質權實現的情形。

8.6.3 出質人應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繳納與出質權利相關的各項費用,履行各項法定義務,以保證出質權利在質權存續期間持續有效。

8.6.4 以匯票、本票、支票、倉單、提單、債券以及其他須背書轉讓的權利憑證出質的,應當背書記載“質押”字樣。

8.6.5 用於出質的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的兌現日期或者提貨日期先於本合同項下債權到期的,貸款人可以兌現或者提貨變現,所得價款用於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8.6.6 用於出質的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的兌現日期或者提貨日期後於本合同項下債權到期的,出質人同意貸款人提前兌現或者提貨,所得價款用於清償債務。

8.6.7 借款人歸還本合同項下全部債務,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本合同項下全部債權,質權人應當及時返還權利憑證。出質人應及時接收權利憑證。出質人不接收的,質權人有權提存該權利憑證,費用由出質人承擔。

違 約 責 任

第九條  違約責任

9.1在借款人、擔保人履行本合同約定義務的前提下,因貸款人原因未按期足額向借款人發放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9.2 借款人未按雙方約定期限歸還借款本金的,貸款人對逾期借款從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約定的借款執行利率基礎上上浮一定比例計收罰息,直至本息清償為止,上浮比例見本合同第20.1條。逾期期間,如遇中國人民銀行同期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上調,自基準利率調整之日起罰息利率相應上調。

9.3 借款人未按約定提供用途證明,或提供虛假用途證明,或未按本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對違約使用部分從違約使用之日起在本合同約定的借款執行利率基礎上上浮一定比例計收罰息,直至本息清償為止,上浮比例見本合同第20.2條。借款人不配合貸款人核查貸款用途或違約使用之日無法查明的,從貸款發放之日起計收罰息。在此期間,如遇中國人民銀行同期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上調,自基準利率調整之日起罰息利率相應上調。

9.4 對應付未付利息,貸款人依據中國人民銀行規定計收復利。應付未付利息包括借款期內產生的應付未付利息(含違約使用罰息)和借款逾期後產生的應付未付利息(含逾期罰息和違約使用罰息)。借款期內產生的應付未付利息,在借款期內按合同約定借款執行利率計算複利,自借款到期之日起,按逾期借款利率計算複利;逾期借款的應付未付利息,按逾期借款利率計算複利。

9.5 借款人、任一擔保人違反本合同項下義務,貸款人有權要求其限期糾正違約行為、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已發放借款,有權要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有權宣佈借款人與貸款人簽訂的其他借款合同項下借款立即到期,或者採取其他資產保全措施。 

9.6 擔保人有下列行為之一,應向貸款人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按所擔保本合同項下借款本金數額的一定比例計算,比例見本合同第20.3條;給貸款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同時給予全額賠償。

A.未取得本合同擔保所需的合法有效授權;

B.未如實告知拖欠稅款、抵押物建設工程款及擔保物存在共有、爭議、已經設立抵押、已出租或者被查封、凍結、扣押、監管等情況; 

C.未按合同約定辦理登記、變更登記、保險手續,未移交質物、權利憑證;

D.未按貸款人要求恢復擔保物價值或者提供相應擔保;

E.未經貸款人書面同意擅自處分擔保物;

F.其他違反本合同約定或者影響貸款人實現擔保權的行為。

其  他 

第十條  費用承擔

與本合同有關的公證、登記、評估、鑑定、見證、運輸、保管等費用由借款人、擔保人承擔。

第十一條  爭議解決

11.1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爭議,各方可協商解決,也可按以下方式解決。具體方式見本合同第二十一條。

A.訴訟。由雙方約定的人民法院管轄。

B.仲裁。提交各方約定的仲裁機構按其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11.2 在訴訟或仲裁期間,本合同不涉及爭議的條款仍須履行。

第十二條  其他事項 

12.1 本合同所稱“期限屆滿”或者“到期”包括本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以及貸款人依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或者本合同的約定宣佈本合同項下債務提前到期的情形。

12.2 本合同所稱重大不利情形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情形:借款人已全部或者部分喪失還款能力;保證人財務狀況惡化或者因其他原因導致擔保能力明顯下降;擔保物價值減少、毀損、滅失、被徵用、被徵收以及因附合、混合、加工使擔保物所有權歸屬第三人或者出現權屬爭議等影響貸款人實現擔保權。

12.3 本合同所稱擔保物包括抵押物、質物和出質權利。

12.4 貸款人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行使合同解除權的,借款人或擔保人的異議期間為七個工作日,自貸款人以書面、口頭或者其他形式通知相關當事人之日起計算。

12.5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涉及業務術語的,各方同意依照貸款人有關業務規定和金融慣例辦理。

12.6 本合同項下《個人貸款資金支付授權委託書》作為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2.7 其他約定見本合同第二十四條。

第十三條  合同的生效及份數

本合同自各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合同份數見本合同第二十五條。 

第二部分 特別條款

特別條款用於確定前述通用條款的相關內容,各方當事人承諾嚴格遵守以下約定: 

第十四條 立約人資訊

立約人個人姓名或單位全稱  

貸款人(債權人)  

借款人(債務人)  

擔保人 (□保證□抵押□質押)  

擔保人 (□保證□抵押□質押)  

擔保人 (□保證□抵押□質押)  

擔保人 (□保證□抵押□質押)  

擔保人 (□保證□抵押□質押)  

擔保人 (□保證□抵押□質押) 

第十五條  借款

15.1 借款金額(大寫):人民幣                                    。

15.2 借款用途:                                        。

15.3 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15.4 借款利率。

15.4.1執行月利率為          ‰。

15.4.2貸款發放後如遇貸款人利率調整的,並適用於本合同項下貸款按以下第_______種方式處理:

A.貸款期限在一年(含)以下,執行本合同利率,不分段計息;貸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自借款利率調整後的次年1月1日起,貸款人按調整後相應期限檔次新的借款利率執行,不另行通知借款人和擔保人。

B.在貸款期限內不調整。

C.其他                                   。

第十六條  借款提取方式

16.1 受託支付資訊

收款人戶名(姓名)收款賬號開戶行金額用途  

(表中欄目不夠填寫而增加的附表,為本合同組成部分。)

如本合同訂立時借款人尚未明確交易物件,借款人應在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的期限內向貸款人申請資金支付。

16.2 自主支付賬戶資訊

採取自主支付方式的,貸款人將借款劃入借款人在貸款人處開立的結算賬戶(戶  名           賬號/卡號                                       ),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物件。

第十七條 還款

17.1借款人與貸款人約定按以下第      種方式還本付息:

A.實行利隨本清方式還款,到期一次性歸還借款本息。跨年度借款,借款人要在每年12月20日結清借款利息。

B.按    (月/季)結息,到期還本。結息日為每       (月/季末月)的20日。借款人須於每一結息日結息。如借款本金的最後一次償還日不在結息日,則未付利息應利隨本清。

C.分期還款的,按□季/□每    個月還款,還款日為每季末月或期末月的20日。借款人與貸款人商定採用以下第     種方式還款,計算公式如下:

(1)等額本息還款法:

每期還款額= 

(2)等額本金還款法:

每期還款額= +(借款本金-累計已歸還本金額)×期利率

D.其他還款方式:

17.2借款人還款賬戶為以下第     項所列賬戶:

A.同本合同第16.2條約定的賬戶。

B.其他賬戶戶名          賬號/卡號:                                   。

第十八條  提前還款

貸款人有權要求借款人按提前還款金額的百分之        (大寫)支付補償金。

第十九條  借款擔保

19.1本合同項下借款的擔保方式為                        (保證/抵押/動產質押/權利質押)。

19.2 擔保人同意以                      提供擔保。上述擔保物詳見(清單名稱及編號)                                                              ,該清單為本合同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9.3 上述擔保物暫作價人民幣(大寫)                     ,不作為貸款人處分該擔保物時的估價依據,不對貸款人行使擔保權構成任何限制,其最終價值以實際處理擔保物所得價款為準。

第二十條  違約責任

20.1 對逾期借款從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約定的借款執行利率基礎上上浮百分之

(大寫)計收罰息。

20.2對違約使用借款從違約使用之日起在本合同約定的借款執行利率基礎上上浮百分之         (大寫)計收罰息。

20.3對擔保人的違約行為, 按本合同項下借款本金數額的百分之      (大寫)收取違約金。

20.4對借款人、抵押人的違約行為, 按本合同項下借款本金數額的百分之      

(大寫)收取違約金。

第二十一條  爭議解決

爭議解決按以下第           種方式執行。

A.訴訟。向                 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B.仲裁。仲裁機構全稱:                                             。

第二十二條  權利保留

一方若未行使本合同項下部分或全部權利,或未要求另一方履行、承擔部分或全部義務、責任,並不構成該方對該權利的放棄或對該義務、責任的豁免。

一方對另一方的任何寬容、展期或者延緩行使本合同項下的權利,均不影響其根據本合同及法律、法規而享有的任何權利,也不視為其對該權利的放棄。

第二十三條  變更、修改與終止

本合同經各方協商一致,可以書面形式進行變更或修改,任何變更或修改均構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本合同在其項下權利義務全部履行完畢前不得終止。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本合同任何條款的無效均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條  其他事項

第二十五條  合同份數

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借款人      份,貸款人      份,擔保人各      份,

份,效力相同。

借款人、擔保人宣告:貸款人已依法向我方提示了本合同相關條款(特別是黑體字條款),應我方要求對相關條款的概念、內容及法律效果做了說明,我方已經知悉並理解上述條款。

貸款人(蓋章“公章或信貸業務合同專用章”):

負責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

借款人(簽字、手印):             

身份證件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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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人(簽字、手印):                擔保人(簽字、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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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人(簽字、手印):                擔保人(簽字、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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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擔保人                           法人擔保人

(負責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          (負責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

公章: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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