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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運營管理制度(通用3篇)

欄目: 規章制度 / 發佈於: / 人氣:7.23K

企業運營管理制度 篇1

當您置身於通透開闊的環境中,張口便可品嚐新鮮無公害美食。遠離城市的喧囂,賦予了傳統餐廳健康與休閒,感受着這裏多樣化的美食;食物的賣相好,味道也好,價位低,經濟實惠。省去了您人少不好做飯的煩惱,省去了您做飯時繁瑣的步驟,這裏有您家一樣的感覺。這應該是我們梨城最大美食中心的前景展望。

企業運營管理制度(通用3篇)

那麼為了保障每位業户在天匯美食城經商的和諧與共贏;請廣大業户積極配合天匯商廈的各項規章制度,不虛度我們所投入的每一分金錢。

一、美食城各檔口碗、盤等餐具的説明:

1、各檔口的業户自行將餐具標有清晰的標示,而且不允許與其他檔口餐具標示同樣,不允許模仿其他檔口的標示,違反者罰款50元。

2、如有檔口在閉店前發現餐具丟失,在同樓層內可互相監督檢查,發現該檔口有不當收留餐具者罰款50元並物歸原主。

3、各檔口業户不得以任何原由將餐具添加本檔口標示,一旦發現有塗改者罰款100元,並物歸原主。

4、如有餐具送錯或拿錯者,請業户自覺將餐具物歸原主,否則每套餐具罰款50元。

二、美食城轉項、添項、轉租規定:

凡在天匯美食城經商的業户,必須按協議上籤訂的經營項目經營,不允許超出協議以外的`經營範圍,不得私自轉項、添項,如私自轉項、添項,商廈有權責令其業户停止該項目的經營,各檔口經營的主項,不允許其他業户添加為自主攤位的副項,如需轉項、添項的業户必須向商廈主管經理申請,經商廈允許後,業户方可與商廈簽訂補充協議,如業户由於經營不善會有其他原因等需要轉租檔口時,不允許停業轉租(不允許在本檔口內貼有出兑或轉租的標示)如有進修、學習的需要歇業時,須向主管經理説明情況,經商廈領導同意後方可歇業。

三、美食城水、電、燃氣使用安全的規定:

各檔口的業户必須按照正確的使用方法使用各檔口內的設備、設施及用電,嚴格遵循日常使用規範,不得私拉亂接電源、電線,閉店前仔細檢查本檔口水、電、燃氣及窗户是否關閉,如因使用或操作不當造成的損失,因此而產生的一切費用由業户自行承擔。各檔口的業户自行承擔設備、設施的日常維修、維護及保養。

四、各檔口業户的管理規定:

1、商廈提供客用公共設施,為各檔口配備上、下水;排油煙系統。各檔口業主有所需要購置的,按照安全、整齊、美觀的原則自行配備並保持本鋪位內的衞生與陳列橫平豎直的體現。

2、為提升整體對外形象,提供良好的經營環境、文化氣氛,各檔口必須根據天匯商廈的各項規章制度行事,否則,處以清除場地或罰款(未及時繳納的所罰款項,將在質保金中雙倍扣除)。

3、大廳空調開放時間由商廈視天氣情況決定,各檔口業户不得干預。

4、每天用餐時間段(上午10:00—下午14:00;下午16:00—18:00)必須將廚房門關閉,以免影響外界對您及商廈帶來的負面影響;以及更好的發揮空調的作用,如有違規樓層管理處,將以記分形式來評定您合同期滿,是否可再次續簽或地理位置。

4、各檔口業户以自負盈虧的方式經營,不得空崗、空攤或閉攤出租、出兑;如違約立刻終止合同取消經營資格,租金不予退還。

5、各檔口業户的經營範圍,經營品種必須上報。經商廈領導同意後,方能經營、否則視為違規。

6、各檔口必須服從天匯商廈,安全操作,做好消防安全、人身安全等工作,因人為因素造成的一切事故,由業户自行承擔一切責任。

7、業户如出租、出兑要提前一個月告知管理層,經批准後與下一業户(或領導)交接,交換所借用或租用的設施、設備、工具等。若有缺損按原價賠償(設備自然折舊不算在內)。

8、各檔口業户經營過程中需要的生產設備自行負責。

9、各檔口業户在經營期間,若與其他檔口(或顧客)產生矛盾糾紛,須向上級領導彙報協調解決,對擅自處理並對商廈產生不良影響的行為,將處以扣留質保金以及取消在天匯商廈的經營權利或解除合同。

五、美食城的衞生制度:

1、檔口內設備設施及牆面要清潔乾淨,地面清潔,玻璃光亮達到無蠅、無異味。

2、不銷售變質、過期、發黴、生蟲等食品。

3、餐具用後洗淨、消毒、保潔。

4、檔口內工作人員要着裝上崗,佩戴工牌,使用禮貌用語,工前便後洗手消毒。

5、食品必須在防塵、防蠅玻璃櫃內銷售,堅持使用清潔的銷售工具。

6、服務人員工作時禁止塗豔色指甲,不準濃粧豔抹。

7、餐具要無缺口、無裂縫、無破損、無污漬、清潔完好,保持光亮。

8、廢棄垃圾要在分離後清倒在指定地點,不準隨地亂扔垃圾,不準將檔口內垃圾倒入大廳;不準在檔口內的下水處清倒熱水,設施如有損壞自行負責,按價賠償。

9、前台服務員在飯口時要保持微笑、站立服務,各業户不準帶小孩上崗,用規範語言、文明服務、禮貌待客、主動熱情。

10、要遵守商廈各項規章制度,配合商廈執行突發事件。

11、工作人員在清理時,不得亂動和私拿顧客東西或公共物品,不準向顧客索要物品,拾到遺失的物品請交工。

12、認真做好安全防範工作,特別是做好防火、防盜工作,要及時檢查水、電、燃氣等,發現問題要及時報告和處理。

13、抹布、掃把、水桶等清潔用品,應放在安全地方、不得外漏,不可留在通道或大廳內。

六、處罰條例:

1、不支付或者不按約定繳納租金達十五天的(扣除質保金並清場)。

2、與顧客或其他檔口業主發生矛盾,擅自解決給商廈造成不良影響的(罰款100元)。

3、經營後營業狀態經協調管理依然不佳,可退場(扣除相應管理費)。

4、不服從商廈正常管理(可清退出場)。

5、水、電費結清後,辦理退場。合同終止後,各檔口自行採購的物品自行帶回。

6、各檔口裝修不得拆卸,商廈不負責賠償。

7、任何時候不得動用公共設施(水、電、桌椅)等,各檔口業户應以動線以裏為“家”不得逾越,串崗等出現,如有違規罰款50元。

8、上班遲到、早退(罰款每分鐘1元)。

9、如有吸煙者。(罰款200元)

10、服務不主動、不熱情、不積極解決,客人提出力所能及的要求,引起客人不滿的。(罰款50元)。

11、在衞生檢查中發現多處不合格者(如人員無健康證)(罰款100元)。

12、上班時間看書、閲報、吃零食、喝飲料、打瞌睡(視情節輕重處以罰款)。

13、隨地吐痰、亂丟紙屑、果皮等雜物(視情節輕重處以罰款)。

14、不按指定員工通道出入,着便裝進入工作崗位(視情節輕重處以罰款)。

15、餐含異物者(視情節輕重處以罰款)。

16、違反工作程序,造成工作隱患(視情節輕重處以罰款)。

17、被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視情節輕重處以罰款)。

18、抗拒領導、態度惡劣;工作不當造成,停水、停電等重大事故者(清除商廈)。

19、侮辱、誹謗、毆打、恐嚇、威脅、危害同事和領導,或打架鬥毆(清除商廈)。

20、故意損壞公物;對外界發表有關商廈的污衊性言論;發表有損商廈名譽等言論者(清除商廈)。

七、考勤制度:

1、員工必須嚴格遵守上下班時間,不得遲到早退。

2、員工辭職須提前與領導申請,在下一任未到崗前不得離崗,否則工資按曠工扣除。

3、員工請事假需提前申請,如遇人員緊缺或有重要任務,可不予批准,每月超過三天事假一律按曠工處理。

4、嚴格按照規定班次上班,如有急事可換班、替班,在不影響正常工作的情況下,提前一天向主管領導申請,未經同意擅自換班按曠工處理。

5、對騙取事病假的,一經查出,視情節給予曠工或除名處理。

八、儀容儀表:

1、工作時間應穿着規定的工作裝。

2、工作裝要整潔、挺直、工牌要正確帶在左胸口位置上。

3、工作人員着裝後應接受經理檢查。

4、工作人員應保持面容清潔、頭髮整潔、髮型美觀、大方。

5、顧客的詢問不能以“不知道”回答,如遇顧客不當言行,不可針鋒相對,應婉轉解釋,堅持顧客永遠是對的。

注:樓層經理要堅守崗位,提高警惕,做到五勤(勤轉、勤看、勤查、勤聞、勤説)尤其對飲酒過量的顧客特別注意,防止其吸煙等行為。

企業運營管理制度 篇2

第一章總則

第1條為規範企業和職工的行為,維護企業和職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2條本規章制度適用於企業和全體職工,職工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普通職工;包括試用工和正式工;對特殊職位的職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3條職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衞生保護,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勞動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企業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4條企業負有支付職工勞動報酬、為職工提供勞動和生活條件、保護職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勞動用工和人事管理權、工資獎金分配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

第二章企業勞動用工制度

第一節職工招用與培訓教育

第5條職工應聘企業職位時,一般應當年滿18週歲(必須年滿16週歲),並持有居民身份證等合法證件。

第6條職工應聘企業職位時,必須是與其他用人單位合法解除或終止了勞動關係,必須如實正確填寫《應聘人員登記表》,不得填寫任何虛假內容。

第7條職工應聘時提供的居民身份證、職業介紹信、職業資格證書、學歷證、失業證或解除和終止合同證明等證件必須是本人的真實證件,不得借用或偽造證件欺騙企業。

企業錄用職工不收取押金,不要求擔保、不扣留居民身份證、暫住證、畢業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等證件。

第8條企業加強職工的培訓和教育,根據職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職前培訓、職業教育或在崗深造培訓教育,培養職工的職業自豪感和職業道德意識。

第9條企業提供專項培訓經費選送職工專業技術脱產培訓涉及有關事項,由勞動合同或培訓協議另行約定。

第二節勞動合同管理

第10條企業招用職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報勞動部門備案一份。

第11條勞動合同必須經職工本人、企業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人)簽字,並加蓋企業公章方能生效。

第12條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時成立並生效。

第13條企業對新錄用的職工實行試用期制度,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設定試用期:合同期限不滿6個月的,不設定試用期;合同期限滿6個月不滿1年的,試用期1個月;合同期限滿1年不滿3年的,試用期2個月;合同期限滿3年以上的,試用期不超過6個月。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

第14條企業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職工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職工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企業與職工一律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職工在企業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職工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第15條企業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企業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法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由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不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變更合同期限、工作崗位、勞動報酬等。

第16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提供與錄用相關的虛假的證書或者勞動關係狀況證明的;

(3)嚴重違反企業依法制定並公示的工作制度的;

(4)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企業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5)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勞動教養的;

(7)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企業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不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第17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企業提前30天書面通知職工本人,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企業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

(2)職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協商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不能達成協議的。

企業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依法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第18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企業不得依據本規定第1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1)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被確認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在本企業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19條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可以隨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企業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企業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職工勞動的,或者企業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職工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企業。

職工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企業應依法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第20條職工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職工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知悉企業商業祕密的職工,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對提前通知期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職工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企業不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第21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職工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職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企業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企業決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除企業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職工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企業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企業決定提前解散的;企業應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22條企業違反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職工支付賠償金。

第23條職工違反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對企業造成損失的,職工應賠償企業下列損失:

1、甲方為其支付的培訓費和招收錄用費;

2.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3.本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第24條企業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為職工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職工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企業依照有關規定向職工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第三節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第25條企業實行8小時工作制,對特殊崗位的職工實行不定時或綜合計時工作制。

第26條企業根據生產經營需要,經與職工協商可以依法延長日工作時間,但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27條其他休息休假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四節工資福利

第28條職工基本工資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基本工資是職工完成法定工作時間應享有的工資報酬。

第29條企業實行計時工資,此外包括加班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計時工資以勞動合同約定或單價協議書為準。

第30條安排職工加班的,企業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第31條企業以現金形式發放工資或委託銀行代發工資,企業在支付工資時向職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資清單(一式二份),職工領取工資時應在工資清單上簽名。

第32條企業以貨幣形式按月足額支付職工工資;本月工資於次月15日前支付;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5日內一次性付清職工工資。

第33條非員工原因造成停工、停產、歇業,時間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按照國家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停工、停產、歇業時間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員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按照不低於最低生活費標準支付工資;員工提供了正常勞動的,企業按照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

第34條因職工原因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可以要求職工賠償或依企業規章制度對職工罰款的,可從職工當月工資中扣除。

罰款和賠償可以同時執行,但每月扣除的不超過職工基本工資的20%,扣除後餘額工資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第35條有下列情況之一,企業可以代扣或減發職工工資而不屬於剋扣工資:

(1)代扣代繳職工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

(2)扣除依法賠償給企業的費用;

(3)扣除職工違規違紀受到企業處罰的罰款;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扣除的工資或費用。

第36條企業建立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逐步改善和提高職工各項福利待遇,改善職工食宿條件和工作條件。

第三章職工勞動紀律制度

第一節勞動紀律與職工守則

第37條職工必須遵守如下考勤和辭職制度:

(1)按時上班、下班,不得遲到、早退;

(2)必須自己打卡或簽到,不得委託他人或代替他人打卡簽到;

(3)因公外出、漏打、錯打等特殊原因未能打卡的,必須由本部門經理或主管籤卡方能有效;

(4)有事、有病必須向部門經理或主管請假,不得無故曠工;

(5)請假必須事先填寫《請假單》,並附上相關證明(病假應有醫生證明),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應提早電話、電報或委託他人請假,上班後及早補辦請假手續;

(6)一次遲到或早退30分鐘以上的,應辦理請假手續,否則以曠工論處;

(7)未履行請假、續假、補假手續而擅不到崗者,均以曠工論處;

(8)職工因故辭職,應提前一個月向部門經理或主管提交《辭職通知書》;

(9)職工辭職由部門經理或主管批准,辭職獲准後,憑《離職通知書》辦理移交手續。

第38條職工必須遵守如下工作守則和職業道德:

(1)進入或逗留廠區,必須按規定佩戴廠牌和穿着工作服;

(2)敬業樂業,勤奮工作,服從企業合法合理的正常調動和工作安排;

(3)嚴格遵守企業的各項規章制度、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和崗位責任制;

(4)工作期間,忠於職守,不消極怠工,不幹私活,不串崗,不打鬧嬉戲等,盡職盡責做好本職工作;

(5)平時養成良好、健康的衞生習慣,不隨地吐痰,不亂丟煙頭雜物,保持企業環境衞生清潔;

(6)愛護公物,小心使用企業機器設備、工具、物料,不得盜竊、貪污或故意損壞企業財物;

(7)提倡增收節支,開源節流,節約用水、用電、用氣,嚴禁浪費公物和公物私用;

(8)搞好企業內部人際關係,團結友愛,不得無理取鬧、打架鬥毆、造謠生事;

(9)關心企業,維護企業形象,敢於同有損企業形象和利益的行為作鬥爭。

(10)上班時間一到即刻開始工作,下班之後無特別事務不得逗留;

(11)遵守企業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企業的商業祕密。

第39條職工必須遵守如下安全守則和操作規程:

(1)生產主管和領班要做好機器設備的保養、維修和用前檢查工作,在確保機器設備可安全使用後,方可投入使用;

(2)操作機器設備時,必須嚴格遵守技術操作規程,保證產品質量,維護設備安全及保障人身的安全;

(3)設備使用過程中,如發現有異常情況,操作工應及時告知車間主任和相關技術人員處理,不得擅自盲目操作;

(4)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要立即採取應急措施,並及時將情況向領班、部門主管或部門經理報告;

(5)工作場所和倉庫的消防通道,必須經常保持暢通,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6)對消防設備、衞生設備及其他危險防止設備,不得有隨意移動、撤走及減損其效力的行為;

(7)維修機器、電器、電線必須關閉電源或關機,並由相關技術人員或電工負責作業;

(8)非機械設備的操作人員,不得隨意操作機械設備;

(9)危險物品必須按規定放置在安全的地方,不得隨意亂放;

(10)嚴禁攜帶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險物品進入企業;

(11)收工時要整理機械、器具、物料及文件等,確認火、電、氣的安全。

第二節獎勵與懲罰

第40條為增強職工責任感,調動職工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勞動生產率和工作效率,企業對錶現優秀、成績突出的職工實行獎勵制度。

獎勵分為表揚、晉升、獎金三種。

第41條職工品行端正,工作努力,忠於職守,遵規守紀,關心企業,服從安排,成為職工楷模者,給予通報表揚。

第42條對有下列事蹟之一的職工,除給予通報表揚外,另給予晉升、獎金的獎勵:

(1)對於生產技術或管理制度,提出具體方案,經執行確有成效,能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對企業貢獻較大的;

(2)節約物料,或對廢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對企業貢獻較大的;

(3)遇有災情,勇於負責,奮不顧身,處置得當,極力搶救,使企業利益免受重大損失的;

(4)敢於同壞人、壞事作鬥爭,舉報損害企業利益行為,使企業避免重大損失的;

(5)其他應當給予獎勵的。

第43條為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嚴肅廠規廠紀,企業對違規違紀、表現較差的職工實行懲罰制度。

懲罰分為:警告、記過、罰款、解除勞動合同四種。

第44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第一次口頭警告;批評教育無效的,第二次以後每次書面警告1次,並罰款5至20元:

(1)委託他人打卡簽到或代替他人打卡簽到的;

(2)無正當理由經常遲到或早退(每次10分鐘以上)的;

(3)擅離職守或串崗的

(4)消極怠工,上班幹私活的;

(5)非機械設備的操作者,隨意操作機械設備的;

(6)擅帶外人到生產車間逗留的;

(7)攜帶危險物品入廠的;

(8)在禁煙區吸煙的;

(9)違反企業規定攜帶物品進出廠區的;

(10)有其他與上述情形情節相當的情形的。

第45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第一次口頭警告;批評教育無效的,第二次以後每次記過1次,並罰款20至50元;一個月內被記過3次以上或一年內被記過6次以上的,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1)無理取鬧,打架鬥毆,影響企業生產秩序和職工生活秩序的;

(2)利用工作或職務便利,收受賄賂而使企業利益受損的;

(3)將企業內部的文件、帳本給企業外的人閲讀的;

(4)有其他與上述情形情節相當的情形的。

第46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批評教育無效的,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1)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日,或者一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日的;

(2)提供與錄用有關的虛假證書或勞動關係狀況證明,騙取企業錄用的;

(3)違反操作規程損壞機器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造成企業經濟損失1000元以上的;

(4)盜竊、貪污、侵佔或故意損壞企業財物,造成企業經濟損失1000元以上的;

(5)違反企業保密制度,泄露企業商業祕密,造成企業經濟損失1000元以上的;

(6)有其他與上述情形情節相當的情形的。

第47條職工違規違紀對企業造成經濟損失,除按規定處罰外,還應賠償相應經濟損失。

第48條對職工的違紀處理,由違紀職工所在的車間主任根據本規章制度相關條款提出書面處理意見,並提交人事部門,再由人事部門提交總經理室審批。經批准後,由人事部門向違紀職工送達處理決定書,處理決定必須包括職工違紀事實、違紀證據、處理原因、處理依據、處理結果等五項內容。整個處理過程不得超過30日。

第49條職工對企業處理不服的,享有申訴權利。申訴程序:第一步向部門主管申辯事實與理由;第二步對部門主管再次處理不服的,向人事部門申辯事實與理由;第三步對人事部門再次處理不服的,向總經理室申辨事實與理由,總經理室作出的再次處理決定為本企業最終處理決定。

第四章保密制度與競業限制

第50條為了維護企業利益,保護企業的商業祕密,特制訂本保密制度,企業全體職工必須嚴格遵守。

第51條本規定所稱的商業祕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企業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以及企業依法律規定或者有關協議的約定,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事項。

第52條可能成為企業商業祕密的技術信息包括技術方案、工程設計、製造方法、配方、工藝流程、技術指標、計算機軟件、實驗數據、實驗結果、圖紙、樣品、模型、模具、技術文檔、操作手冊等等。

第53條可能成為企業商業祕密的經營信息包括客户名單、客户訂單、營銷計劃、採購資料、財務資料、進貨渠道、產銷策略、經營目標、經營項目、管理訣竅、貨源情報、內部文件、會議紀要、經濟合同、合作協議等等。

第54條嚴格遵守企業祕密文件、資料、檔案的登記、借用和保密制度,祕密文件應存放在有保密設施的文件櫃中,借用祕密文件、資料、檔案須經總經理或辦公室主任批准;不得在公共場所談論企業祕密事項和交接祕密文件。

第55條祕密文件、資料、檔案不得私自複印、摘錄和外傳。因工作需要複印時,應按有關規定經總經理或辦公室主任批准。

第56條職工調職或離職時,必須將自己保管的祕密文件、資料、檔案或其他東西,按規定移交給企業總經理或辦公室主任,不得隨意移交給其他人員。

第57條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與知悉或可能知悉企業商業祕密的職工另行簽訂《保密協議》,協議內容包括保密的內容、範圍、權利、義務、期限、保密費和違約責任等事項。

第58條未經企業同意,職工在職期間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企業同類的營業。

第59條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與知悉或可能知悉企業商業祕密的職工另行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約定職工從離開企業後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且有競爭關係的產品的其他企業內任職,企業按月向職工支付一定數額的補償費。

生產同類且有競爭關係產品企業的具體範圍、競業限制期、競業限制補償費和違約責任等事項按《競業限制協議》約定。競業限制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競業限制補償費按年計算為職工離開企業前一年從企業獲得報酬總額的1/2按月支付,職工違約金為補償金的2倍。

第五章附則

第60條本制度是勞動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具體化,本規定與現行勞動法律、法規、規章有牴觸的,以現行勞動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61條本制度與勞動合同有牴觸的,以勞動合同為準。

第62條本制度未盡事宜或法律規定更新時,通過通告的形式補充或更新。

第63條本制度已由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並與工會協商後確定,並向全體職土公佈。

本企業向每位職工發放本手冊,職工簽收以此作為已向職工公示的證明。

企業運營管理制度 篇3

一、為提高工作質量和辦事效率,保證工作人員正確、高效地實施管理與服務,防止工作過失行為發生,制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所稱工作過失,是指工作人員因故意或者過失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以致影響工作質量和工作效率,貽誤管理與服務工作,造成不良影響或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

三、工作過失責任追究,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究,懲處與責任相適應,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四、工作人員在實施管理與服務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工作過失責任:

1、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應予受理、許可而不予受理、許可的;

2、不予受理、許可不告知理由的;

3、無規定依據或違反規定、技術規程、規範、標準、工作程序實施許可的;

4、超越權限實施許可的;

5、對涉及不同部門的許可,不及時主動協調,相互推諉或拖延不辦,或者本部門許可事項完成後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門的;

6、無正當理由在規定時間內未完成本職工作或完成工作未達到標準要求的;

7、對屬於職責範圍內的事項推諉、拖延不辦的;

8、缺乏調查研究、工作浮誇,提供不實數據、虛假資料等論證依據,影響經營決策正確性的;

9、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造成工作失誤的;

10、其他違反內部管理制度貽誤工作或損害公司利益的。

五、工作過失責任分為:直接責任、間接責任和領導責任。

六、承辦人未經審核人審核、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具體工作行為,導致工作過失後果發生的,負直接責任。承辦人弄虛作假,致使審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確履行審核、批准職責,導致工作過失後果發生的,承辦人負直接責任。七、雖經審核人審核、批准人批准,但承辦人不依照審核、批准意見實施具體工作行為,導致工作過失後果發生的,承辦人負直接責任。

八、承辦人提出方案或意見有錯誤,審核人、批准人應當發現而沒有發現,或者發現後未予糾正,導致工作失誤後果發生的,承辦人負直接責任,審核人負間接責任,批准人負領導責任。

九、審核人不採納或改變承辦人正確意見,經批准人批准導致工作過失後果發生的,審核人負直接責任,批准人負間接責任。

審核人不報請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決定,導致工作過失後果發生的,審核人負直接責任。

十、批准人不採納或改變承辦人、審核人正確意見,導致工作過失後果發生的,批准人負直接責任。

未經承辦人擬辦、審核人審核,批准人直接作出決定,導致工作過失後果發生的,批准人負直接責任。

十一、集體研究、認定導致工作過失後果發生的,集體共同承擔責任,持正確意見者不承擔責任。

十二、兩人以上故意或者過失,導致工作過失後果發生的,按個人所起的作用確定責任。

十三、對工作過失責任人,視情節輕重作如下處理:

(一)情節較輕未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給予有關責任人批評教育或書面告誡,並處以罰款的處理:

1、所有工作崗位因工作不到位,服務質量不高,造成服務對象投訴情況屬實的,每出現一次罰款50元。

2、缺乏調查研究、工作浮誇,提供不實數據、虛假資料等論證依據,影響經營決策正確性的,每出現一次罰款50元。

3、對屬於職責範圍內的事項推諉、拖延不辦的,每出現一次罰款50元。

4、因工作失誤或其他原因受到上級部門通報批評的,每出現一次罰款50元。

5、無正當理由在規定時間內未完成本職工作或完成工作未達到標準要求的,每出現一次罰款50元。

6、私自進行有償諮詢或服務,違規收取押金、保證金和其他費用的,出現1次罰款50元,收繳違規收取的費用。

7、超越規定權限實施許可或者擅自提高、降低許可條件,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出現1次罰款50元。

8、房屋保修等售後服務工作,無正當理由,在安排時間內無結果的,出現1次罰款50元。若造成用户上訪或投訴情況屬實的,每出現1次罰款100元。

9、辦理建設手續或現場協調工作,無正當理由,未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的,出現1次罰款50元。

10、施工中監理人員應該現場旁站而未進行旁站,駐工地代表未進行督促檢查和處理的,出現1次罰款50元。

11、施工單位施工過程中未按要求進行施工,駐工地代表未發現或發現未做處理的,出現1次罰款50元。

12、監理資料、現場有關技術資料簽證、整理不及時,駐工地代表未督促檢查和處理的,出現1次罰款50元。

13、施工前甲方應對地下管線等作書面技術交底,未做書面交底或交底有錯誤的,出現1次罰款50元。造成事故的,除按有關規定處理外,由相關責任人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14、商品房銷售核算房屋預售面積大於或小於3%,使用户投訴或上訪的,一律按《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由相關責任人承擔一切責任,賠償所有損失。

15、房款結算有誤的,一律由相關責任人賠償差價損失。

16、商品房出現重複銷售、簽訂商品房銷售合同失誤或與合同文本有出入,引起客户爭議的,出現1次扣罰責任人10%的年終獎金。

17、辦理按揭貸款時,如因收件填寫、檢查、辦證等延誤放款,影響公司業務運行的,所貸款額不記入銷售業績,視情節輕重扣發責任人部分效益工資及部分年終獎金。

18、未按照規定保管會計資料致使會計資料毀損、滅失的,出現1次罰款100元。構成犯罪的,追究法律責任。

19、未嚴格審核會計原始資料,對不合規定的會計原始資料報銷入帳並造成損失的,由責任人承擔10%的損失。 20、嚴格控制現金使用範圍,保管好現金,造成現金損失的,由責任人全部承擔賠償責任。

21、對來文、來電、來函,未按規定簽收、登記、提出擬辦意見,無正當理由未按規定時限報送批辦的,出現1次罰款50元。

22、未嚴格執行保密和文件管理規定,致使文件、資料、檔案泄密、損毀或者丟失的,出現1次罰款50元,並有當事人在規定時間內完成補救措施。情節嚴重的,追究法律責任。

23、未按規定使用公章,導致後果發生的,出現1次罰款50元。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的,由相關責任人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24、未按規定檢查、維護、使用會議中心燈光音響設備,在會議期間造成設備運行不良的,每出現1次,罰款50元。造成嚴重後果的,視情節扣發責任人部分年終獎金。

25、因關門、關窗等安全防範措施不到位造成失竊的,追究責任人等價賠償責任。

26、未按《衞生管理制度》進行衞生保潔或經衞生檢查未達標準的,出現1次,所在部門人員各罰款50元。會議中心衞生管理責任處罰,按照《會議中心物品及衞生管理辦法》執行。

(二)情節較重給公司造成不良影響造成經濟損失的,給予有關責任人賠償經濟損失和調離工作崗位或留用察看。(三)情節嚴重給公司造成嚴重後果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給予有關責任人賠償經濟損失和免職或辭退。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單處或並處。若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十四、工作過失責任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理:

1、一年內出現3次以上應予追究的工作過失情形的;

2、幹憂、阻礙、不配合對其工作過失行為進行調查的;

3、對投訴人、舉報人打擊、報復、陷害的;

4、拒不糾正過失行為的;

5、有其他需要加重處分情節的。

十五、工作過失責任人主動發現並及時糾正錯誤、未造成重大損失或不良影響的,可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追究工作過失責任。

十六、本辦法未做具體規定的,可由公司根據實際情況集體研究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