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溢油應急預案

欄目: 應急預案 / 釋出於: / 人氣:1.09W

溢油事故產生的影響是十分嚴重的,那麼相關的應急預案又是怎麼制定的呢?下面就隨小編一起去閱讀溢油應急預案,相信能帶給大家啟發。

溢油應急預案
溢油應急預案一

1、事故型別及危險程度分析

本工程中的碼頭施工包括打樁、水上安裝以及主體工程,施工輔助作業船舶數量多,船體狀況及船舶內部管理參差不齊,如發生船舶溢油事故,易引發環境汙染,影響面積廣,相關方關注程度高,應急處理困難,企業形象影響損失大,因此船舶防油汙工作也是本工程施工專案中的一重點。

2、應急處置的基本原則、應急組織機構及職責

2.1應急處置的基本原則:

2.1.1控制事故影響範圍優先的基本原則;

2.1.2保護環境優先的基本原則;

2.2組織機構及職責:見(3.2應急指揮機構及職責)

2.3船舶溢油事故應急救援組織為專案部應急救援指揮小組;

3、溢油事故的預防

3.1嚴格執行資源准入稽核制度,船況不佳、船舶內部管理混亂等不合要求船舶不得進場。

3.2加強船機的維修保養,防止船機“跑、滴、漏”油。

3.3油水分離器等油汙處理裝置正常執行,船舶須備有消油劑等清油汙材料以及圍油欄等初級油汙擴散控制設施。

3.4油汙或廢油料須由專業資格回收機構進行回收,不得將報廢油料和油汙排入海中。

4、報告制度與現場事故應急處置措施

4.1報告制度: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流程圖)

4.2 事故現場應急處置措施

4.2.1作業過程中發生溢油事故,船長應立即向全體船員發生船舶溢油應急反應部署命令,全體船員按“溢油應急反應部署表” 的規定迅速到達自已的崗位。

4.2.2船舶按有關規定,立即向海上/港航安全監督部門報告,並根據情況向港口有關部門以及與本船有關的部門通報。

4.2.3在確定漏洩和原因的同時,立即採取控制措施, 用吸油材料等油汙清除裝置和材料,把已溢流在甲板上的油圍住、收集在一起,將排洩到船外的溢油限制在最小程度。

4.2.4儘快用圍油欄或代替物等將溢入海面的油圍住防止擴散,同時用吸附材料等回收溢油。

4.2.5最後可用消油劑將油汙清除,但使用前必須得到海上/港航安全監督部門的許可,而且必須使用符合技術標準要求的物品。

4.2.6在做最後處理之前,船上應精心地保管回收的汙油和清潔使用過的材料。

4.2.7當本船無力清除海面溢油時,應立即請求有關單位援助。

溢油應急預案二

1.總 則

1.1目的

建立山東省海上溢油事件應急處置體系,完善應急處置機制,明確有關專業部門和沿海各級人民政府對海上溢油事件的應急管理和應急反應職責,科學應對海上溢油汙染事件,規範應急程式,提高應急處置效率,最大限度減少汙染損害,保護海域環境和海洋資源,保障人民群眾身心健康和社會公眾利益。

1.2工作原則

(1)統一領導、協同指揮,分級管理、屬地為主。(2)資源整合、資訊共享,各司其職、分工協作。(3)科學決策、快速反應,協調有序、行動高效。

1.3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防治船舶汙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防治海洋工程建設專案汙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山東省海洋環境保護條例》、《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國家海上溢油事件應急處置預案》、《1990年國際油汙防備、反應和合作公約》及其議定書等相關法律、法規、國際公約,制定本預案。

1.4海上溢油應急事件分級

按照溢油量或溢油事件導致或可能導致的直接經濟損失、造成人員傷亡等情況,海上溢油應急事件分為特別重大海上溢油事件(Ⅰ級)、重大海上溢油事件(Ⅱ級)、較大海上溢油事件(Ⅲ級)和一般海上溢油事件(Ⅳ級)四級。

1.4.1 特別重大海上溢油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海上溢油事件:(1)溢油量1000噸以上;(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億元人民幣以上;(3)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重傷);(4)需疏散、轉移群眾5萬人以上;(5)因海上溢油汙染造成跨國界影響;(6)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斷。

1.4.2 重大海上溢油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海上溢油事件:(1)溢油量500噸以上不足1000噸;(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人民幣以上不足2億元人民幣;(3)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傷);(4)疏散轉移群眾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5)因海上溢油汙染造成跨省級行政區域影響,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較大影響;(6)造成縣級以上城鎮水源地取水中斷。

1.4.3 較大海上溢油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海上溢油事件:(1)溢油量100噸以上不足500噸;(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人民幣以上不足1億元人民幣;(3)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下中毒(重傷);(4)因海上溢油汙染造成跨地級行政區域影響,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影響。

1.4.4 一般海上溢油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海上溢油事件:(1)溢油量不足100噸;(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不足5000萬元人民幣;(3)造成3人以下死亡;(4)因海上溢油汙染造成跨縣級行政區域影響,引起一般群體性影響的。

1.5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山東省近岸海域(北黃海領海外部界限向陸一側的海域,渤海沿岸低潮線向海一側12海里以內的海域,下同)內發生的重大及以上海上溢油事件。在山東省近岸海域外發生的重大及以上海上溢油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山東省近岸海域汙染的,也適用本預案。

較大和一般海上溢油事件適用沿海設區的市政府制定的海上溢油事件地方應急處置預案。

1.6應急預案體系

山東省海上溢油事件應急處置預案體系包括:(1)山東省海上溢油事件應急處置預案。是全省海上溢油事件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是全省應對海上溢油事件的指導性檔案。(2)海上溢油事件專業部門應急處置預案。是省政府有關部門(省環境保護廳、省海洋與漁業廳)和國家有關單位(山東海事局、國家海洋局北海分局)根據省海上溢油事件應急處置預案的要求,按照本部門、本單位職責為應對海上溢油事件而制定的預案。(3)海上溢油事件地方應急處置預案。是沿海各設區的市政府為應對海上溢油事件,根據省海上溢油事件應急處置預案的要求而制定的預案。(4)海上溢油事件企、事業單位應急處置預案。可能引發海上溢油事件的企、事業單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的應急預案。

2.組織機構與職責

2.1組織機構體系

省政府成立山東省海上溢油事件應急處置指揮中心(簡稱“省應急指揮中心”)。山東省海上溢油事件應急處置組織機構體系由省應急指揮中心、各專業部門和應急處置支援保障部門(均為省應急指揮中心成員單位)、專家諮詢機構、設區的市政府海上溢油事件應急處置機構等組成。

在省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省應急指揮中心負責統一協調海上溢油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各專業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專業領域海上溢油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各應急支援保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海上溢油事件應急處置的支援保障工作。

專家諮詢機構為海上溢油事件應急處置專家組,由環保、海洋、海事、漁業、救撈、消防、化學品防護救助、氣象、石油工程、保險財務和法律等溢油應急處置相關領域的專家組成。專家組參與海上汙染事故應急處置相關工作,對應急處置工作中的重要問題進行研究,為應急指揮決策提供諮詢和建議,參與海上汙染事故的調查,對事故的善後處理提出諮詢意見。

沿海設區的市政府的海上溢油事件應急處置機構的組成及職責由相應的地方政府確定。

2.2省應急指揮中心

2.2.1省應急指揮中心組成

山東省海上溢油事件應急處置指揮中心與山東省海上搜救中心合署辦公,在省政府領導下,負責統一歸口組織、協調、指揮和指導全省海上溢油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省應急處置指揮中心主任由省海上搜救中心主任兼任,常務副主任由省政府分管副祕書長(辦公廳副主任),以及山東海事局、國家海洋局北海分局、省環境保護廳、海洋與漁業廳分管領導擔任。

省政府辦公廳、山東海事局、國家海洋局北海分局、省環境保護廳、省海洋與漁業廳、省委宣傳部、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省公安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衛生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青島海關、省旅遊局、省氣象局、濟南司令部作戰部、省軍區司令部、北海艦隊司令部作戰處、武警山東省總隊、山東省公安邊防總隊、交通運輸部北海救助局、交通運輸部煙臺打撈局、山東航空公司等單位為省應急指揮中心成員單位。

應急指揮中心成員單位的分管領導為省應急指揮中心成員。各成員單位在省應急指揮中心統一領導下,負責海上溢油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組織、協調和指揮。

2.2.2省應急指揮中心職責(1)在中國海上溢油應急中心和省政府領導下,統一歸口組織、協調、指揮和指導全省海上溢油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2)制定全省海上溢油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有關規章制度,負責省海上溢油事件應急處置預案的編制、修訂和管理。(3)組織召開省海上溢油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會議,研究應急處置工作重大事項,並督促檢查有關決定事項的落實情況。(4)發生重大海上溢油事件時,負責組織實施山東省海上溢油事件應急處置預案。(5)發生特別重大海上溢油汙染事件時,負責報請上級主管部門啟動國家有關應急響應。(6)溢油事故汙染範圍已波及鄰近省(市)管轄海域時,負責向相關省(市)及時通報情況,協調相關事宜。(7)負責海上溢油事件應急處置省際合作事宜的組織協調工作。(8)指導海上溢油事件部門應急處置預案、海上溢油事件地方應急處置預案的實施。

2.3省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

2.3.1省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組成

省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設在山東海事局,與省海上搜救中心辦公室合署辦公。承擔海上溢油汙染事件應急處置的日常管理工作,貫徹落實省應急指揮中心交辦的有關工作。

省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主任由省政府分管副祕書長(辦公廳副主任)兼任,常務副主任由山東海事局分管副局長擔任。

辦公室成員由山東海事局相關業務部門負責人擔任。

2.3.2省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職責(1)在省應急指揮中心領導下,負責具體組織實施本預案,並監督海上溢油事件應急行動的實施。(2)根據本預案的要求,具體負責重大海上溢油事件應急處置的組織、指揮與協調工作。(3)具體負責山東省海上溢油事件應急處置預案的修訂和完善工作。(4)負責跟蹤、研究海上溢油事件應急技術和處置對策,以及海上溢油應急處置新技術的推廣應用。(5)負責專家諮詢機構的組建和日常管理工作。(6)負責與應急指揮中心成員單位的日常聯絡和協調。

2.4成員單位職責

2.4.1有關專業部門職責

山東海事局負責《山東轄區船舶重大海上溢油事件應急預案》的制定和組織實施工作。發生船舶重大海上溢油事件時,負責會同事故發生地設區的市政府成立現場指揮部,協調指揮應急處置工作。在發生其他型別重大海上溢油汙染事件時,根據應急指揮中心的指令,組織實施海上交通管制、海上通訊保障、應急監視工作。參加海上汙染控制與清除作業和事故調查等工作。

國家海洋局北海分局負責會同山東省各級海洋部門組織海上溢油環境監測、監視網路;承擔山東省近岸海域以外的海上溢油汙染監測監視具體工作;承擔相關海上溢油預測預警工作,及時通報海上溢油汙染有關情況。負責渤海和北黃海海上溢油造成海洋生態環境的損害評估、生態修復及相關國家索賠工作。負責渤海和北黃海海洋油氣勘探開發對海洋環境汙染損害的防治和應急處置有關工作,負責提供重大海上溢油汙染事件現場水文、海洋氣象資訊和溢油飄移預測及溯源資訊,參與海上溢油清汙作業和事故調查等工作。

省環境保護廳負責《山東省陸源排放重大海上溢油事件應急預案》的制定和組織實施工作。發生陸源排放重大海上溢油汙染事件時,負責會同事故發生地設區的市政府成立現場指揮部,協調指揮應急處置工作。在發生其他型別重大海上溢油汙染事件時,根據應急指揮中心的指令,協調事故發生地設區的市政府,確定沿岸主要環境敏感資源和優先保護次序,組織開展沿岸工業與設施的保護,組織大氣環境汙染監測、海岸帶汙染清除行動,協調應急處置行動所回收汙染物的處置,核實陸域汙染清除情況和資源汙染損害情況等。

省海洋與漁業廳負責《山東省漁業船舶重大海上溢油事件應急預案》的制定和組織實施工作。負責本行政轄區近岸海域海上溢油應急響應。承擔山東省近岸海域以內海上溢油汙染的監測監視,及時通報海上溢油汙染有關情況。發生漁業船舶重大海上溢油汙染事件時,負責會同事故發生地設區的市政府成立現場指揮部,協調指揮應急處置工作。在發生其他型別重大海上溢油汙染事件時,根據應急指揮中心的指令,協調漁業水域漁業資源與生態的保護,組織協調漁業船舶、漁民參加海上溢油清除行動,核實漁業資源汙染損害情況,提供有關汙染監視、監測資料。

2.4.2其他成員單位職責

省政府辦公廳負責與成員單位和沿海各設區的市政府就重大海上溢油事件的應急行動進行溝通、協調。

省委宣傳部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賦予相關部門的職責,統一負責山東省近岸海域內重大海上溢油事件的新聞報道工作,或協調相關部門釋出有關資訊。

省公安廳負責組織公安系統力量參加海上溢油應急行動。維護海上溢油應急處置現場治安秩序,配合相關部門開展溢油事件的調查處理。實施陸上交通管制,提供消防裝備和技術支援,依法為應急反應所需呼叫的跨國、跨地區應急力量的出入境提供便利。

省交通運輸廳負責組織水運企業參加應急行動,組織協調應急物資的交通運輸工作。

省衛生廳負責組織醫療救助隊伍對受傷人員進行救治,派醫療專家提供醫療救治諮詢。

省民政廳負責協調解決獲救人員的臨時安置和對死亡人員的善後處理工作。

省財政廳負責協調應急資金保障。

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貫徹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指導、協調有關工作。

青島海關負責為應急行動所需救援人員及物資出入關提供便捷服務。

省旅遊局負責配合有關部門和A級旅遊景區(點)的主管部門,協調旅遊區的保護,核實旅遊資源與設施的汙染損害情況。

省氣象局負責提供有關氣象監測和氣象預報資訊。

濟南司令部作戰部、省軍區司令部、北海艦隊司令部作戰處根據應急處置需求負責調遣所屬隊伍、船舶和航空器等參加溢油應急處置行動。

武警山東省總隊負責組織所屬隊伍協助公安機關維護海上溢油應急處置現場的治安秩序,協助搶運傷員和物資。

山東省公安邊防總隊負責組織所屬隊伍參與海上溢油事件應急處置。負責安全警戒和保衛工作,做好出入境邊防檢查工作。

山東航空公司負責提供空運應急物資的運輸保障和空中監測支援。

交通運輸部北海救助局負責調動所屬的救助力量參加海上溢油事件應急處置行動。

交通運輸部煙臺打撈局負責調動所屬的打撈力量和溢油應急反應隊伍參加溢油應急處置行動,配合做好重大海上溢油事件的應急圍控、清除等工作。

2.5專家諮詢組

2.5.1專家諮詢組組成

成立省沿海重大海上溢油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專家諮詢組,專家組成員由有關部門推薦,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聘任。

2.5.2專家諮詢組職責(1)為海上溢油事件應急處置提供防治對策、應急技術和法律等方面的支援保障,根據應急指揮中心的要求參與應急處置決策。(2)參與海上溢油事件應急處置體系建設,以及應急反應技術的研究工作。(3)為海上溢油事件汙染損害評估、索賠和賠償等提供法律諮詢。(4)參與海上汙染事故調查,對事故善後處理等提出諮詢意見。(5)根據應急指揮中心的指令,完成其他相關工作。

2.6現場指揮部

當發生重大海上溢油事件而啟動應急響應時,省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應根據溢油事件性質(汙染物來源)向相關專業部門通報事件情況。相關專業部門根據職責,會同事故發生地設區的市政府成立現場指揮部。現場指揮部人員的組成,由相關專業部門根據事件應急處置的需要,商事故發生地設區的市政府確定。

現場指揮部在省應急指揮中心領導下,負責具體承擔溢油事件應急處置的現場組織、協調、管理與控制、監督檢查等任務。其主要職責有:(1)執行省應急指揮中心的各項指令,制定並具體實施海上溢油事件應急處置行動方案。(2)收集與海上溢油事件有關的資訊,及時向省應急指揮中心報告應急行動的進展情況和結果。(3)組織完成溢油源的封堵、海面溢油及汙染物的圍控、清除和處置等工作,做好工作記錄。(4)根據現場情況,對溢油處置行動進行評估,向省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提出應急處置的下一步行動方案或終止行動的建議。(5)保證應急行動的通訊聯絡暢通,為現場作業人員提供安全和後勤保障。

2.7組織指揮體系框架圖

3.預防和預警

3.1資訊監測

省應急指揮中心成員單位中各專業部門,以及沿海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負責海上溢油事件初始資訊的接收、報告、核實、處理、統計分析,以及預警資訊監控。各專業部門分工如下:

由陸源引發的海上溢油事件初始資訊的接收、核實、分析評估、報告等由環保部門負責;

海上石油勘探開發溢油事件初始資訊的接收、核實、分析評估、報告等由海洋部門負責;

商業運輸船舶、港口溢油事件初始資訊的接收、核實、分析評估、報告等由海事部門負責;

漁業船舶、漁港水域海上溢油事件初始資訊的接收、核實、分析評估、報告等由漁業部門負責。

3.2資訊報告

省應急指揮中心成員單位各專業部門和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接收到海上溢油事件報告後,應立即對溢油情況進行核實和分析評估,並將核實情況向省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報告。報告內容包括溢油種類與數量、肇事者資訊、事故地點、發生時間、事故區域附近環境敏感資源分佈情況、溢油汙染事件可能引發的危害程度和影響範圍、當地的氣象海況、已經採取的措施及效果等。

3.3預警

省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應充分利用現有相關預警支援系統,對汙染事故報告資訊進行核實和預評估,通知各成員單位和應急隊伍做好應急準備。將有關預警資訊通報給可能遭受溢油汙染危害的單位、人員,以便做好汙染防範準備。及時向社會發布預警資訊公告,以便有關單位、人員做好抗禦溢油汙染的準備。

在釋出預警的同時,省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應將溢油事件情況按規定逐級上報。如果事故中的傷亡、失蹤、被困人員有港澳臺人員或外國人,或者事故可能影響到周邊國家和地區,應及時將資訊內容向外交部、國務院港澳辦和臺灣事務辦公室等單位通報。

3.4評估

省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在釋出預警後,根據事件實際情況,會同相關專業部門,進一步聽取專家諮詢組意見,充分利用監視監測系統、資訊支援系統和預測系統分析的情況,對汙染事故做進一步評估。

4.預案應急響應啟動

4.1分級響應原則

(1)原則上海上溢油事件應急處置預案應急響應按照從低到高的層次啟動,直到能夠有效地建立起應急反應行動為止。(2)上一級應急指揮機構應對下一級應急指揮機構的應急行動給予指導。(3)無論何種情況,啟動上級預案應急響應時並不免除下級應急指揮機構的責任,亦不影響下級應急指揮機構先期或將要採取的有效應急行動。(4)如果事故等級上升,國家啟動了相關預案應急響應,省應急指揮中心應按照國家預案的要求組織開展應急行動。

4.2本預案應急響應的啟動

省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進一步評估後,認為存在以下情況時,應向省應急指揮中心主任報告,由應急指揮中心主任決定並宣佈啟動本預案應急響應:(1)轄區海域發生重大海上溢油事件時;(2)轄區海域發生較大及以下海上溢油事件,但超出事件發生地設區的市應急反應能力,設區的市政府海上溢油事件應急機構請求啟動本預案應急響應時;(3)轄區海域發生較大及以下海上溢油事件,經省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會同相關專業部門評估後,認為事件的汙染程度明顯超過設區的市應急反應能力,需要省應急指揮中心直接指揮應急行動時;(4)鄰近海域發生重大溢油汙染事件,可能嚴重影響山東沿海海域時,根據上級要求或應其他省、市的請求啟動本預案應急響應時。

5.應急處置行動

5.1啟動部門處置預案應急響應併成立現場指揮部

本預案應急響應啟動後,省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應根據部門職責,指令相關專業部門啟動海上溢油事件部門處置預案應急響應,併成立現場指揮部,協調指揮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發生船舶重大海上溢油事件時,啟動海上溢油事件海事部門應急處置預案應急響應,山東海事局負責會同事故發生地設區的市政府成立現場指揮部,協調指揮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發生海洋石油勘探開發重大海上溢油事件時,啟動海上溢油事件海洋部門應急處置預案應急響應,國家海洋局北海分局負責會同事故發生地設區的市政府成立現場指揮部,協調指揮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發生陸源排放重大海上溢油事件時,啟動海上溢油事件環保部門應急處置預案應急響應,省環境保護廳負責會同事故發生地設區的市政府成立現場指揮部,協調指揮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發生漁業船舶重大海上溢油事件時,啟動海上溢油事件漁業部門應急處置預案應急響應,省海洋與漁業廳負責會同事故發生地設區的市政府成立現場指揮部,協調指揮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5.2制定應急行動方案

現場指揮部應根據海上溢油事件的具體情況,及時制定應急行動方案,採用可行的應急處置對策與措施,並報省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

處置措施通常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溢油源的探明與控制、汙染監視監控、溢油的圍控與清除、海上與岸上汙染清除、汙染物回收及處置、現場焚燒、生物降解、使用消油劑、野生動植物的保護等。

5.3應急行動的組織與實施

5.3.1應急行動的開展

預案應急響應啟動後,現場指揮部按照部門應急預案規定的流程和應急行動方案的有關內容,負責組織現場應急力量,調配應急裝置和物資,執行既定的應急處置行動方案,決定採取具體的處置對策與措施,積極開展溢油應急處置行動,並根據現場應急處置的開展情況,及時向省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報告應急處置行動的進展。

5.3.2成員單位參加應急行動

預案應急響應啟動後,省應急指揮中心各成員單位按照省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的指令,或者應現場指揮部的請求,按照各自職責積極參加應急處置行動。

5.3.3應急行動的管理與控制

應急處置行動開展過程中,現場指揮部應對現場應急處置行動的開展情況進行監督,指導應急隊伍的行動和行動計劃的落實,實時收集應急處置行動的相關資訊,及時對應急處置行動的效率和效果進行評估,必要時對應急處置行動方案和行動計劃進行調整。要加強對投入的人力、裝置器材的管理,做好與應急處置行動有關的工作記錄,為應急處置行動結束後的汙染損害賠償儲存證據資料。

現場指揮部應及時將應急行動的情況及重大決定向省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報告。

5.3.4應急行動結束

現場指揮部根據應急行動的進展情況,在徵求專家諮詢組意見的基礎上,經評估後認為應急處置行動達到下列條件時,可宣佈應急處置行動結束:(1)現場搶險活動(包括人員搜救、海面溢油圍控與清除、汙染源控制和處置等)已經完成。(2)溢油源已經得到控制。(3)溢油事故所造成的大規模汙染損害已經基本得到控制。(4)溢油對敏感區域的汙染威脅已經排除。(5)溢油對周邊地區構成的環境汙染和安全威脅已經排除。(6)緊急疏散的人員已經安全返回或得到妥善安置。

6.應急保障

6.1應急裝置保障

沿海各設區的市政府應根據省溢油應急能力建設規劃,結合各轄區海上溢油汙染風險編制溢油應急能力建設規劃,並按照規劃投資建設溢油應急裝置庫。當發生重大海上溢油事件時,裝置庫所屬裝置,由省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根據現場指揮部的請求呼叫。國家有關部門投資在全省沿海有關地市投資建設的溢油應急裝置庫所屬裝置的呼叫,由省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協調有關部門進行。

港口、碼頭、裝卸站等港航企業,以及海上石油設施、有關石化企業等應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配備相應的溢油應急裝置。當發生重大海上溢油事件時,由現場指揮部呼叫或由省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根據現場指揮部的請求呼叫。

其他企事業單位擁有的溢油應急裝置資源,作為社會應急力量,由現場指揮部呼叫或由省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根據現場指揮部的請求呼叫。

6.2應急隊伍保障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在溢油事件應急處置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下參與應急反應行動。沿海各級政府負責組織動員其管理範圍內的有關社會力量和物資參與應急反應行動,並由省應急指揮中心對人員和物資進行統一管理和協調分配。

當發生重大海上溢油事件時,沿海各設區的市政府所屬溢油應急隊伍或組織的社會應急力量,由省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根據現場指揮部的請求調遣。

國家有關部門所屬溢油應急隊伍,由省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協調有關部門進行調遣。

港口、碼頭、裝卸站等港航企業,以及海上石油設施、有關石化企業所屬溢油應急隊伍,由現場指揮部直接調遣或由省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根據現場指揮部的請求調遣。

其他企事業單位所屬的溢油應急隊伍,作為社會應急力量,由現場指揮部直接調遣或由省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根據現場指揮部的請求調遣。

參加溢油應急行動的應急隊伍及其工作人員應服從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

6.3醫療衛生保障

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建立海上溢油事件應急處置救護與醫療機制,並根據省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的指令,對在溢油汙染事件和應急處置行動中,受到汙染危害或傷亡的船員、作業人員、群眾,以及參加現場應急處置行動的人員等,實施醫療救助。

6.4後勤(物資與交通運輸)保障

溢油應急處置行動的後勤保障工作由事故發生地設區的市政府負責,設區的市級應急指揮機構具體承擔。

沿海設區的市政府應建立必要的後勤保障儲備庫,並與清汙物資、消防物資、醫療防護物資等生產廠家簽訂供貨合同,以備事故發生後緊急調撥使用。

應急人員的生活物資及住宿等由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政府解決。交通船舶、車輛由當地交通部門協調解決。所有呼叫的人員及物資由呼叫單位負責登記。

6.5通訊保障

應急處置行動中,各有關單位應按照省應急指揮中心和現場指揮部的要求,提供通訊裝置和通訊渠道,確保應急指揮系統通訊暢通。

6.6資金保障

(1)按照國內有關規定和國際慣例,溢油汙染事件應急處置行動所產生的費用由事故責任方按照責任限額承擔,不足部分由國家油汙損害賠償基金或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政府協調解決。(2)在組織溢油事件應急處置行動時,由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政府提供必要的啟動資金,用於墊付應急處置行動的各項費用開支。啟動本預案應急響應時,由省政府提供啟動資金。應急行動結束後,通過法律程式從溢油汙染損害賠償中予以追償。(3)各級海上溢油事件應急處置預案指揮人員的培訓,以及舉辦應急演習所需的經費納入本級政府預算,相關專業部門應急預案指揮人員的培訓,以及舉辦應急演習所需的經費納入本部門預算。

6.7技術保障

省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負責組建省溢油汙染事件應急處置專家諮詢組,為應急處置提供技術、法律、保險等方面的諮詢。專家諮詢組由環保、海事、溢油清除、化學品防護救助、航運、救撈、海洋、氣象、水產、生態、醫療衛生、消防、旅遊、通訊、法律、保險等方面的專家組成。

設區的市溢油事件應急指揮機構應根據各轄區實際需求,建立必要的專家諮詢組,為汙染應急提供決策支援,並將專家組名單報省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備案。

6.8人員防護

現場指揮部應做好溢油應急處置人員的安全防護工作,應急隊伍應配備應急行動安全防護用具,參加應急處置行動的人員進入事故現場前應採取安全防護措施。

如果應急處置行動需要疏散相關區域居民的,現場指揮部應及時向省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提出請求。事發地縣級以上政府根據省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通報,負責擬定疏散計劃,組織居民疏散。

7.預警支援系統

預警支援系統由應急通訊系統、監視與監測系統、資訊支援系統、預測系統等組成。

7.1應急通訊系統

海上溢油事件的報告、報警和通報以及有關資訊的傳輸,應按照相關部門職責,通過水上搜救、海岸電臺、海洋部門等專用通訊系統進行。

7.2監視與監測系統

溢油事件汙染監視監測系統由船舶監視監測、陸上監視監測、航空監視檢測、衛星遙感監視監測等監視監測手段組成。各級政府、有關專業部門的監視監測系統均應為應急處置行動服務,並根據省應急指揮中心的指令提供相關監視監測資訊。

7.3資訊支援系統

(1)應急反應資源資料庫

沿海設區的市級應急指揮機構、各專業部門應建立溢油應急處置資源資料庫,包括應急力量、應急裝置等資訊,並及時更新,以備應急行動時查詢呼叫。

沿海設區的市級應急指揮機構、各專業部門建立的應急反應資源資料庫應報省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備案。

(2)環境敏感資源資料庫

沿海設區的市級應急指揮機構、各專業部門應建立環境敏感資源資料庫,以查詢可能受到汙染危害的環境敏感資源及其敏感性,確定環境敏感資源優先保護順序。

沿海設區的市級應急指揮機構、各專業部門建立的環境敏感資源資料庫應報省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備案。

7.4預測系統

省應急指揮中心、沿海設區的市級應急指揮機構、各專業部門要完善、開發溢油應急資訊系統,利用計算機分析與預測等科技手段,預測溢油汙染影響的範圍和汙染程度,對汙染可能造成的影響進行分析評價,並將評價資訊及時報送省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

8.新聞釋出

山東省近岸海域重大海上溢油事件及其應急處置相關資訊的新聞釋出工作由省應急指揮中心統一負責。涉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由相關部門釋出資訊的,應由相關部門釋出,並與省應急指揮中心釋出的資訊協調一致。

8.1新聞發言人制度

建立海上溢油事件應急處置新聞發言人制度,當轄區發生重大海上溢油事件時,由省應急指揮中心主任指定新聞發言人。新聞發言人由省委宣傳部分管領導或山東海事局主要負責人擔任。涉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由相關部門釋出資訊的,應由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擔任。

對重大海上溢油汙染事件和應急處置工作報道應及時、客觀、準確。

新聞發言人可指定有關單位、人員、應急力量接受現場採訪。

8.2新聞釋出內容

新聞釋出內容主要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溢油性質、主要汙染物及其規模、數量(濃度);汙染源情況、汙染危害狀況;現場情況,包括現場氣象、水文情況,周圍敏感資源情況;溢油飄移預測、溢油影響跟蹤監測情況;人員傷亡與救護、安置情況;應急處置情況、應急行動效果;善後處理情況;公眾關心的其他問題等。

8.3新聞釋出形式

新聞釋出可以採用以下形式:(1)召開新聞釋出會(2)接受採訪(3)現場報道(4)熱線電話(5)網上訪談

8.4新聞報道

經省應急指揮中心同意,重大海上溢油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可由主要新聞媒體進行報道。新聞報道要及時、客觀、準確,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注重社會效果,有利於促進事故應急處置的順利進行。

9.後續處置工作

9.1善後工作

(1)疏散人員的善後。疏散人員的回遷、安置等工作由事故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2)回收汙染物的處置。溢油應急處置過程中所回收汙染物的處置與無害化處理由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政府環保部門負責。(3)沉船、沉物打撈。溢油應急處置需要進行沉船、沉物打撈作業的,由海事部門負責依法組織實施,其他各專業部門及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政府協助。(4)環境恢復。當受溢油汙染損害的場所,如旅遊區、海水浴場、海洋自然保護區等,需要經過較長時間的人工或自然恢復,才能消除汙染影響時,由相關部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在應急反應結束後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評估,提出適當的恢復方案及跟蹤監測建議,由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政府統一組織實施。所需費用由事故責任方承擔。

9.2索賠工作

(1)應急處置行動費用

應急處置行動費用的索賠工作由現場指揮部及相關部門向事故責任方提出。

溢油應急處置行動結束後,現場指揮部應及時收集、彙總、整理採取應急處置行動期間所有的相關記錄和材料,對應急處置行動產生的費用,以及為防止汙染損害擴大采取預防措施而產生的費用進行彙總,並由相關部門依法提出索賠請求。

(2)汙染損害賠償

溢油汙染事件造成的汙染損害,由受損方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向造成汙染損害的責任方提出。

(3)省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負責溢油應急處置費用及汙染損害賠償費用索賠的協調工作。

10.應急處置工作總結

溢油應急處置行動結束後,省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應及時對應急處置的各環節進行總結評價,對應急處置行動提出改進建議,為修訂預案或對今後實施預案提供借鑑。

11.宣傳、培訓和演練

11.1宣傳

省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各專業部門、設區的市政府海上溢油事件應急處置機構,應組織編制溢油事件應急處置宣傳資料,通過媒體渠道和適當方式開展溢油應急有關知識宣傳工作。

11.2培訓

(1)各級應急指揮人員應參加相應的應急知識和處置決策培訓。(2)有關應急隊伍、裝卸石油的港口、碼頭和裝卸站的應急人員及作業人員應參加應急操作培訓,並取得相應的證書。(3)省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各專業部門、設區的市政府海上溢油事件應急處置機構負責組織相關溢油應急處置預案的培訓工作。

11.3演習

(1)省應急指揮中心、各專業部門、設區的市政府海上溢油事件應急處置機構,應不定期舉行溢油應急處置應急演習或模擬演練,以保證各級溢油應急處置預案的有效實施和不斷完善,提高實戰能力。(2)港口、碼頭、裝卸站等港航企業,以及海上石油設施、有關石化企業,應在其所在地的市級溢油事件應急處置機構的指導下,定期組織相關人員進行溢油應急處置演習。

12.預案管理和修訂

(1)為保證本預案的有效實施,省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應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預案實施情況,適時組織修訂,報省政府批准後實施。(2)沿海各設區的市及相關專業部門海上溢油事件應急處置預案的修訂,由各市政府及相關部門組織進行,報省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備案。

13.獎勵與責任追究

13.1獎勵

(1)對在海上溢油事件應急處置行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省應急指揮中心報請省政府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2)對在應急行動中犧牲或致傷殘的,按照有關規定向有關部門申請批准為革命烈士或由民政部門按相關規定給予撫卹優待。

13.2責任追究

對故意推諉、拖延,不服從溢油應急處置指揮機構的協調指揮,未按本預案規定履行職責,或違反有關新聞報道規定的責任人,以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應急指揮機構工作人員,由應急指揮機構予以通報批評,並建議其上級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行政責任或給予黨紀、政紀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交由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14.預案的解釋

本預案由山東省海上溢油事件應急處置指揮中心(山東省海上搜救中心)負責解釋。

15.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