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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欄目: 調研報告 / 釋出於: / 人氣:2.29W

xx於XX年3月22日釋出了《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以下簡稱《綱要》)。《綱要》提出了依法行政的六項基本要求,即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統一。這六項基本要求,是對我國依法行政實踐經驗的總結,集中體現了依法行政重中治官、治權的內在精髓,高度濃縮了依法行政追求公正與效率的價值目標,有力地支撐了法治政府的基本骨架,因而對指導和規範行政機關和公務員依法行政具有重要作用。 一、合法行政 合法行政是行政合法性原則在行政領域的內在要求。合法行政要求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沒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行政機關不得作出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義務的決定。 根據我國的具體情況,合法行政應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要求:一是任何行政職權都必須基於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二是任何行政職權的行使都必須依據法律、遵守法律;三是任何行政職權的授予、委託及其運用都必須具有法律依據,符合法律要旨;四是任何違反上述三點規定的行政活動,非經事後法律認可,均得以宣告為“無效”。 合法行政要求任何行政職權的行使皆不得有悖於法律。職權的運用必須符合法律條文的規定,不能與之牴觸。這裡的“牴觸”既包括實體上的牴觸,也包括程式上的牴觸。 通常,職權的賦予與行使都由法律明文規定的機關承受。但有的時候,當法律規定行政機關可以授權委託他人代行其部分或全部職權時,則其他團體或個人也可行使法定行政機關的職權。然而,依據合法行政要求,授權和委託需有法律根據,並且只能依法定程式。 我們強調依法行政、合法行政,並非消極地限制行政活動,並非要抑制行政的積極性。事實上,只要憲法、法律未加禁止的,不直接影響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具體權利義務的,行政主體在其職權範圍內,為了社會的改革、發展和穩定,為了增進公共利益而開展的各項活動,都是符合依法行政原則的,現代社會要求充分發揮行政主體積極的能動的作用。 二、合理行政 合理行政要求行政實施行政管理時,要平等地對待行政管理相對人,不偏私、不歧視;行使自由裁量權應當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關因素的干擾;所採取的措施和手段應當必要和適當。 合理行政是合法行政的必要補充。合法行政解決的是行政行為“合不合法”的問題,合理行政解決的是行政行為“當與不當”的問題。合理行政必須以合法行政為前提,也就是說,合理是合法範圍內的合理,而不是合法範圍之外的合理。任何違法的所謂“合理”,都是不能容忍的。 合法行政對應的是行政區的“羈束行為”,它多呈現出“剛性的一面;合理行政對應的是“自由裁量行為”,它多呈現出“柔性”的一面。正因為如此,後者容易發現和識別;不當行政,人們不容易發現和識別。因此在現實生活中,後者給人們造成的損害更大,更應該引起我們的高度重視。 行政法上合理性原則的確立,與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存在和發展,以及人們對自由裁量權的認識的深化,特別是對其控制意識的增強有關。行政上的自由裁量權是客觀存在的,是行政管理得以正常開展的必然要求;但與此同時,由於行政自由裁量權較難受到約束,人們也應注意到它常常被濫用的事實出現具體行政行為顯失公正的後果。無論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濫用或行政裁量顯失公正,都是不符依法行政原則的。故而,我們既要承認自由裁量權的作用,又應當加強對其控制。正是在此需要下,合理行政從實質方面對自由裁量行為提出了要求,要求其內容適度、適當、合乎情理。可以說,合理行政是依法行政發展到一個較高階段的產物,是一種更高標準和水準的依法行政。 我們說合理行政,其“合理性”的標準是什麼?簡單地說,就是“公平、公正、合乎情理”。具體地說,有三個方面:一是行政行為須有正當性。即行政主體作出行政行為,主觀上必須出於正當動機,客觀上必須符合正當的目的;二是行政行為須有平衡性。即行政主體在選擇作出某種行政行為時,必須注意權利與義務、個人所受損害與社會所獲利益、個人利益與國家(集體)利益之間的平衡;三是行政行為須有情理性。即行政主體作出行政行為,必須符合客觀規律,合乎情理。不能要求行政相對人承擔其無法履行或有悖情理的義務。 三、程式正當 程式正當要求構成行政行為的方式、步驟和時間、順序等等,要符合法律及其精 神。也就是說,行政程式既要合法,又要合理。 在現代行政法中,程式性法的比重越來越大;而在行政實踐中,程式違法現象非常嚴重。 程式正當有如下一些具體要求: 1.堅持公開原則。公開是對行政行為的一項基本要求。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國家祕密和依法受到保護的商業祕密、個人隱私外,應當公開進行。行政法規、規章、政策措施及行政機關作出影響相對~利、義務的行為的標準、條件、程式應當依法公佈,允許相對人依法查閱;行政行為的程式、手續要公開,應通過公開張貼或其他途徑公開發布,使相對人瞭解;某些涉及相對人重大權益的行政行為,應當公開形式進行,如召開聽證會等,允許公眾旁聽。行政行為的公開,對改進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工作作風,加強勤政廉政建設,防止行政權力的濫用和~現象的滋生,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都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2.堅持公平公正原則。公平公正的本意是公道正直,沒有偏私。這就要求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辦事公道,有徇私情,合理考慮相關因素;平等對待行政相對人,不因相對人的身份、民族、信仰、性別而有所歧視。具體來說,第一,應建立迴避制度。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處理涉及與自己有利害關係的事務時,應當主動迴避或應當事人的申請而回避;第二,不偏聽偏信。應當給予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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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同等的陳述和申辯的機會、同等的示證的機會;第三,決定對當事人不利的事務時,應預先通知當事人並給予其發表意見的機會,這是防止獨斷專行的有效手段之一。公平公正原則是現代行政程式的起碼原則,是行政民主化的必然要求。 3.聽證原則。即在行政程式上要保證相對一方當事人對行政行為發表意見,並且使這種意見得到應有的重視。“公開原則”中的聽證,主要體現相對人對行政行為的“知”的權利;這裡的聽證,主要體現的是相對人的“為”的權利。聽證制度是現代行政程式法基本制度的核心,它具有加強“官”“民”溝通、促進政治民主參與、提高行政效率、防止權力濫用、杜絕行政權力專橫的功能,能夠體現行政程式作為公正和效率整合的深層次價值。 4.順序原則。要求行政程式的各項制度表現為一定的順序性,如果違反了規定的順序,即為違法或不當行政。順序原則是行政程式的時間性的表現和要求之一,其實質是保證行政程式的合理運用,防止因時間上的差異而對相對人造成侵害或損害。 5.效率原則。這是行政程式的時間性的另一個表現,它是為了保證行政活動的高效率,行政程式的各個環節應當有時間上的限制,即所謂時效制度,如超過法定時間,即構成違法。在不損害其他目的的前提下,行政程式應當簡便易行。效率原則還包含使某些程式格式化,尤其是各種行政法律文書如記錄、裁決等應當作出統一的格式規定,這是保證當事人享有平等權利的必要保障,也有利於提高行政效率。 四、高效便民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應當遵守法定時限,積極履行法定職責,提高辦事效率和質量,最大限度地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方便。便民和效率原則,是我國行政法制的重要原則。它要求行政機關既有效地實施行政管理,又力避繁瑣,儘可能地創造條件,方便當事人,方便群眾,包括簡化程式,減少環節,節省時間、費用和精力等等,以合法準確、簡便易行、高效靈活的方式達到行政管理的目的。高效便民的原則是“xxxx”重要思想的具體體現,是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客觀要求,是人民政府執政為民的本質使然。行政機關只有把履行職責與方便民眾、造福於民統一起來,才是真正意義上的盡職盡責。 五、誠實守信 社會信用是一個國家文明程度的標杆,建立健全由政府、企業和個人信用有機組成的國民信用體系,應該成為當務之急。而在這個體系的建立過程中,政府應該率先垂範。 首先,政府必須重誠信行公正,保證政策、法規的嚴肅性與統一性,做到令行禁止,不能言而無信,更不能出爾反爾、朝令夕改。目前,政府在管理經濟和社會事務中,總體上做到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但不容否認,有的地方還存在著尺度不一、隨意執法的現象。如有的法規、規章地方化、部門化嚴重,嚴重影響法制的統一性。有的法規、規章以及政策措施的穩定性、連續性不夠,使人們無所適從,影響了政府的信用和信譽。保持政策的穩定與連續,信守承諾,取信於民,是建立誠信政府的基礎工作。 其次,政策與資訊要公開透明,不能搞暗箱操作。政府要建立資訊披露制度,使人們平等地享用住處資源。否則,資訊不公開,不透明,或者待遇不平等,就有悖行政誠信的原則。 第三,確立“以人為本”的理念,摒棄“官本位”的思想。政府的權力是人民給的,政府與人民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應該平衡,不能僭越,否則就是“違約”,就是失誠失信。政府應當確立以民為本的理念,這樣才能樹立威信,樹立起良好的形象,從而真正取信於民。 第四,確立並踐行“信賴保護原則”。信賴保護原則的基礎是公眾對政府權力的信任,這種信任是公眾安全感受和其工作、生活行為有明確預期的基本前提。如果這種信任沒有得到很好的保護甚至受到損害,公眾的個~利、公共利益乃至整個經濟和社會發展都將於不穩定、不連續的狀態之中。因此,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應當具有公信力,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的決定的信賴應當受到保護。行政機關非因法定事由並經法定程式,不得撤消、變更已經生效的行政決定;因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變更行政決定的,應當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進行,並對行政管理相對人因此而受到的財產損失依法予以補償。 六、權責統一 權責統一這一要求,可以概括成這樣幾句話:執法有保障、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受監督、違法受追究、侵權須賠償。 “執法有保障”是這次《綱要》新增加的內容,而且是放在首要的位置,反映了中央對執法保障機制的重視。這是一種實事求是的態度。以往一些地方執法部門,往往“以罰沒養執法”,既損害了黨和政府的形象,又增加了老百姓的負擔。《綱要》強調“執法有保障”,規定財政部門要保障執法經費,這有利於提高執法的純潔性,必將大大提高執法質量和水平。 有權力的地方就應該有責任存在,有權利的地方就應該有義務存在。權力和責任、權利和義務是緊密相聯、不可偏廢的,更是不可或缺的。如果光有權力沒有責任,權力就會變形;光有權利沒有義務,權利就會走樣。在當前現實情況下,尤其要強調對權力進行制約與監督。這裡的責任有兩方面的涵義:一方面是指行政權力主體應履行的行政義務;另一方面,是指行政權力主體違法行政所應承擔的後果,或不履行法定義務所應承擔的後果。 目前在我國,對行政權力的監督是多方面、多層次的,有權力機關的監督,有行政機關的層級監督和內部監督,有新聞~監督,有行政管理相對人的“面對面監督”,有廣大人民群眾的“~監督”,等等。當然,無論是權力機關的監督、行政機關自我監督,還是~監督、“~監督”,目前還存在著薄弱環節,尤其是後兩者,力度明顯不夠。要通過增強行政的透明度和公開性,自覺接受新聞~監督和廣大人民群眾的直接監督。 “違法受追究”、“侵權須賠償”,在

這裡主要是針對行政機關而言的。追究違法的行政行為,主要有追究行政主體的責任和追究公務員個人責任兩種形式。追究違法的行政行為是針對行政機關而言的。追究違法的行政行為,主要有追究行政主體的責任和追究公務員個人的責任兩種形式。前一種可以由權力機關撤銷違法的抽象行政行為,或由有權行政機關直接予以糾正、撤消責令自行糾正、撤消等形式,追究行政主體的責任。後一種主要是通過行政處分來追究公務員的個人責任,當然,觸犯刑律的,還要追究刑事責任。行政區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並造成損害的要承擔賠償責任。這裡強調的是客觀違法原則,即只要行政行為客觀上違法,侵犯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並造成損失,就應承賠償責任,而一般不考慮主觀上是否有過錯。主觀是否過錯只作為國家機關向其工作人員追償的一個標準。客觀違法原則有利於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有利於增強行政機關的責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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