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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售水机管理制度(精选3篇)

栏目: 规章制度 / 发布于: / 人气:3.55K

自动售水机管理制度 篇1

近年来,类似ATM机的自动售水机悄然进入居民小区,受到群众的普遍欢迎。目前,市面上18.9升的桶装品牌水售价在一桶10元左右,而自动售水机上投币灌水,一桶10升装的桶装水售价为4元,办充值卡后一桶只要2元左右。但通过调查了解,此类灌装水目前缺乏国家强制标准,售水机检测只能靠厂商自行送检,或由卫生部门定期对已经备案的设备进行抽检,而且准入门槛较低,售水机经营者只要和物业公司对接协调,选择合适的位置,并支付水费等相关费用,就能进驻小区,售水机水质安全问题无法保证,存在极大的卫生安全隐患。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自动售水机管理制度(精选3篇)

一、完善管理制度。

建议由卫健等相关部门负责,制定或完善自动售水机准入、监督、管理制度,对准入小区的自动售水机资质进行严格审查,明确规定滤芯标准、更换周期、机器内外部清理维护标准,特别是在自动售水机的安放选址和后续管理上要制定标准,确保卫生安全。

二、实行公开告知。

建议在每台自动售水机上设置“卫生安全责任牌”或“居民告知牌”,内容包括:卫生安全监管责任人、社区或物业监督人,以及售水机生产厂家名称、咨询或投诉电话、滤芯更换时间和周期、水质标准等相关内容。社区、物业要加强协同管理,加大抽查、检查和监督力度,确保做到责任到人,让居民放心。

三、加强卫生防疫。

建议由卫健部门负责,加强对直接从事现制现售水检验、生产、销售、设备维护等从业人员的健康卫生管理,取得预防性健康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并建立专门档案,定期开展卫生知识培训和考核,确保居民用水的健康性,切实做好常态化下的疫情防控工作

自动售水机管理制度 篇2

一、总则

我镇人畜饮水工程是国债资金项目,为规范我镇人畜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充分发挥该项目工程的作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范围

村蓄水池2处,供水管道4000米;村供水水源堰坝1处,供水管道20__米;宫村水井11口,供水管道1300米。

三、管理机构任务和职责

管理机构的任务是确保“人饮”工程安全运行,职责是合理利用水资源。

充分发挥该工程的效益,建立技术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按区水务局文件执行人饮工程的使用性质,如变更时,应报水务部门批准。

四、人畜饮水工程的监测和维护

各村人饮工程管理工作组对各自管辖工程水质进行定期检测。

发现水质安全问题以及工程设施破损情况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向上一级管理机构报告,确保人饮工程水源及水源工程的安全。

自动售水机管理制度 篇3

一、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监理一般规定

(一)水源工程及取水构筑物监理。对打井过程巡回监理。对于下井管和滤料,引地表水的取水工程,水厂泵房、清水池基础开挖等隐蔽工程,要旁站监理,并做好有关照片和记录备查。

(二)机电设备的安装监理。机电设备到工地后,监理人员要对产品质量合格证、企业名称、产地进行认定和记录,严禁使用“三无”产品;对于消毒设备,必须具有卫生部门认证证书;设备安装要求实行旁站监理。

(三)管道施工及入户工程监理。管材到工地后,监理人员要对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法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产品执行标准注册证书、质量认证证书等进行核查记录,禁止不符合卫生标准、未经认证的产品进入饮水工程。管道施工安装实行巡回监理,同时做好监理日记、月报工作。

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监理具体规定

(一)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要远离污染源,管理设施必须单独成院。单村供水工程一般分为办公室、生产室、体息室三间;联村规模供水工程一般分为办公室、财务室、生产室、消毒室、化验室、体息室六间。

(二)管理院内绿化占地面积不小于管理院总面积的20%。

(三)管理院内、外墙面全部用水泥沙浆或灰粉沙浆粉涮后,用外墙漆进行涂涮美化,不能出现裸砖墙,墙立面距地面1米内应以蓝色为主色调,1米以上以白色为主色调;外墙面要求喷涂宣传标语(红色)、“水利”标识(蓝色)、供水服务(或维修)热线电话等内容。管理房外墙要统一粘贴瓷片美化,内墙要用白色外墙漆或涂料粉刷。一个项目县(市)区工程的外观形象标准要统一。

(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总体质量保证期不能低于15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井出现水浑、出沙等问题不能投入使用(施工合同中应明确水源井保质年限不低于15年)。

(五)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材应统一使用高密度pe管及其以上符合农村饮用水安全标准的管材。

(六)管沟开挖深度应达到60cm-80cm,回填土的压实系数应不小于90%,不允许直接将输水管铺设在排水沟内。

三、监理人员工作规定

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监理人员不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包括下列行为:监理人员不到工程现场,检查人员询问时答不上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不按要求做监理资料,对工程存在的问题不提出整改意见等),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将视情节轻重,将对监理人员给予警告;警告2次后仍不改正的,将记入黑名单,取消其从事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监理资格。监理单位的监理人员有2人次被记入黑名单,则取消该监理单位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监理资格。

非专业监理人员不得顶岗从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监理工作,一经发现,立即对监理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上报省厅记入不良行为档案。

四、建设单位工作规定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要积极配合监理单位工作,为监理单位提供必要的监理工作条件(合同中约定的食、宿、交通工具、工程地点或相关工作人员介绍),并不得在工作中故意刁难监理人员。监理人员按要求提出工程质量问题时,项目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纠正问题,否则,监理人员应不予签字认可,并及时向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