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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服務合同大綱

欄目: 服務合同 / 釋出於: / 人氣:3.48K

電信服務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係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以下是本站小編整理的關於電信服務合同範本,歡迎參考閱讀。

電信服務合同大綱

電信服務合同房屋篇一

為維護雙方利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雙方在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基礎上,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蘇分公司(以下簡稱“電信公司”)與客戶就電信業務的相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服務範圍

1.1電信公司以通訊網路與設施向客戶提供其所選擇的服務,客戶按照本協議約定的條件接受服務。

第二條 業務登記

2 客戶進行業務登記時,應提交以下資料:

2.1.1 個人客戶:提供真實有效的本人身份證件原件。委託他人辦理業務的,代辦人應同時提供委託人、代辦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原件。

2.1.2 單位客戶:提供真實有效的本單位註冊登記證照資料,並提供經辦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

2.2 客戶使用客戶密碼通過10000 號、網上服務中心、自助服務終端等登記業務時,可以不提供2.1 中的資料,另有約定除外。

2.3 客戶戶籍所在地或註冊登記地不在本地的,客戶應按電信公司要求辦理相應擔保手續,或者持有效證件辦理預付方式的業務。

第三條 客戶資料

3.1 客戶登記辦理業務時,應向電信公司提供真實、有效的客戶資料,本協議有效期內客戶資料變更時應及時通知電信公司。

3.2 電信公司對客戶資料依法保密,但為建立與客戶溝通渠道,改善服務工作,電信公司可以使用本協議涉及的客戶資料。

3.3 客戶密碼是客戶的重要資料,客戶應及時修改初始密碼,並注意保密。客戶 密碼遺失或被盜時,應及時進行修改或掛失。因客戶原因造成的客戶密碼丟失或被他人獲取造成的損失,電信公司不承擔責任。

第四條 業務使用

4.1 客戶有權自主選擇使用電信公司提供的各類電信業務,有權自主選擇取得入網許可的終端裝置。

4.2 客戶使用電信業務時,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等相關規定。

4.3 未經電信公司同意並辦理有關手續,客戶將本協議的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方的,對電信公司不發生法律效力。

4.4 本協議終止後,電信公司有權收回客戶原使用的業務號碼,並在一定期限後分配給其他客戶使用。

第五條 費用標準和費用交納

5.1 電信公司按照依法確定的資費標準向客戶收取電信費用,客戶應及時、足額支付各項費用。

5.2 根據選擇的電信業務種類,客戶按預付費或後付費方式支付電信費用。除特殊約定外,後付費方式下客戶按月支付費用,每月(6)日至(月底)為支付上月費用的交費期限。預付費方式下客戶需預存金額,當帳戶餘額不足以支付客戶擬使用的業務費用時,需及時充值。

5.3 客戶如選擇或終止銀行託收、銀行代扣等方式支付電信費用時,需到銀行等託收機構辦理相應手續。

5.4 客戶逾期不交納電信費用的,電信公司有權要求補交電信費用,並可以按照所欠費用每日加收3‰的違約金。

5.5 客戶在欠費情況下,應補交欠費和相應的違約金後才能辦理其它業務。

5.6 如遇國家調整電信費用標準的,自國家規定的調整時間起按新標準執行。如遇電信公司釋出費用優惠方案的,自優惠方案規定的時間起按優惠標準執行。

第六條 服務質量與客戶服務

6.1 電信公司在承諾的網路覆蓋範圍內,按照不低於《電信服務規範》的標準向客戶提供服務。

6.2 電信公司在營業場所公佈電信業務的服務專案、服務時限、服務範圍、資費標準、使用規則、交費規定等內容。

6.3 電信公司通過10000 號客戶服務熱線、營業廳等多種渠道提供業務受理、諮詢、查詢、障礙申告等服務。

6.4 電信公司負責其提供的網路及裝置的安裝調測和維護,客戶負責自帶入網終端裝置的安裝、調測和維護。

6.5 電信公司在本協議外以公告等形式公開做出的服務承諾,自動成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但為客戶設定義務或不合理地加重責任的除外。

第七條 協議中止和解除

7.1 除另有約定外,客戶在交清電信費用後,可以暫停所使用的電信業務,但應辦理有關手續和支付暫停期間的有關費用。

7.2 客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電信公司可以暫停向客戶提供本協議約定的部分或全部服務,並收取暫停期間發生的費用:提供客戶資料不真實或無效的;安裝未取得入網許可,或可能影響網路安全或網路服務質量裝置的;未辦理相關手續,自行改變電信業務使用性質的;對於後付費業務,超過交費期限30 日、經通知後仍未交費的;對於預付費業務,帳戶餘額低於0 元,或超過約定有效期的。

7.3 除另有約定外,客戶在交清相關電信費用及相應的違約金後,可辦理業務登出或過戶手續,本協議相應解除。

7.4 客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電信公司可以終止服務並終止本協議:以擔保等方式取得使用權的客戶,違反保證條款或有確切證據證明擔保人無能力履行保證義務的;擅自利用電信業務非法進行電信業務經營的;出現7.2 所述情形,暫停服務超過60 日的。

7.5 客戶在電信業務使用過程中如有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電信公司可以暫停或終止提供電信服務。

第八條 不可抗力

8.1由於不可抗力,如戰爭、自然災害等,導致本協議不能履行的,雙方均不需承擔違約責任。

第九條 爭議解決

9.1 所有因本協議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爭議,本著互讓互利的原則,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權向合同履行地*****提起訴訟。

第十條 附則

10.1 業務登記單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業務登記單內容與上述協議條款內容衝突時,以業務登記單為準。

10.2 電信公司保留因技術進步或國家政策變動等原因對電信業務的服務功能、操作方法、業務號碼等做出調整的權利,但調整時應提前告知客戶並提供相應解決方案。

10.3 電信公司可以採用電話、廣播、簡訊、電視、公開張貼、信函、報紙或網際網路等方式進行業務公告及業務通知。

10.4 本協議自電信公司與客戶或經辦人在業務登記單上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10.5 本協議一式兩份,電信公司和客戶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代表簽字: 代表簽字:

簽約日期: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