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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修服務協議

欄目: 服務合同 / 釋出於: / 人氣:1.65W

保修服務作為企業吸引消費者的一種銷售手段,已成為企業鞏固其自身發展,提高產品質量和促銷新產品的重要工具,你知道保修服務協議是怎樣的嗎?以下是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保修服務協議範文,歡迎參考閱讀。

保修服務協議
保修服務協議範文1

甲乙雙方就裝置保修事宜,經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一、保修裝置附表:

程式碼裝置名稱品牌型號機身號碼數量

聯絡人:

電話:

傳真:

郵編:

裝置使用地址:

二、保修範圍及服務方式:

1.免費進行操作指導,技術諮詢;

2.修復其有修復價值的毀損裝置,或排除裝置故障;

3.機器出現故障的應急維修:

4.定期對保修期內的機器進行上門保養,每年不少於 次,保證裝置運作正常。

三、服務期限: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保修合同期滿甲方需乙方繼續保修時,應提前一個月重新簽訂。

四、質量保證:乙方對所售的配件、耗材保證質量,若出現質量問題,乙方給予免費更換。

五、以下情況不屬乙方保修範圍:

因電壓不穩而造成的機件損壞:

因不按正常規則使用而造成的機件損壞;

機器的消耗品如墨粉、墨盒、色帶,感光鼓,載體,暗盒等;

甲方擅自改裝保修產品或更換非乙方提供的零件及耗材;

甲方擅自委託非乙方授權人員對機器進行保修。

六、收費標準:

1、甲方在簽訂本協議同時向乙方支付保修費用

元;

2、甲方需乙方到市區以外地區上門檢修,甲方應支付乙方工時費、旅差費

元。

七、違約責任:

乙方提供給甲方的耗材配件出現質量問題,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甲方逾期未付清乙方款項的,須每日向乙方交納逾期部分2‰的滯納金。

八、執行本協議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甲乙雙方同意由廣州市仲裁委員會仲裁。

九、其他事項:

十、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保修服務協議範文2

為了更好的給購車方提供相應的車輛售後服務以及賣車方提供更好的服務,特制定本協議。

甲方(購車方):

乙方:

甲方的義務:嚴格按照車輛保修手冊到指定售後服務中心對車輛進行定期的保養與維修。 乙方的義務:為甲方提供相應的售後服務和車輛的保修。

內容:

一、保修期

保修期規定為自交車日期起經過的時間或車輛行駛的里程。保修期限自交車之日起18個月或車輛行駛至50,000公里為止,以先到者為準。

1)以先達到者為限是指只要超出兩條件其中之一,該車即不享受保修權利。

2)本保修規定只與車輛有關,不因車輛易主而終止。

二、保修範圍

(1)下列零部件排除自然損耗、人為操作不當及維護不當的因素,質量索賠期限定為:18個月或5萬公里(任一條件超出,即超出質量擔保期)

(2)下列零部件排除自然損耗、人為操作不當及維護不當的因素,質量索賠期限 定為:8個月或4萬公里(任一條件超出,即超出質量擔保期)

(3)下列零部件排除自然損耗、人為操作不當及維護不當的因素,質量索賠期限定為:6個月或30000公里(任一條件超出,即超出質量擔保期)

自費購買的零件保修:使用者自費在百名汽車維修中心更換純正零部件,因其本身存在質量缺陷造成不能正常使用,保修期為自更換之日起6個月/20xx0公里,其中易損件為自更換之日起3個月/5000公里。兩條件任何一個先達到即為超出質保期。保修更換下的零部件歸百名公司所有。

*本規定解釋權歸百名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所有

三、 保修條件

3.在決定保修時,百名汽車維修中心將考慮以下因素,下列情況不屬於百名保修範圍:

A.由百名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認定屬於因未按《使用手冊》或本保修手冊規定進行定期檢查、保養和強制保養所造成的缺陷。

B.沒有按首次免費強制保養規定到百名汽車維修中心進行維護保養,視為使用者自動放棄保修權利。

C.因使用不當燃油造成的故障。

D.因沒有進行規定的日常檢查、定期保養以及未經百名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同意而到非百名汽車特許銷售服務店進行了維修、保養、除錯由此導致損害的車輛。

E.無法確認車輛的生產日期、購車日期、行駛里程、發動機號碼等的車輛。

F.由於使用不當、欠保養或人為損壞及意外事故(如車禍等)造成的直接或間接的零部件的損壞。

G.因疏忽、錯誤處理,《使用手冊》中指定之外的駕駛方法或超出百名汽車極限的範圍(例如

H.因未使用百名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提供的純正零部件、潤滑油脂及液體物質所產生的缺陷。

I.安裝未由百名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方面認可的零部件或任何未經百名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許可而對車輛進行的變更和改裝(發動機改造、車輛效能改變、擴充套件使用範圍及一切改造)的車輛。

J.車輛發生故障未及時到百名汽車維修中心接受檢修,或不聽建議繼續強行使用而引起的擴大的損失部分。

K.電鍍件、漆膜、橡膠覆蓋件與軟性內飾由於正常暴露和使用而發生的外觀變化和鏽蝕。 L.因全部或部分浸沒在水裡造成的腐蝕或故障。

M.因自然災害、火災、車禍、偷盜以及基於這些災害引起的二次損傷而造成的缺陷。

N.因非一般使用、錯誤處理、疏忽、由沒有資格或非熟練的駕駛員操作以及將車輛用於比賽(如賽車或汽車拉力賽等)而造成的損壞。

O.不影響汽車效能的感覺問題。

a)不認為會影響汽車質量或功能的較小的噪音或震動。

b)密封油墊或油封附近不影響產品質量的極輕微滲漏。 c)不採用特殊的放大手段便不可見的漆膜、鍍層和飾面的外觀缺陷。

P.. 因超出百名公司控制之外的環境條件(例如由沙石或其它形式的碰撞造成的外觀損傷和鏽蝕,由地震、火災、昆蟲、鳥糞、焦油、酸雨、冰雹或雷擊、工業大氣汙染與化合物、海水鹽分或其它腐蝕性物質)造成的損壞 。

Q.故意變更里程錶。

R.用於出租、租賃或者其他經營目的的車輛。

4.保修服務工作所產生的工時及材料費用由百名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承擔,但保修不包括附帶費用,例如:

A.因出現故障而花費的拖車、通訊、調解、用餐、交通費、過路過橋費和其它費用。

B.任何有關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

C.在故障排除作業期間因不能使用而造成的時間損失、個人財產或收入的損失,或租賃代用車輛的費用。

D.本公司規定的檢修和定期更換零部件的費用(首次強保除外)

5.屬於保修作業範圍而更換的所有零部件所有權歸百名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所有。

6.百名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保留決定修復方法及保修適用範圍的權利。

7.使用百名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規定的燃料、潤滑油脂及液體物質。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保修服務協議範文3

甲 方

乙 方

一、保證

1.1雙方在簽署本協議時,保證均具有符合法律規定的資格簽署本協議,對各自的權利、義務、責任清楚明白,並願按協議規定嚴格執行。

1.2 乙方與甲方簽訂漢柏產品延續保修協議,在服務合作期間,乙方履行保修服務承諾相關約定。

二、保密

2.1保密內容:本協議的內容、本協議雙方因協商、簽署和履行本協議而知曉的對方的公司與商業的資訊或獲得的對方的公司與商業的資料;

2.2保密義務:

2.2.1限制保密內容的接觸範圍:只限於完成本協議的協商、簽署和履行所必需接觸的人員;

2.2.2採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使保密內容免於散發、傳播、披露、複製、濫用及被無關人員接觸;

2.2.3如有必要,一方有權要求對方返還或銷燬(返還、銷燬均指不能做任何形式的留底)相關資料;

2.2.4任何一方未經對方當事人書面同意,不得以公開、洩露等方式或因疏忽大意、未盡到足夠的注意義務而使任何第三人知道本協議內容。

2.3合理使用:合同一方為達到宣傳或促銷效果,而在宣傳活動、資料、節目中使用本協議的雙方當事人名稱和合作專案的名稱、數量的,不視為洩密。

2.4違約責任:

2.4.1違反2中任何一種情形的,視為侵犯商業祕密。

2.4.2若給對方造成任何損害後果的,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2.4.3若未給對方造成實際的損害後果或損害金額難以計算的,承擔違約責任,即酌情賠償合同金額的100-200%。

2.5有效期 本協議終止後,雙方仍需遵守本條款,直到保密內容通過合法渠道對外公開或為公眾所知為止。

三、不可抗力

3.1不可抗力是指雙方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但不限於政府行為、自然災害、戰爭、世界性零部件缺貨等事件,且該情況妨礙、影響或延誤一方根據本協議履行相關義務。

3.2因不可抗力而影響其履行本協議項下義務的一方應立即通知另一方,盡最大努力克服相關事件,並於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十日內,採取快捷、安全的方式將有關當局或公證機構出具的相關證明檔案提供對方確認,無正當理由而不按約定提供證明檔案的一方當事人不能因不可抗力而減免其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協議的責任。

3.3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已經盡了最大努力,仍導致本協議無法履行或無法完全履行或遲延履行的,不承擔違約責任,直至不可抗力事件消除為止。

四、不可讓與性

沒有乙方事先書面同意,甲方不應就本協議內容進行轉讓。

五、證明和登記

5.1依據法律、法規、行業管理部門的規定或應甲方要求,本協議或本協議中業務內容需要辦理證明、登記或履行相應審批手續的,由甲方負責辦理並承擔相應費用。

5.2甲方如違反本條約定,導致乙方遭受罰款或其它損失的,由甲方賠償乙方全部損失。

六、協議解除

6.1任何一方提前解除本協議的,需提前30天書面通知另一方;本協議另有規定的除外。

6.2如甲方因自身原因提前解除本協議的,應依據約定的標準先付清乙方已提供服務的費用,並支付一倍的已發生服務費用作為其提前解除協議給乙方造成的損失的賠償;

6.3如乙方因自身原因提前解除本協議的,不得要求甲方支付已發生的服務費;

七、適用法律、爭議解決方式

7.1本協議及與本協議相關的附件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7.2本協議在履行中發生的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雙方同意將本協議產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爭議由本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予以管轄。

八、協議生效及其它

8.1本協議自雙方蓋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 ]年[ ]月[ ] 日 8.2本協議一式肆份,雙方各執 貳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3本協議之附件、補充協議具有與本協議同等的法律效力,補充協議與本協議有衝突時,補充協議的效力優先於本協議。

8.4本協議取代雙方在此之前就本合作專案所達成的一切口頭或書面協議。

8.5本協議如需變更、補充及其它未盡事宜的解決,應由雙方協商一致,並簽署書面協議,方可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