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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局加強醫療廢物處置方案

欄目: 企劃文案 / 釋出於: / 人氣:2.11W

為了切實貫徹落實《*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環保局等九部門關於*市過渡時期醫療廢物處置實施方案的通知》檔案精神,保證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防止醫療廢物的二次汙染,依據《醫療廢物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汙染環境防治法》、《醫療廢物管理行政處罰辦法》、《醫療衛生機構廢物管理處罰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實施方案。

環保局加強醫療廢物處置方案

一、過渡期時限

*區醫療廢物處置過渡時期從本方案下發之日起至*年10月。

二、組織領導

為加強對此項工作的組織協調,成立*區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處置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協調全區過渡時期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工作。

組長:*區副區長副區長:

副組長:*區衛生局黨委書記、局長

*區區長助理

成員:區衛生局副局長

區環保局副局長

區民政局副局長

區物價局副局長

公安*分局副局長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區衛生局,由任建斌同志任辦公室主任,負責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三、主要內容

負責本區內的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的分類、收集、消毒、貯存制度的建立和醫療廢物暫時貯存點建設監督管理,以及對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活動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四、處置原則及規定

本方案適用於本轄區內的醫療(含部、省屬和駐*轄區內的軍隊及行業醫療衛生機構)、預防、保健、計劃生育服務、醫學科研、醫學、教學、屍體檢查和其他相關活動中的醫療廢物產生者。

各醫療衛生機構必須堅持屬地化管理的原則;堅持相對集中的原則;堅持規範設點、佈局合理的原則;堅持定時、定點、專人負責收集的原則;堅持依法統一管理、強制執行的原則。

(一)根據《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和《排放汙染物申報登記管理規定》,*區轄區內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必須在7月20日以前,到區環保局辦理排放醫療廢物申報登記,逾期不申報登記由區環保局依法處罰(見附件1)。

(二)醫療衛生機構必須依照國務院《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及衛生部《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的規定,對醫療廢物進行分類、消毒、收集、貯存、管理。

(三)*區轄區內的醫療衛生機構的所有焚燒設施、裝置一律停用。無病床的醫療衛生機構(預防、保健、計劃生育服務、醫學科研、醫學、教學、社群醫院、個體診所、屍體檢查和其他相關活動中的醫療廢物產生者)的醫療廢物的收集,按*區醫療衛生機構過渡時期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收集區域劃分表之規定進行收集。(見附件2)。

(四)按照國務院《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及國家五部委的檔案精神,*區過渡時期的醫療廢物的處置實行有償服務,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以任何藉口拒付處置費,原則上按每袋(5公斤,規格600mm×600mm)15元收取處置費(見附件3)。

(五)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轉讓、買賣醫療廢物。禁止在非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或者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

(六)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要求建立醫療廢物暫時貯存設施裝置,不得露天存放醫療廢物;醫療廢物暫時貯存的時間不得超過2天。

五、處置規範

(一)醫療衛生機構

1.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根據《醫療廢物分類目錄》,對醫療廢物實施嚴格的分類管理。

2.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以下要求,及時分類收集醫療廢物:

(1)根據醫療廢物的類別,將醫療廢物分置於符合《醫療廢物專用包裝物、容器的標準和警示標識的規定》的包裝物或者容器內;

(2)在盛裝醫療廢物前,應當對醫療廢物包裝物或者容器進行認真檢查,確保無破損、滲漏和其它缺陷;

(3)感染性廢物、病理性廢物、損傷性廢物、藥物性廢物及化學性廢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藥物性廢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廢物,但應當在標籤上註明;

(4)廢棄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藥品及其相關廢物的管理,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標準執行;

(5)化學性廢物中批量的廢化學試劑、廢消毒劑,批量的含有汞的體溫計、血壓計等醫療器具報廢時,應當交由環保部門確定的專門機構處置;

(6)醫療廢物中病原體的培養基、標本和菌種、毒種儲存液等高危險廢物,應當首先在產生地點進行壓力蒸氣滅菌或者化學消毒處理,然後按感染性廢物收集處理;

(7)隔離的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具有傳染性的排洩物,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嚴格消毒,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後方可排入汙水處理系統;

(8)隔離的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醫療廢物應當使用雙層包裝物,並及時密封;

(9)放入包裝物或者容器內的感染性廢物、病理性廢物、損傷性廢物不得取出。

3.醫療衛生機構在醫療廢物產生地點應當有醫療廢物分類收集方法的示意圖或者文字說明。

4.盛裝的醫療廢物達到包裝物或者容器的3/4時應當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裝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緊實、嚴密。

5.包裝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廢物汙染時,應當對被汙染處進行消毒處理或者增加一層包裝。

6.運送人員每天從醫療廢物產生地點將分類包裝的醫療廢物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路線運送至內部指定的暫時貯存地點。

7.運送人員在運送醫療廢物前,應當檢查包裝物或者容器的標識、標籤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不得將不符合要求的醫療廢物運送至暫時貯存地點。

8.運送人員在運送醫療廢物時,應當防止造成包裝物或容器破損和醫療廢物的流失、洩露和擴散,並防止醫療廢物直接接觸身體。

9.運送醫療廢物應當使用防滲漏、防遺撒、無銳利邊角、易於裝卸和清潔的專用運送工具。每天運送工作結束後,應當對運送工作及時進行清潔和消毒。

10.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醫療廢物暫時貯存設施裝置,具體標準按照國家環保總局號檔案(附件: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技術規範)第二章規定執行(暫時貯存庫房專用廢物警示標識具體要求見附件4)。

11.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登記內容應當包括醫療廢物的來源、種類、重量或者數量、交接時間、最終去向以及經辦人簽名等專案。登記資料儲存5年。

12.醫療廢物轉交出去後,應當對暫時貯存地點、設施及時進行清潔和消毒處理。

(二)醫療廢物的交接

1.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將醫療廢物統一交由取得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的處置單位處置。

2.醫療廢物運送人員在接受醫療廢物時,應外觀檢查醫療衛生機構是否按規定進行包裝、標識,不得開啟包裝袋取出醫療廢物。對包裝破損、包裝外表汙染的醫療廢物,醫療廢物運送人員應當要求醫療衛生機構重新包裝、標示。拒不按規定對醫療廢物進行包裝的,運送人員有權拒絕運送,並向當地環保部門報告。

3.化學性醫療廢物應由醫療衛生機構統一收集、貯存,定期交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認可有經營資格的危險廢物處置單位處置。未取得相應許可的處置單位,醫療廢物運送人員不得接受化學性醫療廢物。

4.醫療衛生機構交予處置的醫療廢物採用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醫療廢物產生單位和處置單位的日常醫療廢物交接是應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醫療廢物專用)。

《危險廢物轉移聯單》(醫療廢物專用)一式兩份,每月一張,由處置單位醫療廢物運送人員和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人員交接時共同填寫,醫療衛生機構和處置單位分別儲存,儲存時間為5年。

《危險廢物轉移聯單》(醫療廢物專用)的格式見附件5。

5.每車每次運送的醫療廢物採用《醫療廢物運送登記卡》管理,一車一卡,由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人員交接時填寫並簽字。

當醫療廢物運至處置單位時,處置單位接收人員確認該登記卡上填寫的醫療廢物數量真實、準確後簽收。

《醫療廢物運送登記卡》格式見附件6。

6.處置單位應當填報醫療廢物處置月報表,報市環保主管部門。

醫療廢物處置月報表格式見附件7。

六、要求

(一)各單位領導要把醫療廢物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實行一把手負責制,醫療廢物的監控部門要有專(兼)職人員具體負責。要制定本單位的實施方案和醫療廢物管理的工作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明確人員的工作職責及發生醫療衛生機構內醫療廢物流失、洩露、擴散和意外事故的應急方案,嚴格管理、杜絕環節漏洞,注重落實,真正做到醫療廢物管理有法可依、責任到人。

(二)各醫療衛生機構,必須嚴格按照本方案規定的內容及規範進行醫療廢物的處置。對有關部門的檢查、監測、調查取證,應當予以積極配合,不得拒絕和阻礙,不得提供虛假材料。

(三)本方案自公佈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