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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時期我國金融法律制度建設

欄目: 規章制度 / 發佈於: / 人氣:2.51W

我國的金融法律制度經過多年的發展,形成了以《中國人民銀行[微博]法》《商業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保險法》等基礎金融法律為核心、以行政法規和規章規範性文件為重要內容的制度框架。現行金融法律制度結構基本合理、體系較為完備,為維護國家金融秩序、保障金融業穩健運行、支持經濟持續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也要看到,隨着近年來我國金融業的發展和金融改革的深化,部分金融法律法規已經難以適應當前金融業快速發展和金融創新不斷加快的形勢,也存在不少立法空白亟待填補。因此,有必要繼續加強金融法制建設,使之成為金融業改革與發展的可靠保障。

新時期我國金融法律制度建設

近年來金融法律制度建設的主要成就

近年來,根據“xx”規劃和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人民銀行[微博]和其他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圍繞全面深化金融業改革開放、加快完善金融市場體系的目標,大力推進金融法律制度建設,成果顯著。

完善中央銀行履職法律制度,深化金融業改革

重大立法方面,XX年出台《徵信業管理條例》,對徵信機構的設立條件和程序、徵信業務基本規則、信息主體權益、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的運行規則等內容進行規定,解決了徵信業發展中無法可依的問題,有利於規範徵信機構、信息提供者和使用者的行為,保護信息主體權益,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XX年又出台《存款保險條例》,建立了我國的存款保險制度,明確了被保險存款的範圍、償付條件和限額、保費繳納主體和費率、基金的運用等規定,有利於完善我國金融安全網,更好地保護存款人利益,維護金融市場和公眾對我國銀行體系的信心,進一步理順政府和市場的關係,維護金融穩定,促進我國金融體系健康發展。

此外,人民銀行還發布了一系列規章和規範性文件,推動金融業的深化改革。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健全中央銀行利率調控框架;完善人民幣(6.2023, 0.0013, 0.02%)匯率形成機制,穩步實現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兑換;加強人民幣跨境使用制度建設,簡化和便利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擴大人民幣國際使用;加強對銀行間市場的管理,健全市場準入、交易結算等制度,豐富債券市場發行主體類型和層次,擴大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針對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尤其是網絡支付服務,出台了一系列管理規定,完善了與支付清算業務有關的支付系統運行及業務處理制度,規範了銀行卡收單業務、支付機構客户備付金存管等管理制度;完善徵信機構管理和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相關制度;建立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客户身份識別、洗錢風險評估、涉恐資產可疑交易報告和凍結等一系列法律制度,有效遏制和打擊了洗錢及涉恐融資等違法犯罪活動。

加強銀行業監管制度建設,保障銀行業穩健經營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推動修訂《外資銀行管理條例》,放寬外資銀行准入和經營人民幣業務的條件,有利於更好發揮外資銀行的積極作用,提高金融資源配置效率。完善銀行業監管規定,出台《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加強商業銀行資本監管,維護銀行體系穩健運行。出台《中國銀監會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的實施意見》,對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加強對民間投資的融資支持提出具體措施。制定《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擴大並規範消費金融公司試點。對中資銀行、外資銀行、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進行規範完善。

健全證券期貨業相關制度,促進資本市場有序運行

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推動修訂《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明確了期貨交易相關定義,刪去了有關變相期貨交易的內容,明確未經批准不得設立期貨交易場所或組織期貨交易活動。這些修訂,有利於進一步明確清理整頓非法期貨交易活動的法律依據,依法加強對期貨交易活動的監管,促進期貨業的進一步創新與發展。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將非公開募集基金納入法律調整範圍,加強了對基金管理人、股東、從業人員的監管。此舉有利於強化對非公開募集基金的監管,規範證券投資基金業務,保護投資人利益,促進證券投資基金健康發展。針對證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貨公司,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出台了關於機構監管和上市公司管理、證券發行交易、基金銷售管理、資產管理、信息披露、qfii、qdii等領域的監管規定,加強證券期貨業機構管理和資本市場制度建設。

完善保險業法律規定,推動保險業健康發展

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推進修訂《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取消了外資保險公司不得經營機動車交強險的限制,進一步放開了我國保險業市場。出台《農業保險條例》,明確規定對符合規定的農業保險給予保險費補貼、税費優惠、財政支持建立大災風險分散機制等多項政策支持,對農業保險合同、農業保險業務經營規則、防範農業保險經營風險作出了諸多具體規定,旨在規範農業保險活動,提高農業抗風險能力,穩定農業生產,保護農民利益。修訂《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允許外國保險公司以人民幣形式出資設立合資保險公司、獨資保險公司,此舉有利於深化保險業對外開放。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還在保險公司資本管理、保險品種和業務、保險資金運用、保險公司資產管理業務、保險銷售經紀等方面完善有關制度,促進保險業的健康發展。

推動金融相關司法制度建設,支持金融業發展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關於辦理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一系列金融領域的司法解釋,對於正確適用保險法、打擊內幕交易和泄露內幕信息等違法犯罪行為、支持清理整頓交易場所、化解民間借貸糾紛、審理金融創新涉訴案件和金融知識產權案件、保護金融信息安全等方面的司法實踐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最高人民法院還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建立人民法院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制度,對社會信用體系的建設起到重要作用。

現行金融法律制度面臨的挑戰

目前的金融法律制度中,已有部分法律規範落後於實踐,部分規定過於原則、可操作性不足,在一些領域還存在法律空白。從金融業改革發展的整體制度設計上看,現階段金融法律制度在以下幾個方面面臨挑戰,需要不斷完善。

金融創新的挑戰

黨中央和國務院明確提出,面對經濟發展新常態下的趨勢變化和特點,必須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在金融領域,創新推動着金融業態和格局的不斷變化,也支持着相關技術的快速進步。近年來,蓬勃發展的支付、理財等業務,以及互聯網金融領域不斷湧現的各種創新,充分反映了金融市場和實體經濟發展對於金融創新的客觀需要。但是,面對富有活力的金融創新,現行的金融法律制度體系顯示出了自己的侷限性,傳統的自上而下的金融創新發展模式和金融管制理念客觀上制約了各類金融創新的活力,部分法律規定的滯後對金融創新形成法律障礙。因此,必須秉持開放包容的金融管理理念,儘快修改不合理的法律制度,為金融機構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預留空間,支持金融新業態、新商業模式的不斷湧現和發展,滿足實體經濟創新發展的融資需求。同時,新的法律法規又要體現規範管理、防範風險的理念,確保金融創新業務健康發展,促進金融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

金融風險的挑戰

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金融穩定是經濟平穩發展的基礎。XX年爆發的國際金融危機充分體現了金融風險對經濟造成的嚴重後果。現行《中國人民銀行[微博]法》將維護金融穩定列為立法目的之一,明確規定人民銀行負有維護金融穩定的職責,並規定為維護金融穩定而可能採取的檢查監督權,該理念在XX年修法時無疑是具有前瞻性的。但十多年後的今天,我國的金融格局已經發生了巨大變化,當年簡單勾勒出的制度框架已無法保證央行[微博]履行維護金融穩定職責的需要。主要問題在於,法律規定過於原則和抽象,對諸如系統性金融風險的監測識別、系統性風險處置、問題金融機構的救助、金融穩定再貸款制度等事關金融穩定的重要事項沒有明確的規定,也沒有制定出有效的金融穩定工具和監管措施,可操作性不夠強,在實踐中難以有效實施。

同時,此輪國際金融危機的教訓充分表明,盯住通脹的貨幣政策和關注單一金融機構經營狀況的微觀審慎監管無法有效防範整個金融體系的系統性風險,迫切需要構建宏觀審慎管理制度框架,從宏觀角度關注並解決金融系統中順週期性、風險傳染、系統重要性機構等問題,以維護金融系統的整體穩定。世界主要國家及地區在金融危機後普遍賦予了中央銀行宏觀審慎管理職能或明確規定中央銀行在宏觀審慎管理中的核心地位,並在法律中明確賦予中央銀行履行宏觀審慎管理職責所必需的權力。目前《中國人民銀行法》及其他金融法律法規中並沒有明確我國宏觀審慎管理的主管部門、管理的外延以及管理工具。這使得構建我國金融宏觀審慎管理體制以及人民銀行推進相關工作缺乏法律支持。

市場發展的挑戰

資本市場本身具有多層次的特性,這一特性體現在資本市場的金融產品、投資者、發行方式、交易方式、交易場所等多個方面,並且根據不同的維度有多種體現形式。可以説,金融創新主要就是在資本市場原有層次的基礎上再不斷細分出新的層次,設計新的產品,以滿足不同的市場主體和參與者差異化的個性需求。正是這一過程促使金融市場實現不斷的創新發展,推動了市場的繁榮。尤其在當前我國經濟步入新常態的背景下,健全的多層次資本市場對於滿足企業融資需求,支持實體經濟發展具有無可替代的作用。我國資本市場經過多年發展,已經初步具備多層次的市場格局。但是,在市場的運行秩序、投資者權益保護、違法違規現象查處等方面,相關的法律制度還有不足,有待進一步完善。同時值得注意的是,在規範發展多層次資本市場的過程中,應當避免無序建立交易平台,重複建設或割裂交易市場的行為,同時嚴格防止和取締違規設立的各類交易場所。

另一方面,金融業是競爭性的服務業,只有加強市場競爭,才能促進金融市場的繁榮發展,優化資源配置,為實體經濟提供必要的競爭性金融供給。而金融機構市場化退出機制正是保障市場有序競爭、防範道德風險的基礎性制度。現行法律制度中關於金融機構退出的規定已較為陳舊,亟需按照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要求予以補充完善。目前《存款保險條例》已經出台,建立了金融機構退出時存款人保護的相關制度。在此基礎上,需要明確金融機構經營失敗時的退出規則,包括風險補償和分擔機制,進一步釐清政府和市場的邊界,加強市場約束,防範道德風險,從根本上防止金融體系風險的積累。

金融監管制度改革的挑戰

長期以來,我國金融業發展堅持分業經營的原則,相應地,金融監管主要實行分業監管、機構監管的模式。但隨着金融創新發展,金融業綜合經營的趨勢日益明顯,交叉性金融工具和業務不斷湧現,金融業各子行業的邊界越發模糊。尤其在互聯網金融等新型的金融業態中,不少產品和業務涉及多個領域,難以簡單劃分到傳統的分業經營的框架中。推進金融領域依法行政需要明確劃分金融管理職責,加強監管協調,需要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和地方部門根據中央界定的職責和責任,各司其職,加強協作,共同促進金融發展,維護金融穩定。有鑑於此,金融監管制度也需要進一步深化改革,從傳統的分業監管、機構監管為主向功能監管轉變。要實現這一轉變,需要在法律制度上作出安排:對現有按機構類型監管的原則進行改革,從業務類型角度出發,對同類業務採取相同監管標準,避免監管套利;構建金融控股公司監管制度框架,加強對金融控股母公司和集團整體的監管;加強中央銀行與其他金融監管部門的信息共享與溝通,加強監管協調,避免重複監管和監管空白;完善自律組織和自律管理的法律框架,明確行政管理與自律管理之間的職責劃分,加強市場自律管理。

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全會提出了要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職能轉變。本屆政府組成以來,把加快轉變政府職能、簡政放權作為開門第一件大事,把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作為重要抓手和突破口。這要求金融管理工作儘快完成從注重事前審批向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的轉變,有關管理制度也須儘快修改完善,為改革提供保障。

下一階段重點金融立法項目

國家正在編制“xx”規劃,其中將會對金融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為了更好地完成“xx”規劃的任務,下一階段需要重點推進以下金融立法項目。

修訂《中國人民銀行法》。近年來,我國經濟金融形勢發生了顯著變化,金融體制改革持續推進,人民銀行的職能也隨之不斷髮生變化。另一方面,經過此次國際金融危機的衝擊,加強中央銀行宏觀審慎監管,充分發揮中央銀行維護金融穩定的重要作用成為國際社會的一個基本共識。在這一背景下,針對人民銀行長期以來履職中存在的法律問題和職能轉變發展的需要,並結合國際金融監管改革的經驗,有必要再次修訂現行《中國人民銀行法》。此次修法的重點應當是:加強人民銀行靈活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和信貸政策的能力;明確人民銀行宏觀審慎管理職責,構建我國金融宏觀審慎管理框架;細化金融穩定職責及手段,明確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系統性風險處置與救助、金融控股公司監管等制度;完善對金融市場、支付體系等領域的管理規定;強化人民銀行獲取履職信息的能力;完善人民銀行的金融監管措施以及其他職責的有關規定。

修訂《外匯管理條例》。實現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兑換是深化金融體制改革、完善金融市場體系的重要內容,也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的改革目標。修改《外匯管理條例》是推動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兑換的必要法律前提。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簡政放權、依法行政要求,進一步深化資本項目外匯管理改革,人民銀行會同國家外匯管理局已經進行了一系列大刀闊斧的改革,並取得了顯著成效。下一步,人民銀行將會同國家外匯管理局儘快修改《外匯管理條例》的相關內容,為推進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兑換提供法律保障。

制定《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非金融機構放貸人是我國信貸市場中重要的一類主體。近年來,隨着我國經濟快速發展,各種資金需求的不斷擴大,非金融機構放貸組織悄然崛起,已成為信貸市場中不可忽視的重要角色。但以小額貸款公司為代表的多數非金融機構貸款人,面臨法律規範缺位、法律地位不明的問題,實踐中還有大量以投資諮詢公司、資產管理公司等名義經營放貸業務的其他組織脱離監管。對這些以小額貸款公司為代表、經營放貸業務的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應制定《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加以規範。考慮到非存款類放貸組織具有以自有資本放貸、不吸收公眾存款的特點,對此類組織的監管應當與存款類機構相區別。法規應當以商業行為監管和金融消費權益保護為重點,明確地方政府的監督管理職責,並對目前民間借貸中涉及的重點問題,如不得吸收存款、不得掠奪性放貸、不得以非法手段催債等予以規範。

修訂《現金管理暫行條例》。1988年國務院發佈的《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對於規範現金使用、減少現金的流通量、防止通貨膨脹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隨着經濟形勢的快速發展,該條例中的主要制度如現金庫存核定、現金用途限制、強制轉賬等規定已與社會實際脱節,實踐中難以執行,造成目前現金管理制度存在較大漏洞。另一方面,現金不具有個人特殊標記,現金交易難以追蹤、取證和定性,現金的大量流通為偷税、洗錢、腐敗等違法犯罪行為提供了便利。國務院也明確提出要儘快出台並實施新的現金管理制度。因此,有必要儘快修改《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加強現金存取管理,鼓勵和引導法人、其他組織、個人使用非現金支付工具,減少現金流通。

此外,未來金融立法工作中還需要修訂《商業銀行法》,適應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改革發展需要;加快《證券法》修訂,支持證券市場繁榮健康發展;推進《保險法》修改,加快保險業市場化改革;完善《物權法》《破產法》《信託法》等基礎法律法規,保護投資人、債權人等金融市場參與主體的合法權益;加快《期貨法》制定,完善期貨法律制度;推動制定上市公司監管條例、私募投資基金條例、融資擔保公司條例、商業銀行破產風險處置條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