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工作範例 辦公範例 個人範例 黨團範例 簡歷範例 學生範例 其他範例 專題範例

關於保險業調查報告(通用5篇)

欄目: 調研報告 / 釋出於: / 人氣:1.46W

關於保險業調查報告 篇1

近年來,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理財 "變得越來越流行,逐漸已經成為社會的一種風尚,保險業更是遍地開花,以迅猛的速度流入到人民的生活當中。但是目前保險業究竟如何?其面臨的問題又有哪些?以下是我在暑期諮詢調查家鄉附近一些保險公司及業務人員所完成的保險業方面的調查報告。

關於保險業調查報告(通用5篇)

一、近年來我國保險業誠信體系建設所取得的成績

(一)保險誠信體系建設初步展開

作為保險業發展的基石,誠信日益受到保險業內的重視,誠信體系建設也已初步展開。20__年全國保險工作會議強調,“越是加快發展,越要注重誠信,搞好服務,樹立良好的行業形象”。至20__年全國各地保監辦、保險行業協會圍繞保險誠信體系建設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二)保險誠信經營理念得到認同

各保險公司在經營理念中,均能突出強調誠信。如中國人保幾十年來秉承“穩健經營,篤守信譽”的經營思想指導業務發展;中國人壽以“誠信負責,穩健發展”為企業宗旨;泰康人壽認為“誠信在保險行業至高無上”;新華人壽在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建立“信用體系建設實施小組”,領導公司的信用體系建設;平安保險公司經國際權威機構認證,獲得了AAA級信用等級證書。由此可見,誠信在保險業發展中具有核心地位的理念已為保險業界廣泛認同,這為保險業誠信體系建設奠定了基礎。

(三)營銷員的誠信狀況有所改善

保險營銷員曾一度以總體素質較低,誠信水平不高,社會形象較差出現在社會公眾面前。經過近年來的治理,營銷員的誠信水平有所提高,誠信狀況有所改善,誤導、欺瞞現象明顯減少,失信行為初步得到控制。營銷員隊伍數量龐大,且直接面對公眾,因而可以說他們的誠信狀況從某種意義上代表保險行業的整體誠信水平。營銷員的誠信狀況好轉在一定程度上說明我國保險業誠信體系建設已初見成效。

二、目前我國保險業誠信體系建設中存在的問題及其成因分析

(一)存在問題

1.造假問題屢禁不止。假資料、假賬本、假報表、假保單、假收據現象在保險經營過程中屢見不鮮。保監會自成立以來,始終將打假作為一項重要工作,雖早在20__年就開展了專項“打假”活動,儘管如此,造假問題並未得到根本性解決,還有許多地下保單的現象在我國東南各大城市屢禁不止。

2.惜賠現象時有發生。一些保險公司理賠手續繁瑣,服務不到位,個別案件拒賠不合理,客觀上表現出惜賠現象,在客戶中造成不良影響,在社會中形成“投保易、索賠難”、“收款快、賠款慢”的惡劣印象。

3.誤導問題並未根治。由於營銷機制的不完善,營銷員誤導問題只能在某種程度上有所減輕,實質上並未得到解決。尤其在一些中小城市,在一些風險意識、保險意識、投資意識較差的客戶中,誤導、欺瞞現象並不罕見。

4.道德風險防範困難。近年來,我國保險知識普及程度有所提高,但有的人在瞭解保險後,竟打起了騙保騙賠的主意。投保時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現象屢見不鮮,騙賠手段更是五花八門。20__年以來,發生在全國各地的“車貸險”騙賠案使財產險公司蒙受了巨大損失;而在壽險方面,一些邊遠地區的保險公司被迫停辦醫療險正是因為無力解決投保人無病卻常年稱病住院問題。

(二)原因分析

1.社會信用基礎薄弱影響了保險業誠信體系建設。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處在剛剛起步階段,徵信資料採集困難,資料開放沒有明確規定,信用資料資料庫建立滯後,信用法規缺乏,失信行為得不到有效懲治。薄弱的社會信用基礎勢必影響保險業誠信體系建設。

2.保險信用法規建設滯後阻礙了保險業誠信體系建設。儘管我國保險信用法制建設有所進展,但與現實的保險經營活動相比仍顯滯後及不完善。高速發展的保險業帶來許許多多新現象、新問題,有些問題是直指誠信的,比如“回佣”。一方不“回佣”,而另一方“回佣”,客戶就會被奪走,從而造成遵紀守法卻遭受了損失,違規失信卻增加了收益的局面。這些問題如果得不到及時有效的解決,勢必助長失信毀約的歪風蔓延。

3.保險誠信管理制度缺失制約了保險業誠信體系建設。制度缺失一方面表現為剛性管理制度缺失;另一方面則表現為必要資訊採集制度缺失。剛性管理制度缺失削弱了誠信的制約機制。人性弱點是天然存在的,商務領域僅僅靠道德良心是不夠的。如果沒有剛性的信用管理機制,管理者就不得不為人的素質及品質傷腦筋。如營銷員挪用保費問題,如果沒有制度能保證營銷員不接觸現金,那麼這個問題將永遠存在。資訊不對稱則客觀上為失信行為提供了條件。對於保險人來說,投保人的每次投保資料都是新的,其真實準確與否無從評估。在廣州的“車貸險”騙賠案中,曾經發現一家保險公司的6個支公司同時為一部車辦理了保證保險。廣州保監辦在一份調研報告中指出,“車貸險”騙保之所以能夠得逞,其中一項重要原因是“各保險公司尚未共享有關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的投保人及汽車經銷商的資訊,保險公司各自為政,給投保人騙貸或一車多貸以可乘之機”。對於投保人來說,由於資訊披露不充分,投保人無法掌握保險公司的真實經營狀況,無法比較選擇適合自己的保險產品,只能道聽途說地片面瞭解保險。

4.保險公司經營管理體制陳舊落後不利於保險業誠信體系建設。目前國內一些保險公司的經營思想仍停留在盲目擴大保費規模上,上級公司對下級的考核體系突出強調保費收入,導致了保險業的大規模擴軍和營銷模式得變化,而保險公司的增加和追求業績的體制,導致了有些保險公司業務員的惟保費至上,置公司名譽和客戶利益於不顧,當然這也有保險公司的責任。另外,業務員完成保費收入指標(且不論這個指標是否經過科學測算,是否實事求是)不但有物質獎勵,還可能加官晉爵,否則,就會遭到懲罰,甚至丟掉“烏紗帽”。同時,基層公司可支配的費用也僅僅唯繫於保費收入,多收多花,少收少花,不收不花。這種政策導向驅使基層公司以保費規模最大化為首要經營目標,為達目的,在競爭中任意抬高手續費、降低費率,弱化對營銷員的誠信教育等.

5.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質量和福利問題有待改善。代理人良莠不齊,很多代理人的專業素質和誠信問題,自身對條款不是很熟悉,然後對客戶許諾口頭支票,而沒把產品的條款和利益以及不利的方面講清楚,導致最後客戶覺得上當受騙了,而延伸到對保險的不信任了,有不同保險公司的代理人之間相互攻訐,讓客戶覺得代理人的素質低下。很多客戶由於自身知識

不足,未能及時的使用自身的權利,單聽代理人的片面之詞,而代理人也未能及時全面的給客戶一個解答,因而客戶未能及時瞭解自身的利益保障,產生了最後申請理賠時招到拒賠的現象,讓客戶覺得保險是騙人的了。

隨著保險業的迅速發展,業務員數量也急劇增多,保險公司不為業務員繳納社保,不把業務員納入正式員工等等問題也日益凸顯,這也是誠信缺失的根本原因。自然會導致騙保,還有投保容易理賠難的情況。

(三)解決方式

我認為,要改變這些現狀,首先保險公司招聘代理人時應該更嚴格,把代理人的專業素質和道德誠信作為聘用的首要條件,一旦錄用即要對其進行嚴格監管,不能只以簽單數衡量績效。然後在合同文書上儘量使用通俗易懂的語言,讓客戶能更好的理解保險條款,防止產生一些上述的不必要的誤會和損失。保險公司和代理人都有義務和責任對客戶灌輸一個正確的保險理念,讓客戶真正的認知保險,認同保險。由於在權利對比上,客戶是出於劣勢的,所以現在國家的保險法也在不斷完善,制定了更多有利於客戶利益的條款。比如新的保險法裡就新制定了一條“不可抗辯條款”,可以有力的保障客戶的利益了,還有一些條款,代理人未就合同的免責條款向客戶做詳細解釋的,該條款無效,以及投保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的代理權的,對代理人作出的超出代理許可權的許諾,保險公司應當承擔相應的保險責任,而後再追究其代理人的責任。這些條款都能保障到客戶的利益,維護保險市場的誠信經營。

關於保險業調查報告 篇2

2月20日,友邦__公司總經理___攜家人在香港某酒樓就餐時遭一持槍者襲擊。香港警方懷疑該案件並不是單純的搶劫案,目前正在從公私兩方面調查鄭是否與人結仇。據香港媒體猜測,此次槍擊事件有可能與外資保險公司到內地搶單有關。

中國內地保險市場巨大,很多在香港經營的保險公司都到內地拉客戶,就是我們日常所說的“地下保單”,而與港澳相臨的珠三角地區一直處於激烈競爭的最前沿。地下保單悄然做大早在20__年,香港壽險總保費中就有近1/3來自內地,摺合100多億人民幣,這一驚人的資料引起了業內及管理層的高度關注。從當時起,地下保單就成為熱點話題。管理層一再表示要“嚴厲打擊非法銷售地下保單活動”,然而地下保單卻在禁止聲中“茁壯成長”,從內地流出的保費年年遞增。20__年,一直受到打擊的地下保單從“根據地”珠三角和福建沿海地區,經過南京、杭州和上海,進入北京。

據《中華工商時報》報道,目前北京地區每天至少有40張地下保單產生,每張保額都在50萬美元以上。而且購買保單的都是中高收入人群。地下保單不僅在地區和規模上不斷擴充套件,在業務開展過程中也越來越趨向於“合法化”。已經購買地下保險的一位鋼琴教師告訴《瞭望東方週刊》:“是朋友推薦我買的,我們小區很多人都買了,我們是一起到香港交費的,朋友說只要是本人在香港簽約就是合法的。”按照規定,在內地簽署投保單、繳納保費,由推銷人員將投保單、保費攜帶到境外再由境外保險公司簽發保單的行為是嚴重違法的。而內地居民在出境期間,向設在境外的保險公司購買保險,則符合法律規定。因此,組織投保人到香港買保險已經成為地下保單規避法律的一種方式。

隨著內地保險市場的開放,外資保險機構紛紛取得在華經營的牌照,居民完全可以在內地購買外資經營的保險,為何仍然要費盡周折到香港去購買呢?一外資保險__公司的保險代理人無奈地告訴《瞭望東方週刊》:“在收益率和理賠率方面,我們的產品完全沒辦法和境外保單競爭,我們的預期收益率最高在3%-5%之間,而境外保險都在10%以上,甚至達到20%。從理賠率來看,我們大概能達到30%-40%,而境外保險可以達到100%。”回報高、保障高、賠付的是外幣,這是很多人對境外保險的印象,也是地下保單不斷壯大的祕密。

所以儘管監管部門三令五申,保險代理人為了高額佣金,投保人為了高收益,還是在不停地銷售與購買地下保單。監管策略不得不變地下保險規模的不斷擴大令監管層極為惱火,地下保單繞過國內監管開展業務,是一種“服務走私”行為。一方面,保險資源大量外流給境內保險公司帶來嚴重衝擊,另一方面可能會有人利用境外購買保險的做法洗錢,使不法收入“合法化”。曾參與保險法司法解釋立法工作的郭玉濤律師在接受《瞭望東方週刊》採訪時表示,打擊地下保單非常必要,境外保險機構未經監管部門批准在境內開展業務,逃避監管和稅收,擾亂國內金融秩序,是任何國家都不容許的。而且一旦保單發生糾紛,會涉及國際司法,不能用境內法律保障境內投保人利益。

政府的態度一直非常明確,早在1999年保監會就發出公告,嚴禁海外保險機構非法從事保險及中介活動。20__年,廣州、深圳、香港、澳門四地的保險監管部門聯席會議上,香港保險業監理處書面承諾,對非法推銷境外保單的香港業務員進行有效處理。20__年,中國保監會三次下文對“地下保單”的不法銷售嚴令整肅。然而一系列的監管措施收效甚微,保監會顯得有點力不從心。郭玉濤律師認為,主要因為我國政府無法控制境外機構,它們可以規避中國法律。一直以來內地監管機構對付“地下保單”集中在代理人和投保人兩方面,一方面打擊在境內銷售境外保險的代理人,另一方面通過宣傳的方式,使投保人瞭解地下保單的非法性質和蘊含的風險。事實已經證明這種策略效果不大,由於銷售的隱蔽性及境內居民可以越來越方便地出入香港,很難使保險代理人受到法律的處罰。在高收益和高保障的誘惑下,對投保人的“說服教育”也很難起到作用。而近期香港美國友邦保險的一項決定讓人覺察到監管層的策略在改變。

今年2月,香港美國友邦保險發出內部通知,禁止其保險代理人銷售保單給內地客戶,無論保單簽約地是在香港,還是在內地,香港友邦將不再向內地客戶簽發新單。新華網報道,香港其他壽險公司也有意效仿友邦的做法。儘管目前還只是一家公司的決定,但還是露出苗頭,監管部門在設法通過控制境外保險機構,堵住地下保單的“源頭”。雖說是香港壽險公司“主動切斷”地下保單,但肯定還是源自管理層的壓力。在20__年11月中國保監會發布的《嚴厲打擊非法銷售境外保單活動的通知》中,保監會指出“對於在境內非法銷售境外保單的境外保險機構,將在市場準入等方面作為重要因素加以考慮”。就此,深圳保監局提出,對於嚴重違反規定的境外保險公司,將取消其在內地再設立分支機構的資格。這意味著如果仍向內地居民銷售地下保單,境外保險機構可能會喪失在內地展業和開設分公司的機會。面對誘人的內地保險市場,是採取非法的地下保單方法侵入,還是在內地開設分支機構合法經營,兩者非此即彼的選擇中,境外保險機構會有自己的衡量。不能苛責保險公司地下保單的屢禁不止襯托出國內保險公司的弱小,從側面說明中國保險產品在保障範圍、力度及服務等方面和境外保險有很大差距。地下保單一般都是高階的壽險,而這正是國內保險公司所不能提供的,因此地下保單才能大行其道。

儘管是非法展業,但是表現出的境外保險機構的競爭力不可小覷。上海合泰保險超市服務中心經理王小林在接受《瞭望東方週刊》採訪時表示,我國的保險市場還是初級市場,是剛剛從計劃經濟脫胎而出的,在風險、定位及計算方式等方面和發達國家的成熟市場有很大不同,市場的開放和發展需要一個過程。如果說在誠信經營及服務質量方面,大家可以指摘國內保險公司經營水平的話,在保險產品收益率方面,恐怕就不單單是保險公司本身的問題了。為何境外保險的預期收益率能夠超出境內保險如此之多,這其中還包括很多境內外商獨資合資的保險公司?郭玉濤律師表示,地下保單的收益率高有多方面原因,一是資金運用的渠道廣,另外公司風險控制和成本控制能力強,其次,在稅費方面境內外的保險公司也有所不同。談到這個問題,王小林說,我國對保險產品預期收益率有政策限制,不過他同時承認,即使政策限制放開,以目前的投資渠道及市場情況,收益率也不可能和境外保險相比。保險產品提供給投保人的收益最終還是由保險資金的運用效率決定的,一直以來,中國保險資金的投資渠道只有債券、銀行存款等低收益的利率產品。

20__年1月30日,保險資金投資股市的政策障礙才取消,然而,A股市場到底能夠給保險公司帶來多大收益,恐怕更多的人對此持懷疑態度。從這個角度講,境內保險公司敵不過境外保險公司,恐怕不僅僅是保險公司自身發展的問題,甚至不僅僅是保險市場發展的問題,整個中國資本金融市場都脫不了干係。

關於保險業調查報告 篇3

2月20日,友邦XX公司總經理攜家人在香港某酒樓就餐時遭一持槍者襲擊。香港警方懷疑該案件並不是單純的搶劫案,目前正在從公私兩方面調查鄭是否與人結仇。據香港媒體猜測,此次槍擊事件有可能與外資保險公司到內地搶單有關。

中國內地保險市場巨大,很多在香港經營的保險公司都到內地拉客戶,就是我們日常所說的“地下保單”,而與港澳相臨的珠三角地區一直處於激烈競爭的最前沿。地下保單悄然做大早在20xx年,香港壽險總保費中就有近1/3來自內地,摺合100多億人民幣,這一驚人的資料引起了業內及管理層的高度關注。從當時起,地下保單就成為熱點話題。管理層一再表示要“嚴厲打擊非法銷售地下保單活動”,然而地下保單卻在禁止聲中“茁壯成長”,從內地流出的保費年年遞增。20xx年,一直受到打擊的地下保單從“根據地”珠三角和福建沿海地區,經過南京、杭州和上海,進入北京。

據《中華工商時報》報道,目前北京地區每天至少有40張地下保單產生,每張保額都在50萬美元以上。而且購買保單的都是中高收入人群。地下保單不僅在地區和規模上不斷擴充套件,在業務開展過程中也越來越趨向於“合法化”。已經購買地下保險的一位鋼琴教師告訴《瞭望東方週刊》:“是朋友推薦我買的,我們小區很多人都買了,我們是一起到香港交費的,朋友說只要是本人在香港簽約就是合法的。”按照規定,在內地簽署投保單、繳納保費,由推銷人員將投保單、保費攜帶到境外再由境外保險公司簽發保單的行為是嚴重違法的。而內地居民在出境期間,向設在境外的保險公司購買保險,則符合法律規定。因此,組織投保人到香港買保險已經成為地下保單規避法律的一種方式。

隨著內地保險市場的開放,外資保險機構紛紛取得在華經營的牌照,居民完全可以在內地購買外資經營的保險,為何仍然要費盡周折到香港去購買呢?一外資保險XX公司的保險代理人無奈地告訴《瞭望東方週刊》:“在收益率和理賠率方面,我們的產品完全沒辦法和境外保單競爭,我們的預期收益率最高在3%-5%之間,而境外保險都在10%以上,甚至達到20%。從理賠率來看,我們大概能達到30%-40%,而境外保險可以達到100%。”回報高、保障高、賠付的是外幣,這是很多人對境外保險的印象,也是地下保單不斷壯大的祕密。

所以儘管監管部門三令五申,保險代理人為了高額佣金,投保人為了高收益,還是在不停地銷售與購買地下保單。監管策略不得不變地下保險規模的不斷擴大令監管層極為惱火,地下保單繞過國內監管開展業務,是一種“服務走私”行為。一方面,保險資源大量外流給境內保險公司帶來嚴重衝擊,另一方面可能會有人利用境外購買保險的做法洗錢,使不法收入“合法化”。曾參與保險法司法解釋立法工作的郭玉濤律師在接受《瞭望東方週刊》採訪時表示,打擊地下保單非常必要,境外保險機構未經監管部門批准在境內開展業務,逃避監管和稅收,擾亂國內金融秩序,是任何國家都不容許的。而且一旦保單發生糾紛,會涉及國際司法,不能用境內法律保障境內投保人利益。

政府的態度一直非常明確,早在1999年保監會就發出公告,嚴禁海外保險機構非法從事保險及中介活動。20xx年,廣州、深圳、香港、澳門四地的保險監管部門聯席會議上,香港保險業監理處書面承諾,對非法推銷境外保單的香港業務員進行有效處理。20xx年,中國保監會三次下文對“地下保單”的不法銷售嚴令整肅。然而一系列的監管措施收效甚微,保監會顯得有點力不從心。郭玉濤律師認為,主要因為我國政府無法控制境外機構,它們可以規避中國法律。一直以來內地監管機構對付“地下保單”集中在代理人和投保人兩方面,一方面打擊在境內銷售境外保險的代理人,另一方面通過宣傳的方式,使投保人瞭解地下保單的非法性質和蘊含的風險。事實已經證明這種策略效果不大,由於銷售的隱蔽性及境內居民可以越來越方便地出入香港,很難使保險代理人受到法律的處罰。在高收益和高保障的誘惑下,對投保人的“說服教育”也很難起到作用。而近期香港美國友邦保險的一項決定讓人覺察到監管層的策略在改變。

今年2月,香港美國友邦保險發出內部通知,禁止其保險代理人銷售保單給內地客戶,無論保單簽約地是在香港,還是在內地,香港友邦將不再向內地客戶簽發新單。新華網報道,香港其他壽險公司也有意效仿友邦的做法。儘管目前還只是一家公司的決定,但還是露出苗頭,監管部門在設法通過控制境外保險機構,堵住地下保單的“源頭”。雖說是香港壽險公司“主動切斷”地下保單,但肯定還是源自管理層的壓力。在20xx年11月中國保監會發布的《嚴厲打擊非法銷售境外保單活動的通知》中,保監會指出“對於在境內非法銷售境外保單的境外保險機構,將在市場準入等方面作為重要因素加以考慮”。就此,深圳保監局提出,對於嚴重違反規定的境外保險公司,將取消其在內地再設立分支機構的資格。這意味著如果仍向內地居民銷售地下保單,境外保險機構可能會喪失在內地展業和開設分公司的機會。面對誘人的內地保險市場,是採取非法的地下保單方法侵入,還是在內地開設分支機構合法經營,兩者非此即彼的選擇中,境外保險機構會有自己的衡量。不能苛責保險公司地下保單的屢禁不止襯托出國內保險公司的弱小,從側面說明中國保險產品在保障範圍、力度及服務等方面和境外保險有很大差距。地下保單一般都是高階的壽險,而這正是國內保險公司所不能提供的,因此地下保單才能大行其道。

儘管是非法展業,但是表現出的境外保險機構的競爭力不可小覷。上海合泰保險超市服務中心經理王小林在接受《瞭望東方週刊》採訪時表示,我國的保險市場還是初級市場,是剛剛從計劃經濟脫胎而出的,在風險、定位及計算方式等方面和發達國家的成熟市場有很大不同,市場的開放和發展需要一個過程。如果說在誠信經營及服務質量方面,大家可以指摘國內保險公司經營水平的話,在保險產品收益率方面,恐怕就不單單是保險公司本身的問題了。為何境外保險的預期收益率能夠超出境內保險如此之多,這其中還包括很多境內外商獨資合資的保險公司?郭玉濤律師表示,地下保單的收益率高有多方面原因,一是資金運用的渠道廣,另外公司風險控制和成本控制能力強,其次,在稅費方面境內外的保險公司也有所不同。談到這個問題,王小林說,我國對保險產品預期收益率有政策限制,不過他同時承認,即使政策限制放開,以目前的投資渠道及市場情況,收益率也不可能和境外保險相比。保險產品提供給投保人的收益最終還是由保險資金的運用效率決定的,一直以來,中國保險資金的投資渠道只有債券、銀行存款等低收益的利率產品。

20xx年1月30日,保險資金投資股市的政策障礙才取消,然而,A股市場到底能夠給保險公司帶來多大收益,恐怕更多的人對此持懷疑態度。從這個角度講,境內保險公司敵不過境外保險公司,恐怕不僅僅是保險公司自身發展的問題,甚至不僅僅是保險市場發展的問題,整個中國資本金融市場都脫不了干係。

關於保險業調查報告 篇4

根據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iais)報告顯示,與其它金融行業相比,保險業目前遭遇的洗錢衝擊相對較小,但保險產品和保險交易的固有特性為洗錢者提供了可以利用的平臺。保險公司一旦捲入洗錢活動,將面臨巨大的法律風險和經營風險。加強保險業反洗錢理論研究和實踐調研,對於進一步防範洗錢風險、促進保險業平穩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一、反洗錢定義與保險業反洗錢工作基本情況

(一)反洗錢定義

1.洗錢與保險洗錢

洗錢在不同國家、地區及國際組織之間界定不同。

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在《關於防止罪犯利用銀行系統洗錢的宣告》中將洗錢定義為:銀行及其他金融系統被利用作為轉移或者儲存來自犯罪活動資金的工具;犯罪者利用金融系統進行支付,將資金從一個賬戶轉移到另一個賬戶;隱瞞資金來源以及收益所有人;通過安全儲存設施對於銀行支票提供保管。

根據全球反洗錢國際組織—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的定義,凡是隱匿或掩飾犯罪所得的性質、來源、地點、流轉或協助任何非法活動行為人規避法律責任的行為均屬洗錢。

美國作為最早對洗錢進行法律規制的國家,在1986年的《洗錢控制法》中界定了洗錢行為:洗錢是指為掩飾非法收入的存在、來源或使用,就該收入設定假相而使其具有表面合法性的過程。

我國《刑法》第191條設定了洗錢罪,即明知是毒品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走私犯罪、貪汙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昨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的行為。同時,《刑法》第312條設立了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罪,即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行為。以上兩個條款將所有清洗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為都納入了我國刑事打擊的範圍。

儘管不同主體對洗錢定義不盡相同,但都反映了洗錢的基本涵義:(1)洗錢是在已經實施犯罪行為並獲得贓款的基礎上進行的不法行為;(2)洗錢者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清洗;(3)通過金融機構或其他方式轉移或轉換犯罪所得;(4)企圖掩蓋犯罪行為並使犯罪所得在形式上合法化。

隨著經濟全球化、資本國際化的迅猛發展,洗錢行為在概念、手段、範圍等各個方面出現了新趨勢。隨之,洗錢的外延也擴充套件到:(1)把合法資金洗成“黑錢”用於非法用途,如把銀行貸款通過洗錢用於走私;(2)把一種合法的資金洗成另一種表面也合法的資金,如把國有資產通過洗錢轉移到個人賬戶達到侵佔目的;(3)把合法收入通過洗錢逃避監管,如外資企業把合法收入通過洗錢轉移到境外。

保險洗錢目前在國際上尚無明確界定。根據fatf所作的調查,保險洗錢多是利用人壽保險、財產保險和再保險進行,三種方式所佔比例分別為65% ,30% ,5% 。fatf歸納了九種保險洗錢行為:(1)躉繳期領。洗錢者躉交繳大量保費,將不法資金投入保險公司,包裝成保單的投資,從保險公司領取經過清洗的資金。(2)提前退保。洗錢者投保後再退保,即使承擔較大退保損失也在所不惜。從保險公司得到的退保款項,就成為洗錢者合法的資金來源。(3)購買高價值資產,再通過保險欺昨洗錢。洗錢者利用“黑錢”購買高價值資產,然後偽造保險事故向保險公司索賠。若索賠成功,則實現了“黑錢洗白”的目的。(4)以現金形式投資於保險產品。在發展中國家,保險公司的現金交易普遍存在,為洗錢者提供了清洗途徑;在發達國家,不法分子也能夠藉助保險中介機構的現金交易達到同樣的目的。(5)在保單“猶豫期”內取消保單。人壽保險產品允許投保人在“猶豫期”內無條件取消保單,保險公司將已繳納保費如數退還投保人。該規定的初衷是保護

投保人利益,卻被洗錢者利用,得以在較短時間內以最小成本完成洗錢。(6)與保險中介或保險公司員工勾結洗錢。保險中介或保險公司員工明知投保人的資金來源有問題,但為獲得高額佣金或其它好處,幫助洗錢者辦理相關保險業務。(7)通過第三方支付掩蓋保費來源。保險公司承保時需識別投保人的身份,洗錢者利用識別範圍之外的第三方支付保費。保險公司通常難以確定該第三方與投保人的關係及保費資金來源。(8)通過跨國保險交易洗錢。跨國保險交易通常涉及從外國銀行賬戶支付國內保險費,或從國內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到國外銀行賬戶。由於各國法律法規差異較大,保險公司難以準確核查。(9)以欺騙方式染指商業保險公司或再保險公司。洗錢者通過參股保險公司或直接設立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的方式,直接操縱洗錢。

2.保險業反洗錢

20__年1月1日起實施的《反洗錢法》是我國反洗錢法制建設的重要里程碑。其中,第二條明確指出“本法所稱的反洗錢,是指為了預防通過各種方式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汙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昨騙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洗錢活動,依照本法規定採取相關措施的行為”。該條款規定了我國反洗錢的法律定義。

保險業反洗錢概念在我國尚無統一界定。依據反洗錢的法律定義和洗錢行為的新發展,有的學者將保險業反洗錢概括為“政府通過立法、司法和執法活動,調動有關組織特別是保險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合規識別、監控、記錄和報告保險洗錢行為,並對發現的保險洗錢者予以必要處罰,以阻止或抑制保險洗錢的全過程。

(二)保險公司反洗錢工作開展情況

自20__年1月《反洗錢法》頒佈實施以來,保險公司在反洗錢組織制度建設、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儲存、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宣傳培訓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1.建立健全組織

各保險公司按照要求成立了專門組織機構,承擔本公司的反洗錢工作。明確高層人員專門負責反洗錢合規工作,確保反洗錢合規管理人員和各業務條線上反洗錢相關人員能夠及時獲得所需資訊及其他資源。如太平人壽在反洗錢領導小組下設工作小組,同時指定合規責任崗及責任人負責反洗錢工作。

2.制定完善制度

各公司基本建立了本公司的反洗錢制度,反洗錢內控制度體系初步形成。一是在公司基本制度層面,明確要求執行反洗錢法律、開展三項基本工作、加強宣傳培訓、嚴格保密和加強審計等,如人保財險的《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錢工作暫行辦法》。二是在具體操作層面分別對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儲存、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明確了具體操作要求,如陽光產險的《關於補充收集客戶資料的通知》。

3.識別客戶身份

按照《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儲存管理辦法》,保險公司在各個業務環節和業務渠道均識別客戶身份。如新華人壽結合自身實際作出了嚴於上述管理辦法的規定,要求保全、理賠業務,無論金額大小,一律重新識別客戶身份;太保產險壽等適時修改第三方合作協議,明確合作雙方的反洗錢職責。

同時,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進一步加強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的通知》,各公司在綜合考慮地域、業務、行業、客戶背景等因素基礎上制定了客戶風險等級劃分管理辦法。如中巨集人壽為使風險劃分標準更為科學準確,購買了專門軟體,實現了檢和外國政要名單的功能,並在實踐中成功發現一例中國臺灣政要疑似洗錢案例,客戶風險等級管理髮揮了實效。

4.儲存客戶資料和交易記錄

按照《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儲存管理辦法》,各公司在內控制度中均規定儲存客戶資料和交易記錄不得少於5年。多數公司對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要求同時以(20__最新社會實踐調查報告)紙質版和掃描版形式歸檔,專人專室保管存放,並採取保密措施。

5.報告大額和可疑交易

目前,多數保險公司已開發了反洗錢資訊收集和報送系統,實現了直接從核心業務系統中抓取大額交易和符合條件的可疑交易。自20__年10月1日始,保險機構正式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大額和可疑交易。截至20__年底,共報送大額交易報告3. 66萬筆、可疑交易報告17.50萬份。

6.開展反洗錢宣傳培訓和內部審計

各公司按照要求制定實施了全員反洗錢培訓計劃劃,中國人壽等公司還將培訓情況納入考核體系。同時,各公司做了大量反洗錢宣傳工作,如在營業場所張貼國家反洗錢政策的宣傳條幅、印製反洗錢宣傳資料等。另外,保險公司不斷加強反洗錢內部審計,逐步將反洗錢審計納入公司常規審計。

(三)監管部門對保險公司反洗錢的監督檢查

中國人民銀行和保監會按照《反洗錢法》和報國務院批准實施的《反洗錢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規定,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反洗錢工作。

1.人民銀行對保險公司的監督檢查

(1)非現場監管。人民銀行對保險公司的非現場監管主要採用年度和季度報表的形式。通過對非現場監管報表內容的稽核登記、分類整理,分析評估保險公司執行反洗錢法律制度情況。對發現有疑問或需進一步確認的,通過現場檢查等其他方式進行確認和核實。

(2)現場檢查。20__年人民銀行共檢查保險公司528家(含其分支機構數),處罰了11家法人機構,包括3家產險公司、8家壽險公司。要求11家公司限期整改;對其中1家產險公司、2家壽險公司罰款,共計33. 6萬元。

20__年人民銀行共檢查保險公司1765家(含其分支機構數),處罰了24家法人機構,包括9家產險公司、15家壽險公司。其中,要求6家產險公司、15家壽險公司限期整改;對8家產險公司、7家壽險公司罰款,共計243.7萬元。

檢查中發現的主要問題:未按規定識別客戶身份;未報告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未按規定儲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所有被查機構不同程度地存在反洗錢內控制度不健全問題。

2.保險監管部門開展的反洗錢工作

(1)制度機制建設。保監會認真落實《反洗錢法》,不斷加強制度機制建設。一是下發了《關於貫徹落實<反洗錢法>,防範保險業洗錢風險的通知》,進一步要求保險機構建立健全反洗錢內控制度。二是初步建立了反洗錢工作機制,建立監管部門與保險公司的反洗錢聯絡人制度。三是推動反洗錢協調機制的建立,加強與人民銀行和其他部門的溝通協調。四是成立了保險業反洗錢監管機構。明確由稽查局協助人民銀行負責保險業反洗錢工作,稽查局為行使好該項職責成立了反洗錢處。

(2)監督檢查。保險監管部門將反洗錢納入日常監管工作。一是嚴把市場準入關,從源頭上強化風險防範。二是將反洗錢內控制度檢查與現場檢查相結合,強化對法人機構反洗錢責任的追究。三是配合人民銀行開展反洗錢現場檢查。

(3)培訓宣傳。保監會20__年舉辦了兩期系統反洗錢培訓班,邀請專家學者就保險反洗錢法律法規、保險公司反洗錢內控制度建設、違法案件分析等內容進行培訓指導。各派出機構通過多種方式,積極開展轄區內反洗錢教育宣傳工作,取得顯著成效。

二、保險業反洗錢工作現狀與存在的問題

(一)總體評價

1.反洗錢能力和水平相對較低

保險業反洗錢只經歷了兩年時間,處於起步階段。反洗錢的能力和水平相對較低。其理由,一是防範保險洗錢風險的難度較大。保險具有投保自由、退保自願、繳費方式靈活、可以保單貸款等特點,客觀上使其具有較大的洗錢風險,洗錢手段的多樣化和隱蔽性也給防範保險洗錢帶來難度。二是缺乏完善的配套制度、技術力量和人才資源。制定完善有力的反洗錢內控制度,包括引進專業人才、利用新技術手段和獲取資訊需要保險公司承擔較大的經營成本,以其現階段發展水平,很難在短期內實現此目標。三是監管部門對保險反洗錢缺乏有力的監督指導。監管部門在指導保險反洗錢方面無經驗可循,對保險反洗錢的理論研究和監管投入不足。

2.反洗錢制度建設較為薄弱

從國家法律制度層面看,保險業反洗錢法律制度有待完善。保險業反洗錢的制度依據主要是《反洗錢法》和人民銀行的配套部門規章,沒有保險業的專門法律規章制度。已有的制度更多考慮了銀行業的反洗錢需求,對保險業反洗錢缺乏適用性和可操作性。從公司內控制度層面看,公司反洗錢內控制度建設相對薄弱。保險公司反洗錢內控制度多是應監管部門的要求制定,一些公司為應對監管部門檢查,草率出臺反洗錢內控制度。

3.反洗錢意識有待加強

一是保險消費者的反洗錢意識較為淡漠。在保險公司履行正當反洗錢職責,要求客戶出示身份證件或收集機構客戶的股東、實際控制人等資訊時,保險消費者誤以為保險公司在故意刁難或侵犯其隱私權,經常以各種形式拒絕和抵制。二是保險公司自身的反洗錢意識有待加強。各公司對洗錢行為的危害性缺乏足夠認識,認為履行反洗錢職責是替政府分擔事務,以違規換業績的短視行為仍不同程度存在。

(二)存在的問題

1.客戶身份識別的制度依據和現實手段不完善

(1)客戶風險等級劃分無依據。劃分客戶風險等級是有效識別客戶身份的基礎。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進一步加強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的通知》,保險公司需在規定時期內完成新老客戶的風險等級劃分工作,但監管部門未給出關於劃分標準的指導意見。另外,多數保險公司沒有統一渠道獲取各類高風險客戶名單,包括恐怖組織、名單,以及各類犯罪嫌疑人、通緝犯名單等。

(2)缺乏有效手段收集客戶資訊。一是無法核實個人身份證件的真實性。中國人民銀行建立的聯網核查公民身份資訊系統還沒有向銀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機構開通,從公安系統網站上查詢公民身份資訊成本太高。二是難以全面收集機構和團險客戶的資訊。客戶不願提供組織機構程式碼、稅務登記證、營業執照、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被保險人身份證明檔案等。通過工商管理部門查詢則成本過高。

(3)代理業務中的反洗錢職責劃分存在障礙。一是在銀郵業務中,銀行等單位不願就反洗錢職責劃分與保險公司達成協議,或不完全按照協議要求履行識別客戶身份等反洗錢職責,保險公司又難以單獨承擔該類業務中的反洗錢職責。二是保險代理人不屬於法律上的反洗錢義務主體,保險公司無權強制要求保險代理人配合履行反洗錢職責。在代理人不配合履行反洗錢職責時,保險公司別無它法。

(4)某些制度規定不符合保險業反洗錢實際。如根據人民銀行《關於反洗錢工作有關問題意見的覆函》規定,《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儲存管理辦法》中第12條規定的“保費金額”應按照客戶在保險合同中應繳納的所有保費來計算,既包括客戶已繳納保費,也包括應繳納而未繳納的部分。該規定在實踐中防範洗錢的效果並不明顯,因為犯罪分子通常不會用較長時間清洗一筆資金。另外,對一些繳費方式靈活且為終身繳費的產品,難以計算其“總應繳保費”。

2.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要求的操作性不強

(1)現行規定中“可疑交易”的認定標準過於寬泛。目前,保險公司判定可疑交易的依據是《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第13條、第14條規定的“17 +1” 標準。其中,“大額”、“明顯超額”等規定難以量化,“沒有合理原因”、“不能合理解釋”等判斷主觀性過強,各保險公司在業務操作中做法各不相同,各地監管部門分支機構對此掌握的標準也不一致。同時,現行可疑交易認定標準沒有最低數額限制,各公司報告的可疑交易中,許多報告的單筆保費只有幾百元,資料質量較低。

(2)不同型別保險公司執行無差異化的報告標準。以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為例,其客戶結構相對單一、交易對手資信良好、資金模式較為安全,存在的洗錢風險明顯小於其他型別的保險公司。但現有的反洗錢制度未規定適用於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可疑交易判斷標準。同樣的問題也存在於產險、養老險、再保險等其他型別保險公司。

3.監管部門的管理和服務不到位

(1)監管部門對公司的報告不做反饋。保險公司按照要求向人民銀行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後,交易行為是否存在洗錢嫌疑、是否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是否立案偵查、洗錢犯罪或相關罪行是否成立等,監管部門不做資訊反饋。

(2)有些監管要求不符合保險業實際。如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要求將保險公司的業務系統與人民銀行反洗錢報送系統進行對接。但人民銀行的反洗錢報送系統主要結合銀行業的特點開發,與保險公司的業務系統很難相容。再如,非現場監管報表中客戶身份識別的統計口徑更適用於銀行,不完全適用於保險公司。

(3)缺乏權威系統的反洗錢培訓交流。監管部門開展的針對保險公司的反洗錢培訓較少,公司間缺乏反洗錢經驗交流。

(三)風險要素

1.複雜的保險合同關係提供洗錢條件

保險合同關係方包括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各關係方既可分離又可融合,尤其是投保人和受益人的角色分置,使得保險利益可通過轉讓保險金請求權實現轉移,從而使保險利益分配流向呈現多樣性與可變性。如洗錢者和第三者約定由第三者為洗錢者投保壽險,受益人是洗錢者,第三者交付支票,洗錢者可以領取到現金。

2.固有的產品屬性降低洗錢成本

保險因投保自由、退保自願、繳費方式靈活等特點客觀上使保險洗錢更具複雜性和隱蔽性。另外,投連險等新型保險產品還具有一定投資和儲蓄功能,購買該類產品不僅能把“黑錢洗白”,甚至還能使“黑錢”增值。早在1995年英國向外公佈的涉嫌洗錢犯罪案件中,用於購買躉繳壽險的資金佔23%,購買年金險的佔17%,其嚴重程度可見一斑。l

3.極大的資訊不對稱增加洗錢可能

保險市場存在極大的資訊不對稱。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掌握的資訊要遠遠多於保險人。洗錢者完全有機會通過對保險標的併購、轉讓、參股等方式控制保險標的,再向保險公司進行索賠,從而達到清洗資金的非法目的。

4.大量的中介業務模糊洗錢資訊

中介業務在保險公司中佔據重要地位。以20__年為例,全國中介業務實現保費8043億元,佔總保費收入的82% 由於中介不是法律上的反洗錢義務主體,對保險洗錢往往傾向於“不作為”,即使保險公司與中介就履行反洗錢職責有所約定,中介承擔的也僅是契約義務,保險公司很難有效約束其反洗錢行為、準確瞭解客戶身份和資金來源。真實資訊在“委託—代理”銷售模式中趨於淡化、模糊或流失。

三、對策建議

(一)加強保險業反洗錢制度建設

一是流理保監會制定的與反洗錢相關的制度。根據《反洗錢法》和新修訂的《保險法》,結合保險業反洗錢實際情況,對現有制度作系統化的修訂和完善,使各項制度之間相互銜接。二是細化現有的制度。保險監管部門應充分調研保險公司執行反洗錢法律制度的情況,在廣泛聽取意見的基礎上與人民銀行聯合出臺指導性工作細則,增強反洗錢制度的可操作性。三是爭取將反洗錢條款列入保險中介代理合同模板,明確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在代理業務中的反洗錢職責。

(二)加強與人民銀行的溝通交流

一是抓緊建立與人民銀行之間的資訊共享平臺。及時相互通報保險業反洗錢工作日常情況、重大或突發事件。二是建立反洗錢協作機制。發揮人民銀行和保監會各自在保險業反洗錢方面的有利條件,通過成立聯合調查組、互派人員協助監督檢查等多種方式,開展深層次的反洗錢交流協作。三是加強與人民銀行的日常溝通。及時反映並協調解決保險公司在開展反洗錢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如針對保險公司在客戶身份識別環節遇到的諸多困難,協調人民銀行逐步向保險公司開放其公民身份資訊核查系統,為保險公司獲取高風險客戶名單提供條件。

(三)加強反洗錢的監督檢查

一是通過修訂現有監管制度,將監督檢查反洗錢內控制度建立健全情況納人常規監管內容。二是將反洗錢內控制度監督檢查與綜合性檢查相結合。將反洗錢內控作為對公司法人機構檢查的內容之一,使檢查內容更具科學性和完整性。三是充分發揮保監局在反洗錢監督指導中的作用,通過上下聯動的檢查方式,督促保險公司建立健全並切實執行反洗錢內控制度,履行好保險監管部門的反洗錢職責。四是實現反洗錢監督檢查形式的多樣化,採取公司自查和監管部門現場檢查相結合的方式,建立由內而外的反洗錢工作機制。

(四)加強培訓宣傳和交流研討

一是推動保險業反洗錢的理論研究。研究國外保險業先進的反洗錢經驗和國內其他金融行業的有效做法,組織力量中請完成保監會部級研究課題、編寫教材。二是加大對監管部門的反洗錢培訓整合保監會培訓機構、保險行業協會和保險學會的資源,開展多種形式的反洗錢培訓。三是舉辦保險公司反洗錢交流研討。目前,已經有很多公司成功進行了可疑交易的報告,為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供了寶貴的資訊情報。監管部門應牽頭舉辦深層次的行業間交流研討,既能及時掌握瞭解行業反洗錢新發展,也為各公司互相學習提供交流平臺。四是加大對保險消費者的反洗錢宣傳,為保險公司順利開展反洗錢工作提供有利的外部環境。

關於保險業調查報告 篇5

根據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iais)報告顯示,與其它金融行業相比,保險業目前遭遇的洗錢衝擊相對較小,但保險產品和保險交易的固有特性為洗錢者提供了可以利用的平臺。保險公司一旦捲入洗錢活動,將面臨巨大的法律風險和經營風險。加強保險業反洗錢理論研究和實踐調研,對於進一步防範洗錢風險、促進保險業平穩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一、反洗錢定義與保險業反洗錢工作基本情況

(一)反洗錢定義

1.洗錢與保險洗錢

洗錢在不同國家、地區及國際組織之間界定不同。

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在《關於防止罪犯利用銀行系統洗錢的宣告》中將洗錢定義為:銀行及其他金融系統被利用作為轉移或者儲存來自犯罪活動資金的工具;犯罪者利用金融系統進行支付,將資金從一個賬戶轉移到另一個賬戶;隱瞞資金來源以及收益所有人;通過安全儲存設施對於銀行支票提供保管。

根據全球反洗錢國際組織—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的定義,凡是隱匿或掩飾犯罪所得的性質、來源、地點、流轉或協助任何非法活動行為人規避法律責任的行為均屬洗錢。

美國作為最早對洗錢進行法律規制的國家,在1986年的《洗錢控制法》中界定了洗錢行為:洗錢是指為掩飾非法收入的存在、來源或使用,就該收入設定假相而使其具有表面合法性的過程。

我國《刑法》第191條設定了洗錢罪,即明知是毒品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走私犯罪、貪汙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昨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的行為。同時,《刑法》第312條設立了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罪,即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行為。以上兩個條款將所有清洗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為都納入了我國刑事打擊的範圍。

儘管不同主體對洗錢定義不盡相同,但都反映了洗錢的基本涵義:(1)洗錢是在已經實施犯罪行為並獲得贓款的基礎上進行的不法行為;(2)洗錢者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清洗;(3)通過金融機構或其他方式轉移或轉換犯罪所得;(4)企圖掩蓋犯罪行為並使犯罪所得在形式上合法化。

隨著經濟全球化、資本國際化的迅猛發展,洗錢行為在概念、手段、範圍等各個方面出現了新趨勢。隨之,洗錢的外延也擴充套件到:(1)把合法資金洗成“黑錢”用於非法用途,如把銀行貸款通過洗錢用於走私;(2)把一種合法的資金洗成另一種表面也合法的資金,如把國有資產通過洗錢轉移到個人賬戶達到侵佔目的;(3)把合法收入通過洗錢逃避監管,如外資企業把合法收入通過洗錢轉移到境外。

保險洗錢目前在國際上尚無明確界定。根據fatf所作的調查,保險洗錢多是利用人壽保險、財產保險和再保險進行,三種方式所佔比例分別為65% ,30% ,5% 。fatf歸納了九種保險洗錢行為:(1)躉繳期領。洗錢者躉交繳大量保費,將不法資金投入保險公司,包裝成保單的投資,從保險公司領取經過清洗的資金。(2)提前退保。洗錢者投保後再退保,即使承擔較大退保損失也在所不惜。從保險公司得到的退保款項,就成為洗錢者合法的資金來源。(3)購買高價值資產,再通過保險欺昨洗錢。洗錢者利用“黑錢”購買高價值資產,然後偽造保險事故向保險公司索賠。若索賠成功,則實現了“黑錢洗白”的目的。(4)以現金形式投資於保險產品。在發展中國家,保險公司的現金交易普遍存在,為洗錢者提供了清洗途徑;在發達國家,不法分子也能夠藉助保險中介機構的現金交易達到同樣的目的。(5)在保單“猶豫期”內取消保單。人壽保險產品允許投保人在“猶豫期”內無條件取消保單,保險公司將已繳納保費如數退還投保人。該規定的初衷是保護

投保人利益,卻被洗錢者利用,得以在較短時間內以最小成本完成洗錢。(6)與保險中介或保險公司員工勾結洗錢。保險中介或保險公司員工明知投保人的資金來源有問題,但為獲得高額佣金或其它好處,幫助洗錢者辦理相關保險業務。(7)通過第三方支付掩蓋保費來源。保險公司承保時需識別投保人的身份,洗錢者利用識別範圍之外的第三方支付保費。保險公司通常難以確定該第三方與投保人的關係及保費資金來源。(8)通過跨國保險交易洗錢。跨國保險交易通常涉及從外國銀行賬戶支付國內保險費,或從國內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到國外銀行賬戶。由於各國法律法規差異較大,保險公司難以準確核查。(9)以欺騙方式染指商業保險公司或再保險公司。洗錢者通過參股保險公司或直接設立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的方式,直接操縱洗錢。

2.保險業反洗錢

20xx年1月1日起實施的《反洗錢法》是我國反洗錢法制建設的重要里程碑。其中,第二條明確指出“本法所稱的反洗錢,是指為了預防通過各種方式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汙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昨騙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洗錢活動,依照本法規定採取相關措施的行為”。該條款規定了我國反洗錢的法律定義。

保險業反洗錢概念在我國尚無統一界定。依據反洗錢的法律定義和洗錢行為的新發展,有的學者將保險業反洗錢概括為“政府通過立法、司法和執法活動,調動有關組織特別是保險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合規識別、監控、記錄和報告保險洗錢行為,並對發現的保險洗錢者予以必要處罰,以阻止或抑制保險洗錢的全過程。

(二)保險公司反洗錢工作開展情況

自20xx年1月《反洗錢法》頒佈實施以來,保險公司在反洗錢組織制度建設、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儲存、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宣傳培訓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1.建立健全組織

各保險公司按照要求成立了專門組織機構,承擔本公司的反洗錢工作。明確高層人員專門負責反洗錢合規工作,確保反洗錢合規管理人員和各業務條線上反洗錢相關人員能夠及時獲得所需資訊及其他資源。如太平人壽在反洗錢領導小組下設工作小組,同時指定合規責任崗及責任人負責反洗錢工作。

2.制定完善制度

各公司基本建立了本公司的反洗錢制度,反洗錢內控制度體系初步形成。一是在公司基本制度層面,明確要求執行反洗錢法律、開展三項基本工作、加強宣傳培訓、嚴格保密和加強審計等,如人保財險的《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錢工作暫行辦法》。二是在具體操作層面分別對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儲存、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明確了具體操作要求,如陽光產險的《關於補充收集客戶資料的通知》。

3.識別客戶身份

按照《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儲存管理辦法》,保險公司在各個業務環節和業務渠道均識別客戶身份。如新華人壽結合自身實際作出了嚴於上述管理辦法的規定,要求保全、理賠業務,無論金額大小,一律重新識別客戶身份;太保產險壽等適時修改第三方合作協議,明確合作雙方的反洗錢職責。

同時,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進一步加強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的通知》,各公司在綜合考慮地域、業務、行業、客戶背景等因素基礎上制定了客戶風險等級劃分管理辦法。如中巨集人壽為使風險劃分標準更為科學準確,購買了專門軟體,實現了檢索恐怖分子和外國政要名單的功能,並在實踐中成功發現一例中國臺灣政要疑似洗錢案例,客戶風險等級管理髮揮了實效。

4.儲存客戶資料和交易記錄

按照《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儲存管理辦法》,各公司在內控制度中均規定儲存客戶資料和交易記錄不得少於5年。多數公司對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要求同時以(20xx最新社會實踐調查報告)紙質版和掃描版形式歸檔,專人專室保管存放,並採取保密措施。

5.報告大額和可疑交易

目前,多數保險公司已開發了反洗錢資訊收集和報送系統,實現了直接從核心業務系統中抓取大額交易和符合條件的可疑交易。自20xx年10月1日始,保險機構正式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大額和可疑交易。截至20xx年底,共報送大額交易報告3. 66萬筆、可疑交易報告17.50萬份。

6.開展反洗錢宣傳培訓和內部審計

各公司按照要求制定實施了全員反洗錢培訓計劃劃,中國人壽等公司還將培訓情況納入考核體系。同時,各公司做了大量反洗錢宣傳工作,如在營業場所張貼國家反洗錢政策的宣傳條幅、印製反洗錢宣傳資料等。另外,保險公司不斷加強反洗錢內部審計,逐步將反洗錢審計納入公司常規審計。

(三)監管部門對保險公司反洗錢的監督檢查

中國人民銀行和保監會按照《反洗錢法》和報國務院批准實施的《反洗錢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規定,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反洗錢工作。

1.人民銀行對保險公司的監督檢查

(1)非現場監管。人民銀行對保險公司的非現場監管主要採用年度和季度報表的形式。通過對非現場監管報表內容的稽核登記、分類整理,分析評估保險公司執行反洗錢法律制度情況。對發現有疑問或需進一步確認的,通過現場檢查等其他方式進行確認和核實。

(2)現場檢查。20xx年人民銀行共檢查保險公司528家(含其分支機構數),處罰了11家法人機構,包括3家產險公司、8家壽險公司。要求11家公司限期整改;對其中1家產險公司、2家壽險公司罰款,共計33. 6萬元。

20xx年人民銀行共檢查保險公司1765家(含其分支機構數),處罰了24家法人機構,包括9家產險公司、15家壽險公司。其中,要求6家產險公司、15家壽險公司限期整改;對8家產險公司、7家壽險公司罰款,共計243.7萬元。

檢查中發現的主要問題:未按規定識別客戶身份;未報告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未按規定儲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所有被查機構不同程度地存在反洗錢內控制度不健全問題。

2.保險監管部門開展的反洗錢工作

(1)制度機制建設。保監會認真落實《反洗錢法》,不斷加強制度機制建設。一是下發了《關於貫徹落實<反洗錢法>,防範保險業洗錢風險的通知》,進一步要求保險機構建立健全反洗錢內控制度。二是初步建立了反洗錢工作機制,建立監管部門與保險公司的反洗錢聯絡人制度。三是推動反洗錢協調機制的建立,加強與人民銀行和其他部門的溝通協調。四是成立了保險業反洗錢監管機構。明確由稽查局協助人民銀行負責保險業反洗錢工作,稽查局為行使好該項職責成立了反洗錢處。

(2)監督檢查。保險監管部門將反洗錢納入日常監管工作。一是嚴把市場準入關,從源頭上強化風險防範。二是將反洗錢內控制度檢查與現場檢查相結合,強化對法人機構反洗錢責任的追究。三是配合人民銀行開展反洗錢現場檢查。

(3)培訓宣傳。保監會20xx年舉辦了兩期系統反洗錢培訓班,邀請專家學者就保險反洗錢法律法規、保險公司反洗錢內控制度建設、違法案件分析等內容進行培訓指導。各派出機構通過多種方式,積極開展轄區內反洗錢教育宣傳工作,取得顯著成效。

二、保險業反洗錢工作現狀與存在的問題

(一)總體評價

1.反洗錢能力和水平相對較低

保險業反洗錢只經歷了兩年時間,處於起步階段。反洗錢的能力和水平相對較低。其理由,一是防範保險洗錢風險的難度較大。保險具有投保自由、退保自願、繳費方式靈活、可以保單貸款等特點,客觀上使其具有較大的洗錢風險,洗錢手段的多樣化和隱蔽性也給防範保險洗錢帶來難度。二是缺乏完善的配套制度、技術力量和人才資源。制定完善有力的反洗錢內控制度,包括引進專業人才、利用新技術手段和獲取資訊需要保險公司承擔較大的經營成本,以其現階段發展水平,很難在短期內實現此目標。三是監管部門對保險反洗錢缺乏有力的監督指導。監管部門在指導保險反洗錢方面無經驗可循,對保險反洗錢的理論研究和監管投入不足。

2.反洗錢制度建設較為薄弱

從國家法律制度層面看,保險業反洗錢法律制度有待完善。保險業反洗錢的制度依據主要是《反洗錢法》和人民銀行的配套部門規章,沒有保險業的專門法律規章制度。已有的制度更多考慮了銀行業的反洗錢需求,對保險業反洗錢缺乏適用性和可操作性。從公司內控制度層面看,公司反洗錢內控制度建設相對薄弱。保險公司反洗錢內控制度多是應監管部門的要求制定,一些公司為應對監管部門檢查,草率出臺反洗錢內控制度。

3.反洗錢意識有待加強

一是保險消費者的反洗錢意識較為淡漠。在保險公司履行正當反洗錢職責,要求客戶出示身份證件或收集機構客戶的股東、實際控制人等資訊時,保險消費者誤以為保險公司在故意刁難或侵犯其隱私權,經常以各種形式拒絕和抵制。二是保險公司自身的反洗錢意識有待加強。各公司對洗錢行為的危害性缺乏足夠認識,認為履行反洗錢職責是替政府分擔事務,以違規換業績的短視行為仍不同程度存在。

(二)存在的問題

1.客戶身份識別的制度依據和現實手段不完善

(1)客戶風險等級劃分無依據。劃分客戶風險等級是有效識別客戶身份的基礎。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進一步加強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的通知》,保險公司需在規定時期內完成新老客戶的風險等級劃分工作,但監管部門未給出關於劃分標準的指導意見。另外,多數保險公司沒有統一渠道獲取各類高風險客戶名單,包括恐怖組織、恐怖分子名單,以及各類犯罪嫌疑人、通緝犯名單等。

(2)缺乏有效手段收集客戶資訊。一是無法核實個人身份證件的真實性。中國人民銀行建立的聯網核查公民身份資訊系統還沒有向銀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機構開通,從公安系統網站上查詢公民身份資訊成本太高。二是難以全面收集機構和團險客戶的資訊。客戶不願提供組織機構程式碼、稅務登記證、營業執照、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被保險人身份證明檔案等。通過工商管理部門查詢則成本過高。

(3)代理業務中的反洗錢職責劃分存在障礙。一是在銀郵業務中,銀行等單位不願就反洗錢職責劃分與保險公司達成協議,或不完全按照協議要求履行識別客戶身份等反洗錢職責,保險公司又難以單獨承擔該類業務中的反洗錢職責。二是保險代理人不屬於法律上的反洗錢義務主體,保險公司無權強制要求保險代理人配合履行反洗錢職責。在代理人不配合履行反洗錢職責時,保險公司別無它法。

(4)某些制度規定不符合保險業反洗錢實際。如根據人民銀行《關於反洗錢工作有關問題意見的覆函》規定,《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儲存管理辦法》中第12條規定的“保費金額”應按照客戶在保險合同中應繳納的所有保費來計算,既包括客戶已繳納保費,也包括應繳納而未繳納的部分。該規定在實踐中防範洗錢的效果並不明顯,因為犯罪分子通常不會用較長時間清洗一筆資金。另外,對一些繳費方式靈活且為終身繳費的產品,難以計算其“總應繳保費”。

2.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要求的操作性不強

(1)現行規定中“可疑交易”的認定標準過於寬泛。目前,保險公司判定可疑交易的依據是《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第13條、第14條規定的“17 +1” 標準。其中,“大額”、“明顯超額”等規定難以量化,“沒有合理原因”、“不能合理解釋”等判斷主觀性過強,各保險公司在業務操作中做法各不相同,各地監管部門分支機構對此掌握的標準也不一致。同時,現行可疑交易認定標準沒有最低數額限制,各公司報告的可疑交易中,許多報告的單筆保費只有幾百元,資料質量較低。

(2)不同型別保險公司執行無差異化的報告標準。以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為例,其客戶結構相對單一、交易對手資信良好、資金模式較為安全,存在的洗錢風險明顯小於其他型別的保險公司。但現有的反洗錢制度未規定適用於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可疑交易判斷標準。同樣的問題也存在於產險、養老險、再保險等其他型別保險公司。

3.監管部門的管理和服務不到位

(1)監管部門對公司的報告不做反饋。保險公司按照要求向人民銀行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後,交易行為是否存在洗錢嫌疑、是否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是否立案偵查、洗錢犯罪或相關罪行是否成立等,監管部門不做資訊反饋。

(2)有些監管要求不符合保險業實際。如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要求將保險公司的業務系統與人民銀行反洗錢報送系統進行對接。但人民銀行的反洗錢報送系統主要結合銀行業的特點開發,與保險公司的業務系統很難相容。再如,非現場監管報表中客戶身份識別的統計口徑更適用於銀行,不完全適用於保險公司。

(3)缺乏權威系統的反洗錢培訓交流。監管部門開展的針對保險公司的反洗錢培訓較少,公司間缺乏反洗錢經驗交流。

(三)風險要素

1.複雜的保險合同關係提供洗錢條件

保險合同關係方包括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各關係方既可分離又可融合,尤其是投保人和受益人的角色分置,使得保險利益可通過轉讓保險金請求權實現轉移,從而使保險利益分配流向呈現多樣性與可變性。如洗錢者和第三者約定由第三者為洗錢者投保壽險,受益人是洗錢者,第三者交付支票,洗錢者可以領取到現金。

2.固有的產品屬性降低洗錢成本

保險因投保自由、退保自願、繳費方式靈活等特點客觀上使保險洗錢更具複雜性和隱蔽性。另外,投連險等新型保險產品還具有一定投資和儲蓄功能,購買該類產品不僅能把“黑錢洗白”,甚至還能使“黑錢”增值。早在1995年英國向外公佈的涉嫌洗錢犯罪案件中,用於購買躉繳壽險的資金佔23%,購買年金險的佔17%,其嚴重程度可見一斑。l

3.極大的資訊不對稱增加洗錢可能

保險市場存在極大的資訊不對稱。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掌握的資訊要遠遠多於保險人。洗錢者完全有機會通過對保險標的併購、轉讓、參股等方式控制保險標的,再向保險公司進行索賠,從而達到清洗資金的非法目的。

4.大量的中介業務模糊洗錢資訊

中介業務在保險公司中佔據重要地位。以20xx年為例,全國中介業務實現保費8043億元,佔總保費收入的82% 由於中介不是法律上的反洗錢義務主體,對保險洗錢往往傾向於“不作為”,即使保險公司與中介就履行反洗錢職責有所約定,中介承擔的也僅是契約義務,保險公司很難有效約束其反洗錢行為、準確瞭解客戶身份和資金來源。真實資訊在“委託—代理”銷售模式中趨於淡化、模糊或流失。

三、對策建議

(一)加強保險業反洗錢制度建設

一是流理保監會制定的與反洗錢相關的制度。根據《反洗錢法》和新修訂的《保險法》,結合保險業反洗錢實際情況,對現有制度作系統化的修訂和完善,使各項制度之間相互銜接。二是細化現有的制度。保險監管部門應充分調研保險公司執行反洗錢法律制度的情況,在廣泛聽取意見的基礎上與人民銀行聯合出臺指導性工作細則,增強反洗錢制度的可操作性。三是爭取將反洗錢條款列入保險中介代理合同模板,明確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在代理業務中的反洗錢職責。

(二)加強與人民銀行的溝通交流

一是抓緊建立與人民銀行之間的資訊共享平臺。及時相互通報保險業反洗錢工作日常情況、重大或突發事件。二是建立反洗錢協作機制。發揮人民銀行和保監會各自在保險業反洗錢方面的有利條件,通過成立聯合調查組、互派人員協助監督檢查等多種方式,開展深層次的反洗錢交流協作。三是加強與人民銀行的日常溝通。及時反映並協調解決保險公司在開展反洗錢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如針對保險公司在客戶身份識別環節遇到的諸多困難,協調人民銀行逐步向保險公司開放其公民身份資訊核查系統,為保險公司獲取高風險客戶名單提供條件。

(三)加強反洗錢的監督檢查

一是通過修訂現有監管制度,將監督檢查反洗錢內控制度建立健全情況納人常規監管內容。二是將反洗錢內控制度監督檢查與綜合性檢查相結合。將反洗錢內控作為對公司法人機構檢查的內容之一,使檢查內容更具科學性和完整性。三是充分發揮保監局在反洗錢監督指導中的作用,通過上下聯動的檢查方式,督促保險公司建立健全並切實執行反洗錢內控制度,履行好保險監管部門的反洗錢職責。四是實現反洗錢監督檢查形式的多樣化,採取公司自查和監管部門現場檢查相結合的方式,建立由內而外的反洗錢工作機制。

(四)加強培訓宣傳和交流研討

一是推動保險業反洗錢的理論研究。研究國外保險業先進的反洗錢經驗和國內其他金融行業的有效做法,組織力量中請完成保監會部級研究課題、編寫教材。二是加大對監管部門的反洗錢培訓整合保監會培訓機構、保險行業協會和保險學會的資源,開展多種形式的反洗錢培訓。三是舉辦保險公司反洗錢交流研討。目前,已經有很多公司成功進行了可疑交易的報告,為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供了寶貴的資訊情報。監管部門應牽頭舉辦深層次的行業間交流研討,既能及時掌握瞭解行業反洗錢新發展,也為各公司互相學習提供交流平臺。四是加大對保險消費者的反洗錢宣傳,為保險公司順利開展反洗錢工作提供有利的外部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