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工作範例 辦公範例 個人範例 黨團範例 簡歷範例 學生範例 其他範例 專題範例
當前位置:三優範文網 > 文祕 > 規章制度

單位規章制度範文4篇

欄目: 規章制度 / 發佈於: / 人氣:1.2W
本文目錄單位規章制度範文事業單位規章制度制定問題單位財務管理規章制度解讀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規章制度

法律諮詢:

單位規章制度範文4篇

1、我所屬全民所有制科研事業單位(國家部屬研究所),有關職工獎懲和工傷處理等按照或參照針對政府機關的相應辦法執行。但在實際工作中我們感覺相關規定內容陳舊,太原則,不好操作,不像針對企業的法規那麼健全。請問:如何有效地解決這一問題?可以參照企業的相關規定執行嗎?

2、我所職工除1983年以後招收的勞動合同制工人外,都是固定制。20底,根據人事部《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制定了本所《全員崗位聘用制實施細則》,並經職代會討論通過,但聘用合同一直未籤。請問:在對違紀職工處理時,《實施細則》是否適用?如果上述(1)中對固定制職工的有關國家規定和《實施細則》有不一致的地方,應適用哪一個?事業單位規章制度由本站提供!

勞動法律師解答:

《勞動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最高人民法院於6月17日頒發的法釋〔〕13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規定: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之間因辭職、辭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發生的爭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處理。根據上述規定,無論是事業單位的合同制職工還是屬於人事爭議仲裁範圍的工作人員,在處理有關問題或發生勞動爭議進行仲裁時,都可以適用《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的規定。因此,貴所在遇到有關職工獎懲和工傷處理的問題時,可以參照企業的相關規定執行。

事業單位規章制度制定問題單位規章制度範文(2) | 返回目錄

法律諮詢:

1、我所屬全民所有制科研事業單位(國家部屬研究所),有關職工獎懲和工傷處理等按照或參照針對政府機關的相應辦法執行。但在實際工作中我們感覺相關規定內容陳舊,太原則,不好操作,不像針對企業的法規那麼健全。請問:如何有效地解決這一問題?可以參照企業的相關規定執行嗎?

2、我所職工除1983年以後招收的勞動合同制工人外,都是固定制。xx年底,根據人事部《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制定了本所《全員崗位聘用制實施細則》,並經職代會討論通過,但聘用合同一直未籤。請問:在對違紀職工處理時,《實施細則》是否適用?如果上述(1)中對固定制職工的有關國家規定和《實施細則》有不一致的地方,應適用哪一個?事業單位規章制度由本站提供!

勞動法律師解答:

《勞動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最高人民法院於xx年6月17日頒發的法釋〔xx〕13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規定: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之間因辭職、辭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發生的爭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處理。根據上述規定,無論是事業單位的合同制職工還是屬於人事爭議仲裁範圍的工作人員,在處理有關問題或發生勞動爭議進行仲裁時,都可以適用《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的規定。因此,貴所在遇到有關職工獎懲和工傷處理的問題時,可以參照企業的相關規定執行。

單位財務管理規章制度單位規章制度範文(3) | 返回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財務管理,根據現行《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財務制度,結合本處具體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貫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保障工作需要,量人為出。實行"統一領導、分級審批、集中管理、加強監督"的財務管理體制。

第三條“祕書工作”××單位財務管理工作適用本制度並依照本制度執行。

第二章內部財務控制制度

第四條本單位實行“統一領導,歸口分級管理”的內部財務控制制度。處領導班子是本單位財務工作的領導集體,對單位財務工作負有領導責任。

第五條財務工作實行主任負責制,主任對單位財務管理管理、會計核算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全面責任。處領導班子明確一名主任負責本單位的財務審批工作,重大的財務支出等事項實行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策。

第六條單位財務機構負責人加強財務支出合法性、憑證合規性的事前審核;財務股內部要認真落實會計崗位不相容制度(不相容職務包括:授權批准與業務經辦、業務經辦與會計記錄、會計記錄與財產保管、業務經辦與稽核檢查、授權批准與檢查等)。

第七條堅持會計人員持證上崗制度,嚴密內部牽制手續,實行印鑑與支票分開保管,嚴禁由一人全程包辦會計事項的支付業務,支出憑證的經手人、證明人、批准手續要齊全。

第八條嚴格遵守銀行現金管理制度,通過銀行收支款項,不得坐支現金。按月核對銀行存款,盤點庫存現金,日清月結,確保賬實相符。

第九條接受紀檢監察人員對本單位財務管理的全程參與和監管。對本單位財務收支計劃、大額財務收支、資產的購置和處置等重要事項,事前必須向紀檢監察人員通報,接受他們的督促和檢查。

第十條財務股統一紮口管理本單位票據,明確專人負責票據的管理工作,嚴格按照規定購領、使用、保管和繳驗票據;票據所收款項要嚴格執行“票款分離”制度,及時足額上繳財政專户,保證票據和款項的日清日結。

第十一條單位財務支出實行分類審批制度:

日常財務支出事項:各項支出必須先申請,經同意後再辦理。凡報銷的原始憑證必須具有經辦人、物品驗收人或證明人簽名,經財務主管審核後,報主任審批。

重要、大額的財務支出事項,經領導班子集體研究後,財務主管對其單據的合法性、合規性進行審核,再報主任審批。

第十二條重要財務支出決策事項的具體項目包括:固定資產、政府中心工作、印刷、宣傳、維修、電腦耗材等日常財務收支。

固定資產:需經領導班子集體研究,

政府中心工作:需經領導班子集體研究

印刷、宣傳、維修、電腦耗材等日常財務收支:XX元以上的,需經領導班子集體研究。

第三章財務公開制度

第十三條推行財務公開,提高財務收支透明度,堅持客觀性、真實性、及時性和實效性的原則。單位發生的財務收支事項,以一定形式進行通報或公示,接受羣眾監督。

第十四條財務公開的內容:資產的購置、處置、出租、出借情況,一次性發生的大額財務支出事項,接受其他單位的捐贈事項,財務收支執行情況,招待費、招商經費、交通費等重要支出情況,獎金福利的分配和發放情況,與其他單位發生的借貸往來情況以及羣眾關心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財務公開的形式,包括通過單位職工會議通報、書面公示等,對應公開的內容定期或不定期地進行公開。對財務公開的資料實行整理歸檔備查。

第四章重點支出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招待費用的管理。明確執行標準,嚴格審批程序,實行統一管理,從嚴控制支出。因工作需要接待的人員,承辦處室應事先徵得辦公室主任或分管財務的副主任同意後,由經辦人員填寫“來客就餐接待單”(包括接待事由、就餐地點、就餐時間、標準、陪客人數、經辦人等),經主任審批後安排就餐。來客接待必須嚴格執行“禁酒令”的規定,並及時結算,將“來客就餐接待單”作為招待費支出發票的附件。

第十七條招商引資費用的管理。招商經費的使用要堅持“必需、節約”的原則,支出要與招商成果相掛鈎。對招商引資方面的支出要單獨核算,嚴格把好費用開支關,支出發票要合法、真實、具體,做到支出手續齊備、用途清楚、經手人、證明人籤齊全。

第十八條專項經費的管理。堅持專款專用的原則,嚴格分清專項經費與日常公用經費的支出界限,不得相互擠佔挪用,不得在專項經費中發放獎金福利。對專項經費的核算,按項目分別進行明細核算。

第十九條車輛費用的管理。嚴格執行車輛定點維修、定點加油、定點保險等政府採購規定,凡違反規定擅自發生的車輛維修、加油、保險等支出不得報支。加強車輛使用的管理,嚴格執行派車核准制度,按照里程油耗進行考核,單位職工因私用車經批准需承擔相關費用。

第二十條辦公用品及耗材的管理。單位大宗辦公用品及耗材的購置,要嚴格執行政府採購規定,通過政府採購渠道辦理;對集中採購目錄之外的採購項目,單位自行組織採購時,要參照政府採購操作程序進行公開採購。辦公用品及耗材要有人專人保管,並建立領用登記台賬。

第五章賬户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條嚴格執行開設銀行賬户的有關規定,開設賬户必須報經財政局、人行批准,不得擅自開設銀行賬户。嚴格按照“零餘額”賬户管理規定,及時劃轉賬户餘額,不得套取現金、轉移資金。按規定的程序申請撥付資金,並按核定的支出內容使用資金。

第六章資產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嚴格規範資產的核算,定期開展財產清查,資產的增減須及時入帳,保證賬實相符;明確資產管理部門以及使用人、保管人的責任,建立健全實物資產管理卡片、台賬。

第二十三條資產的調撥、轉讓、報費要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准不得擅自處理;加強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的管理,出租資產要面向社會公開競價招租或競爭性談判,並及時、足額收取租金,按規定上繳固定資產佔用費。

第二十四條加強往來款項的管理,及時清理應收、應付款項,往來款項不得長期掛賬。

第二十五條加強現金的管理,嚴格按照現金使用範圍支取現金,嚴格控制庫存現金數額,不得“白條抵庫”。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規章制度的解釋權和具體實施由處財務股負責。

第二十七條本處以前所制訂的財務管理規章制度與本制度不一致的,一律按本制度執行。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解讀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單位規章制度範文(4) | 返回目錄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衞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作出修改完善。

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應當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解讀】本條是關於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規定。

一、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是用人單位制定的組織勞動過程和進行勞動管理的規則和制度的總和。也稱為內部勞動規則,是企業內部的“法律”。規章制度內容廣泛,包括了用人單位經營管理的各個方面。根據1997年11月勞動部頒發的《勞動部關於對新開辦用人單位實行勞動規章制度備案制度的通知》,規章制度主要包括:勞動合同管理、工資管理、社會保險福利待遇、工時休假、職工獎懲,以及其他勞動管理規定。用人單位制定規章制度,要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保障勞動者的勞動權利,督促勞動者履行勞動義務。制定規章制度應當體現權利與義務一致、獎勵與懲罰結合,不得違法法律、法規的規定。否則,就會受到法律的制裁。本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制度的直接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的決定程序

規章制度的制定程序關鍵是要保證制定出來的規章制度內容具有民主性和科學性。規章制度的大多數內容與職工的權利密切相關,讓廣大職工參與規章制度的制定,可以有效地杜絕用人單位獨斷專行,防止用人單位利用規章制度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1.關於規章制度制定程序的引起的爭議。職工參與企業民主管理,是企業管理制度的一個重要內容。這不僅僅是我國社會主義企業管理的特色,而是世界範圍內企業管理的一個趨勢。職工如何參與企業管理,在哪些事項上,以什麼形式和途徑參與,我國的相關法律都作了規定。勞動法第八條規定:“勞動者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民主管理或者就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與用人單位進行平等協商。”工會法第三十八條:“企業、事業單位研究經營管理和發展的重大問題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召開討論有關工資、福利、勞動安全衞生、社會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會議,必須有工會代表參加。”公司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公司研究決定改制以及經營方面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的意見,並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在立法過程中,草案曾經規定:“規章制度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應當經工會、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或者通過平等協商作出規定。”這樣規定曾經引起較大的分歧。一種意見認為制定規章制度和決定重大事項是企業的經營管理自主權,是用人單位的“單決權”。用人單位在制定規章制度和決定重大事項時只要聽取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就可以了,規定經工會、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如果意見不統一,勢必造成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久拖不決,用人單位的管理將無所事從。這樣規定,限制了用人單位的經營自主權,實踐中無法操作。另一種意見認為,用人單位制度規章制度應當有勞動者參與,從國外的情況看,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事項,很多都是是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共同決定的內容,屬於“共決權”。我國的《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條例》規定,屬於職工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企業規章制度,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最後,綜合考慮各方面意見,本法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本法規定是針對所有企業的規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強調通過平等協商確定,並不影響國有企業繼續按照《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2.平等協商的內容: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衞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規章制度如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衞生、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規章制度,重大事項如勞動報酬、保險福利、職工培訓等。

3.具體制定程序:根據本條的規定,制定規章制度或者決定重大事項,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所以,這個程序分為兩個步驟:第一步是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第二步是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一般來説,企業建立了工會的,與企業工會協商確定;沒有建立工會的,與職工代表協商確定。這種程序,可以説是“先民主,後集中”。

三、規章制度的異議程序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既要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也要合理,符合社會道德。實踐中有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不違法,但不合理,不適當。如有的企業規章制度規定一頓吃飯只能幾分鐘吃完;一天只能上幾次廁所,一次只能幾分鐘等。這些雖然不違法法律、法規的規定,但不合理。也應當有糾正機制。因此,本條規定在規章制度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作出修改完善。

四、規章制度的告知程序

規章制度是勞動合同的一部分,要讓勞動者遵守執行,應當讓勞動者知道。因此,本條規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應當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關於告知的方式有很多種,實踐中,有的用人單位是在企業的告示欄張貼告示;有的用人單位是把規章制度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發給勞動者;有的用人單位是向每個勞動者發放員工手冊。無論哪種方式,只要讓勞動者知道就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