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工作範例 辦公範例 個人範例 黨團範例 簡歷範例 學生範例 其他範例 專題範例

法院調研報告(通用6篇)

欄目: 調研報告 / 釋出於: / 人氣:5.77K

法院調研報告 篇1

法院黨組、院支部在縣委、縣人大、機關黨委和上級法院的領導本站版權所有,全國文祕工作者的114!、監督和指導下,學習上身先士率、帶頭提高;工作上以身作則,帶頭苦幹;廉政上率先垂範、帶頭秉公執法;待遇上不搞特殊,帶頭艱苦奮鬥;作風上不主觀臆斷、帶頭髮揚民主。事事緊緊圍繞法院的各項工作大局、求實創新、銳意進取、不斷深化和探索支部生活的新路子、為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堅定、業務精通、紀律嚴明、作風過硬、清正廉潔、秉公執法的幹警隊伍立下了汗馬功勞,多次受到上級領導的高度讚揚。

一、機構名稱及黨員基本情況。

機構名稱:中共__縣人民法院黨組。

中共__縣人民法院支部委員會。

縣人民法院黨組現由三人組成,其中院長1人、副院長2人,均為男性,年齡最大49歲,最小的41歲,三人均為法律大專學歷。

茂縣法院支部現有黨員33人,其中退休人員11人。在職幹警33人,黨員幹警22人,佔幹警總數的67。其中本科3人,專科17人,中專(高中)2人;26至30歲3人,31至35歲1人,36至45歲12人,46至50歲4人,50歲以上2人。

二、抓教育、不忘宗旨、把提高幹警的政治思想素質放在首位。

政治工作是一切工作的生命線。在市場經濟逐步建立的今天,人們的思想觀念、生活方式、價值取向發生了深刻變化,社會上的拜金主義、利己主義、享樂主義思想也有所抬頭,不斷衝擊和侵蝕法官隊伍。因此,當前做好乾警的思想政治工作就顯得尤為重要。黨組、支部一班人充分認識到:思想政治工作是搞好審判工(請登陸政法祕書網)作的前提和保障,不能有絲毫削弱,應當加強。只有搞好思想政治工作,才能擔負起“保護人民、打擊犯罪、服務經濟建設和促進社會穩定”的使命。沒有過硬的思想政治工作,就不可能很好地完成審判任務,肩負起神聖的使命;沒有強有力的思想政治工作,在不正之風衝擊和侵蝕下一些幹警就可能喪失職業道德,腐化墮落,甚至走上犯罪道路。為此,黨建工作緊緊抓住思想政治工作這根“生命線”不放。近幾年,縣人民法院始終把思想政治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突出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地位。院裡在年初安排全年工作的一號檔案中,對思想政治工作專門作出規定,並制定與之配套的檔案,使這項工作全年有安排、階段有部署,做到常抓不懈。其次是院黨組書記親自掛帥抓此項工作,其他院領導在著重抓好分管工作的同時,互相配合、協同抓好全院幹警的思想政治工作。三是政治部設人專門抓。注重克服以往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那種空洞的政治說教,積極探索新時期思想政治工作的新路子、建立健全了層層抓、層層管的思想政治工作體系。

法院黨組、支部根據黨的中心工作,及時組織幹警學習有關檔案和和江重要思想和精神,堅持每週五的政治學習制度,規定學習時間概不安排其他工作。努力實踐重要思想,經常開展“百題黨的知識問答”競賽活動,特別是在重大節日將幹警帶出去過組織生活的作法,把學習教育活動寓於豐富多彩的活動之中,既豐富了幹警的精神生活又提高了大家的思想情操,更達到了相互溝通、加深瞭解、促進工作的目的。結合年輕人的特點,開展談心活動把政治學習教育與做好一人一事的思想工作結合起來,黨組成員、支委們不但根據幹警的思想實際,與一般幹警、入黨積極分子和黨員個別交心談心,而且提倡幹警上下之間、相互之間經常開展談心活動,不斷溝通思想、融洽相互間關係。幹警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不斷增強。為此,向黨組織遞交申請的人不斷增多,黨員隊伍不斷壯大。特別是結合審判工作開展支部工作的作法效果良好。院支部堅持對幹警進行職業道德、職業紀律、職業責任為內容的“三職”教育,制定了“三職”教育的具體內容。職業道德要求做到六個一樣,即接待要熱心不冷漠,地位高低一個樣;聽訴要專心、不煩燥,對生人熟人一個樣;教育疏導要耐心、不厭煩,來談次數多少一個樣;調查要細心、不草率,案件影響大小一個樣;調解要誠心、不敷衍,當事人態度好壞一個樣;處理要公正、不徇私情、對遠近新疏一個樣。職業紀律要堅持貫徹《人民法院幹警十不準》和公安部五條禁令。職業責任著重強調辦案要及時、調查要全面、案情要真實、方法要靈活、處理要正確。“三職”教育有效地規範了廣大幹警的職業行為,改進了審判作風。本站版權所有,全國文祕工作者的114!

四、抓廉政、拒腐防變、提高司法機關的崇高聲譽。

茂縣人民法院黨建工作結合工作實際,針對熱點問題有的放矢地開展思想政治工作。首先,抓拒腐防變、教育幹警過好“金錢關”。當前社會上拜金主義抬頭,加之“靠山吃山,靠水吃水”不良傾向的侵蝕,曾使個別幹警思想產生波動。為此,黨建工作始終把幹警的廉潔執法教育作為政治思想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來抓,教育幹警在市場經濟發展、社會上金錢意識很濃的情況下,保持清醒頭腦,在執法中忠於職守、秉公執法,拒腐不沾、決不拿法律當商品作交易。利用全省、全國政治系統正反兩方面的典型教育幹警時刻繃緊廉潔執法這根弦。其次抓為人民服務宗旨教育和革命傳統教育,過好“權力關”。把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教育和艱苦奮鬥、無私奉獻的革命傳統教育作為基礎教育來抓、教育幹警為人民掌好權、用好權、杜絕權錢交易。引導幹警擺正兩個關係:一是擺正審判工作與為人民服務的關係。審判權是人民賦予的,是人民對法官的信任。人民法官只有忠於職守,為人民用好審判權,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責任,沒有以權謀私,凌駕於人民群眾之上的特權。二是擺正個人利益與人民群眾利益的關係。教育幹警必須以人民群眾的利益為重、秉公執法,通過審判活動維護人民群眾的權益、維護法律的尊嚴,同違法犯罪作鬥爭、為人民掌好權、用好權。其三抓黨紀、政紀、法紀教育,過好“人情關”。教育幹警講法律不講面子、講原則不講人情,要求幹警處理案件公正第一、絕不準拿法律與人情作交易、頂住說情風、真正做到秉公執法、不徇私情,由於工作細緻、措施得力、方法適當、全院幹警秉公執法、廉潔辦案蔚然成風。

五、充分發揮黨支部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

縣法院黨建工作十分注意加強黨的組織建設和思想作風建設。堅持黨內民主、建立和健全黨員目標管理、支部工作目標、黨內外監督機制,開好民主生活會,開展民主評議等活動。全院現有的22名在職黨員都能長年保持旺盛的革命幹勁和艱苦奮鬥的工作作風,處處起先鋒模範作用。支委們更是全身心投入到工作中,一邊抓本職工作,一邊抓支部工作,真正做到了兩不誤。榜樣的力量是無窮的。在院黨組、院支委和其他黨員同志的帶動下,全院上下你追我趕、講團結、比奉獻,加班加點拼命幹,節假日、星期天加班工作是常事,超負荷地完成了各項審判任務。縣法院黨建工作由於工作對路,全院幹警思想穩定、情緒高昂,全院上下呈現出風氣正、幹勁足、蒸蒸日上的局面。

法院調研報告 篇2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作為一支重要的警衛力量,司法輔助隊伍。在法院的刑事案件審理及安全保衛工作方面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對保障人民法院日常工作正常開展做出了巨大的貢獻。但我們同時需要看到,由於司法警察在法院內部不屬於主流工作,也並不直接介入參與審判工作,導致了很多地方法院對於法警工作不夠重視,關心不足,投入不足,保障不足等現象仍然存在,導致法院法警工作壓力,精神壓力都比較大。容易導致法警思想焦慮,情緒不穩,疲勞感強等不良後果,而當前我國社會治安形勢仍然較為嚴峻,法院的日常工作中不和諧因素仍將長期存在。因此如何最大限度地緩解法警的工作壓力,提高法警隊伍的日常工作保障能力應該引起足夠的重視,這裡需要強調的是,解決上述問題不能僅僅依靠購置裝備,提高技術水平等等老套的思路。裝備保障固然是法警隊伍所需要的,但從工作思路和方針方面進行一系列的調整,則更加直接與有效。

當前,造成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隊伍工作壓力過大的原因主要有:

法警人數不足。按照相關規定與規範,法警人數應當在法院總人數中佔有一定的比例,但現實情況卻是大量的司法輔助或者司法行政崗位人員佔用了法警的編制,卻不從事司法警察工作。這樣或許解決了嚴控編制的形勢下法院的用人問題,但卻對法警的工作造成了不利影響,法警人數不足,直接導致所有的司法警察工作都集中到了為數不多的法警身上,大大加大了法警的工作負荷和壓力,從實際來講容易造成法警工作時間過長,體力精力消耗過大。容易使法院安全警衛工作出現隱患,對於保障法警隊伍的戰鬥力非常不利。

法警需要承擔的工作過多。除了刑事審判與強制執行工作外,由於當前的安保形勢較為嚴峻,法警的實際工作範圍其實遠不止這兩項:以筆者所在的法院為例,信訪值班,辦公大樓值班,法院入口安檢等均需法警參與,僅僅是這幾項工作就需要至少三到四名法警參與,為了保障法院工作安全,存在安全隱患或可能發生問題的民事,行政等案件也需要法警進行值守。而如果遇到刑事審判日時,法警的警力更是捉襟見肘,如果遇到突發事件或緊急情況,大部分情況下法警將陷入警力嚴重不足的局面,將不得不向公安機關或者兄弟單位進行求助,不僅耽誤了第一處置時間與時機,也容易造成警力不足,事態控制不及時進而導致嚴重後果出現的局面。因此除了警力不足外對法警工作範圍與職責進行細化與分工對於保障法警隊伍戰鬥力非常重要。

法警在刑事審判工作中處於被動防禦地位。刑事審判在法警的日常工作中佔據相當大的比重,法警基本貫穿了刑事審判的整個過程:押解,看守,值庭,警衛等等,外人往往會誤認以為法警非常威風,具有很大的權利許可權等等,然而事實卻是:由於不具有執法權,工作範圍狹窄等原因,法警的工作其實非常被動且缺乏有效的控制手段:例如庭審中雙方家屬可能發生的衝突,被害方對於被告人可能發生的攻擊行為,旁聽人員的喧譁吵鬧,乃至法警直接遭到攻擊謾罵等等情況都可能會發生,而一方面法警沒有強制執法權,所擁有的也僅是帶離,驅逐這樣的常規手段。除非當事人作出明顯的違法舉動,否則難以採取直接措施。另一方面對於刑事審判工作包括被告人的約束管控在記憶體在的安全隱患法警只能採取被動防禦,無法做到有效預警及有效控制。有時雖然事件沒有直接發生,但只要安全隱患或不穩定因素存在,法警就必須時刻保持高度警惕與戒備狀態,預防各類事件發生。長時間保持高度緊張狀態下法警的身心疲憊是可想而知的,不利於對於緩解法警的精神焦慮。

法院對於法警工作的部署存在優化空間。服務於審判工作當然是法警的本職。但工作也需要講求方式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優化工作分工,加強協調配合等手段無疑對於工作能力的提升大有好處。我們應當看到,現階段法警工作仍然存在優化提升的空間:如審判工作時間與數量的安排方面:有時法院的刑事審判工作安排得過密,過頻。而每場刑事審判的持續時間都是難以預知的,有時甚至一場庭審就要連續幾個小時。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審判日安排的庭審過多,勢必造成法警工作量大大加大,現實地說,法警上下午都需要到看守所提押被告人,而如果上午的庭審結束的過晚勢必導致法警放棄休息時間立即需要投入下午的工作,對於法警的體力與精力消耗過大。同時有些地區未成年犯人是集中於地級市看守所集中關押的,而下級法院需要審理未成年人案件法警就必須長途跋涉前往市級看守所進行提押工作,僅是路程往返就需要較大的消耗。而如果在審判日中同時還安排了其他案件的話,那麼法警就必須在奔波勞累後又重新投入工作中,筆者就曾親身經歷過數次這樣的工作,令人深感疲倦與勞累。如果法院能夠在工作安排上做出優化調整,其效能是不言而喻的。

應該來說,各地法院的發展情況不同,法警工作遇到的問題也各不相同,類似的問題或者困擾應該是普遍存在的。筆者並不想進行空洞的論述,而是有針對性地提出一些表現突出,存在共性的問題,並積極探討可行的解決方法,緩解司法警察的工作壓力,保障司法警察工作能力無論是短期還是長期都是大有益處的,對於法警隊伍的整體能力提升具有巨大的現實意義,如前所述,一味地強調裝備保障水平,大力購置裝備和各類警用器材等其實並不是治本的方法,我們應該從制度上,從策略上,從方法上找到出路,再輔以裝備水平的提高才能真正收到實效。針對以上羅列的四點,筆者認為應該採取有針對性且細化的措施手段加以解決或者改善:

實現法警的歸隊化管理。應當從制度層面嚴格保障法警隊伍的人員數量,各地法院應當對法院系統的總人數,法警人數及實際從事法警工作的人數進行摸底調查,確定法院系統應當配備的法警人數以及到底有多少法警編制被其他崗位佔用的實際情況。對法院人員的分工進行調整,從大局角度出發,實行嚴格的法警歸隊管理制度,保障全體法警全部歸隊並集中管理。劃清法警與法院其他工作人員界限,對於不願從事或不宜從事法警的人員進行轉崗,法警總人數確實存在不足的可以根據編制情況進行招錄,保障法警人數。人力是第一資源,必須優先確保法警隊伍人員足額,才能保證法警隊伍旺盛的戰鬥力與保障水平。

對於法警工作範圍進行劃分。法警毫無疑問應當負責法院的安全工作,但不宜過多過深地介入法院其他部門的工作,進而影響到自身的工作保障。法警在除刑事審判工作以外的時間內應當處於機動待命的狀態,隨時準備應對各類突發事件或情況,而不應侷限於某一工作崗位或者法院其他工作人員可以代替的崗位造成警力的浪費。對於信訪工作而言,由於涉及法院領導的接訪與接待,為保障法院人員安全應當由法警進行值班,但可以把信訪接待日與刑事審判日錯開,使得警力資源得到充分高效的利用。對於民事或行政案件需要法警協助的,應當由案件主辦人事前評估案件及當事人的情況,認為確有必要時再申請法警進行協助。對於辦公大樓及安檢等工作可以由保安人員進行以節約警力。但這並不意味著法警就可以高枕無憂,如前所述,法警在工作時間段內應當在法院內處於待命狀態,隨時行動,隨時反應。在情況發生時第一時間趕到現場即可,而不是空洞地浪費時間與精力值守與某處。對於法警而言,刑事審判時是第一任務,其他事物應該按照其重要程度依次進行,不能拋開本職或主要工作去做不是非做不可的事情,造成本末倒置。通俗的說。法警應當處於以逸待勞的狀態,優先保障本職工作,需要時介入法院其他工作。

加強法警的治安管控能力。治安管控能力不應僅僅應用於公安機關,事實上法警也可以運用這一能力,在工作中化被動為主動。掌握工作的主動權。法警面對的是大量的當事人以及原被告雙方家屬,各種不穩定因素很多。運用治安管控手段非常正常也非常必要,過去由於法警工作範圍狹窄,對於治安管控方面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造成治安管控能力非常薄弱。而提高法警的治安管控能力也並非想象中的困難,實際上只要進行事先研判,事中監控,事後總結就能大幅度減輕法警的工作壓力:在刑事審判或其他活動中事先即對被告人,原被告雙方及家屬,當事人,旁聽群眾等人群進行充分的瞭解與分析,必要時藉助派出所,居委會,政府部門等機構予以幫助。對於存在安全隱患,存在情緒過激,可能發生各種問題的採取限制旁聽人員人數,進行嚴格的安檢措施,不允許可能出現問題的人員進行旁聽等手段最大限度地保障工作安全,同時事先與當事人進行溝通與疏導,講明法庭紀律及法律規定,講清利害關係與人情事理。督促當事人遵章守紀,遵守法庭紀律。筆者以前曾設想過如果能賦予法警一定的執法許可權,或許可以加強法警的工作保障能力,但其一短時間內修改相關法規並不現實,其二當前我黨正在積極倡導踐行群眾路線。法警如果一味地採取甚至濫用強制措施,對於幹群關係和諧,文明理性對待群眾存在負面影響,因此筆者現在認為,把工作做足,做透,在事先即做好充分的準備工作,不打無準備之仗。在事前多付出一些努力,就可以大幅度減輕後續工作的壓力,在刑事審判或者其工作中面臨的潛在危險將大為降低,將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法警隊伍應當向公安機關進行借鑑與學習,學習公安機關的輿情分析,資訊研判,梳理總結等工作的方式方法。努力提高自身工作能力與水平。

法院系統內部優化工作分配。法院內部也應當著力緩解法警的工作壓力。從現實角度來說,優化工作分配很有必要,在刑事審判工作中,對於審判活動的安排應當科學合理,做到時間,空間的充分利用,對於審判時間可能較長的庭審應當安排單獨進行或者同一時段內不再安排其他庭審,降低法警的工作強度,未成年人案件儘可能不與其他案件安排在同一日或時段內進行,避免法警體力精力消耗過大。上下午的審判活動應當詳細計算好時間做出案件數,時間點的合理安排與確定,充分考慮法警的上下班時間與工作量在適宜的範圍內。避免法警工作過於勞累,保障法警擁有足夠的飲食與休息時間。在工作範圍之外,有條件的法院可以採取設立心理諮詢,心理疏導,組織各類積極有益的文體活動等等措施以緩解法警的工作壓力,使廣大法警充分感受到單位和集體的溫暖與關愛。當然,這些工作可以視實際情況與現實條件逐步進行,但對於工作的優化分配應當積極穩妥地快速推進,有效緩解法警的工作疲勞與壓力,保障法警隊伍順利履行職能。

結語

工作壓力對於社會各個行業而言都存在,緩解工作壓力,保障工作效率是各行業都需要思考與追求的東西,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因工作性質的特殊性在這一方面顯得更為突出。一味地唱高調,喊口號是沒有意義的,從現實中尋求可行的方法才更為實際與重要,同時這項工作一定會是一項長期且艱鉅的任務,必須拋棄急功近利的思維。以腳踏實地,實事求是的態度推進才能收到實效。筆者以自己的理解淺談一些認識與觀點,希望提供一些借鑑與參考。

法院調研報告 篇3

根據區人大會工作要點安排,區人大會調研組,於_月中旬,對區人民法院人民法庭建設工作情況進行了專題調研。調研組先後到區人民法院和三個中心人民法庭進行現場視察,聽取情況介紹、查閱各種資料,並分別召開座談會,徵求轄區鎮(街)黨委、政府、人大、派出所、司法所負責人和部分市區人大代表、人民陪審員的意見建議,比較全面地掌握了人民法庭建設工作基本情況。現將調研情況報告如下:

一、人民法庭建設工作基本情況及主要成效

目前,區人民法院共有三個中心人民法庭,即第一、第二、第三中心人民法庭。每個人民法庭轄區人口,均在_萬左右。三個人民法庭現共有幹警__名,其中在職在編幹警__名,聘任制幹警__名。__年以來,三個人民法庭共受理各類案件__件,審結各類案件__件,佔區人民法院結案數的__%,人民法庭法官人均年結案數__件。先後有__名幹警獲得表彰,其中_人被市高法院評為“全市法院人民法庭辦案標兵”,_人被市高法院評為“辦案能手”,_人榮獲市民政局授予的“__好人”稱號。第一中心人民法庭多次被評為“先進人民法庭”和“先進基層黨組織”,第三中心人民法庭被區委政府授予“調解先進單位”稱號,三個人民法庭均被市高法院授予“民生法庭達標單位”。

(一)領導重視,思想認識到位

區人民法院高度重視人民法庭建設工作,建立了院黨組成員、副院長聯絡人民法庭工作制度,實現了班子成員齊抓共管的格局。一是加強了組織領導,在__年被市高法院確定為人民法庭主審法官責任制改革試點單位後,立即成立了以院長為組長,民一庭、政治處、辦公室等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人民法庭主審法官辦案責任制改革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加強了對改革試點工作的統籌安排、協調指導、督促落實和經驗總結工作,切實解決了實際困難和問題。二是精心制定了方案,對改革試點的目標、任務、內容等作出了具體安排。通過逐級召開改革試點工作動員會議,傳達了相關改革會議精神,打牢了改革的思想基礎,掀起了學習討論司法體制改革的熱潮,引導幹警做好了思想準備和能力儲備。三是穩妥推進了改革,按照“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的改革要求,合理確定了主審法官員額,細化了庭長、副庭長、主審法官的主要權責和其他人員的工作職責,逐步完善了主審法官業績評估和退出機制、差錯案件責任追究機制和人民法庭審判執行態勢分析等制度,確保了人民法庭主審法官責任制改革試點工作正常執行。

(二)創新機制,司法公信提升

區人民法院面對中央全面深化司法改革給人民法院工作帶來前所未有的機遇和挑戰,對自身建設提出了更高標準和要求,始終堅持了司法為民、公正司法這條主線,切實把司法機制創新作為推進人民法庭工作不斷髮展的內在動力,不斷滿足了人民群眾的新期待、新要求。一是提高了訴訟服務質量,以“示範民生法庭”建立活動為抓手,在強化人民法庭立案導訴、接待接訪、資訊查詢、疑難解答等傳統服務功能外,大力推行以資訊化建設為基礎的訴訟服務平臺建設,通過安裝便民服務自助查詢系統、製作便民訴訟二維碼,借力官方微博、微信、司法政務網站等媒介,為群眾提供了一站式、集約化、全方位的訴訟服務。二是著力減輕了群眾訴累,強化了“簡案快辦”、“難案精辦”理念,對案情簡單、當事人爭議不大的案件,積極適用小額訴訟程式,提高了審判效率;規範了巡迴審判工作,加大了巡迴審判力度,方便了群眾訴訟。三是積極參與了社會治理,靈活運用公眾開放日、觀摩庭審、以案釋法、送法進校園等形式,積極開展了法治宣傳,引導基層群眾增強了法律意識;實行了訴訟前移,將轄區一些突出的矛盾糾紛化解在了萌芽狀態;延伸了審判職能,針對審理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向相關部門發出了司法建議,積極踐行了“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工作主題,促進了經濟社會發展,維護了社會和諧穩定。

(三)立足實際,網路建設到位

區人民法院為確保上下聯動,立足實際,紮實開展便民訴訟網路建設,確保了便民訴訟網路功能得以充分發揮。一是完善了便民訴訟網路,按照“方便群眾訴訟、協助法院工作、優化審判質效”要求,以人民法庭為中心、便民訴訟站為主幹、便民聯絡點為支點、便民聯絡員為紐帶,紮實開展便民訴訟網路建設。以“選好人、借好力、管好網”為著力點,在已有的庭、站、點、員“四位一體”佈局基礎上,重新在各鎮設了1名聯絡員骨幹,對便民訴訟網路進行了完善。二是規範了制度和經費保障,積極爭取了區政府、財政部門支援,設立便民訴訟網路專項經費,制定了《便民訴訟網路專項經費管理辦法》,明確了經費開支範圍和標準,保障了便民聯絡員培訓、誤工等相關費用支出,做到了專款專用。制定《便民聯絡員工作職責》、《便民聯絡員骨幹管理辦法》等制度,完善便民聯絡員業績評估和獎懲機制,採取以獎代補的方式,加強了對便民聯絡員的管理,確保了便民訴訟網路功能得以充分發揮。三是完善了“大調解”格局,聘請人民調解員擔任便民聯絡點負責人或便民聯絡員,實現了便民訴訟網路平臺與人民調解網路的有機整合和無縫對接,通過調解結案,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果。

二、人民法庭建設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和困難

區人民法院中心人民法庭在履行審判職能、及時化解矛盾糾紛、保護群眾合法權益、保障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等方面發揮了至關重要的作用。然而,由於受地方經濟社會發展、行政區域規劃等方面條件的影響,在建設工作過程中仍然存在案多人少、訴訟服務跟進緩慢、設施改造不完善和人員編制不足、幹警職級待遇偏低等方面的實際困難和問題:

(一)案多人少矛盾突出

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髮展和農村改革的不斷深入,以矛盾糾紛為主的民商事案件逐年上升,群眾的司法需求也不斷增多,案多人少的矛盾在人民法庭較為突出。目前,全區三個中心人民法庭,每個轄區約30萬人口,而三個中心人民法庭僅有在職幹警17名,法官人均年結案186.6件,多的達200餘件,同時還承擔著開展巡迴審判、指導人民調解、進行以案說法與法治宣傳等社會治理工作,往往分身乏術、心有餘而力不足。因此,法官的工作和心裡壓力較大。

(二)訴訟服務跟進緩慢

區人民法院雖然掛牌成立了訴訟服務中心,但功能不夠完善,理念不夠先進,地方偏狹小,沒有充分發揮訴訟服務中心的功能,還不能滿足當事人的需求。而三個中心人民法庭,目前還沒有建立訴訟服務站、當事人和證人單獨等待區、巡迴審判站(點)獨立辦公場所,沒有完全做到“諮詢有人應,電話有人接,訴訟有人引,材料有人收,案件有人查,法官有人找”,使司法工作完全貼近群眾。

(三)裝備經費保障薄弱

儘管近年來上級人民法院和區財政不斷加大了對人民法庭的建設工作力度,新建了辦公樓,不斷提高了辦案的科技含量,但與先進地區的人民法庭尚存在很大差距。人民法庭在便民利民理念、法庭功能設定、業務用車等物質裝備、人民法庭文化建設等方面尚存在不少差距。同時,經費保障不足的問題也明顯制約著人民法庭審判職能的正常履行,影響了幹警工作效率的提升。

(四)司法水平有待提高。

隨著案件的大幅上升,少數法官感到難以適應,傳統的辦案方式和理念顯露出弊端,尤其是個別法官在緊張的工作中,心態調適不好,影響了辦案質量;青年幹警存在不熟悉社情民意、群眾工作經驗欠缺等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糾紛的化解。

三、對加強人民法庭建設工作的幾點建議

人民法庭審判工作處在最基層,是人民法院密切聯絡群眾的橋樑和紐帶,其工作好壞直接影響人民法院形象和司法權威。因此,加強人民法庭建設工作,發揮人民法庭功能,是保障群眾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任務。

(一)要合理配置司法資源

執法辦案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工作的第一要務。要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歸根結底要通過執法辦案來實現。一是要優化人民法庭人員配置,真正選派政治過硬、業務精通、善於管理、長於協調的優秀法官擔任人民法庭的庭長、副庭長,安排富有法律實務經驗、熟悉社情民意、善於做群眾工作的法官到人民法庭工作,以滿足人民法庭開展審判及服務工作的基本要求,緩解案多人少的矛盾,減輕基層法官工作強度。二是要在物資裝備和經費方面,給予重點保障和適度傾斜,確保人民法庭工作順利進行,充分發揮人民法庭的“前沿”優勢,積極為轄區和諧穩定和經濟建設提供強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要推進司法為民工作

訴訟服務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工作的核心內容。一是要在人民法庭建立訴訟服務站,並按區人民法院訴訟服務中心的標準配置,實現司法便民利民網路的全覆蓋,為當事人提供一個一站式服務的工作流程,讓當事人打官司更明白、更便捷、更溫馨。二是要嚴格法律程式,確保案件質量,做到依法公正裁判,樹立司法公信力。三是要加強調解工作力度,堅持“調解優先,調判結合”的工作原則,做好當事人庭前、庭中、庭後調解工作,努力把矛盾糾紛化解在萌芽狀態,做到案結事了人和。

(三)要強化物質經費保障

物質保障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建設的堅實基礎。人民法庭的幹警身處一線,審判任務繁重,工作條件卻很艱苦,需要積極優化幹警的辦公環境,改善幹警的辦公條件,充分滿足幹警的實際工作需要。一是區人民法院要足額保障人民法庭辦案的實際支出,福利待遇方面要儘可能向人民法庭幹警傾斜。二是人民法庭所轄各鎮(街),要把人民法庭建設工作納入黨委、政府的工作大局,要像關心支援派出所、司法所一樣,關心支援人民法庭的建設工作。三是區財政要逐年加大對人民法庭建設工作的經費投入,對一些必須改善的建設專案,如人民法庭訴訟服務站、法庭文化基礎設施建設等重點專案,要納入財政預算,給幹警創造一個良好的環境,讓他們紮根基層,樂於奉獻,這樣才能拴住幹警的心。

(四)要加強幹警隊伍建設

隊伍建設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建設的動力源泉。一是要加大人才引進力度,著力扭轉引進人才難,留住人才更難的尷尬局面。區人民法院要針對這種現狀,積極協調組織人事部門建立引進使用人才機制,不斷拓寬人才引進路子,力爭做到保編增編。二是要加強人才教育培養,落實青年法官導師制度,“一對一”為青年法官配備指導老師,重點指導青年法官熟悉社情民意、掌握辦案特點、領悟調解方法、提升庭審與法律文書製作水平,增強青年法官做群眾工作、化解矛盾糾紛的能力。要重點實施青年法官一線磨礪計劃,實行輪崗交流制度,明確新任助理審判員到人民法庭工作的年限,不斷加強幹警的業務培訓。三是要紮實開展“示範民生法庭”建立活動,按照市高法院要求,特別是要在調研資訊工作方面求得突破,力爭建立成功。四是要繼續堅持“從嚴治院”與“從優待警”相結合,積極爭取政策支援,把落實人民法庭庭長職級待遇作為人民法院重要工作來抓。同時,建議區委組織、人事、財政等部門要會同區人民法院,積極探索解決人民法庭庭長職級待遇的辦法措施,逐步使人民法院整體隊伍職級待遇落實制度化、科學化,建立起長效的人民法院幹警職級管理新機制,進一步激發幹警的工作熱情,積極為全區經濟社會發展服務。

法院調研報告 篇4

人民法庭是基層人民法院在本轄區內為便利人民群眾進行訴訟和便利人民法院審判案件而設立的派出機構,是黨通過司法途徑保持同人民群眾密切聯絡的橋樑和紐帶,是展示國家司法權威和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視窗。人民法庭身處社會矛盾糾紛的第一線,承擔著化解紛爭、衡平利益、協調關係、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重要職能,人民法庭的建設已成為人民法院基礎工作的中心環節。因此,切實加強人民法庭建設便成為法院建設的重中之重。 本文通過對我院人民法庭基本情況的調研,提出法庭建設過程中存在的突出問題,並對發現的問題提出了一些建議,以期對加強法庭建設有所裨益。

一、我院人民法庭建設的基本情況

晉源區人民法院現有人民法庭3個,即晉陽法庭、義井法庭、晉祠法庭。共有審判人員7人,書記員5人。法庭年平均審理案件440件,佔全院民事案件的 69%。

(一)晉陽法庭

晉陽法庭辦公面積600多平方米,是我院唯一達到《基層人民法院基本業務裝備配備指導標準(試行)》中關於人民法庭裝備配備標準,實現與基層法院聯網、開展視訊會議、案件資訊管理、科技法庭、電子等應用的人民法庭。管轄董茹、西寨、羅城等20多個鄉村。現有審判人員2名,書記員2人,法警一名。年平均審理案件170件,人均85件。

(二)義井法庭

義井法庭現無自己的辦公樓,租用義井村房屋,辦公面積100多平方米,管轄義井、吳家堡、南堰、北堰等鄉村。現有審判人員3人,書記員1人,法警一名。年平均審理案件126件,人均42件。

(三)晉祠法庭

晉祠法庭現無自己的辦公樓,在法院內部辦公,管轄晉祠村、小站營等28個鄉村。現有審判人員3人,書記員2人。年平均審理案件148件,人均 50 件。

二、基層人民法庭建設存在的問題及表現

(一)案多人少的矛盾仍然存在

最高人民法院在20__年的《關於全面加強人民法庭工作的決定》中提出:根據便於當事人進行訴訟,便於人民法院審判案件的原則,按照規範化、規模化的要求合理設定人民法庭。人民法庭至少配備3名法官、1名書記員,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配備法警。但大多數基層法院的人民法庭達不到這種配置,普遍存在著人員配備不合理,案多人少的問題。隨著城市化程序的加快,新農村的拆遷改造案件越來越多,老百姓的法律意識越來越高,提起訴訟的人員越來越多,基層法院人民法庭的審判力量顯得更加的薄弱。再遇到需要下鄉巡迴辦案開庭調解,法庭則會出現無人值班、“人去樓空”的情況,導致來訪的當事人無人接待。與此同時,人民法庭還擔負著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和參加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職能,在新時期下又擔負著指導鄉鎮社會法庭的重任,法官在處理諸多問題時往往分身乏術,心有餘而力不足。

(二)人民法庭基礎設施配置較為薄弱

基層人民法庭雖然是基層人民法院的組成部分,但由於往往設定在離城市較遠的鄉鎮,基礎設施和辦公環境相對較差,絕大多數法庭沒有或審判設施達不到規範化要求,如我院只有晉陽法庭符合人民法庭裝備配備標準,義井法庭至今在外租房辦公,晉祠法庭則在外沒有辦公場地,搬遷至法院內部辦公,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到人民法庭發揮其方便群眾訴訟、就近辦案的職能。

(三)法庭人員業務素質有待提高

人民法庭是最貼近群眾的法院視窗,人民法庭幹警的業務素質、服務意識、司法水平、司法能力如何,直接關係到人民法院的司法形象和權威。在審判工作中,個別法官群眾觀念、現代司法理念不強,工作方法簡單,庭審活動缺乏規範,影響了人民法庭的形象,進而影響到整個法院的形象。另外,由於人民法庭大多設定在偏遠鄉村,案件數量較多,法官工作繁忙,法庭人員不足,給法官的培訓帶來一定的難度從而造成部分法官依靠經驗辦案,遇到新型複雜、疑難案件感到無所適從。

(四)法官風險係數及壓力增大

近年來,面對社會轉型期大量社會矛盾越來越多地以案件的形式進入司法渠道,有些當事人起訴的案件因不符合立案條件或不屬於受理範圍不被立案,為了給辦案法官施壓,這些當事人便找各級領導,或者乾脆在法院吵鬧,對辦案法官進行謾罵等;有的案件一經鬧訪、纏訪和人數眾多的群訪,往往就被有關領導指示督辦,使這些當事人通過非正常手段,獲得了有利於自己的結果,這無疑助長了歪風邪氣,人為地增大了辦案的風險。還有些當事人將對法院和法官的不滿情緒,通過媒體發洩到社會上,以不客觀、不真實的輿論給法院和法官施加壓力,在媒體對審判結果的猜測和引導下,公眾在案件判決前就對案件形成了共同的期待。即使是有良好職業技能和心理承受能力的法官,也難保不受干擾,這種巨大的壓力給審判工作帶來了消極影響。

三、改進基層人民法庭工作的對策和建議優化人力資源配置

(一)深化審判機制改革

在現有人員難以滿足審判工作需要的情況下,改變工作思路,創新工作方法,合理確定各人民法庭人員的配備比例,實現人盡其能、人盡其用。結合人民法庭崗位的特點,將年富力強、經驗豐富的人員充實到審判、執行一線。推行法官助理制度,協助法官做好審判案件的輔助性、事務性工作,使法官能夠專心致力於“審理”與“判決”。 按照轄區人口數量、受理案件數量、法院人員編制等資料,重新核定人民法庭的人員編制,向案件多、人均結案數量較高的人民法庭傾斜,以滿足審判工作的實際需要。

(二)健全多元糾紛解決機制,合理“分流”部分案件

現階段的社會矛盾,涉及多層次的社會關係、多樣化的矛盾主體、多領域的利益衝突以及體制、機制、政策、法律、觀念等多方面的因素,決不是法院一個部門、一種手段就能解決的,必須高度重視和加強對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的建設和銜接。完善人民調解制度,在人民法庭與人民調解組織間建立經常性工作聯絡和溝通機制,切實加強司法調解、行政調解工作,整合調解資源,綜合調解手段,實行社會聯動,努力化解矛盾糾紛,分流案件,減輕法院壓力,壓低案件增長勢頭。

(三)加強法庭設施建設,提升物質裝備水平

人民法庭是人民法院審判戰線的最前沿,是密切聯絡人民群眾的視窗,只有充分的保障其辦案經費與物質裝備,才能充分發揮其第一線戰鬥堡壘作用。要大力加強人民法庭的基礎設施建設,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變化的形勢,綜合考慮區域面積、人口、案件數量、交通條件以及財力保障等因素,科學規劃交界地區的人民法庭設定;要按照《人民法院法庭建設標準》的規定,按照“功能齊全,設施完善,莊重實用,適度超前”的原則,規劃好、設計好、建設好人民法庭審判場所;要儘可能爭取地方黨委、政府的支援,加大對人民法庭建設的投入,推動人民法庭建設如期完成。

(四)加強法官職業化培訓,建設高素的法官隊伍

積極選派人民法庭的幹警參加法院系統組織的各類業務培訓班,並結合審判工作重點和難點問題,邀請專家教授上門講課,強化業務技能,提高業務水平。加強上級法院及民庭對人民法庭的管理和指導,定期或不定期的組織庭審觀摩、案件評查,提升人民法庭幹警的業務素質。開展司法交流活動,有計劃地組織幹警與先進發達地區法院進行司法交流,開拓創新思路,增強創新意識,提高業務水平。

(五)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健全涉訴信訪制度

針對少數群眾法制意識不強、盲目從眾的情況,要大力開展經常性的各種法律法規宣傳活動,送法進社群、鄉村、企業,學校,充分運用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資源,發放法律宣傳材料、製作宣傳欄、舉辦法律講座,引導群眾既要正確行使權利,又要依法履行義務,努力糾正群眾中存在的權大於法和信訪不信法的錯誤認識,讓群眾瞭解正當的信訪渠道,逐步走上合法、理性的信訪道路,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信訪案件的法傷。與此同時,完善涉訴信訪案件終結機制,對於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長期進行無理上訪或纏訪鬧訪的,要及時進行信訪終結,視具體情況嚴肅處理,以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

(六)加強法庭文化建設,完善考評激勵機制

精心組織開展些各種不同形式並具有不同特色的法庭文體活動,通過各類文體活動加深法庭幹警之間的交流與溝通,培養廣泛的興趣愛好,陶冶情操,提高品位,改變幹警不良的心理、轉移不良的情緒,減輕辦案法官的工作壓力和心理負擔。完善績效考核考評機制,制定科學、合理的考核方案。以動態化、全面性的日常考核和準確的考核記錄,科學、真實的反映考核物件的工作實績。使法官的獎懲、任用、晉升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形成一種公開、公平、公正的競爭激勵機制,使法官能夠以樂觀向上的精神對待日趨沉重的工作壓力。

法院調研報告 篇5

為弱勢群體提供司法保護是司法公正的內在要求,也是維護社會穩定和發展的現實需要。在構建和諧社會的過程中,法院如何在為弱勢群體提供司法保護的同時確保司法的公平正義,值得我們深思。本文從弱勢群體案件的特點及在訴訟上的缺陷分析入手,提出對策建議。

一、法院對弱勢群體司法保護的現狀與不足

(一)法院對弱勢群體司法保護的現狀

1、行政訴訟是實施憲政的重要保障。20__年至今年4月,pp法院審結的涉及公安、城建、土地、勞動和社保等一審行政訴訟案件為77件。其中,判決撤銷行政行為或確認行政行為違法、無效的9件,判決履行法定職責的2件,原告主動撤訴和被告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後原告撤訴的26件,維持行政機關行政行為和駁回訴訟請求的37件,其他3件。

2、大力開展司法救助工作。法院在依法審判案件、確保司法公正的同時,大力開展司法救助工作,力求最大限度地維護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20__年,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得到救助的案件為60件,訴訟費減、免、緩累計16萬元。20__年,全年共為74件案件的當事人減、免、緩交訴訟費14萬元。20__年11月起,實行了先執行後收費制度。

(二)法院對弱勢群體司法保護的不足

1、司法救助的方式過於單一。20__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關於對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確定的方式就是緩交、減交、免交訴訟費。這無疑是不全面的,不僅與被救助者的需求之間有一定差距,與公平理念也有一定距離。訴訟權利的保護與實現,不僅是對當事人實行訴訟費減、緩、免交,而且是當事人在訴訟中訴權行使時遇到法律阻卻事由,以及不能、無法通過自己的能力行使訴權保護合法權益時,對他們進行法律知識的援助,否則他們很可能在訴訟中敗訴,對他們進行的經濟上的援助也會付之東流,沒有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司法救助。

2、司法救助的有關操作不具體、不規範。《規定》儘管對當事人可以申請司法救助的範圍詳細列舉了十一項內容,具有一定操作性。但是,司法救助範圍的十一項內容中多次強調“生活確實困難”,但對“生活確實困難”沒有規定具體的標準,在實際操作中往往帶有主觀隨意性。如《規定》第四條規定“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予以司法救助的,應當提交書面申請和足以證明確有經濟困難的證據材料。”但因為對屬於救助範圍的十一種情況,什麼樣的情況,應提交什麼樣的證據材料,應由哪一級部門出具證明材料,是民政部門出具,還是所在地的辦事處、鄉鎮出具,或是單位出具,沒有詳細的規定,所以不好把握。因此,要使司法救助在審判實踐中更趨規範化,建議上級法院針對實踐中出現的問題,做出明確的規定。

二、弱勢群體案件的特點及其在訴訟上的缺陷

(一)弱勢群體案件的特點

1、案件數量多。全國各級法院一年共辦結案件達800多萬件,pp法院每年辦結的案件也超過了5000件。其中涉及弱勢群體的案件,如農民失地案件、消費者權益案件、勞動爭議案件、拆遷案件以及家庭暴力案件居高不下。

2、案件影響大。弱勢群體的案件,不少是社會熱點案件,比較敏感,一旦受理,往往引起社會轟動。

3、案件法律關係新。有的案件是法律欠缺,弱勢群體的合法權利被侵犯的事實已明顯構成,但司法遲遲不敢到位。如經濟領域的不正當競爭、壟斷而造成的對消費者的利益損害。

(二)弱勢群體在訴訟上的缺陷

1、訴訟行為能力的劣勢化。在訴訟中由於需要負擔包括案件受理費在內的訴訟費用、收集證據所必須支出的訴訟成本以及參加訴訟所不可避免的費用支出,經濟困難者相對非經濟困難者存在著明顯的且可判斷的弱勢。

2、訴訟心理素質的脆弱化。在訴訟中,不同的訴訟主體有著不同的人生態度、情感方式、思維模式、價值觀念等,必然導致訴訟心理素質的多樣化差異。弱勢群體在訴訟中的心理壓力高於一般訴訟主體,在訴訟中有比較嚴重的顧慮感、比較強烈的挫傷情緒和比較普遍的社會支援缺失感,這些使得弱勢群體保持高度敏感性,其訴訟心理素質極易受到觸動和影響,十分脆弱,難以自我進行有效的調適,進而容易對訴訟乃至司法公正失去信心或信任。

三、法院對弱勢群體司法保護的對策

(一)拓寬司法途徑,為弱勢當事人提供完善救助

1、立案救助。立案是司法救助工作的第一道關口,要大膽改革立案方式,採取各種便民、濟民措施,切實履行好人民法院的審判職責,維護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要積極推行口頭立案方式,即對因文化程度低或身體有殘障等原因寫不了訴狀而要求立案的,可以口頭起訴。立案法官向當事人瞭解雙方的基本情況、訴爭事由及審查相關證據材料後即行立案。同時,要加強立案階段的釋明工作。

2、審理救助。司法獨立和司法公開,是保障社會公平和正義的關鍵之一。要建立一支獨立的、具有高素質的司法審判人員隊伍,完善公開、透明程式的司法機構。克服司法的地方化、非職業化和行政化。要有針對性地建立審判架構,建立少年法院或少年法庭,通過專業審判,教育、幫助和挽救犯罪的未成年人。整合行政審判力量,擴大行政訴訟受理的範圍,確保受公權侵犯的弱勢群體能及時得到救濟。設立專業的維權法庭或小額民事訴

訟法庭,實行快立案、快審理、快結案、快執行,切實保護新居民和廣大消費者的合法利益。

3、執行救助。執行是訴訟的延續,“案結事了”是訴訟的最理想狀態。弱勢群體由於生存環境的惡劣,權利自我保障能力欠缺,更需要法律和社會給予特殊的保護。人民法院要在訴訟制度、內部機構設定等方面進一步改革創新。在執行階段,涉及弱勢群體的,則應做到既要維護法制權威,又要維護社會的穩定,充分實現“弱勢群體生存權保護原則”。

4、建立司法救助專項基金制度。經費保障是司法救助工作正常開展的最根本條件之一。在一些司法救助制度較為健全的國家,司法救助經費都依法納入國家財政預算,由國家財政予以支付。建議將司法救助基金納入到社會保障基金的範圍,管理上該基金在民政部門設立>本站-中國最強免費!<專門賬戶,實行專賬核算、專賬管理,支出審批由執行法院具體承辦,使救助的範圍和力度更有保障。目前,浙江省有80餘家基層法院(包括pp法院)建立了司法救助專項基金,對合法權益一時無法實現且生活極度困難、連基本生活都得不到保障的案件當事人予以必要救濟,收到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二)完善訴訟制度,推進審判方式改革

首先,從“保護人權”的法律原則出發,充分給予弱勢群體訴權。其次,擴大簡易程式的適用範圍,推行普通程式簡易審,做到繁簡分流,在法定審限結案,避免超審限。第三,堅持立案公開,審理公開,質證公開,裁判結果公開,執行公開。法律文書要充分說明判決依據的理由,並且公開上網,以方便人民群眾查閱和監督。

(三)不斷改進作風,樹立親民審判新形象

一要摒棄“衙門”意識。將工作的重點放在依法為當事人提供司法服務上,平等對待和充分尊重各方當事人之間的對話和訴求,為當事人提供一個公正、透明和親和力的訴訟空間,使訴訟高效有序地開展。把為民、利民、便民思想貫徹到司法工作的全過程。始終把人民群眾的困難疾苦放在心頭,不輕視往往涉及百姓生活的小額案件。二要多做訴訟調解工作。注意把現代司法理念的民主和中立同中國傳統文化的“和為貴”結合起來,把法理解釋同耐心做當事人思想工作結合起來,注重實質正義。要對現有的審判體制不斷創新,為弱勢群體及時、低成本地維權創造條件,使審判機關成為弱勢群體的依靠。三要為弱勢群體盡職服務。在訴訟中提供更多的便利,以幫助其充分實現合法權益,降低訴訟成本。鼓勵事實或法律關係清楚案件的困難當事人不委託代理人,自行進行訴訟,幫助確需請律師代理而無錢委託的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對涉及弱勢群體當事人的小額債務糾紛、勞務糾紛、婚姻案件等著重實行調解,力爭協商解決。

法院對弱勢群體提供司法保護,需要正確處理好平等原則與傾斜性保護原則之間的關係,防止矯枉過正。同時,法院對弱勢群體提供司法保護不是無條件的,也不是萬能的。在保護弱勢群體利益過程中,需要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和社會各界的聯動,使之進入良性軌道。

法院調研報告 篇6

近年來,轄區內重鋼搬遷,區域經濟轉型發展,城市建設日益加快,各類勞動爭議糾紛逐年上升,已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潛在因素。重慶市大渡口區人民法院對轄區內近年來勞動爭議案件進行深入調研,並就化解這一社會矛盾提出對策建議。

一、勞動爭議糾紛案件的基本情況及特點

大渡口法院__年勞動爭議案件結案103件,其中調解結案25件,調解率24.27%;__年結案110件,調解44件,調解率40%;__年結案239件,調解64件,調解率26.78%;__年結案456件,調解201件,調解率44.08%。主要表現為以下特點:

1.案件型別多樣化。從型別上看,勞動爭議以追索勞動報酬、經濟補償金、社會保險待遇等傳統型別居多,約佔勞動爭議案件數的76.6%,其中尤以社會保險待遇最多,佔到了案件總數的61.7%。

2.訴訟主體群體化。群體性勞動爭議案件的數量及涉案人數均顯著增加,該類案件雙方當事人矛盾尖銳,調解難度大,處理結果帶有示範效應,稍有不慎,極易成為社會不穩定因素。

3.利益訴求複雜化。由以往的單一訴求轉變為現在的多個訴求。訴求的複雜化導致案件審理難度加大,調解率低,審判週期延長。

4.誠信危機普遍化。由於對自身利益的片面追求,導致惡意訴訟頻現,不講信用。如用人單位利用自身掌握全部管理性因素的優勢,在不與員工訂立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且現金支付工資的情況下,否認與勞動者存在勞動關係。

5.利益平衡兩難化。在勞動爭議案件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是一對矛盾體。法院在審判實踐中面臨兩難境地,既要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又要促進企業生產的健康發展。

6.法律關係複雜化。勞動爭議案件涉及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政策等一系列規定,適用起來難度相當大。

7.救濟缺失化。勞動者訴請單位補交社保,法院予以支援,但現實中社保機構內部規定不予補辦,行政權與司法權的衝突,導致勞動者救濟權缺失。

二、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不斷上升的原因分析

1.勞動合同簽訂履行不規範。用人單位不籤勞動合同的現象十分普遍。而在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工資報酬等相關規定含糊其辭,故意迴避應承擔的義務;不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簽訂“霸王合同”、“生死合同”,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

2.“打包轉讓”勞動者。用人單位為規避兩倍經濟補償金等條款規定,將勞動者“打包轉讓”,統一劃給其他公司,不同意者作自動辭職處理。

3.通過勞務派遣方式轉移用工。用人單位要求職工與勞務派遣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權益被侵犯後,兩單位互相推諉責任。

4.以虛設單位名義發生勞動關係。用人單位虛設一個單位,以該虛設單位的名義與勞動者發生勞動關係,一旦發生糾紛,勞動者的利益無法得到有效保護。

5.企事業單位改制造成的歷史遺留問題。國有、集體企業改組、改制,事業單位裁員、待崗等,引起勞動合同變更、解除,但未按相關規定變更勞動關係。這些問題帶有較強的政策性,很難通過現有法律來有效化解。

6.事實勞動關係大量存在。部分用人單位與季節性、臨時性的勞動者並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對工資報酬、勞動保障條件等都是口頭承諾,為勞動關係是否成立埋下了隱患。

7.企業安全生產意識淡薄。具有建設施工資質的承包人將工程(或部分工程)轉包(或分包)給個人承建,由於分包人沒有建設資質、安全生產管理不善等原因,容易發生工傷事故。分包人作為用工者未依法給工人繳納保險,無力承擔受害者的工傷待遇,發包人和承包人、分包人互相推諉,受害者的相關賠償得不到解決。

8.通過惡意訴訟獲取利益。一些勞動者有意不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以達到雙倍經濟補償的目的。在工傷和職業病訴訟中,有的用人單位採取疲勞戰術,窮盡所有司法程式拖延時間,惡意訴訟。

9.訴訟成本降低。__年之後,勞動爭議案件訴訟費降至0至10元,勞動仲裁也免收費用,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還可以不用支付法律服務費用,從而大大降低了勞動者的維權成本,這也是勞動爭議案件大幅上升的一大原因。

三、解決勞動爭議糾紛案件的對策和建議

1.加大對勞動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建立司法機關、勞動行政部門與工業園區的交流機制,通過專題講座、以案說法等形式,增強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依法用工意識和自我維權意識,使雙方都做到理性維權。

2.完善多元化勞動爭議調處機制。充分發揮工會、勞動仲裁委員會等相關部門的職能作用,引導雙方採取協商辦法解決糾紛,避免勞動爭議大量進入訴訟程式。法院與勞動行政部門、用人單位共同成立勞動爭議巡回法庭,及時快速化解矛盾糾紛,減少當事人的訴累。

3.法院應依法慎重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勞動爭議案件數量大、涉及當事人多、矛盾尖銳,極易成為社會不穩定因素。因此,人民法院要選派業務能力強、審判經驗豐富、善於做調解工作的法官,專門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力爭從根本上解決問題。

4.勞動保障部門加強職能作用。勞動保障部門指導用工單位建立健全規章制度,落實各項勞動標準,督促企業做好勞動合同簽訂和履行工作,對用工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查處,使企業不敢觸碰違法高壓線。在補交社保問題上,建議勞動保障部門對相關規定進行修改,避免法院作出裁判後勞動者權利仍無法得到有效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