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工作範例 辦公範例 個人範例 黨團範例 簡歷範例 學生範例 其他範例 專題範例
當前位置:三優範文網 > 合同 > 保險合同

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條款(通用3篇)

欄目: 保險合同 / 釋出於: / 人氣:8K

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條款 篇1

總則

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條款(通用3篇)

第一條 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批單和特別約定共同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採用書面形式。任何非書面形式的約定對保險合同當事人均無法律約束力。

第二條 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合法從事道路客運服務的承運人,均可作為本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

保險責任

第三條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在使用保險單載明的客運車輛從事合法客運經營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導致本車旅客人身傷亡或隨身攜帶物品的財產損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經濟賠償責任的,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本保險合同項下的旅客是指持有效運輸憑證乘坐客運汽車的人員、按照運輸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免費乘坐客運車輛的兒童以及按照承運人規定享受免票待遇的人員。

第四條 經保險人事先書面同意,如被保險人因發生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訴訟,對應由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費、訴訟費、律師費,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責任免除

第五條 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地震、海嘯、洪水、颱風、龍捲風、泥石流、崖崩、突發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

(二)戰爭、敵對行動、軍事行為、武裝衝突、罷工、騷亂、暴動、恐怖活動;

(三)核輻射、核爆炸、核汙染及其他放射性汙染;

(四)行政行為或司法行為。

第六條 發生意外時,存在下列情形的,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

(一)客運車輛有下列情形之一

1.無行駛證、車輛營運證;

2.未按規定進行安全技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

3.客運車輛不符合《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的有關要求。

(二)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1.駕駛人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

2.駕駛人不符合《道路運輸條例》、《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應當具備的要求的;

3.無有效駕駛執照的。

(三)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其駕駛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

(四)被保險人或其駕駛人利用客運車輛從事犯罪活動。

第七條 下列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也不負責賠償;

(一)非本保險合同所稱旅客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

(二)被保險人根據合同應該承擔的責任(不包括如果該合同不存在,被保險人仍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三)罰款、罰金及懲罰性賠償;

(四)任何精神損害賠償;

(五)任何間接損失;

(六)旅客在客運車輛外遭受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

(七)旅客因疾病(包括因乘坐客運車輛感染的傳染病)、分娩、自殘、毆鬥、自殺、犯罪行為遭受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

(八)旅客攜帶的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違禁物品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

(九)旅客隨身攜帶物品因自身的自然屬性、質量缺陷或包裝、放置和保管不善遭受的損失;

(十)客運車輛被盜竊、搶劫、搶奪期間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

(十一)本保險合同約定的應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的免賠額。

第八條 下列財產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電腦、現金、票據、有價證券、金銀珠寶、鑽石、玉器、首飾、稀有金屬、貨幣、郵票、藝術品、文物、古幣、古玩、古書、字畫、檔案、賬冊、技術資料、電腦資料、圖表及任何動物、植物。

第九條 其他不屬於本保險合同第三條和第四條約定範圍內的損失、費用和責任。

賠償限額

第十條 賠償限額包括每人賠償限額、每次事故賠償限額和累計賠償限額,由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並在保險合同中載明。

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保險人對每一旅客承擔的最高賠償金額不超過保險合同約定的每人賠償限額。其中,保險人就每一旅客財產損失的賠償金額不超過保險合同約定的每人賠償限額的5%。

對於每次事故,保險人對法律費用的賠償金額不超過保險合同列明的每次事故賠償限額的5%,但在保險期間內該項賠償金額之和不得超過保險合同約定的累計賠償限額的30%。保險人對每次事故承擔的本條款第三、四條規定的賠償金額之和不超過保險合同約定的每次事故賠償限額。在保險期間內,保險人累計承擔的本條款第三、四條規定的賠償金額之和不得超過保險合同約定的累計賠償限額。

保險期間及保險費

第十一條 除另有約定外,保險期間為一年,以保險合同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保險期間不足一年的按短期費率計收保險費。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二條 投保人在投保時,應當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投保人違反此義務的,保險人可以依法解除保險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除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在保險合同成立時一次性支付保險費。投保人未交納保險費或未按保險合同約定交納保險費的,發生任何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及其駕駛人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以及國家及政府有關部門制定的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及規定,加強管理,採取合理的預防措施,盡力避免或減少責任事故的發生。被保險人及其駕駛人應當做好客運車輛的維護、保養工作,不得擅自改裝,並按規定進行檢驗,使其保持安全行駛技術狀態,對保險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建議,應及時採取相應的整改措施。保險人可以對被保險人遵守前兩款約定的情況進行檢查,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書面建議,投保人、被保險人應該認真付諸實施。如果投保人、被保險人怠於接受保險人的合理建議或不接受保險人的安第三、四條規定的賠償金額之和不得超過保險合同約定的累計賠償限額。

保險期間及保險費

第十一條 除另有約定外,保險期間為一年,以保險合同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保險期間不足一年的按短期費率計收保險費。

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條款 篇2

為提高_________地區會計師事務所的風險防範能力,促進註冊會計師職業責任保險事業的發展,在雙方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本協議。

一、合作範圍

甲乙雙方合作為甲方的團體會員(以下簡稱會員)辦理註冊會計師職業責任保險,適用條款為_________《註冊會計師職業責任保險條款》。

二、合作方式

1、在堅持自願投保的前提下,甲方向其會員推薦乙方作為辦理註冊會計師職業責任保險的保險人。

2、甲方向乙方提供其全部會員的有關資料。具體保險業務(承保、理賠)由乙方直接與甲方的會員辦理,必要時可由甲方出面協調。

3、保險合同雙方就保險賠償事宜產生爭議時,可委託甲方進行調解,調解結果對保險合同的雙方具有約束力。如調解不能達成一致,保險合同雙方可提起仲裁或訴訟。

三、保險合同內容說明

(一)除本協議特別約定的事項外,保險合同中的保險責任、責任免除、賠償限額、保險費計收等方面內容,均按已報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備案的《註冊會計師職業責任保險條款》,《註冊會計師職業責任保險費率規章》辦理。

(二)關於追溯期問題

1、追溯期連續投保連續計算,最長不超過5年。

2、首次投保的業務,在補交以前年度保險費後可給予追溯期。補交的年份最長不超過3年。在最初連續投保的5個年度內,其追溯期均可擴充套件至補交保險費的最早年度。

3、投保人中斷保險後重新投保,在補交中斷期間的保險費後可按最長不超過5年的原則確定追溯期,乙方對中斷期間簽發的業務承擔保險責任,但對中斷期間已獲悉發生的過失行為造成的任何損失,乙方不承但賠償責任。

4、本協議簽定之前,已在其他保險公司投保的會計師事務所,如改在乙方投保,已投保年份視同在乙方投保,追溯期連續計算,乙方承擔相應的保險責任。

(三)保險條款中有關詞語的解釋:

1、被保險人:指依法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

2、被保險人的註冊會計師:指被保險人正式聘用的註冊會計師。

3、委託人:指與被保險人簽有審計業務約定書,委託被保險人為其辦理註冊會計師審計業務的單位或個人

4、利害關係人:指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有權使用註冊會計師審計報告的使用人。

5、失真:指驗資、審計報告具有重大遺漏,或驗資、審計結果虛假失實。

6、在追溯期或保險期內完成驗資、審計的業務:指驗資報告日、審計報告日在保險合同追溯期或保險期限內,並已列入投保業務清單的驗資、審計業務。

7、非職業行為:被保險人或其註冊會計師以普通民事主體身份所實施的與其法定職責無關的任何行為,如交通肇事、購置辦公用品、租賃房屋以及與職責無關的民事侵權行為等。

8、私自接受委託業務:指註冊會計師所接受的業務未經過被保險人登記、認可,或在其他會計師事務所兼職所接受的業務。

9、協議約定的責任:本條款中協議所約定的責任指被保險人與委託人簽訂的協議所特別約定的、超出法律規範明確規定的民事責任。

10、首次索賠:委託方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對於追溯期內所完成的業務提出索賠,第一次提出索賠的時間必須在保險期限內,保險人予以負責。對於起保日期之前,被保險人已就某項業務接到索賠,視為保險期限開始之前索賠已提出,即使在保險期限內被保險人又因此項業務接到索賠,保險人不予賠償。

11、他人冒用被保險人的名義執業:被保險人及其僱員以外的機構或個人,冒用被保險人或與被保險人簽訂勞動合同人的名義執行業務,因被保險人對此項業務沒有保險利益,保險人不予負責。

12、過失與故意:本條款中的疏忽與過失均指過失。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的心理態度。故意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危害結果,並且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四、保險服務

(一)全過程服務:乙方應積極與甲方的會員進行業務合作。乙方做到具體業務專人負責,承保前設計承保方案,承保後定期回訪。保險期限內,與被保險人保持密切聯絡,為被保險人提供全過程的保險服務。

(二)理賠服務: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索賠單證齊全,保險合同雙方就賠款金額達成一致的,保險人在7個工作日內支付賠款。如單證不齊,但保險責任明確,損害事實清楚,保險人可預付部分賠款。

(三)風險管理服務

1、乙方將不定期的與甲方召開風險管理會議,聘請有關專家對被保險人的風險狀況進行評估,提出改進意見,並協助改進。

2、乙方可負責為被保險人員工提供保險培訓,提高風險意識。

3、乙方可負責向被保險人提供其他類似專案的風險管理經驗及損失資訊,共同提高風險管理水平。

(四)乙方對在辦理保險業務中知悉的被保險人的有關業務和財產情況負有保密義務。

(五)乙方與甲方共同定期組織被保險人進行交流。

(六)乙方每年定期組織被保險人(人數視被保險人規模而定)開展國內外學習交流。

五、協議的變更或補充

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並經甲方會員認可,可對本協議的有關內容以書面形式予以變更或補充,變更或補充的內容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六、爭議處理

甲乙雙方應自覺遵守協議中的各項約定。因本協議產生的爭議,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七、協議終止

如一方要求終止本協議,需提前30天書面通知對方,經雙方確認,合同終止。如不提出終止,協議持續有效。

八、附則

(一)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二份。

(二)本協議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三)本協議與原已備案的保險條款存在差異時,由乙方負責及時向有關管理機構申請變更原條款。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約地點:_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

附件

附件一:註冊會計師職業責任保險條款

第一條 凡依法設立的各會計師事務所均可作為被保險人。

第二條 被保險人的註冊會計師在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追溯期或保險期限內,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港、澳、臺地區除外)承辦審計業務時,由於疏忽或過失造成委託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的經濟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由該委託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首次在本保險期限內向被保險人提出賠償要求,並經被保險人向保險人提出索賠申請時,保險人負責賠償。

事先經保險人書面同意支付的訴訟費用,保險人負責賠償。但此項費用與上述經濟賠償的每次索賠賠償總金額不得超過本保險單明細表中的每次索賠賠償限額。

發生保險事故後,被保險人為縮小或減少對委託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的經濟賠償責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保險人負責賠償。

第三條 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員的故意行為或非職業行為;

(二)戰爭、敵對行為、軍事行動、武裝衝突、罷工、騷亂、盜竊、搶劫;

(三)政府有關當局的行政行為或執法行為;

(四)核反應、核子輻射和放射性汙染;

(五)地震、雷擊、暴雨、洪水等自然災害;

(六)火災、爆炸。

第四條 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也不負責賠償:

(一)委託人提供的賬冊、報表、檔案或其他資料的損毀、滅失、盜竊、搶劫、丟失;

(二)被保險人被指控對委託人的誣陷或洩露委託人的商業祕密經法院判決指控成立的;

(三)未經被保險人同意,被保險人的註冊會計師私自接受委託業務或在其他會計師事務所執行業務;

(四)被保險人從事的非審計業務;

(五)被保險人或其註冊會計師對外擔保所承擔的連帶責任;

(六)他人冒用被保險人的註冊會計師的名義執行業務。

第五條 下列各項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對委託人的身體傷害及有形財產的毀損或滅失;

(二)被保險人對委託人的精神損害;

(三)罰款、罰金、懲罰性賠款或違約金;

(四)被保險人在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追溯起始日之前執行業務所致的賠償責任;

(五)被保險人與委託人簽定協議所約定的責任,但依照法律規定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不在此列;

(六)直接或間接由於計算機xx年問題引起的損失;

(七)本保險單明細表或有關條款中規定的應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的每次索賠免賠額。

第六條 其他不屬於本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一切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第七條 被保險人應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提供全部在冊執業會計師名單,並如實回答保險人就有關情況提出的詢問。

第八條 被保險人應按約定如期繳付保險費,未按約定繳付保險費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條 在本保險期限內,保險的重要事項變更或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時,被保險人應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應辦理批改手續或增收保險費。

第十條 發生本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時,被保險人應盡力採取必要的措施,縮小或減少損失;立即通知保險人,並書面說明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和損失程度。否則,對擴大部分的賠償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獲悉可能引起訴訟時,應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接到法院傳票或其他法律文書後,應及時送交保險人。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對保險人就有關注冊會計師審計業務進行檢查應予以協助,對保險人提出的合理建議,被保險人應認真實施。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師法》中的各項規定,制定相應規章制度並要求其執業人員恪守註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盡責盡力維護委託人和其他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如果不履行第七條至第十三條的各項義務,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或從解約通知書送達十五日後終止本保險。

第十五條 發生保險責任事故時,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或其代表自行對索賠方作出的任何承諾、拒絕、出價、約定、付款或賠償,保險人均不承擔責任。必要時,保險人可以被保險人的名義對訴訟進行抗辯或處理有關索賠事宜。

第十六條 保險人對被保險人每次索賠的賠償金額以法院或政府有關部門依法裁定的或經雙方當事人及保險人協調確定的應由被保險人償付的金額為準,但不得超過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每次索賠賠償限額。在本保險期限內,保險人對被保險人多次索賠的累計賠償金額不得超過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累計賠償限額。

第十七條 保險人根據上述第二條的規定,對每次索賠中被保險人為縮小或減少對委託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的經濟賠償責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事先經保險人書面同意支付的訴訟費用予以賠償。

第十八條 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申請賠償時,應提交保險單正本、證明執業人員責任的法律檔案、索賠報告、損失清單、執業人員的《註冊會計師證書》、與委託人簽定的委託合同和其他必要的證明損失性質、原因和程度的單證材料。

第十九條 必要時,保險人有權以被保險人的名義向有關責任方提出賠償要求。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自行接受有關責任方就有關損失作出付款或賠款安排或放棄向有關責任方索賠的權利,保險人可以不負賠償責任或解除本保險。

第二十條 發生本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應由有關責任方負責賠償的,被保險人應採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向有關責任方索賠。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付之日起,取得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向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的權利。在保險人向有關責任方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時,被保險人應積極協助,並提供必要的檔案和所知道的有關情況。

第二十十條 被保險人和保險人之間有關本保險的爭議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從下列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

(一)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訴訟。

第二十三條 本保險生效後,被保險人可隨時書面申請解除本保險,保險人亦可提前十五天發出書面通知解除本保險,保險費按日平均計收。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條款 篇3

甲方:_______________保險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分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註冊會計師協會

為了更好地發展註冊會計師執業責任保險業務,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甲乙雙方同意就註冊會計師行業執業責任保險條款問題進行研究,共同制定有關條款。

第二條 甲乙雙方同意在雙方確定的條款基礎上,對保監會批覆的(註冊會計師執業責任保險條款)(以下簡稱《條款》)中不明確和不具體的地方在本協議中作進一步的解釋和規定,此解釋和規定具有法律效刀。  一、《條款》第三條被保險人定義為:本保險所指被保險人為依法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及正式聘用的註冊會計師。

二、《條款》第三條國內註冊會計師審計業務修改為:審計業務是指被保險人出具的審計報告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法規規範和管轄的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師法》和《深圳經濟特區註冊會計師管理條例》規定的必須由註冊會計師承辦的會計報表審計、企業資本驗證、企業改組、合併、分立、整頓、解散清算審計、淨資產驗證、納稅申報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審計業務。

三、《條款》第三條利害關係人,是指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有權使用註冊會計師審計報告的投資人,債權人及政府部門。

四、《條款》第三條每次保險事故,是指委託人及利害關係人因註冊會計師在執行審計業務過程中的過失行為導致出具的審計業務報告失實而向被保險人提出的單個索賠或系列索賠。

五、《條款》第四條修改為:在列明的追溯期開始後,被保險人在承辦註冊會計師審計業務過程中,因過失行為造成委託人和利害關係人的經濟損失,委託人及利害關係人在保險期內向被保險人提出索賠,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賠償責任,本公司依照本條款及補充條款的規定,在約定的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六、《條款》第六條刪除第十一項,第三項修改為:被保險人的註冊會計師未經被保險人同意,私自接納的審計業務。第五項修改為:被保險人在本保險生效日期之前已知道的索賠情況。第六項修改為:“在保險單規定的追溯期之前被保險人簽署的審計報告。”

七、《條款》第八條修改為:“自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二年之內,被保險人不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則視為自願放棄權益。”

八、《條款》第十六條更改為“投保時,被保險人應向本公司如實填寫投保問卷”。

九、《條款》第十八條更改為:在保險期限內,被保險人註冊會計師人員發生變動,應在一月之內通知本公司。

十、《條款》第二十條更改“被保險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采取欺詐,隱瞞等惡劣手段侵犯委託人的合法權益。”

十一、《條款》第二十一條更改為“本公司有權對被保險人的經營風險狀況進行風險評估,對本公司提出的經被保險人同意接受的合理建議,被保險人應認真付諸實施。”

十二、此險種在確定追溯期時,採用以下原則,第一年投保時,追溯期追溯至第一年保險單的保險期限起始日;第二年續保時,追溯期追溯至第一年保險單的保險期限起始日;第三年續保時,追溯期追溯至第一年保險單的保險期限起始日……即連續投保,連續計算追溯期。投保人中斷保險後重新投保的;追溯期重新計算,即追溯期僅追溯至重新投保後第一張保險單保險期限起始日。追溯期中斷時間在一年之內的,經本公司同意,投保人在加繳中斷期間L00%的保險費後,追溯期可追溯到中斷之前的第一張保險單保險期限起始日,但對於中斷期間已經發生的過失行為造成的任何損失,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被保險人發生兩次或兩次以上中斷保險行為的,追溯期不可以再恢復。  被保險人在交納了當年度保險費和補交了投保前一年度的保險費時,第一年投保時,追溯期追溯至第一張保險單的保險期限前一年;以後年度投保時,類推。  被保險人在交納了當年度保險費和補交了投保前二年度的保險費時,第一年投保時,追溯期追溯至第一張保險單的保險期限;以後年度投保時,類推。  被保險人在交納了當年度保險費和補交了投保前三年度的保險費時,第一年投保時,追溯追溯至第一張保險單的保險期限前三年;以後年度投保時,類推。

十三、被保險人發生賠償後,向本公司提出申請,並按比例補交相應的保險費,可以將累計賠償限額恢復。但恢復次數最多不超過3次。

十四、在保險期內,如被保險人宣佈歇業、經營期滿登出或被主管部門撤銷,被保險人的註冊會計師在列明的追溯期開始後,因過失行為造成委託人及利害關係人的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賠償責任,被保險人在宣佈歇業、經營期滿登出或撤銷之日起三年內委託人及利害關係人提出索賠的,本公司在本保險單約定的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如五年內委託人及利害關係人提出索賠的,被保險人交納年保費的20%後,本公司在本保險單約定的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第三條 甲乙雙方同意按甲方上報保監會前雙方達成的費率,由甲方與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投保,具體保險費率詳見協議的附件。

第四條 如果情況發生變化需要對《條款》和《補充條款》進行修改,應由甲乙雙方同意並就修改內容達成一致意見。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有關款。

第五條 甲方應履行保險責任。如果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事件,甲方應第一時間到投保的會計師事務所瞭解情況,辦理賠償手續。如果發生爭議,甲方與會計師事務所協商解決有關索賠事宜。如無法達成意見,由註冊會計師執業責任鑑定委員會予以鑑定,當事人對鑑定結論不服的,可提交仲裁機關裁定。

第六條 甲方提供乙方認可的標準保單。甲方在與各事務所簽訂保險合同時,將根據各所的具體情況與各事務所協商保險合同的內容。對於經營管理良好、業務量大、風險相對較低或連續三年未出險的會計師事務所,甲方同意在標準費率基礎上適當調整費率或給予其他的優惠條件。

第七條 甲乙雙方同意建立定期聯絡制度,交流開展註冊會計師執業責任保險業務的有關情況,協商解決保險中出現的有關問題。具體時間為每個季度第一個月的第一個星期四上午。

第八條 甲乙雙方同意成立註冊會計師執業責任  鑑定委員會,對註冊會計師的執業責任進行鑑定。責任鑑定結果實行投票表決制。鑑定委員會如果無法得出結論,應交仲裁機關裁決。

第九條 乙方應要求各會計師事務所如實填寫會計師責任保險投保問卷和投保單,並配合甲方做好有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