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工作範例 辦公範例 個人範例 黨團範例 簡歷範例 學生範例 其他範例 專題範例
當前位置:三優範文網 > 文祕 > 規章制度

中國小生學籍管理規定(精選3篇)

欄目: 規章制度 / 發佈於: / 人氣:2.06W

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規定 篇1

為進一步規範我校學生檔案管理工作,提高我校學生檔案管理水平,使我校學生檔案管理制度化、科學化,充分發揮學生檔案在學生日常教育管理、畢業、推薦就業等方面的作用,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中國小生學籍管理規定(精選3篇)

一、學生個人檔案管理

(一)管理制度

1、學生個人檔案的建立。學生個人檔案必須按專業、分班級放入專門檔案櫃中歸類管理。

2、檔案內容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檔案內容必須確保統計數字的準確,要如實記錄學生就讀期間的整個成長過程。

3、檔案安全日常管理。管理人員要經常做好防火、防潮、防塵、防蟲、防鼠,檔案處嚴禁煙火,不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食物。

4、專櫃保存檔案資料,並採取防範措施,避免丟失。

5、檔案借閲一般情況只准在檔案室內查閲,如需借出,需經領導批准。

6、相關部門應積極配合各種材料的及時收集。

(二)、歸檔範圍

1、學生基本信息(包括學生家庭情況,學習經歷,黨團關係等);

2、學前教育(含軍訓)、社會實踐活動等方面的考核及相關心得和總結;

3、學生各科成績登記(含操行評定);

4、外出實習的鑑定及總結;

5、班委及學生會工作,參加各種文體活動的情況;

6、獎勵或處分材料;

(三)、歸檔材料的收集

1.新生班班主任收集材料新生入學後,在學前教育期間,新生班主任應須如實填寫《學生基本信息表》、組織學生認真總結並寫學前教育心得(字數不少於400),於學生外出實習前一併交教務處。

2、駐廠教師收集材料學生外出實習期間,駐廠教師應每月底向教務處上報流失學生名單;學生實習結束前一週向教務處上報返校就讀學生名單;如實記錄學生的實習情況,完善《學生外出實習鑑定表》,實習結束後交教務處。

3、教學班班主任收集材料

(1)外出學生實習總結;

(2)社會實踐活動材料及總結;

(3)獲獎材料的複印件、操行評定結果、

(4)班委名單及工作安排;

(5).《新增及流失學生情況登記表》;

4、團委收集的材料

(1)參加各種文體活動學生名單及獲獎情況;

(2)學生會成員名單及工作安排;

(3)好人好事等先進事蹟;

5、政教處收集的材料處分文件及登記表

6.教務處收集的材料

(1)學生平時成績、學期成績及補考成績;

(2)專業技能的考核、技能競賽活動材料及獲獎證書複印件;

(3)新生學籍登記表

(4)學生轉學、轉專業、休學、復學、退學等學籍變動登記表

(5)學籍管理條例的各種文件

(6)學生畢業證書的印刷編號登記表以上(3)----(6)由趙飛老師提供。

二、學籍號的編制新生入學分班後編列學籍號,學生學籍號由教務處統一編制,學籍號由12位數字組成。第一、二、三、四位專業代碼前四位;第五、六位為學生入學年份代碼,取年份後兩位;七、八位為入學月份;第九、十位為班級代碼,第十一、十二位為順序編碼。)

三、畢業證的辦理及發放

(一)學生應具備的條件學生在學習期間,必須具備以下所有條件,方可辦理由教育主管部門驗印、頒發的畢業證書:

(1)具有學籍,學生個人檔案健全;

(2)學完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文化課、專業課等),成績應全部合格;

(3)按學校要求頂崗實習,實習成績合格;

(4)操勤評定合格;

(5)交清學校費用;

(二)辦理程序由教務處學籍管理員提供畢業學生名單,交學生個人檔案管理人員審核是否符合辦理條件,最後經校長簽字後方可辦理。

(三)畢業證的發放

1、建立畢業生信息登記表;

2、建立畢業證發放台帳;

3、由財務處核實學校各項費用是否交清,經校長簽字同意方可發放。

魯甸縣職中教務處

20xx年5月13日

中國小生學籍管理規定 篇2

學籍管理是學校規範化管理的重要內容,是穩定學校教學秩序,實現學生有序流動,有效控制輟學的必要措施。為了維護我校良好的教育教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和《安徽省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施義務教育的實際情況,特制定下列學籍管理辦法:

一、入學管理

我校每屆新七年級招生必須按照教育局當年招生政策、計劃招生,錄取的新生一律憑入學通知書、完成證書、户口簿在規定時間內到學校報到,辦理入學手續。凡不符合條件的,一經查出,不予註冊。

1、新生入學,採取入學通知書制,並將入學通知書發給其父母或其監護人的手裏,接到入學通知書後,應在規定時間內送子女或其被監護人到指定學校辦理入學手續。

2、新生入學後,學校教導處應給予錄入電腦檔案,學生學號延用國小學號。

3、新生入學後,學校要填寫好一式三份的新生花名冊,一份學校教導處存檔,一份上交中心校存檔,一份上繳縣教育局。

4、學校必須給每個學生建立一份義務教育學籍卡,由學校教導處負責管理,在管理中不允許出現學生學籍不清或分離的現象。

5、學生的學籍檔案的內容由班主任負責用黑色鋼筆填寫,所有欄目要填齊。學籍檔案中的學生成績和綜合性評價要事實求是,要如實反映學生真實情況。學籍檔案應由教導處專用學籍檔案櫃存檔。學生畢業後,學校應把學籍檔案歸檔以備查考。

二、學生檔案管理

1、用黑色碳素墨水鋼筆填寫,必須字跡工整,出現錯誤不能剔塗,姓名、出生年月日必須與户口相符,不得弄虛作假。凡無檔案的,一律不承認學籍,不發畢業證書,不準報考上級學校。

2、學生檔案材料包括:

(1)新生入學名冊表;

(2)國中學生花名冊(加蓋縣教育局學籍章);

(3)國中學生學籍卡;

(4)電腦檔案材料。

3、學生受校級以上獎勵或處分其有關證明材料存入檔案。

4、學校每學期檢查一次學籍。

三、轉學與借讀管理

1、轉入

凡符合“就近入學”的義務教育要求和教育局相關文件精神,允許轉入我校就讀的學生必須按以下程序經審查合格方可入學。

(1)經學校考核合格後由學生本人向接受方學校申請轉學,經學校批准後方可辦理轉學手續。

(2)轉入前須由教導處審查轉入學生在原學校的品德表現,如品質惡劣,學校不予接收。面試轉入學生的着粧打扮,不符合學生身份的,應勒令改正後再入學。

(3)試讀考察期。新生入學後,設置1個月的試讀考察期。在這段時間內,如學生感覺不適應我校的學習,可申請轉出,如學生有嚴重違紀行為可勸退。

(4)辦理學籍。新生順利通過試讀考察期後,將轉學手續交到教導處,由學校統一辦理轉入手續。

(5)手續不全或沒有檔案材料的學生不予接收。

2、轉出

(1)凡有轉出學生必須先到轉入學校提請申請轉學表,然後由學生本人、家長、班主任、校長簽字批准方可辦理轉學手續。

(2)轉學手續的辦理。經學校研究同意轉學的學生,學生到擬轉入的學校聯繫加蓋回執,學生或學生家長持轉學回執提取學籍檔案,連同本人學籍卡一併轉出。轉學回執由學校備案存檔。

(3)轉出的學生原則上不得在轉回本校,極特殊情況必須經校長批准。迴轉學生只能回原班級,堅決不允許留級或跳班。

(4)畢業年級原則上不辦理轉學。

四、休學、復學、輟學管理

1、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准予休學:

(1)因傷病需長期治療,不能堅持學習者;

(2)患傳染性疾病未愈,不適宜集體生活者;

(3)一學期內,請病、事假累計超過六週,跟班學習有困難者。

2、符合休學條件的學生(病休學生須持縣或縣以上醫療單位證明),由學生家長提出申請,經學校審查屬實後,報教育局批准,準其休學。

3、學生休學以一年為限,期滿不能復學的,可申請延長。學生休學期間,學籍仍然保留。學生休學期滿,應按時復學。復學時,應憑休學證明書和有關材料提出申請,經學校審核批准後,即可到校復學,學校原則上安排到原年級的下一年級學習。

4、學生休學期未滿,休學原因消失並具有相關證明的,可向學校提出申請提前復學。經學校審核同意後,可提前復學。復學時,學校可視其學力程度和個人志願安排到合適的年級學習。

5、在學校無故不到校達15天以上或休學期已滿又不具備繼續休學理由且未到校復學達15天者,視為輟學。如有學生輟學,班主任應及時向校長報告,並進行家訪,查明原因,敦促其到校。

五、畢業管理

對受完國家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的少年,經考察達到國中畢業程度的,由學校發給經縣教育局驗印的統一印製的義務教育畢業證書。

六、請假管理

1、學生因事因病不能到校上課時,憑家長證明或醫院診斷書辦理請假事宜。請假三天以內的,由班主任教師批准。請假三天至一週的,由教導處批准。請假兩週以內由主管校長批准,不請假的按曠課處理。

2、學生在校期間因病因事臨時請假的必須寫請假條,班主任要與學生家長電話聯繫,告知詳情,班主任在假條上籤署意見,門衞檢驗假條並登記後方可讓學生離校。

七、考核與獎勵

1、對在校生,由學校領導、科任教師、班主任根據教育主管部門頒佈的課程標準、教學內容對學生進行德、智、體等和社會實踐方面進行全面考核。每學期舉行期中、期末考試,全部學生參加所有科目考試。

2、期中、期末考核時,科任教師、班主任要根據學生素質發展情況,如實填寫《義務教育學生素質發展報告手冊》,並及時與家長聯繫,做好學生的教育工作。

3、學生對學校、社會、國家做出了突出的貢獻,或在某一方面取得了優異成績,學校可按不同情況給予表揚獎勵,並載入學籍卡和學生檔案。

4、對德、智、體等方面都得到較好發展的學生,學校應授予“三好學生”或“優秀學生幹部”稱號;國中連續三年被評為“三好學生”的,在畢業時,學校應發給“優秀學生”獎狀和證書。

5、對學生的獎勵,由班主任或有關教師提出,屬於學科類獎勵的由教導處副主任審核,分管教學副校長批准;屬於“三好學生”、“優秀學生”稱號的,由教導處主任審核,校長批准。

八、處分

1、義務教育階段不得勒令學生退學或開除學生。

2、對嚴重違反學校規章制度、學習紀律、毆打同學、聚眾鬥歐、嚴重損壞公物等不良行為的學生,教師應深入瞭解情況,分析原因,重在教育,熱情幫助他們改正錯誤。

中國小生學籍管理規定 篇3

根據省、市中國小學籍管理暫行條例的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對普通國中學籍管理的有關問題做如下暫行規定。

一、學籍:新生應根據市教育局和區教育局就近入學安排,按時到校報到,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如期報到的,須持有關證明在開學前向學校請假。如開學後兩週內不到校辦理入學手續,視為自動放棄;新生辦理入學手續後,由學校按統編學號順序填寫“在校學生註冊備案登記表”和初步學籍電子文檔,並在規定時間內報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審查,經教育主管部門審核驗印,新生學籍才能生效,否則一律無效。對所有在籍學生須按規定時間和要求,建立學生相應年級學籍檔案。學籍檔案由學校長期保存,未經教育主管部門同意,不得移交其他單位。

二、轉學和借讀:①市內轉學,國中新生入學後一年內原則上不得轉學,確屬因搬遷或户口遷移,居住地與註冊學校距離超過4公里(或8站),要求轉學的國中學生,經教育主管部門批准或轉學到居住地附近的一般學校就讀,學生辦理正式轉學手續。②因户口遷移由本市轉往外地,轉往外地的學生,應持户口遷移證明和接受學校的接收函及教育主管部門意見向轉出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同意後,到教育主管部門辦理轉出審批手續,最後到轉出學校提取學籍檔案,接收函留轉出學校存檔。③因户口遷移由外地轉往本市,由外地轉入的學生,由家長持學生常住本地户口、轉學證明、學生檔案,到就近學校聯繫,經學校審查同意蓋章後,再到接收學校的教育主管部門辦理轉入審批手續,經教育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方可入學。

三、到註冊學校以外的其他學校就讀的國中學生,稱“暫讀生”。

原則上學校不允許學生到他校暫讀,若有特殊情況,須由家長向暫讀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填寫“暫讀學生申請表”並經雙方學校審查同意後,再到教育主管部門辦理審批手續。經教育主管部門審核批准後,方可到他校暫讀。學生到他校暫讀,學籍仍保留在原註冊學校。暫讀學校須為暫讀生建立暫讀學籍檔案,在暫讀生回原註冊學校畢業時,暫讀學校應及時將其暫讀學籍移交原註冊學校。註冊學校須依據學生暫讀學籍檔案為學生建立完整的學籍檔案和畢業生檔案。暫讀生的畢業成績統計在原註冊學校。畢業證書由原註冊學校核發,暫讀生升學不得列入原註冊學校保送範圍。

對經教育主管部門直接批准安排的符合轉學條件的學生,學校不得拒絕接收。對現役軍人、部隊轉業幹部子女應優先照顧入學;對殘疾學生,應特殊照顧。

四、休學和復學:在校學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休學的,由學生家長持區、市級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原始病歷,向學校提交書面申請,經學校審查同意,填寫休學證明並報上級教育主管部門批准後,可予休學。休學期限一般為一年,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的,應持醫院證明,續辦休學手續。

畢業年級學生一般不辦理休學手續,確需休學的,應持區(市)級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原始病歷,經學校校長、教導主任和班主任簽字後,到教育主管部門辦理審批手續。學生休學期滿,須按期復學。復學時,首先向學校提出復學申請和原休學證明信及醫院建議復學證明,經學校審查同意後,報上級教育主管部門批准並重新註冊,方可復學。

學生除喪失學習能力者外,不得中途退學或輟學,確實喪失學習能力的,必須由家長申請,並提交區(市)級以上醫院的證明,經教育主管部門批准,學校方可開具退學證明,准予退學。

五、畢業、結業、肄業:學生修業期滿,經考核德、智、體等諸方面均達到合格標準,准予畢業,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畢業證書的編號與學號要一致。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發給畢業證書,只能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

國中:①語文、數學、外語三科中有兩科不及格者②語文、數學、外語三科中有一科不及格,政治、物理、化學有兩科不及格者。③語文、數學、外語三科均及格,其他學科(含歷史、地理、生物結業考試成績)有四科以上不及格者。④學生思想品德評定不及格者⑤受過校級處分,6月底之前未撤消處分的。

對未參加畢業考試或中途離校者,一律不發給畢業證書,可發給學歷證明。

學歷證書遺失一律不予補辦。必要時本人可向畢業學校提出申請,學校核實原始檔案後,可依據有關規定如實出具證明信。

六、普通中學編班人數:國中每班人數按照區教育局的有關要求進行,特殊情況由區教育局基教科科同意再行辦理。

七、請假:1.在校生每學期開學時,應按時到校。因病、因事不能按時報到者,應辦理請假手續;超過一個月未到校,而又沒辦理請假手續者,學校不出示任何證明。

2.平時請假:學生因病、因事不能到校上課者,要憑醫院診斷和家長證明辦理請假手續。

請假一日由班主任批准;

請假一週至兩週之內由教導處批准;

請假兩週以上由校長批准。

對連續曠課一個月或在學期內累計曠課節數達到180節的學生班級應做好學生工作,通知家長和社區配合學校做好學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