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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嶺承包合同(精選3篇)

欄目: 承包合同 / 釋出於: / 人氣:1.82W

山嶺承包合同 篇1

甲方: 乙方:

山嶺承包合同(精選3篇)

乙方根據經營需要,決定承包權屬於甲方的山嶺坡地進行種植速生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合同法》的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本著自願、平等、協商一致,達成以下合同。

一、承包地點(範圍見附表)

二、承包時間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年。

三、乙方所承包的山地不屬於已確定的放牧山、薪炭山、風水山,群體墳墓地和水源林、公益林區使用地範疇,應為商品用地之規劃範圍,已承包的土地在承包期間甲方不許劃為他用,不得新建墳,種物等用處。

四、土地承包費支付辦法

1、乙方承包甲方山嶺荒地按實際使用面積丈量( )畝為準,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每年每畝承包金貳拾元(¥20)元整,乙方每年合計支付甲方承包金( )元,每三年結付一次。

2、雙方簽訂合同後,乙方先支付( )年起至( )年共三年承包金給甲方,以後,每三年承包金於( )月( )日前支付三年土地承包費。

3、乙方要按時付清山嶺、坡地承包費,每三年交清一次,超過按協議交清日期二個月以上,按銀行同期存款的利率計算違約金。逾期六個月未付清的,甲方有權收回承包地。

五、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十五天內自行清除該地上的附著物,甲方超過此期限仍未處理承包地上的附著物,視甲方自動放棄與此有關的權利,乙方有權自行處置該地上的附著物。

六、甲乙雙方權利和義務

1、甲方將本合同項下的坡地、山嶺使用權轉讓給乙方後,乙方可以將本合同項下的山嶺、坡地使用權依法作價入股,或者作為合資,合作種養。在合同期內,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擾,阻止乙方的正常合法經營。

2、乙方所承包甲方土地後,乙方不負責承包合同前所有債務,該合同生效之日起,以前甲方與其他經營商所訂立的合同甲方要解除,以前合同無效,否則視甲方違約,按違約處理。

3、乙方承包甲方的土地後,乙方有權改變土地使用性質,如種經濟作物、建房屋、工廠、豬場、建水利、建築路、供水、供電設施等,但乙方在規劃建設時要考慮甲方通往生產生活必經之路;甲方現有可通行車輛的道路,乙方均有權無償使用。

4、甲方及甲方成員不得自行准許他人在嶺地毀壞作物、開墾、放牧活動;也不得自行或准許他人進行工程設施、採石、採沙、採礦、築路等任何影響乙方使用承包地的活動,否則甲方將10倍賠償乙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損失。

5、為保證乙方種植、管護的完整及統一,在乙方種植地內扣除不宜利用的小地塊,甲方不得在此部分山嶺坡地藉故栽植、他用,否則乙方有權剷除;在山嶺坡地承包期限(及延伸期)內,乙方除付承包費用外,甲方不得向乙方收取任何費用或作物產品。

七、甲方保證本合同項下山嶺使用權屬甲方擁有無任何爭議,甲方有完全的權利轉讓該嶺地使用權給乙方,若該地使用權或使用權屬發生爭議,由甲方負責解決,所需費用由甲方承擔,因所有權或使用權糾紛造成乙方或第三方生產經營活動被迫中斷、作物、財產被毀等損失,均由甲方負責賠償所造成的損失。

八、因國家建設需要徵用嶺地時,甲方應負責協助乙方辦理該嶺地的各項補償手續,以儘快取得徵用補償金。其中嶺地上屬乙方投資的固定設施補償和作物青苗補償費歸乙方所有。

九、在發生地震、颱風、火災、水災、戰爭及其他不可預見並且對其後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拒力量事件,致使直接影響合同的履行時,遇到上述不可抗拒力量事件,致使直接影響合同的履行時,遇到上述不可抗拒事件的一方,應立即將事件情況告知另一方,並應在20天內提供事件詳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須延遲履行、部分履行的理由的有效檔案,按事件對履行合同的影響程度,由雙方協商決定履約事宜。

十、本合同項下的山嶺、坡地使用權轉讓給乙方後,乙方即為該山嶺、坡地的唯一合法使用權人,乙方在該山坡、嶺地所種養植物所有權也屬於乙方所有;乙方視種植作物生產狀況及市場行情因素提前或延後1——2年,合同期滿,甲乙雙方同意該部分山嶺在合同項下之權利義務自動提前或延續1——2年(延長期最多不能超過兩年),合同期滿後,如甲方有意繼續發包經營權,在同等條件下,乙方具有優先權。

十一、違約責任:

1、因山地權屬糾紛或甲方未盡責妥善處理侵權糾紛造成乙方損失的,由甲方負責賠償,在此期間乙方有權不支付承包金。

2、甲、乙雙方任何一方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存在虛假,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或者無法完全履行,違約方須全額賠償守約方的全部損失。

3、因各方的共同過失,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或者無法完全履行,則根據實際情況,由各方分別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4、本合同期限未滿而甲、乙雙方任何一方提前終止本合同的,則違約方需賠償守約方10倍的損失。

十二、簽署本合同時,以下列檔案作為附件。

1、村民小組轉讓使用權之山地地點、面積表(附件一)。

2、關於轉讓山地使用權之《村民集體協議》(附件二)。

3、《山地權屬證明》(附件三)。

4、林業局、鄉(鎮)政府、村民小組簽章確認的萬分之一地形紅線圖(附件四)。以上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三、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可由雙方協商做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四、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正本一式五份,甲方、乙方、審批機關各持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山嶺承包合同 篇2

出包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方:(以下簡稱乙方)

經甲、乙雙方協商,甲方同意將所屬的山嶺承包給乙方經營,具體條款如下:

一、承包地點:經雙方現場實測面積畝,其中林地四至:東南西北,林權證號。

二、山林權屬:山嶺權屬為甲方所有。在承包期間,乙方擁有經營權、使用權和林權及所有的經營權益,甲方不得干涉,承包期滿如因林業部門的採伐指標限制,無法砍伐,甲方允許延期至砍伐完,甲方按實際延長時間計收租金。

三、承包時間:年。從二OO年月日起至二O年月日止,合同期滿後,乙方無償將林地歸還給甲方。

四、租金以甲方交山之日起計算。

五、租金交付方式:簽訂合同、甲方交出林地時預交年租金,租金每年元。以後每年租金必須在當年12月底前付清,否則,作乙方違約處理,合同終止。

六、其他:

1、乙方造林地是指離開田邊米,墳墓邊米的林地。

2、乙方造林後,甲方群眾不得進入造林地葬墳。

3、在合同期內,乙方墾荒、種植、開路所損農民農田作物時,損失由乙方負責,甲方協助解決。

4、根據林區建設需要,甲方允許乙方在承包的山嶺內開設林區公路及在村民自留山內的原路在不擴大的前提下無償給乙方使用,不另作補償。

5、乙方承包甲方的山嶺林地,甲方保證所有山嶺林地、樹木不是生態公益林地,如果林業部門出於需要規劃為生態公益林,生態公益林效益補償金歸乙方所有。

6、如發現有人在林區焚燒、採礦、採石、挖土、修建墳墓、建房、放牧、損林及偷砍林木,甲方務必協助乙方及時制止並按鄉規民約處理,甲方應負責賠償乙方林地因發生上述行為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同時,甲方要積極協助乙方做好林區治安、防火工作

7、若乙方需要申請砍伐樹木,甲方要無條件提供砍伐證件的證明及手續。

8、乙方在清山期間,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或阻止清山,否則,甲方負責賠償乙方的一切損失。

9、甲方負責處理乙方租用林地所發生的權屬爭議,因林地權屬爭議而導致乙方發生的實際損失,由甲方負責賠償。

七、違約責任:

1、乙方不如期交納承包金屬違約,以雙方商定日期為期限,逾期六月不交作自動終止合同處理,且甲方有權收回所有權益。甲方不得藉故終止合同,否則造成乙方損失由甲方全部負責賠償給乙方。

2、如出現山嶺糾紛影響乙方經營,全部損失由甲方負責賠償給乙方。

八、山嶺承包給乙方只能作種植開發、不能作其他用途。乙方在承包期間因其它原因如需轉讓,在不影響甲方利益的前提下,甲方應理解給予支援。

九、如因國家建設、採礦需要徵收已經承包給乙方的山嶺,國家給予的林地補償費歸甲方所有,甲方以實際面積減少乙方付給甲方的租金,減少租金按實際面積比例計算,經營上的補償(如林木補償費)歸乙方所有。

十、乙方使用甲方原有機耕路為無償使用,但不準損壞,損壞路乙方必須修復。

十一、其他未盡事宜,由雙方本著友好、平等、互利的原則協商解決。

十二、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公證處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至合同期滿時結束,本合同不因雙方簽訂人或法人變更而解除或終止。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山嶺承包合同 篇3

甲方:沁源縣明鑫煤礦有限公司

乙方:

甲方為擁有煤礦開採經營權的礦產企業,乙方為擁有三級資質礦山工程建築企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管理法》的相關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就煤礦開採承包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一、自本協議簽訂之日,乙方對所承包的享有獨立的採煤、經營及收益權,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的開採經營及收益權。

二、甲方為乙方提供良好的經產和經營環境,協調好當地幹群關係,保證乙方的正常生產經營,並保證乙方所需的水、電、路三通。

三、乙方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接銷售的原煤產量甲方向乙方每噸交納27元。

四、乙方生產過程中所需的爆破物資由甲方負責。

五、乙方所承包該煤礦的期間與甲方的採礦權證期間相同,即甲方的採礦權證存在,乙方的承包期間持續存在,甲方如需轉讓乙方所承包的煤礦,乙方有優先受讓權,並賠償乙方的所有投資。

六、本協議生效前的民事、經濟糾紛及所有債務由甲方負責,與乙方無關,本協議生效後的民事、工傷事故、經濟糾紛及所發生的債務由甲方負責,與乙方無關。

七、違約責任:甲乙雙方應嚴格按本協議履行,如有違約,責任方應賠償對方一切經濟損失,並承擔總款額的20%的違約金。

八、在履行合同中,如發生糾紛,甲乙雙方協商解決,雙方均可向企業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九、本協議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