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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文藝演出嚴格管理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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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

市文藝演出嚴格管理報告

接到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關於加強我市涉外演出管理,嚴格市場準入”的批示後,我局非常重視,立即責成辦公室協調市場處、藝術(外事)處、演出公司進行專題研究,制定落實的具體辦法,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關於市場準入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行政許可由具有行政許可權的的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39號)規定:“舉辦外國的文藝表演團體、個人參加的營業性演出,在非歌舞娛樂場所進行的,演出舉辦單位應當向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文化部令第34號)第二十二條規定:“申請舉辦營業性涉外演出,在非歌舞娛樂場所進行的,應當通過演出所在地省級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級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在5日內出具稽核意見報文化部審批。”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要求,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門不是營業性涉外演出的行政許可實施主體,無權設立營業性涉外演出的准入。

二、關於營業性涉外演出的監管措施

法律規定市級文化行政部門不能設立營業性涉外演出的許可,審批關口不能前移。儘管如此,我們按照市領導的批示精神,制定了對我市營業性涉外演出的監管措施,具體措施如下:

(一)我局將積極與省文化廳溝通、協調,對經過省文化廳批准的,在我市舉辦的營業性涉外演出活動,建立抄告或備案制,為進一步加強營業性涉外演出活動的管理奠定基礎。

(二)對在我市舉辦的營業性涉外演出活動,我局在爭得省文化廳同意的前提下,我局藝術(外事)處或市場處將聯合演出場所屬地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對演出活動進行現場監控,嚴肅查處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三)監控的重點:

1、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

2、文藝表演團體、主要演員或者主要節目內容等發生變更未及時告之觀眾的;

3、以假唱欺騙觀眾的;

4、為演員假唱提供條件的。

(四)對營業性涉外演出活動中的違法行為,除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我們還將上報省文化廳和文化部對違法行為進行追加處罰。

(五)為了杜絕類似“中韓歌星演唱會”事件的發生,要求主辦、承辦單位遵照有關法律、法規簽定周密細緻的合同,取得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演出場所合格證明,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救援預案》,以確保演出活動安全,做到萬無一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