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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課學習材料大綱

欄目: 黨課心得體會 / 釋出於: / 人氣:2.28W

1、在什麼情況下黨的基層組織可以提前或延期進行換屆選舉?

黨課學習材料大綱

黨章規定,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在特殊情況下,經上一級委員會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舉行。這個規定精神對黨的基層組織也是適用的。這裡所講的特殊情況,主要是指:遇到某些突發性事件或自然災害等,黨的基層組織必須全力以赴處理的;任期屆滿時,正好需要集中一段時間完成某項緊迫任務的;發現黨的組織有嚴重問題需要進行整頓的,等等。黨的基層組織如遇上述情況,報經上級黨組織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進行換屆選舉。此外,由於黨員外出較多,召開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達不到規定人數的單位,經上級黨組織批准,也可將黨員大會(黨員代表大會)適當提前或推遲到黨員能相對集中的時候召開。

2、對黨的基層組織領導成員的黨齡有什麼要求?

根據黨章規定,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和自治州的委員會的委員和候補委員必須有5年以上的黨齡。黨的縣(旗)、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和市轄區的委員會的委員和候補委員必須有3年以上黨齡。

黨章對黨的基層組織的領導成員沒有黨齡要求。從實踐經驗看,黨的基層組織要完成所擔負的任務,領導班子成員應具有一定的黨內生活經驗和黨務工作經驗。因此,在醞釀提名黨的支部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和基層委員會委員特別是書記、副書記人選時,應考慮到這一點。

3、召開黨員大會進行選舉時,對到會人數有什麼要求?哪些人可不計算為應到會人數。

根據《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暫行條例》規定,黨的基層組織召開黨員大會進行選舉時,有選舉權的到會人數應超過應到會人數的五分之四,會議有效。考慮到基層的實際情況,如果有選舉權的到會人數正好等於應到會人數的五分之四,可算作會議有效。經上級黨組織同意,並經黨員大會通過,黨員因下列情況不能參加選舉的,可以不計算在應到會人數之內:⑴患有精神病或其他疾病導致不能表達本人意志的:⑵自費出國半年以上的;⑶雖未受到留黨察看以上黨紀處分,但正在服刑的;⑷年老體弱臥床不起和長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⑸工作調動,下派鍛鍊、蹲點,外出學習或工作半年以上等,按規定應轉走正式組織關係而沒有轉走的。

4、哪些黨內職務的選舉要進行差額選舉?

根據《中國共產黨地方組織選舉工作條例》和《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暫行條例》規定,選舉產生以下黨內職務要實行差額選舉:⑴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代表、黨的基層代表大會代表、黨的地方代表會議需經選舉產生的代表;⑵黨的地方各級委員、候補委員、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⑶黨的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⑷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委員。

5、黨內選舉中哪些人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哪些人沒有選舉權、被選舉權?

根據黨章和黨內有關檔案規定,在選舉黨的基層組織領導成員和選舉出席上級黨員代表大會或代表會議代表時,正式黨員(包括受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黨員)都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預備黨員、正在受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另外,只持有黨員臨時組織關係證明信和持《流動黨員活動證》的黨員,在現所在單位舉行選舉時也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在黨的各級委員會的選舉中,候補委員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6、在基層組織選舉中,當選票數應如何確定?

實行差額預選時,贊成票超過實到會有選舉權的人數的半數時,方可列為正式候選人。在正式選舉時,被選舉人獲得的贊成票超過實到會有選舉權的人數的一半,始得當選。如果得票超過半數的被選舉人多於應選名額時,則以得票多少為序,至取足應選名額為止。

7、選舉中出現哪些情況要進行重新選舉、另行選舉和重新投票?

⑴選舉中有欺騙、賄賂、威脅或因家庭宗派勢力妨礙選舉人自由行使權利的,上級黨組織有權作出選舉無效、重新選舉的決定,報再上一級黨組織批准執行;⑵選舉時有選舉權的到會人數未超過應到會有選舉權人數的五分之四的,選舉無效,應重新選舉;⑶選舉時收回的選票多於發出的選票的,選舉無效,應重新選舉;⑷選舉中得贊成票超過半數的被選舉人少於應選名額時,不足的名額可另行選舉;⑸遇到獲得贊成票超過半數的被選舉人得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對得票相等的被選舉人重新投票,得票多者當選。

8、黨的基層組織召開黨代表大會時上級黨組織是否可以指定某些黨員作代表候選人?

根據黨章和《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暫行條例》的精神,黨的基層組織召開黨員代表大會時,上級黨組織不能指定某些黨員作代表候選人。

9、黨的臨時組織關係轉到外單位的黨員,能否被提名為代表候選人?

按照《黨章》和黨內有關規定的精神,因參加短期培訓、學習或參與完成某項臨時性任務等原因,按規定轉出臨時組織關係的黨員,由於黨的正式組織關係還在原工作單位,在原單位黨組織進行選舉時,可以被提名為代表候選人。

鑑於出席黨代表大會的代表,要參與討論決定黨內重要問題,選舉黨的領導機構,所以,在提名和選舉黨代表時,既要充分考慮代表人選的政治素質和代表性,也要考慮選出的代表能否按期參加代表大會。對於因前面所述幾種原因轉出臨時組織關係,確實不能按期回來參加黨代表大會的黨員,一般以不提名為代表候選人為好。

10、受黨內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黨員,能否被提名為代表候選人?

受黨內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黨員,在黨內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可以被提名為代表候選人。

在選舉黨代表大會代表的過程中,對於那些曾經受到過黨內警告、嚴重警告以及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黨員,要具體分析他們的一貫表現和受到黨內處分以後改正錯誤的情況。只有那些能夠認識錯誤,並在實踐中證明已經改正錯誤,在工作中做出成績,各方面表現好,得到所在黨組織大多數黨員的信任,確實具備代表條件的,才能夠提名為代表候選人。

11、在黨員代表大會召開之前,選出的代表已調離原選舉單位,其代表資格是否有效?

黨員代表大會召開之前,選出的代表在本級黨組織所轄範圍以內調動工作的,其代表資格仍然有效。如已調離本級黨組織所轄範圍,並已將黨組織關係轉出,則不能作為代表出席黨代表大會。在這種情況下,如工作需要和條件允許,原選舉單位可以補選代表。

12、在什麼情況下代表視為出缺?出缺後怎麼辦?

經黨員大會(黨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代表,在黨代表大會召開之前出現以下幾種情況,一般可視為出缺:①死亡;②患精神病不能履行代表職責;③本人辭去代表資格,並經選舉單位多數黨員(代表)同意;④由於各種原因被取消代表資格;⑤在黨代表大會召開之前,調到本級黨組織所轄範圍以外單位工作,並已將黨的組織關係轉出。

黨代表大會的代表出缺時,可由原選舉單位補選。因時間關係來不及補選的,經召開黨代表大會的黨的委員會討論決定,也可以不再補選。

13、代表選出後,因特殊原因推遲召開黨代表大會時,是否要重新選舉代表?

黨組織召開黨代表大會之前,應認真做好各項準備工作。代表選出之後,要按照黨的委員會所作決定和上級黨組織批准的時間,按期召開黨員代表大會。如發生特殊情況不能如期開會,應報上級黨組織批准,不能自行決定推遲召開。

黨代表大會代表選出之後,確有特殊原因,經上級黨組織批准推遲召開大會時,如果原來選出的代表變化不大,一般可不再重新選舉代表。個別代表出缺,可由其選舉單位根據有關規定補選。如果原來選出的代表變動較大,應報經上級黨組織同意,重新進行選舉,並應向所屬黨組織以及原選舉產生的代表說明重新選舉的原因,認真做好工作。

14、撤銷代表資格需要履行哪些手續?

撤銷黨代表大會代表的資格,是一項非常嚴肅的事情,黨組織必須慎重對待。撤銷代表資格需要履行的手續一般是:⑴如果在黨代表大會之前發現某個代表不具備資格,即由黨代表大會籌備工作領導機構提出意見,報同級黨的委員會批准,責成原選舉單位撤換。黨的基層代表大會可由代表資格審查小組提出意見,報同級黨的委員會批准,責成原選舉單位撤換。原選舉單位可召開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作出決定。如果原選舉單位來不及或不同意撤換的,則應由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提出意見,提交大會主席團會議或大會預備會議決定。基層黨代表大會應由代表資格審查小組提出意見,經同級黨的委員會通過後,提交黨代表大會預備會議決定。⑵代表大會閉會後,發現代表在大會召開前確有問題,且不符合代表資格的,可由原選舉單位提出撤銷其代表資格的意見,報經上級黨的委員會批准,作出撤銷其代表資格的決定。

15、上級黨組織能否指派黨的基層組織的委員會委員?

不能。《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暫行條例》規定:“上級黨組織認為有必要時,可以調動或者指派下級黨組織的負責人。”這裡所指的黨組織的負責人,主要是指黨的基層委員會(含支部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的書記、副書記,設立常務委員會的委員,以及紀律檢查委員會的書記、副書記。至於委員會委員,則應當召開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不得由上級黨組織指派。

16、受過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是否可以被提名為委員候選人?

對這個問題要具體分析,受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在留黨察看期內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因此不能被提名為委員候選人。對於近期內受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黨員,雖然仍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可以提名為委員候選人,但從有利於工作和有利於幫助他們改正錯誤出發,這些同志一般不宜提名為委員候選人。對於歷史上曾經受過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或曾受過留黨察看處分,留黨察看期滿後已恢復了正式黨員權力的黨員,如果確已認識並改正了所犯錯誤,在工作中做出成績,得到所在黨組織和大多數黨員的信任,具備委員候選人條件的,可以被提名為委員候選人。

17、召開黨員代表大會進行選舉,不是代表的正式黨員能否被提名為委員候選人?

召開黨員代表大會進行選舉,在醞釀提名黨的委員會委員和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候選人時,不限於從出席本次代表大會的代表中提名。代表大會所屬黨組織的每一個有選舉權的黨員,都可以被提名為委員候選人。

18、上級黨組織指派的委員會書記、副書記,是不是下一屆委員會書記、副書記的當然候選人?

進行換屆選舉時,上屆委員會的書記、副書記,無論是經選舉產生的還是由上級黨組織指派的,都不能作為下屆委員會書記、副書記的當然候選人。是否可以作為候選人,必須按照規定的提名程式,根據多數黨員的意見確定。

19、黨的基層組織換屆選舉時是否可以留出委員空缺?

黨的基層組織進行換屆選舉時,不應留出委員空缺。這是因為,黨內選舉是黨內政治生活中的一件非常嚴肅認真的事情。黨的基層組織領導機構成員的名額是根據工作需要確定的,因此一經上級黨組織批准,就應當按照批准的名額進行選舉。在選舉時,如果當選名額少於應選名額,對不足的名額應另行選舉。只有在當選人接近應選名額時,經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討論,如果多數人同意,才可以減少名額,不再進行選舉。

20、黨的基層組織的委員會委員出現空缺怎麼辦?

黨的基層組織的委員會委員由於各種原因出現空缺,可報上級黨組織同意後,在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上進行補選。如果缺額的是書記、副書記、常務委員,可以報經上級黨組織同意,召開委員會全體會議進行補選;如從委員會委員以外選任,則應先經黨員代表大會或黨員大會選舉為委員會委員後,再經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如有必要,也可以由上級黨組織指派。

21、黨的基層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進行選舉時,參加選舉人數有什麼要求?

根據《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暫行條例》規定,黨的基層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進行選舉時,有選舉權的到會人數超過應到會人數的4/5,會議有效。

22、黨員代表大會或黨員大會閉會期間,上級黨組織指派的常委、書記、副書記是否還要再經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

在黨員大會或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上級黨組織指派的常委、書記、副書記不必再經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常委、書記、副書記自然是委員會的委員,不需要再履行增補委員手續。

23、地方組織選舉和基層組織選舉的主要不同點?

⑴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和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的差額比例,不少於百分之十;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委員候選人數,應分別多於應選人數一至二人。基層組織委員候選人的差額為應選人數的百分之二十。⑵地方組織選舉時,參加選舉的人數超過應到會人數的半數,方能進行選舉。基層組織進行選舉時,有選舉權的到會人數超過應到會人數的五分之四,會議有效。⑶地方組織正式選舉時.被選舉人獲得贊成票超過應到會有選舉權人數半數的,始得當選。基層組織進行正式選舉時,被選舉人獲得的贊成票超過實到會有選舉權的人數的一半,始得當選。⑷地方組織進行選舉時,選票上代表、委員、候補委員、常務委員會委員候選人按姓氏筆劃排列,書記、副書記候選人按上級黨委批覆的候選人順序排列;基層組織進行選舉時,選票上代表、委員、書記、副書記候選人均按姓氏筆劃排列。⑸地方組織選舉宣佈當選人名單時,代表、委員按姓氏筆劃為序排列;候補委員按得票多少為序排列,得票相等者,按姓氏筆劃為序排列;常務委員會委員、書記、副書記按上級黨委批覆的候選人順序排列。基層組織選舉宣佈當選人名單時,代表、委員、常務委員會委員按姓氏筆劃為序排列;書記、副書記按上級黨委批覆的候選人順序排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