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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購銷合同3篇

欄目: 購銷合同 / 釋出於: / 人氣:2.39W
本文目錄藥品購銷合同藥品購銷合同簡單藥品購銷合同書範本

XX年8月,陝西省安康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一件藥品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基本案情:原告銀鑫醫藥公司與被告旬陽縣醫院自XX年起就訂立了藥品購銷合同書,雙方形成了長期藥品供購關係。而在合同履行過程中,被告旬陽縣醫院未能及時結帳,逐漸拖欠貨款。同時,原、被告雙方還對合同項下藥品的價格發生爭議,銀鑫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在起訴追索貨款的同時,向法院主張因被告將大量訂單違約轉與他人,而導致其業務萎縮,利潤下降的期待利益損失。人民法院在審理期待利益的過程中,產生了認識分歧。

藥品購銷合同3篇

所謂期待利益,是指合同如果被履行,一方基於能夠享有的,而因為另一方違約,使其在事實上不能享有的交易成果或好處。目的是使非違約一方處於假如合同履行,他所能得到的處境。雖然期待利益這一名稱在我國民事法律面中並沒有出現,但這並不影響其對我國相關民事法律關係的調整。

關於期待利益,我國《合同法》第113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該條規定合同違約損失賠償額包括兩個部分:①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②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這是一種大的損失賠償原則即為完全補償原則。但該條有規定,損失賠償額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這是損失賠償額的可預見性規則。該條對違約損失賠償額的規定是非常全面的,並且,它首次規定了對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即期待利益的賠償問題。從民法理論來講,違約責任是民事責任的一種,根據合同法律關係的特點,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主要是實際履行、採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支付約定的違約金以及定金。根據民事法律關係的平等、等價原則,違反合同所承擔的民事責任應該更側重於補償性,即違約責任重在彌補或補償因違約行為而給對方所造成的損害。這種損害就包括了合同未違約方對正常履行合同的期待利益。

期待利益作為民事違法行為所造成的一種財產損害後果,具有如下特徵:(1)未來性。它是受害人未來利益的損失,在違約行為發生時並沒有為合同當事人所實際享有,而必須通過合同的實際履行才能實現。(2)期待性。期待利益是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能夠合理預見到的利益,因此期待利益的損失也就是當事人所能夠預見到的損失。(3)合理性,該利益必須是當事人所能夠合理遇見到的,不能不具備現實性。也就是說,只要合同如期履行,期待利益就會被當事人所得到。

對於期待利益的確認,在我國主要有必然因果關係說和相當因果關係說兩種理論.很長時期裡,必然因果關係說佔據我國民法學界的通說地位,其要求合同未違約方證明因被告的違約行為,使自己原本已經履約的行為毫無意義,且期待利益唾手可得,這樣才可主張期待利益。隨著法制建設的進步和理論研究的深入,這一理論受到了批判。樑慧星教授認為它混淆了哲學上的因果關係和法律上的因果關係。因為法律的任務在於協調社會生活中的各種利益衝突,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而法官在裁判時主要是依據社會生活的共同準則、公平正義的觀念以及善良風俗習慣和人之常情,而不必探求哲學意義上的“客觀的、必然的、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因果關係來認定違約責任的成立。筆者認為,必然因果關係太過抽象、苛刻和難以操作,它只能作為一種哲學上的思考,不益於作為司法判案的一種依據。國外許多法律制度都採納了因果關係的兩分法。兩分法基本原理的前提是要確認違約行為或者應由其負責的事件是否是守約一方遭受損害的必要條件,即考察是否沒有這樣的行為或事件,就沒有損害的發生。至於未違約方是否履約則在所不問。在我國,必然因果學說雖然受到動搖,但相當因果關係並沒有被法律界所廣泛接受。相當因果關係說並不要求法官對案件的因果關係去追求其“客觀的本質的必然的聯絡”,只是要求判明原因事實和損害結果之間通常存在的可能性。依據相當因果關係說來確定“期待利益”的話,則期待利益的喪失是否是對方違約行為的結果成為法官衡量因果關係是否成立的唯一因素。即法官可不考慮守約方是否已經為交易支付了進貨款、運費等成本消耗。除此以外,法官還得依法考察“法律的原因”是什麼,再依據可預見規則來確定.

通過對理論的分析,可以看出相當因果關係理論對期待利益的構成相對寬鬆一些。本案關於期待利益的法律適用在判決書中表現為:對第三項增加期待利益訴訟請求的論述,即雖然被告旬陽縣醫院在合同外購買別家公司藥品的行為構成違約行為,但銀鑫公司主張的期待利益損失缺乏合同中關於購買數量的具體約定,且無其他證據證明其可能獲得的合理收入,故原告的期待利益不予支援。

從法院認定理由中,我們得知,原告的期待利益是客觀存在的,但法院之所以不支援原告主張,原因在於其主張的期待利益損失缺乏合同關於購買數量的具體約定,且無其他證據證明。

本案法官採納了相當因果關係的理論,首先認定期待利益的損失是由被告的違約行為造成,同時對期待利益的構成又從以下幾個方面去思考: 1、期待利益必須是基於有效成立的合同上的期待;2、期待利益並非基於締約時的希望,而是基於如果合同得到履行對他而言所具有的價值; 3、一般說來,至少一方當事人的期待利益代表了合同對他而言而不是對某通情達理的第三人而言的實際的價值,因而基於期待利益的損害賠償要考慮與受害人相關的所有特殊情形;4,期待的內容是有可能發生的損失的種類及其數量;5、期待利益是違約方合理預見的。

根據以上內容分析,該判決在認定期待利益時,將是否存在可能發生的種類及各種損失的大小在合同中的明確體現作為期待利益在合同中的一個重要標準及組成部分,在原告中標後並未約定合同標的的具體數量,致使可期待利益難以確定,即法官難以依據合同計算出假如合同履行對原告所能帶來的價值。(若要具體計算期待利益又很複雜,大致可分為成本分析法、平均利潤分析法等方法。)故原告對損失的舉證義務並未完成。同時在我國醫藥購銷領域中,無論社會公眾,還是合同雙方,甚至是裁判官或律師都很難要求違約方(醫院)去合理預見未違約方(供應商)的期待利益損失。這一點,也可能導致本案期待利益損失不能成立。

因此,本判決對於原告的期待利益訴訟請求不予支援理所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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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於 年 月 日由 (採購人名稱)為一方和 (配送企業名稱)為另一方按下述條款和條件簽署。

鑑於採購人為獲得以下藥品和伴隨服務而接受了供應商及配送企業的相應報價(即臨時採購價,詳見臨時採購目錄)。本合同在此宣告如下:

1、本合同中的詞語和術語的含義與《醫療機構藥品集中招標採購檔案範本》中的通用合同條款中定義相同。

2、配送企業在此保證將全部按照合同的規定向採購人提供藥品和伴隨服務,並修補缺陷。

3、合同所涉及的藥品詳見附表(藥品購銷合同採購藥品一覽表)。

4、採購人在此保證,將在收到配送企業配送的藥品後 日內,向配送企業支付合同價和其它按合同規定應支付的貨款。

採購人(蓋章)

採購人代表(籤)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聯絡電話:

配送企業(蓋章)

配送企業代表(籤)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聯絡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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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醫療機構)

乙方: (中標人或者配送企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湖南省公立醫療機構網上藥品集中採購實施方案(試行)》、《湖南省公立醫療機構藥品集中採購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為確保藥品網上交易的順利進行,明確交易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甲方須根據乙方在湖南省藥品集中採購交易平臺上所提供的藥品資訊,以網上採購的形式採購臨床需要使用的藥品,甲方通過交易平臺向乙方傳送電子訂單通知,乙方據此供貨;雙方確認後的電子訂單為本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

乙方對甲方通過交易平臺發出的電子訂單通知,自甲方發出電子訂單通知起一個工作日內必須確認。

中標人與藥品經營企業簽訂的委託配送協議書為本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二條 乙方須按甲方採購藥品訂單向甲方供應藥品。

第三條 乙方應保證甲方在使用藥品時免受第三方提出的有關專利權、商標權或保護期等方面的權利的要求。

第四條 乙方所供應藥品的質量應符合國家藥品相關標準,藥品包裝、質量及價格須與交易平臺上中標(掛網)藥品的資訊一致,不得更改,按甲方要求提供相應的藥檢報告書,並將藥品送到甲方指定地點。

第五條 供貨期限

乙方應自確認甲方訂單通知起一個工作日內交貨,最長不超過48小時;急救藥品乙方應在4小時內送到。

第六條 供貨價格與貨款結算

(一)供貨價格:按交易平臺所公佈的中標(掛網)藥品價格執行,該價格包含成本、運輸、包裝、伴隨服務、稅費及其他一切附加費用;合同履行期間,如遇政策性調價,按平臺更新後的價格執行,包括尚未售出的藥品。

(二)貨款結算:甲方在收到配送藥品之日起按合同約定的時間進行貨款結算。

第七條 藥品驗收及異議

甲方對不符合質量、有效期、包裝和訂單數量要求的藥品,有權拒絕接收,乙方應對不符合要求的藥品及時進行更換,不得影響甲方的臨床應用。甲方因使用、保管、保養不善等自身原因造成產品失效或質量下降的,自行負責。

第八條 甲方的違約責任

(一)甲方違反本合同的規定,通過交易平臺以外途徑購買替代中標(掛網)藥品,承擔違約責任;

(二)甲方無正當理由違反合同規定拒絕收貨或違約付款的,應當承擔乙方由此造成的損失;

以上兩種情形,乙方有權向當地藥品集中採購聯席會議辦公室舉報。

第九條 乙方的違約責任

(一)乙方確認甲方發出的訂單通知後拒絕供貨的,應承擔違約責任。

(二)乙方所供藥品因藥品質量不符合有關規定而造成後果的,按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以上兩種情形,甲方有權向當地藥品集中採購聯席會議辦公室舉報。

第十條 合同當事人因不可抗力而導致合同實施延誤或不能履行合同義務,不承擔誤期賠償或終止合同的責任。(“不可抗力”係指那些合同雙方無法控制、不可預見的事件,但不包括合同某一方的違約或疏忽。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於:戰爭、嚴重火災、洪水、颱風、地震及其他雙方商定的事件)在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合同雙方應儘快以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的情況和原因通知對方。除另行要求外,合同雙方應盡實際可能繼續履行合同義務,以及尋求採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響的其他事項。不可抗力事件影響消除後,雙方可通過協商在合理的時間內達成進一步履行合同的協議。

第十一條 合同的變更及解除

由於藥品生產企業關、停、並、轉的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乙方應及時向甲方通報並提供省級以上藥監部門證明,雙方可以解除就相應藥品的購銷合同,合同如需變更,須經雙方協商解決。

第十二條 本合同未盡事項,按《湖南省公立醫療機構藥品集中採購實施方案》和《湖南省公立醫療機構藥品集中採購監督管理辦法(暫行)》執行。仍然無法確定的,經雙方共同協商,可根據以上兩個檔案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正式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條 因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當事人可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將爭議提交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在合同期內發生的有關網上交易的各項事宜,均受本合同的約束。

第十六條 本合同有效期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註冊地址: 註冊地址:

法人代表(簽名) 法人代表(簽名)

簽章日期: 年 月 日 簽章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