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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採伐作業服務合同(精選3篇)

欄目: 服務合同 / 釋出於: / 人氣:2.21W

林木採伐作業服務合同 篇1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 (以下簡稱甲方)與 (以下簡稱乙方)就 專案(單位)的林木採伐作業設計技術諮詢服務,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林木採伐作業服務合同(精選3篇)

第一條 諮詢的內容、形式和要求:

1、根據《森林法實施條例》、《湖北省森林採伐管理辦法》的規定要求,甲方委託乙方負責完成 專案(單位)林木採伐作業設計。

2、在甲方提供編制林木採伐作業設計所需資料基礎上,乙方通過資料審查、資料庫比對、現場核實等方式,分析研判採伐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有關規定的,乙方依據《湖北省森林採伐技術規程》要求,實地調查擬採伐林木的面積、株數、蓄積及森林類別等情況,並編制林木採伐作業設計。

3、諮詢服務最終成果以《 專案(單位)林木採伐作業設計》形式交付甲方。

4、本合同生效後,乙方應在收到甲方提供的相關資料之日起 個工作日之內編制完成林木採伐作業設計,並向甲方提供報批件壹式 份。

第二條 乙方為完成本合同項下諮詢服務成立的專案組人員包括:

第三條 甲方的工作事項:

本合同生效後三個工作日內,甲方應向乙方提供有關資料和工作條件:

1、資料包括:林木權屬證明、採伐林木紅線範圍等。

2、現場踏勘:甲方在合同生效後三個工作日內,為乙方踏勘現場提供條件,瞭解需採伐林木現場情況。

3、其它:

第四條 技術情報和資料的保密:

本專案的基礎資料的著作權均歸甲方所有,乙方對基礎資料負有保密責任,未經甲方許可,乙方不得將其用於其它場合,在專案完成後應將基礎資料歸還甲方。

第五條 驗收、評價方法:

林木採伐作業設計需滿足本合同第一條所列需求,並符合相關審批規定。

第六條 報酬及其支付方式:

1、按照《省物價局關於林業系統服務性收費專案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通知》(鄂價費規[20__]95號)規定的收費標準,甲方需向乙方支付的服務價款人民幣 元(大寫 元整)。

2、支付方式(採用以下第 種方式):

2.1一次性付款:本合同生效後 日內一次性付清全部合同價款。

2.2 一次性付款:乙方向甲方提交最終成果且通過武漢市園林和林業局審批後 日內一次性付款全部合同價款。

2.3分期支付:本合同生效後 周內,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首期合同價款 元;乙方向甲方提交最終成果且通過武漢市園林和林業局審批後 周內一次性付清合同尾款 元。

2.4其它方式:

3、乙方指定收款銀行賬戶如下:

戶名: ,開戶行:

賬號: ,行號:

乙方每次收款前需向甲方開具正規稅務發票,否則甲方有權拒絕付款。

第七條 違約責任

1、若乙方逾期向甲方提交林木採伐作業設計成果(交付成果不符合甲方要求視同逾期提交),則乙方構成違約,每延誤一天,乙方應以本合同總價款為基數,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標準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若乙方逾期提交設計成果連續超過20個日曆天,則視同乙方嚴重違約,甲方有權單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除需向甲方退還所收取的全部合同價款外,還需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總價款的20%作為違約金,並賠償由此給甲方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

2、若甲方無正當理由逾期付款,則甲方構成違約,每延誤一天,甲方應以本合同總價款為基數,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標準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第八條 爭議的解決辦法: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雙方應當協商解決。雙方協商不成的,選擇採取以下第 種方式解決:

(1)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條 其他約定:

1、本合同自雙方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陸份,雙方各執叄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甲方代表:(簽字) 乙方代表:(簽字)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林木採伐作業服務合同 篇2

當事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簡稱甲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或電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月嫂中心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簡稱乙方)

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或電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證或營業執照:_______________

相關人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預定進住月嫂中心的人

產婦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口即合同當事人甲方。

口與甲方的關係

嬰兒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與甲方的關係:

口隨同產婦進住。

口單獨託嬰。

緊急聯絡人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或電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與產婦或嬰兒之關係: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有關月嫂中心所提供之服務,經甲乙雙方同意訂定條款後,以資共同遵守。

本合同所稱月嫂中心,是指凡提供第四條所列全部或一部服務專案的提供者而言,並不以其名稱為月嫂中心為限。

第一條 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依本合同條款的約定;本合同未約定者,依有關法律、法規或誠信原則確定。

甲、乙雙方的特別約定,其效力優於本格式合同條款。

第二條 甲方與乙方簽訂本合同時,應清楚載明預定進住月嫂中心的日期及其期間,該預定日期之前後三週內,均屬有效期限。

合同實際生效日以進住月嫂中心當日為準。

第三條 乙方的建築物須符合建築法及消防法有關公共安全的相關規定,其裝置應合乎產後護理機構的設定標準。

第四條 乙方提供下列服務:

1.配備醫師或護理人員對產婦或嬰兒作健康狀況的評估。

2.嬰兒居住的場所、哺乳、洗滌工作、奶粉或其他相關物品的提供。

3.產婦居住的場所、膳食、衣物提供及洗滌。

4.產婦照護嬰兒的教導及健康恢復課程。

5.書報雜誌的提供。

上述所定服務的內容及收費詳如附件。

第五條 本合同的預約定金為人民幣_______元。

第六條 為顧及產婦及嬰兒的安全及休息,探視產婦時間為每日上午_______時至_______時,下午_______時至_______時,探視嬰兒時間為每日上午_______時至_______時,其餘時間非經產婦及乙方的同意,單獨託嬰的情形,非經甲乙雙方的同意,不接受探視。

第七條 為顧及產婦及嬰兒的安全及休息,乙方不得允許推銷人員進入向產婦推銷物品。

第八條 乙方對產婦及嬰兒的照顧及安全管理事項,應善盡其義務。乙方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將嬰兒交給任何人帶走。甲方非產婦時,應徵得產婦的書面同意,如為單獨託嬰的情形,則由甲方帶走。但依其情形顯示由甲方帶走有違背公序良俗之虞時,乙方應通知公安機關協助處理。

產婦出院時,應將嬰J乙一併辦理出院,如有延長託嬰的需要者,有關託嬰的內容及費用應另行約定。

第九條 產婦或嬰兒發生急、重病或其他緊急事故時,乙方應即送醫治療,同時依其裝置採取適當救護措施,並即通知緊急聯絡人。

第十條 在第二條第二款所稱的合同實際生效日之前,產婦或嬰兒因死亡、疾病、健康情形不佳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甲方的事由,致使無法接受乙方的服務的,甲方可解除合同,乙方應將甲方繳交的預約定金全數退還。

除上述事由外,甲方可於第二條第二項所稱的合同實際生效日之前解除合同。但乙方僅可沒收甲方繳交的預約定金,不得請求其他損害賠償。

第十一條 合同存續中,產婦或嬰兒因死亡、疾病、健康情形不佳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甲方的事由而必須出院的,甲方可終止合同,乙方應將預約定金抵充作為住院費用的一部分,並按已發生的服務專案收費,不得額外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二條 在第二條第二項所稱的合同實際生效日之前,因天災、戰亂等不可歸責於乙方的事由,致使乙方無法履行合同的,甲方可解除合同,乙方應將甲方所繳交的預約定金全數退還。

第二條第二項所稱的合同實際生效日之前,如乙方不能證明有前項的事由,致使無法履行合同的,甲方可解除合同,乙方應加倍返還甲方所繳交的預約定金,甲方如能證明因此而受有其他損害者,還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第十三條 合同存續中,因可歸責於產婦或嬰兒的事由,致使無法繼續接受乙方的服務的,乙方可終止合同,並按已發生的服務專案收費,不得額外收取任何費用。

上述情形,乙方向甲方請求終止合同後,未達預定進住月嫂中心期間的天數的全部費用百分之_______作為損害賠償總額。但不得逾越全部費用的10%。

第十四條 合同存續中,因可歸責於乙方的事由,致使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的,甲方可終止合同,並可請求合同終止後,未達預定進住月嫂中心期間的天數的全部費用百分之_______作為損害賠償,甲方如能證明因此而受有其他損害時,並可另行請求損害賠償。

第十五條 乙方所提供的服務,因有安全或衛生上的危險,造成產婦或嬰兒損害的,乙方應負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 乙方依第十五條的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時,對每一人的最高賠償金額不超過人民幣_______元。

損害賠償請求權人如能證明乙方有故意或過失者,不受上述最高賠償金額的限制。

第十七條 因本合同發生消費爭議時,可依相關規定申訴、申請調解、提起訴訟或提請仲裁。

第十八條 本合同成立後,可經雙方同意增減費用或變更合同內容。

第十九條 本合同書一式二份,由甲、乙雙方分執保管,乙方不得藉故收回。

第二十條 其他協議事項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 營業執照: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林木採伐作業服務合同 篇3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

鑑於甲方在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合法擁有________%股權,現甲方有意轉讓其在公司擁有的全部股權,並且甲方轉讓其股權的要求已獲得公司股東會的批准。

鑑於乙方同意受讓甲方在公司擁有________%股權。

鑑於公司股東會也同意由乙方受讓甲方在該公司擁有的________%股權。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本著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就股權轉讓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股權轉讓

1、甲方將其持有的      公司   %的股權全部轉讓給乙方,乙方願意受讓甲方所持有的      公司   %的全部股權。

2、乙方願意以      萬元的價格受讓甲方所持有的      公司   %的全部股權。

3、乙方同意在本協議書成立時,一次性將股權受讓價款全部匯入甲方指定的銀行帳戶或銀行戶頭。

4、甲方轉讓股權應得價款所涉甲方稅負由乙方承擔,與甲方無關,乙方應當及時依法辦理。

第二條 甲方宣告

1、甲方保證所轉讓給乙方的股份是甲方在有限公司的真實出資,是甲方合法擁有的股權,甲方擁有完全的處分權。

甲方保證對所轉讓的股份,沒有設定任何抵押、質押或擔保,並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

否則,由此引起的所有責任,由甲方承擔。

2、甲方轉讓其股份後,其在有限公司原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隨股份轉讓而轉由乙方享有與承擔。

第三條 乙方宣告

1、乙方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2、乙方承認並履行公司修改後的章程。

3、乙方保證按本合同第一條所規定的方式支付價款。

第四條 股權轉讓有關費用的負擔

雙方同意辦理與本合同約定的股權轉讓手續所產生的有關費用,由________方承擔。

第五條 有關股東權利義務包括公司盈虧(含債權債務)的承受

1、從本協議生效之日起,乙方實際行使作為公司股東的權利,並履行相應的股東義務。

必要時,甲方應協助乙方行使股東權利、履行股東義務,包括以甲方名義簽署相關檔案。

2、從本協議生效之日起,乙方按其所持股權比例依法分享利潤和分擔風險及虧損。

第六條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可變更或解除本協議,但甲乙雙方需簽訂變更或解除協議書。

1、由於不可抗力或由於一方當事人雖無過失但無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協議無法履行;

2、一方當事人喪失實際履約能力;

3、由於一方違約,嚴重影響了另一方的經濟利益,使合同履行成為不必要;

4、因情況發生變化,當事人雙方經過協商同意;

5、合同中約定的其它變更或解除協議的情況出現。

第七條 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均需全面履行本合同約定的內容,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的約定或其附屬、補充條款的約定均視為該方對另一方的違約,另一方有權要求該方支付違約金並賠償相應損失。

2、本合同的違約金為本次股權轉讓總價款的  %,損失僅指一方的直接的、實際的損失,不包括其他。

3、遵守合同的一方在追究違約一方違約責任的前提下,仍可要求繼續履行本合同或終止合同的履行。

第八條 爭議解決條款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協議所發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應當友好協商解決。

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按下列第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將爭議提交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按照提交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甲乙雙方均有約束力。

2、各自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條 生效條款及其他

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本協議書一式     份,甲乙雙方各執     份,公司、公證處各執    份,其餘報有關部門。

轉讓方(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受讓方(簽字蓋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