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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資料管理制度(通用3篇)

欄目: 規章制度 / 發佈於: / 人氣:8.55K

統計資料管理制度 篇1

一、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本公司財務管理制度。

統計資料管理制度(通用3篇)

二、統計工作的基本任務是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情況進行統計調查、統計整理、統計分析、提供統計資料、實行統計監督。

三、加強統計報表管理,安排專人負責統計工作,對各種定期上報的統計報表按時上報,並做到報表的準確性和及時性。

四、對各類報表嚴格按照國家統計局文號:國統字(20__)82號規定統一格式填報。

五、統計人員對生產經營數據要深入落實進行分析,為公司發展提供真實可靠的數據。

六、統計資料專人負責,必須妥善保管,不得損壞和遺失。

七、統計人員以報表為基礎,以檢查為重心,做好統計分析,並提出改進意見

八、統計人員必須嚴格按照統計制度規定提供統計資料,不準虛報、瞞報、遲報和拒報。

九、屬於保密性質的統計資料,必須嚴格保密,嚴防丟失,提供時應按公司保密制度的規定執行。

十、統計工作交接,統計人員調動必須認真辦理交接手續,所有資料應造出清單移交。

統計資料管理制度 篇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適應公司發展的需求,進一步加強和提高企業管理水平,不斷規範企業管理工作,加強建築業統計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統計工作的基本要求是:保證統計資料的權威性、準確性和及時性,為公司管理和發展服務。

第三條、公司必須依照《統計法》和公司統計報表制度的規定如實提供建築業統計資料,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不得偽造、篡改統計數據。

第四條、公司應在下列方面加強對統計工作的領導和監督:

(一)公司應支持統計部門、統計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執行統計法規和統計制度,準確、及時地完成統計工作任務,為公司領導決策提供準確的信息;

(二)切實保證統計工作所必需的人員、工作條件和工作時間;

(三)為建築業統計人員的培訓、學習提供支持。

第五條、公司統計科負責建築業統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統計機構與統計人員

第六條、公司應設專職或兼職統計人員負責建築業統計工作。

第七條、統計人員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協調公司的建築業統計工作,完成公司建築業統計調查任務,蒐集、整理、提供統計資料;

(二)對公司的建築業實施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和統計監督;

(三)管理公司的建築業統計調查表,建立健全建築業統計台帳制度。

第八條、建築業統計工作實行統計負責人負責制。公司應指定公司的建築業統計負責人,建築業統計負責人對建築業統計工作質量負總責。

第九條、建築業統計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一般不應隨意調離建築業統計崗位或脱離建築業統計工作。統計人員調整、調動或離職必須由能夠擔當規定職責的人員接管,並辦清交接手續。

第十條、建築業統計人員必須認真學習統計法律法規,嚴格執行統計制度;刻苦鑽研統計業務,掌握統計工作技能,熟悉各項統計指標的含義和核算方法,按照規範的程序報送統計資料。

第三章:原始記錄、統計台帳和統計報表

第十一、條公司應建立健全與建築業活動相適應、滿足建築業統計核算的各類原始記錄,建立健全統計台帳,做好建築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原始記載。

第十二、條認真執行建築業統計報表制度。

第十三、條原始記錄、內部報表和統計台帳的記載必須真實、完整、連續、準確,字跡要清晰端正,簽字手續必須齊全。原始記錄、內部報表、統計台帳要逐步向電子文檔過渡。

第四章:建築業統計資料的管理和上報

第十四條、公司必須按時上報建築業統計報表和統計數字、資料,所提供的統計資料,須經公司經理、統計負責人簽署蓋章後上報。

第十五條、建築業統計報表資料必須真實可靠,相同指標的口徑範圍及核算結果必須一致。

第十六條、建築業統計人員對公司統計資料負有保密責任。

第五章:統計分析

第十七條、在上報統計報表的同時,必須隨同上報統計分析。統計分析要求依據準確,方法得當,分析透徹,並有預見性、前瞻性的結論和建議。

第十八條、統計分析要緊扣公司下達的各項經濟指標,結合企業經營進展和發展前景進行測算、對比、論證,符合企業現狀。

第六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適用於公司各項目部。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公司統計科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統計資料管理制度 篇3

一、藥店負責人全面負責醫療保險定點管理工作,具體負責醫療保險各項管理和協調工作,負責藥店藥品安全、配藥行為、處方藥管理、合理收費、優質服務等方面進行監督和考核管理。店長具體負責藥店日常管理,做到以下幾點:

二、認真執行勞動保障、藥監、物價等行政部門的相關政策規定,嚴格執行醫療保險定點協議規定,履行好相關的權利和義務,具體做到:

1、規定配藥行為,認真核對醫療保險卡,嚴禁冒名配藥,發現偽造或冒用掛失卡的應立即扣留,並通知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嚴格執行急、慢性病配藥限量管理規定,不超量配藥。

2、藥店加強管理,優化服務,以方便參保人員為出發點,儘量提供有適合用法的小包裝藥品。

3、嚴格遵守藥品管理規定,不出售假冒、偽劣、過期、失效藥品;嚴格執行處方藥和非處方藥管理規定,處方藥必須憑醫療機構醫師開具的處方配售,非處方藥在藥師指導下配售。

5、嚴格按醫保規定操作,不得拒收卡資金,不得超範圍刷卡,不得為持卡人員兑換現金。杜絕搭車配藥、以藥易藥、以藥易物等違規行為。

6、規範店員電腦操作,維護好各類信息數據,保證醫保費用結算的及時準確。

7、藥店遵守職業道德,不以醫療保險定點藥店名義廣告宣傳;不以現金、禮券等形式進行促銷活動。

三、處罰:

1、丟失原始憑證:出貨小票、退貨單等(店長罰款100元,當班營業員50元)

2、超範圍刷卡的,一旦發現立即重處(第一次:店長罰款500元,營業員300元,收營員200元;第二次翻倍;第三次予以開除)

3、刷卡區與非刷卡區商品未分開擺放,或標示不清不正確的(店長罰款100元、營業員50元)

4、發現違規為顧客刷卡提取現金的,立即開除,情節嚴重的移送相關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