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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應徵入伍學費補償相關通知

欄目: 人事政策 / 釋出於: / 人氣:2.5W

應徵入伍是指從20xx年開始部隊每年從應屆高校畢業生中徵收義務兵。根據國家關於徵集普通高等學校應屆畢業生入伍服義務兵役工作的總體部署和安排,20xx年高校畢業生入伍預徵工作在5、6月份進行。冬季徵兵在9—12月進行!

大學生應徵入伍學費補償相關通知

今天本站小編要與大家分享的是: 大學生應徵入伍學費補償相關通知;希望能幫助到大家!

關於印發《應徵入伍服義務兵役高等學校畢業生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政部、教育部、總參謀部

關於印發《應徵入伍服義務兵役高等學校畢業生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教〔20xx〕35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武警部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教育廳(教委)、徵兵辦公室,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教育局,各軍區,各軍兵種,軍事科學院,國防大學,國防科學技術大學,各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中央部門直屬各高等學校:

為鼓勵高等學校畢業生積極應徵入伍服役,提高兵員徵集質量,推進國防和軍隊現代化建設,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xx〕3號)和《總參謀部總政治部教育部財政部關於做好普通高等學校應屆畢業生徵集工作的通知》(參動〔20xx〕6號)有關精神,財政部、教育部、總參謀部決定自20xx年起,對應徵入伍服義務兵役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應屆畢業生,實施相應的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

現將《應徵入伍服義務兵役高等學校畢業生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應徵入伍服義務兵役高等學校畢業生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暫行辦法

財政部

教育部

總參謀部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

應徵入伍服義務兵役高等學校畢業生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鼓勵高等學校畢業生積極應徵入伍服役,提高兵員徵集質量,推進國防和軍隊現代化建設,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的通知》(國辦發〔20xx〕3號)和《總參謀部 總政治部 教育部 財政部關於做好普通高等學校應屆畢業生徵集工作的通知》(參動〔20xx〕6號)有關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從20xx年起,國家對應徵入伍服義務兵役的高等學校畢業生在校期間繳納的學費實行補償。

在校期間獲得國家助學貸款(含高校國家助學貸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下同)的,學費補償款必須首先用於償還助學貸款本金及其全部償還之前產生的利息(以下簡稱國家助學貸款本息)。

第三條 本辦法中高等學校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准設立、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中央部門和地方所屬全日制公辦普通高等學校、民辦普通高等學校和獨立學院(以下簡稱高校)。

第四條 本辦法中高等學校畢業生指上述高校中全日制普通本專科(含高職)、研究生、第二學士學位應屆畢業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專科(高職)畢業生(以下簡稱高校畢業生)。在校期間已享受免除全部學費政策的學生,定向生、委培生,國防生、部隊招收的大學畢業生幹部,以及從高等學校畢業生中直接招收的士官等其他形式到部隊參軍的高校畢業生不包括在內。

第二章 補償或代償的標準、年限及方式

第五條 國家對每名高校畢業生每學年補償學費或代償國家助學貸款本息的金額,最高不超過6000元。

高校畢業生在校期間每學年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本息高於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額實行補償或代償。

高校畢業生在校學習期間每學年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本息低於6000元的,按照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本息兩者就高的原則,實行補償或代償。

第六條 國家對本科、專科(高職)、研究生和第二學士學位畢業生補償學費或代償國家助學貸款本息的年限,分別按照國家規定的相應學制計算。

高校畢業生在校學習時間低於相應學制規定年限的,按照實際學習時間計算。高校畢業生在校學習時間高於相應學制規定年限的,按照學制規定年限計算。

專升本、本碩連讀、中職高職連讀、第二學士學位畢業生補償學費或代償國家助學貸款本息的年限,分別按照完成本科、碩士、高職和第二學士學位階段學習任務的實際時間計算。

第七條 國家對獲得補償學費和代償國家助學貸款本息資格的應徵入伍服義務兵役的高校畢業生,按照上述原則和金額,在高校畢業生入伍時,實行一次性補償或代償。

第三章 申請與稽核

第八條 應徵入伍服義務兵役的高校畢業生,按以下程式申請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本息代償:

(一)每年6月15日前,被確定為預徵物件的高校畢業生按規定填寫《應屆畢業生預徵物件登記表》,並向就讀高校遞交《應徵入伍高校畢業生補償學費代償國家助學貸款申請表》。在校學習期間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高校畢業生,還需提供與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簽訂的畢業後還款計劃書影印件,其中,應註明已申請國家助學貸款代償。

(二)每年6月30日前,高校對被確定為預徵物件的畢業生補償學費和代償國家助學貸款本息的條件資格、具體金額及相關資訊資料進行初審,確認無誤後,在《應徵入伍高校畢業生補償學費代償國家助學貸款申請表》上加蓋公章,連同《應屆畢業生預徵物件登記表》一起交給學生本人。

(三)每年10月31日前,高校畢業生到入學前戶籍所在地報名應徵時將《應屆畢業生預徵物件登記表》及《應徵入伍高校畢業生補償學費代償國家助學貸款申請表》交縣(市、區)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

(四)每年12月31日前,縣(市、區)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批准高校畢業生應徵入伍後,向其發放《應徵入伍通知書》,並會同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對應徵入伍的高校畢業生申請補償學費和代償國家助學貸款本息等情況進行復核。確認無誤後,分別在《補償學費代償國家助學貸款申請表》上加蓋公章。

(五)次年1月15日前,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將戶籍為本縣(市、區)的應徵入伍高校畢業生的《應徵入伍通知書》影印件及《應徵入伍高校畢業生補償學費和代償國家助學貸款申請表》原件,寄送至應徵入伍畢業生原就讀高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

(六)地方高校和中央部門高校應在收到上述材料10個工作日內,按照隸屬關係,分別報各省(區、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稽核。地方高校應徵入伍畢業生的材料由各省(區、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稽核無誤後,報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備案。

(七)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應在收到各省(區、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中央部門高校報送的材料10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和稽核工作,確定當年應徵入伍高校畢業生享受補償學費和代償國家助學貸款政策本息的最終名單以及具體金額。

第四章 預算下達、補償或代償的實施

第九條 應徵入伍高校畢業生按照以下程式實施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本息代償:

(一)中央部門高校應徵入伍畢業生補償學費和代償國家助學貸款本息資金,由中央財政撥付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並由其撥付中央部門所屬高校;地方高校應徵入伍畢業生補償學費和代償國家助學貸款本息資金,由中央財政下達各省(區、市)財政部門。各省(區、市)財政部門收到中央財政撥付資金15日內,會同同級教育行政部門撥付地方所屬高校。

(二)各中央部門高校和地方高校應在收到補償學費和代償國家助學貸款本息資金的15個工作日內,向畢業生補償學費;對於申請助學貸款代償的畢業生,由學校代替畢業生按照還款協議,向銀行償還其在本校辦理的國家助學貸款本息,並將銀行開具的償還國家助學貸款本息的憑據交寄畢業生本人或其家長。將餘下的資金匯至高校畢業生指定的地址或帳戶。

入學前在戶籍所在的縣(市、區)辦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應徵入伍畢業生,在收到代償資金後1個月內,根據與銀行簽訂的還款協議,由學生本人或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一次性向銀行償還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本息。

如應徵入伍畢業生補償的學費不足以償還高校國家助學貸款或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應徵入伍畢業生應繼續按照還款協議,將剩餘部分國家助學貸款償還經辦銀行。

(三)各縣(市、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應定期瞭解並積極督促戶籍為本縣(市、區)的應徵入伍畢業生及時償還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本息。

第五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條 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隱瞞病史或違法犯罪等行為造成退兵的高校畢業生,取消補償學費和代償國家助學貸款資格。各省(區、市)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應在接收退兵後15個工作日內將被部隊退回的畢業生的姓名、畢業高校、退兵原因等情況逐級上報至國防部徵兵辦公室,並按照畢業生原就讀高校的隸屬關係,分別通報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和中央部門高校。

被部隊退回的高校畢業生,其已補償的學費或代償的國家助學貸款本息資金由畢業生戶籍所在地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同級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收回。各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應在收回補償學費或代償國家助學貸款資金15個工作日內,逐級彙總上繳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收回資金作為下一年度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本息代償經費。

第十一條 各地教育行政部門、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和高校要認真履行職責,按照規定要求,對應徵入伍畢業生的入伍資格、補償學費和代償國家助學貸款本息情況進行認真稽核,不得弄虛作假。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和高校要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財經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安排專人負責,對補償學費和代償國家助學貸款的資金實行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佔、挪用。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二條 經有關部門批准按照學分制收費的高校應徵入伍服義務兵役的畢業生補償學費的總額,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確定的每年的補償標準乘以相應學制計算。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教育部、總參謀部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