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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保險條款

欄目: 保險合同 / 釋出於: / 人氣:2.51W

保險漁船範圍

漁船保險條款

第一條 本保險承保的漁船應當具有國家漁業船舶主管部門簽發的適航證明和捕撈許可證明,並專門從事漁業生產或為漁業生產服務(以下簡稱保險漁船)。油船、漁港工程船、拖輪、駁船、不足一噸的小型漁船,不在本保險範圍內。

第二條 本保險承保的漁船包括:

船體、輪機、儀器、裝置。

漁網、子船、艇非經被保險人與本公司特別約定,並在保險單上載明,不在保險漁船範圍內。

第三條 下列財產不屬本保險承保範圍:

保險漁船上所載貨物、燃料、零星工具、用具、備用機件、漁獲物、給養品、漁需物資及船上所有人員的私人財產。

保險責任範圍

第四條 保險漁船由於下列原因造成的全部損失或部分損失,本公司負責賠償:

一、擱淺、傾覆、沉沒、碰撞、觸礁;

二、火災、爆炸;

三、雷擊、八級以上大風、龍捲風、海嘯、洪水、崖崩、破壞性地震、地陷、泥石流、冰凌、滑坡;

四、航行中全船失蹤六個月以上。

第五條 保險漁船因發生保險事故所產生的救助費用,本公司負責賠償。

第六條 保險漁船上的錨、櫓、螺旋槳、纜、鏈、繩索、消防裝置、救生裝置與船體遭受同一保險事故而同時受損時,本公司負責賠償。

經特別約定承保的漁網、子船、艇只有與船體同時滅失,本公司才負責賠償。

第七條 保險漁船在航行或作業中發生碰撞,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賠償責任,本公司按本條款的規定負責賠償。

第八條 保險漁船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為搶救保險漁船而支出的合理施救費用,本公司負責賠償。

除外責任

第九條 由於下列原因所致的損失、費用或碰撞責任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一、不適航或不具備作業條件;

二、戰爭、軍事行動、暴力行為或政府徵用、扣押、

三、被保險人、船舶所有人、船長的故意行為或違法犯罪行為。

第十條 下列損失或費用支出,本公司不負責賠償:

一、正常維修、保養、油漆費用以及蝕損、自然磨損、潛在缺陷、自身故障;

二、清理航道和清理汙染的費用;

三、任何人員傷亡或疾病引起的費用;

四、因遭受保險事故導致停航、停業的損失以及各種間接損失。

五、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

保險金額和賠償處理

第十一條 保險漁船的保險金額由被保險人與本公司協商確定,但不得超過保險漁船的保險價值。

第十二條 保險漁船在保險期間內,不論發生一次或多次保險事故,本公司均按下列規定賠償:

一、保險漁船完全滅失或嚴重損毀不能恢復原有效用,為實際全損,按保險金額賠償;

二、保險漁船在航行中失蹤超過六個月,視為實際全損,按保險金額賠償;

三、保險漁船實際全損已不能避免,或恢復、修理、救助的費用總和達到保險價值時,在被保險人向本公司發出委付通知後,為推定全損,本公司不論是否接受委付,按保險金額賠償;

四、保險漁船發生部分損失,本公司賠付恢復、修理費用;

五、對施救費用和救助費用,本公司根據獲救船舶價值與獲救船、貨總價值的比例計算賠償。

第十三條 保險漁船發生碰撞責任事故,致使被碰撞船舶及其所載貨物,或者被碰撞船塢、碼頭、港口裝置及其他固定建築物遭受直接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時,本公司依照本條款以及出險當地漁港水域交通事故處理規定和有關的法律、法規處理賠償。

第十四條 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單上載明的保險價值時,本公司對保險漁船損失、碰撞責任以及救助費用、施救費用均按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計算賠償。

第十五條 本公司對保險漁船損失(含恢復、修理、救助費用)、碰撞責任以及施救費用的賠款分別計算,每次賠款各以不超過保險漁船的保險金額為限。當漁船損失的一次賠款達到保險漁船的保險金額時,本公司的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第十六條 保險漁船遭受損失以後的殘餘部分,應當協議作價折歸被保險人,並在賠款中扣除,必要時也可由本公司處理。

第十七條 保險漁船發生保險事故後,本公司有權放棄對保險漁船殘餘部分的權利和向第三者追償損失的權利,而按保險金額賠償,同時解除保險合同中的一切責任。但本公司行使上述權利,必須從收到發生保險事故的通知之日起七天內通知被保險人。被保險人在收到本公司通知前所支付的施救費用,本公司仍負責賠償。

第十八條 保險漁船發生保險事故需要修理時,被保險人必須徵得本公司同意後方可進行修理,否則本公司有權重新核定修理專案和修理費用。

第十九條 本公司對每次賠款均按保險單中的規定扣除免賠額。

被保險人義務

第二十條 被保險人投保時,對保險漁船的情況必須如實申報,並應在簽訂保險合同時一次交清保險費。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人應嚴格依照主管部門關於航行、作業、停泊的規定或慣例,按期對保險漁船進行維修、保養和檢驗,確保保險漁船的適航性。

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一經獲悉保險漁船發生保險事故,應盡力採取必要措施進行救護,並須在到達第一港口四十八小時內通知本公司或本公司在出險當地的代理人。

第二十三條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間內,保險漁船如果發生轉借、出租、變更航行區域等情況,被保險人應事先通知本公司並申請辦理批改。

第二十四條 被保險人不履行本條款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義務。本公司有權拒絕賠償或自書面通知之日起終止保險合同。

索賠事項

第二十五條 被保險人索賠時,應向本公司提供出險通知書、保險單(證)、海損事故證明、事故責任裁定書、損失清單、船舶主管部門簽發的有關證書及各種涉及索賠的原始單證。本公司應迅速審查核實,賠款一經保險合同雙方確認,本公司應在十天內一次賠償結案。

第二十六條 保險漁船發生保險事故應由第三方負責賠償時,被保險人應向第三方索賠。如果被保險人向本公司提出索賠請求,本公司可以按照本條款規定先予賠償,但被保險人必須將向第三方追償的權利轉讓給本公司,並協助本公司向第三方追償。

第二十七條 被保險人從獲悉保險漁船發生保險事故的當天起,一年內未向本公司提出索賠,或不提供本條款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各種單證,或從本公司書面通知之日起一年內不領取應得的賠款,即作為自願放棄權益。

其他事項

第二十八條 保險漁船在保險期間內安全作業無賠款,被保險人在續保時可按照保險單中的規定享受無賠款安全優待,不續保者不給。

第二十九條 被保險人與本公司發生爭議不能達成協議時,可申請仲裁機關仲裁或向保險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附表一 國內漁船保險費率表

(元/百元保險金額)

┌──────────┬───────┬───────┬───────┐

 種

│鋼質或鐵質機動│其它機動漁船 │ 非機動漁船 │

 │

漁船

 │或機動帆船

 │

 齡

 類├───┬───┼───┬───┼───┬───┤

│XX年 │XX年 │5 年 │5 年 │5 年 │5 年 │

│功率(或噸位)

│以下 │以上 │以下 │以上 │以下 │以上 │

├──────────┼───┼───┼───┼───┼───┼───┤

200 馬力以上

│1.60 │1.80 │2.00 │2.20 │2.20 │2.40 │

(100噸以上)  │

 │

 │

 │

 │

 │

 │

├──────────┼───┼───┼───┼───┼───┼───┤

60-199 馬力

│1.80 │2.00 │2.40 │2.60 │3.00 │3.20 │

(20-99噸)

 │

 │

 │

 │

 │

 │

├──────────┼───┼───┼───┼───┼───┼───┤

59馬力以下

 │2.00 │2.20 │3.00 │3.20 │3.40 │3.60 │

(19噸以下)

 │

 │

 │

 │

 │

 │

└──────────┴───┴───┴───┴───┴───┴───┘

注:噸位檔次僅適用於非機動漁船。

附表二 短期費率表

┌────────┬─┬─┬─┬─┬─┬─┬─┬─┬─┬─┬──┬──┐

│ 保險期(個月)│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

├────────┼─┼─┼─┼─┼─┼─┼─┼─┼─┼─┼──┼──┤

按年費率% │25│35│45│55│65│70│75│80│85│90│95 │100 │

└────────┴─┴─┴─┴─┴─┴─┴─┴─┴─┴─┴──┴──┘

注:1.投保一年,若被保險人在禁捕期間或修理期間提出退保,可按短期費率計算退費,保險日期不滿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

2.在保險期間內,若因停航或所有權轉讓等情況申請退保,其退費應按日計劃。

漁船保險費率說明

一、本費率表所指的“船齡”,是指從新船出廠時算起的實際使用年限。

二、一次投保20艘(含20艘)以上者,按同類漁船的費率減收10%,一次投保100艘(含100艘)以上者,按同類漁船的費率減收15%。

三、國營漁業公司的漁輪,可按同類漁船的費率減收20%。

四、在江河湖泊(包括水庫)作業的漁船,按同類漁船的費率減收20%。

五、遠洋作業的漁船,按同類漁船的費率上浮10%。

六、根據實際業務經營情況,各地的漁船保險費率經當地中國人民銀行省級分行(包括計劃單列城市分行)批准可在規定費率的基礎上,上下浮動30%。浮動幅度如需超過30%的,一律報經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審批。

七、投保短期保險,按短期費率計算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