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甘肅法制報報道2月12日,省衛生計生委印發修訂後的《關於建立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不良記錄的規定》提出,醫療衛生機構在與醫藥生產經營企業及其代理人簽署藥品、醫用裝置和醫用耗材等採購合同時,應簽署廉潔購銷合同,列明企業指定銷售代表姓名等條款。
《規定》提出,對一次列入當地商業賄賂不良記錄的醫藥生產經營企業及其代理人,公立醫療機構或接受財政資金的醫療衛生機構兩年內不得購入其藥品、醫用裝置和醫用耗材。五年內二次及以上列入商業賄賂不良記錄的,全國所有公立醫療機構或接受財政資金的醫療衛生機構兩年內不得購入其藥品、醫用裝置和醫用耗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