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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材廠生產經營整體承包協議書(通用3篇)

欄目: 承包合同 / 釋出於: / 人氣:2.86K

木材廠生產經營整體承包協議書 篇1

發包人:

木材廠生產經營整體承包協議書(通用3篇)

法定代表人:(下稱甲方)

承包人:(下稱乙方)

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就乙方承包加工甲方的木材廠事宜達成如下協議,雙方應共同遵守。

一、合同標的

甲方將座落於的木材廠承包給乙方加工。乙方對甲方所有的 木材廠的現狀已有充分了解,願意承包加工甲方的上述木材廠,並保證合法操作。

二、承包方式

乙方承包加工期間,實行按件計算,具體包括:鋸木、刨皮、旋板以及切板等工序。

三、承包期限

1、承包經營期限為年,即從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根據法律規定或本協議書約定,提前解除或終止協議書履行的,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四、承包保證金及繳納方式

乙方承包木材廠的承包保證金為元/年,採取先繳納後使用原則;乙方應按下列方式向甲方繳納承包保證金:

五、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1、甲方有權按協議約定的方式收取承包保證金,

2、甲方於本協議簽字之日將木材廠加工所需的各種機器裝置等交

給乙方,並向乙方提供住宿及用餐場所,但人員由乙方自行聘請。

3、本協議簽訂後甲方應及時將木材廠移交給乙方使用。

4、甲方對移交給乙方承包加工管理的設施、裝置等資產享有法定所有權,並享有監督權。

六、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1、乙方應按約定及時足額繳納承包保證金。

2、乙方應當在工商管理部門和甲方的授權範圍開展各項加工活動。

3、乙方在加工期間所需的人員由乙方自行聘請,乙方必須嚴格予以管理;該所有的聘請人員由此所產生的工傷、鬥毆等人身傷亡費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擔。

4、合同期內,乙方對甲方提供的資產設施、裝置享有使用權並必須保持裝置完好。如因使用期限已滿自然損壞的設施,應由乙方及時上報甲方審定後報廢,乙方不得擅自處理。

5、乙方在經營中不得違反國家的政策和法律,否則後果與經濟責任自負。

6、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擅自使用甲方財產對外提供擔保,不得擅自處置甲方財產。

7、乙方不得在承包過程中將木材廠轉讓給第三方經營,一經發現甲方有權隨時終止合同並追究乙方的違約責任。乙方必須遵循甲方的工作指示,不得以各種理由怠慢工作;因乙方的原因導致甲方不能交貨而違約,由此產生一切損失由乙方承擔。

8、乙方不得以木財廠的名義對外進行擔保或從事與經營範圍無關

的經營活動。

9、乙方對於木材廠的消防裝置設施應定期檢查、維護、保養,對於因消防設施不達標而引起的災難由乙方自行負責。

10、乙方應在本協議書解除或終止之日將所有甲方的資產全部移交給甲方。

七、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應當全面履行本協議書的約定,任何一方違約的,守約方有權提前解除協議或終止本協議書的履行。違約方應向守約方承擔違約金元;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守約方損失的,還應當賠償守約方的損失。

八、其它

1、協議期滿後,甲方如重新對外發包加工的,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承包權。

2、協議期滿或解除後,原有裝置及設施歸甲方所有,乙方添置的裝置設施歸乙方所有,甲方可折價取得該部分裝置設施。

3、協議中如有未盡事宜,應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條款具有與本協議同等的效力。雙方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由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法院裁判解決。

九、本協議經雙方簽字後生效。

十、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木材廠生產經營整體承包協議書 篇2

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住址: 身份證號: 聯絡電話:

為明確甲、乙雙方在木材生產經營過程中的責任、權利和義務,雙方通過充分協商,訂立如下合同條款,以資共同遵守執行。

一、生產經營木材的數量、材種和地點

甲方供給乙方生產經營木材數量約928m3,材種為杉原木;木材所在地點為納相分場15林班9、12、17小班(以採伐設計勾圖範圍為準)。

二、經營方式、價格和付款辦法

(一)經營方式:採用由甲方供給符合砍伐的活立木,並配給相應的木材經營指標(900—930 m3),由乙方按規定自行負責生產(即伐木、去皮、拉山、製材、集材、保管等)和銷售(即運輸、交費、上稅、主辦外銷手續等)全過程及一切生產銷售費用的經營辦法;兩金一費乙方交給甲方,由甲方代繳。

(二)價格:根據採伐設計量約928m3,不檢量,在林地以活立木作死包價叄拾萬元。(¥20xx00元)(不包含兩金一費)

(三)付款辦法:一次性付清木材款。即在雙方簽訂經營合同五日內,乙方付清木材款30萬元及(兩金一費)給甲方。

三、生產經營期限

木材生產經營期限為20xx年8月1日起至20xx年12月31日止。超期經營的,甲方不再供給木材經營指標。

四、甲方責任

(一)按時完成採伐林木的採伐設計、辦理採伐證、指定採伐範圍、伐區檢查工作,如不完成該項工作造成乙方無法生產和不完成經營任務的,由甲方負責。

(二)監督乙方按有關規定進行生產施工及銷售指標的正確使用。

五、乙方責任

(一)必須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木材生產和銷售任務。

(二)負責木材生產和銷售的全過程(即伐木、去皮、拉山、製材、集材、保管、運輸、交費、上稅、主辦外銷手續等)及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

(三)嚴格按照採伐證的規定和按林業採伐的標準進行生產,採伐木材禁止用斧頭,只能用手鋸和油鋸,製材只能用手鋸。伐根高度為上坡面與地面齊平,違反本規定,造成伐區驗收不合格的,因此造成損失由乙方負全部經濟責任。

甲方:

乙方:

日期:年月日

木材廠生產經營整體承包協議書 篇3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第一條 合同期限本合同期從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年月____日止,共__________年。其中試用期從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共__________個月。

第二條 工作任務

1.甲方安排乙方從事工作。

2.乙方同意按甲方工作需要,在__________崗位,承擔任務。

3.乙方應完成崗位職責所規定的數量指標和質量指標:

第三條 勞動管理

1.甲方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勞動制度及各項規章。

2.甲方有監督乙方遵章守紀、安全勞動、職業道德及工作任務 完成情況的權利。

3.乙方應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服從甲方管理,積極 完成所從事的工作。

第四條 工作時間和勞動報酬

1.甲方實行每日8小時工作制。

2.甲方應當每月按期給乙方發放工資。每月____日為發薪日。

3.甲方應當根據企業的生產發展及乙方的技術熟練程度、勞動 效率以及工作年限逐步提高乙方的工資水平。

4.甲方支付乙方崗位工資元、三金補助元。

第五條 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和續訂

1.甲方因轉產、調整生產專案,或者由於情況變化,經甲乙雙 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合同的相關內容。

2.在下列情況下,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乙方在試用期內經發現不符合用工條件的;

(2)乙方在工作期間給甲方造成重大損失的;

(3)乙方未遵守《保密協議》而造成公司機密洩露的;

3.乙方被勞動教養,以及受刑事處分的,合同自行解除。

4.甲方按照《公司員工手冊》辭退乙方而解除合同的,以及試用期內解除合同的,不需要提前通 知對方。

5.由於工作需要,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在合同期滿後續訂合同。

第六條 勞動爭議處理  甲乙雙方發生勞動爭議後,應先行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可在法定申訴時效內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七條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本合同塗改、未經合法授權代簽無效。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時間: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