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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商品房買賣合同(通用17篇)

欄目: 房地產商合同 / 釋出於: / 人氣:2.27K

成都市商品房買賣合同 篇1

備案號:_______________

成都市商品房買賣合同(通用17篇)

售房人(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購房人(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_____》、《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向甲方購買商品房,達成如下協議:

一、乙方所購商品房位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該商品房的具體幢號、建築結構、設計用途、建築面積如下

房屋幢號 建築結構 設計用途 建築面積                                  該商品房交付時如有面積差異,以房屋產權監理機關實測面積為準。  三、甲方應向乙方出示所售房屋的下列證件

1.國有地地使用證,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房屋所有權證,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該商品房銷售價格為:實得建築面積(即套內面積)_________元/平方米(公攤面積按建造成本折算入實得面積單價),房款共計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幣__________________。

五、付款方式及付時間甲、乙雙方按下列第_________種約定辦理。

1.乙方在合同簽訂之日起_________日內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甲方給予乙方_________%優惠,即實付房款總額_________元。

2.乙方在合同簽訂之日起_________日內首付房款_________元,餘款在__________________付清。

3.甲、乙雙方約定其他方式付款或乙方屬貸款(按揭)購房,甲、乙雙方就此項內容另訂補充合同。

六、乙方如未按合同第五條約定給付房款,屬乙方違約。甲方按下列第______種約定追究乙方違約責任。

1.終止合同,乙方按應付房款的_________%向甲方支付違約金,甲方實際經濟損失超過乙方支付的違約金時,實際經濟損失與違約的差額部分由乙方據實賠償。

2.合同繼續履行,乙方按_________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七、甲須於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將竣工驗收(包括建築工程質量驗收和規定必須的綜合驗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給乙方,如因__________________,除甲、乙雙方協商同意解除或變更合同外,甲方可據實延期。

八、除本合同第七條約定的特殊情況外,甲方如果未能按合同約定期限,將該商品房交付乙方,屬甲方違約,乙方按下列第_____種約定追究甲方違約責任。

1.終止合同,甲方按乙方應付房款的_________%向乙方支援違約金,乙方實際經濟損失超過甲方支付的違約金時,實際經濟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部分由甲方據實賠償。

2.合同繼續履行,甲方按_________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九、甲方所售商品房面積與產權監理機關實測面積差異在±_________%(含本數)至±_________%以內,按實測面積結算房款;差異超過±_________%(含本數),乙方按下列第_______種約定辦理。

1.終止合同,甲方在乙方提出終止合同要求之日起_________日內,將乙方已付房款退還乙方,並按_________利率給付利息。

2.合同繼續履行,雙方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預售商品房在開發建設過程中,甲方對原設計方案進行調整和修改,必須在調整和修改的方案批准後_________日內書面通知乙方,乙方應在收到該通知之日起_________日提出退房或與甲方協商一致簽訂補充協議。乙方要求退房,甲方須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____日內將乙方已付房款退還乙方,並按_________利率給付利息。

十一、甲方所售商品房在交付給乙方時,該商品房的配套環境和配套設施,必須符合甲方售房時所作的承諾和雙方約定。該商品房的裝飾、裝修、配套設施、裝置的標準、保修責任和質量要求,必須符合附件《商品房使用說明書》和《商品房質量保證書》中所作的說明、規定和承諾。

十二、甲方將該商品房交付乙方後,應協助乙方在_________日內到房屋產權監理機關辦理權屬登記手續,如因甲方過失造成乙方不能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權屬登記的,乙方按下列第_________種約定處理。

1.終止合同,甲方須在乙方提出終止合同要求之日起_____日內將乙方已付房款退還乙方,並按乙方已付房款的____%支付違約金

2.合同繼續履行,甲方按_________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十三、甲、乙雙方在簽訂本合同時,應當依照政府相關規定,同時簽訂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

十四、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議定,交簽訂補充協議。

十五、本合同連同附件及補充協議共_________頁,一式三份,經甲、乙雙方簽字後生效,雙方各執一份,_____市房屋產權監理處備案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六、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甲、乙雙方同意按下列第______種約定處理。

1.由______________委員會_____。

2.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七、其他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簽章):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1.在_____市錦江、青羊、金牛、武侯、高新區範圍內銷售的商品房,本合同首頁須與_____市房屋產權監理處聯機列印後備案。購房人右要合同簽訂後持本合同到_____市房屋產權監理處或者撥打(語音信箱)查詢備案資訊。

2.本合同的部條款,當實際情況未發生或當雙方不作約定的,應在空格處打“/”,以示刪除。

3.本合同由_____市房地產管理局統一監製。

成都市商品房買賣合同 篇2

出賣人:_________________

註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註冊號:

企業資質證書號:

法定代表人:_______聯絡電話:_____

郵政編碼: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

註冊地址: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註冊號:________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國籍____

【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註冊號】_____

地址: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姓名:_____國籍: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買受人和出賣人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商品房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專案建設依據出賣人以___________方式取得位於___________、編號為___________的地塊的土地使用權。

第三條買受人所購商品房的基本情況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以下簡稱該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圖見本合同附件一,房號以附件一上表示為準)為本合同第一條規定的專案中的:第___________【幢】【座】___________【單元】【層】___________號房。

該商品房的用途為___________,屬___________結構,層高為___________,建築層數地上___________層,地下___________層。

該商品房陽臺是【封閉式】【非封閉式】。

第四條計價方式與價款

1.按建築面積計算,該商品房單價為(___________幣)每平方米______元,總金額(___________幣)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萬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元整。

2.按套內建築面積計算,該商品房單價為(___________幣)每平方米__________元。

總金額(__________幣)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萬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元整。

第五條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

根據當事人選擇的計價方式,本條規定以【建築面積】【套內建築面積】(本條款中均簡稱面積)為依據進行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

當事人選擇按套計價的,不適用本條約定。

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有差異的,以產權登記面積為準。

商品房交付後,產權登記面積與合同約定面積發生差異,雙方同意按第__________種方式進行處理:

1.雙方自行約定:

2.雙方同意按以下原則處理:

(1)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的,據實結算房價款;

(2)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時,買受人有權退房。

買受人退房的,出賣人在買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內將買受人已付款退還給買受人,並按__________利率付給利息。

買受人不退房的,產權登記面積大於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補足;

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產權歸買受人。產權登記面積小於合同登記面積時,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絕對值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

產權登記面積-合同約定面積

面積誤差比=─────────────×100%

合同約定面積因設計變更造成面積差異,雙方不解除合同的,應當簽署補充協議。

第六條付款方式及期限

1.一次性付款_____________

2.分期付款______________

3.其他方式______________

3.其他方式______________

第七條買受人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買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付款,按下列第__________種方式處理:

1.按逾期時間,分別處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_____日之內,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_____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2)逾期超過_____日後,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買受人按累計應付款的_____%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買受人願意繼續履行合同的,經出賣人同意,合同繼續履行,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_____(該比率應不小於第(1)項中的比率)的違約金。本條中的逾期應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條規定的到期應付款與該期實際已付款的差額;採取分期付款的,按相應的分期應付款與該期的實際已付款的差額確定。

第八條交付期限出賣人應當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依照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將具備下列第_____種條件,並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商品房交付買受人使用:商品房交付後,產權登記面積與合同約定面積發生差異,雙方同意按第__________種方式進行處理:

1.該商品房經驗收合格。

2.該商品房經綜合驗收合格。

3.該商品房經分期綜合驗收合格。

4.該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檔案。

5.___________________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雙方協商同意解除合同或變更合同外,出賣人可據實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賣人在發生之日起_____日內告知買受人的;2._______________________3.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出賣人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除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特殊情況外,出賣人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期限將該商品房交付買受人使用,按下列第_____種方式處理:1.按逾期時間,分別處理(不作累加)1)逾期不超過_____日,自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最後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_____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2)逾期超過_____日後,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解除合同的,出賣人應當自買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達之日起____天內退還全部已付款,並按買受人累計已付款的_____%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買受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合同繼續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最後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______(該比率應不小於第(1)項中的比率)的違約金。2.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規劃、設計變更的約定經規劃部門批准的規劃變更、設計單位同意的設計變更導致下列影響到買受人所購商品房質量或使用功能的,出賣人應當在有關部門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買受人:(1)該商品房結構形式、戶型、空間尺寸、朝向;(2)____________________(3)____________________(4)____________________(5)____________________(6)____________________(7)____________________

買受人有權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做出是否退房的書面答覆。買受人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未作書面答覆的,視同接受變更。出賣人未在規定時限內通知買受人的,買受人有權退房。買受人退房的,出賣人須在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天內將買受人已付款退還給買受人,並按__________利率付給利息。買受人不退房的,應當與出賣人另行簽訂補充協議。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條交接商品房達到交付使用條件後,出賣人應當書面通知買受人辦理交付手續。雙方進行驗收交接時,出賣人應當出示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證明檔案,並簽署房屋交接單。

所購商品房為住宅的,出賣人還需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出賣人不出示證明檔案或出示證明檔案不齊全,買受人有權拒絕交接,由此產生的延期交房責任由出賣人承擔。由於買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雙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處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條出賣人保證銷售的商品房沒有產權糾紛和債權債務糾紛

因出賣人原因,造成該商品房不能辦理產權登記或發生債權債務糾紛的,由出賣人承擔全部責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條出賣人關於裝飾、裝置標準承諾的違約責任

出賣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裝飾、裝置標準應符合雙方約定(附件三)的標準。達不到約定標準的,買受人有權要求出賣人按照下述第______種方式處理:

1.出賣人賠償雙倍的裝飾、裝置差價。2._________________3.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條出賣人關於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築正常執行的承諾

出賣人承諾與該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關聯的下列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築按以下日期達到使用條件:1._____________________2._____________________3._____________________4._____________________5._____________________如果在規定日期內未達到使用條件,雙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處理:1._____________________2.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受人有權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做出是否退房的書面答覆。買受人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未作書面答覆的,視同接受變更。出賣人未在規定時限內通知買受人的,買受人有權退房。3.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條關於產權登記的約定出賣人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後______日內,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如因出賣人的責任,買受人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的,雙方同意按下列第______項處理:

1.買受人退房,出賣人在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_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房價款退還給買受人,並按已付房價款的______%賠償買受人損失。

2.買受人不退房,出賣人按已付房價款的_____%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第十六條保修責任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商品住宅的,《住宅質量保證書》作為本合同的附件。出賣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質量保證書》承諾的內容承擔相應的保修責任。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非商品住宅的,雙方應當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詳細約定保修範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內容。

在商品房保修範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出賣人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賣人原因造成的損壞,出賣人不承擔責任,但可協助維修,維修費用由購買人承擔。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七條雙方可以就下列事項約定:

1.該商品房所在樓宇的屋面使用權_____________

2.該商品房所在樓宇的外牆面使用權_______

3.該商品房所在樓宇的命名權__________

4.該商品房所在小區的命名權__________

第十八條買受人的房屋僅作__________________使用,買受人使用期間不得擅自改變該商品房的建築主體結構、承重結構和用途。

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規定者外,買受人在使用期間有權與其他權利人共同享用與該商品房有關聯的公共部位和設施,並按佔地和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面積承擔義務。出賣人不得擅自改變與該商品房有關聯的公共部位和設施的使用性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九條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按下述第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條本合同未盡事項,可由雙方約定後簽訂補充協議。

第二十一條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條本合同連同附件共______頁,一式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況如下:出賣人__份,買受人__份,__份,__份。

第二十三條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條商品房預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內,由出賣人向__________________申請登記備案。

出賣人(簽章):____________買受人(簽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簽章)(簽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成都市商品房買賣合同 篇3

售房人(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購房人(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向甲方購買商品房,達成如下協議:

一、乙方所購商品房位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該商品房的具體幢號、建築結構、設計用途、建築面積如下

房屋幢號建築結構設計用途建築面積

該商品房交付時如有面積差異,以房屋產權監理機關實測面積為準。

三、甲方應向乙方出示所售房屋的下列證件

1.國有地地使用證,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房屋所有權證,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該商品房銷售價格為:實得建築面積(即套內面積)_________元/平方米(公攤面積按建造成本折算入實得面積單價),房款共計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幣__________________。

五、付款方式及付時間甲、乙雙方按下列第_________種約定辦理。

1.乙方在合同簽訂之日起_________日內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甲方給予乙方_________%優惠,即實付房款總額_________元。

2.乙方在合同簽訂之日起_________日內首付房款_________元,餘款在__________________付清。

3.甲、乙雙方約定其他方式付款或乙方屬貸款(按揭)購房,甲、乙雙方就此項內容另訂補充合同。

六、乙方如未按合同第五條約定給付房款,屬乙方違約。甲方按下列第______種約定追究乙方違約責任。

1.終止合同,乙方按應付房款的_________%向甲方        支付違約金,甲方實際經濟損失超過乙方支付的違約金時,實際經濟損失與違約的差額部分由乙方據實賠償。

2.合同繼續履行,乙方按_________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七、甲須於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將竣工驗收(包括建築工程質量驗收和規定必須的綜合驗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給乙方,如因__________________,除甲、乙雙方協商同意解除或變更合同外,甲方可據實延期。

八、除本合同第七條約定的特殊情況外,甲方如果未能按合同約定期限,將該商品房交付乙方,屬甲方違約,乙方按下列第_____種約定追究甲方違約責任。

1.終止合同,甲方按乙方應付房款的_________%向乙方支援違約金,乙方實際經濟損失超過甲方支付的違約金時,實際經濟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部分由甲方據實賠償。

2.合同繼續履行,甲方按_________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九、甲方所售商品房面積與產權監理機關實測面積差異在±_________%(含本數)至±_________%以內,按實測面積結算房款;差異超過±_________%(含本數),乙方按下列第_______種約定辦理。

1.終止合同,甲方在乙方提出終止合同要求之日起_________日內,將乙方已付房款退還乙方,並按_________利率給付利息。

2.合同繼續履行,雙方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預售商品房在開發建設過程中,甲方對原設計方案進行調整和修改,必須在調整和修改的方案批准後_________日內書面通知乙方,乙方應在收到該通知之日起_________日提出退房或與甲方協商一致簽訂補充協議。乙方要求退房,甲方須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____日內將乙方已付房款退還乙方,並按_________利率給付利息。

十一、甲方所售商品房在交付給乙方時,該商品房的配套環境和配套設施,必須符合甲方售房時所作的承諾和雙方約定。該商品房的裝飾、裝修、配套設施、裝置的標準、保修責任和質量要求,必須符合附件《商品房使用說明書》和《商品房質量保證書》中所作的說明、規定和承諾。

十二、甲方將該商品房交付乙方後,應協助乙方在_________日內到房屋產權監理機關辦理權屬登記手續,如因甲方過失造成乙        方不能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權屬登記的,乙方按下列第_________種約定處理。

1.終止合同,甲方須在乙方提出終止合同要求之日起_____日內將乙方已付房款退還乙方,並按乙方已付房款的____%支付違約金

2.合同繼續履行,甲方按_________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十三、甲、乙雙方在簽訂本合同時,應當依照政府相關規定,同時簽訂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

十四、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議定,交簽訂補充協議。

十五、本合同連同附件及補充協議共_________頁,一式三份,經甲、乙雙方簽字後生效,雙方各執一份,成都市房屋產權監理處備案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六、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甲、乙雙方同意按下列第______種約定處理。

1.由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七、其他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

1.在成都市錦江、青羊、金牛、武侯、高新區範圍內銷售的商品房,本合同首頁須與成都市房屋產權監理處聯機列印後備案。購房人右要合同簽訂後持本合同到成都市房屋產權監理處或者撥打6279090(語音信箱)查詢備案資訊。

2.本合同的部條款,當實際情況未發生或當雙方不作約定的,應在空格處打“/”,以示刪除。

3.本合同由成都市房地產管理局統一監製。

成都市商品房買賣合同 篇4

甲方(賣方):

乙方(賣方):

甲乙雙方就房屋買賣事宜,經協商一致,自願達成如下協議。

一、轉讓房屋

甲方自願將坐落於 房屋出售給乙方,房屋所有權證證號為: ,共有權證號: ,產權面積為: 平方米,使用性質為: ,國有土地使用證號為: ,乙方對該房屋充分了解後願意購買。該房屋轉讓時所佔有的土地使用權一併轉讓。

二、轉讓價格

經過甲、乙雙方議定,上述房屋轉讓成交價為人民幣(大寫) ,人民幣(小寫) 元(含經濟適用住房補貼 萬元整,《長沙市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發放憑證》編號: )。

三、稅費繳納

甲、乙雙方約定在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過程中所繳納的稅費由 承擔。

四、付款方式

雙方約定,房屋所有權轉移的全額價款按下列第 種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

應於本合同簽訂之日起 日內一次性支付。

2、分期付款

(1)第一期

(2)第二期

(3)第三期

3、銀行按揭付款

應於本合同簽訂之日起 日內支付首期房款人民幣 元,餘款 元在 日內由買方向銀行申請以按揭方式付清,如未能付清,則本合同自動終止。

五、交付

甲乙雙方應於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完成之日起 日內將轉讓房屋交付給乙方,並將與轉讓房屋有關的權利憑證同時交付。甲方保證所轉讓的房屋權屬明晰,沒有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法律保障。否則,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由甲方承擔。

六、違約責任

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約定,均構成違約。違約方應依本合同的約定向守約方承擔違約責任。

七、爭議的解決

買賣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糾紛,應儘量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通過訴訟方式解決。

八、合同的儲存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長沙市房屋產權登記機構存檔一份。

九、補充條款

甲 方(簽章): 乙 方(簽章):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聯絡電話: 聯絡電話:

年月日

成都市商品房買賣合同 篇5

同雙方當事人:

出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註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註冊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業資質證書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機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註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資質證書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註冊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國籍(身份證)(護照)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國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買受人和出賣人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商品房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專案建設依據。

出賣人以出讓方式取得位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編號為______________地塊的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號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設用地批准書】【土地使用權證書】號為__________________,土地出讓面積為______________平方米。地塊規劃用途為______________,土地使用權年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至年____月____日____止。

出賣人經批准,在上述地塊上建設商品房,【現定名】【暫定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建設規劃許可證號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施工許可證號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商品房銷售依據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現房】【預售商品房】。預售商品房批准機關為廣州市國土房管局,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號為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買受人所購商品房的基本情況。

買受人所購的商品房為【現房】【預售商品房】(以下簡稱該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圖經________規劃部門批准,見本合同附件一,房號以附件一上表示為準)該商品房為本合同第一條規定的專案中的:第________【幢】【座】________【單元】【層】[自然層____] ____號房。

該商品房的用途為________,屬________結構,層高為________米,建築層數:地上____層,地下________層。

該商品房陽臺屬【封閉式】的________個,【非封閉式】的______個。

該商品房【合同約定】建築面積共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內建築面積_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分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築面積________平方米。

買受人在簽訂本買賣合同時,應與出賣人或其委託的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協議》。

第四條 計價方式與價款。

出賣人與買受人約定按下述第______種方式計算該商品房價款: 1、該商品房屋屬預售,按【套】【整層】出售,按套內建築面積計算,該商品房單價為(幣)每方米______________元,總金額為( 幣)____億____千____百____拾____萬____千____百____拾____元整。

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築面積的建設費用計入套內建築面積銷售單價內,不再另行計價。

2、該商品房屋屬預售,按整幢出售,按建築面積計算,該商品房單價( 幣)每平方米______元,總金額(幣)____億____千____百____拾____萬____千____百____拾____元整。

3、該商品房屋屬現房,按【套】【整層】【整幢】出售,總金額為(幣)____億____千____百____拾____萬____千____百____拾____元整。

當事人選擇按套計價的,不適用本條約定。

合同約定計價面積與實測計價面積有差異的,以實測計價面積為準。商品房交付後,實測計價面積與合同約定計價面積發生差異,雙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種方式進行處理:

第五條 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

1、雙方同意按以下原則處理:

1)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0.6%以內(含本數)的,買賣雙方不作任何補償;

2)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0.6%以上(不含本數)至3%以內(含本數)的,買賣雙方按實測計價面積及本合同約定的房屋單價據實結算;

3)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過3%(不含本數)時,買受人有權退房。

買受人退房的,出賣人在買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內將買受人已付款退還給買受人,並按________利率付給利息。

買受人不退房的,實測計價面積大於合同約定計價面積時,面積誤差比3%以內(含本數)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補足;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產權歸買受人。實測計價面積小於合同約定計價面積時,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本數)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絕對值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

面積誤差比=(實測計價面積-合同約定計價面積)/合同約定計價面積×100%

因設計變更造成面積差異,雙方不解除合同的應當簽署補充協議。

2、雙方自行約定: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  付款方式及期限。

買受人應當按時如期將房價款支付到《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指定的售房款銀行監控賬號上(已竣工專案買受人可將房價款直接支付給出賣人)。

監控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監控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受人按下列第______種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分期付款;

1)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全部房價款的______%;計( 幣)__-__億____千____百____拾____萬____千____百____拾____元整。

2)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全部房價款的______%;計( 幣)__-__億____千____百____拾____萬____千____百____拾____元整。

3)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全部房價款的______%;計( 幣)__-__億____千____百____拾____萬____千____百____拾____元整。

4)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全部房價款的______%;計( 幣)__-__億____千____百____拾____萬____千____百____拾____元整。

5)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全部房價款的______%;計( 幣)__-__億____千____百____拾____萬____千____百____拾____元整。

3、其他方式

第七條  買受人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買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付款,按下列第____種方式處理:

1、按逾期時間,分別處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____日以內,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____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2)、逾期超過____日後,出賣人有權提出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買受人按累計應付款的____%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買受人願意繼續履行合同的,經出賣人同意,合同繼續履行,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____(該比率應不小於第1項中的比率)的違約金。

第八條  交付期限。

出賣人應當在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依照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將具備下列第____種條件,並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商品房交付買受人使用:

1、該商品房經驗收合格。

2、該商品房經綜合驗收合格。

3、該商品房經分期綜合驗收合格。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雙方協商同意解除合同或變更合同外,出賣人可據實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賣人在發生之日起____日內告知買受人的;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 出賣人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除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特殊情況外,出賣人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期限將該商品房交付買受人使用,按下列第____種方式處理:

1、按逾期時間,分別處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過____日,自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最後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____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2)逾期超過____日後,買受人有權提出解除合同。買受人解除合同的,出賣人應當自買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達之日起____天內退還全部已付款,並按買受人累計已付款____%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買受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合同繼續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最後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一____(該比率應不小於第1項中的比率)的違約金。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 規劃、設計變更的約定。

該商品房預售後,出賣人不得擅自變更該商品房專案的規劃、設計。確需變更的,出賣人應書面徵得買受人同意。不同意變更的買受人可要求終止買賣合同。出賣人應在買受人提出終止合同申請的30天內退回已付購房款及利息(以付款日起至退款日止為期,以退期日同期銀行固定資產貸款利率計算)。

第十一條 交接。

商品房達到交付使用條件後,出賣人應當書面通知買受人辦理交付手續。雙方進行驗收交接時,出賣人應當出示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證明檔案,並簽署房屋交接單。所購商品房為住宅的,出賣人還需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出賣人不出示證明檔案或出示證明檔案不齊全,買受人有權拒絕交接,由此產生的延期交房責任由出賣人承擔

由於買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雙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處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條 出賣人保證銷售的商品房沒有產權糾紛和債權債務糾紛。

因出賣人原因,造成該商品房不能辦理產權登記或發生債權債務糾紛的,由出賣人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三條 出賣人關於裝飾、裝置標準承諾的違約責任

出賣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裝飾、裝置標準應符合雙方約定(附件三)的標準。達不到約定標準的,買受人有權要求出賣人按照下述第____種方式處理:

1、出賣人賠償雙倍的裝飾、裝置差價。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條 出賣人關於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築正常執行的承諾。出賣人承諾與該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關聯的下列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築按以下日期達到使用條件: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果在規定日期內未達到使用條件,雙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處理: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條 關於產權登記的約定

出賣人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後____日內,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如因出賣人的責任,買受人不能在房屋交付使用後____日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的,雙方同意按下列第____項處理。

1、買受人退房,出賣人在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房價款退還給買受人,並按已付房價款的____%賠償買受人損失。

2、買受人不退房,出賣人按已付房價款的____%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條 保修責任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商品住宅的,《住宅質量保證書》作本合同的附件。出賣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質量保證書》承諾的內容承擔相應的保修責任。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非商品住宅的,雙方應當以合同附件形式詳細約定保修範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內容。

在商品房保修範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出賣人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賣人原因造成的損壞,出賣人不承擔責任,但可協助維修,維修費用由購買人承擔。

第十七條

雙方可以就下列事項約定:

1、該商品房所在樓宇的屋面使用權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

2、該商品房所在樓宇的外牆面使用權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八條

買受人的房屋僅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使用,買受人使用期內不得擅自改變該商品房的建築主體結構、承重結構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規定者外,買受人在使用期間有權與其他權利人共同享用與該商品房有關聯的公共部位和設施。並按佔地和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面積承擔義務。

出賣人不得擅自改變與該商品房有關聯的公共部位和設施的使用性質。

第十九條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述第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廣州市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條

本合同未盡事項,可由雙方約定後簽訂補充協議。

第二十一條

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連同附件共____頁,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況如下:

出賣人一份,買受人一份,廣州市房地產交易所一份。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雙方簽訂後30天內向廣州市房地產交易所辦理登記手續後生效。

出賣人(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受人(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登記部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登記時間:____年____月____日

成都市商品房買賣合同 篇6

甲方(出售方):

乙方(購買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它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買賣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房屋買賣達成如下協議:

一、標的物

1、甲方所擁有的坐落於_,建築面積為88平方米,其現用途為自住。

2、甲方已於20__年4月28日取得上述房屋的原購房合同。

3、甲方自願將上述房屋所有權及房屋使用權轉讓給乙方,乙方自願購買該房屋,甲方保證上述房屋所有權及房屋使用權無產權糾紛和無債權糾紛,否則,由甲方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二、房屋價款

買賣雙方同意按套計價,該房屋總價款為人民幣壹拾貳萬捌仟元整。

三、付款方式

買賣雙方同意按下述方式支付房款:一次性付款,乙方於辦理該房屋付款之日一次性付清全部購房款。

四、房屋交付

甲方應於簽訂房屋合同之日起7日內將合同約定房屋交付乙方,

房屋內裝置、設施及裝飾按口頭協商執行。

五、甲乙雙方權利與義務

1、在辦理產權過戶手續時,乙方按國家規定各自承擔有關稅費。甲方承擔原房屋過戶稅費。

2、甲方已裝修費用已計入房屋總價,隨房屋轉讓給乙方,雙方不得再另行結算。房屋交付前發生的物業管理費、水電費、煤氣費、電話費、網路費及有線電視訊號費用由甲方承擔。房屋交付後發生的物業管理費、水電費、煤氣費、電話費、網路費及有線電視訊號費用由乙方承擔。

3、甲方應按合同約定期日將合同約定房屋交付乙方。甲方未按約定日期交付房屋的,自本合同約定的交付期滿第二天起實際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購房款萬分之三的違約金。

甲方逾期交房達10日,乙方有權解除合同,並可要求甲方支付已付購房款3%的違約金;乙方願繼續履行合同的,自本合同約定的交付期滿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購房款萬分之三的違約金。

4、甲乙雙方自簽訂本合同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交易部門提出交易申請。

5、乙方交付房產全款後,而甲方不能交房時,則甲方應立即退回已付房產全款,並向乙方支付總房款的5%的賠償金。

六、因訂立本合同和履行本合同產生的爭議,包括合同效力,違約糾紛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以下幾種方式解決:

1、向新洲區仲裁委員會提交仲裁;

2、向房屋所在地法院起訴。

七、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及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具有相同效力。

八、本合同於20__年4月7日在武漢市新洲區心連心中介所簽訂。

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十、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公證處備案一份,中介公司備案一份,各份具有相同效力。

甲方姓名:

住址:

身份證號:

聯絡電話:

乙方姓名:

住址:

身份證號:

聯絡電話:

成都市商品房買賣合同 篇7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於年月日簽訂了編號為NO:的《北京市外銷商品房預售契約》/《北京市商品房買賣合同》(下稱“該契約”)。現雙方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一致意見:

1.甲方同意按本協議約定的時間及條件與乙方處理相關事宜,依該契約的約定,甲方應向乙方返還雙倍定金、已付房價款及相應利息共計人民幣元,除尚未歸還之銀行貸款外,甲方需向乙方實際支付人民幣元。銀行貸款部分款項共計元由甲方年月日直接返還予貸款銀行,並向乙方提供銀行的收據,做為乙方與銀行解除借款合同的依據。

2.雙方同意甲方按照下列期限,分期將除銀行貸款部分外的購房款直接支付給乙方:

(1)年月日之前,甲方向乙方支付%計元直接返還款項。

(2)年月日之前,甲方向乙方支付%計元直接返還款項。

(3)年月日之前,甲方向乙方支付%計元直接返還款項。

(4)年月日之前,甲方向乙方支付%計元直接返還款項。

(5)年月日之前,甲方向乙方支付%計元直接返還款項。

(6)年月日之前,甲方向乙方支付款項計元,以及交付返還全部銀行貸款後銀行所提供的收據。

3.乙方如系以銀行抵押貸款方式支付部分房價款的,自本協議簽署之日起至該契約正式登出之日,每月應向貸款銀行支付的抵押貸款月均還款(下稱“月均還款”),由甲方支付,乙方給予必要的配合,且乙方無須再向甲方歸還。

4.甲方按本協議第2條第(6)款約定執行完畢後,雙方另行簽訂解約協議解除該契約。自該契約解除後,乙方不再對該契約項下的房屋及其相關建築享有任何權利,甲方有權另行處置該契約項下房產。在該契約解除之前,如果乙方不再要求退房、解約的,可與甲方另行協商。

5.甲方向乙方支付全款計元之後,並且雙方簽訂解除該契約的檔案生效後,乙方應授權甲方至北京市國土資源與房屋管理局(下稱“房地局”)辦理該契約登出登記手續之全部所需檔案(包括簽署遞交房地局的解約協議、返還甲方開具的付款票據和合同等)。

6.甲乙雙方同意該契約之登出登記手續於甲方向乙方支付完畢全部直接返還款項後15日內辦理。

7.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後甲方向乙方所支付首批還款計元到達乙方賬戶開始生效,壹式陸份,甲乙雙方各持叄份。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成都市商品房買賣合同 篇8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

合同當事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賣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註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註冊號___________ ;資質證書號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 ;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機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註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註冊號___________ ;資質證書號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國籍________;性別_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註冊號】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國籍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機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註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註冊號___________ ;資質證書號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買受人和出賣人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商品房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專案建設依據

出賣人以________方式取得位於__________ 、編號為____________的地塊的土地使用權,面積_______平方米,規劃用途為____________ ,土地使用年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日止。

出賣人經批准,在該地塊上投資建設_________商品房。

該專案的有關批文如下:

1、《國有土地使用證》

頒發機關:_______________ ;編號:_______________ ;

2、《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頒發機關:_______________ ;編號:_______________ ;

3、《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

頒發機關:_______________ ;編號:_______________ 。

第二條 商品房銷售依據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現房】【預售商品房】。

1、該商品房作為現房,出賣人已於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向武漢市城市綜合開發管理辦公室備案。

2、該商品房作為預售商品房,已取得武漢市城市綜合開發管理辦公室核發的《武漢市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編號為武開管預售[ ]______號。

第三條 買受人所購商品房的基本情況

買受人所購商品房為本合同第一條規定的專案中的第____【幢】【座】_____單元_____層____號房。

該商品房所在樓宇的主體結構為_____結構,建築物地上層數為_____層,地下層數為______層。

該商品房的用途為_______ ,層高為______米。該商品房戶型結構為______房_____廳_____廚______衛,封閉式陽臺______個,非封閉式陽臺_____個(見附件一)。

該商品房【合同約定】【產權登記】建築面積共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內建築面積_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與共用房屋分攤建築面積_______平方米(有關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築面積構成說明見附件二)。

如無特別約定,該商品房在建築材料、設計、防火、給排水、隔音、照明、節能、車庫等方面均應當符合有關的國家強制性標準的規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買受人所購商品房所在專案的基本情況

1、綠地率_______%,道路建築面積_______平方米,物業管理用房建築面積______平方米,社群居委會用房建築面積______平方米;

2、停車場建築面積_______平方米;

3、會所建築面積_________平方米;

4、 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五條 計價方式與價款

該商品房【屬於】【不屬於】政府定價的商品房。

出賣人與買受人約定按下列第________種方式計算該商品房價款:

1、按建築面積計算,該商品房單價為(________幣)每平方米________元,總金額(_____幣)______千_____百______拾______萬______千______百____拾______元整。

成都市商品房買賣合同 篇9

委託人:________電話 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

工作單位:______居間人: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住所:___________

甲方欲購買房屋一套,特委託乙方提供賣房人的資訊,幫助甲方與賣房人簽定《房屋買賣合同》。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以諮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欲購買房屋的基本情況

房屋坐落:_____區;

建築面積和格局:_____

房屋用途:____(住宅或公寓或商業用房等);

房屋朝向:______

房屋建成年限:____

房屋總價款:______

付款方式:_____一次性或需銀行貸款。

房屋性質為央產房或經濟適用房或房改房或商品房,或者房屋性質不限。

以上為基本意向,最終以甲方實際看中的房屋為準。

第二條:甲方委託事項

1、乙方代為尋找賣房人;

2、乙方帶領其實際參觀房屋;

3、乙方代為審查賣房人基本情況等。

第三條:甲方義務

甲方根據乙方通知參觀房屋;

甲方經乙方介紹認識賣房人,不得私下與賣房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

支付居間費用。

第四條:乙方義務

乙方應當根據甲方要求挑選合適的房屋。

乙方通知甲方參觀房屋,應當提前x小時。

乙方應當向甲方如實提供賣房人的資訊;

如甲方需銀行提供貸款支付購房款,乙方指導甲方辦理銀行貸款。向甲方提供合作的銀行、銀行認可的房屋評估機構以及銀行認可的律師事務所等。

第五條:委託期限

本合同委託期限為x月,期滿之前,甲方不得解除委託。

或甲方可以解除本委託,但因其解除委託行為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合同期滿乙方未找到賣方的,本合同終止。

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續定委託合同。

第六條:乙方報酬

乙方完成居間事項,即甲方與乙方提供的賣房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甲方向乙方支付x元的居間服務報酬。該報酬於甲方與乙方提供的買房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之日支付。

第七條: 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應認真履行本合同,如有違約,應賠償守約方的損失。

第八條:爭議解決

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的爭議應先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或向北京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選擇其一)。

本合同共x頁,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____份,雙方各執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委託代理人):___ 乙方:____

_____年 ___月______日

成都市商品房買賣合同 篇10

第1部分 合同背景

第1條 合同原則:鑑於目前買賣雙方因為合同不明造成諸多爭議,為充分保護雙方的合法權益,明確出賣人的合同義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的有關規定,本著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一致,就買受人購買出賣人商品房一事達成本合同。

第2條 文字定義:

(1)合同中所稱“合同”、“本合同”、“約定”等係指目前出賣、買受雙方所簽訂的補充合同,其他合同則冠以合同的具體名稱;

(2)本合同中所稱“房屋”、“本房屋”、“商品房”或“本商品房”等係指目前出賣、買受雙方簽訂合同即將買賣的商品房;

(3)本合同所稱“本樓”或者“樓房”係指買受人所購商品房所位於的樓座;

(4)本合同中所稱“小區”、“社群”係指房屋所處於的社群;

(5)本合同中所指“退房”,是指買受人解除購房合同的行為。

第3條 合同標的:本房屋位於  市  區(縣)  路  號,目前施工進度情況參照由出賣人提供的照片。

第4條 合同目的:出賣人知道買受人購買商品房係為自己住用、通過出租獲得利潤或者在商品房升值時通過及時轉讓獲得利潤,或者行使相關的所有權或用益物權以獲得利益。出賣人承諾在買受人購買此房屋後,除作為住宅使用外,還可以作為公司辦公用房使用,可以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機構的註冊登記許可。如不能達到此標準,則買受人有權退房;如買受人暫不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於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5條 協商地點:本合同在簽訂及履行過程中,由各方依次選擇談判地點,分別為出賣人銷售場所(  市  區(縣)  路  號)或者為買受人及買受人的代理人指定的場所(  市  區(縣)  路  號),各方應在會面協商時準備好應當提供的檔案資料,以節省雙方的時間。

第6條 銷售廣告:買受人根據出賣人於   年  月  日刊登在 報第 版的廣告,參考出賣人提供廣告(包括文字、圖片、音像資料、電子出版物、網路),與出賣人就購買商品房一事進行協商;出賣人承諾商品房及周邊環境符合廣告所描述之內容,雙方就可預見的內容進行約定,如雙方沒有在涉及房屋質量、裝修、周邊環境等細節作出說明時,則出賣人提供或釋出的廣告及宣傳品可作為證據,證明出賣人承諾提供房屋符合廣告宣傳品中文字及圖案的描述。

第7條 土地權利:本專案由北京市政府有關機構批准立項,專案的批准文號為: ;批准檔案的主要內容為: 。本宗土地原所有權人為: ,原土地使用權人為: ,國有土地出讓合同編號為: ;土地使用證號碼為: ,土地使用權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土地使用權性質為: (商業或住宅)。

第8條 權利擔保:考慮到目前出賣人無法提供正式《國有土地使用證》,為保證買受人的權利,出賣人承諾於  年  月  日前向買受人提供正式《國有土地使用證》,並且在他項權利記錄中不會有任何擔保抵押記錄,如到期不能提供,則買受人有權要求退房,出賣人則應當承擔全部違約責任;如出賣人不同意退房,或者雖然同意退房卻未自同意之日起 日內使買受人取回全部房款以前;出賣人都將因缺少《國有土地使用證》而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9條 規劃許可:用地規劃批准部門為: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

第10條 銷售許可:房屋銷售許可部門為:      ,房屋銷售許可證:        ;出賣人承諾已經依照《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可以提供、辦理並具備辦理銷售許可的全部檔案。

第11條 施工許可:施工許可部門:      ,施工許可證:    開工證:     。建築企業:總設計單位:       ,建築師姓名:      ,註冊建築師號碼:      ,總施工單位:      ,總監理單位:        。

第12條 商品房標準:商品房將適用標準為:        作為本商品房的設計和建築標準。商品房驗收:由     負責驗收;由      負責進行質量評價。

第2部分 房屋質量

第13條 質量原則:考慮到買受人支付的價款,買受人所購房屋各項驗收標準不僅要達到合格要求,還應當達到優良標準;出賣人不得僅以房屋質量合格來履行合同義務,而是應當在滿足基本質量要求的前提下,同時還需要達到買受人的特別要求,並證明其各項驗收標準均達到優良等級。

第14條 防震減災:考慮到買受人所購房屋將可能在未來時間內長期使用,出賣人應當向買受人提供樓房地震安全效能評價測試報告,以使買受人的安全在未來得到保障,否則買受人有權退房;暫不退房的,則出賣人應當將房屋修復,修復前視為未交房,並按日向買受人支付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15條 牆體平直:房屋的牆體及平面均應當平直,傾斜角度不得大於0.1度,計算方法為:高度差/直線距離;不平直情況並不得超過政府規定的標準;如無法達到此標準,則買受人有權退房;暫不退房的,則出賣人應當將房屋修復,修復前視為未交房,並按日向買受人支付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16條 防水情況:房屋頂棚無水漬、廚房及廁所防水良好、上下水管與地板結合處無漏水、滲水;如無法達到此標準,則買受人有權退房;暫不退房的,則出賣人應當將房屋修復,修復前視為未交房,並按日向買受人支付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17條 表面裂縫:出賣人承諾商品房內部無任何裂縫,保溫層牆壁表面平整,瓷磚地板平整無鬆動、無爆裂、無間隙;出賣人保證房屋的沉降情況優於北京政府頒佈的最高要求,並對於可能發生的加速沉降或不均勻沉降情況對質量產生的影響向買受人提供檢測及評估報告。如果雙方無法對是否是裂縫達成共識的,則雙方從樓內業主中隨機選擇3人,由這3人確定是否屬於裂縫、漏水、滲水、牆體平直等,此3人的觀點應當作為有效證據。出賣人有義務申請有關機構就此問題進行評價,如出賣人不予以申請,則視為存在裂縫,買受人有權退房。

第18條 質量檔案:考慮到房屋質量將在未來相當的時間內對買受人的安全與收益要求有巨大影響,而提供完全的質量檔案是出賣人不可推卸的責任與義務,為充分保證買受人的知情權,出賣人除提交竣工驗收備案表以外,還應當向買受人提供如下檔案:

(1)施工單位的竣工報告;

(2)監理單位工程質量評價報告;

(3)勘察單位質量檢查報告;

(4)規劃部門出具的認可檔案;

(5)衛生部門出具的水質檢驗合格檔案;

(6)環保部門出具的認可檔案;

(7)消防部門出具的消防驗收合格檔案;

(8)電梯工程監督報告;

(9)施工單位簽署的質量保修書;

(10)抗震評估機會出具的地震安全效能評價報告;

第19條 檔案交付:

(1)全部質量檔案上述檔案應當於入住前交付給買受人,沒有上述檔案不視為交房;即使買受人入住,仍有權出賣人每日承擔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2)如無法按時交付上述檔案,則買受人有權退房;暫不退房的,則出賣人應當將房屋修復,修復前視為未交房,並按日向買受人支付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20條 質量標準:商品房設計質量不應低於各級政府有關機構頒佈的最有利於買受人的標準,本合同最後所列明的各項規範及標準均為出賣人應當遵守的強制性標準,即出賣人所提供的房屋質量不得低於各項規範的要求;如無法達到此標準,則買受人有權退房;暫不退房的,則出賣人應當將房屋修復,修復前視為未交房,並按日向買受人支付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21條 質量證明:考慮到出賣人的優勢地位,出賣人在房屋交付時應當向買受人提供證明其質量合格的申報手續及質量評價報告;當買受人對此報告提出異議時,出賣人應當證明這種異議不成立;出賣人不能證明的則視為存有質量瑕疵,在瑕疵未消除前不視為交房。

第22條 質量評價:出賣人在交付商品房前應當提供質量評價報告;買受人有權查驗與商品房質量相關的全部檔案,有權委託相關機構對商品房質量進行重新評價;如出賣人拒絕提供檔案,或者在買受人申請重新質量評價時拒絕進行協助,則視為房屋質量不符合規定而不能交房;則買受人有權退房,暫不退房的視為未交房,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3部分 戶型空間

第23條 商品房戶型:  室  廳  衛  浴  廁  廚,本商品房使用率為:

第24條 起居室尺寸:長度:  寬度:  高度:  其他:  (毫米);

第25條 書房尺寸:長度:  寬度:  高度:  其他:  (毫米);

第26條 臥室尺寸:長度:  寬度:  高度:  其他:  (毫米);

第27條 衛生間尺寸:長度:  寬度:  高度:  其他:  (毫米);

第28條 廚房尺寸:長度:  寬度:  高度:  其他:  (毫米);

第29條 陽臺尺寸:長度:  寬度:  高度:  其他:  (毫米);

第30條 過道尺寸:長度:  寬度:  高度:  其他:  (毫米);

第31條 套內樓梯:長度:  寬度:  高度:  其他:  (毫米);

第32條 重要門窗:長度:  寬度:  高度:  其他:  (毫米);

第33條 貯藏空間:長度:  寬度:  高度:  其他:  (毫米);

第34條 房屋層高:     毫米;室內淨高:    毫米。

第35條 立平面圖:平面圖中所列面積如無特別說明均為套內使用面積;立面圖中所列尺寸如無特別說明均為淨高度。

第4部分 房屋面積

第36條 建築面積:

(1)文字定義:商品房銷售的建築面積為套內建築面積與分攤的公用面積之和。

(2)總建築面積為:   平方米,套內建築面積為:  平方米,陽臺建築面積:   平方米,另室內牆體面積為:    平方米。

第37條 建築面積變化:

(1)面積範圍:買受人所購商品房約定建築面積為   平方米,如果經過實際測量後,面積在  至  平方米之間的,則雙方據實結算,多退少補。

(2)面積超出:買受人所購商品房建築面積經過實際測量後,大於   平方米的,出賣人無權要求買受人支付多餘價款,並且應當據實辦理產權登記。

(3)面積不足:買受人所購商品房建築面積經過實際測量後,小於   平方米的,出賣人應當根據與約定建築面積的差值,雙倍向買受人支付多收價款,並且應當據實辦理產權登記,當此面積小於 ,買受人有權退房,暫不退房的視為未交房,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4)面積費用:鑑於目前買受人所購商品房面積所適用的契稅為2%,如果因為出賣人的原因使面積擴大,導致買受人不得不支付比原來稅率更高的稅費,因此而多支付的稅費,由出賣人承擔;買受人同時有權不支付由於面積擴大所引起的各種費用(物業管理費、取暖費用等)的增加,必須支付的由出賣人承擔,買受人保留退房的權利。

第38條 分攤的公用面積:

(1)文字定義:可分攤的公用面積是指與商品房在同一幢樓內且為本樓提供公共服務的建築面積。

(2)基本原則:此部分僅存在於與本樓內部並與本樓建築結構中存有相連結的部分並且僅向本樓居住者提供非營利性服務,不符合此條件的建築不得計入公攤面積。

(3)分攤構成:公共門廳、電(樓)梯前廳、電梯井、電梯間、電梯機房、管道井、消防控制室、水泵房及僅為本樓服務的其他裝置間;套與公用建築空間之間的分隔牆及外牆(包括山牆)牆體面積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

(4)面積核實:因分攤的公用面積涉及範圍大、操作過程複雜,使買受人無法核對及查實,可能給合同一方提供欺詐機會;為保證交易的公平性,出賣人根據《房產測量規範》和《房產圖圖式》提供公攤面積的構成與尺寸,以使買受人可以根據自有的條件對面積進行核對。

第39條 套內建築面積:

(1)文字定義:套內建築面積為套內使用面積、套內牆體面積和陽臺建築面積三者之和。

(2)面積範圍:買受人所購商品房約定套內建築面積為   平方米,如果經過實際測量後,面積在  至   平方米之間的,則雙方據實結算,多退少補。

(3)面積超出:買受人所購商品房套內建築面積經過實際測量後,大於   平方米的,出賣人無權要求買受人支付多餘價款,並且應當據實測面積辦理產權登記。

(4)面積不足:買受人所購商品房套內建築面積經過實際測量後,小於   平方米的,出賣人應當根據與約定套內建築面積的差值,雙倍向買受人支付多收價款,並且應當據實測面積辦理產權登記。

(5)比例增加:交房後,套內建築面積、建築面積與合同約定相比都發生增加的,應當按相同比例增加,建築面積增加的比例大於套內建築面積增加比例的,買受人無須為任何增加的面積支付費用。

(6)比例減小:交房後,建築面積、套內建築面積與合同約定相比都減少的,應當按相同比例減少;建築面積減少的比例小於套內建築面積減少的比例的,出賣人應當按照最有益於買受人的原則退款,買受人有權選擇諸多方案中的一個。

第40條 套內使用面積:

(1)文字定義:套內使用面積是指各功能使用空間(如臥室、起居室等)牆體內表面所圍合的水平投影面積之和。

(2)面積構成:臥室面積:   平方米、書房面積   平方米,客廳面積:   平方米、衛生間面積各為:   平方米;面積的數字以出賣人現有的平面圖紙為標準。

第41條 使用面積變化:

(1)面積範圍:買受人所購商品房約定使用面積為   平方米,如果經過實際測量後,面積在   至   平方米之間的,則雙方據實結算,多退少補。

(2)面積超出:買受人所購商品房使用面積經過實際測量後,大於   平方米的,出賣人無權要求買受人支付多餘價款,並且應當據實測結果辦理產權登記。

(3)面積不足:買受人所購商品房使用面積經過實際測量後,小於   平方米的,出賣人應當根據與約定使用面積的差值,雙倍向買受人支付多收價款,並且應當據實測結果辦理產權登記。

第42條 露臺面積:鑑於露臺面積並不計算在買受人購買面積之中,出賣人將面積為: 平方米的露臺之使用權交付給買受人,買受人在使用過程中無須支付物業管理費;如出賣人或者第三人或者行政機構阻礙買受人使用此部分面積,則出賣人應當根據平均房價的三倍與按露臺總使用面積計算應當退還給買受人的費用。

第43條 面積測量:房屋分攤的公用部分、面積及全部長度尺寸應當註明,經過測量的應當提供符合《房產測量規範》和《房產圖圖式》的測量報告,使買受人有權可以獲得精確的詳細內容。

第44條 測量機構:測量機構應當是取得中央政府機構測繪專業管理機構頒發的測量資格的機構,測量義務不得委託給他人;沒有專業資格的機構測量的資料無效,買受人有權拒絕支付房款。

第45條 面積核實:買受人有權根據測量報告對任何一個尺寸進行核實,此等核實無需複雜的測量工具,僅憑於任意一個市場上購買的米尺等測量工具即可進行測量。

第46條 面積自測:買受人有權在入住前或入住後對室內全部長度、寬度、高度尺寸進行測量;如果需要對全樓進行測量的,出賣人有義務向買受人提供與本樓相關的圖紙,買受人也可以召集樓內其他業主共同進行測量。

第47條 測量爭議:買受人入住前有權聘請有資質的機構入戶進行測量,如果測量結果與出賣人提供的測量結果有差異,則雙方有權提請法院或者有關機構進行最終決定,在此以前買受人有權先行入住,並且根據最有益於買受人測量的結果支付相關費用。

第48條 通知到場:當買受人對公共面積進行測量時,如果發現出賣人提供的尺寸與事實不符,則可以通知出賣人到場進行共同測量,此等通知可以通過電話、普通訊函或掛號信函或特快專遞或者傳真,買受人接到通知後應當到場;出賣人不到場的,買受人即可自行進行測量。

第49條 違約條件:買受人以約定方法得到的任一個尺寸結果,與出賣人提供的圖紙不符,則視為出賣人提供的公攤面積不合法,買受人有權拒絕支付公攤面積的費用;出賣人不得以此為理由拒絕交付房屋,並仍應及時為買受人辦理《房屋所有權證》。

第50條 違約責任:當出現上述違約條件後,出賣人應當在3日內雙倍退還公攤面積的價款作為違約金,不能退回的,逾期則每天應當支付總房價百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5部分 建築裝置

第51條 用水供應:出賣人在買受人入住時提供24小時供水,水源由市政機構提供,壓力為   。出賣人在買受人入住時提供24小時熱水,溫度為   ;價格   。如不能達到此標準,則買受人有權退房;如買受人暫不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於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52條 排水設施:出賣人在入住時保證買受人室內的排水設施可以使用。室內排水共有地漏   個,分佈在衛生間、廚房等。如不能達到此標準,則買受人有權退房;如買受人暫不退房,則出賣人應向買受人按日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標準為總房價的千分之一。

第53條 管道密封:出賣人應當在買受人入住時提供管道壓力測試資料,並保證管道不會出現任何洩露;如果室內發生液體或氣體洩露,導致買受人的裝飾裝修傢俱損壞的,如果買受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責任,則出賣人應當以  倍裝修傢俱款額或者每人每日  元作為賠償,以補償買受人在選擇裝修企業、設計施工所支付的費用與耗費的時間。如液體或氣體的洩露給買受人或其親屬或其他人員造成傷害,則出賣人應當同時承擔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

第54條 管線安裝:出賣人承諾不在商品房內通行任何公用管線。所謂公用管線是指管線內的物、氣體不直接從此管內進入到買受人室內且供買受人單獨使用;如有通過,則視為合同的變更,買受人有權拒絕支付任何費用,並有權要求出賣人進行修改;在修改完成以前,視為商品房仍未交付;不能修改的,則買受人有權退房;如買受人暫不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於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55條 電梯使用:本單元共有電梯部且不得少於兩部,型號為 ,額定載重量不得低於   公斤,每部電梯服務住戶數量不得超過   戶,電梯終生保修,買受人可以24小時使用電梯,並可以到達商品房所處層樓,等待時間不得超過   分鐘。如不能達到此標準,則買受人有權退房;如買受人暫不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於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56條 電梯安全:電梯安全的責任由出賣人承擔,當因買受人或其親屬或其他人員因乘坐電梯受到傷害,受害人及相關權利人有權要求出賣人同時承擔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

第57條 消防設施:出賣人提供的消防設施為: ;並在交房時取得消防機構的認可;如不能達到此要求,則買受人有權退房;如買受人暫不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於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6部分 電氣部分

第58條 電力供應:負荷  kva,計費裝置為   ,插座位置   ,數量   ,供電平面圖  ,可使用時間:  年  月  日。如不能達到此要求,則買受人有權退房;如買受人暫不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於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59條 通訊設施:線路數量  條,出口位置:見圖紙,使用時間為:  年  月  日,如不能達到此要求,則買受人有權退房;如買受人暫不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於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60條 其他線路:有線電視資料線至少一條,出口位置在: ,使用時間:  年  月  日。如不能達到此要求,則買受人有權退房;如買受人暫不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於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7部分 供暖與燃氣

第61條 供暖裝置:供暖裝置名稱 型號為: 生產企業: :適用標準: 。

第62條 裝置安全:安全使用時間20xx年,出賣人保證燃氣裝置的安全性,並承擔由此產生的產品質量責任;在產品質量爭議時由出賣人承擔質量無瑕疵的證明責任。

第63條 技術指標:在封閉狀態下的室溫不低於20度時每個月用氣量不高於300立方米,溫度: 溼度: 暖氣片數量 。如不能達到此要求,則買受人有權退房;如買受人暫不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於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64條 暖氣計費:暖氣價格不高於政府規定的標準,計費方式 及價格 每月每平方米。

第65條 使用時間: 出賣人承諾應當於  年  月  日開通暖氣供應。如不能達到此要求,則買受人有權退房;如買受人暫不退房,則出賣人向買受人按日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標準為總房價的千分之一

第66條 燃氣品質:燃氣裝置: 計量裝置: 計費方式及價格: ;燃氣安全裝置為 。

第67條 使用時間:燃氣交付使用時間為   年  月  日,如不能達到此要求,則買受人有權退房;如買受人暫不退房,則出賣人按日支付相當於總房價千分之一的千分之一。

第8部分 裝修標準

第68條 室內裝修標準為:見附件標準,出賣人提供的附標標準包括裝修部位、工程量、裝修標準。

第69條 室內裝修總價格為:見附件價格,出賣人提供的附件價格包括各工程部分的材料單價與總價。

第70條 室內裝修標準:室內經過裝修不得低於或者超過下述標準《人造板及其製品中甲醛釋放限量》、《溶劑型木器塗料中有害物質限量》、《膠粘劑中有害物質限量》、《木傢俱中有害物質限量》、《桌布中有害物質限量》、《聚氨乙烯卷材地中有害物質限量》、《地毯、地毯襯墊及地毯用膠粘劑中有害物質釋放限量》、《混凝土外加劑釋放限量》、《建築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及其他安全標準。

第71條 違約責任:裝修交付使用時間為   年  月  日,如不能達到此交付時間要求並符合前述質量標準,則買受人有權退房;如買受人暫不退房,則出賣人向買受人按日支付相當於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9部分 室內環境

第72條 日照時間:考慮到採光系決定房屋價格的重要構成內容,出賣人承諾房屋全年在日照時間最短的一天(冬至日),其窗戶能夠接受的滿窗日照時間為6小時,由出賣人提供具體資料;如不能達到此標準,則買受人有權退房;如買受人暫不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於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73條 自然通風:考慮到室內通風系決定房屋價格的重要構成內容,出賣人承諾其自然通風效能不低於政府商品房設計標準的最高要求,具體內容由出賣人提供資料;如不能達到此標準,則買受人有權退房;如買受人暫不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於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74條 室內保溫:考慮到房屋保溫情況將對買受人的生活質量有重要影響,出賣人承諾室內保溫不低於政府商品房設計標準的最高要求,具體內容由出賣人提供資料;如不能達到此標準,則買受人有權退房;如買受人暫不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於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75條 房屋隔熱:考慮到房屋隔熱情況將對買受人的生活質量有重要影響,出賣人承諾外牆隔熱不低於政府設計標準的最高要求,具體內容由出賣人提供資料;如不能達到此標準,則買受人有權退房;如買受人暫不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於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76條 噪聲隔音:考慮到室內噪聲隔音將對買受人的身心健康有重要影響,出賣人承諾牆體隔聲情況不低於政府設計標準的最高要求,具體內容由出賣人提供資料;如不能達到此標準,則買受人有權退房;如買受人暫不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於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77條 電磁輻射:考慮到室內外電磁輻射可能嚴重影響買受人的身體健康,出賣人承諾不低於政府設計標準的最高要求,具體內容由出賣人提供資料;如不能達到此標準,則買受人有權退房;如買受人暫不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於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10部分 室外環境與綠化

第78條 周邊建築:本商品房周圍 米外無其他建築物,從本商品房各窗戶、門及門外50米內沒有公共垃圾處理場所、汙水處理站、供變電站、公共停車場、有軌交通工具等其他設施。

第79條 採光保障:出賣人應當知道在本樓房與其南側的建築物之間的距離,並承諾此距離絕對不會影響買受人所購房屋的採光;其間距係數不得少於1.8,以保證買受人所購商品房之室內的採光。

第80條 環境綠化:本商品房  米範圍內不可能再建設任何非綠化設施,如不能達到此標準,則買受人有權退房;如買受人暫不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於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81條 綠地定義:所謂綠地是處於房屋以外,種植於地面的自然植物,指高度不低於50釐米,可以包括楊樹、柳樹、槐樹、梧桐,其目的在於給買受人以心理上的舒適感覺,並且能夠產生隔音、清潔空氣的作用,綠化植物壽命不應低於20xx年。

第82條 綠地面積:考慮到綠地面積將對買受人生活有重要影響,出賣人承諾本社群綠地面積為:  平方米,綠化率不應低於北京市標準,交付時綠化率的計算方法為地面綠地面積與總建築面積之比,房屋交付時本社群的綠化率不低於30%,交付使用時間:  年  月  日;如不能達到此要求,則買受人有權退房;如買受人暫不退房,則出賣人向買受人按日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標準為總房價的千分之一。

第83條 氣味條款:本商品房敞開門窗後,不會聞到任何異味;室內在任何條件下均不會出現異味。雙方對是否是異味有爭議的,可以隨機選擇3人進行評價,以多數人的意見作為最終結果;此三人的決定如果未被執行,其決定應當在訴訟中作為決定性證據。

第84條 環保噪聲:本商品房敞開門窗後,白天來自室外的聲音不高於60分貝,夜晚不高於50分貝,室內原有裝置不會產生任何聲音。如不能達到此要求,則買受人有權退房;如買受人暫不退房,則出賣人向買受人按日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標準為總房價的千分之一。

第85條 電磁輻射:出賣人承諾不在房屋室外500米內及本商品房樓上建造或允許他人建造任何電磁發射裝置,包括尋呼臺發射臺、行動電話發射臺、廣播電視轉發臺或其他有輻射的裝置;如果有此設施,無論是否影響人體健康,買受人均有權退房,出賣人將承擔違約責任。如不能達到此要求,則買受人有權退房;如買受人暫不退房,則出賣人向買受人按日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標準為總房價的千分之一。

第11部分 社群及設施

第86條 社群名稱:本商品房所屬社群經政府地名管理機構確定為:   ,本小區屬於政府管理機構認可的合法社群。考慮到社群名稱的穩定性有利於買受人購買房屋的增值,因此出賣人承諾將在未來時間內始終使用的名稱為 ;如此名稱發生變化,出賣人承諾將賠償給買受人總房價百分之三,作為因名稱變更給買受人造成損失的賠償。

第87條 自用車位:出賣人向買受人提供安全停車的車位壹處,具體位置為:     ,買受人無須為此車位支付任何費用;如果需要支付費用則每月不超過  元,且在買受人於  年  月  日時即開始使用。

第88條 用地面積:本社群總用地面積為:    ,總建築面積為:     平方米,其中商品房面積為     平方米,公用建築面積為      米,重要指標:容積率:    。

第89條 建築總量:社群共有樓房     幢,其中一期工程     幢,二期工程      幢,各期工程的開工時間與竣工時間分別為:    年    月   日和   年   月   日。

第90條 設施使用:社群所屬的共用設施係為社群居民生活、工作方便而建設,不應當向買受人及其家庭成員收取費用,其功能不得侵害買受人利益,設計及建築標準均不低建設部相關技術標準。

第91條 參考標準:本社群的公用設施的具體質量、數量由出賣人提供資料標準,不能提供的應當按照出賣人的各種廣告資料作為標準。

第92條 公共設施:幼兒園      個,面積為     平方米,交付使用時間:   年   月   日;學校  個,其中國小  個,中學  個,面積為   平方米,交付使用時間:  年  月  日 ;醫院( 級 等)  個,面積為  平方米,交付使用時間:  年  月  日 ;停車場  個,面積為   平方米,交付使用時間:  年  月  日 ;郵局  個, 交付使用時間:  年  月 日 ;娛樂設施: 交付使用時間:  年  月  日;郵政交付使用時間:  年  月  日 ;電話接通時間:  年  月  日 。

第93條 道路交通:交通公路等級為:  公路寬度:  道路質量:  ;所述公路或者道路應當可通過車輛,否則不視為交付,交付使用時間:  年  月  日 ;本商品房可使用道路為寬度不低於6米,社群內應當有人車分行的道路,以保證買受人與家庭成員安全交通,道路標識應當符合國家或北京市最高標準。

第94條 居住安全:交付時社群內不應當有正在建設的建築物,在買受人可能經過的道路絕對不允許有任何可以產生墜落的物品;道路平面絕對不得有可能阻礙行人或者車輛的坑、溝、井或者其他產生危險的建築物或者構築物。

第95條 商品房標識:社群內的所有建築物應當有明確的標識,以利於買受人的特殊家庭成員能夠順利找到買受人所購商品房。

第96條 建設標準:出買人承諾本社群的設計與施工標準不低於《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中的最高標準,如果北京市有更為有利的設計規範,買受人有權適用此規範,雙方對標準的選擇有爭議時,買受人有權從不同的標準選擇較為有利的條款適用。

第97條 違約確定:對出賣人提供的各種設施是否合乎約定,應當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由買受人與出賣人共同隨機選擇三人,選擇方法見本合同爭議解決中的約定,由其對此爭議做出仲裁裁定。

第98條 違約責任:出賣人違反上述約定的,應當繼續履行合同,交房時間從承諾全部履行完畢之日開始計算,詳細條款見本合同的違約責任;出賣人不能在寬限期(  日)內完成交付的,買受人有權退房,如買受人暫不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於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12部分 價格付款

第99條 公平價格:

(1)買受人所購房屋價格為 (大寫:  元);

(2)出賣人不得將同幢的其他房屋以明顯優於買受人的價格出售給其他買受人(差額應在合理範圍內),否則將認為是對買受人的歧視或價格欺詐,出賣人承諾並承認買受人有要求同等優待的權利。

第100條 分期付款:如房屋目前尚不能交付使用,而買受人一次將全部房款交付給出賣人顯然存有巨大風險,為此雙方商定以如下方式向出賣人支付房款:

(1)第一次付款:相當於總房價的20%,由買受人自行於簽訂合同時支付;

(2)第二次付款:相當於總房價的20%,由買受人通過貸款銀行於房屋主體竣工後支付。

(3)第三次付款:相當於總房價的20%,由買受人通過貸款銀行於全部內部裝置安裝完畢後支付。

(4)第四次付款:相當於總房價的20%,由買受人通過貸款銀行於房屋全部裝修工程竣工後支付。

(5)第五次付款:相當於總房價的20%,由買受人通過銀行於房屋交付使用且入住後支付。

第101條 工期證明:上述施工進度應當與實際情況相符,而且出賣人應當提交設計企業、施工企業和監理企業出具的證明,此證明除證明工期已經達到付款期限外,還應當由簽字證明人承諾如果不能證明工期進度的,則簽字企業及簽字人承擔連帶欺詐賠償責任。

第102條 銀行貸款:如因出賣人原因致使買受人無法取得銀行貸款,則出賣人在10日內比照退房條款歸還買受人已經支付的全部房款。

第103條 買受人原因:出賣人證明系買受人原因致使買受人無法取得銀行貸款,則出賣人在10日內比照退房條款歸還買受人已經支付的全部房款。

第13部分 房屋交付

第104條 交付含義:本合同所稱交付是指佔有權及使用權的交付,以保證買受人可以正常使用,以實現居住目的,並不代表所有權的交付。

第105條 交付時間:商品房交付時間為   年  月  日,社群設施環境交付時間為  年  月  日。

第106條 交付程式:

(1)入住通知:出賣人向買受人發出入住通知書;

(2)書面簽收:買受人書面簽收“收到入住通知書”;

(3)鑰匙收條:買受人書面簽收“商品房鑰匙收到條”;

(4)隨附資料:出賣人提供商品房質量備案表、商品房長度高度細節尺寸及面積測量結果;

(5)其他條件:其他合同中約定的條件也應當具備,房屋交付時出賣人及其他任何第三方不應再收取任何費用作為買受人入住的先決條件,否則買受人有權依此每天獲得總房價百分之一的賠償金。

(6)不視為交房:上述條件缺少任何一條,均不構成商品房的交付。

第107條 入住費用:入住前買受人應當支付以下費用:物業管理費、產權證費用、車位費用及其他由買受人享受服務的代辦費用,除此外無須支付任何費用。

第108條 強行入住:考慮到買受人在入住前已經支付了大量房款,因此出賣人在交付房屋時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礙買受人入住,出賣人同時應當保證所聘請的先期物業管理公司或者其他相關機構和人員也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礙買受人入住;當此等阻礙情況發生後,買受人有權不經過任何機構或人員的許可強行入住,此時任何人的阻擋行為均視為違法。

第109條 交付驗收:買受人在出賣人所建房屋完工後,可以進入室內進行觀察,並可以聘請相關專家對其進行評價,出賣人及其聘請的機構或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買受人及有關人員進入。買受人可以進行如下專案的評價與驗收:建築質量、室內設施、室內外環境、社群質量及其他驗收。

第110條 延遲交付:當出賣人無法按期交付時,則買受人有權通知出賣人解除合同,或者以予出賣人 日的寬限期,在寬限期內出賣人仍然不能交付的,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

第111條 交付效力:出賣人將房屋交付給買受人後,買受人即享有房屋的使用權、佔有權、出租權、收益權,並有權對房屋進行裝修。

第112條 檔案內容:商品房質量保證書及商品房使用說明書,其內容不得低於政府最高標準。如不能達到此要求,則買受人有權退房;如買受人暫不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於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14部分 初步驗收與保修

第113條 初步驗收:鑑於商品房質量無法立即做出判斷,買受人無法在交付使用後立即對質量做出判斷,因此雙方共同認為質量的評價與驗收是一個較長的過程,買受人僅能對外觀部分進行初步使用性評價。

第114條 保修內容:主體結構、公用部分、環境設施、建築外表部分、裝修部分、室內電氣部分、室內暖通部分及其他由出賣人提供的內容。

第115條 責任承擔:如果入住後發生漏水、裂縫等質量瑕疵,應當由出賣人承擔責任,並立即進行修復,出賣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將此責任轉移至第三方如不能達到此要求,則買受人有權退房;如買受人暫不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於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116條 保修期間:  年,從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不低於建設部《房屋建築工程質量維修辦法》的規定,當開始日期與交房日期不一樣的,則從交房日期開始,按最益於買受人的時間進行計算。

第117條 故障排除:自買受人電話通知後4小時內維修人員應當到達現場,8小時內將故障排除。如不能達到此要求,則買受人有權退房;如買受人暫不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於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15部分 權屬證明

第118條 房屋所有權:

(1)取得標誌:房屋所有權的取得以北京市政府頒發的《房屋所有權證》為標誌。

(2)取得時間: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最後期限為  年  月  日,如出賣人不能在此最後期限前使買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則確認為無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

(3)違約責任:一旦無法取得產權證後,出賣人應當30日內立即退還買受人已經支付的房屋款,並且賠償買受人因此而產生的一切損失。

(4)選擇權利:當無法取得產權證後,買受人有權選擇是否退房,如果買受人同意延長,則可向出賣人發出同意延長辦證期的書面證明。

(5)所有權保證:出賣人保證出賣人目前的身份系合法的出賣人,出賣人經過審查後認為買受人目前的身份可以成為合法的購買人,因此出賣人保證買受人憑藉出賣人提供的檔案能夠在北京市房屋所有權登記機構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及他項權利證書,如買受人無法取得上述證明,則出賣人應當在10日內立即退還買受人已經支付的房屋款,並且賠償買受人因此而產生的一切損失:包括銀行的貸款利息、銀行罰息、訴訟費用、律師費用、裝修費用、誤工費用、無法居住而租賃房屋的租賃費用、交通費用、因重新購買房屋而產生價格上漲的損失及其他損失。

(6)費用分擔:在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時,雙方平均承擔稅款費用。

第119條 所有權證的辦理:

(1)出賣人有義務為買受人辦理所有權證書,在買受人入住前30天通知買受人支付辦理產權證所需要的全部材料,買受人提供全部材料後60日內出賣人將辦房屋所有權證的全部資料(包括出賣人的全部資料)交付給北京市房屋所有權證登記機構,並且出賣人承諾在   年  月  日前為買受人辦理完畢房屋所有權證;如買受人在此日期前不能取得所有權證的,買受人有權退房,如不能達到此要求,則買受人有權退房;如買受人暫不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於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2)買受人有權選擇是否自己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出賣人承諾出賣人提供的資料足以使買受人通過個人行為取得房屋所有權證;買受人自己辦理所有權證的,則自入住後60天內,最遲日期為  年  月  日,出賣人將全部相關手續交付北京市  區房屋土地管理局進行備案,並將備案情況書面通知買受人,以保證買受人憑此備案可以獨立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如不能達到此要求,則買受人有權退房;如買受人暫不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於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3)如果北京市 區房屋土地管理局在為買受人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時,認為出賣人提供的材料不足以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儘管買受人可能無法就此取得證據,但仍視為出賣人違約;出賣人只有通過取得權屬機構出具的證明出賣人手續完備的證明後才能免除自己的違約責任。此時出賣人應當根據北京市 區房屋土地管理局或者買受人的要求提供全部資料,如果自前述要求發出之日起60天內出賣人無法提供所需檔案,則買受人有權退房。如不能達到此要求,則買受人有權退房;如買受人暫不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於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120條 轉移效力:買受人取得所有權證書後,即取得與房屋相關的全部權利,涉及房屋的風險同時發生轉移,出賣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買受人行使對房屋的所有權。

第121條 土地使用權:考慮到我國目前實行的土地使用權制度,出賣人還應當向買受人提交《國有土地使用證》,並保證上面載有買受人的姓名與權利,此項證明應當在  年  月  日前為買受人辦理完畢。如不能達到此要求,則買受人有權退房;如買受人暫不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於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16部分 前期物業管理

第122條 物管公司:

(1)考慮到前期物業公司由出賣人選擇,出賣人應當保證物業管理公司有較好的聲譽,有相應的資格與能力來維護買受人的各項權利;

(2)如果出賣人希望買受人選擇物業公司,則應當將物業管理公司的情況通知買受人,以使買受人正確選擇,在買受人眾多的情況下,可以在某個約定的時間內,根據多數人的選擇進行決定。

第123條 服務期限:首期物業管理公司的服務期限不超過1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限屆滿後,由小區或者本樓業主管理委員會另行決定。

第124條 物管費用:物業公司的收費範圍與標準不得超過北京市政府的相關規定,其中保潔費:  元/每月每平方米;治安費  元/每月每平方米;水費:  元/每噸;電費: 元/每度;燃氣費:  元/每平方米;其他費用:  元。

第125條 管理責任:樓內外清潔,出賣人應當在買受人樓層設立可以方便使用的垃圾收集處,至少每小時清理一次;如果出賣人將此義務轉讓給首期物業管理公司,則應當保證其履行義務。出賣人選擇的物業公司應當保證買受人及親屬和相關人員的人身安全、財產安全及汽車安全。

第126條 社群安靜:出賣人應當承諾室外持續噪聲不高於60分貝,每小時持續時間不超過5分鐘,每月僅能有1天可產生噪聲,以保證買受人生活舒適不受影響。

第127條 服務時間:物業管理的時間至少在  年  月  日以前開始,以保證買受人能夠及時享受到相應的物業管理服務。

第128條 新公司選擇:當買受人成立業主委員會後,有權根據法律的規定,重新選擇物業公司,此等選擇過程不應當受到出賣人及其所選擇的初期物業公司的阻撓。

第129條 交接責任:出賣人應當保證初期物業公司將如下物品交付給新物業公司:

(1)圖紙:供水、排水、電信、暖通、建築平面圖、結構圖、強電圖、弱電圖、電梯、消防、公供區域的照明裝修衛生間、各門窗系統;

(2)大修基金:屬於買受人所有的用於維護房屋的大修基金;

(3)保險單據:原始物業公司向保險公司支付的各項財產、人身保險單據。

(4)預收費用:初期物業公司已經收取的但沒有使用的各項物業管理費用。

(5)對外合同:保安合同、戶外綠地維護合同、保潔公司的合同、系統裝置的維護合同等其他合同;

(6)保修單據:與初期物業公司購買的裝置相關的全部保修單據,以使業主選擇物業公司能夠有效地對上述裝置進行維護。

第130條 交接驗收:

(1)中央空調:空調機組、水泵、配電櫃、消防控制櫃、煙感控制系統、噴灑系統、電話系統、有線電視系統、避雷系統、電梯;

(2)故障記錄:初期物業公司應當對裝置或者其他部分存有的各項故障進行提示,沒有提示的,則在業主選擇物業公司進入後,三個月內發現的故障,均視為初期物業公司有維護義務,不能及時維護的,則應當承擔賠償義務。

第131條 交接責任:新物業公司及買受人組織有權對應當交付而沒有交付的物品進行追償,因為出賣人應當交付而沒有交付,不僅需要交付外,還應當承擔沒有及時交付給裝置維護造成的損失,並承擔將裝置復原所支付的費用。

第132條 證明責任:物業公司負責證明向買受人提供安全及時達標的物業服務,如不能證明則視為出賣人不能提供相應水平的物業服務。如不能達到此要求,則買受人有權退房;如買受人暫不退房,則出賣人向買受人按日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標準為總房價的千分之一.

第17部分 業主管理委員會

第133條 姓名知情:為方便買受人組織小區委員會或其他業主維權組織,當本樓居住者達到30%時,出賣人應當將其他業主的姓名及聯絡方法以信函形式告之買受人,以利於買受人與其他業主進行溝通;但考慮到不影響其他業主的權利,他們書面拒絕的除外。

第134條 知情權利:出賣人提供的各項證據和資料,如有相反證據足以說明與事實不符,則向買受人支付總房價百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135條 組織權利:買受人有權組織業主管理委員會,出賣人應當積極配合,為組織業主委員會提供有利證明檔案,使其可以及時在相關管理機構處獲得批評或登記。如不能達到此要求,則買受人有權退房;如買受人暫不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於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136條 通知權利:買受人有權向其他業主釋出資訊或者通告,並就質量或者物業管理問題與其他業主進行協商,出賣人不得阻礙買受人行使此權利;鑑於買受人的弱勢地位,出賣人對於買受人在業主管理委員會籌建或執行中的言行,不應向買受人提出任何侵權責任要求。

第137條 財物交付:出賣人應當將相關財產,在業主管理委員會成立後3日內開始辦理交接手續,每天工作時間不低於8小時,並且在30日將全部財產交付完畢,對於其中有損壞的財產應當修復或者以市場價格進行賠償;如不能達到此要求,則買受人有權退房;如買受人暫不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於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18部分 消費者權利保護

第138條 身份權利:買受人作為商品房的消費者,其知情權利及其他權利應當得到尊重和保護。買受人有權就組織業主維權機構在所居住區內或者新聞媒介釋出維權資訊,出賣人及聘請的前期物業管理公司不應阻礙買受人行使上述權利。

第139條 知情內容:買受人有權獲知與房屋相關的施工進度、設計、施工、監理、測量、物業管理機構的資格等資訊,有權取得與本商品房相關的設計檔案、與本商品房所有權相關的法律檔案影印件,並有權獲得與房屋相關的訴訟資訊。

第140條 施工進度:出賣人將根據向有關機構提供的工期進行施工,現有的工期計劃基礎部分(地基土石方、結構、正負零)將於   年  月  日完成;主體結構完工時間:   年  月  日;樓外屋面裝修完成時間:   年  月  日;室內裝修和設施安裝:   年  月  日;交付使用:  年  月  日。

第141條 工程監督:鑑於建築工程完工後,房屋質量的瑕疵可能在短時間內無法發現,為保護買受人的合法權利,買受人有權對施工工期和工程質量進行監督;當出賣人未按照合同約定由 完成建築工程時,或者承建人沒有按照政府的強制性規定進行施工時,或者監理人不能履行質量監督義務時,除非出賣人提出相應的擔保,買受人有權提出解除合同,無須等待最後交房日期;買受人暫時不退房的,則出賣人向買受人按日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標準為總房價的千分之一。

第142條 參與爭議:如出賣人可能與房屋相關的權利與其他第三方進入訴訟或者仲裁,例如設計施工監理擔保抵押等爭議,應當及時就法律檔案、開庭等事項通知買受人,以使買受人對於此事情對未來權利的影響做出正確的判斷,保護買受人的合法權利。

第143條 房屋驗收:買受人有權就商品房質量、商品房面積、環境質量、環境面積、水、電、暖、燃氣等可能影響商品房質量及居住質量的全部方面進行單項或者綜合驗收。

第144條 驗收方式:買受人有權查閱相關檔案原件,並有權影印;買受人有權聘請相關專家進入商品房內部進行鑑定;買受人進入前提前一天通知出賣人,出賣人應當安排人員協助鑑定,如出賣人或現場管理人員拒絕買受人進行鑑定,則視為出賣人違約。

第145條 驗收檔案:出賣人應在商品房專案竣工後90天內,提交市建築質量管理機構出具的質量檢測報告。如不能達到此要求,則買受人有權退房;如買受人暫不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於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146條 欺詐責任:出賣人不能證明自己向買受人提供的許可檔案影印件與真實的許可檔案系相同內容的,視為對買受人的欺詐;出賣人應當向買受人支付總房價款10%的違約金。

第147條 撤銷權:鑑於買受人的弱勢地位及房屋質量瑕疵顯示的長期性,及買受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權過程中,可能將遭受來自各方的脅迫,因此雙方均認為構成買受人行使撤銷權的事由可能在本合同簽字或房屋所有權證取得3年後出現,買受人有權在取得相關機構提供的評估、評價或監測報告後1年內(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就合同條款依法行使撤銷請求權,買受人承諾不以時效作為責任免除的理由。

第148條 消費者組織:買受人在簽訂本合同後,即有權組織其他消費者對出賣人的施工或者管理進行監督,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規定的各項權利,買受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買受人行使此項權利。

第149條 權利行使:買受人有權檢視原件,並有權保留影印件,出賣人應當書面回答買受人提出的各項質詢;如不能達到此要求,則買受人有權退房;如買受人暫不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於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19部分 抵押擔保

第150條 抵押登記:鑑於買受人在簽訂合同後即將支付大部分款項,而房屋在短期內尚不能交付,此等情況可能使買受人在未來面臨巨大風險;為此出賣人承諾將與買受人所購房屋相關的土地使用證及在建工程抵押給買受人,並在合同簽訂之日起3天到不動產抵押登記機構辦理抵押手續,並且應當在30天內將此程式辦理完畢,以使買受人在出賣人面臨破產風險時能夠優先得到受償,從而減小買受人可能產生的損失;如不能按時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則買受人有權退房;如買受人暫不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於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151條 定金情況:本合同簽訂之前,買受人已經於   年  月  日向出賣人支付定金  元,如出賣人不能按時交房,則除承擔買受人的延期交付的支付違約金的責任外,還承擔不能交付的雙倍返還定金的責任;如無法同時取得定金與違約金,則買受人有權從中選擇。

第152條 土地抵押:出賣人保證在買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前不得以任何形式抵押土地使用權。如不能達到此要求,則買受人有權退房;如買受人暫不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於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153條 抵押知情:買受人有權在任何時候,要求出賣人提供《國有土地使用證》,出賣人在買受人發出通知之日起三天內不能提供的,則視為出賣人違約。如不能達到此要求,則買受人有權退房;如買受人暫不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於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154條 禁止抵押:出賣人保證此商品房在轉移所有權以前未經過任何抵押,出賣人保證此商品房在向買受人轉移所有權過程中不會進行任何形式抵押;同時保證房屋竣工前的在建工程、施工原材料等未經過任何方式的抵押;如不能達到此要求,則買受人有權退房;如買受人暫不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於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155條 權利擔保:出賣人保證在商品房所有權轉移過程中,其他任何第三方不會對買受人所購的房屋提出任何權利(包括但不限於抵押權、留置權等)要求,不會要求買受人支付任何價款以達到取得所有權的目的。如發生此等情況,則買受人有權退房;如買受人暫不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於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156條 無效擔保:出賣人保證本合同的有效性,如本合同無效則由出賣人承擔全部責任,由出賣人賠償本合同所列的買受人之各項損失。

第20部分 合同變更

第157條 基礎變更:當出現買受人婚姻變化、買受人生理變化、買受人行為能力變化、買受人支付能力變化、買受人經營情況變化時,雙方應對合同進行變更。如不能達到此要求,則買受人有權退房;如買受人暫不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於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158條 買受人變更:如果買受人在本合同執行期間,家庭成員發生變化,出賣人應當根據買受人的要求,對本合同進行相應的修改;當離婚時,出賣人應當根據買受人的離婚協議或者判決或者調解書,將合同的買受人變更為買受人指定的人。

第159條 設計變更:考慮到本合同簽訂後,商品房尚未竣工,期間出賣人可能會對房屋的戶型(包括門窗的位置與大小尺寸)、面積、質量、社群設施等進行變動性修改,為此出賣人承諾此等修改在設計完畢後首先應當徵得買受人的書面同意及簽字,未經過此等認可程式,即使變更設計經過行政管理機構的許可,仍然視為違約;此時買受人有權退房,如買受人暫不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於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160條 義務轉讓:未經買受人書面認可,出賣人不得隨意轉讓本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未經買受人許可而轉讓的,買受人有權繼續向出賣人主張合同約定的權利。

第161條 權利義務轉讓:買受人有權將自己的全部權利和義務轉讓給自己的家庭成員,轉讓時出賣人應當簽字認可,並與新的買受人簽訂合同,現有的合同條款無條件適用於新的買受人,如需要增加新的條款,則另行協商;買受人將自己的權利和義務轉讓給家庭成員以外的其他人的,應當符合合同法的規定。

第21部分 合同終止與解除

第162條 合同終止:當出現以下情況時,本合同終止:

(1)出賣人按時按質交付商品房,買受人對商品房質量、環境質量、物業管理服務沒有提出任何異議時;

(2)出現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且買受人書面認可的其他情形時。

第163條 解除條件:出賣人沒有按時交付商品房、或出賣人沒有按約定提供商品房質量或者環境質量、或出賣人不能交付商品房、或出賣人不能履行本合同約定的其他責任時均可構成買受人解除合同退房的正當事由。

第164條 解除後果:合同解除後出賣人返還買受人已經支付的全部項款(包括銀行貸款及公積金貸款),並且賠償買受人的全部損失;對於延遲交付的應當支付延遲違約金,對於不能交付的還應當支付兩倍定金。

第22部分 退房條款

第165條 基本原則:雙方通過協議或者判決或者仲裁退房的,應當按照本部分規定的退房程式進行;雙方在計算本合同中任何一項費用或者金額時需要涉及比例計算的,均以總房價為依據。

第166條 退房通知: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的,可以通過掛號信或者傳真或者電話的形式向出賣人提出;有壹名證人(與買受人的身份關係不受限制)證明的,也應當認為買受人通過口頭提出過退房要求。

第167條 退房程式: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後15日內,出賣人應當退還買受人已經支付的全部房款,並且負責辦理買受人與貸款銀行解除或者終止合同的全部手續,在所述手續或者檔案尚未簽訂前,出賣人應當代替買受人向貸款銀行支付每月支付的本金與利息。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後,出賣人除承擔前述條款的義務外,還應當賠償買受人因請求損害賠償所支付的其他相關費用。

第168條 退還房款:出賣人應當在買受人發出退房通知後將全部購房款返還給買受人,並且辦理完畢向公積金管理機構或者貸款銀行還款手續。如果無法辦理完成前述內容,則自 買受人發出退房通知後第16日至買受人取得全部房款之日,出賣人應當每天向買受人支付總房款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169條 個人房款:出賣人在解除合同前先向買受人退還個人支付的購房款;不能支付的,則出賣人向買受人按日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標準為總房價的千分之一

第170條 銀行借款:自買受人發出要求退還房款的通知後,出賣人應當承擔買受人向銀行歸還貸款的義務,並且向買受人出示已經向銀行還清全部貸款及利息的協議或合同。

第171條 借款合同:出賣人應當承擔要求銀行與買受人解除合同的義務,如不能解除,則由出賣人承擔向銀行歸還借款的義務;同時出賣人向買受人按日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標準為總房價的千分之一。

第172條 雙倍定金:出賣人還應當向買受人支付雙倍定金,並不影響買受人基於出賣人延遲履行合同義務而取得相應的違約金。

第173條 支付違約金:出賣人還應當根據本合同的約定向買受人支付其他各種違約金。

第174條 其他費用:出賣人支付上述錢款後,買受人有權依法或依約要求支付其他費用。出賣人還應當根據本合同的約定和事實情況賠償損失,此種損失包括但不限於各種直接損失。

第175條 退房責任:如果在 年 月 日無法退還房款,應雙倍返還定金;上述專案的最終還款期限為 年 月 日,每延遲一日,出賣人向買受人支付總房款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176條 禁止行為:在出賣人沒有向買受人還清上述款項前,出賣人不得將買受人已購房屋出售、轉讓、抵押給其他任何人;如有前述行為的,則視為無效;買受人依然享有本合同規定的各項權利,直至出賣人清償完畢對買受人負有的全部債務。

第177條 責任擔保:無論是否經過訴訟或仲裁,如出賣人無法歸還房款,或賠償買受人的其他損失時,則應將尚未售出的房屋或在建工程或其他財產為作擔保提供給買受人。

第23部分 違約責任

第178條 責任前提:本合同所述內容為對雙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權利和義務的確認,考慮到買受人在購買房屋時可能承擔的巨大風險,如出賣人不能滿足合同中某條款中規定的義務,出賣人除承擔某條款中規定的違約責任外,還應承擔本部分條款中規定的其他責任,以使買受人的權利得到充分的尊重與保護。

第179條 責任種類:買受人有權選擇適用下列一種或幾種責任,向出賣人主張權利:

(1)全部房款:返還買受人已經支付的全部款項(包括銀行貸款及公積金貸款)。

(2)全部損失:出賣人應當根據本合同列明的內容,賠償買受人的全部損失。

(3)日違約金:出賣人向買受人按日支付相當於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4)雙倍定金:出賣人向買受人支付相當於雙倍定金的價款。

(5)權利選擇:當出賣人發生違約時,在確定責任時如果發生違約金與返還定金同時適用時,出賣人應當一併給付,

第180條 雙倍返還:考慮到買受人為購買房屋所承擔的巨大風險,如果出賣人不能如實履行義務,將給買受人造成無法彌補之損失,為此出賣人承諾,當出現如下情況時將除退還全部房款外,另外按日向出賣人支付相當於總房價的千分之一損失:

(1)土地權利瑕疵:指出賣人未根據土地出讓合同付清土地出讓金或其他相關價款;

(2)房屋權利瑕疵:指出賣人不能根據國內現行法律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合法證明,或者雖然取得的合法所有權,但是將這種權利抵押給其他任何第三方當事人;

(3)房屋質量瑕疵:指出賣人提供的房屋不能獲得有關機構做出的質量優良的等級評價;

(4)影響採光瑕疵:是指出賣人提供的房屋在採光方面不能保證全部南向窗戶(接受陽光一方)每日6小時的滿窗日照;

(5)社群社施瑕疵:是指出賣人提供的社群社施不能符合普通消費者根據其提供的廣告所產生的預期設想;

第181條 選擇權利:買受人有權就上述違約責任的一部分先行主張權利,一部分權利的實現並不表明買受人放棄其他權利,除非買受人書面同意不適用選擇條款。

第24部分 買受人損失

第182條 現實損失:買受人的損失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各項現實損失:支付的房款、買受人貸款利息、買受人已支付房款利息、購買商品房所產生的交通費用、保險費用、查閱資料的費用、公證費用、誤工費用。

第183條 預期損失:買受人的損失還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各項可以預見的費用:租賃其他居住地產生的租賃費用、因外界影響無法正常居住而外出租房的費用、商品房裝置質量造成的損失、因此可能的其他獲利機會、因房價上漲產生的價格損失,重新購買商品房時用於洽談合同的支出。

第184條 傷害損失:醫療費用、誤工損失;如因為出賣人提供的裝置導致買受人或者其親友傷殘的應支付至少10萬元至50萬元賠償金給受害人,導致死亡的應支付300萬元賠償金給繼承人。

第185條 救濟費用:買受人因為商品房質量、商品房面積、商品房交付時間、商品房環境向出賣人提起訴訟或者仲裁申請,出賣人應當承擔買受人的訴訟費用、仲裁費用、律師費用、鑑定費用、測量費用、評估費用。

第25部分 爭議與其他

第186條 救濟方式:當本合同產生爭議時,買受人有權選擇仲裁或訴訟;如果選擇仲裁,則仲裁管轄機構為:北京仲裁委員會;如果選擇訴訟,則訴訟管轄地為房地產所在地法院。

第187條 訴訟仲裁:由於買受人在購買房屋中處於弱勢地位,而且訴訟成本相對較大,因此買受人如果就退房提出訴訟或仲裁,可以先就定金或違約金或全部房款或部分房款或其他損失提出,如果法院判決出賣人應當退還上述訴訟請求的任何部分,則出賣人在收到此判決書後不但應當退還定金,而且還應當退還全部房款。

第188條 通知方式:買受人的關於主體資格、房屋設計、重大質量事件、室內任何長度或高度尺寸的任何變化均為合同的變更;等變更應當以書面形式在事件或者行為發生之日3日內以掛號郵件送達或者親自送達;出賣人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任何變動情況,沒有買受人的書面簽字認同,此變動不對買受人產生任何效力;如由此變動給買受人造成損失,則出賣人應當承擔全部責任。如果買受人不同意上述變化,則有權解除本合同,出賣人應當於3日內退還全部已經支付的房款;買受人也可暫不解除本合同,要求出賣人按原合同交付房屋,出賣人不能按照原合同交付的,則每天向買受人支付相當總房價千分之一違約金直到合同解除。

第189條 證明原則:鑑於出賣人在購買過程中處於優勢地位,而且由於出賣人保存於房屋建築所需要的全部設計施工等檔案,而買受人無法取得此類檔案,故則雙方發生爭議時,應當由出賣人負責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或者沒有違約,不能證明的則視為買受人有過錯或者有違約行為。

第190條 證明責任:買受人在向出賣人主張權利時,出賣人有證明買受人已經放棄權利要求的義務,如果出賣人無法證明買受人曾經書面放棄過權利,則認為買受人主張過此等權利;買受人有權先就證明責任向出賣人提起訴訟,出賣人應當根據買受人的要求提供證據、檔案或其他資訊。

第191條 民間仲裁:考慮到正式訴訟及仲裁可能會產生較大的費用,而某些問題可能無須複雜的法律知識僅憑常識即可做出判斷,出賣人與買受人在產生爭議時可以先就某些問題自願選擇民間人士進行仲裁,選擇的方式為雙方共同於某時某地隨機邀請三位人士,在雙方陳述各自觀點後由此三人迅速做出書面裁決;雙方應當尊重此裁決的效力,並且自願予以履行;考慮到此裁決可能不具備強制執行效力,但可作為有效證據在未來的訴訟或仲裁中加以使用。

第192條 適用法律:如果中央政府或者北京地方政府具有立法資格的機構頒佈新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標準,買受人有權進行選擇,如果出賣人需要適用或者必須適用的,應當將法律文字提供給買受人,並將影印件交付買受人。本合同在適用標準時,使用最優、最高或者最嚴等含義,均是指最有利於買受人的標準,如雙方發生爭議,則由買受人確定適用標準。

第193條 法律衝突: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如各種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標準之間有衝突之處,買受人有權選擇適用條款;如果新法律規章中規定過去的法律或者法規失效,而買受人認為應當選擇過去的法律或者法規時,則應當適用於過去的法律或者法規,除非買受人認為這種適用對自己不利。

第194條 合同解釋:本合同與《商品房買賣合同》有同等效力,如條款之間有不同含義,則由買受人決定適用何種條款;如本合同條款中存有缺、錯字,則由買受人進行更正解釋。本合同及其他相關檔案均使用漢語,文字為中央政府頒佈使用的現行簡化漢字;其他語言的文字僅作為參考,如需變更語言,需經當事人雙方書面同意。

第195條 合同數量:考慮到本合同在未來數十年內將作為買受人獲得房屋所有權的合法證明,因此合同數量將不同於一般情況,共計1式9份,雙方各執3份,買受人貸款銀行1份(如有多家貸款銀行則每個銀行1份),保險公司1份,權屬登記機構1份;

第196條 合同生效:買受人與出賣人或出賣人的代理人共同簽字後生效;考慮到合同將首先由買受人簽字,而後由出賣人最後蓋章,此前全部合同均由出賣人儲存,因此合同簽訂後出賣人應當向買受人提供一份由代理人簽字的影印件,待全部合同原件簽字或蓋章後,出賣人應當承諾負有將合同原件交付給買受人的義務;如果出賣人最終提供的合同原件與簽字影印件不一致,則全部合同無效(除非得到買受人的重新認可)。

第26部分 合同附件

第197條 雙方資料:出賣人資料包括:出賣人營業執照、出賣人資質證、出賣人代理人身份證;買受人資料包括:買受人身份證影印件,其他代理人身份證影印件。

第198條 許可檔案影印件:市政府立項證明、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包括附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房屋銷售許可證、開工證。入住時交付:房屋竣工驗收報告、商品房使用說明書、商品房質量保證書。

第199條 技術檔案影印件:商品房平面圖、電氣平面圖、供水平面圖、供暖平面圖、其他線路平面圖、裝修平面圖、細部施工圖。

第200條 上述及其他檔案,如果需要確定買受人是否收到,則以買受人提供的收據為依據;對於買受人提交的檔案,如果在買受人發出通知後10天內,出賣人沒有向買受人發出沒有收到檔案的宣告,則視為出賣人已經收到。

第27部分 法律法規及標準

第201條 基本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第202條 其他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及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北京市實施《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權屬登記管理辦法、房地產經營管理條例、商品房銷售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規劃法、北京城市規劃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北京市建築市場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北京市內銷商品房管理暫行規定(95-4-18)、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北京市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

第203條 質量面積: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築質量管理條例、北京市建築質量管理條例、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建設部《房產測量規範》(gb/t17986 1-20xx)、建設部《房產圖圖式》(gb17986 2-20xx)、《北京市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築面積分攤暫行規定》、《北京房地產測繪細則》。

第204條 相關技術規範:

(1)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gb50180);

(2)住宅設計規範(gb50096-1999);

(3)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j16);

(4)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45);

(5)民用建築設計通則(jgj37);

(6)民用建築隔聲設計規範(gbj118);

(7)民用建築照明設計規範(gbj133);

(8)民用建築節能設計標準(採暖居住建築部分)(jgj26);

(9)建築給排水設計規範(gbj15);

(10)採暖通風和空氣調節設計規範(gbj19);

(11)城鎮燃氣設計規範(gb50028);

(12)方便殘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築物設計規範(jgj50);

(13)民用建築熱工設計規範(bg50176);

(14)汽車庫建築設計規範(jgj100);

(15)建設部等機構頒發的其他建築裝修類規範及驗收標準;

附件(略)

成都市商品房買賣合同 篇11

合同雙方當事人和擔保人:

甲方(出賣人):

身份證: 聯絡電話:

住址: 郵政編碼:

乙方(買受人):

身份證: 聯絡電話:

住址: 郵政編碼:

丙方(擔保人):

身份證: 聯絡電話:

住址: 郵政編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出賣人(以下稱甲方)和買受人(以下稱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賣買商品房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條 商品房來源依據

甲方以單位統購的方式取得位於 ,商品房小區署名為 ,戶型為 ,本套建築面積為: 。

第二條 買受人所購商品房的基本情況

乙方購買甲方的商品房為本合同第一條規定專案中的房屋,基本情況為: - 1 -

第三條 計價方式與總價款

1、按建築面積計算,該商品房單價為每平方人民幣 仟元( 元)整;

2、該商品房(套)總價款為 。

第四條 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

1、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正負1%以內的,據實結算房價款;

2、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小於1%(不含1%),小於面積部分由出賣人將已付房款退還給買受人;如大於1%(不含1%)但不超過3%,由買受人按出賣人購房價(每平米3000元)付款。

3、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小於3%或超過3%(不含3%)時,買受人有權退房。

買受人退房的。出賣人在買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10天內將

買受人已付款全額退還給買受人,並按每月(計算到日)5%利率付給利息。

買受人不退房的。產權登記面積小於3%(不含3%),小於部分(面積)的房款由出賣人三倍返還買受人;超出3%(不含3%)面積的房款由出賣人承擔,產權歸買受人。

第五條 付款方式與期限

買受人採取分期付款方式。

1、首次付房價總款的10%,簽訂協議;

2、簽訂正式合同。簽訂合同後5日內再付房價總數的約60%;

3、出賣人向買受人交接房屋及房鑰匙後15日內,買受人交最後房價款剩餘的30%中的20%。

4、剩餘房總價的10%,等房產證辦理後付清。

第六條 買受人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買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規定時間付款,按下列方式處理:

1、按逾期時間,分別處理(不作累加);

2、逾期在15日內,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的萬分之三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3、逾期超過30日後,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買受人按累計應付款的0.5%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買受人願意繼續履行合同的,經出賣人同意,合同繼續履行,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五的違約金。

第七條 房屋交付期限

出賣人在同時符合下列條件及本合同約定的商品房交付買受人。

1、出賣人應當在20xx年6月30日前;

2、依照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關規定,該商品房經過工程質量驗收合格的;

3、該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檔案的。

4、以交給買受人所購商品房門鑰匙為標誌,並符合上述2、3要求的。

第八條 出賣人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出賣人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期限將商品房交付受買人使用,按下列方式處理:

1、按逾期時間,分別處理(不作累加);

2、未按本合同規定期限交房的,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解除合同,出賣人將買受人已付房款全額一次性退還給買受人,並按買受人累計已付款的50%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3、逾期不超過30日,如買受人願意繼續履行合同,出賣人從逾期的第一天起,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款的3%的違約金;

4、逾期超過30日,雙方解除合同,出賣人將買受人已付房款全額一次性退還給買受人,並按買受人累計衣服房款的60%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5、以上2、3種方式,買受人可在逾期第二天起15日內作出決定,決定後通知出賣人,出賣人按照上述規定,在5日內清理完一切經濟手續。

第九條 關於產權登記的約定

出賣人應當在簽訂此合同後2個月內,在開發商售樓部辦理變更權屬登記;商品房交付給買受人後12個月內辦理房產證,如因出賣人提供的相關資料不全等原因,使買受人不能在規定的時間內取得房地產權屬登記書的,雙方同意按下列方式處理:

1、買受人退房,出賣人在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15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房價款退還給買受人,並按已付房價款的50%賠償買受人損失;

2、買受人不退房,出賣人按已付房價款的35%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3、出賣人提供辦理房產證相關資料並給予協助,辦理所需相關費用由買受人支付;

第十條 雙方承諾下列事項

出賣人承諾:

1、此合同本人簽定後,保證履行合同內的各條規定;

2、對於樓層和戶型方位達不到買受人要求的,仍視為違約,願以經濟補償方式解決,具體雙方協商;

3、買受人住房後所繳納的物業費、水電費等費用,與本單位購房職工同等對待。

買受人承諾:

1、按合同辦事,不拖欠購房款;

2、有問題多協商,既依法守規,又採取靈活的、雙方樂於接受的方式,注重人情和友情;

3、根據各自實際情況給予理解和尊重,注重人情和友誼,以此作為保持長期友好的橋樑。

第十一條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的發生的問題和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述兩種方式解決:

1、在擔保人主持協調下;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二條 本合同未盡事項,可由雙方約定簽訂補充協議。 

第十三條 此合同(包括補充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條 本合同共6頁,一式四份,出賣人持1份,買受人持2份,擔保人持1份。

第十五條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及擔保人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出賣人】:(簽名蓋章)

乙方【買受人】:(簽名蓋章)

丙方【 擔保人】:(簽名蓋章)

1 籤於:二○一四年

日 月

成都市商品房買賣合同 篇12

甲方(賣方): 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 :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

乙方(預購方):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

證件名稱:_________________

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遵循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預訂《 _____________ 》商品房事宜,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乙方預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幢______層________室(以下簡稱該房屋)。甲方已領取該房屋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證書號:__________),並經_________測繪機構預測 ,該房屋建築面積為 ________平方米。該房屋定於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交付。

第二條 乙方預訂的該房屋每平方米建築面積買賣單價為人民幣_____元,乙方預訂的該房屋總房價為人民幣______元,乙方採取___________方式。

第三條 乙方同意簽訂本合同時,支付定金人民幣_______元,作為甲、乙方雙方當事人訂立商品房預售合同的擔保,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後,乙方支付的定金轉為房價款。

第四條 甲、乙雙方商定,預訂期為_____天,乙方於_____年_____月___日前到______________與甲方簽訂《上海市商品房預售合同》。

第五條 甲方同意將釋出或提供的廣告、售樓書、樣品所標明的房屋平面佈局、結構、建築質量、裝飾標準及附屬設施、配套設施等狀況作為商品房預售合同的附件。

第六條 在本合同的第四條約定的預訂期限內,除本合同第七條、第八條約定的情形外,甲方拒絕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的,雙倍返還已收取的定金;乙方拒絕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的,無權要求甲方返還已收取的定金。

第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乙方拒絕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的,甲方應全額返還乙方已支付的定金。

1、甲乙雙方在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時,因面積誤差處理、房屋交付、房屋質量、違約責任、爭議解決方式等條款,存在分歧,不能協商一致;

2、甲乙雙方簽訂本合同後、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前,由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限制該房屋房地產權利的。

第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乙方拒絕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的,甲方應雙倍返還乙方已支付的定金:

1、甲方未遵守本合同第二條、第五條約定的;

2、甲方未告知乙方在簽訂本合同前該房屋已存在的抵押、預租、查封等事實的。

第九條 本協議一式_____份,甲乙雙方各持_____份,________各執一份。

甲方:__________(簽章)

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簽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成都市商品房買賣合同 篇13

出賣人(以下簡稱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聯絡電話:

委託代理人:

聯絡電話:

風險提示:核實賣方身份

購房交易中的賣方必須是房屋的所有人或預期所有人。請務必核實賣方身份!否則可能導致房屋購買行為無效,產生不必要的糾紛,甚至遭遇詐騙,損失大筆購房款!

如需瞭解核實賣方身份的具體方式,建議您諮詢專業律師。

買受人(以下簡稱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聯絡電話:

委託代理人:

聯絡電話:

成都市商品房買賣合同 篇14

甲方(賣方): 簽訂地點: 乙方(買方): 簽訂時間:年____月____日 甲、乙雙方就乙方向甲方購買摩托車一事,經過協商,達成以下協議,以茲共同遵守摩托車型號、單介、數量: 摩托車品牌: 型號: 顏色: 數量: 車駕號: 發動機號: 單價:

一、交車方式及驗收標準

1、甲方負責三包,具體按《摩托車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實施細則》執行。

2、乙方收到摩托車當場驗收,若有質量問題,立即通告甲方,否則視為貨物符合質量標準並已驗收。

二、貨款結算方式及期限

1、乙方同意收到甲方貨品後,首付款 結清: A:於 B:於年每月固定償還元,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結算清。

2、乙方不能按上述方式付清貨款,該貨物所有權仍歸甲方所有,甲方有權採取任何方式收回貨物。

三、違約責任 乙方保證提供的身份證、駕駛證、住址、電話等個人資料真實有效,否則自願承擔法律責任。

1、乙方不能按第三款規定向甲方按時支付貨款的,則乙方除向甲方清還所有欠款,應向甲方甲方支付滯納金,其標準為每逾期____日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一計時。

2、如在規定還款時間內,如乙方未即時還款的由甲方收回乙方車輛,且由乙方承擔往返路收回車費用,如甲方收回摩托車之日起一個月內乙方仍舊沒有付款的,甲方有權將摩托車拍賣,拍賣得收入歸甲方所有。

3、如摩托車損壞的,乙方同意用家庭中任意財產賠償歸還甲方,其中車款未付清尾款,乙方所購買的保險受益人為甲方。

4、如果乙方拖欠欠款,甲方每次到家索要拖欠欠款,按每次補償甲方。

四、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協議簽訂地之有管轄權的法律提起訴訟。

五、本合同一式二份同,經雙方簽字蓋章或手印後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地址: 身份證號: 授權代表: 地址: 電話: 電話: 簽訂日期: 家庭擔保人簽字

成都市商品房買賣合同 篇15

甲方:

乙方:

甲方自願將甲方所有位於老隆鎮福榮街供電大樓宿舍706號房產轉賣給乙方。現雙方協議如下:

一、甲方同意將其所有的老隆鎮福榮街供電大樓宿舍706號房產及屋內所有家俬(沙發一套、飯桌椅一套、床3張、衣櫃3只、桌3張、熱水器及廚房設施若干)一同轉賣給乙方。轉買價為人民幣貳拾壹萬玖仟元整(219000.00元)。

二、過戶費由乙方負責,甲方同意全程無償陪同乙方辦理公證手續和過戶手續。

三、付款方式:分兩期付清,第一期:_年7月10日至_年8月10日止付拾萬元(¥100000.00元)。第二期_年8月11日至_年9月11日付清尾款人民幣壹拾壹萬玖仟元整(¥119000.00元)。

四、付清房款之日,房產權、房產證及屋內家俬歸乙方所有。

五、乙方交付甲方定金人民幣叄仟元整(¥3000.00元),交付甲方購房定金兩個月內,甲方不得再次轉賣房屋。如甲方再次轉賣須賠償乙方人民幣貳萬元整(¥_0.00元)。

六、如乙方到期未付清房款,甲方有權重新處理房產,並扣除乙方貳萬元整(¥_0.00元)。

此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兩位證人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成都市商品房買賣合同 篇16

發展商(甲方)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買受人(乙方) 身份證號碼:

甲方與乙方於 年 月 日簽訂了購買位於

商品房的《中山市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編號號: ),合同約定建築面積: M2,購房總價: 元,已於 年月日在中山市房地產交易登記管理所(下稱交易所)辦理了合同登記備案手續。現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決定終止該合同,並達成協議如下:

1、甲乙雙方簽訂的上述商品房買賣合同於本協議書生效之日起正式終止。

2、本協議書自甲乙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3、終止上述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的手續費由 方承擔。

4、本協議一式二份,由交易所留底存檔。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簽章)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簽章)

年 月 日

成都市商品房買賣合同 篇17

合同編號:

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賣人:

註冊地址:

營業執照註冊號:

企業資質證書號:

法定代表人: 聯絡電話:

郵政編碼:

委託代理人: 地址:

郵政編碼: 聯絡電話:

委託代理機構:

註冊地址:

營業執照註冊號:

法定代表人: 聯絡電話:

郵政編碼:

買受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國籍:

【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註冊號】【

地 址:

郵政編碼: 聯絡電話:

【委託代理人】【 】姓名: 國籍: 】

地 址:

郵政編碼: 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買受人和出賣人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商品房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專案建設依據

出賣人以 方式取得位於、編號為 的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號】【土地使用權劃撥批准檔案號】

【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批准檔案號】為 。

該地塊土地面積為 ,規劃用途為 ,土地使用年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出賣人經批准,在上述地塊上建設商品房,【現定名】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號為 ,施工許可證號為 。

第二條 商品房銷售依據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現房】【預售商品房】。預售商品房批准機關為 ,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號為 。

第三條 買受人所購商品房的基本情況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以下簡稱該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圖見本合同附件一,房號以附件一上表示為準)為本合同第一條規定的專案中的: 第【 幢】【 座】【 單元】【 層】 號房。

該商品房的用途為 ,屬 結構,層高為 ,建築層數地上 層,地下 層。

該商品房陽臺是【封閉式】【非封閉式】。

該商品房【合同約定】【產權登記】建築面積共 平方米,其中,套內建築面積 平方米,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築面積 平方米(有關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築面積構成說明見附件二)。

第四條 計價方式與價款

出賣人與買受人約定按下述第 種方式計算該商品房價款:

1.按建築面積計算,該商品房單價為(幣) 每平方米元,總金額(幣) 千 百 拾 萬 千 百 拾 元整。

2.按套內建築面積計算,該商品房單價為(幣) 每平方米元,總金額(幣) 千 百 拾 萬 千 百 拾 元整。

3.按套(單元)計算,該商品房總價款為(幣) 每平方米元,總金額(幣) 千 百 拾 萬 千 百 拾 元整。

第五條 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

根據當事人選擇的計價方式,本條規定以【建築面積】【套內建築面積】(本條款中均簡稱面積)為依據進行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

當事人選擇按套計價的,不適用本條約定。

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有差異的,以產權登記面積為準。

商品房交付後,產權登記面積與合同約定面積發生差異,雙方同意按第種方式進行處理:

1.雙方自行約定

2.雙方同意按以下原則處理:

(1)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的,據實結算房價款;

(2)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時,買受人有權退房。

買受人退房的,出賣人在買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內將買受人已付款退還給買受人,並按利率付給利息。

買受人不退房的,產權登記面積大於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補足;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產權歸買受人。產權登記面積小於合同登記面積時,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絕對值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

面積誤差比=(產權登記面積-合同約定面積)÷合同約定面積×100% 因設計變更造成面積差異,雙方不解除合同的,應當簽署補充協議。

第六條 付款方式及期限

買受人按下列第種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其他方式

第七條 買受人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買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付款,按下列第種方式處理:

1.按逾期時間,分別處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日之內,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 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2)逾期超過日後,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買受人按累計應付款的 %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買受人願意繼續履行合同的,經出賣人同意,合同繼續履行,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 (該比率應不小於第(1)項中的比率)的違約金。

本條中的逾期應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條規定的到期應付款與該期實際已付款的差額;採取分期付款的,按相應的分期應付款與該期的實際已付款的差額確定。

第八條 交付期限

出賣人應當在 年 月 日前,依照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將具備下列第 種條件,並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商品房交付買受人使用:

1.該商品房經驗收合格。

2.該商品房經綜合驗收合格。

3.該商品房經分期綜合驗收合格。

4.該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檔案。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雙方協商同意解除合同或變更合同外,出賣人可據實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賣人在發生之日起日內告知買受人的; 2.

第九條 出賣人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除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特殊情況外,出賣人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期限將該商品房交付買受人使用,按下列第 種方式處理:

按逾期時間,分別處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過 日,自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最後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 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2)逾期超過 日後,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解除合同的,出賣人應當自買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達之日起天內退還全部已付款,並按買受人累計已付款的 %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買受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合同繼續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最後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 (該比率應不小於第(1)項中的比率)的違約金。

第十條 規劃、設計變更的約定

經規劃部門批准的規劃變更、設計單位同意的設計變更導致下列影響到買受人所購商品房質量或使用功能的,出賣人應當在有關部門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買受人:

該商品房結構形式、戶型、空間尺寸、朝向;

買受人有權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做出是否退房的書面答覆。買受人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未作書面答覆的,視同接受變更。出賣人未在規定時限內通知買受人的,買受人有權退房。

買受人退房的,出賣人須在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天內將買受人已付款退還給買受人,並按利率付給利息。買受人不退房的,應當與出賣人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第十一條 交接

商品房達到交付使用條件後,出賣人應當書面通知買受人辦理交付手續。雙方進行驗收交接時,出賣人應當出示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證明檔案,並簽署房屋交接單。所購商品房為住宅的,出賣人還需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出賣人不出示證明檔案或出示證明檔案不齊全,買受人有權拒絕交接,由此產生的延期交房責任由出賣人承擔。

由於買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雙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處理:

第十二條 出賣人保證銷售的商品房沒有產權糾紛和債權債務糾紛。因出賣人原因,造成該商品房不能辦理產權登記或發生債權債務糾紛的,由出賣人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三條 出賣人關於裝飾、裝置標準承諾的違約責任

出賣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裝飾、裝置標準應符合雙方約定(附件三)的標準。達不到約定標準的,買受人有權要求出賣人按照下述第種方式處理:

出賣人賠償雙倍的裝飾、裝置差價。

第十四條 出賣人關於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築正常執行的承諾

出賣人承諾與該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關聯的下列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築按以下日期達到使用條件:

如果在規定日期內未達到使用條件,雙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處理: 

第十五條 關於產權登記的約定

出賣人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後日內,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如因出賣人的責任,買受人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的,雙方同意按下列第項處理:

1.買受人退房,出賣人在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房價款退還給買受人,並按已付房價款的%賠償買受人損失。

2.買受人不退房,出賣人按已付房價款的%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第十六條 保修責任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商品住宅的,《住宅質量保證書》作為本合同的附件。出賣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質量保證書》承諾的內容承擔相應的保修責任。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非商品住宅的,雙方應當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詳細約定保修範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內容。

在商品房保修範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出賣人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賣人原因造成的損壞,出賣人不承擔責任,但可協助維修,維修費用由購買人承擔。

第十七條 雙方可以就下列事項約定:

1.該商品房所在樓宇的屋面使用權

2.該商品房所在樓宇的外牆面使用權

3.該商品房所在樓宇的命名權

4.該商品房所在小區的命名權

第十八條 買受人的房屋僅作使用,買受人使用期間不得擅自改變該商品房的建築主體結構、承重結構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規定者外,買受人在使用期間有權與其他權利人共同享用與該商品房有關聯的公共部位和設施,並按佔地和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面積承擔義務。出賣人不得擅自改變與該商品房有關聯的公共部位和設施的使用性質。 第十九條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述第種方式解決:

1.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條 本合同未盡事項,可由雙方約定後簽訂補充協議(附件四)。 第二十一條 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連同附件共頁,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出賣人 份,買受人 份。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條 商品房預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內,由出賣人向 申請登記備案。

出賣人:(簽章) 買受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簽章) (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