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工作範例 辦公範例 個人範例 黨團範例 簡歷範例 學生範例 其他範例 專題範例

國小田徑運動會競賽方案

欄目: 工作方案 / 釋出於: / 人氣:1.54W

一、競賽宗旨:

國小田徑運動會競賽方案

推動學校陽光體育特色建設,促進學校體育活動的廣泛開展,增強學生體質健康水平,提高競技體育運動水平。

二、運動會口號:

陽光體育,你我同行,堅持鍛鍊,幸福健康。

我運動,我快樂,我鍛鍊,我健康。

三、領導組:

組 長:xx(全面負責本次運動會)

副組長:xx(負責運動會安全工作,寫出安全預案)

成 員:xx(負責徑賽過程的監管)

xx(負責場地劃線、開幕式場地佈置

xx(負責田賽的監管)

xx(負責運動會運動會的組織紀律、賽程安排、裁判員培訓、技術指導、器材、表格、成績計算、資料的整理和入檔)

四、裁判組:

總裁判長 xx

徑賽裁判長 xx

裁 判 xx xx xx xx xx

徑賽記分員 xx

徑賽發令員 xx xx

跳高裁判長 xx

裁 判 xx xx xx

立跳裁判長 xx

裁 判 xx xx

跳繩裁判長 xx

裁 判 xx xx xx

五、競賽時間:

XX年4月7日。

六、競賽地點:

學校運動場。

七、競賽專案:

一、二年級:一分鐘速度跳繩、立定跳遠、50米、100米、800米;

三、四年級:50米、100米、 1500米、4×100米接力、立定跳遠、跳高;

五、六年級:50米、100米、1500米、4×100米接力、立定跳遠、跳高。

各年級男女生競賽專案相同。

八、參賽辦法:

1、參賽運動員必須是品學兼優、身體健康,且學籍在我校的在校學生。

2、每名運動員限報兩項,每項限報2人另可兼報接力。

3、報名時間:XX年4月1日前,逾期不報者,取消比賽資格。

九、錄取名次和獎勵:

1.個人專案按年級取前3名進行獎勵。人數不足時按參加人數減一錄取。

2. 計分辦法:單項同年級前三名分別記3、2、1分,接力專案

(每年級取第一名)加倍計分。

3.各年級取團體第一名。團體獎的計分辦法以本班運動員得分的總和計算。

4、凡參加比賽的運動員,未獲得名次的均發給“陽光體育好少年”獎狀一枚。

十、競賽過程:

上午:

8:00開幕式。開幕式結束後進行以下專案。

男子50米預賽 女子50米預賽

男子1500米預決賽 女子1500米預決賽

男子100米預賽 女子100米預賽

男子跳高預決賽 女子跳高預決賽

男子跳繩預決賽 女子跳繩預決賽

下午( 1:30開始):

男子50米決賽 女子50米決賽

男子800米預決賽 女子800米預決賽

男子100米決賽 女子100米決賽

男子4×100米接力 女子4×100米接力

男子立定跳遠預決賽 女子立定跳遠預決賽

十一、競賽須知:

1、競賽分組由領導組統一編排,比賽組按抽籤排道次。

2、徑賽專案,預賽取前6名進入決賽。接力專案按組抽籤安排道次。

3、徑賽決賽不抽籤,按成績排定道次。按名次3、4、2、5、1、6的順序編排。

4、徑賽和田賽發生衝突時,應先參加徑賽,回來後按輪次參加田賽專案比賽,已過輪次不能補賽。

5、運動員的號碼必須佩戴在胸前,以利於裁判工作。未佩戴號碼者,一律不準參加比賽。

6、比賽中,非運動員一律不得進入比賽場地,更不能帶跑。有影響別班運動員比賽者,扣除責任人所在班級成績0.5—3分或取消其班該專案運動員成績。

7、運動員資格審查由班級代表隊嚴格審定,大會資格審查組進行審查,對不符合參加比賽者取消個人名次和本單位的團體名次。

8、發令

(1)50米、100米和4×100米接力按“各就位”、“預備”、“鳴槍”三令進行;800米和1500米按“各就位”、“鳴槍”兩令進行。

(2)起跑:對第一次起跑犯規的運動員給予警告,之後繼續犯規的運動員,取消比賽資格。

9、檢錄:所有競賽專案檢錄一律由各裁判組負責,於4月6日第六節課後進行。

十二、注意事項及說明

1、各班要抓住這次春運會的機遇,對學生進行集體主義教育和健康教育,提高學生積極參加體育鍛煉的自覺性。

2、各班班主任及科任教師要做好安全工作,制定安全預案,明確防範措施,瞭解學生身心健康情況,不宜做劇烈運動的,應勸其不要參加比賽。

3、各裁判要盡職盡責,端正思想,做到公平、公正、公開。如有舞弊行為,要在學校全體教師會議上通報批評,並取消成績。

4、各班必須把參賽運動員名單於4月1日前報總裁判長,逾期不報者取消比賽資格。

5、比賽結束後,各裁判長應立即把原始成績單送交總裁判長。

6、各比賽專案的場地安排以及設施、裝置的管理由各比賽專案的裁判自行負責。

7、各班主任、體育教師和裁判員應向運動員講清比賽常識、規則。

8、如有不明事宜可詢問總裁判長。

9、開幕式另行安排。

10、未盡事宜,另行通知。

XX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