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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林防護管理承包契約(精選3篇)

欄目: 承包合同 / 釋出於: / 人氣:7.12K

山林防護管理承包契約 篇1

訂立合同雙方:

山林防護管理承包契約(精選3篇)

委託單位:__縣__國營(或集體)林場,以下簡稱甲方;

護林單位:__縣__鄉__村__村民,以下簡稱乙方。

為了保護林業資源,減少山林火災,防止盜伐林木,促進林木速生豐產,特訂立本護林承包合同,以供雙方遵守。

第一條 護林面積及方位

甲方將__山的__畝林木承包給乙方看護管理,其中,成林__畝,中幼林__畝。該片林木北起__至__,南起__至__,東起__至__,西起__至__。

第二條 承包期限

承包有效期為_年,從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

第三條 報酬及收益分配

1.現有成材木,如甲方在___年以前砍伐的,甲方按每立方米__元付給乙方護林費;__年以後至承包期屆滿以前砍伐的,甲方按每立方米__元付給乙方護林費。

(護林費也可採取工資形式給付)

2.中幼林間伐材(指胸徑在__公分以下的規格)和林木修枝材,由乙方採伐,在甲方派員參加下按__∶__比例分成,甲方得__成,乙方得__成。

3.護林區內雜木些草歸乙方受益,但不得傷害植被。

4.乙方抓獲盜伐林木者,按每盜伐一株__元罰款。所罰款項,甲乙雙方按__∶__分成,被盜伐成木歸甲方所有。

第四條 甲方義務

1.甲方交給乙方的護林區必須四至清楚,山林沒有所有權爭議。

2.甲方必須適時派技術人員對乙方進行技術指導。

3.甲方砍伐成木驗收後__日內,必須向乙方支付護林費。

第五條 乙方義務

1.保護山林資源不受破壞,在護林區內,不準開荒種植作物,不準採石、採砂取土和埋葬墳墓,嚴禁盜伐林木,防止山林火災。

2.乙方必須服從甲方的護林指導,按甲方的要求進行補植、間伐、修枝、施肥、防治病蟲害,開設防火溝路、封山育林及人工促進等。

3.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日內,乙方應選派責任心強、身體健康、在群眾中有一定威信的村民__名組成護林隊,訂立護林公約。並經常對所屬村民進行遵紀守法、愛護山林的思想教育。

第六條 違約責任

1.如在護林區內林木被盜伐乙方未抓獲盜伐林木者,乙方除應原地補植外,成材木被盜伐一株,按其根徑計算大小,罰乙方以國家木材價格的__倍賠償給甲方;中幼林木被盜伐一株,罰乙方賠償甲方__元。

2.由於乙方失職引起山林火災,乙方除應原地補植外,燒燬成木數,乙方應按國家木材價格賠償甲方;燒燬中幼林木數,乙方除應即時補植外,每株賠償甲方__元。

3.護林區內,如有人採石、取砂、取土或埋葬墳墓,罰乙方賠償甲方__元。

4.甲方交給乙方管理的護林區如有所有權爭議,造成乙方經濟損失,由甲方負責賠償。

5.甲方不按期給付乙方護林費,逾期一日,應按該護林費的__‰向乙方償付違約金。

6.甲方不按時派出技術人員對乙方進行指導,造成乙方的經濟損失,由甲方負責賠償。

第七條 不可抗力

如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造成乙方護林地帶林木的損失,經調查證實後,不以乙方違約論。

第八條 其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

本合同自承包開始之日起生效,合同期屆滿即失效。合同期滿後雙方如認為有繼續承包之必要,必須另訂合同。

甲乙雙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合同不因雙方代表人的變更而變更。合同執行中如有未盡事宜,應由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份,分送縣林業局、鄉政府、縣銀行(如經公證或鑑證,應送公證或鑑證機關)……等單位各留存一份。

甲方:__縣_林場(公章)

代表人:______(蓋章)

地址:_____

開戶銀行:____

帳號:_____

乙方:__縣__鄉__村__組或村民__(公章)

代表人:______(蓋章)

開戶銀行:_______

帳號:_____

__年__月__日

山林防護管理承包契約 篇2

甲方:                                    

乙方:                                   

根據有關規定,乙方通過 方式取得                                   承包經營權,經雙方共同商定,達成如下協議,特立此合同:

一、甲方將位於                                                                      。

二、乙方承包後,承包使用期              不變,即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終止。

支付方式;土地租憑以現金支付,支付時間以每年的一月一日,       租金為              元整,第二年土地租金為              元整,       年至       年乙方向甲方支付土地租金       元整。

四、乙方承包荒灘後應積極治理,可用於養殖和種植業,不得用於其他用途。

五、乙方對所承包的荒灘荒山有獨立的經營管理權依法享有繼承權,轉包,參股合夥權。

六、甲方要尊重乙方所承包荒灘荒山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對荒山的開發治理成果全部歸乙方所有。

七、乙方在所承包的荒灘荒山在合同履行期內除乙方交納承包款外,乙方不負責其他任何名目的費用。

八‘甲方的人 畜 禽不得踐踏乙方所經營的任何植物及財產物質裝置。

九、甲方保證該荒灘荒山(林地)界線、四至與他人無任何爭議。如因此發生糾紛,由甲方負責協調處理,如由此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由甲方負責全額賠償。

十一、如在承包期限內遇國家建設或進行其它開發建設需徵用土地時,應首先從徵地款中保障向乙方支付實際經濟損失和未履行年限的預期利益損失。

十二、合同期滿後,如乙方願意繼續承包經營,雙方續簽合同;如乙方不再承包經營,甲方對乙方的治理成果、經濟投入合理作價歸甲方,作價款一次性付給乙方,不得拖欠。否則,此合同期限順延至甲方將全部價款付清乙方後合同自行終止。

十三、甲乙雙方如因作價款發生分歧,協商不成,須委託甲乙雙方共同認可的中介機構進行評估作價,其結果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十四、此合同發生糾紛由 裁決。

十五、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一份、公證處一份、府備案一份,經 公證處公證後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山林防護管理承包契約 篇3

發包方:

承包方:

發包方與承包方經協商一致,並經發包方公司會議同意,現將房安物業公司經營權在本合同期限內發包給承包方以供經營,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承包經營期間,公司獨立核算,依法納稅,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稅收渠道不變。

第二條 承包期間,承包方必須在本公司的法定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第三條 承包經營的期限為2年,即從20xx年5月1日至20xx年5月1日止。

第四條 承包經營的方式為:發包方在承包經營期限內將公司經營權提供給承包方。

第五條 承包期間,承包方鄢海軍作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行使經理的職權。

具體權利如下:

1、有權聘任各部門成員組成本公司的管理機構,承包期滿或合同解除後,該機構即告解體。

2、有權決定公司的機構設定,制定規章制度,人事聘用、任免和獎懲。

3、有權根據實際需要購置新資產和辦公用品。

第六條 承包方有權在承包期內使用公司公章、支票等財務憑證。

第七條 承包方在承包期間應盡義務如下:

1、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按期如數繳納的各種稅費等。

2、在承包期間,應保證公司各項資產的完好(合理損耗除外)。

3、在現有管理小區範圍內(西苑小區、東山苑小區、惠麗佳園小區等),承包期間保證按照中房公司現有標準按時發放現有三名職工工資及勞保福利。

4、因前任經理管理不善造成西苑小區住戶不滿物業公司管理,如西苑小區業委會以後自行管理,物業公司退出西苑後,則不保證第3條的承諾。

第八條 要合同生效後即具法律約束力,發包方、承包方均不得隨意解除。本合同需要變更或解除時,須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新的書面協議後,方可解除。

第九條 由於不可抗力的原因使本合同無法完全履行,經發包、承包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或解除合同。

附則:

在前任經理管理期間所發生的債權、債務及一切責任,與本合同承包人無關。

發包方: 承包方: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