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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準則學習調研報告

欄目: 學習心得專題 / 釋出於: / 人氣:3.71K

黨中央最近頒佈的《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以下簡稱《廉政準則》),是為全面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黨的建設,深入推進反腐倡廉建設,從制度上保證各級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而採取的一項重大舉措。貫徹落實《廉政準則》,需要從多方面努力,但重點是切實解決好當前反腐倡廉建設面臨的突出問題。

廉政準則學習調研報告

切實解決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問題

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謀取不正當利益,是最古老、最直接、最典型的以權謀私行為,危害大、影響壞,一直是古今中外反腐敗的重點內容,也是這些年大多數腐敗案件發生的基本形式。《廉政準則》把禁止領導幹部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謀取不正當利益這項要求擺在第一章第一條的位置,充分說明了這個問題的危害性和治理這個問題的重要性、緊迫性。

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謀取不正當利益,是指利用本人職務範圍內的權力或者職務的地位、威望所形成的對有關人員或事物的影響,謀取違反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利益,以及要求他人提供違反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幫助或者方便條件。《廉政準則》所稱的“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比《刑法》受賄罪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的外延要寬泛。受賄罪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按照司法解釋是指利用職權或者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包括直接利用職權,或者利用本人的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而“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不僅包括利用職權或者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還包括所任職務形成的地位、威望能夠對他人產生的各種影響。與“條件”的確定性和現實性相比,“影響”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間接的,可以是明確的也可以是模糊的,可以是現實的也可以是潛在的。《廉政準則》明確禁止領導幹部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謀取不正當利益,目的就是要突出從嚴治黨的精神,使每一個黨員領導幹部都清楚地知道,自己手中掌握的權力是黨和人民賦予的,僅僅是為人民謀福利的工具,絕不能用來謀取正常工資福利之外的好處,不能去索取、接受或者以借為名佔用管理和服務物件以及其他與行使職權有關係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財物,不以交易或者委託理財等形式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去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內幕資訊謀取利益等。

切實解決黨員領導幹部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的問題

上世紀80年代,有一些黨員領導幹部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便利,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謀取暴利。為了制止這股歪風,中共中央、國務院1984年12月頒佈了《關於嚴禁黨政機關和黨政幹部經商、辦企業的決定》,1986年2月又頒佈了《關於進一步制止黨政機關和黨政幹部經商、辦企業的規定》,1988年10月又下發了《關於縣以上黨和國家機關退(離)休幹部經商辦企業的若干規定》。之後,黨中央和中央紀委對這一問題常抓不懈,嚴格禁止黨員領導幹部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並取得了一定效果。但是,一些領導幹部置黨和政府的規定於不顧,仍然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這種現象,已經或正在引發以權謀私、以勢壓人、化公為私、損公肥私等行為,形成“官商一體”的利益關係,造成社會新的利益衝突,破壞公正公平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損害國家、集體和人民的利益,非堅決治理不可。

為了進一步解決好領導幹部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的問題,《廉政準則》第二條對黨員領導幹部明確提出了六項具體要求,其中包括不準個人或者借他人名義經商、辦企業,不準違反規定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不準違反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兼職取酬以及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等等。作為黨員領導幹部應該明白,自己肩負著黨和人民的重託,只有一心一意、集中精力、盡職盡責,才能完成好本職工作。如果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不僅會佔用大量時間和精力,難以做好本職工作,而且也往往形成利益衝突。鑑於一再的教訓,世界各國政府普遍規定不允許公職人員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一切黨員領導幹部都應該從中受到啟發。當然,對於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的黨員領導幹部,不能僅僅靠他自覺退出,必須發揮制度的力量、監督的力量、法治的力量,使其不能把私自從事營利性的活動繼續下去。

切實解決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謀取利益的問題

《廉政準則》第五條關於“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屬及身邊工作人員謀取利益”的規定,看起來在性質上與第一條規定類似,但確有非常重要的區別———第一條規定使用了禁止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表述,而該條規定使用的是禁止謀取“利益”的表述。這主要是考慮到黨員領導幹部的權力只能用來為人民謀利益,不允許用來為配偶、子女等親屬謀取利益,而且實踐中也很難區分黨員領導幹部為親屬謀取的利益哪些是正當的、哪些是不正當的。提出這樣的要求,有利於體現防止利益衝突的精神,有利於警示黨員領導幹部在涉及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利益問題上主動迴避、防患於未然。

近年來,一些黨員領導幹部違紀違法,利用本人職務範圍內的權力或者職務的地位、威望所形成的對有關人員或事物的影響,為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謀取利益,以及要求他人提供幫助或者方便條件,常常造成嚴重的不良後果,群眾對此反映比較強烈。《廉政準則》根據案例的實際分析,對禁止黨員領導幹部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謀取利益的問題,提出了具有很強針對性的八項具體要求。例如,它規定,不準“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不準“默許、縱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以本人的名義謀取利益”。黨員領導幹部應該增強黨性觀念,認真處理好親情與黨性、職責的關係,不僅要管住自己,還要管好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防止他們利用自己的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謀取利益。

切實解決領導幹部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的問題

進入改革開放新時期以來,各級黨委政府的工作轉入以經濟建設為中心,於是領導幹部直接介入經濟活動的事情比較普遍。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人們發現,黨政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領導市場經濟工作應該著重進行巨集觀調控,儘量從微觀經濟領域擺脫出來。不然的話,違反經濟規律的“瞎指揮”不可避免,而且會誘發許多腐敗現象。鑑於此,這些年黨和政府一再作出規定,對領導幹部如何領導和介入市場經濟活動提出規範和限制,取得了較好效果。但是,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尚不健全的情況下,還存在一定的滋生權力尋租行為的空間,出現了極少數領導幹部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的現象。他們違反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有關議事規則,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通過向相關地方、部門、單位及其人員暗示、授意、打招呼、指定、強令等方式,影響有關市場經濟活動的正常開展或者影響正常的市場監管、調控活動。這些行為導致許多腐敗案件的產生,也直接擾亂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影響了公平競爭。為此,《廉政準則》新增加一條,即在第七條專門規定“禁止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謀取私利”,並提出了八項具體要求,其中包括不準干預和插手應由市場起支配作用的經濟活動,不準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國有企業正常經營活動,不準干預和插手經濟糾紛等。這些要求,必須得到切實遵守,不能違背。

需要注意的是,《廉政準則》第七條所稱的“謀取私利”,是指謀取國家、集體和企業利益之外的個人私利,既包括為本人謀取私利,也包括為他人謀取私利,至於這種私利是否正當,不影響對行為性質的認定

在我們這樣一個大黨、大國,不同的地方和單位反腐倡廉建設面臨的突出問題會有所不同。除了上述四方面較為普遍的問題之外,還有領導幹部脫離實際,弄虛作假,損害群眾利益和黨群幹群關係的問題,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幹部的問題等。但是,不論是什麼突出問題,只要我們本著黨的一貫立場和原則,本著《廉政準則》的基本精神進行處理,就一定能夠克服它、戰勝它,不斷推進反腐倡廉建設。

(作者邵景均 系中央紀委研究室研究員 2010年03月23日01:30 正義網-檢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