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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法官媽媽陳燕萍思想彙報

欄目: 入黨思想彙報 / 釋出於: / 人氣:2.9W

敬愛的黨組織:

學習法官媽媽陳燕萍思想彙報

最高人民法院王勝俊院長提出了新形勢下人民法官應樹立公正、廉潔、為民的司法核心價值觀的新要求。同年8月5日,最高法院公佈了《關於進一步加強人民法院文化建設的意見》,以正式檔案形式將公正、廉潔、為民的司法核心價值觀予以確立。司法為民作為司法核心價值觀中的一項重要內容,不僅蘊含了人民法院、人民法官的“人民”屬性,而且體現出當代中國法官傳統行為理念和價值追求,既蘊含著過去成功司法經驗的總結,同時又是對當前人民法官司法行為的提升與概括。

一、陳燕萍——司法為民價值觀的典型示範

就在全國各地法院圍繞“司法為民”核心價值觀掀起各項活動之際,陳燕萍同志的事蹟深深地感染了我,讓我對“司法為民”四個字有了更為深刻的體會。

陳燕萍,現任江蘇省靖江市人民法院副院長。她在2019年的基層法庭審判實踐中形成了一套“用群眾認同的態度傾聽訴求,用群眾認可的方法查清事實,用群眾接受的語言詮釋法理,用群眾信服的方法化解糾紛”為核心內容的“陳燕萍工作法”,不斷提升群眾工作能力,踐行司法為民的群眾路線。其最突出的辦案特點就是善於運用調解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矛盾糾紛。在群眾心目中,陳燕萍不僅僅是法庭上主持正義的優秀法官,更是生活中值得依靠的摯愛親人。陳燕萍說:“我沒有辦過大案要案,我辦的案子都是老百姓的案子,對他們來說,那就是天大的事。”十幾年如一日,他用女性特有的耐心,細心和溫馨,將司法溫暖和認為關懷傳播,被人們親切的成為“法官媽媽”。陳燕萍是一個有崇高理想、有責任心、有正義感的人,也是一個平凡的人。她生動詮釋了“人民法官為人民”的深刻內涵。作為一個基層法官,他對基層群眾充滿感情,把老百姓的事情當作自己的事情,把執法為民延伸到法庭之外,盡心竭力為群眾做好事、解難事,加起來黨群關心的“連心橋”。所以說,“法官媽媽”交出了人們對陳燕萍的尊敬,愛戴,這是人民口中的不朽豐碑。

二、司法為民價值觀的內涵提取

我國是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司法為民從根本上說是由社會制度的性質所決定的。人民法院被冠以“人民”的稱謂,體現了其權力的來源和行使權力的方向都離不開“人民”的屬性。司法為民的重點在“司法”,本質在“為民”。堅持司法為民就是要堅定人民法院的“人民性”。 設定司法權的目的就是要藉助司法途徑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修復受損害的社會關係,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司法為民的深刻內涵,就是要通過司法權的執行為人民群眾開闢一條運用法律、實現合法利益的暢通渠道,即要求司法權沿著依靠人民群眾、服務人民群眾的主線執行,落腳點放在為廣大人民群眾謀取並實現合法司法利益和權利的保障上。

徒法不足以自行。對司法為民的行為規範要求最終將落實到具體行使司法裁判權的法官身上。“從形式上看,法官在法院司法活動特別是在庭審中居主導地位,參訴所有人員要服從法官的排程、指揮,法官和法院擁有獨立審判權。但是,

從本質上講,法院所有法官都是人民選舉或人民選舉的權力機構人大任命而產生,它應該對法律負責,應該對人民的利益負責。”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說,人民群眾是一切法律活動的主體,司法活動只有踐行為民價值觀,接受人民群眾的檢驗,才能贏得人民群眾的真心認可。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動如果脫離了人民群眾,背離了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的宗旨,司法權也就喪失了合法存在的基礎。

三、在時代背景下,對司法為民價值觀的深刻領悟

在當前轉型時期的我國,社會價值取向呈現多元化趨勢,舊有的社會規範還沒用完全退出歷史舞臺,新的社會規範尚未普遍得到認可,社會衝突和社會失範現象常有發生。 不同的社會主體無法避免基於自身立場對司法提出不同的角色期待,從而形成他們心目中的與之相對應的具體行為規範和模式,但是不同主體對司法角色的期待,從巨集觀上而言,有一點是共同的,即司法不能脫離“人民性”要求,司法必須踐行為民宗旨。就“劇本”而言,《法官法》、《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法官行為規範》等規範直指法官司法行為模式,要求法官在處理具體個案時,以為民思想為指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落實23項司法為民具體措施的指導意見》、《關於進一步加強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見》更是為法官提供了具體詳盡的演繹為民司法行為的指令碼。以法官、檢察官、律師、法學家為核心的法律職業人員所組成的法律職業共同體,因有著共同的法律語言、職業利益和範圍、職業倫理,既是知識的共同體,又是利益的共同體和信仰的共同體。也就是說,司法為民的價值取向不僅為法官提供了特定的行為模式,也為其他法律職業共同體與法官交往,從事職業活動提供了合理預期。而對“社會劇本”中的觀眾而言,雖然整個社會的權利意識和法制意識有所增強,但受制於社會整體經濟發展水平不高、司法資源有限及社會公眾獲取司法資源的能力相差懸殊的社會大背景,民眾對傳統訴訟觀念的更新並未跟上司法制度設計的“現代化”步伐,多數群眾對複雜的法院訴訟程式和基本的法律語言缺乏足夠認識,不能完全適應法律訴訟的競技性要求。這就導致經濟能力和訴訟能力較弱的普通群眾無法通過“對抗式”的法院訴訟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司法為民價值所強調的便民訴訟舉措實施、利民訴訟效果的發揮,無疑是人民群眾所期待的司法行為模式。

陳燕萍同志用十幾年的全身心投入,將“司法為民”這簡短的四個字向世人做出了最精彩的詮釋。我作為一個基層法院的新進人員,如果真正要將這四個字領會好,並運用到審判實踐中去,就需要用“心”接受審判實踐的磨練並及時總結審判經驗。在踐行司法為民的道路上,無論是明晰司法功能的界限,還是法官角色意識的迴歸,亦或是司法為民平臺或者機制的搭建,圍繞實現的最終目的只有一個,那就是使司法活動在遵循其自有規律的前提下更加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只有明確了這一點,我們的司法才能堅定地在追求公正、高效、權威的道路上越走越遠。

學習法官陳燕萍,對我這樣一個法院新人而言,無異於是我在司法系統工作伊始的一次神聖洗禮,我將在實踐中深入領會其價值內涵,使之不斷昇華,最終讓它紮根於我靈魂深處,成為能時時刻刻反射和警示自己工作和生活的一面鏡子。

彙報人:

2019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