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
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以下簡稱《經濟合同法》),將予今年7月[日起施行。為保證經濟合同法如期順利實施,最近國務院經濟法規研究中心合同國家經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等單位共同研究了執行經濟合同法的有關問題,並提出了對執行經濟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現擇要報告如下:
一、關於經濟合同法施行以後,國務院及國務院各部門和省、市、幼女區人民政府過去鬚髮的有關經濟合同方面的法規的效力問題。根據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建國以來制定的法律、法令效力問題的決議》精神,幾經濟合同法施行前鬚髮的有關經濟合同方面的法規,除同經濟合同法相牴觸者應當修訂或廢止外,其餘均繼續有效。
二、關於經濟合同法施行以前簽訂的經濟合同,在該法實施以後發生糾斡,是否按經濟合同法的規定處理的問題。根據經濟合同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以及為便於經濟司法起見,凡在經濟合同法施行以前所簽訂的經濟合同,延續到該法施行以後還在繼續執行的,發生糾紛時應按照簽訂經濟合同時所依據約法規或政策處理。
以上報告,如無不當,請批轉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執行。 國家經濟委員合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國務院經濟法規研究中心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