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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加盟商維權應防五個誤區

欄目: 如何創業 / 釋出於: / 人氣:7.57K

目前,特許經營已成為我國經濟活動中一種非常重要的商業模式,尤其是XX年《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的實施,進一步規範了我國特許經營活動,促進其健康有序發展。專家認為,從國外、國內的實踐看來,特許經營在我國必將有廣闊的發展空間。與此同時,一些商在具體的經營活動中,還缺乏必要的維權知識。北京市海淀區民三庭通過調研發現,商維權存在五個誤區。

品牌加盟商維權應防五個誤區

一是合同性質存在誤區。訴訟中,商時常混淆特許經營合同、銷售合同及買賣合同三者之間的合同性質,誤將以購貨銷售為合同目的的銷售類合同,以及購買裝置產品自用的買賣合同理解為特許經營合同性質,或將智慧財產權與特定經營模式結合的特許經營合同定性為傳統的銷售合同。由於對合同性質的誤解,商無法準確行使請求權,往往在訴訟中陷入被動,甚至導致敗訴。

二是合同條款理解存在誤區。合同履行期滿或終止後,要求返還費或保證金是類糾紛中常見的訴求。被告認為,雙方已在合同中對費或保證金約定了返還方式,由於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原告並未達到返還條件,因此拒絕返還該筆費用。而原告則認為,該約定所設定的返還條件僅應針對合同履約期間,因為費或保證金的性質是履約擔保,在合同期滿或終止後,不應再適用前述規定,應予全額返還。

三是證據證明效力存在誤區。訴訟中,商經常將所企業的口頭承諾、宣傳以及與自身存在利害關係的證人證言作為證據提交。但在審判中,當事人的口頭陳述或存在利害關係的證人證言,是不能單獨採信的。此外,商前述主張在雙方簽訂的合同中通常並無體現,且合同中大都列有“雙方一切約定以所簽訂合同內容為準”的條款,因此,在此種情況下,當事人提交的上述證據均無法單獨證明其主張。

四是法律適用存在誤區。訴訟中,商時常忽略相關法律、法規的適用範圍及條件,最為常見的情形是混淆合同無效、撤銷及解除三類法律規定。商往往因所企業的欺詐行為主張合同無效;在撤銷訴訟中,時常忽視1年除斥期間的規定。此外,對既約定定金又規定了違約金的合同,商往往習慣選擇二者同時適用。由於引用法規錯誤,或其訴求違反法律規定,最終導致訴訟請求無法實現。

五是損失賠償依據存在誤區。實踐中,涉及賠償方面,部分當事人損失金額往往依據其單方手寫計算,並無相關合同或支付憑證予以證明,為此通常不能獲得法院支援。此外,商大都習慣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要求欺詐方進行雙倍賠償,但由於雙方簽訂的是銷售合同或特許經營合同,不符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適用範圍,無法獲得雙倍賠償。

法官建議,在簽訂合同前,應細緻研讀合同條款,對約定模糊的條款應以書面修訂、補充,對於口頭承諾儘量在合同中列明,避免日後陷入誤區,產生糾紛。此外,還應對費或保證金的返還約定予以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