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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農合轉診轉院工作方案

欄目: 工作方案 / 釋出於: / 人氣:1.43W

各科室、村衛生站:

新農合轉診轉院工作方案

根據省市相關政策精神和我縣《xx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轉診(轉院)管理辦法》的要求,結合我鎮實際現制定如下方案,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加強學習,提高認識

為進一步完善農村基本醫療保障制度建設,理順各級醫療機構分級診療職能,規範就醫程式,加強對新農合轉診(轉院)病人管理,強化縣、鄉、村三級醫療衛生機構的縱向合作和與上級醫療機構間的聯絡,合理調節病人流向,引導病人就近就地就醫,減輕病人負擔,確保基金安全,醫院利用職工大會、晨會、組織科室學習,各科室要組織醫護人員認真學習管理辦法,嚴格按照管理辦法規定履行工作

二、加強宣傳,做到家喻戶曉

公衛科要組織召開鄉村醫生會議,認真學習充分熟悉和掌握轉診(轉院)相關流程和政策,同時,印製、發放宣傳單並簽字確認、設定宣傳點等多種形式向轄區參合農民進行廣泛宣傳,讓醫務人員和參合農民充分熟悉和掌握轉診(轉院)相關流程和政策,方便群眾就醫。要堅決避免參合農民因不知曉政策而引起不必要的糾紛。

三、轉診(轉院)原則

1、堅持“三首”(即:首院、首科、首診)制度基礎上的逐級轉診(轉院)原則。按照依次、逐級的原則進行轉診(轉院),參合農民原則上應在本轄區一級醫療機構就診,因條件限制對參合患者無法診治的,可逐級轉往上級定點醫療機構,轉診(轉院)時由首診住院醫師按實填寫《xx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轉診轉院審批表》(以下簡稱“轉診轉院審批表”),經科主任同意,報院領導簽字後(明確由院帶班領導簽字,如帶班領導不在,電話請示由院行政值班簽字),方可轉往上一級醫療機構就診。一般情況下不得越級和跨區(縣)轉診(轉院)(但縣與縣之間簽定互認合作協議的除外)。

特殊情況下需轉往省外醫療機構就診的,患者或家屬須在轉診(轉院)後三日內向縣合管中心申報備案。聯絡電話0x1-66x77。

2、外出務工和臨時居住人員住院申報原則。參合農民凡在縣城和縣外務工或臨時居住期間因病或因探親、訪友等原因在異地住院治療的,須在入院後三日內電話告知縣合管中心登記備案。

3、實行雙向轉診原則。上級醫療機構接診的轉診(轉院)患者,經治療病情穩定後,可以轉回下級醫療機構進行恢復性(康復性)治療。

四、轉診(轉院)條件

參合農民因病住院原則上在縣內定點醫療機構就醫。首診醫生經檢查會診,如遇不能有效診治的特殊疾病患者需轉往上級醫療機構治療的,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本級醫療機構無法確診的疾病;

2、本級醫療機構不能治療的疾病;

3、危、重、急病人;

4、住院治療超過7天(含7天)以上,病情仍未好轉或加重的。

五、 轉診(轉院)程式

1、 符合轉診(轉院)條件的參合患者在轉診(轉院)時,由接診經治醫生按逐級原則填寫《轉診轉院審批表》,經科主任稽核後報院領導審批簽字同意。

2、參合患者攜簽署好意見的《轉診轉院審批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證》及相關診斷檢查資料到轉往的上級醫療機構就診。

3、鎮中心衛生院無法處置的急、危重病人直接轉縣級醫療機構的,由衛生院出具初步診斷證明並填寫《轉診轉院審批表》;因病情危重需立即轉往市級或市外醫療機構就診的,可先行轉診救治。待病情穩定後憑就診醫療機構開具的門急診診斷證明及時到鎮合醫辦補辦《轉院轉診審批表》,原則上不得超過三個工作日。

六、 轉診(轉院)紀律要求

1、轉診(轉院)實行審批登記制度,凡轉出的病人,必須認真登記備案。

2、要加強醫患溝通,病人轉診(轉院)應徵得本人或其監護人同意,將轉診(轉院)的必要性、可能發生的風險、轉往醫院的名稱、地址、聯絡方式等如實告知患者或其監護人,並提供病情摘要,醫患溝通情況要記入病歷。

3、要密切協作。首診醫療機構要提前與轉入醫院聯絡,並積極協助轉入醫院做好接診相關工作;同時轉出醫療機構醫務人員要做好轉診(轉院)病人交接工作。轉診(轉院)病人交接情況應詳細記入各自病歷。

4、對不符合轉診(轉院)條件和接診醫生擅自越級或跨區縣轉診(轉院)的,其所產生的補償報銷費用由轉出的經辦醫生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