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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矛盾調解活動調研報告範例

欄目: 調研報告 / 釋出於: / 人氣:2.96W

承德市雙灤區陳柵子鄉位於雙灤區南部,距市中心20公里,交通十分便利,總面積88.1平方公里,全鄉下轄10個行政村,耕地面積7890畝,林地面積8XX畝,總人戶13356人。近年來,隨著農村各項改革的不斷深入和經濟的快速發展,各種利益關係進一步自我調整,一些深層次的矛盾正日益顯露出來,關於農村各種問題的信訪不斷呈現出新的特點。如何化解農村信訪矛盾,維護農村社會穩定,對促進農村持續發展、農民增收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有著十分重要意義。一、當前我鄉矛盾糾紛的現狀和特點

社會矛盾調解活動調研報告範例

據統計,XX年全鄉共排查矛盾糾紛總數215件,調處民間糾紛總數195件,調解率100%,調處成功193件,成功率98.9%;2019年,全鄉人民調解組織共調處各類民間糾紛186件,已調解185件,調解率100%,調解成功率達99%,2019年全鄉人民調解組織共調處各類民間糾紛118件,已調解118件,調解率100%,調解成功率100%。近年來,我鄉的矛盾糾紛主要呈現出以下新的特點和趨勢:一是矛盾糾紛性質的多樣化、複雜化。因徵地拆遷、土地承包、農村宅基地、村務管理和黨幹群關係等引發的矛盾糾紛不斷髮生,糾紛矛盾牽涉面廣、參與人多、調處難度大。矛盾糾紛不再是公民個人之間的矛盾,而是"兩人鬧糾紛、親戚朋友心連心";同時參與糾紛的不僅有工人、農民、學生、離退休幹部、個體戶,還有黨員、轉業軍人等,許多群體性糾紛是經濟利益與政治待遇相互交織、個人利益與集體利益相互滲透,有些還是跨行業、跨地區的,牽一髮而動全身,解決起來難度很大。二是矛盾糾紛參與人數的規模化。糾紛已不再是僅僅侷限於家庭內、鄰里間的打架扯皮,而是浸入了社會生活、經濟生活的各個領域。社會生活中的家庭婚姻、繼承、贍養、扶養糾紛,生產經營中的山林、土地、水利權屬糾紛,經濟生活中的債務、賠償糾紛,以及封建宗族活動引發的糾紛等等層出不窮。除此外,在接邊地區,企業與農村之間跨地區、跨行業、跨單位的矛盾糾紛也不斷髮生。不僅糾紛的型別明顯增多,而且發生數量也居高不下,事件發生的頻率也在加快,集體上訪的批次和人數也有逐年上升的趨勢,各級黨委政府不得不把大量的時間、精力和財力放在解決這些問題上。三是矛盾糾紛中信訪案件。在事前和事中有較為嚴密的組織領導,周密的行動計劃。有的群體事背後有組織者操縱指使,有的組織者用金錢或物質拉攏刺激群眾。四是糾紛當事人行為偏激化。主要表現在有的是直接利益的損害導致矛盾糾紛激化;有的是因糾紛矛盾久調未決,導致激化;也有是突發性的,為一兩句話爭吵而導致激化,激化的結果要麼是傷害,要麼是凶殺,造成人身財產巨大損失。

二、當前我鄉矛盾糾紛型別

(一)土地徵用和房屋拆遷等問題引發的矛盾糾紛。這類糾紛在我鄉較普遍,主要發生在承唐高速公路工程建設、土地利用收儲、修建鄉村公路、新建企業等。如我鄉在承唐高速徵佔地、拆遷過程中都發生了很多的此類矛盾糾紛。一是村民對徵地補償費有意見,認為補償過低,不能彌補失地的損失,特別是貧困村的村民,土地被徵用後,失去了傳統上賴以生存的條件,對以後的生活擔憂,甚至個別村幹部把應當給村民的補償費截留。二是在集體土地補償費分配上,一些戶口仍在本村的外嫁女得不到,產生不滿。三是村民土地被徵用後,對重新分配的土地有異議。

(二)土地、山林、農田耕地、宅基地使用權屬不清等引發的糾紛。這類糾紛一般由於原地界劃分時,沒有認真界定"四至",沒有做永久性界線標記或由於土地使用證、土地承包使用證、林權證不完善引發矛盾糾紛。

(三)因農村二輪土地延包引發的信訪問題。主要問題有:一是"農嫁非"物件及其子女要求村保留她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享受村民待遇。二是少數村因人地矛盾突出,多數群眾要求小調整,因工作不力等原因而引發上訪。三是極少數村及群眾不顧大局,片面強調自身利益而引發上訪。

(四)村務、財務及村幹部經濟、作風問題。主要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一是村中大小事務村幹部個人說了算,獨斷專行,不經村民會議研究通過。二是村幹部謀私、經濟不清,財務不公開,村民對村幹部的個人收入、村中財務收支有疑問。三是村幹部辦事不公,工作作風不正,故意為難村民,侵犯群眾合法權益、打擊報復和自己作對的村民。

(五)農村宅基地糾紛問題。主要包括三個方面內容:一是鄉、村及有關部門在安排宅基地、審批建房時把關不嚴,對實際情況不瞭解,只是按程式批辦手續,影響了相鄰關係,引發矛盾。二是對問題調處不力或不及時,致使問題久拖不決。三是部分村規劃不明確,宅基地權屬、面積模糊不清,村民之間有爭議。四是部分村民不按規劃要求審報建房。

(六)村委會換屆選舉與兩委工作問題。主要有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是在兩委換屆選舉中,有的村宗族、幫派關係複雜,相互爭權奪利,特別是一些較富裕的村,這種情況就更明顯,換屆工作中互相拆臺,或在選舉過程中違法拉選票。選舉結束後沒有選上的一方就煽動上訪,反映村幹部各方面的問題,以達到迫使選上的一方下臺的目的。選上的一方有時也上訪,反映老班子不交接公章、帳目等。二是有的村村支部與村委會工作不協調,互相爭權,特別是在村幹部工作安排、公章保管問題、村重大問題決定權上爭的比較激烈。

(七)傳統型的糾紛。此類糾紛沒有太大變化,諸如房屋、鄰里、債務、婚姻家庭糾紛較普遍,往往舊的矛盾糾紛未解決新的問題又出現了。

三、我鄉矛盾糾紛的成因

(一)矛盾糾紛調處的聯動協調機制僵化。一是職能部門不作為。目前,在我鄉農村的土地、山林、水利、耕地、拆遷建設、移民安置、勞資、債權債務、幹群關係等糾紛,無一不是司法所在當地黨委政府的直接領導下參與調處,一些部門如國土、規劃、林業、農經等,由於存在認識偏差,樂於辦理稽核、審批土地、規劃、村財務、林權等工作,一旦遇上糾紛便推給司法所,認為是天經地義的,鄉的人民調解中心形同虛設。據不完全統計,多數矛盾糾紛都是由司法所直接參與調處,事後還要跟蹤調解協議的履行,繁重的工作壓力,往往使只有一人的司法所心有餘而力不足,疲於應付。二是村兩委對人民調解工作不上位。對矛盾糾紛排查調處不細緻、不深入,流於形式。部分調委會和調解員習慣於坐等糾紛上門,未開展深入細緻的排查工作,只重表面,輕行動;重數字,輕成效,對突發性事件調處力度不大。三是責任機制不健全。社會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在很多方面都是依靠政策檔案進行的,一些部門職能定位模糊,職責交叉,這給落實責任和加強考核工作帶來難度。少數行政部門注重行政執法,對矛盾糾紛的排查和調處工作不夠重視,行政調解制度在一些部門沒有得到充分實施,出現"有權部門製造矛盾,無權部門解決矛盾"的情況。一些地方的領導接訪制度沒有完全落實,考核機制、責任機制和獎懲機制還需強化。

(二)幹群關係不和諧。一是村幹部方面的原因:(1)少數村幹部的思想素質較差,辦事不公道,把人民賦予的權力當作自己謀私利的工具。如在農戶申請建房時卡、要,對村集體專案不公開招投標,從中謀利,在土地承包、村福利分配、處理村民一些糾紛時,不公正、不公平等。在農村信訪問題中,幾乎都存在村幹部為政不廉、辦事不公的問題,成為導致幹群關係緊張的一個重要原因。(2)村幹部工作作風簡單粗暴,法制觀念淡薄,民主意識不強。一些村幹部在工作中,不講究工作方式方法,不善於做群眾思想工作,對有牴觸情緒的群眾,往往採取壓制的辦法,激化了幹群矛盾。個別村幹部家長制作風嚴重,個人說了算,給班子內部不團結留下隱患。(3)村級財務管理混亂、不規範,不公開或雖公開但流於形式,缺乏有效的監督,群眾對幹部在財務上的收支產生懷疑和猜測心理,導致幹群之間互不信任、產生隔閡。(4)一些村幹部自身素質較低,不注意自己的形象,生活作風不檢點等,難以發揮幹部的表率作用。二是幹部管理方面原因:(1)個別領導縱容維護村幹部,處理一些問題時,偏聽偏信村幹部的意見,不願到群眾中進行認真的調查研究,傾聽群眾呼聲,瞭解群眾的意願,不能站在公正的立場上處理問題,甚至怕得罪村幹部,以後的工作不好開展,以致在一些問題上無原則地遷就,不到萬不得已不處理,對村幹部的教育監督和管理過於寬鬆。極個別幹部甚至與村幹部存在共同利益關係,對群眾反映的問題拖、壓,使黨委、政府在群眾中的威信下降,誘使一些村的幹群關係進一步惡化。(5)在村主要幹部任用、村級班子工作搭配上把關不嚴,認識上存在誤區,將一些看上去有魄力,但思想道德素質不太好的人選進村領導班子,想以此來保證工作能順利開展。但這類人在處理問題時往往不是"以德服人",而是"以力壓人",極易和群眾形成對立,使群眾產生逆反心理。一旦群眾的承受力超過一定限度,不滿情緒就會爆發。三是群眾方面的原因:(1)對農村的思想宣傳工作不到位,部分村民集體主義觀念變的淡漠,農村集體的凝聚力、號召力有所下降,客觀上給農村幹群關係帶來了不利影響。(2)部分群眾對村幹部的要求過高,考慮問題不夠客觀,往往以個人、小團體或宗族的利益出發要求幹部怎麼做,一旦達不到自己的願望,就產生不滿。同時,明辨是非的能力差,容易被一些別有用心的人利用。(3)關心集體的意識不夠強,對村幹部的一些錯誤做法不願、不敢指出,缺乏同不良現象作鬥爭的習慣和勇氣,助長了一些素質差的村幹部的違法亂紀。

(三)基層組織建設存在問題。一是班子內部存在矛盾。主要表現為:(1)部分村在黨員發展上把關不嚴。村支部書記為了鞏固自己的權位,只把自己的親屬拉人黨內,不發展其他村民人黨。導致群眾對黨支部的不信任。(2)部分村兩委工作關係不順,相關制度不完善、不規範或制度落實不到位,造成村支部書記和村主任互相爭權,拉幫結派,唆使派性中人互相告狀,致使村兩委班子渙散。二是村黨支部慣於包攬村裡大小事務,對村委會依法行使職權不支援、怕失權。三是村委會不尊重黨支部的核心地位,以為自己是全體村民選出來的,可以脫離村支部開展工作。個別別有用心的人為了自身或宗族、幫派利益,從中煽動挑撥村兩委幹部之間關係,製造矛盾。

(四)用法律維護自己得合法權益意識不強。經過二十多年的普法教育,多數群眾對法律有了一定的瞭解,但對法治的精神實質缺乏理解。有的群眾在現實中經常曲解法律,不僅強調對自己有利的一面,也想更多地佔有和處分他人的利益。遇到矛盾糾紛,不能坐下來,心平氣和地商量解決辦法,而是鑽牛角尖,把法律和政策往自己有利的方面隨意解釋,以此向對方漫天要價,提出不合法不合理的要求,結果雙方都不肯相讓,導致矛盾糾紛升級。

(五)組織網路仍不盡完善,人員素質還有待提高。雖然我鄉各級調解組織得到了鞏固和加強,但調解組織的設定仍不能適應人民內部矛盾日益增長的新形勢,對人民調解工作的認識還有待於提高,不能及時有效地滿足群眾就近、就地解決糾紛的需要。一是思想認識不夠。有些鄉、村幹部認為出現刑事案件,有公安機關抓捕,矛盾糾紛有法院審判,人民調委會可有可無。甚至認為維護社會穩定就是"重拳打擊"和"嚴打",忽視"防範"和"治本",對人民內部矛盾的規律性、長期性、複雜性、危害性缺乏科學認識;同時日常工作中只重視經濟建設,忽略精神文明建設,一手軟,一手硬,思想政治工作薄弱,致使一部分人道德滑坡、私慾膨脹、唯利是圖,成為引發各種矛盾糾紛思想根源。二在調解工作中主要是依託司法所建立的鄉鎮調處中心,由於司法所編制人員落實不到位,基礎設施建設薄弱等影響了司法所工作的開展。目前,我鄉基層司法所只有1人,由於缺員較多,已嚴重製約了鄉調處中心作用的有效發揮。三是調解員文化素質普遍偏低,業務水平不高。由於調解隊伍准入制對其從事調解工作的文化水平、法律知識、工作經歷等沒有過多的要求,從而使調解員普遍文化素質偏低,我鄉98名人民調解員中,高中文化程度僅有20名,多數以下是國中以下文化程度,面對複雜、疑難、大型的糾紛往往顯得力不從心。四是調解工作經費無保障,影響著人民調解工作的進一步開展。根據有關規定,調解不能收費,其工作經費和調解員的補貼經費由財政解決,但實際中,由於鄉財政困難,村委會本身的工作經費都沒有保障,根本無法保證人民調解工作的運轉經費,人民調解員的工作往往是義務性的。長期以來,廣大調解員沒有固定收入、補貼報酬落實不到位,調委會沒有專門工作經費,廣大人民調解員一直都是靠社會責任感和職業榮譽感來調動工作積極性。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偌大一個"第一道防線"光靠奉獻精神來支撐是不會穩固和持久的,這也嚴重影響了人民調解員工作穩定性、積極性和主動性的發揮。

四、對策與建議

(一)強化責任意識,加強組織領導,合理分工,密切配合。加強社會矛盾糾紛調解工作,事關改革發展穩定大局,事關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事關黨群關係、幹群關係。黨委、政府應從實踐""重要思想,構建和諧社會,建設"平安鄉村"的高度,把維護社會穩定、化解社會矛盾的工作真正擺上重要位置。黨委、政府各部門,社會各方面,對建立和諧社會,建設"平安鄉村",都有義不容辭的責任,特別是參與社會矛盾糾紛大調處工作的各部門,更應強化責任意識,切實履行調解職能,主動協調、密切配合,真正形成各負其責、多方聯動、齊抓共管的合力。對於社會矛盾糾紛調處,特別是常規的矛盾、重點突出矛盾、越級上訪和群體事的調處,要明確責任分工,改進工作方法,加強上下配合。首先,要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明確責任。矛盾糾紛發生地和主管部門要按照"預防為主、教育疏導、依法辦理、防止激化"的原則做好排查、預警、預防和疏導、化解工作,不能將矛盾上交、推卸責任。其次,上下要密切配合,改進工作方法。各級要建立健全反應靈敏的預警機制和群體事處置預案,發生越級群體事時,及時啟動預案,開展教育疏導工作;接訪部門要主動與矛盾發生地聯絡,上下配合做好矛盾糾紛化解工作,儘可能減少上下說法不一致,造成群眾誤解,增加工作難度,影響黨群關係;第三,要強化部門責任制和分級負責制,進一步細化職責分工,將責任分解落實到各地、各有關部門。強化監督指導、考核獎懲,推動各相關部門認真履行職責,做好本部門主管範圍的矛盾糾紛調解工作。對具體交辦事項要提出調處工作要求,規定調處時限,實行調處責任查究制,確保調處責任落到實處。

(二)強化基層和基礎建設,充分發揮好人民調解作用。一是要把相關司法、行政部門的調解資源整合起來。對於事關群眾切身利益的突出問題和群體事,可通過聯席會議會辦、交辦、督辦的辦法,上下之間、部門之間整體聯動,依法處理。(1)排查工作。鄉級由信訪聯席會議牽頭,對矛盾糾紛進行實時動態排查,實現對矛盾糾紛的動態監控。(2)接待受理。在"一站式"接待視窗,對群眾要求調處和排查出來的社會矛盾糾紛,進行統一登記。(3)分流指派。對受理或者排查出來的矛盾糾紛,根據其性質、類別,進行彙總梳理或直接調處,或按照"屬地管理"、"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分流指派到相關部門和單位。(4)綜合協調。對涉及多個部門和單位的矛盾糾紛,由受理部門協調相關部門進行聯合調處。(5)檢查督辦。定期通報分流指派後的矛盾糾紛調解工作進度和調處結果,加強工作指導和督促檢查。根據督查結果,向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提出獎懲建議。(6)銜接處置。以鄉信訪聯席會議為平臺,不斷強化社會聯動調處,將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有機結合起來,拓展對接範圍,完善銜接機制,加大調處力度,不斷增強"大調解"的功能與實效。二是要把基層工作網路和資訊網路健全起來。通過人民調解網路向村、組、企事業單位的延伸,進一步拓展矛盾糾紛調處工作的覆蓋面,做到哪裡有人群,哪裡就有調解組織;哪裡有糾紛,哪裡就有調解員。對基層調解員、調解小組長、資訊員要儘可能給予必要的物質獎勵或適當的經濟補償,以調動其參與調解工作的積極性。三是要加強調解隊伍建設。組織部門儘可能將善於做群眾工作,熱心調解事業,又有業務專長的幹部充實到調委會工作崗位上。五是加強基層調委會規範化建設,各級調解組織要配備辦公室或調解室,做到"六有",即有辦公室或調解室、有牌子、有印章、有調解工作基礎臺帳,有調解例會和調解記錄,有糾紛登記薄。六是抓好經費保障。要不斷健全矛盾糾紛排查調處保障機制,抓好"中辦、國辦聯合轉發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於進一步加強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意見"的落實,建議通過立法,將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經費列入政府的財政預算,同時明確各級政府承擔本級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的獎勵經費。此外,還可以發動社會力量,倡導社會各界對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捐資,也可以設立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基金等,為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的健康發展提供物質保障。七是建立學習培訓機制。要採取多種形式,利用多種渠道,加強對基層司法調解人員的培訓,堅持每年一度的人民調解員培訓學習制度,編寫、徵訂發放調解培訓資料、教材,不拘泥於以會代訓簡單粗放的培訓方式,採取活動多變的手段,切實提高調解人員的法律素質和業務水平。

(三)建章立制,及時排查、調處各種矛盾糾紛。一是建立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例會制度,實行每月組織召開一次工作例會,例會的內容為對前一個月的治安狀況、糾紛調處、法制宣傳、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等情況進行總結,對近期可能出現的各種不安定因素進行分析排查,研究重大疑難糾紛案件的調處方案以及對調解人員進行培訓,同時佈置下個月的有關工作。二是建立預防機制。堅持把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放在預防上,建立資訊、排查、回訪等預防機制,變事後處理為事前化解,變被動調處為主動預防。工作中,各級調解組織要深入群眾調查研究,及時掌握矛盾糾紛發生情況、特點和規律,積極預測,超前防範,堅持抓早、抓小、抓苗頭。做到預防與化解糾紛相結合,同時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組織法院法官和人民調解員在群眾家門口現場辦案,依法調解,以案釋法,以案普法,發揮調解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起到預防作用。三是實行包案調處機制,將每起糾紛具體落實到每個調委會和調解員身上,做到"四定"、"三包",即定牽頭領導、定責任單位、定責任人、定辦結時限,包調處、包跟蹤、包反饋。四是建立報告制度,各級調解組織要將本部門本單位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情況、糾紛特點、動向和規律每月向上一級調解組織報告一次,把握矛盾糾紛排查調處的主動權。

(四)普法宣傳,提高農民的法律素質。農村人員具有量大、面廣、流動性強等特點,要採取融教育、管理、服務為一體的綜合措施。可以解決農村普法教育難的問題。廣泛開展以"法律八進"為主題的法制宣傳教育活動。要在全社會進行以"學法律、講權利、講義務、講責任"為主題的法制宣傳教育,使法律真正走進農村,走進組戶,走進每人讓廣大幹部群眾真正懂得,不僅要講權利,維護合法權益;也要講義務,承擔法律責任。

(五)大力推進"四議兩公開一監督工作法,進一步加強農村民主法制建設,實現依法治村。圍繞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認真總結"民主法治示範村"建立活動的經驗,大力實施"四議兩公開一監督"制度,一是要努力推進民主決策,凡是涉及村民利益的、村集體的重要事項都事先提請全體村民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按大多數人的意見作出決定。對未經全體村民或村民代表會議多數同意的重大決策,不能隨意實施,決不能搞個人說了算。二是切實搞好村務財務公開。村裡的重大事項和財務收支問題,要及時準確的向村民公開,增強透明度。鄉政府要支援幫助村民監督組織發揮作用,加強對村財務工作的監督檢查。三是把農村的各項事務納入依法管理的軌道,不斷提高農村的法治化管理水平。四是要完善兩教人員的管理幫教和重點防控協調工作,防止重新違法犯罪,為農民的生產和生活創造一個良好的治安環境。四是加強對村幹部的思想教育。第一要加強對村幹部、特別是黨員幹部的黨性教育,教育引導他們正確認識自己手中的權力,牢記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不辜負黨和人民對自己的信任,真心實意的為群眾辦實事辦好事,急群眾所急,解群眾所難,不斷增強在群眾中的影響力。第二要轉變村幹部的工作作風。倡導求真務實、講究民主的工作作風,處理問題時採取與群眾平等的態度、協商的方式,及時公正辦理。村中事務多聽群眾意見,尊重大多數人的願望,提高做群眾思想工作的能力。平時做到嚴於律已、寬於待人,要求群眾做到的,自己帶頭做到,為村民起到表率作用。

(六)進一步抓好重大矛盾糾紛的調處工作。重大矛盾糾紛,特別是群體事,雖然數量較少,但社會影響大、調解難度高,牽涉黨政領導精力也較多,是調解工作的重點。要從事前、事中、事後三個方面,全面提高對重大矛盾糾紛的管控和駕馭能力。事前,針對拆遷安置、企業佔地、土地承包等不同領域,分門別類,制定應急預案。預案要根據群體事的規模,聚集地點的不同,明確部門和領導責任。要細化工作流程,加強實戰演練,確保一旦發生群體事,能夠快速反應、應對有序。事中,發生群體事後,黨委、政府分管領導、相關部門和單位要按照應急預案要求,迅速趕赴現場,認真履行職責。參與處置的部門和人員要加強協調,相互配合,共同做好處置工作。對事態發展嚴重,形成違法犯罪活動的,要迅速採取措施,依法果斷處置。事後,處置工作結束後,要認真做好善後工作,特別是對承諾的問題要及時兌現,防止反覆。對造成群體事的相關部門和人員,要嚴格追究責任,並以一定形式向社會公開。

(七)標本兼治,努力從源頭上減少和控制矛盾糾紛的發生。控制社會矛盾糾紛的突發事件和群訪、集體訪事件的發生,必須從源頭抓起,儘可能減少因決策、政策不完善和行政行為不規範產生的矛盾糾紛。一是進一步加強社會矛盾糾紛的資訊體系建設。化解矛盾糾紛,關鍵在早,關鍵在小,必須高度重視和加強矛盾糾紛資訊的收集、分析和處置工作。首先,健全資訊網路。以各級、各類調解組織為基礎,建立鄉、村、組、中心戶三級四層矛盾糾紛資訊網路。廣泛發展矛盾糾紛資訊員,尤其在拆遷徵佔地、各業承包、農村宅基地等糾紛易發領域,設立耳目,發展內線,努力獲取預警性、內幕性糾紛資訊。各類調解組織在收集資訊的同時,要進行分析評估,從巨集觀層面,開展總體分析、分類分析、隱患分析、個案分析和深度分析,關注民生熱點,跟蹤隱患焦點,把握矛盾重點,準確預測發展趨勢,提出預警性建議。在此基礎上,按照糾紛的普遍性、特殊性、潛在性、初發性、專業性、嚴重性、突發性進行分類,及時上報黨委、政府,反饋相關部門,提前做好防範措施,實現矛盾糾紛的早發現、早報告、早控制和早化解。二是黨政領導要樹立科學的發展觀和正確的政績觀,牢固確立"發展是政績、穩定也是政績"的意識,統籌安排好本地的經濟社會發展。用發展保穩定,以穩定促發展。要廣泛聽取各方意見,充分考慮群眾的切身利益,最大可能地保護群眾利益,真正做到群眾利益無小事,努力為民辦實事,幫助群眾解難事。三是要規範行政行為。政府各部門要依法行政,轉變工作作風,講究工作方法,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行政行為,不僅要強調總體利益,也要保護當事群眾的合法權益。在行政行為實施過程中,要做好政策法規的宣傳和解惑釋疑工作,提高行政行為透明度,讓群眾瞭解、熟悉有關政策法規,避免產生不必要的矛盾。三是要強化公務人員的法治意識和責任意識。公務人員要公道辦事,公正執法,實行嚴格的崗位責任制,對公務人員違法行政或履職行為不當而引發的矛盾要實行責任追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