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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請示的格式及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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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示是“適用於向上級請求指示、批准”的公文。請示屬於上行文。凡是本機關無權、無力決定和解決的事項可以向上級請示,而上級則應及時回覆。以下是小編整理的請示的格式及範文,歡迎大家參閱。

關於請示的格式及範文

第1篇:關於請示的格式及範文

請示,對於下級機關工作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但是,現在還有人在需要寫作請示的時候說“打個報告” ,甚至還有人使用編造的“請示報告”文種。這就更加需要認清請示的特點,注意請示與報告的區別,掌握請示的寫法。

第一節 請示概述

請示是機關單位經常使用的一種陳請性上行文。本節著重介紹請示的概念、特點和型別,並與報告作比較。

一、概念

辦法規定:“請示適用於向上級機關請求指示、批准。” 1987年國務院辦公廳正式釋出《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之前,請示和報告在工作實踐中經常出現混淆不清的錯誤。其後,儘管國家已有權威的規定,但在實際中還是出現不少錯誤。應當指出,自國務院提高發文機關規格於20XX年8月24日釋出《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後,就不能再現出現上述的錯誤了。

二、特點

請示的特點可以在與報告的比較中看出。

(一)陳請性。請示是向上級機關請求指示和批准的公文,行文內容具有請求性。而報告是向上級機關彙報工作、反映情況、答覆上級機關的詢問或者要求的公文,具有陳述性。

(二)求復性。請示的行文目的是請求上級批准,解決某個具體問題,要求作出明確答覆。而報告的目的則在於使上級掌握某方面或階段的情況,不要求批覆。

(三)超前性。請示行文時機具有超前性,必須在事前行文,等上級機關作出答覆之後才能付諸實施。而報告則可在事後行文,也可在工作進行過程中行文,一般不在事前行文。

(四)單一性。請示事項具有單一性,要求一文一事。而報告可以一文一事,也可以一文數事。

三、型別

請示的分類主要是根據行文的目的和內容的不同來進行的。通常可分為兩種。

(一)事項性請示。這種請示是下級機關請求上級機關稽核批准某項或者開展某項工作的請示,屬於請求批准性的請示。這種請示多用於機構設臵、審定編制、人事任免、重要決定、重大決策、大型專案安排等事項。這些事項按規定本級機關無權決定,必須請示上級機關批准。

下級機關在工作中遇到人力、物力、財力等方面難於解決的事項,用請示請求上級機關給予幫助、支援的請示,也是事項性。

(二)政策性請示。下級機關往往會在工作中碰到某一方針、政策等不明確、不理解的問題,或者碰到新問題和情況。要弄清楚和解決這些問題,可用請示行文,並提出解決的意見,請求上級機關給予明確的解釋和指示。

第二節 請示寫作

請示的寫法及結構,在行政公文中應該說是比較規範的。

一、寫法

請示包括標題、主送機關、正文和落款署,結構完整規範。

(一)標題。請示標題一般要寫明“發文機關+事由+文種”,發文機關有時可以省略,如前面提到的《關於丹霞山風景名勝區列為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的請示》。寫標題要注意,不能將“請示”寫成“報告”或“請示報告”,原由中也不要重複出現“申請”、“請求”之類詞語。

(二)正文。請示的正文都要包括原由、事項和結語3部分。

1.原由。請示的原由是請示事項和要求的理由及依據。要先把原由講清楚,然後再寫請示的事項和要求,這才能順理成章。原由很重要,關係到事項是否成立,是否可行,當然關係到上級機關審批請示的態度。因此,原由常常十分完備,依據、情況、意義、作用等都要寫上。

2.事項。包括辦法、措施、主張、看法等。請示的事項,要符合法規,符合實際,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因此,事項要寫得具體、明白。如果請示的事項內容比較複雜,要分清主次,一條一條地寫出來,條理要清楚,重點要突出。注意:事項簡單的,往往和結語合為一句話。如《關於丹霞山風景名勝區列為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的請示》的最後一句話:“現申請把丹霞山風景名勝區列為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請審批。” 請示事項應該避免不明確、不具體的情況和把原由、事項混在一起的情況。否則,不得要領,不知要求解決什麼問題。

3.結語。請示的結語有“以上請示,請批覆”、“以上請示如無不妥,請批覆”等。結語是請示必不可少的一項內容,不能遺漏,更不能含糊其辭。

二、要求

(一)一文一事。一份請示只能寫一件事,這是《辦法》所規定的,也是實際工作的需要。如果一文多事,可能導致受文機關無法批覆。

(二)單頭請示。請示只能主送一個上級領導機關或者主管部門。如果需要,可以抄送有關機關。這就可以避免出現推諉、扯皮的現象。

(三)不越級請示。這一點,請示與其它行政公文是一樣的。如果因特殊情況或緊急事項必須越級請示時,要同時抄送越過的直接上級機關。除個別領導直接交辦的事項外,請示一般不直接送領導個人

(四)不抄送下級。請示是上行公文,行文時不得同時抄送下級以免造成工作混亂,更不能要求下級機關執行上級機關未批准和批覆的事項。

第2篇:報告的格式範文

報告是向上級機關彙報工作、反映情況、提出意見或者建議,答覆上級機關的詢問時使用的公文。

一、報告的使用範圍

報告使用範圍很廣。按照上級部署或工作計劃,每完成一項任務,一般都要向上級寫報告,反映工作中的基本情況、工作中取得的經驗教訓、存在的問題以及今後工作設想等,以取得上級領導部門的指導。

報告,在已釋出的黨、人大、政府、軍隊的公文處理規範中,都規定了這個文種。其適用範圍,大體上是一致的,但也有些區別。請看這四個大機關對報告下的定義:

《中國共產黨機關公文處理條例》(以下簡稱黨的《條例》)中規定:報告,“用於向上級機關彙報工作、反映情況、提出建議,答覆上級機關的詢問”。

《人大機關公文處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人大《辦法》)中規定:報告,“適用於報告工作、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或答覆詢問等”。

《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中規定:報告,“適用於向上級機關彙報工作,反映情況,答覆上級機關的詢問”。

《中國人民解放軍公文處理條例》(以下簡稱軍隊《條例》)中規定:“向上級機關彙報工作、反映情況和意見建議,詢問用“報告”。

從以上定義可以發現,四大機關的報告,均是上行文。其中,黨、人大、軍隊三家的報告,都規定了四項用途,包括彙報工作、反映情況、提出建議、答覆上級機關詢問等。惟獨政府的報告,只有三項用途,即彙報工作、反映情況、答覆上級機關詢問,而沒有“提出建議”這個功能。實際上,在20XX年釋出的行政《辦法》之前,也曾有“提出建議”的功能,只是在新的行政《辦法》中取消了。承擔這一功能新增加了文種:意見。因此,“意見”這個文種多了一個上行文的用途。(節選自《應用寫作》20XX年第11期《淺談報告的適用範圍和寫作要求》)

二、報告的特點

1.內容的彙報性:一切報告都是下級向上級機關或業務主管部門彙報工作,讓上級機關掌握基本情況並及時對自己的工作進行指導,所以,彙報性是“報告”的一個大特點。

2.語言的陳述性:因為報告具有彙報性,是向上級講述做了什麼工作,或工作是怎樣做的,有什麼情況、經驗、體會,存在什麼問題,今後有什麼打算,對領導有什麼意見、建議,所以行文上一般都使用敘述方法,即陳述其事,而不是像請示那樣採用祈使、請求等法。

3.行文的單向性:報告時下級機關向上級機關行文,是為上級機關進行巨集觀領導提供依據, 一般不需要受文機關的批覆, 屬於單項行文.

4.成文的事後性:多數報告都是在事情做完或發生後, 向上級機關作出彙報, 是事後或事中行文.

5.雙向的溝通性:報告雖不需批覆,卻是下級機關以此取得上級機關的支援 指導的橋樑;同時上級機關也能通過報告獲得資訊, 瞭解下情, 報告成為上級機關決策 指導和協調工作的依據.

三、類別及功用

1.例行報告(日報、週報、旬報、月報、季報、年報等)。例行報告不能變成“例行公事”,而要隨著工作的進展,反映新情況,新問題,寫出新意。

2.綜合報告;全面彙報本機關工作情況,可以和總結工作、計劃安排結合起來。要有分析,有綜合,有新意,有重點。

3.專題報告:指向上級反映本機關的某項工作、某個問題,某一方面的情況,要求上級對此有所瞭解的報告。所寫的報告要迅速,及時,一事一報。呈報、呈轉要分清寫明。

第3篇:請示報告格式及範文

請示是機關、事業和企業單位在公文往來中經常用到的重要評議體之一。主要用於向上級機關請求指示、請示批准某一事項。

請示的特點:一是時間性較強。請示的事項一般都是急需明確和解決的,否則會影響正常工作,因此時間性強。二是要一事一請示。三是通常主送一個機關,不多頭主送,如需同時送其他機關,應當用抄送形式,但不得在請示的同時又抄送下級機關。四是應按隸屬關係逐級請示,一般情況不得越級請示,如確需越級請示,應同時抄報直接主管部門。

根據請示的不同內容和寫作意圖不同,請示分為三類:第一類:請求指示的請示。此類請示一般是政策性請示,是下級機關需要上級機關對原有政策規定作出明確解釋,對變通處理的問題作出審查認定,對如何處理突發事件或新情況、新問題作出明確指示等請示。第二類,請求批准的請示。此類請示是下級機關針對某些具體事宜向上級機關請求批准的請示,主要目的是為了解決某些實際困難和具體問題。第三類,請求批轉的請示。下級機關就某一涉及面廣的事項提出處理意見和辦法,需各有關方面協同辦理,但按規定又不能指令平級機關或不相隸屬部門辦理,需上級機關審定後批轉執行,這樣的請示就屬此類。

請示一般由標題、主送機關、正文、發文機關、日期五部分組成。請示的正文,主要由請示的原因、內容、要求三部分組成,請示時應將理由陳述充分,提出的解決方案應具體,切實可行。請示的注意事項除其特點中所述之外,還應注意請示與報告的區別,切忌用報告代請示行文;請求的內容若涉及其它部門或地區時,在正常情況下應事先進行協商,必要時還可聯合行文,如有關方面意見不一致,應如實在請示中反映出來;另外請求撥款的應附預算表;請求批准規章制度的,應附規章制度的內容;請示處理問題的,本單位應先明確表態;正式印發請示送上級機關時,應在文頭註明簽發人姓名。

市人民政府:

今年4月7日,xx市委、市政府《關於加快發展旅遊業的決定》(x字[xx]8號),同意建立旅遊建設發展專項資金,其部分資金來源於交通建設附加費的分配,並將此分配比列從原來的5%調高到10%。對此,我委認為該措施無疑有利於籌集資金,促進旅遊業發展。但當初決定徵收旅業交通建設附加費的目的,主要是籌集地鐵資金,現要提高旅遊專項資金往交通建設附加費中的分配比例,必然減少地資金的來源。地鐵工程建設年度投資高達30億元,籌資任務十分艱鉅,而今年地鐵資金缺口更大,需開拓更多的資金來源。因此,任何減少籌集地鐵資金的做法都會異致工期拖長和投資增大,不利於工程建設。

鑑此,我委建議在地鐵建設期內,暫緩調高旅遊專項資金在交通建設附加費中的分配比例,仍執行旅遊專項資金在交通建設附加費中佔5%的分配比例不變。

專此請示,請批覆。

Xx市計委

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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