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捲菸零售點佈局規劃方案大綱

欄目: 實施方案 / 釋出於: / 人氣:2.72W

為落實國家局、省局、市局關於進一步優化整合捲菸零售點合理佈局的要求,規範市場經營秩序,提高市場佔有率,轉變服務職能,提升行業形象,建立規範有序的捲菸市場秩序,確保國家財政收入,維護經營者的合理利潤和廣大消費者的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第51號令(《菸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縣菸草專賣局捲菸零售點合理佈局方案》。

捲菸零售點佈局規劃方案大綱

一、目的與目標

(一)目的

通過對捲菸零售點的優化整合,不斷加強對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管理力度,推進捲菸零售點的合理佈局,保障捲菸零售戶的合法利益,全面提升營銷網路的凝聚力和吸引力,實現客我雙贏,鞏固國家菸草專賣制度,達到控煙目標的落實和保護未成年人權益,規範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申請、辦理、換髮證程式。

(二)目標

1、全縣捲菸零售點合理佈局的基本目標是:根據轄區人口數量、交通狀況、經濟發展水平、居民消費能力等因素,逐步調整捲菸零售點佈局,最終達到捲菸零售點合理佈局的要求,防止無序競爭。

2、對新辦理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經營戶,嚴格按《菸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縣菸草專賣局捲菸零售點合理佈局方案》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申請、發證。

二、優化整合的原則

(一)堅持合理佈局的原則。按照“有利於消費者購買、有利於有效實施專賣管理、有利於保護守法戶依法盈利、有利於控煙目標的落實和保護未成年人權益”四個立足點優化佈局,將現有零售點過於密集區域作為優化整合工作的重點。

(二)嚴格控制新證發放的原則。在新增戶的審批上,要依據合理佈局的原則和法律規定的發證條件,嚴格按程式辦理。

(三)重點打擊違法經營原則。對違反本方案第七條(全面梳理老證)第二款規定事項,兩年內再次違規、違法經營菸草專賣品業務的,依法堅決予以取締。

(四)循序漸進的原則。在不斷加強對許可證管理的基礎上,根據市場控制能力,立足當前,長遠規劃,不一蹴而就,急於求成。本方案實施前已取得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企業或個人,凡不符合本方案規劃標準的,在本方案規劃期限內逐步調整達到規劃要求。

三、實施辦法

(一)明確佈局目標

綜合考慮廬城、鄉鎮人口、交通以及經濟發展水平、消費能力等因素,原則上要求:

1、捲菸零售點的攤位佈局

(1)縣城新增捲菸零售點間距(兩點間可通行距離)在40米以上。力爭達到城區繁華街道100米之內不超過3戶,一般街道100米之內不超過2戶。

(2)經濟較發達、人口較集中、流動人口較多的集鎮、鄉鎮政府駐地捲菸零售點間距(兩點間可通行距離)不少於50米。

(3)封閉式居民小區每200戶設1個零售點(包括沿馬路的小區門面零售點,按申請先後受理、稽核、辦理)。

(4)農村100戶以上的自然村,零售點數量不得超過2個。100戶以下的自然村,設定1個零售點(沒有零售點的小自然村不搞強行設定)。

(5)各公路沿線,非集鎮所在地,嚴格按自然村合理佈局標準設定零售點。

2、在本合理佈局方案實施後新開闢的馬路或新建封閉式小區適用上述規定。

3、大中型賓館、飯店、商場、超市、娛樂場所等服務性行業需經營菸草製品零售業務的,不受零售點間距限制,其中大中型超市實際經營面積(不含倉庫)在400平方米以上,鄉鎮在200平方米以上,賓館實有床位在100個以上或經營面積在800平方米以上,飯店實有餐桌在30桌以上或經營面積在800平方米以上,娛樂場所實際經營面積不得低於1000平方米。

4、大型標誌性商業和文化、以及重要的風景區,大型公交樞紐站、車站內,可以設定2-3個零售點。

5、對於持證人因主體、經營地點、企業型別發生改變的,應當重新申領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一律按新增戶對待(因拆遷等不可抗拒的原因變更地址的除外,變更後地址要符合合理佈局要求並提供符合變更地址的相關材料,變更後經營場所、倉庫現場照片)。

6、取得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企業和個人,不得利用自動售貨機銷售菸草專賣品,不得通過資訊網路銷售菸草專賣品。

(二)嚴格控制新證

依法嚴格許可證的申辦條件,不得無故拒絕受理申請人的申請,嚴格按照合理佈局要求進行稽核。

有下列兩種情形之一,原則上予以照顧:

1、殘疾人(五級傷殘以上並有經營能力)、下崗職工(家庭有兩人下崗或一人下崗一人一直沒有工作,年齡在50歲以上)、特困戶(享受政府低保救助)、軍烈屬等,申請從事捲菸零售業務的,符合辦證規定條件,在同等條件下,給予優先辦理(限辦一證,提供相關職能部門有效證明的原件)。

2、政府為解決下崗人員開闢的再就業集中場所,捲菸零售點間距可適當放寬,但兩點可通行距離不得低於30米(提供政府解決下崗工人設立再就業場所的相關檔案)。

(三)、申請方式

申請人可以採取書面申請,也可以通過信函、電報、傳真、電子資料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並按菸草行政主管部門要求填報格式文字;申請人可以委託代理人提出申請。委託代理人提出申請的,應當提供委託人的授權委託書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四)、申請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條件

1、取得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或工商部門備案通知書(地址應同申請地址一致);

2、有與經營菸草製品零售業務相適應的資金;

3、有與住所相獨立的固定經營場所(經營場所的合法證明及與住所相獨立店面情況照片;與住所相獨立的固定經營場所指經營場所與住所相對獨立,經營場所貨物存放地及可視範圍內無床鋪等生活用品;固定經營場所面積不小於20平方米);

4、符合*縣菸草製品零售點合理佈局的要求;

5、國務院菸草專賣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發放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1、取消從事菸草專賣業務資格不滿三年的;

2、因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作出不予受理髮證決定後,申請人一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3、因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菸草專賣許可證被撤銷後,申請人三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4、未領取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菸草專賣品業務,並且一年內被執法機關處罰兩次以上,在三年內申請領取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5、以盈利為目的的禮品回收店,不予設定零售點;

6、經營有害人體健康的農藥、化工、油漆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揮發商品的商店,不予設定零售點;

7、中、國小校內或中、國小校門口50米半徑內不予設定零售點;

8、加油站(高速公路服務區副食經營店除外);

9、博物館、森林公園、文物保護場所等重點防火單位;

10、流動性和季節性攤、點、車、棚、電話亭、報刊亭;

11、違章建築或一年內待拆遷建築;

12、明令禁止吸菸的公共場所不予設定零售點;

13、國務院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不予發證的情形。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證機關應當依法登出菸草專賣許可證:

1、菸草專賣許可證有效期限屆滿未延續的;

2、菸草專賣許可證核定的經營主體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3、菸草專賣許可證核定的經營主體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的;

4、因不可抗力導致經營主體無法繼續從事菸草專賣品生產經營業務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登出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七)、全面梳理老證

1、依法登出、吊銷失效許可證。停業、歇業應辦理停、歇業手續,對已經停業、歇業的零售戶,採取釋出公告的方式要求其辦理停、歇業手續,對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手續的停、歇業戶予以登出;

(1)停業期滿後沒有向當地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恢復營業申請或停止經營業務一年以上不辦理,從停業期滿之日起就視同停業;

(2)歇業是指取得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領取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後6個月沒有在當地菸草批發企業進貨的;

2、不斷加強對許可證的檢查力度,經檢查不符合持證條件的,可以責令其暫停捲菸經營業務、進行整頓,直至取消其經營資格。同時要充分利用許可證換證的時機,進一步完善合理佈局,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暫停直至取消菸草專賣零售經營資格:

(1)經檢查不符合菸草專賣法、菸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及菸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的;

(2)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3)因違法生產經營菸草專賣品一年內被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執法機關處罰兩次以上的;

(4)被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執法機關一次性查獲假煙、走私煙50條以上的;

(5)因非法生產經營菸草專賣品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6)不執行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處罰決定的;

(7)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的;

(8)無固定經營場所的;

(9)不及時辦理變更、停業、歇業、延續、恢復營業申請手續的;

(10)在許可證有效期內,已不具備國務院菸草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發證條件的;

(11)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3、對於已取得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捲菸經營戶加強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

(1)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本方案實施情況進行檢查。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菸草專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拒絕、阻礙菸草專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

(2)取得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將捲菸以低於當地菸草公司批發價降價競銷或非法收購捲菸;

(3)取得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應將正本擺放或懸掛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

4、對在20*年*月*日前已取得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捲菸經營戶在辦理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換髮時必須提交辦理菸草專賣許可證相關材料,適用本方案相關規定。

5、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經營的,應當在該菸草專賣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原發證機關提出延續申請。

6、積極協調相關職能部門,嚴厲打擊無照、無證戶和無證批發的非法經營戶,對無照、無證戶和無證批發的非法經營戶堅決予以取締,對於觸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四、工作要求

(一)加大宣傳力度,積極與工商、公安、司法等部門溝通協調,主動向當地政府彙報,藉助其力量,爭取社會各界的理解和支援,形成齊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二)依法辦事,在許可證發放管理過程中積極推行政務公開,為申請人提供齊全的申請須知材料,公示辦證條件、程式、時間、地點和當地合理佈局規定,嚴格依法辦事。對於不符合要求不能辦理的,要在法定時間內向申請人詳細說明原因和理由並告知當事人相關權利。

五、其他

(一)本方案舉行聽證後報市局備案方可執行。

(二)本方案未明確事項由*縣菸草專賣局結合轄區實際具體規定,報市局稽核備案並對外公示後執行。

(三)本方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縣菸草專賣局捲菸零售點合理佈局方案》同時廢止。

(四)*縣菸草專賣局所轄行政區劃內企業或個人申請、變更、辦理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均適用本方案。

(五)本方案由*縣菸草專賣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