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工作範例 辦公範例 個人範例 黨團範例 簡歷範例 學生範例 其他範例 專題範例
當前位置:三優範文網 > 合同 > 代理合同

國際貿易代理合同範本

欄目: 代理合同 / 釋出於: / 人氣:5.4K

國際貿易代理合同是指委託方委託代理商代為推銷某種商品,並支付代理佣金而簽訂的一種書面協議。那麼簽訂國際貿易代理合同需要注意什麼呢?以下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國際貿易代理合同,歡迎參考閱讀。

國際貿易代理合同範本
國際貿易代理合同範文一

(以下簡稱為“委託人” )

其註冊登記營業處設在…

(以下簡稱為代理人)

就以下達成協議:

第一條 地區與產品

1.1 委託人委任代理人,而代理人接受委託作為委託人的商事代理,在附 件1§2中規定的地區(以下簡稱為“地區”),推銷附件1§1所列舉的產品( 以下簡稱“產品”)。

1.2 如果委託人決定在“地區”內銷售任何其它產品,委託人應通知代理人以便討論是否可能將這些產品包括在1.1所規定的“產品”之中。但是如果考慮到新產品的效能以及代理人的專長,而期望將這類產品交由該代理人代理是不合理的(例如完全不同類別的產品),上述通知代理人的義務就不適用。

第二條 誠信與公平

2.1 為履行本協議所規定的義務,當事人將依照誠信與公平的原則進行活動。

2.2 本協議的條款以及當事人就本代理關係所作的宣告,都應該以誠信的原則進行解釋。

第三條 代理人的職責

3.1 代理人同意遵照委託人合理的指示,盡最大努力在“地區”內促進“產品”的銷售,並應以負責任的商人的勤勉和努力,保護委託人的利益。

3.2 非經委託人同意,代理人不得經“地區”之外的地方徵求定貨。如果代理人與該“地區”內的顧客洽談商務導致與設立在本“地區”之外的顧客簽訂銷售合同(注11),應適用第15.2節的規定。

3.3 除非另有專門的協議,代理人無權代表委託人簽約,也無權在簽約中用任何方法使委託人受第三人之約束(注12)。代理人僅能為委託人經顧客處招攬定貨,而委託人(除以下第4.2節的規定外)有接受或拒絕定貨的自由(注13)。

3.4 代理人在與顧客洽商業務時,應嚴格按照委託人向其交代的銷售合同的條款和條件(注14)對“產品”進行報價。

3.5 代理人未經委託人對該事項的事先書面授權,無權代表委託人收取付款。如果業經授權收款,則代理人必須儘快將付款轉交給委託人,而在轉交之前,應以委託人的名義將付款單獨地存放。

第四條 委託人接受定單

4.1 委託人應不無故遲延地通知代理人對其轉交的定單予以接受或拒絕。

委託人對代理人轉交的任何定單的接受或拒絕可由其自行決定。

4.2 但是委託人不得無理地拒絕接受代理人所轉交的定單。應特別指出有悖誠信原則的反覆拒絕接受定單(例如,這樣做的目的只是妨礙代理人的活動),則被認為是委託人違約。

第五條 保證不進行競爭

5.1 未經委託人事先以書面授權,代理人在合同的全部期限內不得代表、製造或經銷與“產品”相競爭的任何產品。

5.2 代理人可以代表、經銷或製造與“產品”無競爭的任何產品,但是應在進行上述活動前事先通知委託人。然而,如果考慮到鑑於:(1)代理人打算代理的產品的效能以及(2)代理人打算為之進行代理業務的委託人的經營範圍,委託人的利益按合理的期待可能不會被影響,則上述向委託人事先通知的義務不適用。

5.3 若委託人如此要求,並且從實際情況來看該要求是合理的,則代理人須不為與委託人競爭的製造商代表或經銷非競爭性產品(注15)。

5.4 在本合同簽字之日,代理人宣佈對附件11所列舉的產品作為代表(和/或直接或間接地進行經銷或製造)。

第六條 銷售機構、廣告和展銷

6.1 為了保證在整個“地區”履行本協議項下的義務,代理人應以必要的手段和人力建立充分的銷售機構,並且當適宜時,建立售後服務。

6.2 當事人可同意在“地區”內聯合進行宣傳廣告。廣告的內容必須經委託人批准。代理人所作廣告的費用應按附件三§1的規定,由當事人分攤。

6.3 當事人應同意參加在“地區”內舉辦的交易會或展覽會。代理人蔘加交易會和展覽會的費用應按附件三§2的規定由當事人分攤。

第七條 銷售目標 保證完成的最低目標(注16)

7.1 當事人可每年商定來年的銷售目標。

7.2 當事人應竭盡全力地實現商定的目標,但是未實現目標不應認為是某一方的違約,除非該方有明顯的過錯。

7.3 在附件五中當事人可以商定保證完成的最低目標以及未能實現目標的後果。

第八條 分代理人(注17)

代理人可以聘用分代理人, 至少代理人必須自己進行業務活動,不依但至少在聘用前一個月通知委託人。 靠分代理人。代理人應對分代理人的活動責。

第九條 向委託人通報情況

9.1 代理人應以適當勤勉向委託人通報其在“地區”內的活動,市場情況以及競爭狀況,代理人應答覆委託人提出的合理的有關提供資訊的要求。

9.2 代理人應以適當勤勉向委託人通報有關:

(1)在“地區”內要實施的“產品”必須符合的法律和法規,(如進口條例、標籤、技術規格、安全要求等);(2)有關代理人業務活動的法律和法規,只要是與委託人有關。

第十條 財務責任

10.1 代理人應以適當勤勉查明他向委託人轉交定單的顧客的支付能力。對於代理人知道或應該知道財務處於危急情勢的顧客之定單,在未事先向委託人通報這種情況下,不得將其定單轉交委託人。

10.2 只有經當事人明確商定並僅在雙方商定的範圍內,代理人才能充當擔保買方信用的代理人。雙方為此應填寫並簽署附件五。

第十一條 委託人的商標和標誌

11.1 代理人應使用委託人的商標、商名和其它任何標誌,但其唯一目的是為了識別和宣傳“產品”,而且只限於在本合同的範圍內和為了委託人的利益。

11.2 代理人在此同意不在本“地區”或其它地區將委託人的商標、商名或標誌(或與以上商標、商名或標誌相近似而可能引起混亂名)如以註冊或使之被註冊。

11.3 本條第一所規定的關於使用委託人的商標、商名或標誌的權利,在本合同期滿或由於任何原因而終止時,應立即終結。

11.4 代理人一旦發現委託人的商標、商名或標誌被侵權時,應通知委託人。

第十二條 顧客投訴

代理人應立即將收到的或注意到的顧客對“產品”的意見或投訴通知委託人。當事人應及時並恰當地處理這些投訴。除非代理人收到專門的書面授權,他無權以任何方式將委託人捲入。

第十三條 排他性

13.1 委託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不得授予“地區”內的其他人或企業“產品”的代理權和銷售權。

13.2 然而,委託人有權與“地區”內的顧客直接進行交易而無須代理人介入(但應通知代理人);經此形成的任何銷售,代理人應有權取得按本合同規定的佣金。

13.3 委託人有權與附件六§2所列舉的特別顧客直接進行交易;同這一類顧客的銷售,代理人應有權取得按附件六§2規定的減低的佣金。如果當事人未填寫附件六§2(特別顧客與減低的佣金),則第13.3款不適用。

第十四條 向代理人通報情況

14.1 委託人應向代理人提供有關“產品”的所有必要的書面資料(諸如價格表、宣傳小冊子等)以及代理人為履行本合同義務而需要的其它資料。

14.2 委託人還應該不無理遲延地通知代理人,其是否接受或拒絕和/或不予執行代理人所轉交的生意。

14.3 委託人應經常將其與“地區”內顧客的交往情況向代理人通報。

14.4 如果委託人預料其供貨能力比代理人通常所期望的要低得多,委託人應在合理的時間內向代理人進行通報。

第十五條 代理人佣金

15.1 代理人有權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內,從向設立在“地區”內的顧客銷售“產品”中收取附件六§1規定的佣金。

15.2 如果代理人與在“地區”內設立的顧客進行業務中,由於招攬定單導致與“地區”外設立的顧客簽訂銷售合同,並且如果委託人接受這種定單,則代理人應有權收取減低的佣金,其數量應根據具體情況個案決定。同樣,若其他代理人在“地區”外設立的顧客招攬定單導致與“地區”內設立的顧客簽訂銷售合同,則代理人的佣金也應減低。

15.3 在適當情況下,如果給予顧客的條款和條件比委託人的標準條件更為優惠,委託人和代理人之間可以事先商定經過減少的佣金。如果當事人已填寫附件六§3,其中指明的數額應分別適用於各種情況。

15.4 除非另有書面商定,代理人為履行本合同之義務所發生的任何支出(如電話、電傳、辦公費用、差旅支出等)應由佣金負擔。

第十六條 佣金和報酬的計算方法

16.1 佣金應根據發票的淨金額計算,即實際銷售價格(現金折扣以外的所有折扣都扣除)扣除任何附加費用(諸如包裝、運輸、保險),並扣除所有的關稅和稅收(包括增值稅),如果這些附加費用,關稅和稅收在發票上分別列明的話。

16.2 代理人在顧客全部支付發票價格後即取得收取佣金的權利。如果按照銷售合同部分付款,代理人有權按比例預支其佣金。如果委託人就顧客不付貸款的風險而投保,當事人可以商定,通過填寫附件六、4·1款,佣金以委託人從保險人處所得到的金額中進行支付。

16.3 委託人應每一季度向代理人提交到期佣金的報表並且列舉應付佣金的有關生意。佣金不得遲於該季度之後第一個月的最後一天支付。

16.4 代理人有權取得所有資料,特別是委託人帳冊的摘錄,以便檢查其應得的佣金額。委託人應允許代理人為此目的指定獨立的審計師審查有關計算代理人佣金的材料,這種審查的費用應由代理人負擔。

16.5 如果委託人將佣金(或代理人應收取的其他金額)轉至國外須經政府授權(例如由於委託人國家的外匯管制條例),則應在取得這種授權後才進行支付。委託人為取得上述授權應採取所有的必要步驟。

16.6 除非另有約定,佣金應以須付佣金的銷售合同的幣種進行計算。

16.7 在“地區”內就代理人佣金徵收的任何稅金都由代理人負擔。

第十七條 未成交的業務

17.1 代理人轉交的報價或定單沒有被委託人接受,不應支付佣金。

17.2 如果代理人轉交定單致使委託人簽訂合同,但此後合同未能生效,代理人應有收取佣金的權利,除非合同未能履行非由委託人應負責任的原因造成。

第十八條 合同條款

18.1 本合同的期限為無限, 本合同自__日起生效,並在__日起生效。 __以前繼續有效。

18.2 任何一方當事人可至少 除非任何一方當事人在合同滿期之提前四個月通過保證有證據和收到日期 日前不少於四個月通過保證有證據和收的書面通訊手段(如有回執的掛號信、 到日期的書面通訊手段(如有回執的掛專門信使、電傳)通知終止本合同。如 號信、專門信使、電傳)提出終止合同果合同已持續五年以上,通知期限為六 ,則本合同將以一年為一期自動連續延個月。通知期限的終止日應與某日曆月 長。如果合同已持續五年以上,通知期份的最後一天相重合。當事人可以用書 限為六個月。雙方可以通過書面約定更面約定更長的通知期限。 長的通知期限。

第十九條 未完成的業務

19.1 在本合同期滿或終止前,代理人轉交的或委託人收到在“地區”內設立的顧客訂單,並因而在合同滿期後的六個月內簽訂了銷售合同,代理人有權對此收取佣金。

19.2 以在本合同期滿或終止後所收到的定單為根據而簽訂的銷售合同,代理人不應從中收取佣金,除非該交易主要歸功於代理人在代理合同有效期內所作的努力,而且該銷售合同是在本合同期滿或終止後的合理期限內生效。然而,代理人必須在本合同期滿或終止之前按本章節的規定,將尚未結束而據此款規定可能發生佣金的業務書面通知委託人。

第二十條 提前終止合同

20.1 如果出現一方當事人根本違反合同義務的情況或出現使提早終止合同成為合理的異常情況,各方當事人可以通過確保有證據和收到日期的書面通訊手段(例如有回執的掛號信、專門信使、電傳)通知對方立即終止合同。

20.2 一方當事人由於不履行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而損害另一方當事人的利益以致使其基本喪失期望從本合同取得的利益,則此種不履行應視為是上述

20.1款中所謂的根本違約。若要求提出終止合同的一方仍受本合同之約束成為不合理,這種情況應視為是上述20.1款中的異常情況。

20.3 雙方當事人商定,違反本合同□□(注18)的條款應在原則上視為是根本違反合同,除非經證明情況與此相反。此外,如儘管一方當事人請求另一方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而另一方仍再三違反合同義務,則任何違反都可以視為是根本違反合同。

20.4 另外,雙方當事人同意認定以下情況為異常情況,可以作為一方要求提前終止合同的理由:破產、延期償付權、破產財產管理、清算或任何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償付協議,以及其他可能嚴重影響一方執行本合同義務能力的情況。

20.5如果雙方當事人已填寫附件七,遵照該附件的條款,一旦作為代理的公司的控制權、所有權和/或經營發生變化,委託人也可以立即終止合同。

20.6 如果一方當事人按照本條規定終止合同,但是仲裁員確定該方所提出的理由並不能證明提前終止是正當的,終止將生效,但是另一方當事人有權因不正當的提前終止取得損害賠償金。賠償金應相當於若合同正常終止所持續的期限的平均佣金,除非受損失一方證明實際損失要高於此數。(或者,終止合同一方證明實際損失低於此數)。上述賠償金是在

第21條規定應付的補償費之外。

第二十一條 終止合同的補償

A B(注19)

21.1 如果發生以下情況並達 21.1 在合同終止時,代理人無權到以下程度,代理人有權要求補償(“ 要求商譽補償或類似的賠償。(注20商譽補償”): )本條款並不限制代理人要求損害賠償

a)代理人為委託人帶來新的顧客 金的權利,只要委託人的終止相當於上或是大量增加了與現有顧客的業務,且 述違約,而且未能包括在第20.6款委託人能夠繼續與這些顧客進行業務並 的規定內。得到實質性收益,以及

b)考慮所有的情況特別是代理人與上述顧客所進行業務的佣金損失,支付這一筆補償費是公平的。

21.2 補償費的數額不得超過相當於一年的補償,即按過去五年中代理人年平均報酬計算,如果合同持續期不滿五年,應按實際年限的平均數進行計算。

21.3 如果在合同終止後的一年內,代理人未書面提出補償的要求,其要求補償的權利即告喪失。

21.4 在下列情況下,代理無權要求補償:

a)委託人按照第20條的條件終止合同;

b)代理人終止合同,除非根據第20條該終止是合理的或由於代理人年老、體弱和疾病,要求其繼續他的業務活動是不合理的。

c)根據第26.2款,代理人將其在代理合同中的權利與義務轉讓給他人。

21.5 本條所規定的商譽補償是用以代替由於合同期滿或終止所產生的損失的任何一種補償(違約損害賠償金除外)。

第二十二條 退回檔案和樣品

在合同期滿時代理人應退回委託人提供給代理人並由代理人佔有的所有宣傳廣告材料、其他檔案和樣品。

第二十三條 仲裁--適用法律

23.1 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端,應遵照“國際商會調解和仲裁規則”,由按照上述規則指定的一個或一個以上的仲裁員進行最終的解決。

23.2 仲裁員應適用本合同所包含的條款以及國際貿易中普遍承認適用於 國際代理合同的法律原則,並在第23.3款管轄下,排除國內法。如果代理人是 在歐共體國家中設立,則1986年12月18日的歐共體指令的強制性條款也同樣應該適用。

23.3 可能即使雙方當事人將協議交付某一外國法管轄,代理人設立國法律的強制性規則也仍得適用;仲裁員在任何情況下都應考慮此類規則。仲裁員將考慮上述強制性規則,如果它們體現普遍承認的原則並且它們的適用從國際貿易的角度看是合理的。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自動包含規則

24.1 如果雙方當事人沒有對第8條和第18條中字母A和B所列舉的供選用的方案作出選擇並刪除其中的一種,而且如果雙方也沒有明示地用其它方法作出選擇,應認為方案A適用。

24.2 如果雙方當事人沒有對第21條(終止合同的商譽補償)中的字母A和B所列舉的供選用的方案作出選擇並刪除其中的一種,而且如果雙方沒有明示地用其他方法作出選擇,則當代理人設立在合同終止時商譽補償為強制法律所承認的國家中時,方案A應認為是適用的;反之,方案B應適用。

24.3 本合同的附件構成協議的組成部分。各附件或部分附件未經填寫者,其有效程度僅由依照本合同規定的條件。

第二十五條 先前的協議·修改·廢除

25.1 本合同取代雙方當事人之間過去有關該事項的任何其他協議。

25.2 除非以書面形式做成,對本合同所進行的補充和修改均無效。但是若一方當事人已依賴另一方的行為,則另一方可能因其自己的行為而致無權聲稱該非書面做成的補充或修改無效。

25.3 本合同某一條款的無效不應導致整個合同無效,除非該條款被認為是實質性的,即該條款如此重要,以致雙方當事人(或該條款是為某利益而制定的一方當事人)如果知道該條款無效,就不會簽訂合同。

第二十六條 禁止轉讓

26.1 未經雙方當事人事前書面同意,本合同不得轉讓。

26.2 如果適用第21條A,並且代理人按照第21.4(C)節,經委託人同意轉讓了合同,根據第21條,在計算新代理人的商譽補償時,也應考慮前任代理人的活動。在計算補償(注21)時,雙方明示商定新代理人可能向前任代理人支付的金額不考慮在內。

第二十七條 有效文字

本合同的英文文字是唯一的有效文體。(注22)

合同簽訂的地點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

國際貿易代理合同範文二

雙方一致同意按下列條款簽訂本協議。

第1條 定義

1.1 產品:本協議中所稱“產品”,係指由甲方製造並以其商標銷售的(產品名稱)和隨時經雙方以書面同意的其他商品。

1.2 地區:本協議中所稱“地區”,係指_________國_________。

1.3 商標:本協議中所稱“商標”係指(商標全稱)_________。

第2條 委任及法律關係

2.1 委任:在本協議有效期內,甲方委任乙方作為其代理,以便在“地區”獲致“產品”的訂單。乙方願意接受並承擔此項委託。

2.2 法律關係:本協議給予乙方的權利和權力只限於給於一般代理的權利和權力,本協議不產生其它任何關係,或給予乙方以代表甲方或使甲方受其它任何協議約束的任何權利,特別是,本協議並不構成或委派乙方為甲方的代表,僱員或合夥人。雙方明確和理解並同意,在任何情況下,乙方可能遭受的任何損失,不論部分或全部,甲方均不承擔責任。

2.3 指示:乙方應嚴格遵守甲方隨時發來的指示。由於乙方超越或違背甲方指示而造成的任何索賠、債務和責任,乙方應設法保護甲方利益並賠償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損失。

第3條 甲方的責任

3.1 廣告資料:中方應按實際成本向乙方提供合理數量的“產品”樣品、樣本、價目表、廣告宣傳用的小冊子及其他有關“產品”推銷的輔助資料。

3.2 支付推銷:甲方應盡力支援乙方開展“產品”的推銷;甲方不主動向乙方代理“地區”的其他客戶發盤。

3.3 轉介客戶: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如“地區”其他客戶直接向甲方詢價或訂購,甲方應將該客戶轉介乙方聯絡。

3.4 價格:甲方提供乙方的“產品”價格資料,應儘可能保持穩定,如有變動應及時通知乙方,以利推銷。

3.5 優惠條款:甲方提供乙方獲致訂單的條款是最優惠的。今後如甲方向“地區”其他客戶銷售“產品”而提供比本協議更有利條件時,甲方應立即以書面通知乙方,並向乙方提供比此項更有利的條件。

3.6 保證:甲方擔保凡根據本協議出售的“產品”如經證實在出售時質量低劣,並經甲方認可,則甲方應予免費修復或調換。但此項免費修復或調換的保證,以“產品”在出售後未經變更或未經不正確地使用為限。除上述保證外,甲乙雙方均同意不提供任何其它保證。

第4條 乙方的責任

4.1 推銷:乙方應積極促進“產品”的推銷,獲取訂單,並保持一個有相當規模和足夠能力的推銷機構,以利“產品”在“地區”的業務順利開展和擴大。

4.2 禁止競爭:乙方除得到甲方書面同意外,不應制造、購買、獲取訂單、或協助推銷與本協議“產品”相同或類似的其他國家商品,或將本協議內“產品”轉銷其他國家和地區。

4.3 最低銷售額:在本協議有效期間的第一個十二個月內,乙方從“地區”客戶獲得的“產品”訂單,總金額應不少於_________元。以後每十二個月遞增百分之十五。

4.4 費用:在本協議有效期內,乙方應承擔在“地區”推銷和獲取“產品”訂單的全部費用,如電報費、旅費和其他費用,本協議另有規定者除外。

4.5 “產品”價格與條件:乙方保證按照甲方在本協議有效期內隨時規定的價格和條件進行推銷。在獲取訂單時,乙方應充分告知客戶,甲方的銷售確認書或合同內的一些條款以及任何訂單均須經乙方確認接受後方為有效。乙方收到的“產品”訂單,應立即轉給甲方以便予以確認或拒絕。

4.6 督促履約:乙方應督促買戶嚴格按照銷售確認書或合同的各項條款履約,例如及時開立信用證等等。

4.7 市場情況報導:乙方應負責每月(或每季)向甲方提供書面的有關“產品”的市場報導,包括市場上同類產品的銷售情況、價格、包裝、推銷方式、廣告資料、客戶的反應和意見等。如市場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時,乙方應及時以電報通知甲方。

第5條 佣金

5.1 佣金率及支付方式:凡經乙方獲得並經甲方確認的訂單,甲方在收妥每筆交易全部貨款後,將按發票淨售價付給乙方百分之_________佣金。為了結算方便,佣金每月(季)匯付一次。如有退貨,乙方應將有關佣金退還甲方。

5.2 計算基礎:上述“發票淨售價”係指甲方開出的“產品”發票上的總金額(或毛售價)減去下列費用後的金額,但以這些費用業經包括在毛售價之內者為限:

(1)關稅及貨物稅,

(2)包裝、運費和保險費,

(3)商業折扣和數量折扣,

(4)退貨的貨款,

(5)延期付款利息,

(6)乙方佣金。

5.3 甲方直接成交的業務:凡乙方“地區”的客戶,雖已瞭解甲乙雙方的貿易關係,或經甲方轉介與乙方,但仍堅持與甲方直接交易,則甲方有權與之成交,保留百分之_________佣金與乙方,並將此項交易作為本協議第4.3款最低銷售額的一部分。

如乙方“地區”的客戶在中國訪問期間(包括參加在中國舉辦的各種交易會)與甲方達成“產品”的交易,目的港為乙方代理“地區”者,甲方有權接受其訂單,但不為乙方保留佣金,亦不計入上述最低銷售額。

5.4 超額佣金:如乙方在本協議有效期內積極推銷“產品”並超額完成年度最低銷售額(按實際出運金額計算),甲方對超額部分除支付規定的佣金外,應另付乙方獎勵佣金:(1)超額百分之五十時,獎勵佣金為百分之_________;(2)超額百分之一百及以上時,獎勵佣金為百分之_________。獎勵佣金在年度終了由甲方結算後一次匯付乙方。

第6條 協議有效期

本協議有效期為_________年,期滿自動失效。如雙方同意延續本協議,任何一方應在期滿_________天前用書面通知對方以便相互確認。

第7條 協議的終止

7.1 終止:協議雙方應認真負責地執行各項條款。在下列條件下,每一方得以書面通知另一方立即終止本協議或取消其中某一部分:

(1)如一方未能履行本協議的任何一項義務,而此項違約在接到另一方書面要求糾正的通知後_________天內又未能加以糾正;或

(2)如一方自動或被迫申請宣告破產,自動或被迫申請改組、清理、解散、或對該方指定了產業管理人;或

(3)如發生違反本協議第8條有關商標使用或註冊的情況;或

(4)如發生本協議第9條不可抗力事由,一方在超過_________天期限後仍無法履行其義務時。

7.2 終止的影響:本協議的終止並不解除雙方按照本協議規定業已產生但未了結的任何債務。凡在協議終止前由於一方違約致使另一方遭受的損失,另一方仍有權提出索賠,不應受終止本協議的影響。

乙方特此宣告:由於終止本協議而引起的損害,乙方放棄要求補償或索賠,但終止本協議前甲方應付乙方的應得佣金仍應照付。

第8條 商標

甲方目前擁有和使用的商標、圖案、及其他標記,均屬甲方產權,未經甲方特別以書面同意,乙方均不得直接或間接地、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註冊。即使甲方特別以書面同意乙方按某種方式使用,但在本協議期滿或終止時,此種使用應隨即停止並取消。

關於上述權利,如發生任何爭議或索賠,甲方有權立即單方面取消本協議並且不承擔由此而產生的任何責任。

第9條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由於人力不可抗拒事由,以致直接或間接地造成任何遲延或無法履行本協議全部或部分條款時,另一方不得提出索賠要求。此類事由包括:水災、火災、風災、地震、海嘯、雷擊、疫病、戰爭、封鎖、禁運、扣押、戰爭威脅、制裁、騷動、電力控制、禁止進口或出口、或其它非當事人所能控制的類似原因、或雙方同意的其它特殊原因。

有關一方應在事故發生後_________天內以書面通知另一方,並提供當地有關機構的證明檔案,證明不可抗力事故的存在。

第10條 仲裁

凡有關協議或執行本協議而發生的一切爭執,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能解決,雙方同意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該會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任何一方不得再以訴訟或其他方式向法院或其它機構申請變更。仲裁費用由敗訴一方負擔,仲裁裁決另有規定者按照規定辦理。

第11條 轉讓

要協議任何一方在未經徵得另一方書面同意之前,不得將本協議規定的任何權利和義務轉讓給第三者。任何轉讓,未經另一方書面明確同意,均屬無效。

第12條 協議生效及其他

12.1 生效日期: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立即生效。

12.2 未盡事宜: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須加補充或修改時,應以書面提出並經雙方正式授權的代表簽署後方能生效。

12.3 標題:本協議各項條款的標題僅為方便而設,不應限制或影響協議中任何條款的實質。

12.4 全部協議:本協議系雙方關於本協議主題的全部協議和諒解。除本協議有明文規定者外,以前其它有關本協議主題的任何條件,宣告或保證,不論是以書面或口頭提出的,對雙方都無約束力。

12.5 正式文字:本協議及附件以中文和英文繕就,每種文字有二正二副,簽署後雙方各執正副本各一份,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12.6 政府貿易:本協議不適用於雙方政府之間的貿易或甲方與乙方政府之間達成的交易,亦不適用於易貨貿易或投標交易。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

國際貿易代理合同範文三

本協議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簽訂。

甲方:_________國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國_________,甲方指定的合法代理人。

協議條款如下:

1.甲方(簡稱公司)授予乙方(簡稱代理人)在_________國_________經銷_________的獨家代理權,自本協議簽字日起_________年為期。

2.代理人保證竭力履行其向公司之訂貨,非經公司同意,代理人不得違背公司關於裝運訂貨的任何指令。

3.本協議履行期間,代理人將收取佣金:

訂單額少於_________美元,按_________%收傭;

訂單額超過_________美元,按_________%收傭。

4.代理人提供的發票金額,包括佣金和除郵寄、小額雜費以外的開支,公司將開具不可撤銷跟單信用證予以支付。

5.任何一方提前3個月用掛號信書面通知對方或任一方在任何時候違背本協議任何一款,無須通知,本協議即告終止。

協議雙方於上述時間簽字蓋章為證。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