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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人員管理制度(精選20篇)

欄目: 規章制度 / 發佈於: / 人氣:3.08W

駕駛人員管理制度 篇1

一、當前的道路交通安全形勢及事故的主要原因

駕駛人員管理制度(精選20篇)

一是一些人交通安全意識和法制觀念比較淡漠,違章現象比較普遍。特別是車輛駕駛人員超載、超速、疲勞駕駛、酒後駕車、無證駕駛等嚴重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行為大量存在。

二是道路交通工具構成複雜,給管理工作增加了難度。到20xx年底,我國機動車保有量為1億餘輛,其中,汽車2141萬輛、摩托車5037萬輛、拖拉機1573萬輛、農用運輸車1388萬輛;還有大量自行車和牛車、馬車。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混行極易引發道路交通事故。同時,報廢車、非法拼裝車、'大噸小標'車輛上路行駛給道路交通帶來嚴重威脅。

三是公路安全設施相對滯後,一些險路、危橋長期得不到有效治理,容易誘發道路交通事故。目前,全國三級以下公路和等外公路達151公里,佔通車裏程的86%。

四是道路運輸企業不能正確處理安全與效益的關係,不重視安全生產,存在着嚴重的安全隱患。

五是一些地方和單位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不重視,道路交通管理措施不落實,一些執法隊伍素質不高,存在着執法不嚴、執法不公等問題,從管理理念到管理手段、方法、機制等,都不適應新形勢、新任務的要求,道路交通管理水平亟待提高。

二交通事故給駕駛員本人、家庭、社會帶來的損失

著名經濟學家米塞爾(michael)早在1988年就曾提出,全世界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每年為3500億美元。也就是説,地球上平均每人每年承擔道路交通事故的經濟損失為68.5美元。發展中國家,約佔gdp的1%。據報道,20xx年全國各類事故拉下全國gdp近3個百分點。而在我國各類事故中,交通事故已經成為各種事故中的第一殺手'在20xx年的各類事故中,交通事故死亡人數所佔比例為78.5%;20xx年這一比例為76.3%。每天約有300人死亡,這相當於每天掉下一架飛機。20xx年全國道路交通事故共造成10。4萬人死亡,56.2萬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33.2億元。

三、講一講為什麼要加強安全學習

(1)加強安全學習是法律法規的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安全生產法》第十一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加強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提高職工的安全生產意識。'第八十二條第三款規定'未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如實告知從業人員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要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單位停產停業整頓,可以並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經常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識。機關、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的人員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2)加強安全學習是壓事故,保暢通的需要。

人們常説駕駛員的工作是'手扶方向盤,腳踏鬼門關'。説明次項工作有極大的危險性。統計分析:在20xx年的道路交通事故中,全國去年因駕駛員違章造成的道路交通事故佔事故總數的86.3%。因此加強駕駛員的安全再教育刻不容緩。20xx年9月5日和20xx年1月15日國務院兩次召開的全國預防道路交通事故電視電話會議',進一步強調要強化駕駛員安全教育,要將教育工作擺在重要議事日程上,堅持以人為本,從源頭管理、源頭教育入手,逐步提高駕駛員的交通安全意識。1月8日,*中央書記處書記、國務委員、公安部部長*批示:一、教育到各級、各崗、各户;二、整頓到客運公司、車主、業主、駕駛員;三、檢查到起始站及行駛過程;四、處理到責任人。一定要下決心把羣死羣傷的特大交通事故壓下來!

(3)是維護我們自身利益的需要。尤其是最近有些新的法規出台,和每一個駕駛員息氣相關,作為駕駛員都應該瞭解。掌握了就可以避免不懂法而帶來的被動和麻煩。

新的機動車審領規定: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週期內累積記分達到12分的,應當在15日內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審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機動車駕駛人進行為期7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的教育。機動車駕駛人接受教育後,車輛管理所應當在20日內對其進行科目一、科目三考試。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週期內2次以上達到12分的,還應當進行科目二考試。車輛管理所應當在30日內進行考試。持有大型客車、牽引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城市公交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準駕車型的駕駛人,應當每年進行一次審驗,查驗交通違法行為記分情況,進行為期1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教育和身體檢查,在記分週期結束後15日內,提交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綜上所述,加強機動車駕駛員的安全教育是安全生產的需要,是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的需要,是提高駕駛員法律素質的需要,必須抓緊,抓好。

四、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主要特點

《道路交通安全法》從我國道路交通的實際出發,在總結歷史經驗和借鑑國外一些發達國家的成功做法的基礎上,對道路交通活動中交通參與人的權利義務關係進行了全面規範,具有以下特點:

(一)突出了以人為本的人權思想。一是,賦予了行人在人行橫道上的絕對優先權。規定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通行,必須停車讓行(第47條第1款);二是,保護無交通信號情況下的行人橫過道路權。規定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機動車要主動避讓行人(第47條第2款)。三是強化了對交通弱者的保護。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且機動車駕駛人已經採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只是: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這些規定強調了機動車駕駛人盡高度注意義務,防止因疏忽大意、採取措施不當而發生交通事故,同時也與國際上通行的規定一致,是一個重大的進步。 (二)追求提高通行效率。第七十條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員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並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私了''安全法'第七十五條規定'醫療機構對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員應當及時搶救,不得因搶救費用未及時支付而拖延救治。'

(三)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第十七條規定:'國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利用強制保險解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通過浮動保費,減少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是發達國家的通常做法。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同時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用於支付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搶救費用,對於盡力挽救傷者生命,體現社會對生命權的`尊重,減少社會矛盾,都有着積極的意義;同時,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由於與機動車行車安全實績掛鈎,實行費率上下浮動,利用經濟槓桿控制交通事故的發案,不僅有利於規範保險市場,更重要的是有利於交通事故的預防,促進道路交通安全,有利於社會的穩定。

(四)加強了對交警的執法監督。在完善監督制度方面,《道路交通安全法》設專章共15條做了明確、嚴厲的規定:一是重視社會監督作用,將對交通管理的執法監督納入社會的整體監督體系中;二是加強內部的層級間監督和督察監督;三是建立健全監督機制和各項制度,並相應設定了法律責任:

(五)提高了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隨着社會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對交通違法行為的處罰,如不按規定停車、違反交通信號(闖紅燈)、違反交通標誌標線規定,尤其是超載、超速行駛等嚴重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罰款5元,處罰明顯偏低。綜合考慮處罰的懲戒效果、人們的承受能力、與其他法律罰款設定的協調以及全國各地的差異等因素,本法提高了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第八十九條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

第九十條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五、結合大家的工作講一講幾個重點違章行為

一是酒後駕駛

什麼是酒後駕車飲酒對駕駛有何影響酒後駕車是指駕駛員飲用白酒、啤酒、果酒、汽酒等含有酒精的飲料後,在酒精作用期間駕駛機動車的行為。飲酒對駕駛的影響:(1)情緒衝動,神經麻痺,控制力減弱。(2)思考判斷力減弱。(3)注意力下降。(4)觸覺、視覺下降。(5)記憶力減退。

通常駕駛員從視覺感知前方危險情況到踩下制動踏板的反應時間0.75秒,但飲酒後反應時增大2-3倍。飲酒不能駕車這一點誰都知道。但總有人以身試法,不撞城牆心不死。 '安全法'第九十一條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暫扣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暫扣三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五百元罰款;醉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二千元罰款。一年內有前兩款規定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行為,被處罰兩次以上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二是超載。目前有不少客運户惟利是圖,忽視交通法規規定,在經濟利益驅動下,見客就拉,能擠則擠,形成超載,客車的整體安全性能遭到破壞,極易發生羣死羣傷惡性事故。第九十二條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額定成員百分之二十或者違反規定載貨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核定載質量百分之三十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有前兩款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至違法狀態消除。

運輸單位的車輛有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情形,經處罰不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三是超速行駛有的人覺得車技好,車子好,開飈車,有的為了趕時間,快了還快,開飛車,導致視覺障礙,措施不及,造成交通事故。人們常説'十次車禍,九次快。支隊有個統計,超速行駛發生的交通事故佔事故總起數的12.41%,佔總死亡人數的17.8%,佔總受傷人數的15.65%。安全法規定: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四是是疲勞駕駛

現在許多駕駛員為了多拉快跑,經常加班加點,有的為了趕時間,星夜兼程。導致疲勞駕駛。什麼是疲勞駕駛公安部、交通部有個規定:駕駛員一次連續駕駛車輛超過3小時,24小時內實際駕駛時間累計超過8小時,就叫疲勞駕駛。疲勞駕駛使駕駛員感覺、聽覺、視覺機能下降,注意範圍變狹窄和不穩定,捕捉外界信息能力下降。不能正確判斷道路上出現各種情況,甚至產生錯誤判斷而發生事故。有一個安全專家做過統計,疲勞狀態,人的視覺對顏色的出錯率比正常人多50%,而且所用時間相對較長。

五是會車不按規定使用燈光

這個違章非常嚴重。交通事故有相當一部分是不按規定使用燈光造成的,特別是一些農用車撞人、摩托車撞車、撞人的。

六是病車上路

交通運輸與人民羣眾的切身利益息息相關,事關國家和人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因此,對車輛有更高的要求,車輛技術狀況的好壞,將直接關係到交通安全。現實中,不少車輛破爛不堪,性能低劣,燈光、制動、轉向、發動機等主要裝置遠不符合安全要求。甚至有不少報廢車從事客運,很難確保行車安全。現在部分單位和大城市淘汰的二手車'參與營運的情況也不少見。安全法規定:對駕駛前款所列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駕駛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並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常言道: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一個好的駕駛員要像戰士愛護武器一樣愛護汽車,認真做到勤檢查、勤修理、勤保養的三勤工作,防患與未然。

六、提幾點要求

一是正確認識經濟效益與安全生產的關係。在市場經濟的今天,什麼都要講經濟效益,沒有經濟效益什麼都談不上。講效益是對的。但效益的取得一定要在安全的前提下。離開了安全就談不上效益。古人説:君子愛財,取之有道。這裏就包含安全原則。目前有不少客運户惟利是圖,忽視交通法規規定,在經濟利益驅動下,見客就拉,能擠則擠,形成超載,客車的整體安全性能遭到破壞,極易發生羣死羣傷惡性事故。

二是正確認識違章與事故的關係。每一起事故無不是違章的結果。有的駕駛員可能會講我也經常違章,怎麼就沒發生事故不是你是老天的兒子,老天罩着你,而是時候未到。大家可能都知道生物學上有一個定律,叫條件反射。物理學上講,叫量變必然導致質變。你經常違章,就會形成一個心理定式,不管什麼情況,就會不自覺地違章。一旦條件成熟就會發生事故。

三是克服駕車中的四種不良心理。一種就是盲目趨利心理。不顧安全,不顧社會秩序,不顧社會公德,見錢眼開,要錢不要命。一種僥倖心理。我經常違章,沒被逮到,沒發生事故,報着一種僥倖心理違章。一種爭強好勝心理。車好、技術好、職位高、社會地位高。一種是從眾心理。勿容諱言,當前羣眾的交通法規意識還很不高,違章現象很普遍。有的駕駛員覺得自己遵章,而別人不遵章,心理不快活,就像吃了好大的虧。看見別人違章,就跟着違章。沒有意識到給人方便就是給自己方便,給人安全就是給自己安全。

四是正確認識文明交通與人的文明素質的關係。我們在座都知道真正的市場經濟是信用經濟,是建立在誠實守信基石上的。當前全社會都在倡導誠實守信。不遵守交通法規就是不講信用。交通不講信用不僅侵害自己的權益、別人的權利。不要小看走路騎車這樣的小事,他能反應出一個人的素質。我們吃夠了不首信用的苦!現在大家都抱怨路難行,車難開,事故多,這都是交通不守信用造成的。城市交通秩序混亂行人亂闖亂行因素佔到60%,駕駛員違章行車15%;交通事故中行人不守交通信號、亂闖亂行因素佔到10%,駕駛員違章行車佔到83%。一個經常撞紅燈的人,你細心觀察他在遵守單位紀律方面做得也不會多好,特別是他一個人沒有監督的情況下表現的就更為特出。走路騎車不僅反應了一個人的素質,同樣也折射出一個地方的人的整體素質,體現出一個地方的文明程度。不遵守交通法規,就是不遵守社會道德。

道路交通是一項社會工程,牽涉到每一個人,關係到人民羣眾的切身利益關係到國家和人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因此,需要每一個人都從我做起,管好自己的腿、自己的手、自己的車。都來理解交警,支持交警工作,都來宣傳交通法規,都來自覺遵守交通法規,我想,交通事故一定會被壓到最底限度,國家和人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的損失就會減少,我們的生活環境就會更安寧。

駕駛人員管理制度 篇2

工程建設處車輛及駕駛人員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車輛管理,服務建設,節約開支,制定本辦法。本辦法適用於安徽省高速公路總公司工程建設處(省指揮部)機關及所轄項目辦(公司)公務車輛及駕駛員日常管理。

第二條車輛管理實行集中管理、分層調度;駕駛員管理實行統一評聘、定期輪崗、集中調配。

第三條處(省指)辦公室為車輛和駕駛人員的管理部門,各項目行政部門為本項目車輛的管理部門。

第二章車輛調度

第四條車輛調度遵循先急後緩,先重要工作,後一般工作的原則。

(一)處領導和各項目辦(公司)負責人相對固定用車。

(二)各建設項目現場管理用車相對固定。

(三)機關職能部門,經處領導研究同意,可相對固定用車。

(四)工作人員上下班乘坐交通車。

第五條項目辦非工地管理用車,機關公務用車,須提前按要求填寫“公務派車單”(cg-b01)。有相對固定車輛的部門,原則上不另行安排車。

(一)相對固定車輛應接受處辦公室的統一調度。

(二)外單位、其它部門協商調車、借車;處機關臨時公務租、借車輛,辦公室應根據情況報經處領導批准後方可安排。

第三章車輛管理

第一節購置與使用

第六條處辦公室負責車輛新增、更新工作。

(一)各項目工程合同購車應在合同擬定時將配置數量、費用書面告知辦公室,在滿足項目建設管理工作需要的前提下,由處辦公室統一車型,明確數量和配置標準,並負責辦理驗收交接和歸還工作(cg-b05)。

(二)項目用車應在項目通車後3個月內歸還合同購車單位。特殊情況需延期歸還的,書面報告辦公室,由處長辦公會研究後,辦公室通知工程科後執行。

第七條車輛行駛必須的有關證件及資料由駕駛員保管,車輛備用鑰匙由辦公室統一保管。

第八條車輛行駛每月需將實際行車裏程、發生的停車費、通行費和油料消耗等記載於隨車的“行車記錄本”(cg-b07)上備查並報車管登記。

第九條機關車輛在下班及節假日應在處辦公區指定區域內停放,不得擅自帶回。項目辦車輛節假日除工地值班外,返回車輛應在處辦公區指定區域停放。節假日因工作需要用車的,應提前提出申請(cg-b04)。

第十條機關值班車輛應在機關加班人員離開後方可離開。

第二節管理與監控

第十一條處辦公室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車輛gps監控中心,對車輛進行安全監督管理,並對違章、違紀情況下發違章處罰通知單。

(一)負責車輛gps監控系統的建立;負責安裝、調試、維護監控中心,並負責整個監控系統軟硬件的日常升級維護;

(二)負責車輛gps監控系統的運行,對每月違章、違紀情況進行統計和通報,並做好行駛里程記錄;

(三)根據各工程建設項目的需要,開發監控系統的服務功能,為車輛和駕駛員提供更好的服務;

(四)對嚴重違章行為及時與有關項目辦反饋並提出處理意見;各項目車輛人員違章、違紀情況,納入省指年終考核評比中。

第十二條除經處長辦公會研究批准以外,機關、項目辦所有車輛必須安裝gps管理終端。

(一)駕駛人員不得擅自關閉車輛gps監控系統終端電源,必須確保終端設備處於完好狀態,無法正常工作要立即報告;

(二)任何人未經同意不得改、拆動和損壞車輛gps系統和終端,造成的人為損壞,由責任人承擔重新安裝購置系統和終端設備發生的費用,並處以費用額2倍的罰款;

第三節維修、燃油

第十三條機關及項目辦以車為單位建立維修台帳。

(一)量產、品牌車必須在4s店進行維修保養,其他車型必須在經過考察的特約維修廠進行維修保養。

(二)維修由駕駛員填寫《車輛維修、保養及用品申請單》(cg-b02),經車管詢價、登記,報辦公室或項目辦行政負責人批准後進行。

(三)萬元以上的維修項目必須經處分管領導或項目辦負責人批准,2萬元以上的大、中修必須由2家以上廠家報價後報處辦公會批准後再進行。

第十四條機關及項目辦以車為單位建立行駛里程和燃油台帳。

處(省指)辦公室負責按車型及前3個月或千公里行駛耗油情況測算平均百公里油耗標準。

第十五條機關及項目車管每月五日前將車輛維修、燃油費用情況(cg-b03)以電子文件形式報辦公室。

第四節費用報銷及補助

第十六條單據整理彙總後填寫報銷憑單交車管登記、核對。辦公室分管負責人審核後,由辦公室負責人或項目辦負責人簽字報銷。

第十七條實行行車公里補助。行車補助按半年核算。臨時駕駛其他車輛,應在該車“行車記錄本”上註明。

第十八條行車公里補助標準為:

a(補助額)=b(實際行車裏程)×c(公里補助額),其中小車: c=0.03元,交通車:c=0.05元。

第四章緊急情況及事故處理

第十九條出車過程中,一旦發生突發事件,駕駛員應立即報告車輛管理部門。

第二十條下列違反交通規則或違規造成的經濟損失及責任由駕駛人員承擔:

(一)未經許可將車輛借予他人使用;

(二)違反交通規則產生的罰款及民事賠償;

(三)違反交通規則引起的交通肇事及涉及的刑事責任。

第五章駕駛員管理

第二十一條車輛駕駛人員應遵守國家各類法律法規,處(省指)的各項規章制度。

第二十二條保持車容車貌整潔(包括車內、車外和引擎的清潔)和車輛安全技術狀況及gps終端的良好運行。。

第二十三條出車前要仔細檢查車輛的水、電、油及胎壓和gps終端是否正常,及時加補或調整。

第二十四條發現所駕車輛和gps終端有故障時應立即報告,並提出具體的維修意見,經辦公室批准將車輛送廠維修或檢查。

第二十五條出車在外要

注意選擇停放地點和位置,不得在禁止停車和可以預料停車危險的地段停車。

第二十六條經常檢查車輛各種證件的有效性,保證出車時證件齊全。因違章或證件不全造成的罰款由當事人負擔。

第二十七條文明駕駛,規範行車。不開危險車,不開疲勞車,不酒後駕車。駕車時不吸煙、不打電話。

第二十八條熱情服務、文明禮貌。交通車駕駛員,要準時出車,不得誤點。

第二十九條值班車輛和人員應認真履行職責;未安排出車的,應在駕駛班等候,不得隨意串崗。

第三十條對正常工作安排應無條件服從,不得藉故拖延或拒不出車。

第三十一條出車執行任務遇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返回的,應及時通知車輛管理部門並説明原因。

第三十二條下班或出車歸來按指定區域順序停放車輛。非出差車輛必須停放在辦公樓前,出差車輛在下班後返回的,應選擇安全的停車場保管好車輛。

第三十三條妥善保管好車輛的有關證件、資料及車牌號,不得遺失、塗改及轉做它用。

第三十四條不得私自用車,不得私自將自己保管和駕駛的車輛交給他人駕駛。

第六章駕駛員考核

第一節基本原則

第三十五條為提高駕駛員服務意識,鼓勵先進,鞭策後進,對駕駛員在履行職責,愛崗敬業和遵守紀律中表現突出,或有違紀、違規、失職行為的,實行考核獎懲。

第三十六條駕駛員考核原則上每季度一次,也可根據情況不定期進行,以辦公室和服務對象共同參與的形式進行。

第三十七條考核以計分方式進行,結果將作為駕駛員管理的主要依據。

第二節考核辦法

第三十八條行車安全(30分)

(一)按時參加安全學習、不無故缺席、考核合格;

(二)技術精湛,不高速行車,不開賭氣車、英雄車、疲勞車;

(三)按規定行車系安全帶,不酒後駕駛車輛;

(四)未經同意不將車輛交其它人駕駛;

(五)遵守交通法規,無責任事故,無違章記錄。

(1)不遵守交通規則,除經核實確因執行特殊任務外而違規違章的`(以違章登記為準),每次扣2分;

(2)發生行車事故,根據事故性質,負全責的每次扣10-20分,負主責的每次扣10-15分,負同責的每次扣5-10分,負次責的每次扣1-5分。根據造成單位財產損失情況,損失5000-10000元扣4分;10000以上-20000元的扣6分;20000以上-100000元扣10分;100000元以上扣20分;兩項可累計扣分,在總分內不計項扣減。

第三十九條工作態度(12分)

(一)愛崗敬業,認真學習專業知識,有積極向上的精神

(二)能提前做好出車前的準備工作,按用車人要求的時間準時到達指定位置;

(三)出車時能服從用車人的正常調度,不刁難和推諉;

(四)工作中不隨便搭話、插話、説長道短;

(五)團結友愛、互相協作,語言文明;

(六)保持通訊暢通,開車執行任務時不吸煙、接打電話。

第四十條勞動紀律(25分)

(一)按時上、下班,不遲到、早退,曠工,做到有事請假;

(二)按規定將車輛停放指定位置,不隨便動車;

(三)遵守相關行為規範,不該打聽的不打聽,不該説的不説,不傳播不實言論;

(四)不吃、拿、卡、要或從事有償中介服務謀取私利,做影響企業和領導形象的事;

(五)未經同意不用公車辦私事;

(六)能按派車單填寫的要求出車,不隨意改變行車方向;

(七)gps終端使用及行車記錄填寫真實、準確、不弄虛作假;

(八)值班時認真履行職責,上班不串崗,不大聲喧譁;

(九)不參與賭博等不良行為。

第四十一條車容車貌(8分)

(一)車輛外觀整潔,無明顯裂損,玻璃乾淨明亮;

(二)車內清潔衞生,座墊套乾淨,物品擺放整齊;

(三)發動機清潔,無明顯泥土、油污積垢。

第四十二條車隊衞生(4分)

衞生值日期間,辦公場所幹淨整潔,桌面無雜物,門窗玻璃乾淨,報紙及時夾放整齊。

第四十三條車輛維修保養(16分)

(一)按規定定期保養(不超過規定保養里程1000公里)有故障及時排除、報修;

(二)維修保養能到現場,不弄虛作假;

(三)能保證車輛技術性能良好,車輛各部件完好、方向靈活、制動可靠、不帶病行駛;

(四)不擅自維修保養車輛。

第四十四條儀表儀容(5分)

(一)衣冠整潔,注意個人衞生;

(二)行為端正,舉止文明。

第四十五條嚴格處罰(60分)

對以下嚴重違法行為予以從重處罰,一次性扣除60分。

(一)發生行車事故未及時處理或報告,逃離現場,故意破壞現場偽造事實;

(二)酒後駕車發生交通事故。

第四十六條其他:

(一)駕駛員在履行職責和遵守紀律中有其他本辦法未列明的輕微違紀、違規行為的考核時酌情扣分;

(二)被監控中心警告有違章、違紀行為,沒有立即中止;工作服務中被現場投訴,並經查屬實的,每次扣5分。

第四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實行獎勵:

(一)在參加搶險救災中,表現突出,得到組織上或新聞媒體表揚的,每次獎5-10分;

(二)年度內均能嚴格執行遵守本辦法規定,扣分少於5分的,年終一次性獎10分;

(三)年度內嚴格執行停車規定的,無違規、違章記錄的,年終一次性獎10分;積極主動為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的,獎1-5分;

(四)積極參加各類比賽、競賽,並取得一定名次的,視情獎1-5分;

(五)在車輛維修和用油中節約效果顯著的,年終一次性獎5-10分。

第三節獎懲

第四十八條考核實行分值制,每個駕駛員基礎分100分,按表(cg-b06)打分,每分值等值5-10元,根據考核週期確定分值標準。

第四十九條連續2次考核後兩

名的,給予警告、停駕直至解聘。

第五十條考核低於80分不予獎勵,年度考核低於60分為不稱職,予以解聘。

第五十一條違章、違規操作,造成單位重大人身、財產損失,予以解聘。

第五十二條不服從工作調度,又無正當理由的,予以解聘。

第四節獎懲管理

第五十三條處成立車輛和駕駛人員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處分管領導為組長,辦公室及各項目辦行政負責人和處車輛管理員為成員。

第五十四條駕駛員考核由辦公室、車管及服務對象具體實施。發現駕駛員違紀違規的,應及時調查核實,按本《辦法》進行扣分。

第五十五條辦公室相關負責人、用車人代表和車管及駕駛員骨幹組成的車輛及駕駛員管理監督檢查小組對處機關、項目辦車輛管理及駕駛員獎懲考核情況進行不定期抽查,並對違規操作、事故發生造成的車輛損失、責任及處罰進行認定。

第五十六條被處罰駕駛員對處罰情況有異議的,可向處車管工作領導小組提出申訴。

第七章其它

第五十七條本辦法統一採用以下表格:

(一)公務派車單(cg-b01);

(二)車輛維修、保養及用品申請單(cg-b02);

(三)車輛維修、燃油費用月(季度)報表(cg-b03)

(四)節假日車輛使用申請表(cg-b04)

(五)車輛啟用交接表(cg-b05)

(六)駕駛員管理考核獎懲分值評定表(cg-b06);

(七)行車記錄本(cg-b07);

第五十八條本辦法做為車輛駕駛人員勞動合同附件。

第五十九條本辦法由辦公室負責解釋。

駕駛人員管理制度 篇3

1、公司每月對運輸車輛管理員及駕駛員定期進行安全、文明施工教育,並在每個工程開工前實行現場例會制度。

2、嚴禁酒後開車。

3、行駛中,必須貫徹“一安、三嚴、四慢、五掌握、六不開”的原則:

一安是: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三嚴是:出車前、途中、回場後對車輛做到嚴格檢查,嚴格保養;

四慢是:情況不明時慢;視線不清時慢,起步、會車、停車時慢;

通過交叉路口、廠區彎道、險路車站及繁華區時慢。吸取“十次事故九次快”的教訓,堅持“寧停三分,不搶一秒”,轉變做到“減速靠右行”;

五掌握是:掌握車輛技術情況,掌握道路情況,掌握氣候變化,掌握場地特點,掌握行人動態;

六不開是:不開英雄車,不開賭氣車,不開冒險車,不開帶病車,不開與證不符車,不開超載車。

駕駛人員管理制度 篇4

揚州路第一國小租車駕駛人員安全管理制度

1、駕駛人員應認真執行交通法規和各項安全管理制度,違反

交通法規,造成事故者,負一切經濟法律責任。

2、駕駛人員必須證、照齊全,嚴禁無證駕駛。駕駛人員應積

極參加交通部門召開的安全教育例會和有關活動。

3、駕駛人員對所開車輛,出車前必須認真進行安全性能檢查

,嚴禁車輛“帶病”行駛。

4、駕駛員嚴禁酒後開車,不開賭氣車、情緒車。駕駛人員有

病、睡眠不足不得開車。

5、駕駛人員不得將車輛轉借給他人駕駛,違規借用造成事故

的由當事人和車輛駕駛員負一切經濟法律責任。

駕駛人員管理制度 篇5

1、配齊井口檢身人員,隸屬安監科直管。

2、所有的入井人員必須經過企業的正規的培訓,經考試合格,辦理用工手續方可入井作業。

3、入井人員必須熟知國家行業管理的安全知識和管理規定。

4、入井人員嚴禁攜帶煙火、穿化纖衣服以及嚴禁喝酒入井,並自動接受井口檢身。

5、井口檢身人員對入井人員實行上崗掛牌管理,準確及時地記錄好進出井人員的檢身、人數及進出井時間等情況,嚴禁外來人員未經礦級領導批准私自入井。

6、所有入井人員必須遵守礦的'各項規章制度,嚴禁損壞井下的安全設施。

7、入井上班人員按照《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有權拒絕違章指揮。

8、入井人員必須攜帶好安全防護用品並能正確使用。

9、認真履行好工種崗位責任制,服從現場管理。做好並完成當班的安全生產任務後方能下班,並集體行動。

駕駛人員管理制度 篇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第三方用户在共享學校內部信息、或訪問內部信息系統時的行為,保護學校網絡與信息系統安全,特制定本管理辦法,用於內部管理對第三方機構和人員進行安全管理。

第二章適用範圍

第二條本管理辦法適用的第三方包括學校的其他部門、相關的教育機構、網絡監管部門、網絡信息的'產品供應商、代維服務商、合作廠商等,制度的執行和責任由與第三方接觸的相關部門承擔。

第三條第三方合作伙伴在涉及到共享內部信息、或訪問內部信息系統時,必須遵守本管理辦法。

第四條在網絡與信息安全工作中,本管理辦法是指導第三方安全管理的基本依據,相關組織和人員必須認真執行本管理辦法,並根據工作實際情況,制定並遵守相應的實施細則和操作流程,做好第三方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來訪出入管理

第五條第三方人員進入學校中心機房或相關實驗室時,應遵守學校相關安保制度。

第六條接待部門應當建立第三方來訪預約制度和接待記錄制度。對第三方人員的訪問應進行登記,詳細登記來訪原因、工作單位、出入時間、會見人、目的、有效證件。

第七條第三方人員訪問過程中,必須安排專人陪同,不得任其自行走動。

第八條未經特別許可,第三方人員不得在機房、實驗室內攝影、拍照。

第九條如因業務需要須向第三方提供含有學校內部保密信息的文件、資料或實物的,接待人應當在獲得相應的批准或授權,並與第三方簽訂保密協議後再行提供,提供時應開具清單請第三方簽收。

第四章機房出入管理

第十條除以下情況外,不得引領和允許第三方人員訪問機房等重要區域:

1.學校領導批准的參觀活動;

2.必要的儀器設備現場安裝、維修、調測;

3.第三方因業務需要進入上述區域的其它情形。

第十一條第三方人員訪問機房須遵守機房管理相關規定。

第十二條第三方人員進入計算機房或進行上機操作,須經信息化部門領導或安全負責人批准,並進行相應登記,記錄原因、目的及操作內容,指定專人全程陪同。

第五章網絡訪問管理

第十三條第三方人員不允許私自連接學校內部網絡。如果必要,必須提出申請,徵得允許後方可接入。第三方人員連接網絡要進行相應登記備案,並簽訂網絡使用安全協議。

第十四條第三方人員如果需要訪問網絡資源,須提前明確申請要訪問資源的類型、範圍和方式,以便管理員進行審批,並提供相應的訪問權限和訪問方法。除了明確授權可以訪問的資源以及相應訪問方式以外,其他所有資源和資源訪問方式都應該理解為禁止的。

第十五條第三方人員操作服務器或網絡設備,必須使用臨時帳號,使用之後由相應的管理人員及時清除。

第十六條網絡信息管理部門有權對第三方人員在內部網絡的活動進行檢查、審計和監控。

第六章標準維護與解釋

第十七條本管理辦法由部門信息安全領導小組每年複核一次,在必要時進行修訂,並頒發執行。

第十八條本管理辦法解釋權歸信息管理中心。

駕駛人員管理制度 篇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公司骨幹員工的成長,拓寬員工個人發展空間,完善公司人才梯隊建設,為公司的持續、健康發展提供人才保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公司幹部梯隊人員管理遵循'平等、擇優'的原則,多渠道、多層次地發現和培養幹部梯隊人才,加強公司幹部梯隊建設。

第三條綜合管理部為公司幹部梯隊人員管理的歸口部門。

第二章幹部梯隊人員的甄選

第四條公司各級管理者均有責任和義務關注並促進下屬員工的成長,並根據下屬員工的能力素質、工作表現、工作業績以及發展潛力等實際情況,推薦本崗位幹部梯隊候選人;經相應程序審核和審批後,納入公司幹部梯隊人才庫,作為公司幹部梯隊人員重點培養,並報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備案。

第五條幹部梯隊人員甄選程序:

1.一年以內將作為主管培養對象的,由綜合管理部會同相關部門負責人商議後填寫《幹部梯隊人員推薦表》,報業務分管領導審核,總經理審批。

2.一年以內將作為部門副經理、經理崗位培養對象的,由綜合管理部會同業務分管領導商議並填寫《幹部梯隊人員推薦表》,經總經理審核後,報分管我公司的集團公司領導審定。

3.二年以內將作為公司總經理助理至副總經理崗位培養對象的,由公司總經理推薦並填寫《幹部梯隊人員推薦表》,經集團人力資源部審核後,報分管我公司的集團公司領導審定。

4.三年以內將作為公司總經理崗位培養對象的,由分管我公司的集團公司領導推薦並填寫《幹部梯隊人員推薦表》,經集團公司分管人力資源的執行總經理審核後,並報集團公司總經理審定。

第六條幹部梯隊人員的.甄選應考慮以下因素:認同公司企業文化,具有良好的羣眾基礎,管理或技術能力突出,在本職崗位有較為豐富的經驗積累,勤于思考、勇於創新,業績突出,已基本具備更高職級所需的素質和潛力。

第七條公司各級管理者應以階段性工作結束、半年及年終績效考核為節點,重點考察骨幹員工的綜合素質和發展潛力,適時向公司推薦符合條件的幹部梯隊人員候選人。綜合管理部每年3月之前完成公司幹部梯隊人員的梳理,以及新增幹部梯隊人員審核和審批,梳理和更新干部梯隊人員後備人才庫,並報集團人力資源部備案。各管理崗位暫無干部梯隊合適人選的,在員工招聘時重點關注梯隊人員的甄選。

第三章梯隊骨幹人員的培養和動態管理

第八條根據幹部梯隊人員自身特點和發展意願,原則上每年至少組織幹部梯隊人員累計不少於3個月的崗位輪換鍛鍊。

第九條崗位輪換鍛鍊的主要形式為:

1.短期內脱離本崗位,暫時調往與本崗位相近或相關崗位工作,包括輪換至本部門其他崗位、其他職能部門相關崗位、其他單位與本崗位工作內容相關的崗位。

2.崗位見習,即在直接上級輔導下,暫時部分或全部承擔其直接上級的工作職責。

第十條幹部梯隊人員崗位輪換期間,一般應由輪崗所在部門負責人(或直接領導)指導工作,儘可能安排崗位輪換人員承擔具有典型意義的具體工作任務。

第十一條幹部梯隊人員崗位輪換結束時,應提交工作總結,由輪崗部門負責人填寫《幹部梯隊人員輪崗鑑定表》,綜合管理部存檔備查。

第十二條每年3月底之前綜合管理部會同相關部門負責人或業務分管領導,完成對主管至副總經理崗位培養對象的幹部梯隊人員的民意測評和評估工作,並出具書面評估意見。

第十三條每年4月底之前綜合管理部會同相關部門負責人或業務分管領導,結合民意測評和評估結果,完成對主管至副總經理崗位培養對象的幹部梯隊人員的面談溝通,並建立溝通記錄。

第十四條每年4月底以前完成幹部梯隊骨幹人員年度分層面動態評估專項報告,其中:

1.作為主管培養對象的,報總經理審閲。

2.作為部門副經理、經理崗位培養對象的,報總經理、分管我公司的集團領導審閲。

3.作為總經理助理、副總經理崗位培養對象的,報總經理、分管我公司的集團領導及集團分管人力資源的執行總經理審閲,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備案。

第十五條幹部梯隊人員動態評估專項報告原則上包括:年度專項培訓情況總結、崗位輪換工作總結、幹部梯隊人員異動分析、幹部梯隊人員培育成果論述及下年度相關工作改進措施、幹部梯隊人員民意測評結果及書面評估意見等。

第十六條公司將根據幹部梯隊人員工作表現、崗位輪換鑑定意見,按照選優汰劣的原則,及時進行調整和補充梯隊骨幹人員。遇下列情況之一者,將調整出梯隊骨幹人才庫。

1.梯隊骨幹人員經評估、考察被認為不合格。

2.年度績效考核成績不理想。

3.公司認為不再符合作為梯隊骨幹人員的其他情況。

第十七條公司各管理崗位人員的選拔和任用原則上將以幹部梯隊人員為主,具體參照幹部選拔與任用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制度由綜合管理部負責解釋和修訂。

駕駛人員管理制度 篇8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第三方派駐法院工作人員日常教育監督管理,加強行為規範和約束,將第三方派駐法院工作人員管理納入法院日常管理體系,結合本院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第三方派駐法院工作人員(以下簡稱第三方駐院人員)是指法院購買司法輔助外包項目服務及為法院提供司法輔助服務的第三方公司或機構派駐法院從事司法輔助事務人員。不包括按照《成都市雙流區機關事業單位人力資源外包管理辦法》規定的聘用制工作人員。

第三條第三方駐院人員管理應堅持依法依規、雙重管理的要求,第三方駐院人員應遵守法律法規、法院規章制度及第三方公司及機構規定。第三方駐院人員需服從法院及第三方公司或機構的“雙重管理”,第三方公司或機構履行管理的“第一責任”,對第三方駐院人員進行全程管理。法院履行管理的“屬地責任”,協同第三方公司或機構對人員在法院工作期間進行輔助管理。

第二章 法院組織領導及管理職責

第四條為加強對第三方駐院人員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成立第三方駐院人員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由政治部主任任組長,政治部(督察室)、綜合辦、審管辦(研究室)、行裝辦、法警大隊、立案庭、執行局及相關人員使用部門(以下簡稱“使用部門”)為成員單位,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政治部(督察室)。

第五條領導小組協同第三方公司及機構做好第三方駐院人員在法院工作期間的監督管理工作,成員單位做好統籌監督管理,使用部門做好對第三方駐院人員在法院工作期間的監督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擔負“屬地責任”的“第一責任人”職責。

第六條領導小組做好第三方駐院人員管理工作分工負責、互相配合、溝通反饋等工作,具體負責以下工作:適時召開第三方駐院人員座談會,聽取駐院人員意見建議;每季度召開一次領導小組會,研究第三方駐院人員相關事項;每半年召開一次聯席會議,聽取第三方公司及機構、我院成員單位情況彙報;每年向院黨組專題彙報一次第三方駐院人員工作情況。

第七條成員單位負責以下工作:

(一)政治部(督察室)牽頭全院第三方駐院人員的綜合性監督管理,修訂完善本院第三方駐院人員管理辦法,參與第三方駐院人員招聘,聯合使用部門進行日常督察,對第三方駐院人員違反有關規章制度的查處;

(二)審管辦(研究室)牽頭庭審速錄駐院人員的綜合性監督管理,負責宣傳駐院人員的監督管理;

(三)執行局負責網絡司法拍賣駐院人員的監督管理;

(四)立案庭負責送達駐院人員的監督管理;

(五)法警大隊牽頭安檢駐院人員的綜合性監督管理;

(六)綜合辦負責檔案數字化駐院人員的監督管理;

(七)行裝辦負責科技法庭維護、駐場運維、財務派遣、物業駐院人員的監督管理;

(八)其他部門負責對所在部門的駐院人員的監督管理。

第八條使用部門對第三方駐院人員實行“屬地管理”、“全員全程”管理,負責以下工作:

(一)指導第三方駐院人員的業務工作,對工作成效、完成質量進行督查檢查;

(二)負責加強第三方駐院人員工作紀律、考勤紀律、保密紀律、安全紀律意識等遵守紀律情況的監督檢查;

(三)及時掌握第三方駐院人員情況,密切關注其行為規範、司法禮儀、敬業態度,做好教育引導工作,有關情況及時報領導小組;

(四)每月向外包公司通報第三方駐院人員考核評定結果(或由牽頭部門彙總後統一通報),對第三方駐院人員工作業績、工作紀律、司法禮儀等情況及時反饋,作為其續聘、解聘、獎懲的重要依據;

(五)安排第三方駐院人員參加我院組織的法紀教育會議;

(六)第三方駐院人員出現離職空缺,應及時與第三方公司及機構進行溝通反饋,並及時向領導小組報告;

(七)針對人員情況變動,應及時更新部門第三方駐院人員情況,報牽頭領導小組備案。

第三章第三方公司及機構管理職責

第九條第三方公司及機構對第三方駐院人員的日常考核管理負“主體責任”職責,對第三方駐院人員進行全程管理。應立足服務項目內容,進一步健全管理辦法,明晰第三方駐院人員崗位職責、考勤制度、工作紀律、保密及安全管理、教育培訓、獎懲制度、行為規範、職業道德等細則,應加強對人員日常考核管理,規範用工程序。

第十條第三方公司及機構按照我院司法輔助外包項目服務或向我院提供司法輔助服務要求,對第三方駐院人員合理配置,規範用工管理,規避用工風險。

第十一條第三方公司及機構按照服務項目要求,根據我院工作實際需求,嚴把進人關、擇優聘用,並遵照相關法律法規及規定簽訂勞動合同。

第十二條第三方公司及機構應嚴格審查派遣至我院的第三方駐院人員信息,需符合我院服務人員崗位條件,對第三方駐院人員建立“一人一檔”,對身份信息、無犯罪信息、學歷信息、廉政承諾、保密協議、業內外行為規範、安全承諾等進行檔案管理。

第十三條第三方公司及機構應及時掌握第三方駐院人員工作情況,公司管理層應定期到法院對第三方駐院人員工作進行檢查,與我院使用部門建立常態化反饋機制,對第三方駐院人員加強業績評價、規範工作流程、加強法紀法規教育、逗硬日常考核、嚴格獎勵懲處,確保第三方駐院人員符合崗位要求。

第十四條第三方公司及機構應針對駐院人員政治面貌等組成情況,加強臨時黨小組、臨時團支部等組織建設,積極參與法院機關黨建、機關團建工作。

第四章 第三方駐院人員條件及崗位職責

第十五條第三方駐院人員需求及配置由我院司法輔助服務項目協議內容確定,根據工作實際動態調整。

第十六條第三方駐院人員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具有良好的品行,遵紀守法,無犯罪記錄;

(二)具有崗位相關的文化程度和經第三方公司及機構培訓後具備的職業技能,具體標準由我院第三方駐院人員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和第三方公司及機構作出規定;

(三)具有正常履行崗位職責的身體條件和工作能力;

(四)法律或行業、崗位規定的其他資格條件。

第十七條第三方駐院人員的崗位職責及範圍,由所簽訂的服務項目協議界定,經領導小組研究確定後,根據工作實際動態調整。

第十八條第三方駐院人員應當按照崗位要求,在部門的`指導下認真履行崗位職責,確保人崗相適應。

第十九條第三方駐院人員應嚴格遵守第三方公司及機構、法院相關工作紀律和制度,嚴格保守法院工作祕密,規範業內外道德行為,自覺維護法院良好形象。

第五章退出及懲戒機制

第二十條第三方駐院人員出現以下情況,我院將人員直接退回第三方公司及機構:

(一)連續曠工3次及以上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3次及以上的;

(二)因違反工作紀律、保密紀律或者工作規程發生責任事故;

(三)工作業績不合格的,或者經我院提出,拒不改正;

(四)違反司法禮儀規定累計2次及以上的;

(五)被我院通報批評或被辦事羣眾投訴累計2次及以上的;

(六)擾亂工作秩序,致使單位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的;

(七)有違法記錄的,不宜繼續工作的;

(八)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的;

(九)被新聞媒體曝光或被點名通報批評的;

(十)其他輕微違規違紀行為的。

第二十一條第三方駐院人員出現以下情況,我院將與第三方公司及機構終止服務關係,並視情況追究第三方公司及機構法律責任及要求賠償:

(一)在工作期間被證明不符合入職條件;

(二)嚴重違反我院的規章制度;

(三)嚴重違反行為規範、司法禮儀;

(四)嚴重違反社會公德、職責道德;

(五)業內外品行不端、作風不正、行為不當;

(六)因失職、瀆職、營私舞弊造成嚴重影響的;

(七)發生違法犯罪行為的;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第三方公司及機構應當參照本辦法要求,細化制定相關管理辦法。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適用於與我院有服務協議的所有第三方公司及機構及駐院人員。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由本院負責解釋。

駕駛人員管理制度 篇9

一、所有病房實行限制出入管理,患者住院期間不得離開病房,謝絕一切探視,嚴禁無關人員進入病區。

二、進入醫院診療區域(含急診、門診、住院部等區域)請全程正確佩戴口罩,注意手衞生,未佩戴口罩者將被謝絕進入醫院區域。

三、對陪護人員進行管控,陪護人員必須符合無發熱、無疫區旅居史及接觸史,未經核酸檢測及登記不得陪護。

四、陪護人員需持《陪護證》進行陪護。《陪護證》需憑居民身份證到護士站辦理。

五、醫院對陪護人員實施嚴格管理,原則上每位住院患者僅限一名陪護,要求陪護人員相對固定,出入病房憑身份證及陪護證,做好“一患一陪一證”。非持證人員或人、證不相符者,不得入院陪護。

六、如您有下列情況之一,請不要來院探視、陪護,並及時到醫院就診,同時將信息如實告知醫務人員:

1、發熱、乏力、乾咳、腹瀉等現象;

2、近14天來到過疫區及周邊地區,或有其他病例報告社區旅行史或居住史。

3、近14天內與新冠狀病毒感染者(核酸檢測陽性史)有接觸史;

4、近14天內曾接觸過疫區及周邊地區,或來自有病例報告社區的發熱或有呼吸道症狀的患者;

5、居住地有聚集性發病的發生。

七、入院時護理人員將會與家屬進行溝通解釋,為有效預防感染、控制疫情,請您和您的家人配合遵守醫院的規章制度,嚴格執行各項防護措施,共同保障生命安全,促進康復。

駕駛人員管理制度 篇10

為維護集團公司和客户雙方的共同利益,保證物資計量準確、公平、公正,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檢磅人員要自覺服從所在單位管理(包括考勤、勞動紀律、安全衞生等),要堅持原則,秉公辦事,認真負責,實事求是。

二、按時交接班,認真填寫交接記錄,將本班的工作情況及特殊事項交接清楚。

三、嚴格檢查地磅的準確性,發現異常後,立即停止過磅並及時反映。

四、磅秤未歸零時,禁止車輛過磅。

五、前車未完全下磅,禁止後車上磅。

六、做到每車必檢,嚴禁漏檢或不檢,做到準確報車號。

七、嚴格檢查車內、外是否有人或者其他物品。

八、對每天所購進、銷售物資情況及車輛內外檢查情況做認真記錄,每10天做一彙總上報到紀委。

九、嚴格遵守勞動紀律,愛崗敬業,做到不遲到,不早退,不脱崗,不睡崗,杜絕做與工作無關的事。

十、保持地磅整潔,上班時須穿工作服、帶工作證。

集團紀委設專項檢磅監理人員,對檢磅人員工作情況直接進行監管,定時對檢磅情況進行檢查,並做好檢查記錄,對檢磅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協調和處理。

希望各檢磅人員認真落實並執行好本制度。違反者,情節輕微的,處每次扣考核分3-10分的處罰;情節嚴重的,賠償因此帶給公司的所有損失並予以辭退。

駕駛人員管理制度 篇11

一、按照《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辦法》和國家有關標準、規範的要求,安排本單位的放射工作人員接受個人劑量監測,並遵守下列規定:

1、外照射個人劑量監測週期一般為30天,最長不應超過90天;內照射個人劑量監測週期按照有關標準執行。

2、建立並終身保存個人劑量監測檔案。

3、允許放射工作人員查閲、複印本人的個人劑量監測檔案。

二、個人劑量監測檔案應包括:

1、常規檢測的方法和結果等相關資料。

2、應急或者事故中受到照射的劑量和調查報告等相關資料。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將個人劑量監測及時記錄在《放射工作人員證》中。

三、放射工作人員進入放射工作場所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正確佩戴個人劑量計。

2、進入輻照裝置、放射治療等強輻射工作場所時,除佩戴常規個人劑量計之外,還應當攜帶報警式劑量計。

四、個人劑量監測工作應當由具備資質的`個人劑量監測技術服務機構承擔。個人劑量監測技術服務機構的資質審定由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協助衞生部組織實施。個人劑量監測技術服務機構的資質審核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職業衞生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辦法》和衞生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駕駛人員管理制度 篇12

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一般採取按專業分批集中脱產,集體授課的方式。教育內容則根據不同工種、專業的具體特點和要求而定。但都應包括理論學習和實際操作議隨兩大部分。企業要建立“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教育卡”檔案。特種作業人員經理論及操作考試合格後,到有關部門辦理領取操作證手續。

取得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國家規定,參加由考核發證機關或其指定單位主持的、每兩年一次的定期複審(機動車輛駕駛和機動船舶駕駛、輪機操作人員,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複審不合格者,可在兩個月內重新參加一次複審,仍不合格者,應被收繳操作許可證。凡到期未經複審者,不得繼續獨立作業。在兩個複審期內做到安全無事故的特種作業人員,經所在單位審查,報經發證部問批准後,可以免試,但不得連續免試。

駕駛人員管理制度 篇13

1範圍

為加強外單位進入運行發電廠、變電站進行作業的安全管理,防止外單位的人員違章作業造成的電網、設備事故及對雲南文山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國南方電網公司《安全生產工作規定》、《安全生產監督規定》、《電力生產事故調查規程》,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適用於對具備法人資格外單位在公司管理的運行發電廠、變電站中承包有關工程的安全管理。外單位進入公司的其它電力生產區域工作可參照執行。

外單位人員參與協助公司部門和班組在發電廠、變電站組織開展的工作,視作公司部門和班組的現場作業。

2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制度的引用而成為本制度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制度,然而,鼓勵根據本制度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制度。

2.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2.2《中國南方電網公司安全生產工作規定》

2.3《中國南方電網公司安全生產監督規定》

2.4《中國南方電網公司電力生產事故調查規程》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及定義適用於本規定。

3.1外單位:是指與運行單位無直接行政隸屬關係的具備法人資格的單位。

3.2發電廠、變電站危險性生產區域:發電廠、變電站的高壓室及高壓場地、控制室、繼電保護室、蓄電池室、電容器及電抗器室、站用變室、接地變室、電纜室及電纜溝。

3.3工程管理部門:公司對基建、大修、技改等工程項目進行管理的部門。

3.4發、變電運行部門:發、變電運行業務實施主體,是發、變電設備運行的直接責任部門。

4安全管理職責

4.1公司安全監察部的安全職責:

4.1.1審查外單位安全生產業績及備案的工作。

4.1.2審查公司與外單位簽訂的安全生產管理合同或協議。

4.1.3審查外單位制定的安全文明施工“四大措施”。

4.1.4審查外單位工作負責人、工作票簽發人是否符合本單位的公佈備案情況;簽發外單位進入發電廠、變電站工作的《外單位工作任務許可單》。

4.1.5對發電廠、變電站內大型、複雜的施工現場進行安全監督。

4.2工程管理部門的安全職責:

4.2.1組織對外單位施工資質的審查工作。

4.2.2組織與外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合同或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職責和採取的安全措施。

4.2.3組織審批對外單位制定的施工方案。

4.2.4工程準備階段負責對外單位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工程技術人員、安監人員和工程監理人員進行全面安全技術交底。

4.2.5對外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安全、技術監督或監護。

4.3發、變電運行部門的安全職責:

4.3.1核對外單位及人員是否符合本單位的公佈備案情況。

4.3.2審核會籤外單位人員進入變電站辦理的工作票,審查施工方案的相關安全措施。

4.3.3按工作票要求落實有關安全措施。

4.3.4工作許可前對外單位工作負責人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4.3.5對外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安全監督或監護。

5外單位進入發電廠、變電站作業前的有關程序

5.1安全資質審查。

5.1.1進入發電廠、變電站作業的外單位應經過公司組織的審查備案。

5.1.2外單位如需對所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必須經發包單位審批,分包單位也必須是公司組織的審查備案單位之一。

5.2安全生產管理合同或協議的簽訂。

5.2.1施工前,外單位必須與公司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合同或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職責和應當採取的安全措施。

5.2.2公司原則上每宗發包工程項目應予簽訂安全生產協議,但對於同一外單位承包的經常性維護等項目,可定期簽訂安全生產協議。

5.2.3簽訂的安全生產協議必須經公司安全監察部審查同意。

5.2.4外單位如需對所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必須與分包單位簽訂安全生產協議,並報工程管理部門備案。

5.3施工方案制定與審批。

5.3.1外單位在發電廠、變電站危險性生產區域內工作,應制定完善的施工方案。

5.3.2發、變電運行部門審查施工方案中的確保電網、設備安全運行和防止觸電的安全措施。

5.3.3工程管理部門對施工方案進行審批。對重大和複雜的工程項目的施工方案,應由公司分管工程建設工作的有關領導批准。

5.4安全教育培訓和有關人員資格認可。

5.4.1外單位施工人員每年的安全教育、培訓考試合格等資料和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資格必須得到公司安全監察部的認可備案。

5.4.2監理單位的監理人員每年的安全教育、培訓考試合格等資料必須得到公司安全監察部的認可備案。

5.5安全技術交底。工程進場前,工程管理部門對外單位的項目負責人、工程技術人員和安監人員以及工程項目的監理人員進行全面的安全技術交底,並做好書面記錄,經三方相關人員確認並簽名,各執一份。

5.6在發、變電運行部門辦理有關事宜。

5.6.1外單位必須向發、變電運行部門提供經批准的施工方案、工程管理部門對其的安全技術交底記錄、公司安全監察部簽發的《外單位工作任務許可單》。

5.6.2發、變電運行部門核對外單位及其施工人員是否符合有關公佈備案情況。

5.6.3發、變電運行部門辦理工作票會籤手續。

5.7其它

5.7.1外單位施工人員應取得進入發電廠、變電站的出入證或許可證明,即《外單位工作任務許可單》。

5.7.2外單位人員原則上不得在發電廠、變電站內留宿,如確需在發電廠、變電站內住宿的,必須經發、變電運行部門和安監部門同意並蓋章後方可。

6施工現場安全監督、管理

6.1外單位進入發電廠、變電站作業,必須持有進入發電廠、變電站的出入證或許可證明,並在門衞處做好登記工作。

6.2外單位進入發電廠、變電站後,未取得工作許可前,所有人員必須在發電廠、變電運行部門指定區域等待。

6.3在工作許可前,發、變電運行部門的工作許可人填用《發電廠、變電站安全技術交底單》向外單位的工作負責人進行安全交底,互相簽名確認,並履行工作其它相關的許可手續。

6.4外單位進入發電廠、變電站危險性生產區域作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行業、南方電網公司、雲南電網公司及公司頒佈的各項有關安全生產、文明生產(施工)法律法規、規章制度。

6.5對於發電廠、變電站危險性生產區域的施工現場,工程管理部門、發變電運行部門應定期進行安全監督。

6.6對於大型、複雜的施工現場,安全監察部、工程管理部門應定期進行安全監督,發、變電運行部門應派人駐守發電廠、變電站進行安全監督。

6.7以下情況,工程管理部門應進行現場監護:

6.7.1安全危險性較大工序的施工期間。

6.7.2改變安全技術方案,並使施工安全風險增加的施工期間。

6.7.3因客觀因素,大幅壓縮工期的施工期間。

6.8以下情況,發、變電運行部門應進行現場監護:

6.8.1帶電作業。

6.8.2動火作業。

6.8.3部分停電的110kv施工現場。

6.8.4部分停電的高壓室施工現場。

6.8.5在運行中的二次電纜室及電纜溝施工。

6.8.6高壓場地起重、吊裝設備。

6.8.7高壓設備上的油漆。

6.9外單位在每日收工前,應清掃施工現場。工程完成後,不得遺留各種工具、材料、廢料和垃圾在工作現場,由發、變電運行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結束工作票離場。

駕駛人員管理制度 篇14

為保證天然氣站場規範化、制度化管理,確保安全、平穩、可靠供氣,嚴格站場進出入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燃氣站場為易燃易爆場所,進站人員必須遵守相關規定。

第二條 進站人員需事先經主管領導批准或由公司領導同意,進站前履行登記手續,佩戴發放的臨時進站證件,否則站內值班人員有權拒絕其入內。

第三條 進站人員必須接受值班人員的安全教育,安全教育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站內危險源、危險區域分佈情況及危險等級,進站人員的防護要求、行為要求,緊急情況下的疏散路線及注意事項等。

第四條 進站人員必須正確穿戴防靜電工作服,配戴安全帽,不得穿高跟鞋、鐵釘鞋、裙子等進站,進入站場需觸摸靜電釋放柱。

第五條 進站人員不得將手機、火種等易燃易爆物品帶入站內,可將上述物品交由門衞或值班人員暫時保管。

第六條 進站人員未經值班人員允許一律不得觸摸、操作、使用或移動站內任何生產設備和設施,注意保持站內衞生,同時必須在值班人員指定區域內活動、參觀。

第七條 站內嚴禁使用攝錄像設備,特殊情況下經主管領導批准且確認安全後方可使用。

第八條 施工作業人員進入生產區內施工作業,應嚴格執行《進站施工管理制度》。

第九條 如確因工作需要,進站生產車輛必須嚴格執行站場規定,接受檢查並配帶防火帽後在值班人員的`引導下方可入內。

第十條 如發生緊急情況,必須服從值班人員的引導進行搶險或疏散,對於不遵守指揮或規定釀成事故者,由肇事者承擔相關責任。

第十一條 本站人員進站要持有本人相關證件。

駕駛人員管理制度 篇15

1、總則

1.1為保證深圳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公司”)外派人員認真履行職責,發揮外派人員的橋樑紐帶作用,使外派人員更好地服務於駐在企業,並結合公司的發展戰略、企業文化、管理理念,實現企業資源的有效利用,不斷提升公司的集團化管理水平,制定本辦法。

1.2本辦法適用於由公司派遣、並常駐於參、控股企業(以下稱“駐在企業”)的經營管理、財務管理及技術管理人員。

1.3對外派人員的管理,由公司人力資源部和企業管理部共同負責。公司人力資源部根據部門職責對外派人員的調配、檔案、薪酬福利等實施管理,負責組織對外派人員試用期的考核,協助企業管理部門對其業績組織考核。

公司企業管理部主要負責外派人員的業務管理和績效考核組織,並協助外派人員與公司各職能管理部門、或與其他分子公司的業務聯繫,組織相應資源支持外派人員履行職責。

1.4派駐獨立法人企業的人員除接受公司職能部門管理外,還應服從駐在企業相應管理體制與制度的約束。

1.5外派人員必須具有良好的協調能力和對企業、對工作高度負責的基本素質,熟悉公司的企業文化、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基本發展規劃和專業技術特點,具備獨立履行擬任崗位職責的能力。

2、派遣程序

2.1根據公司直屬或控股企業的需求、或公司認為需要向上述企業派遣人員時,由總經辦會議研究確定人選,或由人力資源部在公司內部遴選、或向社會招聘。

2.2根據擬定外派人員的不同情況,由人力資源部組織相應的教育培訓,並與派駐企業共同確定工作職責,並制定擬任崗位的《職位説明書》。《職位説明書》一式兩份,分別由公司和駐在企業的人力資源管理部門保管。

2.3確認符合外派要求的人員,由總經理簽署《調派通知單》,外派人員持《調派通知單》和《職位説明書》前往派駐單位報到。

3、外派人員工作職責

3.1外派人員除自覺履行駐在企業的崗位職責外,應根據自身崗位特性和公司對外派人員的'要求,履行其相應的職責。

3.2經營管理人員工作職責經營管理人員是指公司派駐參股控股企業的總經理助理、副總經理、總經理、董事長等人員。主要職責是:

3.2.1企業戰略規劃管理貫徹公司整體發展戰略,以構建一體化的戰略規劃體系為基本指導思想,制定或參與制定、審議駐在企業的戰略發展規劃和中長期經營計劃。

3.2.2經營計劃管理嚴格執行公司經營計劃管理的有關規定,編制或參與編制、審議駐在企業的年度和月度經營計劃;組織並監督檢查經營計劃的實施,客觀、及時地向公司反饋駐在企業經營計劃執行情況。上報給公司的經營計劃,應包括銷售、採購、收運、生產、財務、

人力資源等內容。

3.2.3流程制度管理制定企業主要的作業流程、制度,不定期組織討論內部控制原則,評估組織結構和主要流程、制度的實施狀況,不斷優化流程制度。

3.2.4借貸、抵押、擔保及股權投資、資本性投資項目的管理下列重要事項,必須經企業董事會討論通過,取得書面授權後才能辦理,如有異常,需及時向公司報告:

1)駐在企業經營過程中發生企業間的資金拆借以及向金融單位的借貸事項;

2)各企業以其名義及資產對外進行借款、抵押擔保;

3)資本性投資項目中的技改項目(如生產線的改造、新臵)、基礎建設項目(如房屋建築物修建)等,必須進行經濟及風險評估、編制項目可行性報告及項目的推進方案;非生產性固定資產(如汽車、轎車、房屋建築等)的添臵(修建)、租賃等。

3.3財務人員工作職責財務人員是指派駐參股控股企業的財務經理、財務主管、各類會計等人員。主要職責是:

3.3.1嚴格執行會計法規和公司財務制度的規定,嚴格執行公司內部會計核算標準;

3.3.2根據公司財務管理部門的統一要求,正確組織實施駐在企業內部收入、成本、費用、利潤的核算;

3.3.3嚴格執行財務管理及內審制度,不準私設“小金庫”,不準隨意核銷費用,不準任意減增利潤或虧損等。

3.3.4按時向公司上報各類財務報表,及時反饋駐在企業的經營及財務異常情況。

3.4技術人員工作職責。技術人員是指派駐參股控股企業的總工程師、主管工程師和骨幹工程技術人員。主要職責是:

3.4.1根據駐在企業的生產工藝、技術路線等,形成企業的正式規範性文件,並逐步形成技術管理制度,組織貫徹執行。

3.4.2根據公司技術發展方向,結合駐在企業的環境特點,提出駐在企業技術發展戰略,尋求具有產業化前景的技術研發課題;

3.4.3協助駐在企業實施技術保密及技術人才培養工作。

3.4.4定期就企業的生產工藝及技術發展,向公司提出技改方案及合理化建議。

4、人事管理

4.1外派人員在駐在企業一般安排一至三個月的試用期限,對於不適應駐在企業工作的,由公司研究決定調回、交流或解聘。

4.2外派人員的工資由公司根據其崗位級別確定,原則上由駐在企業發放。因地域工資水平差異而導致的差額,駐在企業高於公司標準的,按駐在企業標準發放;低於公司標準的,由公司補足其差額部分。

4.3由公司內部選派的人員,可以選擇社會保險的參保地點,願意將社會保險移至駐在企業所在地的,由人事管理部門按規定辦理;外派人員的其他一切福利待遇及獎金,由駐在企業按本企業標準執行。

4.4為鼓勵員工積極參與對外投資項目的管理工作,公司對外派人員

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助,年終根據考核結果確定補助標準,按照公司相應的發放辦法一次或分次發放。

4.5公司根據集團化管理的要求,建立外派人員的正常交流制度。重要崗位的人員,定期組織進行跨企業、跨區域之間的交流;一般崗位的人員,根據需要適時組織交流。

5、業務管理

5.1外派人員在駐在企業的業務活動,公司各部門有責任給予大力支持。能夠直接對口聯繫的,外派人員可以與相應管理或業務部門聯繫,需要統一協調的事宜,由企業管理部門負責。

5.2公司直接涉及的相關業務,包括財務、工程管理、技術研發等部門,有責任協助外派人員履行職責,對於外派人員提出的業務支持要求,必須認真對待,及時處理。

6、情況報告

6.1外派人員應定期和不定期地向公司報告個人工作情況和駐在企業的經營情況,報告的形式包括書面報告和當面述職,對於經營過程中出現的重大或緊急事項,應及時報告,且不限報告形式。

6.2外派人員每年四次定期報告工作情況,具體時間應在每季度首月的二十五日前報告上季度的工作,其中一季度為報告全年工作情況。報告的內容主要包括:駐在企業的經營情況、發展前景、股東關係、經營班子工作評價、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以及本人履行職責情況、

業務活動中出現的問題、需要公司協助解決的困難、對該企業及其經營活動的看法等。

6.3經營管理類、財務、技術類最高主管每半年需向公司總經理當面述職。述職由公司統一安排,相對集中時間、集中人員、集中地點進行,結合公司集團化管理的相關培訓活動統一組織實施。述職期間發生的差旅費由公司負責,按相應標準報銷。

7、績效考核

7.1外派人員除接受駐在企業組織的績效考核外,同時接受公司的相應考核。考核形式包括日常履行職責的監督檢查和年終統一組織的考核測評。考核由公司人事管理和企業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區分組織,考核結果與年度經濟補助標準掛鈎。

7.2績效考核目標分為兩部分,即本職工作的績效目標與企業增值活動績效目標。本職工作績效目標由其所在企業確定並進行考核,企業增值活動績效目標由企業管理部門在與外派人員磋商的基礎上確定。

7.3對違反本辦法,工作不稱職、失職或不接受公司監督管理的人員,將對其實施通報批評、扣發補助金等處罰,情節嚴重的,按公司人事管理的有關規定處理。

8、附則

本規定自頒佈之日起實施。解釋權歸企業管理部。

駕駛人員管理制度 篇16

1、目的:

為了加強對特殊作業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範圍:

適用於公司內所有特殊作業的安全管理。

3、責任者:

生產部、安全科、辦公室、特殊作業人員。

4、程序

4.1本制度適用下列特種作業人員的勞動安全管理:

4.1.1電工作業(含運行和維修);

4.1.2鍋爐和壓力容器操作作業;

4.1.3起重機械作業;

4.1.4金屬焊接(含氣割)作業;

4.1.5企業內機動車駕駛作業;

4.1.6製冷作業;

4.1.7液化氣充裝作業。

4.2公司辦公室主管本企業特種作業的勞動安全培訓、取證、複審工作的組織和聯繫,質量由安全環保處負責監督協助工作。

4.3進行特種作業人員應具備與本工種作業相應的身體條件和相應的`文化程度,並且經市勞動保護監察機關或其委託單位培訓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以下簡稱“操作證”),方可獨立作業。

4.4特種作業“操作證”由市勞動保護監察機關統一印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塗改、轉讓。

4.5取得“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國家規定的期限進行復審,複審不合格或未複審的,由勞動保護監察機關或其委託單位吊銷其“操作證”,不得繼續獨立從事特種作業。

4.6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在“操作證”規定的本種作業範圍內,並隨身攜帶“操作證”,接受勞動保護監察人員的監督檢查。

4.7對違章作業和造成事故者,安全部門根據情節有權對其進行扣證處理,並記入“操作證”內;對情節嚴重者,由發證部門吊銷“操作證”,並追究責任。

4.8特種作業人員要保持相對穩定,不準隨便調離,如需要調離,必須經企業主管廠長同意。

4.9特種作業人員在作業時如涉及需辦理相關許可證的作業,則必須按規定辦理相關的作業許可證後方可進行作業。

駕駛人員管理制度 篇17

一、醫院住院部實施24小時出入管控,所有病區謝絕探訪。

二、根據病情遵醫囑留陪護,嚴格落實一患一陪護,無特殊原因不得更換陪護人員。

三、陪護人員須提供新冠病毒核酸檢測報告,經我院確認排除新冠病毒感染後方可陪護。

四、陪護人員須遵循我院住院病區管理要求,憑陪護證和有效證件方可進出病區。

五、在病區期間,患者及陪護人員須做好個人防護,規範佩戴口罩、勤洗手,不串病房、不聚集、不扎堆,不得進入醫護人員工作場所,不得隨意離開病區。

六、請主動配合體温監測、流行病學篩查及信息登記。

駕駛人員管理制度 篇18

1、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及交通法規,進一步加強本站內部的`交通安全管理,保證安全。

2、加強加油站內的機動車和行人的交通管理,各行其道,自覺遵守交通信號和標誌,提高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

3、要求進出站車輛限速5公里/小時,熄火加油,司機及車內人員嚴禁吸煙及接打手機等,任何車輛不得在站區內進行維修(車輛發生故障或溢油要推離現場),油罐車進站必須戴防火帽,卸油時要將加油機關閉方可卸油。

駕駛人員管理制度 篇19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健全完善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服務體系,維護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的真實性、嚴肅性,推動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工作科學化、制度化、規範化,促進人才資源順暢有序流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幹部人事檔案工作條例》《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是反映流動人員政治面貌、道德品行、學習工作經歷、專業素養、工作實績、遵紀守法以及家庭狀況、社會關係等情況的歷史記錄材料。

第三條 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是國家檔案和社會信用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黨和政府聯繫服務人才的重要載體,是流動人員參加機關公務員考錄和國有企事業單位招聘、辦理政審考察、申報職稱評審和核定社保待遇等事項的重要依據。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流動人員人事檔案主要包括:

(一)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聘用人員的人事檔案;

(二)辭職辭退、解除(終止)聘用(勞動)合同、取消錄(聘)用、被開除等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人事(勞動)關係的未就業的原機關公務員、國有企事業單位的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軍隊文職人員的人事檔案;

(三)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及中專畢業生的人事檔案;

(四)自費出國(境)留學的高校畢業生及其他因私出國(境)人員的人事檔案;

(五)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中方僱員的人事檔案;

(六)自由職業或靈活就業人員的人事檔案;

(七)其他流動人員的人事檔案。

第五條 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工作遵循“集中統一、歸口管理”原則,主管部門為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接受同級黨委組織部門、檔案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 管理服務機構和職責

第六條 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服務機構(以下簡稱檔案管理服務機構)包括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設立的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以及經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授權的單位。其他任何未經授權的單位不得開展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服務工作。嚴禁個人保管本人或他人人事檔案。

第七條 檔案管理服務機構應當提供以下服務:

(一)檔案的接收、轉遞;

(二)檔案材料的收集、鑑別和歸檔;

(三)檔案的整理和保管;

(四)為符合相關規定的單位提供檔案查(借)閲服務;

(五)依據檔案記載出具存檔、經歷、親屬關係等相關證明材料;

(六)為相關單位提供入黨、參軍、錄(聘)用、出國(境)等政審考察服務;

(七)黨員組織關係的接轉等。

跨地區就業創業流動人員的人事檔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或現工作單位所在地的檔案管理服務機構管理。

第八條 檔案管理服務機構應當提供免費的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基本公共服務,不得收取檔案保管費、查閲費、證明費、轉遞費等名目的費用。

第九條 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基本公共服務相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參考保管的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數量等因素合理確定經費數額。

第十條 檔案管理服務機構應當保證工作力量,選配政治素質好、專業能力強、作風正派的人員專職從事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工作,關鍵核心崗位應當選配中共黨員。按照規定實行迴避制度,從嚴管理工作人員,加強業務培訓,強化激勵保障。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一條 檔案管理服務機構應當認真執行國家檔案管理和幹部人事檔案工作有關法律法規,加強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日常管理,推進基礎設施和信息化建設。

第十二條 檔案管理服務機構按規定接收符合條件的人事檔案、學生檔案,形成流動人員人事檔案,並以適當形式明晰與流動人員、存檔單位的權利和義務。

流動人員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或社保卡等有效身份證件,到檔案管理服務機構申請設立個人賬户;存檔單位工作人員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或社保卡等有效身份證件及營業執照等有關證件,到檔案管理服務機構申請設立單位集體賬户。

存檔單位註銷集體賬户時,檔案管理服務機構應當配合轉遞相關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或調整為個人賬户存檔。

第十三條 檔案管理服務機構應當參照幹部人事檔案材料主要內容和分類,做好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材料的整理、鑑別和歸檔工作。對合格的材料,應當準確分類,逐份編寫目錄,一般在2個月內歸檔。對不合格的材料,退回檔案材料形成單位。

第十四條 檔案管理服務機構應當加強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內容建設,建立符合流動人員職業發展特點的檔案材料收集制度。

檔案管理服務機構、檔案材料形成單位、流動人員之間應當加強協作,多方面收集反映流動人員政治面貌、工作經歷、教育培訓、職業資格、職稱、評聘專業技術職務、年度工作(業績)考核、入選重大人才工程、獲得重大獎項、重要社會兼職及違規違紀違法處理處分等相關材料。注重收集流動人員工作變動中形成的勞動合同、企業錄用手續及就業登記、勞動用工備案等材料。加強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信息聯動,積極收集參加社會保險等相關信息材料。

流動人員及人事檔案材料形成單位應當如實、規範填寫相關材料,在材料形成1個月內主動向檔案管理服務機構移交。

第十五條 嚴格執行國家保密法律法規,對屬於國家祕密、工作祕密的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材料和信息,應當嚴格保密;對涉及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材料和信息,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進行嚴格管理。

第十六條 按照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要求,建立健全科學規範的存放秩序,改進完善保管方法和技術,提高安全防災標準。加強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基礎設施建設,按照檔案館建築有關標準要求建設檔案庫房,強化庫房安全管理和技術防護。檔案庫房、閲檔場所、整理場所、辦公場所應當分開。

第十七條 加強流動人員人事檔案信息化建設,按照“數據向上集中、服務向下延伸、信息全國共享”的原則,推進省級集中的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服務信息系統與全國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服務運行平台對接,建立安全、便捷、共享、高效的流動人員人事檔案信息化應用體系。

第十八條 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數字化工作參照幹部人事檔案數字化相關技術標準推進,保證數字檔案的真實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

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推廣電子證照、電子公文、電子簽章等新技術應用,通過信息交互等方式不斷拓展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材料收集渠道,探索建立以政務數據為支撐的流動人員人事數字檔案。

流動人員人事數字檔案在利用、轉遞和保密等方面按照紙質檔案相關要求管理。

第四章 接收、轉遞和服務利用

第十九條 加強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接收、轉遞和服務利用工作,優化服務流程,創新服務方式,拓展服務渠道,加大服務信息公開力度,提高檔案公共服務能力和便民化水平。

第二十條 根據流動人員或存檔單位申請,檔案管理服務機構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開展檔案的接收、轉遞服務:

(一)根據流動人員或存檔單位申請,擬接收的檔案管理服務機構向原檔案管理服務機構或原工作單位開具轉檔手續材料。

(二)原檔案管理服務機構或原工作單位接到轉檔手續材料後,應當按規定審核檔案,對符合轉遞規定的,填寫材料目錄清單後嚴密包封,並填寫檔案轉遞通知單,於15個工作日內進行轉遞。

對不符合轉遞規定的,原檔案管理服務機構或原工作單位不得轉出。

(三)流動人員人事檔案轉遞應當通過機要通信、專人送取或郵政特快專遞等給據郵件方式進行。對曾屬於黨政領導幹部、機關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工勤人員除外),國有企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軍隊文職人員人事檔案的,應當通過機要通信或專人送取方式進行轉遞。嚴禁個人自帶檔案。

(四)接收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時實行告知承諾制。擬接收的檔案管理服務機構應當對照材料目錄清單認真審核甄別,對缺少關鍵材料的,一次性告知所缺材料及其可能造成的影響,經本人作出書面知情説明、承諾補充材料後予以接收,或與原工作單位協商退回並補充材料;對缺少非關鍵材料的,應當採取先存後補方式予以接收,並督促指導流動人員補充相關缺失材料。

關鍵材料一般是指用於核定流動人員的出生日期、參加工作時間、入黨時間、學歷學位、工作經歷等重要信息的材料。

(五)接收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的管理服務機構應當及時將檔案轉遞通知單回執退回原管理服務機構或原工作單位。

檔案管理服務機構開具的流動人員人事檔案轉檔手續材料,與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開具的人事檔案轉檔手續材料具有相同的效力。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在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和檔案管理服務機構之間可直接辦理轉檔手續。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必須憑檔案管理服務機構開具的轉檔手續材料,方可接收流動人員人事檔案。

流動人員死亡5年後,其人事檔案按現行渠道移交或保管,對國家和社會有特殊貢獻的英雄、模範人物等人事檔案按規定向有關檔案館移交。

第二十一條 相關單位開展政審考察、選拔錄(聘)用、人才引進、職稱評審、表彰獎勵、因公出國(境)、社會保險、巡視巡察等工作需查閲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檔案管理服務機構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提供查閲服務:

(一)查閲單位提交加蓋公章的單位介紹信,申明查閲理由,如實填寫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查閲申請表。

(二)查閲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應當2人以上,一般為中共黨員。

(三)檔案管理服務機構應當按照程序和權限審批同意。

(四)查閲人在規定時限內完成查閲。

檔案管理服務機構對高級專業技術人員、涉及國家祕密的流動人員人事檔案要從嚴保管,嚴格查閲手續。

任何個人不得查閲本人、配偶、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近姻親人員的人事檔案。

第二十二條 流動人員人事檔案一般不予外借。確因工作需要借閲的,借閲單位應當履行審批手續,在規定時限內歸還。歸還時,檔案管理服務機構應當認真核對檔案材料。

第二十三條 流動人員及其親屬因辦理個人合法權益保障等事項申請開具相關證明,檔案管理服務機構可依據檔案材料記載出具存檔、經歷、親屬關係等相關證明材料。

第二十四條 檔案管理服務機構黨組織應當按有關規定為流動人才黨員提供黨員組織關係轉接服務。

第二十五條 不斷拓展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基本公共服務內容,完善服務標準和流程,推進服務規範化和精細化。探索為技師學院高級工班、預備技師班畢業的高技能人才提供人事檔案管理服務,暢通高技能人才職業發展通道。

第二十六條 加強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工作服務信息公開和政策宣傳,及時更新轄區內檔案管理服務機構目錄和辦事清單,結合服務內容逐項編制辦事指南,並通過門户網站、諮詢服務熱線、宣傳手冊等向社會公開。

加強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工作政策法規宣傳解讀,加大面向高校畢業生等重點羣體和重點單位的宣傳力度,提高流動人員和用人單位對檔案重要性的認識,營造良好工作環境。

第二十七條 建立健全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科學利用機制,強化與政務數據資源的關聯分析和融合利用,加強流動人員數量、結構、分佈、流向等數據統計分析和科學預測,為引導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提供決策參考,提高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服務整體效能。

第二十八條 健全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公共服務制度,強化檔案管理服務機構窗口作風建設,落實檔案管理紀律要求和行為規範,提高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服務水平。

第五章 紀律和監督

第二十九條 開展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服務工作,應當嚴格執行幹部人事檔案工作相關規定,遵守下列紀律:

(一)嚴禁篡改、偽造流動人員人事檔案;

(二)嚴禁擅自抽取、撤換、添加、塗改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材料;

(三)嚴禁擅自向外公開、泄露流動人員人事檔案信息;

(四)嚴禁丟棄、銷燬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材料;

(五)嚴禁為不符合規定的人員新建、重建流動人員人事檔案;

(六)嚴禁違規轉遞、接收和查(借)閲流動人員人事檔案;

(七)嚴禁出具虛假證明和政審材料;

(八)嚴禁檔案管理服務機構拒收或推諉符合規定的流動人員人事檔案;

(九)嚴禁將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服務與其他經營性服務相掛鈎;

(十)嚴禁以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為載體的捆綁收費、隱形收費。

第三十條 加強對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工作和本規定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將違規保管流動人員人事檔案、違規收取管理服務費等行為納入人力資源市場秩序日常監管範圍,完善舉報投訴查處機制,主動公開舉報投訴電話。

檔案管理服務機構要嚴格執行本規定,自覺接受組織、羣眾和社會監督。

第三十一條 對於違反相關規定和紀律的,依據有關規定予以糾正;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黨紀政務處分,並視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涉嫌違法犯罪的,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駕駛人員管理制度 篇20

為提高工廠員工的工作積極性和減少車間的'生產製程不良率,工廠將在每月推出:勤工獎,優秀員工獎,突出奉獻獎,優秀管理獎。

獎罰條件:

(1)勤工獎:指當月未發生過遲到早退及請假的。

(2)優秀員工獎:指上班期間未發生過遲到早退,月生產之產品不良情況未發過一次。

(3)突出奉獻獎:指及時發現管理及品檢未發現的生產問題和可以減少工廠生產本錢的實用方法。

(4)優秀管理獎:指能及時安排並完成生產任務,及時處理工廠的內部問題和客訴問題。

(5)員工上班未按生產平安操作標準者發現一次罰款10元。

(6)員工每次打壞模具及生產的產品不良情況,按情節輕重處以10元以上罰款處理。

(7)員工每天下班前未清掃乾淨自己工作崗位者罰款10元/次。

(8)所有吸煙人員上班時間到指定吸煙區吸煙,每次吸煙人數不得超過三人,煙頭必須熄滅後丟進垃圾桶,下班後廠區內不得隨地亂丟垃圾,如有發現罰款5元/次。

(9)車間洗手間、吸煙區、通道樓梯間每天值日人員必須清掃及清理垃圾,凡當天值日人員未清掃者罰款10/次。

以上條款望大家積極配合,以免後續發生錯獎錯罰的現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