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顧客應如實告知皮鞋(皮具、包)的有關情況,並將飾物、配件取下;經營者如實告知可能產生的不良保養效果。《憑證》填寫不清楚、不完整而引發的責任由經營者承擔。
2.顧客對雙方議定的高檔皮鞋(皮具、包)可要求“保值保養”支付不超過保值價值5%。
3.經營者按天津市地方標準《洗染業服務質量標準》(以下簡稱《標準》)提供皮鞋(皮具、包)保養服務。
4.顧客持《憑證》取皮鞋(皮具、包)。《憑證》遺失,應及時持本人有效證件辦理掛失和取鞋(皮具、包)手續。否則,因此造成的損失由顧客承擔。
5.顧客持《憑證》取皮鞋(皮具、包)時,發現保養質量問題,應當場與經營者確認,否則顧客自行承擔責任;由於經營者責任,保養質量未達到《標準》或致使皮鞋(皮具、包)損壞的,應退還保養費用,並承擔違約責任。
6.經營者丟失顧客皮鞋(皮具、包),應按照《天津市洗染服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規定,顧客應提供真實、有效的購物票據,折舊賠償;不能提供購物票據的參照市場價格折舊賠償。
7.顧客逾期不取,經營者逾期不交,按《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執行。
8.本協議沒有約定的其他問題,責任方按《辦法》承擔賠償責任。
9.本協議及《憑證》是不可分割的,且一式三份(消費者一份,經營者二份),共同構成本合同。
10.顧客與經營者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天津市皮鞋(皮具、包)類保養服務收(取)憑證
(JF-20__-047) 年 月 日 NO:
皮鞋(皮具、包)及質料名 稱
數
量
保養
方式
金 額
付 款
方 式
檢 查 內 容
百
十
元
□色漬 □油漬
□色花 □泛黃
□稍色 □搭色
□磨傷 □破損
□硬化 □修補過
□免驗 □翻新過
現金□
信用卡□
保值□
其他□
合計
保養效果
保值金額
保值保養費:
大寫金額:
交件日期 月 日
經手人:
單位(蓋章) 電話: 顧客姓名: 電話: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天津市洗染行業協會監製
請仔細閱讀本憑證背面的《天津市皮鞋(皮具、包)類保養服務協議》
甲方:法定代表人:住所:聯絡電話: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
乙方:法定代表人:住所:聯絡電話: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
鑑於:
1.甲方提供國和國外終端點的電話通訊服務,詳見本協議附件一,該附件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2.乙方提供國內部電話通訊服務,詳見本協議附件二,該附件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3.雙方有意根據本協議中列明的條款從對方購買並向對方提供電話通訊服務。
因此,雙方一致同意如下:
第一條服務開始日服務開始於年月日或於該日期左右,甲方應按照附件一的費率向乙方提供電話通訊服務。
乙方應同樣按照附件二的費率向甲方提供電話通訊服務。
上述費率應受本協議第四條的調整所約束。
附件一中的費率在經甲方事先
日書面通知乙方後可變更。
附件二中的費率在經乙方事先日書面通知甲方後可變更。
第二條服務期本協議自雙方簽署之日期起生效,雙方的義務亦自此開始。
本協議有效期為上述日期起後的
個月(但受第五條提前終止協議的權利約束)。
本協議在首期或任何後一期屆滿後將自動延長年。
如果任何一方有意在首期或任何後一期屆滿時終止本協議,該方應在該期屆滿前至少提前日將其終止本協議的意向書面通知另一方。
除非經任一方以上述規定書面終止,本協議應持續有效。
第三條發票1.甲方應每月向乙方提交一份發票,該發票應包含前一個月的費用並不得遲於前一個月後的日發出(“發票日”)。
2.乙方應每月向甲方提交一份發票,該發票應包含前一個月的費用並不得遲於前一個月後的日發出(“發票日”)。
第四條結算每月發票之間的差額(“結算付款”)應由發票金額較低的一方(“結算應付方”)於不晚於發票日起
日(“到期日”)支付發票金額較高的一方(“結算應收方”)。
如果結算應收方於到期日未收到結算付款,結算應付方於到期日因沒有爭議的使用而應付但拖欠的金額應計收月利率%的費用。
本條規定不能被解釋為結算應收方放棄在本協議中其所享有的由於上述欠款而宣佈結算應付方違約的權利,及終止本協議、行使本協議中或根據法律或衡平原則應享有的任何其他權利。
第五條終止如果在以上描述的到期日或在結算應收方自行決定並書面允許的任何寬限期內,向結算應付方開出賬單的結算付款未從結算應付方收到,則結算應收方可以其獨立意志決定部分或全部終止轉播服務。
結算應收方保留權利,以向結算應付方收取在收取未支付金額過程中產生的律師費及由結算應付方造成的所有成本,而不論是否提起訴訟。
第六條調整賬單調整的要求必須在發票日後內作出。
被確定為出錯的任何金額將從下個月的結算中劃出。
上述調整要求不應成為延遲清算付款的藉口。
第七條未保證雙方未就本協議中提供的傳播服務提供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證,亦未就適銷性、任何特定目的或功能的描述或適用性作出保證。
第八條賠償雙方應賠償並使另一方、其股東、主管、僱員和代理免於一切不合理的損失和開支,包括但不限於法庭費用及律師費,上述費用的產生應當是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因本協議中傳播服務的安裝、接通、維護、服務或發射故障而導致的,包括服務提供方、其僱員、代理及客戶對傳播服務的任何中斷。
第九條無代理任何一方未被授權作為另一方的代理人或法定代表,且任何一方無權代表對方、以對方名義假設或設定對其有約束力的任何義務。
第十條不可抗力本協議項下雙方義務受制於以下不可抗力事件,且任何一方沒有義務為因下列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延誤、無法履行(結算應付方的支付行為除外)、損害、損失或任何裝置的破壞或故障而負責。
不可抗力事件是火災、洪水、公用設施供應縮短、動力喪失、爆炸、內亂、政府行為、供應裝置短缺、交通不可獲得、第三方行為或疏忽、或超越一方合理控制的任何其他原因。
第十一條未棄權任何一方未履行或放棄履行本協議的任何條款在任何情況下不應被解釋為對本協議其他條款的全部放棄或棄權。
第十二條修改本協議非經雙方另行書面簽署檔案,不得修改。
任何一方知曉或收到對方的定單、售貨確認書或其他類似檔案不構成對本協議的修訂或修改。
第十三條授權的陳述各方向對方陳述並保證本協議的簽署、遞交以及該方在本協議項下的履行已經合法授權,且本協議根據其中條款對雙方而言是有效合法並有約束力的協議。
第十四條爭議解決本協議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甲方代表簽名:乙方代表簽名:
簽訂地點:簽訂地點: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
附件一:甲方電話通訊服務規定
附件二:乙方電話通訊服務規定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甲、乙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本著公平協商、誠實信用的原則,就乙方向甲方提供更多企業上市投資諮詢服務如本事宜,簽定本協議。
第一條服務範圍
第二條服務期間
1 .本協議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生效,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中止。
第三條諮詢服務費及支付方式
1.本協議簽訂合同的諮詢服務費為每月______元,甲方通過銀行充值的方式匯往在乙方選定帳戶。
開戶銀行:
銀行帳戶:
2.乙方辦理甲方委託事項所發生的下列工作費用,應由甲方承擔:
(1)有關行政、司法、鑑別、審計工作、公證等部門繳納的費用;
(2)乙方到郴州市外辦事發生的差旅食宿費用。
第四條責任及義務
(一)甲方的責任及義務
1.依據本協議的簽訂合同向乙方繳付諮詢服務費用;
2.對於乙方完成本協議約定的所履行的服務,提供必要的協助;
3.對乙方製作的各項檔案、明確提出的方案和建議給與及時意見反饋。
(二)乙方的責任及義務
1 .乙方義不容辭一切不懈努力,履行職責諮詢服務和義務;
2.乙方履行諮詢服務時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
3.乙方按本協議遞交的各項諮詢意見、檔案、方案等資料,只供甲方參照,最終決策由甲方單一製做出並承擔責任。
第五條保密約定
甲、乙雙方確保,除非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向有關政府主管部門辦理有關核准、備案的相關手續或為履行職責在本協議下的義務或宣告與確保須向第三人公佈或經協議他方事先書面同意,任何一方對因本協議目的'而贏得他方及專案公司的成立檔案、財務及法律資料、商業祕密或其他方面的資訊應負合理的保密義務。
第六條協議的變更,終止及解除
1.在本協議履行職責過程中,出現以下情形,本協議自動中止:
(1)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協議無法繼續履行的;
(2)本協議期限期滿。
2.甲方在本協議簽訂並向乙方支付諮詢服務費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解除本協議及退還相關費用。
第七條爭議的化解
甲、乙雙方如果發生爭議,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當地仲裁委員會,按照提交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甲乙雙方均有約束力。
第八條協議的生效及其它
1.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協議一式二份,甲方抱持一份,乙方抱持一份,具備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