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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運輸治理工作方案(精選3篇)

欄目: 工作方案 / 釋出於: / 人氣:5.6K

車輛運輸治理工作方案 篇1

為進一步規範工程運輸車輛運輸作業秩序,有效遏止工程運輸車輛拋、撒、滴、漏及揚塵現象,維護道路市容環境秩序,根據市委市政府的統一部署,在全市開展工程運輸車輛專項整治,具體方案如下:

車輛運輸治理工作方案(精選3篇)

一、工作目標

通過整治活動,強化對工程運輸車輛的宣傳教育,加大對違法違章車輛的打擊查處力度,有效遏止工程運輸車輛違法違章行為,確保城市道路乾淨整潔。

二、工作內容

1、調查摸底及宣傳教育。各區在前期工作的基礎上,對轄區內的渣土運輸企業進行一次徹底調查摸底,對各企業的工程運輸車輛資訊進行登記,及時更新檔案。對各企業開展相關的法規宣傳及教育,並督促企業對駕駛員進行傳達,營造渣土運輸企業及其從業人員自覺遵守法律法規、維護城市道路整潔有序的和諧氛圍。

2、開展聯合整治行動。採取以塊為主、設卡布控的方式,嚴厲查處一批違法違章車輛,有效遏止工程運輸車輛無證運輸、無密閉運輸、擅自傾倒建築垃圾、拋撒滴漏、帶泥上路等各類違法違章行為,確保城市道路整潔美觀,揚塵現象有效改善。

3、嚴格審批發放建築垃圾車輛準運證。嚴把材料稽核和現場勘察關,凡未取得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車輛行駛證的、未按照規定落實道路運輸安全責任和市容環衛責任的、未按規定安裝密閉運輸機械裝置和GPS裝置的,不予辦理建築垃圾車輛準運證。

三、工作步驟

1、摸底檢查階段。對轄區內渣土運輸企業的車輛逐一統計,更新臺帳。在摸底過程中按照下列標準進行檢查。

車輛保持外形完好整潔,離開工地大門時做好清理及輪胎沖洗工作,對於細顆粒散體材料的運輸、儲存做到遮蓋密封。

車輛應當取得建築垃圾車輛準運證,渣土運輸單位不得使用未取得建築垃圾車輛準運證的車輛運輸建築垃圾。建築垃圾車輛準運證應貼在車輛擋風玻璃右上角位置,不得出租、出借、倒賣、轉讓、塗改、偽造。運輸建築垃圾的車輛,必須隨車攜帶建築垃圾運輸處置證明。

建築垃圾運輸輛應當實施完全密閉式運輸,泥漿應當使用專用罐裝器具裝載運輸;在駛出施工工地前,車體應在建築工地圍護欄內沖洗乾淨,不得拋、撒、滴、漏及揚塵;運輸車輛必須按規定的時間和路線行駛。

在摸底過程中發現問題的,要及時督促當事人整改到位。各區要成立工作班子,細化實施方案,充分利用各種形式和手段對本次整治工作大力宣傳,形成良好氛圍。

2、集中整治階段。由各區為主,協調相關部門組織開展聯合整治行動。根據各區工地分佈情況,在重要路口設卡設點,對過往工程車輛進行逐一排查,主要檢視:車輛是否辦理準運證,運輸建築垃圾的車輛是否隨車攜帶建築垃圾運輸處置證明;車身是否清潔,有無採取密閉措施;是否存在拋撒滴漏和帶泥行駛現象。一經發現問題,嚴肅進行查處。

3、落實長效階段。建立長效管理機制,繼續開展定期不定期的集中整治,按照機構不撤、人員不散、力度不減的要求,每週開展2次以上專項整治,繼續嚴厲打擊工程運輸車輛的各類違法違章行為。

四、工作要求

1、深化認識,加強領導。各區各部門要高度重視、統一思想、認清形勢,把此項工作作為當前中心工作來抓。要發揮“以塊為主”的工作積極性,組織開展好本區的整治工作。要成立相應的領導和工作班子,切實加強對本次工作的領導、指揮、協調、監督,推動各項工作順利開展。主要領導要全面負責,班子成員明確分工,明確責任,加大工作力度,確保如期全面完成任務,取得良好的效果。

2、措施有力,注重實效。各區各部門對本次整治工作要精心組織、嚴密部署,根據自身職能及分工,各司其職,拿出有效措施,力求標本兼治、注重實效,確保整治工作不走過場。要加強與公安、交通等部門的溝通協調,實施聯勤聯動。

3、加強宣傳,暢通訊息。各單位要貼近一線,利用各種形式,再掀宣傳高潮,為本次整治工作的順利推進營造濃厚的輿論氛圍。同時,各單位要積極做好資訊採集、編報工作,確定專人具體負責,及時上報工作資訊。

車輛運輸治理工作方案 篇2

近年來,我國汽車整車物流業規模持續擴大,車輛運輸車保有量逐年增長,為支撐我國汽車製造業的持續快速發展做出了巨大貢獻。但與此同時,車輛運輸車非法改裝、超限運輸現象屢禁不止,不僅擾亂了汽車製造業和汽車整車物流業兩個行業的市場秩序,更給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造成了極大的安全隱患,必須堅決予以治理。為規範車輛運輸車的使用和管理,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減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促進汽車製造業和汽車整車物流業健康發展,根據《交通運輸部工業和資訊化部公安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關於進一步做好貨車非法改裝和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意見》(交公路發〔20xx〕124號)有關要求部署,特制定本方案。

總體要求

以保安全、促轉型、穩增長為目標,以解決行業突出矛盾和問題為導向,以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為底線,堅持“標準引領、循序漸進、疏堵結合、協同推進”原則,綜合採取法律、行政、市場等手段,加強對車輛運輸車生產、改裝、銷售和使用的全過程監管,通過綜合治理,基本消除車輛運輸車違規運營現象,標準車型在汽車整車物流行業得到普遍應用,道路交通安全水平明顯提升,企業運輸效率明顯提升,乘用車採用鐵路、水路運輸的比重明顯提升,主要運輸通道通行條件明顯改善,從業人員隊伍保持穩定、工作環境持續改善,我國汽車整車物流業進入規範、有序、健康的發展軌道。

主要措施

(一)做好標準貫徹實施。

工業和資訊化部、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會同公安部、交通運輸部開展新修訂《汽車、掛車及汽車列車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GB1589,以下簡稱新修訂GB1589)等車輛運輸車相關標準的貫徹實施工作。各地要及時做好新標準宣貫實施工作,以新標準引領中置軸車輛運輸車等先進車型的推廣應用。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將加快推動中置軸車輛運輸車等先進車型的生產研發和公告程序,督促車輛運輸車製造企業加強技術及產能儲備、按照新標準申報公告和組織生產,儘快形成符合新標準要求的車輛運輸車規模產能。

(二)嚴格新增車輛市場準入。

工業和資訊化、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要強化車輛產品生產一致性監管,對生產不合規車輛運輸車的企業要依法嚴肅處理。各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要加強對車輛註冊登記、市場準入的監管,強化對新增車輛運輸車外廓尺寸的實車檢測,凡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各地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不予通過檢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註冊登記,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予配發道路運輸證。

(三)綜合施策消化存量。

各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摸清本省域內汽車整車物流企業自有和合同服務的車輛運輸車號牌、註冊時間、車型和保有量等基礎資訊,乘用車製造企業要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供承運商有關資訊。各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督促汽車整車物流企業制定不合規車輛分階段改造淘汰計劃並監督落實。

各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會同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督促各乘用車製造企業、汽車整車物流企業根據治理工作要求重新核定車輛裝載量、修訂運輸計劃、商定運價並調整運輸合同。汽車整車物流企業要儘快淘汰不合規車輛或改造恢復為符合標準的車輛,科學制定車輛更新購置計劃,並加強對駕駛員的教育與管理,切實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四)強化源頭管控。

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會同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督促乘用車製造企業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不符合載運標準未獲強制性產品認證的車輛運輸車出場(廠)上路;對於強迫、指使、暗示汽車整車物流企業違法超限運輸的乘用車製造企業,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各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要加強對乘用車運輸場站的監督檢查,嚴格按照《公路安全保護條例》規範企業運輸行為,制止不合載運標準的車輛出場(廠);對違法超限運輸的車輛運輸車及駕駛人、物流企業等,依照《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交通運輸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安部、工業和資訊化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將建立健全信用資訊共享交換和聯合懲戒機制,對三次以上違法違規的乘用車製造企業、汽車整車物流企業納入聯合懲戒備忘錄,予以曝光、約談,並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五)加強路面執法檢查。

20xx年9月21日起,嚴禁“雙排車”(詳見附件2)進入高速公路。20xx年9月21日至20xx年6月30日為不合規車輛運輸車的整改期,在此期間暫時允許本方案發布之前註冊登記的“單排車”(詳見附件2)過渡執行。各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路管理機構要加強路面聯合執法,嚴把高速公路入口,對擬進入高速公路的“雙排車”一律勸返;拒不聽從勸返的,依法處罰並強制解除安裝。各地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拒絕“雙排車”車輛駛入,並及時報告當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公路管理機構。各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要加大對車輛運輸車偽造、變造機動車號牌或使用其他機動車號牌等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嚴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六)發展多式聯運提高綜合運能。

各地相關部門要引導汽車整車物流企業積極拓展新的運輸方式、探索多式聯運等先進運輸組織模式,不斷提升鐵路、水路運輸能力,提高乘用車長途運輸中的鐵路、水路運輸比例,充分發揮綜合運輸體系中各種運輸方式的比較優勢,保障治理期間鐵路、水路運輸價格的平穩。

進度安排

20xx年9月21日起,全面禁止“雙排車”通行,並督促汽車整車物流企業更新改造不合規車輛運輸車,20xx年6月30日前完成20%不合規車輛運輸車的更新改造。

20xx年7月1日至20xx年6月30日,全面完成所有不合規車輛運輸車的更新改造,其中20xx年底前完成60%。

20xx年7月1日起,全面禁止不合規車輛運輸車通行,符合新修訂GB1589要求的標準化車輛運輸車比重達100%,我國汽車整車物流業步入良性發展軌道。

保障措施

(一)強化部門協作及分工。車輛運輸車治理工作涉及面廣,情況複雜,各地相關部門要在地方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通力合作、精心準備、協調行動,將車輛運輸車治理作為一項重要工作內容,進行統一部署,共同推進實施。相關行業協會應配合政府管理部門做好宣傳引導工作,疏解矛盾,保障治理工作順利開展。

(二)強化規範執法與聯合督查。各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要強化基層執法人員的培訓和監督考核,完善聯合執法及資訊交換共享機制,建立違法行為舉報及處理機制,組織開展督查檢查,對執法不嚴、濫用職權等現象予以通報查處。各省交通運輸、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工業和資訊化等部門要按季度向上級主管部門上報各階段工作落實情況。交通運輸部將會同公安部、工業和資訊化部等部門不定期開展聯合督導檢查,公佈督查結果,通報各省治理工作情況;同時將加強對治理工作任務比較重的重點省(區、市)、重點企業、重點路段的督導、檢查。

(三)加強宣傳動員營造良好氛圍。各級交通運輸、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工業和資訊化、質量監督檢驗(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及協會組織應在全社會、全行業廣泛開展宣傳引導工作,普及車輛運輸車國家標準,宣傳治理政策,使乘用車製造企業、車輛運輸車製造企業、汽車整車物流企業及時掌握政策趨勢和管理執法相關要求。各省交通運輸、工業和資訊化等部門要做好與乘用車製造企業的溝通協調,取得企業的理解與配合,引導企業及時做好運輸生產排程,並與汽車整車物流企業建立合理運價形成機制。交通運輸部將會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安部、工業和資訊化部、中國物流與採購聯合會在全國組織開展“拒絕非法超限運輸,淨化汽車整車物流行業”的聯合倡議活動,加強與乘用車製造企業、車輛運輸車製造企業、汽車整車物流企業的溝通交流,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車輛運輸治理工作方案 篇3

成都市房產管理局關於印發《成都市住宅物業管理區域車輛停放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區(市)縣房產管理局(辦、所),各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各物業管理企業:

為規範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停車秩序,保障車輛停放管理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將我局制定的《成都市住宅物業管理區域車輛停放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什麼問題,請及時與我局聯絡。

附:《成都市住宅物業管理區域車輛停放管理暫行辦法》

成都市住宅物業管理區域車輛停放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規範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停車秩序,保障車輛停放管理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規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機動、非機動車輛的停放和管理。

第三條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機動車輛停放設施按以下原則實施管理:

(一)建設單位按規劃要求配置的機動車停放設施(包括地面停車庫,地下停車庫,立體停車庫等)應當提供給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使用人使用;尚未出售的應當出租,不得閒置不用。

(二)凡利用業主依法享有的共用場地予以車輛停放的車位,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出售。建設單位擁有車場、車庫所有權的,停車位要轉讓的,受讓物件應當是本物業管理區域的業主;租用停車位的業主享有該車位的優先購買權。建設單位在未滿足本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停車需求前,不得將車位出售、出租給本住宅物業管理區域以外的其他人。

(三)停車位有空餘的,可以臨時出租給本物業管理區域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出租時,租賃雙方應在停車位出租合同中約定:當本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或者使用人需使用時,出租人可終止合同,收回出租的車位。但出租人應在終止合同前一個月書面通知承租人。

(四)在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依法設定停車位的,應當符合國家交通設施安全標準的規定,不得佔用消防通道,不得妨礙行人和其他車輛通行。

第四條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非機動車輛停放,按以下原則實施管理:

(一)業主、使用人的非機動車輛應有序停放在指定位置。

(二)承擔市政公用等專業維修、房屋裝飾裝修等需停放非機動車的,應當有序停放在指定位置。

第五條物業管理企業提供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停車管理服務的,應當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物業服務合同未就停車管理作出約定的,由業主大會或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依據相關規定決定本住宅物業管理區域的停車管理方案。

第六條物業管理企業或者其他停車管理單位(以下統稱停車管理單位)受託提供停車管理服務的,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一)遵守本市停車管理的有關政策規定和業主大會的決議等;

(二)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相關停車管理的約定;

(三)制定車輛停放管理制度,包括停車管理單位的職責、停車位和臨時進出車輛停放的管理方案、發生緊急情況的處置預案等;

(四)在地面、牆面設有交通標識,引導車輛按規定路線行駛;

(五)有專人對進出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的車輛進行登記,進入時查驗車身狀況併發放停車憑證,離開時查驗停車憑證後放行;

(六)維護住宅物業管理區域的車輛停放秩序,保證車輛整齊,行駛通暢;

(七)24小時有專人看管停車場或採用電子監控手段進行不間斷監視,勸阻、制止損害停放車輛的行為,採取有效防範措施,防止停放車輛丟失。

第七條車輛停放收費按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公安、消防、搶險、救護、環衛、軍用、郵政等特種機動車輛執行公務時在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停放的,不得收費。

在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利用業主依法享有的共用設施進行車輛停放,屬業主所得收益的,歸共同擁有該物業的業主所有,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用於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活動經費或者物業管理方面的其他需要。

第八條車輛停放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遵守業主大會決議、業主公約、業主臨時公約和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停車管理制度,聽從停車管理人員的指揮;

(二)車輛停放不得佔用消防通道,不得妨礙消防設施的使用,不得影響行人和其他車輛的正常通行,機動車不得擅自停放在他人車位;

(三)按照規定或者約定交納車輛停放費用。

第九條除臨時進出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停放車輛外,其他機動車輛停放人應與停車管理單位訂立機動車輛停放管理服務協議,該協議一般應包括雙方當事人機動車基本情況、雙方的權利義務、收費價格、管理責任、管理服務期限以及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十條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停車管理單位,應及時對停車場地、道路及相關設施裝置進行維修養護,保證正常使用。

對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停車位不能滿足車輛停放需要的,停車管理單位應在徵得業主大會同意後,結合實際,採取措施提高停車場地利用率。

第十一條對不按規定停放車輛,影響住宅物業管理區域道路暢通或者公共安全的,停車管理單位可以按照車輛停放管理服務合同、業主公約、業主臨時公約或者業主大會決議進行處理。

第十二條未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區、非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的車輛停放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