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編號:
甲方:
委託代理人:
聯絡地址:
聯絡電話:
開戶行:
賬號:
乙方:
委託代理人:
聯絡地址:
聯絡電話:
開戶行:
賬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買賣雙方經過協商,確認根據下列條款訂立合同,以資共同遵照執行。
一、產品名稱、型號、數量、金額、供貨時間及數量。
產品名稱
規格型號
計量單位
數量
單價
總金額
交貨時間及數量
合計人民幣金額:
二、質量與技術標準和產品包裝
1、質量與技術標準:
按國家標準執行;無國家標準而有部頒標準的,按部頒標準執行;無國家和部頒標準的,按企業標準執行;沒有上述標準的,或雖有上述標準,但需方有特殊要求的,按甲乙雙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術條件、樣品或補充的技術要求執行。
2、產品包裝:
產品的包裝,國家或業務主管部門有技術規定的,按技術規定執行;國家與業務主管部門無技術規定的,由甲乙雙方商定。產品的包裝物,除國家規定由甲方供應的以外,應由乙方負責供應。可以多次使用的包裝物,應按有關主管部門制訂的包裝物回收辦法執行;有關主管部門無規定的,由甲乙雙方商定包裝物回收辦,作為合同。產品的包裝費用,除國家另有規定者外,不得向甲方另外收取。如果甲方有特殊要求的,雙方應當在合同中商定,其包裝費超過原定標準的,超過部分由甲方負擔;其包裝費低於原定標準的,相應降低產品價格。
三、收貨事項
1、本合同裝置的到貨日期為:合同生效起_______個工作日內。
2、本合同實際支付金額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_。
3、甲方給乙方的付款方式:支票;電匯;銀行匯票。
4、本合同經雙方簽訂後正式生效,付款方式:_______。
5、甲方未付齊貨款全款之前,貨物所有權歸乙方所有。
6、定金: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包裝、運輸、交貨、驗收及異議的提出
1、貨物包裝為製造商原包裝。
2、貨物的運輸和運輸過程中的保險由_______方負責辦理,費用由_______方承擔。
3、乙方負責在將貨物交付給甲方。甲乙雙方應對礦產品共同驗收,,乙方供應貨物在數量、質量和包裝上符合生產廠家的規定,則視為乙方交貨完成。交貨後的風險責任由甲方承擔。
4、甲方發現收到的貨物與規定的不符,應在貨物到達之後_______個工作日內向乙方提出書面異議,乙方在收到異議後應在合理期間內根據產品的具體情況協助甲方解決,直至驗收合格。甲方怠慢行使該該項權利,視為產品驗收合格。
五、免責條款
1、雙方約定由於水災、火災、地震、颱風、戰爭、海關檢查、進口手續及廠商供貨延遲,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的,免除相應的違約責任。
2、受到上述免責事項影響的一方,應在_______天內通知另一方。
3、如果受上述免責事項的影響,使本合同只要義務之履行延遲的時間超過_______天,則任何一方均有權接觸合同而不承擔任何後果,也可有雙方協議採取其他補救措施。
六、違約責任
1、甲方逾期付款的,應每日向乙方支付合同標的金額_______的違約金。
2、乙方逾期交貨的,應每日向甲方支付合同標的金額_______的違約金。
七、爭議解決的方式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同意交由合同簽訂地法院管轄,由敗訴方承擔律師費,交通費等相關合理費用。
八、其他
1、甲、乙雙方應保守通過簽訂和履行本合同而獲取的對方之商業及技術祕密,包括本合同文字,相關技術檔案、相關資料,以及其他有關資訊。
2、就本合同訂立及履行過程中的問題或與本合同有關的問題,一方作出有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應以書面形式作出,加蓋本方公章,且向對方送達,對方應_______個工作日內回函,否則視為無效。
3、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委託代理人:
乙方:
委託代理人:
簽訂地點:
簽訂時間:
供方:
需方:
為保護供需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本著互惠互利共同發展的原則,經供需雙方多次協商,鄂州市寶鼎礦業有限公司所經營的礦山、選廠所出產品的礦產品(鐵精礦)在行市價格上,優先將供方所出產品提供給需方;且不得低於供六年產量的70%,另需方需在每次供方出貨時,必須提前一星期給供方單次40%的預付款,特訂立此合同。
一、鐵精礦數量:月供 噸,月供 噸,可協商加價處理。
礦山正常生產下合同期內不得低於6萬噸。
二、交貨地點:
三、鐵礦石質量標準:
四、計量和取樣化驗
1、計量:磅房計量依據,雙方可安排人員進行計量監督。
總磅單雙方經辦人員同時簽字作依據。
2、取樣:按化驗室化驗單為準,雙方同時安排人員在供方礦山選廠取樣,及送樣,其化驗結果作為雙方結算依據。
五、鐵礦石價格
1、結算價格表
(含稅、幹基、貨場交貨價格)1080元噸(以63%為基準)
注:價格如有波動需方需提前15天通知供方,另籤調價協議。
2、扣款規定:
(1)符合質量標準不扣款,當05%<≤08%時:每增加001%,扣款04元幹噸;當08%<≤10%時:每增加001%,扣款08元幹噸;當>1%為殘值廢品。
(化驗結果的尾數保留兩位小數,按同檔價差比例計算)。
殘值廢品退貨、拒收或協商解決。
含硫指標在哪個區間就按該區間標準扣款,不分段扣款。
(2)符合質量標準不扣款,當7%<02≤9%,時:每增加010%,扣款1元幹噸;當02>9%時:為殘值廢品。
(3)符合質量標準不扣款,當<020%時:每增加001%,扣款4元幹噸;當>030%時:為殘值廢品。
(4)符合質量標準不扣款,當>020%時,每增加010%,扣款4元幹噸;當>04%時,為殘值廢品。
(5)符合質量標準不扣款,當>004%時,每增加001%,扣款10元幹噸。
當>005%時:為殘值廢品。
(6)符合質量標準不扣款,當>003%時,每增加001%,扣款2元幹噸。
當>005%時:為殘值廢品。
六、結算與付款:
供方將貨場完畢,需方必須在24小時內再付30%的貨款,餘款等貨到需方貨場10個工作日內與供方結算完畢。
如需增值稅發票雙方另行協商。
七、其他約定事項:
1、在買賣鐵精礦過程中,供方只能提供本礦山所出產品不得有弄虛作假現象,一旦發現作假現象,立即終止合同的履行。
2、供方所銷售的礦產品必須保證產品的本質黑色色度,礦產品內不得有其他雜質、雜物,發現一件(樣)扣款100元(直接從結算貨款中扣除)。
3、本合同有效期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八、其他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處理。
九、本協議一式兩份,供、需方各執一份。
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供方:需方:
單位名稱:單位名稱:
單位地址:單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委託代理人:
郵政編號:郵政編號:
聯絡電話:聯絡電話:
年月日
甲方(賣方):
地址:
聯絡人:
電話:
乙方(買方):
地址:
聯絡人:
電話: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本著長期合作、互惠互利、共同發展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就甲方向乙方採購乙方產品或代理的產品事項,達成如下協議,以資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產品的名稱、規格、單位、數量:以乙方每次提交的訂單為準,參考附件一。
本合同甲方向乙方供貨的期間為 年,自本合同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開始計算。本供貨期間屆滿,本合同自動終止。
第二條 合同價款及支付
1 .合同價款:經雙方協商確認,甲方出售給乙方的產品單價詳見附件二 。
2、考慮到市場的變化和雙方的利益,以及本合同確定的長期關係,雙方一致同意,當本合同約定的產品的市場價格連續三個月上漲或下跌超過本合同約定單價的時,雙方應達成補充協議重新確定單價並協商解決此前三個月已經結算貨款的追加或退還問題。
3. 如雙方無法就新的單價達成一致意見,則仍按照本合同第二條第1款約定的單價與市場實際單價之間差價的 %上漲或下調,但對於此前三個月的結算不再調整。
第三條 貨款的結算與支付
1、甲乙雙方採取月結的方式結算價款,即以一個日曆月為一個結算週期,每月的 15 日至25 日為本結算週期的核對期和上一個結算週期的付款期。
2、乙方在與甲方核對清楚並確定了該結算週期的付款金額後,於下一個結算週期的核對期內向甲方支付該貨款。甲方應在乙方付款日前5日向乙方開具等額的正式發票提示乙方付款,否則乙方有權拒絕付款。乙方遲延付款的,按照每日萬分之二的標準向甲方支付遲延履行金。
3、 乙方向甲方支付貨款採用現金/支票的方式以人民幣支付。甲方提供並確認其帳戶如下:
開戶名稱:
開戶銀行:
帳 號:
第四條 交貨方式、運費、風險承擔及交付地點
1、交貨方式:甲方送貨至乙方指定地點。具體程式為:乙方根據自身生產經營需要,向甲方發出書面送貨通知(傳真、郵寄、專人送達均可),送貨通知應該記載明確乙方需要的產品型號、數量及送貨時間,甲方在接到乙方書面通知後應按通知的要求在乙方指定的時間內將乙方指定數量、型號的產品送到指定的地點。
2、 運費:甲方因送貨發生的費用由甲方自行承擔。
3、風險承擔:在甲方將產品送達至乙方指定的地點之前,無論乙方付款與否,該產品的損毀、滅失等一切風險均由甲方承擔,在乙方檢驗並在送貨單上簽字確認接收後,該風險始轉移給乙方。
4、 交付地點:乙方指定的交貨地點為 。如乙方根據實際情況需要改變送貨地點的,以乙方向甲方發出的送貨通知所實際記載的送貨地點為準,如乙方在送貨單上沒有記載送貨地址的,視為送貨地址為乙方指定的上述交貨地址,乙方自行承擔因送貨地址不準確所造成的損失。
5、 甲方向乙方交付產品時,應該由甲方或實際承運人向乙方提供送貨的產品清單並留存一份給乙方儲存。乙方接收人員在送貨單上的簽字或乙方在該送貨單上的蓋章行為,視為為甲方完成交付義務。
第五條 檢驗及質量保證
1、在甲方將本合同約定的產品按照本合同第4條的約定交付乙方後,乙方應首先即時對甲方送貨的數量、型號進行清點、檢查,並在甲方或承運人提供的送貨單上簽字。對於產品數量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乙方有權只按照實際接收的數量簽收。對於產品型號與本合同約定不一致的,乙方有權只簽收符合約定的部分,對不符合約定的產品由甲方負責調換,因此發生的費用由甲方自行負責。 因上述情況導致乙方沒有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數量接收產品的,對未接收部分的檢驗期間順延,且乙方有權僅就實際接收的數量付款。
2、乙方接收產品後,應在本合同約定的檢驗期間內及時對產品進行質量檢驗。乙方的質量檢驗僅限於對該產品的外觀或明顯質量瑕疵(如:損壞、變質等)進行檢驗。對於乙方檢驗後出現的該產品內在的、不宜發現的質量問題,甲方需依法在該產品的質量保證期內承擔相應的質量保證責任。
3、甲乙雙方經過協商一致確定檢驗期間為開始計算。乙方應當在檢驗期間內將產品的存在外觀上或其它明顯質量瑕疵的
4、 甲方保證向乙方出售的產品符合甲乙雙方約定的質量標準,甲方確認出售給乙方的產品的質量保證期為甲方承諾乙方接收產品後,實際享受的質量保證期不低於 。乙方有權就自其接收之日起質量保證期已經不足 的產品要求甲方調換,因此發生的運輸等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六條 退貨
因甲方產品質量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乙方有權退貨或者換貨。
第七條 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違反本合同任何一條之約定,即視為違約。違約方須向守約方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2、本合同針對違約方的具體違約行為需承擔的違約責任約定不明確的,違約方應當承擔守約方因違約方違約行為所發生的實際經濟損失的賠償責任,包括守約方因此需要向第三方承擔的賠償責任。
3、對雙方都違反本合同約定的,各自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八條 不可抗力
1、 “不可抗力事件: 無法預見、無法預防、無法避免和無法控制的事件,致使該方無法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義務的事件。
2、若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而不能履行本合同所規定的義務,發生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內及時書面通知另一方,應盡其最大可能減少損失。
第九條 爭議解決方式
甲乙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的,首先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條 其他事項
1. 本合同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一致後,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為本合同之有效組成部分。
2、 本合同的附件是構成本合同的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依其規定對合同雙方具有同等的約束力。
3、本合同一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自雙方蓋章或授權代表簽字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