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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場管理承攬合同(精選3篇)

欄目: 承攬合同 / 釋出於: / 人氣:2.62K

站場管理承攬合同 篇1

甲方:

站場管理承攬合同(精選3篇)

身份證號碼:

乙方: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就乙方服從甲方管理,承攬完成甲方所安排工作,經協商一致,訂立如下協議:承攬工作內容乙方按甲方的要求,完成甲方安排的相關工作,所需的必要用具由甲方提供,承攬工作中的風險由乙方承擔。

甲方對乙方的要求

1、甲方有權根據其所承攬  汽車運輸總站的部分站場管理工作(站務、安檢、保衛等)需要,靈活安排乙方在一定時期內完成其中一項工作。

2、在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相關部門的規定的前提下,乙方須服從甲方管理,配合甲方或甲方派出人員,按時、按質完成甲方安排的工作。

3、遇突發事件時,乙方應及時處理,必要時要儘快向甲方彙報並配合甲方進行處理。協議期限。從月日至月日。費用及支付方式、時間。

1、費用:每月  。

2、費用支付方式、時間:每月支付1次,由甲方在次月 日前將費用支付乙方。

甲方權利義務

1、為乙方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場所、條件與支援;

2、對乙方工作的進度及完成情況進行監督、驗收;

3、乙方按要求完成工作,甲方須按時足額支付費用給乙方。乙方的權利義務

1、按時按質完成甲方安排的工作。

2、承擔因承攬工作所發生的一切稅費與責任,包括乙方工資、福利、社保、住房公積金及其他經營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各種稅金和費用,以及發生各種事故、事件(含工傷)所產生的責任。

3、接受甲方的監督,嚴格按協議要求,安全、有序完成承攬的工作。

4、按協議要求完成相關工作的,按時取得承攬費用。

5、不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將本協議所述工作轉包或交由第三方完成。

其它約定

1、為確保協議的順利履行,乙方同意在本協議簽訂的當日一次性支付給甲方 風險押金。若乙方沒有任何違約或其他被投訴影響甲方形象或信譽的行為的,協議期滿,雙方協商終止協議或因外界不可抗力因素(包括甲方上級部門指令性要求)導致協議無法繼續履行的,甲方將乙方所交的押金(無息)退還乙方。

2、協議期內,若乙方不按甲方要求完成承攬工作,或不服從甲方或其上級監督的,或有其他違反本協議行為的,乙方同意將所交給甲方的 的風險押金轉為違約金支付給甲方,且乙方同意甲方隨時終止本協議,因此造成的損失與責任由乙方承擔。

3、若乙方已按協議約定完成承攬工作而甲方不按時支付費用給乙方的,視為甲方違約。甲方須支付 違約金給乙方,且同意乙方隨時終止本協議,因此造成的損失與責任由甲方承擔。

5、協議期內,若出現乙方未給甲方同意,擅自將本協議約定工作交由第三方的,視為乙方違約,乙方同意甲方沒收風險押金並隨時終止履行本協議,由此產生責任和費用由乙方承擔。

6、若因外界不可抗力因素(包括甲方上級部門指令性要求)導致協議無法繼續履行的,協議自然終止;乙方單方面提出解除協議,須提前一個月書面提出申請,待甲方同意後方可解除。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年月日

站場管理承攬合同 篇2

甲方(發包方):

乙方(分包方):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保障從業人員的健康與生命安全,保護國家和企業雙方的財產免遭損失,保障施工生產的順利進行。依據國家安全環保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本企業的規章制度,經甲、乙雙方協商,達成如下協議,雙方遵守執行。

一、甲方的安全環保職責:

1、負責制定本專案的安全生產、環境保護規章制度、安全生產目標指標和具體措施,並組織實施。

2、負責安全技術措施、安全專項方案的編制和審批,對乙方的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3、負責制定本專案安全操作規程併發布實施。

4、對本專案重大危險源和重要環境因素進行辨識、評價,並加強管理。

5、對施工現場和從業人員進行監督檢查,對安全隱患提出整改和指導意見。

6、為施工現場作業人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7、按規定對乙方作業人員進行專案部級的入場安全教育,協助乙方做好崗前培訓。

8、負責本專案的安全環保事故的調查、處理和上報工作。

二、乙方的安全環保職責:

1、必須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項安全環保規章制度及要求。

2、在承擔的工程範圍內對安全環保工作負責。按規定設定安全生產管理部門,並配備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建立安全環保管理體系和制度。

3、服從甲方的安全環保管理,接受甲方的安全環保監督檢查,服從對違章操作、違章指揮和違反勞動紀律的處罰;乙方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

4、加強安全教育培訓,對本單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進行每年不少於兩次的安全教育培訓,留有書面記錄。未經安全教育培訓或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5、認真執行甲方的施工安全技術交底要求。乙方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應定期檢查具體落實情況,並進行經常性的督促、指導,確保施工安全。

6、乙方應根據所承擔工程專案的特點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定期演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乙方應立即向甲方專案負責人報告。

7、制定安全防範措施並組織落實;根據不同的施工季節和不同的情況採取有針對性的安全生產防範措施。

8、對施工區域、作業環境、操作設施裝置、工具用具等必須認真檢查,發現問題和隱患,立即整改。

9、未經甲方施工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的同意,不得對施工現場的各種安全防護設施、安全標誌和警告牌等擅自拆除、變動。如確需拆除變動的,經甲方同意並採取必要、可靠的安全措施後方能拆除。

10、乙方的“三類人員(乙方的主要負責人、專案負責人、專項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操作人員,應經相關部門培訓、考核合格後,持有效證件上崗作業。

三、乙方應定期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環保工作進行自查,及時制止和處理各類違章違紀行為,對查到的隱患應及時組織整改,涉及到甲方的問題應書面告知。

四、甲乙雙方進場的特種機械裝置必須具有生產許可證、出廠合格證,並經有關技術監督管理部門檢驗,取得使用許可證,方可使用。

五、現場的施工臨時用電雙方必須辦理交接手續,做好書面記錄。在使用前應先進行檢測,如發現不符合安全使用規定的,應及時向對方提出,整改合格後方準使用。

六、施工中產生的汙水、廢棄物、施工揚塵等,按照“誰汙染,誰治理”的原則,採取有效措施進行治理,達標排放。

七、在施工過程中,注意地下管線及高、低壓架空線路和通訊設施、裝置的保護。如遇有問題或情況不明時應採取保護措施,停止施工,並及時向甲方彙報。

八、在施工期間發生各類事故,應及時組織搶救傷員、保護現場。甲乙雙方應在搶救傷員、保護現場、事故處理上予以積極的配合。

九、乙方施工現場的防護設施按《交通基本建設工程安全防護設施量化標準》設定和實施。

十、施工現場作業人員的防護用品由甲方統一採購,經雙方驗收合格,辦理驗收移交手續後方可使用。發生的費用按雙方簽訂的公路工程承包合同的規定執行。

十一、協議自雙方簽字起生效。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一份報甲方公司安全管理部門。

甲方:(蓋章)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

聯絡方式:_______      聯絡方式: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站場管理承攬合同 篇3

管理規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本物業區域內全體業主、使用人在物業管理中的合法權益,促進管理、維護、養護本物業區域內物業共有部分和維護相關區域的環境衛生、公共秩序等活動能正常持續進行,建設管理有序、服務規範完善、秩序良好、環境優美、文明和諧的物業管理區域,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約。

第二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遵守物業服務企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制定的各項物業管理制度。

第三條 本規約對本物業區域內的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均具有約束力。物業的所有人發生變更時,規約的效力及於物業的繼受人。

第二章 物業的使用、維護和管理

第四條 (業主的權利和義務)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以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的規定,享有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五條 (相鄰關係)

各業主同意,按照有利於共同生活、和諧相處的原則,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妥善處理供電、供水、供熱、供氣、排水、通行、通風、採光、裝飾裝修、環境衛生、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相鄰關係。

第六條 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同意按照房屋銷售合同中約定的和房屋使用說明書中載明的功能使用物業;合同未約定或約定不一致或房屋使用說明書中未列明的,按照規劃部門核准的設計用途使用物業;不改變物業使用性質。

第七條 業主和物業使用人使用電梯時,除遵守本物業區域內電梯使用管理規定外,並共同承擔電梯執行、維修、更新所產生的費用。

第八條 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按照國家、本市的相關規定及本物業管理區域的相關制度,文明飼養寵物、燃放鞭炮等。

第九條 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在車輛行駛和停放方面,遵守以下規定和約定:

(一) 噸以上貨車(搬家等特殊情況除外)、大型客車以及載有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品的車輛禁止進入小區;

(二)機動車輛在小區內行駛,時速不得超過5公里,禁止鳴號、試車和練車;

(三)機動車輛按規定的車位(停車區域)停放,禁止在消防通道、消防井蓋、綠化等場地停放;

(四)按照規定或約定交納車位使用費;

(五)愛護停車場裝置設施,造成損壞的應承擔賠償責任;車位只可用作停放車輛,不得堆放雜物、安裝設施或改作他用;

(六)對車輛有保管要求的,與物業服務企業另行簽訂車輛保管協議;

(七) 。

第十條 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應當增強安全防範意識,自覺遵守有關安全防範的規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盜工作。還遵守以下規定:

(一) ;

(二) ;

(三) 。

第十一條 (使用物業的禁止行為)

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在本物業區域內,除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外,不得從事下列危及建築物安全或者損壞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一)擅自改變房屋建築及其設施裝置的結構、外貌(含外牆、外門窗、陽臺等部位設施的顏色、形狀和規格)、設計用途、功能和佈局等;

(二)擅自佔用或損壞樓梯、扶欄、走廊、大堂、地下室、平臺、天台、外牆、屋面、道路、綠地、停車場等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及相關場地。

(三)擅自拆除、移裝、佔用或損壞供水、供電、供氣、通訊、排水、消防、體育、建築小品等物業共用設施。

(四)在公共場所晾晒衣物(預留的固定晾晒處除外)。

(五)在非指定位置堆放、傾倒或拋棄垃圾、雜物。

(六)在本物業區域記憶體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發出超標噪聲。

(七)在物業共用部位和相關場所隨意懸掛、張貼、塗鴉或刻畫。

(八)利用物業從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九)高空拋灑物品(對高空懸掛、擱置的物品應妥善管理)。

(十)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二條 (物業的維修養護)

業主、物業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規定維修養護物業:

(一)對物業專有部分的維修養護,不侵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二)因維修養護物業確需進入相關業主或物業使用人的物業專有部分時,業主、物業使用人、開發建設單位或物業服務企業應事先告知相關業主,相關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應給予必要配合;因阻撓維修養護造成物業損壞及其他損失的,阻撓人應負責維修並承擔賠償責任。

(三)因維修物業或者公共利益,確需臨時佔用、挖掘道路、場地的,須向物業服務企業提出申請,經書面同意後方可實施,並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

(四)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業主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採取措施消除隱患。

(五)發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業主合法權益的緊急情況,必須及時進入物業專有部分進行維修養護時,應當事?他無利害關係業主的監督下,先行進行維修,事後應及時通知相關業主或物業使用人,並做好善後工作。

(六)當物業服務企業對物業共有部分維修養護時,相關業主應予以配合;有造成本物業共有部分或其他業主房屋及附屬設施裝置損壞的,由造成損壞的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

(七)建設單位應按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範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建設單位在保修期內出現的質量問題由建設單位承擔。

(八)其他需要約定的行為: 。

第十三條 (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

鑑於本物業區域內的情況,業主同意按以下第 項籌集專項維修資金。

(一)本物業服務區域內,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需要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但未建立專項維修資金或專項維修資金帳面金額不足的,需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按以下第 項方式籌集專項維修資金。

1、每月按[物業建築面積 元/平方米][ 元/戶]向業主另行收取費用,用作專項維修資金;

2、屬於全體業主共有的停車位經營收益的 %用作專項維修資金;

3、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經營收益 %用作專項維修資金;

4、 。

(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的,由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會同業主委員會按照有關規定,根據維修專案提出維修資金使用方案、所需資金預算、列支範圍、工程進展以及資金劃撥等情況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向全體業主或者相關業主公佈,並經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列支範圍的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

第十四條 (共有部分的收益歸屬)在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且不侵害業主、物業使用人及他人的合法權益的情況下,利用業主所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用於廣告、會所經營、商業促銷等活動的,所得利益應當單獨列帳,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改善共用設施裝置,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每半年向業主公示使用情況。

第十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的選聘、解聘

(一)各業主同意,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的選聘依法採取招投標方式,並由業主大會授權其執行機構業主委員會或委託招標代理機構辦理實施招標活動的相關事宜。

(二)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之前,應當按照本建築區劃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約定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對選聘方式、具體實施者、物業服務合同的主要內容等進行表決。

(三)業主大會依法選聘、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的,須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二分之一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的業主同意。

(四)業主大會與其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應當有業主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在場簽名並加蓋業主大會印章。

第三章 裝飾裝修管理

第十六條 業主和使用人在裝飾裝修時,應遵守以下管理規定:

(一)業主或物業使用人需要裝修房屋的,應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簽定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明確相關的權利義務、服務內容及違約責任等內容,並遵守裝飾裝修的注意事項和有關規定。

因裝飾裝修房屋影響或損壞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相關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及時恢復;給其他業主或物業使用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責任。

(二)業主應在 時間段內,不得從事敲、鑿、鋸、鑽等產生超標噪聲的施工。在指定地點放置裝飾裝修材料及裝修垃圾,不擅自佔用共有部分。

(三)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應按有關規定合理使用水、電、氣、暖等設施裝置,不擅自拆改。

(四)業主因房屋裝飾裝修或其專有部位中發生滲水等問題影響其他業主安全、正常使用物業的,業主應及時予以修復處理,由此造成的損失,相關責任人要及時予以賠償。

(五)商鋪業主和物業使用人不得隨意懸掛招牌、招貼廣告和宣傳畫。如需懸掛招牌、招貼廣告和宣傳畫的,應符合相關規定,不得影響物業整體形象,不得損害相鄰業主權益。

(六)為保持本物業管理區域的規劃建設原貌和整體美觀。同意按照設計預留的位置安裝空調,未預留設計位置的,按物業服務企業指定的位置安裝,並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處理。

(七)如需在房屋建築的外牆上安裝遮陽篷、防護欄、晒衣架、花架、鞋架、封閉陽臺等的,應按照物業服務企業統一安排的式樣、規格、顏色進行施工。

(八)安裝太陽能熱水器應徵得相關業主同意並符合相關安裝規範,不得違反房屋安全使用規定、破壞樓宇外觀、侵害其他業主利益。

第四章 物業服務費用的交納

第十七條 各業主同意,物業服務收費按照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第十八條 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其他專項服務、有償服務的,其費用由雙方約定;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應當將服務專案、服務質量、服務標準進行公佈。

第五章 物業出租和轉讓

第十九條 業主將房屋出租時,應當告知並要求承租人遵守物業管理制度和本管理規約。業主轉讓物業時,本管理規約對物業繼受人具有同等約束力。

業主出租或者轉讓物業後,應當將物業出租或者轉讓情況和通訊方式書面告知物業服務企業。

第二十條 業主轉讓物業時應當結清物業管理服務費等相關費用。

第六章 違約責任

第二十一條 業主未按規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物業服務資金)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付;業主逾期仍不交納的,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可以在本建築區劃內公佈物業服務費用(物業號;仍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nbsp; :

(一)向物業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若本規約的條款與相關法律法規相牴觸,則該條款無效,但不影響本規約其他條款的效力。

第二十三條 本規約經第 屆業主大會會議於 年 月 日表決通過,自 年 月 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條 本規約業主各執1份,業主委員會儲存3份,物業所在地的區(市)縣房產管理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群居民委員會各1份。

區(市)縣 (物業名稱)業主大會(蓋章)

年 月 日

附件:

1、建築區劃及物業構成附圖

2、建築區劃物業共有部分明細

3、基本情況

附件1:建築區劃及物業構成附圖

附件2:建築區劃物業共有部分明細

附件3:基本情況

一、開發建設單位的基本情況

(一)企業名稱:

(二)註冊所在地:

(三)法定代表人:

(四)聯絡電話:

(五)通訊地址:

二、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的基本情況

(一)企業名稱:

(二)註冊所在地:

(三)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四)資質等級:

(五)聯絡電話:

(六)通訊地址:

三、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基本情況

(一)業主大會名稱:

(二)業主委員會聯絡電話:

(三)業主委員會議事活動用房座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