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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瑞典醫療保險制度的考察報告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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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瑞典醫療保險制度的考察報告

關於瑞典醫療保險制度的考察報告大綱

2004年8月15日至26日,由中國社會保險學會醫療保險分會組織、拜爾醫藥保健有限公司協辦的醫療保險考察團,對瑞典的社會保障制度重點是醫療保險制度進行了考察。考察團有醫療保險分會、部社保中心以及吉林、山東、廣西、湖南、北京、上海、青島等省市勞動保障廳和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有關負責同志共11人組成。考察期間,聽取了瑞典國家社會保險局有關官員和專家的情況介紹,並與之進行了座談和交流。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瑞典社會保障制度的基本情況

瑞典位於歐洲北部斯堪的納維亞半島的東部,東北毗鄰芬蘭,西部與挪威接壤,南部與丹麥隔海相望,東鄰波羅的海,面積約45萬平方公里,人口已超過900萬人,是北部歐洲的重要國家。

瑞典的社會保障制度本著為每個公民提供經濟“安全網”的指導思想,實行普遍性和統一性的原則,所有公民都有權利獲得基本的社會保障,並由國家承擔各種風險。社會保障的內容除養老、醫療、失業、傷殘、生育保險外,還有兒童津貼、遺屬津貼、單親家庭津貼、住房津貼和接受教育培訓的津貼;除現金津貼外,還提供醫療等照料服務,瑞典的社會保障制度使廣大國民解除了生、老、病、死、傷殘、失業等後顧之憂。

在瑞典,政府為支付高昂的社會保障費用,除了要從國家稅收中撥款外,還向僱主、僱員徵繳社會保障稅。一般僱主要按僱員工資收入的31.26%繳納社會保障稅,僱員僅負擔1%的失業保險和2.95%的醫療保險稅以及1%的年金稅。自謀職業者根據收入情況,要繳納17.69-29.55%的社會保障稅。

瑞典社會保障目前採取的是現收現付的基金模式,但專門的社會保險稅已不能滿足支付,還必須靠政府從國家稅收等其它方面給予補充。2001年,瑞典全國用於社會福利、社會保險和社會服務的總開支相當於GDP的36%,其中用於社會保障的總支出(不含失業保險)約3610億克朗,相當於GDP的16%。社會保障支出的具體情況是:養老金支出1740億克朗,佔48%;醫療保險1140億克朗,佔32%;家庭和兒童福利支出540億克朗,佔15%;其它保險支出94億克朗,佔2.6%;管理費支出85億克朗,佔2.4%。

瑞典社會保障的管理體制比較統一,社會保障從立法到各項待遇的支付,涉及國會、衛生和社會事務部、勞動部等部門。國會在瑞典社會保障立法中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國會中有專門的社會保險立法委員會,社會保障的每一個法案在國會討論表決之前,先由社會保險立法委員會討論。委員會的成員由各黨派人士、專家組成。由於委員會和議會中執政黨佔多數席位。所以,一般來講在委員會中獲得通過並取得一致意見的法案,在議會中會獲得通過。

瑞典的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包括衛生和社會事務部、勞動部。衛生和社會事務部是社會保險的主管部門,它的職責範圍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兒童津貼和家庭、遺屬補助等項政策的制定。勞動部負責失業保險政策、就業政策和再培訓等工作。衛生和社會事務部實行“小部大事業機構”的管理體制。下設15個局,其中之一是國家社會保險局,是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它在地方設有21個分支機構,共有230個基層辦公室,有工作人員14500多人。這些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除失業保險以外的繳費、登記和待遇的具體稽核發放。

二、瑞典醫療保險(亦稱健康保險)的有關情況

瑞典的醫療保險制度始於1955年,經過多年發展日臻完善。1982年瑞典通過衛生立法,規定本國公民在患病(或生育)時均有資格領取由地區社會保險局支付的“醫療費用補助”。16歲以下的未成年人隨其父母參加醫療保險。瑞典的醫療事業主要由地方政府舉辦,私人開業醫生只佔全國醫生人數的5%。公民生病均按規定到相應的醫療單位就醫,一家人只要有收入的成員將收入的2.8%交醫療保險稅,全家即可享受以下公費醫療待遇:(1)醫療保健費用,包括醫生治療費、住院費、藥費、往返醫院的路費等,這些費用先由投保人支付,然後到醫療保險機構按規定的標準報銷。(2)疾病津貼。投保人生病期間的收入損失,從病後的第4天起可以享受疾病津貼。疾病津貼一般無時間限制,但在3個月後,需要進行檢查,以確定能否改做其他工作。如確定可以改做其他工作,則接受再就業的職業培訓;如確定不能重新工作,失去勞動能力,疾病津貼便由殘疾年金來代替。(3)產婦津貼。產婦除享受一般醫療保健待遇外,還可領取一份產婦津貼。根據1974年的立法,產婦津貼稱為父母津貼,按1982-1983年的規定,父母津貼在180天內每天發37克朗,如父母為僱傭人員,這期間可獲得一份相當於每天勞動收入的90%的現金津貼。

瑞典醫療保險制度的參加者主要是年收入達到一定標準以上(1995年規定的收入標準為6000克朗)的在職者或已經登記的失業者,到外國工作不超過1年的瑞典人也可以參加醫療保險制度。在瑞典受僱於外國僱主的外籍人,如果有意在瑞典工作1年以上,同樣可以參加醫療保險制度。

瑞典醫療保險基金來源於僱主、僱員和政府三方分擔的費用。1995年,僱員繳納的醫療保險費的標準為其工資的2.95%,自營就業者的繳費標準為個人收入的9.12%;僱主承擔費用的標準為僱員工資總額的6.23%;政府承擔全部醫療保險所需費用的15%。

醫療保險津貼的支付從被保險人因健康問題失去勞動能力的第15天開始,每週支付7天,有工作收入的養老金領取者,醫療保險津貼的領取天數180天。醫療保險津貼標準存在階段差別,從患病的第15天到第365天,醫療保險津貼標準為其原來工資的80%,從第366天起,醫療保險津貼標準降為其原來工資的70%。普通患病僱員患病時間為2-3天者,由僱主支付其原來工資的75%作為健康津貼,患病時間為4-14天的僱員,由僱主支付其原來的工資的90%作為健康津貼。自營就業者及其他符合醫療保險領取條件者,患病後的第2-3天,由醫療保險基金為其支付健康津貼,支付津貼的標準為其原來月平均收入的65%,第4-14天的支付標準為其原來月平均收入的70%。醫療保險健康津貼每天最高領取標準不得超過587克朗。

瑞典父母保險制度規定,父母保險津貼的領取者,需要在產前至少已經參加父母保險制度240天。父母保險津貼的具體標準為:自孩子出生日開始計算,出生後前60天的津貼標準為父母原來工資的90%,此後300天的標準為父母原來工資的80%,再往後的90天的標準為每天60克朗。每一子女出生時,領取父母保險津貼的時限至少不能少於450天。

瑞典醫療保險制度和父母保險制度由國家社會保險局統一管理,地方社會保險機構負責實施。瑞典醫療保險和父母保險法令明確規定,所有醫療保險和父母保險津貼都應納稅,醫療保險與父母保險津貼的標準隨每年收入基數的調整自動調整。

三、幾點思考和啟示

瑞典社會保障制度開始於19世紀初,至今已經歷了100多年的發展歷程。在這百餘年的發展中,瑞典社會保障制度表現出以下特點:

一是遵循現代社會保障制度發展的普遍原則與堅持本國特色相結合。在社會保障財政來源方面,瑞典政府財政資助和僱主繳費所佔比例最大,被保險人個人繳費所佔比例很小;在社會保障制度管理方面,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是瑞典社會保障制度管理的主要機構,主要社會保障專案由中央政府管理,地方政府則在社會救濟和社會服務方面發揮作用,一些社會保障專案,如失業保險,實行自願性保險原則,這些自願性社會保險專案主要由各種自願性社會保險組織管理,中央政府相關部門僅對其進行監督。

二是在社會保障制度建立和發展過程中,政府的主動努力與公民的廣泛參與相結合。瑞典社會各階層不僅能積極參與社會保障制度、政策的制定,而且可以參與社會保障措施的實施和管理,使瑞典各項社會保障政策基本上能夠為民所謀,為民所知,為民所行,這有利於瑞典各項社會保障制度和政策措施更好地貫徹實施。如瑞典上世紀80年代以來頒佈的保健法、病假工資法案、提高健康保險津貼標準等法案,都是經過廣泛徵求國民意見,經國會多次討論後施行的。

三是在社會保障的責任和權利的關係方面,瑞典經歷了一個比較強調政府責任,到逐步強調僱主責任,最後發展到爭取實現政府責任、僱主責任與個人責任的協調和平衡的過程。在上世紀80年代以前,政府財政補助在瑞典社會保障財政來源中所佔比例最大,僱主繳納的社會保障費所佔比例居第二位,僱員繳費所佔比例處於第三位。這反映出瑞典政府在社會保障中承擔主要責任,這種過度的國家責任成為瑞典“福利病”的重要原因。上世紀80年代以後,瑞典開始社會保障改革,政府財政補助在社會保障財政來源中所佔比例穩中有降,僱員個人幾乎不再繳納社會保障費,而僱主繳費所佔比例呈現不斷增長的趨勢。到90年代中期,瑞典試圖通過激進的改革措施改變長期以來社會保障制度責權利方面的偏差,通過調整社會保障籌資模式,增加個人繳費比例,謀求政府、僱主和僱員個人在社會保障制度中的責權關係的基本協調,消除瑞典福利病的根源,收了初步效果。

通過對瑞典社會保障制度特別是醫療保險制度的考察,給我們的啟示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以下三點:

1、進一步加深社會保障制度對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重要作用的認識。瑞典的社會保障計劃相當龐大,費用支出驚人,納稅比例居世界前茅。儘管各國不少人士對其制度有種種非議,但不管怎麼說,近百年來瑞典是世界上最安定的國度之一,總的講經濟發展的速度也是可觀的,用瑞典人的話說,把錢花在福利上,比把錢花在監獄上要好得多。相比之下,儘管我國政府近幾年來加大了對社會保障的投入,但總的來講還應繼續加大,特別是對醫療保險,中央財政還沒有直接進行過補助。從近期看,起碼對困難群體的大病醫療救助,包括中央財政在內的各級財政,都應該適當予以補助,以解決困難企業和職工的實際困難,維護社會穩定。

2、社會保障的發展要與國家的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瑞典的福利社會以“三高”著稱,即:“高工資、高稅收、高福利”。“羊毛出在羊身上”,高福利水平的維持最終要由全體國民來承擔。這個度如果掌握不好,將會影響經濟和社會的發展。瑞典在這方面是有深刻教訓的,在上世紀60年代到80年代初,瑞典的公共支出佔國內生產總值的比例從35%迅速增長到60%,從而出現嚴重的財政赤字,瑞典模式發展成“瑞典病”。從上世紀80年代以後,瑞典進行了一系列社會保障制度改革,才開始逐步擺脫“瑞典病”的困擾。這個教訓值得我們認真汲取。我國屬於發展中國家,“發展才是硬道理”。社會保障水平必須注意與經濟發展水平協調發展,既要穩步推進,使人們充分分享經濟發展的成果,又要統籌兼顧,不能由於片面追求社會保障的高水平而拖了經濟發展的後腿。

3、要努力增加公眾對社會保障的參與度和認知度。現代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與發展涉及社會各方面、各階層的利益,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努力和積極參與。在普遍實行勞資集體協議制度以及社團主義政治和利益集團的政治特徵下,瑞典社會各階層對社會保障的參與和了解程度是比較高的。從我們在瑞典與一般民眾,包括司機、導遊的接觸看,他們對醫療保險費用的籌集、待遇的給付以及醫療衛生服務的情況,大都有一定程度的瞭解。在這方面我們是有不小差距的,還有不少工作要做,需要進一步加強醫療保險政策的宣傳和諮詢工作,讓廣大職工群眾進一步瞭解和掌握相關政策,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中國社會保險學會醫療保險分會考察團

二ОО四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