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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書

欄目: 保險合同 / 釋出於: / 人氣:8.7K

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養老保險制度作為20世紀最偉大的成就之一,一直起著推動社會進步,維護社會穩定的積極作用。具體表現為:一方面,它可以有效地降低老年貧困率,解決社會風險造成的一部分勞動者退休後無法享受基本生活水平的問題;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地促進社會平等和安全,從根本上為解決社會不平等與構建和諧社會提供製度上的保障。

下面,我將從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歷程、存在的缺陷以及相應的改進措施等幾個方面來論述我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進行公平化改革的一些認識。具體內容如下:

(一)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歷程:

1、20世紀90年代以前,我國實行的是“先收現付”的養老保險制度,即職工參加養老保險計劃期間的繳費並非直接用於自己,而是用於已退休職工的養老支出,因而沒有養老金的積累。

2、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舊有的制度安排已不能適應新形式的發展,因此必須進行改革。3、1997年《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正式將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統一為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部分積累制”。

4、當前,我國養老保險制度主要由三部分構成:城鎮企業的職工的養老保險制度、機關事業單位的離退休養老制度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其中,城鎮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制度又分為基本養老保險、企業年金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三個層次。通常意義上的養老保險主要是指城鎮企業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

5、這是我國當前養老保障體系的核心部分。雖然改革使養老保險制度逐步完善起來,但是個人賬戶空帳、保障水平不同等問題仍沒有得到根本解決。

(二)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主要缺陷:

1、制度中保障主體城鄉發展不統一,形成“二元格局”。養老保險的物件應該是全體社會成員,然而受生產力水平和國家財力的制約,傳統體制下僅為城市居民提供了較全面的保障,農村居民基本無保障,雖然養老保險體制的覆蓋範圍隨著改革的推進逐步擴大著,但是城鄉居民之間保障權利的嚴重不平衡卻成為了現實。

2、制度中對政府職能的規定不清晰。由於缺乏科學理論的指導,全國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尚未建立,政府政策帶有隨意性、臨時性和非連續性,養老發展各地區存在差距。此外,未正確區分出和規定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不同角色定位,形成“人人靠社保,社保靠財政,財政靠中央”的局面,責任難以落實,不能及時保障大眾的權益。

3、養老保險制度中的監督和問責機制不完善。現行的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立法不健全、立法層次低、缺乏法律責任制度等問題,因而必然帶來了一系列的問題,如缺乏對欠繳保費的行為的法律制裁措施、非法挪用社保基金的行為得不到有效解決。因此,必須完善養老保險制度的監督和問責機制,合理使用社保基金,保障大眾權益。

(三)實現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公平的政策建議:

1、儘快完善、統一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設計。即要通過適當的調查,研究制定出恰當的養老保險範圍、專案、費率、水平等具體的養老保險方法,從制度層面上解決體制問題,改善城鄉發展不平衡、保障物件待遇不統一等現象。制度完善才是促進養老保險事業順利發展的前提和基礎。

2、嚴格規範養老保險金領取和使用條件。首先,要嚴格控制提前退休的條件,真正做到只有到法定退休年齡的老人才能領取養老保險基本;其次,對仍在就業的退休人員,若其收入高於最低生活保障線,應及時停發養老金並繼續上繳養老保險費;最後,嚴格稽核養老保險基金的發放情況,建立基金支付的制約機制,做到透明化操作。

3、將“隱形養老金債務”顯化,建設可持續的養老金體系。這一措施,有利於社會公平,也將提升養老保險體系的透明性和共性度,從而提升投保率。顯化養老金債務,能讓民眾清晰地瞭解到養老基金的現狀,有利於吸納資金。因而,要通過顯化方式來促進養老保險事業的良性發展。

4、當然改革措施還有很多,但我認為這三點便是目前最需要進行改革的,也是能促使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公平合理化發展的關鍵環節。

5、真正公平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應該是所有公民公正公平的享有基本養老保險的基本權利,既要避免同為公民,一部分享有基本養老保險權益而另一部分卻享受不到的狀況,也要儘量避免同為公民,相同的狀況下卻因工作崗位、工作性質不同而基本養老保險權益差別較大的狀況。這既是我國進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目標,也是改革最值得借鑑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