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
傳真:
乙方:
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
傳真
甲方因
糾紛一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聘請乙方的律師作為委託代理人。
甲乙雙方按照誠實信用原則,經協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 委託代理事項
乙方接受甲方委託,委派律師在下列案件中擔任甲方的委託代理人:
1、對方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
2、案由:
3、審理機關:
4、審級:
第二條 委託代理許可權
一般代理。
或者
全權代理,包括(選擇項):
1、變更或者放棄訴訟請求;
2、承認訴訟請求;
3、提起反訴;
4、進行調解或者和解;
5、提起上訴;
6、申請執行;
7、收取或者收轉執行標的;
8、簽署、送達、接受法律文書。
第三條 乙方的義務
1、乙方委派
律師作為上述案件中甲方的委託代理人,甲方同意上述律師指派其他業務助理配合完成輔助工作,但乙方更換代理律師應取得甲方認可;
2、乙方律師應當勤勉、盡責地完成第一條所列委託代理事項;
3、乙方律師應當以其依據法律作出的判斷,向甲方進行法律風險提示,盡最大努力維護甲方利益;
4、乙方律師應當根據審理機關的要求,及時提交證據,按時出庭,並應甲方要求通報案件進展情況;
5、乙方律師不得違反《律師執業規範》,在涉及甲方的對抗性案件中,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同時擔任與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衝突的另一方的委託代理人;
6、乙方律師對其獲知的甲方的商業機密/或者甲方的個人隱私負有保密責任,非由法律規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7、乙方對甲方業務應當單獨建檔,應當儲存完整的工作記錄,對涉及甲方的原始證據、法律檔案和財物應當妥善保管。
第四條 甲方的義務
1、甲方應當真實、詳盡和及時地向乙方律師敘述案情,提供與委託代理事項有關的證據、檔案及其它事實材料;
2、甲方應當積極、主動地配合乙方律師的工作,甲方對乙方律師提出的要求應當
明確、合理;
3、甲方應當按時、足額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和工作費用;
4、甲方指定
為乙方律師的聯絡人,負責轉達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檔案和資料等,甲方更換聯絡人應當通知委託代理人;
5、甲方有責任對委託代理事項作出獨立的判斷、決策,甲方根據乙方律師提供法
律意見、建議、方案所作出的決定而導致的損失,非因乙方律師錯誤運用法律等失職行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擔。
第五條 律師代理費
經雙方協商同意,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
元人民幣,自本合同生效 日內支付,甲方並同意在本委託事務完成之日,以實際實現的標的
%或
元整加付給乙方作為律師代理費。
乙方戶名:北京市億嘉律師事務所
開戶行:北京銀行東單支行本合同終止後或者提前解除的,應當由雙方書面確認並結清有關費用。
第六條 辦案費用
乙方律師辦理甲方委託代理事項所發生的下列辦案費用,應當由甲方承擔:
1、相關行政、司法、鑑定、公證等部門收取的費用;
2、在乙方從事與甲方業務有關的活動中發生的包括但不限於翻譯、資料、影印、交通、通訊、差旅等費用;
3、徵得甲方同意後支出的其它費用。
4、上述辦案費採取預付的形式由甲方預付乙方
元人民幣,由主辦律師分階段持費用使用清單及開支的有效憑證經甲方稽核確認,據實報銷多退少補。或者
甲方一次性支付
元人民幣由乙方包乾使用上述辦案費用。
乙方律師應當本著節儉的原則合理使用辦案費用。
第七條 合同的解除
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1、未經甲方同意,擅自更換代理律師的;
2、因乙方律師工作延誤、失職、失誤導致甲方蒙受損失的;
3、違反第三條第5-7項規定的義務之一的。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託事項違反法律或者違反律師執業規範的;
2、甲方有捏造事實、偽造證據或者隱瞞重要情節等情形的;
3、甲方逾期
日仍不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或者工作費用的。
第八條 違約責任
乙方無正當理由不提供第一條規定的法律服務或者違反第三條規定的義務,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退還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師代理費。
乙方律師因工作延誤、失職、失誤導致甲方蒙受損失,或者違反第三條第5-7項規定的義務之一的,乙方應當通過其所投保的執業保險向甲方承擔賠償責任。
甲方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律師代理費或者工作費用,或者無故終止合同,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師代理費、未報銷的工作費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甲方不得以如下非正當理由要求乙方退費:
1、甲方單方面又委託其他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代理的;
2、乙方完成委託代理事項後,甲方以乙方收費過高為由要求退費的;
3、甲方作為被告時,乙方律師已經為出庭作好準備,而原告方撤訴;
4、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師的原因,甲方無故終止合同的。
第九條 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律師法》、《民事訴訟法》、《仲裁法》等法律。
甲乙雙方如果發生爭議,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北京仲裁委員會,按照提交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甲乙雙方均有約束力。
第十條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方執一份乙方執兩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至乙方完成甲方所委託的代理事項為止。
第十一條 通知和送達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發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檔案、資料,均以扉頁所列明的地址、傳真送達,一方如果遷址或者變更電話,應當書面通知對方。
通過傳真方式的,在發出傳真時視為送達;以郵寄方式的,掛號寄出或者投郵當日視為送達。
甲方:乙方:
代表:
日期 日期
委託人(下稱甲方):
受託人(下稱乙方):
甲方因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糾紛一案,委託乙方律師代理訴訟,經雙方協商,訂立以下條款,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託,指派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師為甲方所涉糾紛案_______________訴訟代理人。
第二條 甲方委託乙方的代理許可權為:
1.甲方委託乙方為第一審的訴訟代理人
乙方代理許可權:代為調查、取證、答辯、出庭應訴、庭外和解,代為提出、變更、放棄、承認訴訟請求和調解、和解,提出反訴;
2.甲方委託乙方為第二審的訴訟代理人
乙方代理許可權:代為提起上訴、調查取證、答辯、出庭應訴、庭外和解,代為提出、變更、放棄、承認訴訟請求和調解、和解;
3.甲方委託乙方代理申請執行程式的代理人
乙方代理許可權:代為向法院提起執行程式及相關工作,代為收轉被執行標的;
甲方委託乙方上述____________項代理工作。
第三條 雙方協商同意律師代理費及交納辦法如下:
1.如一次性付清,甲方應在本協議簽署之______日內,向乙方支付全額代理費人民幣__________元;
2.如分期支付,甲方應在本協議簽訂之_______日內,向乙方支付第一筆代理費人民幣_________元,其餘代理費於________之前繳足,共計人民幣_______元;
3.風險條款,甲方應在本協議簽署之________日內,向乙方支付代理費人民幣_______元,如_________________甲方向乙方加付人民幣__________元;
4.其他特別規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乙方指派律師受甲方委託到甲方所在地和乙方所在地以外的地方工作時,除非另有特別約定,辦案律師的交通、食宿等差旅費由甲方依據票據實報實銷。
第五條 乙方律師須依法維護甲方合法權益,按時出庭,並嚴格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對其執行代理事務中所知悉的甲方的商業祕密以及個人隱私應當保密。如有違反,乙方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條 如乙方承辦律師不按規定程式認真負責地從事代理事務,與對方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惡意串通,損害甲方權益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委託代理合同,要求乙方如數退還或拒付代理費,並可依法要求乙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七條 甲方須真實地向乙方律師敘述案情,提供有關案件的證據及乙方要求的其他材料。乙方接受委託後,如發現甲方弄虛作假,隱瞞事實,有權中止代理,依約所收費用不予退還,由此產生的後果由甲方承擔。
第八條 如乙方無故終止履行合同,代理費全部退還甲方;如甲方無故終止,代理費不予退還。
第九條 本合同有效期,自簽訂之日起至本案辦理終結止(判決、調解、案外和解及撤銷訴訟)。
第十條 甲方如依本合同第三條之約定交納代理費的,乙方有權單方面終止其代理工作並解除本合同,已收費用不再退還。如乙方在甲方未交納全部代理費的情況下已經履行了全部工作,甲方應及時交納本合同第三條所確定的代理費,並按未及時繳納部分的代理費的________%支付違約金。
甲 方: 乙 方:
代表人: 受託律師:
地 址: 地 址:
郵 編: 郵 編:
聯絡電話: 聯絡電話:
傳 真: 傳 真: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委託人(下稱甲方):
受託人(下稱乙方):
甲方因與_________________糾紛一案,委託乙方律師代理訴訟,經雙方協商,訂立以下條款,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託,指派______________律師為甲方所涉糾紛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訴訟代理人。
第二條 甲方委託乙方的代理許可權為:
1.甲方委託乙方為第一審的訴訟代理人
乙方代理許可權:代為調查、取證、答辯、出庭應訴、庭外和解,代為提出、變更、放棄、承認訴訟請求和調解、和解,提出反訴;
2.甲方委託乙方為第二審的訴訟代理人
乙方代理許可權:代為提起上訴、調查取證、答辯、出庭應訴、庭外和解,代為提出、變更、放棄、承認訴訟請求和調解、和解;
3.甲方委託乙方代理申請執行程式的代理人
乙方代理許可權:代為向法院提起執行程式及相關工作,代為收轉被執行標的;
甲方委託乙方上述___________項代理工作。
第三條 雙方協商同意律師代理費及交納辦法如下:
1.如一次性付清,甲方應在本協議簽署之________日內,向乙方支付全額代理費人民幣______________元;
2.如分期支付,甲方應在本協議簽訂之_________日內,向乙方支付第一筆代理費人民幣__________元,其餘代理費於_________之前繳足,共計人民幣_________元;
3.風險條款,甲方應在本協議簽署之__________日內,向乙方支付代理費人民幣___________元,如______甲方向乙方加付人民幣___________元;
4.其他特別規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乙方指派律師受甲方委託到甲方所在地和乙方所在地以外的地方工作時,除非另有特別約定,辦案律師的交通、食宿等差旅費由甲方依據票據實報實銷。
第五條 乙方律師須依法維護甲方合法權益,按時出庭,並嚴格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對其執行代理事務中所知悉的甲方的商業祕密以及個人隱私應當保密。如有違反,乙方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條 如乙方承辦律師不按規定程式認真負責地從事代理事務,與對方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惡意串通,損害甲方權益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委託代理合同,要求乙方如數退還或拒付代理費,並可依法要求乙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七條 甲方須真實地向乙方律師敘述案情,提供有關案件的證據及乙方要求的其他材料。乙方接受委託後,如發現甲方弄虛作假,隱瞞事實,有權中止代理,依約所收費用不予退還,由此產生的後果由甲方承擔。
第八條 如乙方無故終止履行合同,代理費全部退還甲方;如甲方無故終止,代理費不予退還。
第九條 本合同有效期,自簽訂之日起至本案辦理終結止(判決、調解、案外和解及撤銷訴訟)。
第十條 甲方如依本合同第三條之約定交納代理費的,乙方有權單方面終止其代理工作並解除本合同,已收費用不再退還。如乙方在甲方未交納全部代理費的情況下已經履行了全部工作,甲方應及時交納本合同第三條所確定的代理費,並按未及時繳納部分的代理費的_______________%支付違約金。
甲 方: 乙 方:
代表人: 受託律師:
地 址: 地 址:
郵 編: 郵 編:
聯絡電話: 聯絡電話:
委託方(以下簡稱甲方):
受託方(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經友好協商,就以下事項達成一致意見,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委託事項
甲方委託乙方代理甲方與糾紛案在人民法院的審訴訟活動。甲方授權範圍及出庭人員詳見其《授權委託書》
第二條代理目標:
通過乙方代理工作,力爭達到以下代理目標:
目標一:
目標二:
甲方如在本案訴訟中與對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或本案以調解方式結案,或甲方撤回訴訟的,視為乙方實現上述代理目標。
第三條甲方義務
甲方應當如實向乙方代理律師介紹案情,及時提供所掌握的證據、材料,保證所提供的證據材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和準確性,積極配合乙方律師的代理工作。甲方按照本合同約定的付款方式按時向乙方支付代理費用。
第四條乙方義務
乙方律師在代理甲方訴訟過程中必須勤勉盡責,嚴格按照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規範履行職務,依法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保守甲方正當的商業祕密,努力爭取實現本合同第二條約定的代理目標。
第五條代理費用
甲、乙雙方確定的基本代理費為,由甲方於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三日內向乙方支付。 如實現本合同第二條代理目標一,
根據甲方的要求,乙方為完成甲方工作的外埠差旅費(包括交通、通訊、食宿等)由甲方承擔。
第六條付款方式及收款銀行
甲方應付的律師費或其他約定由乙方收取的費用應通過以下方式支付給乙方:
1.以銀行轉賬方式匯入乙方以下銀行賬戶:
單位名稱:遼寧華恩律師事務所
開戶行:中國中信銀行北站支行
賬號:72223986
2.以現金方式直接支付給乙方財務部門。
甲方以前款約定方式之外的方式支付律師費或其他費用的,未經乙方開具正式發票或有效收款憑證的,視為甲方未按約定支付。
第七條違約責任
(一)甲方如不履行本合同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本合同約定,或者無故終止履行本合同,應當自行承擔本案訴訟不利的法律後果,乙方有權解除合同,且視為乙方已經以全勝的結果完成了全部代理工作,已收取的律師費不與退還,並且有權要求甲方支付應付而未付的律師費及延期付款的利息。
(二)乙方如不履行本合同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本合同約定,或者無故終止履行本合同,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則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一經有權機關審查認定乙方負有過錯責任,則甲方可要求乙方退還甲方已付的部分或者全部代理費、賠償相應的經濟損失,並可由乙方投保的執業責任保險機構向甲方先行賠付。
第八條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需修改、補充,甲、乙雙方應當另行協商,簽訂書面協議,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一)因乙方律師工作延誤、失職、失誤導致甲方蒙受損失的;
(二)因乙方律師違反執業禁止規定、保密規定導致損害甲方利益的。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並有權要求甲方賠償乙方由此遭受的損失:
(一)委託事項或要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違反律師執業規範的;
(二)有捏造事實、偽造證據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等情形的;
(三)逾期5日仍不向乙方支付應當預付或支付的律師費的。
第九條爭議的解決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產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條合同修改與存放
本合同在執行過程中如需修改、補充,甲、乙雙方應另訂協議。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第十一條合同的生效與期限
本合同自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至甲方委託事項終結、雙方帳清之日終止。
第十二條合同修改與效力
根據本合同履行及訴訟過程中發生的實際情況,甲、乙雙方可另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
乙方:山東黃河律師事務所
甲方因糾紛一案,現委託乙方律師代理審訴訟。雙方在平等自願、公平誠信的基礎上經充分協商,訂立合同如下: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託,指派律師擔任甲方的代理人,按照甲方的授權進行代理。
二、甲方委託乙方的代理許可權為以下三項中的第項。
1、一般代理
2、特別授權代理:有權代為承認、變更或放棄訴訟請求;有權代為提起反訴;有權同意並進行調解或和解;有權提起上訴
3、有權代為申請執行;有權代為執行和解;有權代為收取執行標的或過付款;
甲方已被告知:若選擇上述第1項,則乙方無權代理上述第2項,若訴訟中涉及第2項中的情況,只能由甲方自己決定;若選擇上述第2項,則乙方享有上述第2項授予的代理許可權,並且代理的後果由甲方承擔。
三、乙方律師的全部職責和義務是在委託代理許可權內,依據法律和事實保護和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認真履行代理職責。乙方律師按上述原則盡職後,即使訴訟結果不能令甲方滿意,乙方不承擔責任。
乙方律師對獲知的甲方的商業祕密或甲方的個人隱私負有保密責任。甲方如認為因乙方指派律師未盡職責等原因,可以向乙方提交書面申請要求變更律師。甲方申請理由一經核實,乙方應及時變更律師。
四、甲方必須真實地向乙方律師敘述與委託事項有關的情況,並提供相關的證據材料。
乙方接受甲方委託後,發現甲方捏造、隱瞞事實,弄虛作假、提供偽證,堅持不正當、不合法要求的或者實施故意詆譭等行為的,乙方有權單方終止合同。依本合同所收取的代理費用不予退還,並有權就甲方的行為採取適當措施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對於甲方委託事項,如因甲方誤導、不如實陳述案情、隱瞞重要事實、提供虛假證據或不在法定期限內提供證據造成自身損失的,乙方不承擔責任。
五、甲方委託事項所需材料,乙方只留存影印件,原件由甲方自行保管。第三方如需使用該材料,由甲方親自向其提供。如因甲方不能出庭等特殊原因需向律師交付原件材料時,甲方應要求律師出具《證據交接單》。甲方如違反以上約定擅自向乙方指定的律師交付原件材料,造成損失的,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六、乙方指派律師如因特殊原因無法繼續履行合同,擔任甲方代理人時,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並儘快指定本所其他律師代原指派律師履行職責。如甲方對乙方另行指定的律師有異議,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否則,視為甲方認可乙方行為。
七、根據《山東省律師服務收費(臨時)標準》第條第款的規定,甲方應向乙方繳納代理費人民幣元。甲方須於合同簽訂之日向乙方繳納全額代理費,乙方收取代理費後,須向甲方開具正式發票。如因特殊原因,甲方不能即時繳納全額代理費,由雙方協商交費日期並在本合同第十條中予以註明。甲方在約定時間仍未支付的,乙方有權單方終止合同,預收的代理費作為律師前期工作的勞動報酬,不予退還。乙方為甲方委託事項開支已超過預付費用的,乙方有權向甲方追償。鑑定費、查檔費、翻譯費、打字影印費、交通費及乙方律師外出辦案所需差旅費、食宿費等與案件相關的其他費用由甲方另行支付。
八、本合同生效後,如甲方無正當理由終止合同,乙方已收取的代理費不予退還。如代理費尚未支付,則甲方仍應支付。
九、本合同生效後,如乙方無正當理由終止合同,應將已收取的代理費退還甲方。
十、需要另行約定或說明的事項:
十一、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合同條款或者解除本合同。
十二、本合同經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後生效,有效期限自合同簽訂之日起至案件本次審結(判決、調解)為止。在代理案件過程中,如發生下列情況,視為乙方已經全面妥善地履行了本合同,合同終止,且,甲方按本合同第七條約定已交納的代理費及其他費用不予退還,甲方按本合同第七條約定應當交納尚未交納的代理費仍需交納:1、乙方接受委託後,作為原告(或上訴人,下同)的甲方決定不起訴(或上訴,下同)的;
2、乙方接受委託後,對方當事人決定不起訴的;
3、乙方接受委託後,作為原告的甲方提出撤訴的;
4、乙方接受委託後,對方當事人提出撤訴的;
5、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作為原告的甲方的起訴或者通知再審被駁回的;
6、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對方當/fanwen/1578/事人的起訴的;
7、甲方與對方當事人達成庭外和解的。
十三、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四、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及乙方指派律師各持一份。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電話:
乙方:山東黃河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表人:袁金平
地址:濱州市濱城區黃河六路538號
電話:
年月日
合同編號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地址:
郵政編碼:
電 話:
傳 真:
乙方:北京市 律師事務所
地址:
郵政編碼:
電 話:
傳 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民事訴訟法》、《仲裁法》和《律師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甲方聘請乙方的律師作為委託代理人。 甲乙雙方按照誠實信用原則,經協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 委託代理事項
乙方接受甲方委託,委派律師在下列案件中擔任甲方的委託代理人:糾紛一案的工作
第二條 委託代理許可權
特別代理
第三條 乙方的義務
1、乙方委派 作為上述案件中甲方的委託代理人,甲方同意上述律師指派其他業務助理配合完成輔助工作;
2、乙方律師應當勤勉、盡責地完成第一條所列委託代理事項;
3、乙方律師應當根據審理機關的要求,及時提交證據,並應甲方要求通報案件進展情況;
4、乙方律師不得違反《律師執業規範》,在涉及甲方的對抗性案件中,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同時擔任與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衝突的另一方的委託代理人;
5、乙方負責法院的協調與溝通工作。
第四條 甲方的義務
1、甲方應當真實、詳盡和及時地向乙方律師敘述案情,提供與委託代理事項有關的證據、檔案及其它事實材料;
2、甲方應當積極、主動地配合乙方律師的工作,甲方對乙方律師提出的要求應當明確、合理;
3、甲方應當按時、足額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和工作費用;
4、甲方指定 為乙方律師的聯絡人,負責轉達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檔案和資料等,甲方更換聯絡人應當通知委託代理人;
5、甲方有責任對委託代理事項作出獨立的判斷、決策。
第五條 律師代理方式及代理費
經雙方協商同意,代理方式為風險代理,代理費按下列方式支付:
1. 甲方在 實際支付給甲方的款項或資產數額%作為代理費支付給乙方。
2. 甲方將超出本金萬元的全部利息或延遲履行金%作為代理費支付給乙方。
3. 甲方應當委託乙方代收執行回款,並授權乙方直接扣收代理費。
第六條 合同的解除
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1、因乙方律師工作延誤、失職、失誤導致甲方蒙受損失的;
2、違反第三條第4項規定的義務。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託事項違反法律或者違反律師執業規範的;
2、甲方有捏造事實、偽造證據或者隱瞞重要情節等情形的;
3、甲方逾期仍不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或者工作費用的。
第七條 違約責任
甲方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律師代理費或者工作費用,或者無故終止合同,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代理費、未報銷的工作費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甲方不得以如下非正當理出要求乙方退費:
1、甲方單方面又委託其他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代理的;
2、乙方完成委託代理事項後,甲方以乙方收費過高為由要求退費的:
3、乙方律師已經為執行等作好準備,而甲方撤回申請的;
4、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師的原因,甲方無故終止合同的。
第八條 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律師法》、《民事訴訟法》等法律。
甲乙雙方如果發生爭議,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北京市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條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由甲乙雙方代表簽字並加蓋公章,自 年 月 日之日起生效,至乙方完成甲方所委託的代理事項為止。
第十條 通知和送達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發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 件、資料,均以合同所列明的地址、傳真送達,一方如果遷址或者變更電話,應當書面通知對方。
通過傳真方式的,在發出傳真時視為送達;以郵寄方式的,掛號寄出或者投郵當日視為送達。
甲方: 有限公司 乙方:北京市 律師事務所
代表: 代表:
時間: 時間:
委託人(下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託人(下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與_________________糾紛一案,委託乙方律師代理訴訟,經雙方協商,訂立以下條款,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託,指派______________律師為甲方所涉糾紛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訴訟代理人。
第二條 甲方委託乙方的代理許可權為:
1.甲方委託乙方為第一審的訴訟代理人
乙方代理許可權:代為調查、取證、答辯、出庭應訴、庭外和解,代為提出、變更、放棄、承認訴訟請求和調解、和解,提出反訴;
2.甲方委託乙方為第二審的訴訟代理人
乙方代理許可權:代為提起上訴、調查取證、答辯、出庭應訴、庭外和解,代為提出、變更、放棄、承認訴訟請求和調解、和解;
3.甲方委託乙方代理申請執行程式的代理人
乙方代理許可權:代為向法院提起執行程式及相關工作,代為收轉被執行標的; 甲方委託乙方上述___________項代理工作。
第三條 雙方協商同意律師代理費及交納辦法如下:
1.如一次性付清,甲方應在本協議簽署之________日內,向乙方支付全額代理費人民幣______________元;
2.如分期支付,甲方應在本協議簽訂之_________日內,向乙方支付第一筆代理費人民幣__________元,其餘代理費於_________之前繳足,共計人民幣_________元;
3.風險條款,甲方應在本協議簽署之__________日內,向乙方支付代理費人民幣___________元,如______甲方向乙方加付人民幣___________元;
4.其他特別規定:
第四條 乙方指派律師受甲方委託到甲方所在地和乙方所在地以外的地方工作時,除非另有特別約定,辦案律師的交通、食宿等差旅費由甲方依據票據實報實銷。
第五條 乙方律師須依法維護甲方合法權益,按時出庭,並嚴格遵守 律師職業道德,對其執行代理事務中所知悉的甲方的商業祕密以及個人隱私應當保密。如有違反,乙方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條 如乙方承辦律師不按規定程式認真負責地從事代理事務,與對方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惡意串通,損害甲方權益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委託代理合同,要求乙方如數退還或拒付代理費,並可依法要求乙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七條 甲方須真實地向乙方律師敘述案情,提供有關案件的證據及乙方要求的其他材料。乙方接受委託後,如發現甲方弄虛作假,隱瞞事實,有權中止代理,依約所收費用不予退還,由此產生的後果由甲方承擔。
第八條 如乙方無故終止履行合同,代理費全部退還甲方;如甲方無故終止,代理費不予退還。
第九條 本合同有效期,自簽訂之日起至本案辦理終結止(判決、調解、案外和解及撤銷訴訟)。
第十條 甲方如依本合同第三條之約定交納代理費的,乙方有權單方面終止其代理工作並解除本合同,已收費用不再退還。如乙方在甲方未交納全部代理費的情況下已經履行了全部工作,甲方應及時交納本合同第三條所確定的代理費,並按未及時繳納部分的代理費的_______________%支付違約金。
甲 方: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受託律師: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
郵 編:______________ 郵 編:___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 傳 真:______________ 傳 真: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委託人(以下簡稱甲方):
電話:
受託人(以下簡稱“乙方”):律師事務所
法定地址:
負責人:(合夥所)/法定代表人:(國辦所、合作所)
電話:
甲方因 法律事務,經與乙方協商,現委託乙方指派律師擔任代理人。為此,雙方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根據《合同法》、《律師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訂立本合同,以資雙方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 委託代理事項
1、委託代理內容:
2、委託代理許可權:以甲方簽署的《授權委託書》為準。
3、委託代理期限:
本合同訂立後如發生委託事項變化和/或代理許可權變更,雙方應就委託事項和/或委託許可權變更事宜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第二條 指派代理律師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託,並經甲方同意指派律師 擔任甲方本合同項下法律事務的委託代理人。
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代理律師因健康、執業機構變動、被暫停執業等原因不能履行代理職責時,甲方同意乙方另行指派代理律師執行本合同項下代理事務。
第三條 代理律師的職責
乙方及其指派律師履行本合同項下的法律事務的職責:
㈠誠實守信,勤勉盡責,按照法律、法規和律師行業的執業規定,盡力維護甲方合法權益。 ㈡尊重甲方的知情權,及時向甲方通報代理情況;對甲方提出的有關意見建議,代理律師應當認真聽取並妥善處理。
㈢在代理過程中所獲悉的甲方商業祕密或個人隱私予以保密;
㈣嚴格依據甲方的授權為代理行為,不得有損害甲方利益的越權代理或無權代理行為。 ㈤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務之便利,非法牟取本合同項下法律事務所指向的甲方利益。 ㈥謹慎保管甲方提供的證據和其他法律檔案,保證其不遭受滅失。
第四條 事實陳述和證據提交
㈠甲方應向代理律師陳述涉及本合同項下法律事務的全部事實,並按《證據材料提交通知》的要求提供有關證據材料和/或證據線索。如果甲方未按該通知要求的時間和內容提交證據材料和/或證據線索,由此產生的不利於甲方的後果,應歸責於甲方。
㈡甲方向代理律師提交的有關證據材料為原件的,雙方經辦人應當辦理交接簽字手續;若是影印件,應由甲方指定的簽字人在證據材料上簽名確認。
第五條 律師服務費及其支付方式
根據國家計委、司法部《律師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甲乙雙方經過協商確定,甲方應向乙方支付律師服務費 。
第六條 差旅費及其支付方式
乙方履行本合同所需差旅費 。
第七條 不屬乙方的收費
乙方辦理本合同項下法律事務涉及的下列費用,由甲方另行向其他收費機構或個人支付: ㈠人民法院、行政機關、仲裁機構、鑑定機構、公證機構等部門收取的費用;
㈡經甲方同意的專家論證費用。
第八條 禁止合同外收費
除本合同約定的收費外,乙方承諾不再就辦理本合同項下法律事務向甲方收取本合同約定範圍之外的其他任何費用;乙方代理律師以任何理由提出合同約定以外的任何收費,甲方應當予以拒絕。
第九條 合同提前終止
在本合同訂立或/和履行過程中出現下列情況,乙方有權終止本合同,但應將終止合同的事由及有關情況知會甲方:
㈠本合同訂立後乙方發現存在不可克服的利益衝突,繼續代理將違反法律或者律師執業規範。
㈡甲方堅持要求代理律師追求無法實現或不合理的代理目標。
㈢在事先無法預見的前提下,繼續履行本合同將會給乙方帶來不合理的費用負擔,而雙方未能就追加律師服務費達成補充協議。
㈣甲方故意捏造、隱瞞事實、弄虛作假,欺騙或誤導代理律師,經代理律師指出後甲方仍不予糾正。
依據本條第㈠項終止本合同的,乙方已收律師服務費應予退還;依據本條㈡或/和第㈢或/和㈣項終止本合同的,乙方已收律師服務費不予退還。
第十條 如遇事先無法預見的情勢,代理律師在授權許可權之外為維護甲方合法權益所實施的代理行為,甲方應予確認。
第十一條 守約承諾
本合同履行期間,甲、乙雙方均不得單方終止合同,否則將依本合同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本合同另有約定除外。
第十二條 違約責任
㈠乙方違反本合同第十一條之約定,其所收律師服務費(不含已實際發生的差旅費)應在甲方要求退費後全部退還甲方。
㈡甲方違反本合同第十一條之約定,除已繳費用乙方不予退還外,乙方有權要求甲方繳清合同約定的全部律師服務費。
㈢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五條、第六條之約定向乙方支付律師服務費和/或差旅費的,乙方有權隨時中止或終止代理服務,由此所造成的一切後果均由甲方承擔。
㈣代理律師在履行本合同項下的法律事務過程中,因其工作疏忽或過失導致甲方經濟損失的,按照乙方投保的《律師執業責任保險合同》的有關規定向甲方賠償。
㈤代理律師在履行本合同項下的法律事務過程中,因其故意導致甲方經濟損失的,乙方應當承擔損失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合同解除
本合同履行中,如一方要求解除合同,需由雙方協商並另行簽訂書面協議。
第十四條 履職監督
為便於乙方瞭解承辦律師的履職情況,甲方承諾在乙方代理律師代理案件的任何一個階段或乙方代理律師履職終止時,認真填制《律師服務質量徵求意見表》寄、交乙方。
第十五條 合同履行完畢
乙方的代理職責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至(注:此處應明確約定代理事項的結束點)時止。
第十六條 爭議解決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糾紛,應儘量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成都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十七條 合同生效
除非本合同另有約定,本合同經雙方簽署即生效。本合同一式×份,甲方執×份,乙方執×份。
第十八條 合同附件
本合同附件包括《授權委託書》、《律師服務質量徵求意見表》、《委託事項法律風險告知書》、《證據材料提交通知》,在本合同簽訂時由甲方一併簽收;前兩項為待填文書,由甲方填制後送交乙方。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授權代表(簽名): 授權代表(簽名):
本合同簽訂時間:
委託方:王書 (簡稱甲方) 地址:河源市建設大道3號
電話:
受託方:廣東立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簡稱乙方) 負責人:孫華
地址: 河源市建設大道81號
郵政編碼:517000
電話: ,傳真:
甲、乙雙方根據我國《合同法》、《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就甲方聘請乙方的律師作為委託代理人之事宜,按照誠實信用原則,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 委託代理事項
乙方接受甲方委託,委派 孫華 擔任甲方與 河源市東源縣藍塘村委會 合同 糾紛案 第壹審 代理人。
第二條 委託代理許可權
為 一般 授權,包括:
1、收集並提交與本案相關的證據;
2、提起民事訴訟;
3、開庭;
4、參加法庭調解或者庭外和解;
5、代領法律文書。
委託代理許可權以提交給法院、仲裁機構的授權委託書為準。
第三條 乙方的義務
(一)甲方同意乙方律師指派其他律師助理配合完成輔助工作,但乙方更換代理律師應取得甲方書面認可;
(二)乙方律師應當充分運用自己的專業知識和技能,盡心盡職地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完成本合同約定的受託事項,最大限度地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三)乙方律師應當遵循誠實守信的原則,依據法律、法規的規
定做出專業判斷,客觀地告知甲方所委託事項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
(四)乙方律師應當根據法律規定的時限、時效以及審理機關的要求,及時提交證據,按時出庭,及時辦理受託的事務;
(五)乙方律師應當及時告知甲方有關代理工作的情況,對甲方瞭解委託事項情況的正當要求,應當儘快給予答覆;
(六)乙方在代理甲方案件期間,在涉及甲方的對抗性案件中,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不得委派律師同時擔任與甲方具有利益衝突的另一方的委託代理;
(七)乙方律師對其獲知的甲方的商業祕密或者甲方的個人隱私負有保密責任,非由法律規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八)乙方對甲方業務應當單獨建檔,對涉及甲方的原始證據、法律檔案和財物應當委善保管,設立交接記錄。檔案儲存時根據律師業務檔案管理規定執行。
第四條 甲方的義務
(一)甲方應當真實、詳盡和及時地向乙方律師敘述案情,提供與委託代理事項有關的全部證據、檔案及其它事實材料,並對證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若甲方隱瞞證據、偽造證據,因此出現的一切後果由甲方自行承擔;
(二)甲方應積極、主動地配合乙方律師的工作,甲方對乙方律師提出的要求應明確、合理、合法;
(三)甲方應當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和金額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和工作費用;
(四)甲方指定 張義 為與乙方律師聯絡的聯絡人,負責轉達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檔案和資料等,甲方更換聯絡人應當書面通知委託代理人;
(五)乙方尊重甲方對委託代理事項做出的獨立的判斷和決策。但甲方非根據乙方律師提供的法律意見、建議、方案所作出的決定而導致的損失,由甲方自行承擔。
第五條 律師代理費
經雙方協商同意,甲方應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的數額、支付方式見雙方特別約定條款。
戶名:廣東東江勤誠律師事務所
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中山支行
賬號:20xx546240920xx85034
第六條 工作費用
乙方律師辦理甲方委託代理事項所發生的下列工作費用,應當由甲方承擔;
1、相關行政、司法、鑑定、公證及其他專業顧問等部門收取的費用;
2、河源市區外(不包括東源縣城)發生的差旅費按實結算;河源市區內發生的按報價單約定實行;
3、徵得甲方同意後支付的其它費用。支付方式見雙方特別約定。乙方律師應當本著節儉的原則合理使用工作費用。
第七條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一)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二)因甲方追加委託事項或因增加訴訟當事人,當事人一方提出反訴、反請求等重大訴訟事件導致代理事項明顯增多的情況時,乙方有權增加律師代理費。甲方應當合理地追加。否則,乙方僅在原委託範圍內工作。
(三)甲方明確放棄委託事項,可以要求變更合同,甲乙雙方合理確定律師收費。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1、未經甲方同意,擅自更換代理律師的;
2、因乙方律師工作延誤、失職導致甲方蒙受損失的;
3、違反第三條第(六)至(八)項規定的義務之一的。
(五)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或暫停工作直致甲方自行糾正時止:
1、甲方的委託事項違反法律或者違反律師執業規範的;
2、甲方有捏造事實、偽造證據或者隱瞞重要情節等情形的;
3、甲方逾期 十 日仍不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或者工作費用的。
第八條 違約責任
(一)乙方無正當理由不提供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法律服務或者違反第三條規定的義務,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退還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師費。但甲方不得以如下理由要求乙方退費:
1、甲方單方面又委託其他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代理的;
2、乙方接受委託後,甲方以乙方收費過高為由要求退費的;
3、甲方作為被告時,乙方律師已經為出庭作好準備,而原告方撤訴的;甲方作為原告起訴,甲方在起訴前撤訴或單方解除合同的;
4、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師的原因,甲方不合理單方解除合同的。
(二)乙方律師因工作延誤、失職或者違反第三條(六)—(八)項規定的義務之一,導致甲方蒙受重大經濟損失,乙方應向甲方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賠償額以乙方收取的代理費為限。
(三)甲方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律師代理費或者工作費用,或者不合理的單方解除合同,乙方有權要求甲支付未付的律師代理費、未報銷的工作費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九條 爭議的解決
甲乙雙方如果發生爭議,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河源市源城區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第十條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本合同由甲乙雙方簽章後生效,自乙方律師完成本專案法律服務或雙方解除本合同時止。
第十一條 通知和送達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發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檔案、資料,均以扉頁所列明的地址、傳真送達,一方如果遷址或者變更電話,應當書面通知對方。
當面交付檔案的,在交付之時視為送達;通過傳真方式的,在發出傳真時視為送達;以郵寄方式的,掛號寄出或者投郵當日視為送達。
第十二條 甲方確認已詳細閱讀並充分理解本協議條款,乙方對訴訟風險等已盡告知義務。
第十三條 其他特別約定:
1、本案律師代理費為¥3000元( 大寫:捌仟元整),甲方應在本合同當天內付清。
3、本案的訴訟費、保全費、執行費等法院規定收取的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以下簽字頁無正文)
甲方(簽名): 乙方(蓋章):廣東立信律師事務所
代表人(簽名): 代表人(簽名):
日 期:20xx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合同簽訂地:廣東省河源市源城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