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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解讀

欄目: 規章制度 / 發佈於: / 人氣:2.74W

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保障了農村五保對象的正常生活,下面小編為大家精心蒐集了一篇關於“2019年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解讀”的詳細內容,歡迎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解讀

地方財政成為供養資金主渠道

新條例第11條規定,地方財政要在預算中,安排農村五保供養資金。有農村集體經營收入的地方,可以從農村集體經營等收入中,安排資金用於補助和改善農村五保户的生活。具體辦法由省級政府自行規定。同時,中央財政對財政困難地區的農村五保户供養,在資金上給予適當補助。

第11條還明確,農村五保户將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耕的,其收益歸五保户所有。

提供上述新的供養資金渠道,是這次條例修改的主要內容。2019年以來,隨着我國農村税費改革的逐步推開,原來供養五保户的“村提留”和“鄉統籌”等,都陸陸續續取消了。以財政資金來保障供養,政府是做了應該做的事情。

審核審批要在40天內完成

新條例規定了相對嚴格的農村五保供養待遇申請、審批程序。同時也要求鄉鎮政府和縣民政局,不得在審核審批過程中拖拖拉拉。

誰有權享受農村五保供養待遇?條例規定,應當由村民自己向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因年幼或者智力殘疾無法表達意願的,有村民小組或者其他村民代為提出申請。經村民委員會民主評議,並在本村範圍內公告無重大異議後,由村民委員會向鄉鎮政府報送評議意見和相關材料。

鄉鎮政府應當在20日內,將審核意見等報送縣民政局;縣民政局應當在20日內,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

就申請人的家庭狀況和經濟條件,新條例要求鄉鎮政府要進行調查核實,必要時,縣民政局可以複核。申請人、村委會和村民,都有配合、接受調查,如實提供情況的義務。

供養資金必須專款專用

去年我國農村五保資金需求量為124.5億元(2019年全國農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2185×570萬)。如何把這些上百億元資金真正送到五保户的手裏,條例規定了嚴格的監管措施。

條例第11條第3款規定:“農村五保供養資金,應當專門用於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的生活,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挪用、截留或者私分。”

第18條規定,縣級以上民政部門和鄉鎮政府應當就農村五保供養工作,制定管理制度

第19條規定,財政和審計部門應當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審計。

就農村五保待遇的申請條件、程序、民主評議情況和供養標準、資金使用情況等,條例規定應當向社會公告,接受社會監督。

另外,對有關行政人員來説,審批不公,將被追究法律責任。

如果有關行政人員、村委會組成人員以及敬老院等供養機構人員,有貪、挪用、截留或者私分供養款物行為的,將分別予以行政處分、罷免、辭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供養對象及內容一如既往

這次新修條例,沒有改變原條例對供養對象和供養內容的規定。

農村五保供養對象還是老年、殘疾和未滿16週歲的村民,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又無法定扶養、撫養和贍養義務人,或者雖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但也無能為力的。

供養內容也還是5項:(一)供給糧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二)供給服裝、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錢;(三)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條件的住房;(四)提供疾病治療,對生活不能自理的給予照料;(五)辦理喪葬事宜。

五保對象是未成年人或已滿16歲仍在接受義務教育的,應當保障他們依法接受義務教育所需費用。

新條例共7章26條。1994年1月23日發佈的《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在新條例實施之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