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總 則
為了加強員工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預防事故的發生結合我公司的實際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行業標準 sy/t6524-XX《石油工業作業場所勞動防護用具配備要求》,特制定本規章制度。
二、 分 類
2.1 普通型:包括普通勞保服、勞保鞋、勞保手套、普通口罩、洗理物品等。
2.2 特種型
2.2.1 頭部防護類:包括各種材料製作的安全帽;
2.2.2 呼吸器官防護類:包括過濾式防毒面具、過濾罐(盒)、防毒防塵口罩、長管面具、呼吸器;
2.2.3 眼部防護類:電焊面罩、護目鏡;
2.2.4 聽覺器官防護類:包括各種材料製作的降噪音護具,如:耳塞等;
2.2.5 防護服裝類:防靜電工作服、阻燃工作服;
2.2.6 手足防護類:絕緣、耐用、耐酸手套、耐酸鞋、安全靴;
2.2.7 防墜落類防護用品:安全帶、安全繩;
2.2.8 經勞動部門確定的其他特殊勞動防護用品。
三、 配發範圍
3.1 普通員工配發普通型
3.2 根據崗位配發特種型。
四、 生產部管理職責
4.1 負責貫徹國家有關勞動防護用品的各項管理實施細則。
4.2 審核年度勞動防護用品的計劃。
4.3 審定特種型勞動防護用品品種、質料、顏色及發放範圍
4.4 對勞動防護用品的採購、發放、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檢查。
4.5 負責審查勞動防護用品生產廠家及生產經營單位的資質認證工作。
4.6 按國家規定對發放的各類勞動防護用品抽樣監督。
4.7 執行《勞動防護用品管理程序》。
4.8 組織編制、彙總年度普通型勞動防護用品計劃,報送公司審查、批准、實施。
4.9 負責組織普通型勞動防護用品的採購、驗收、入庫、儲存、發放工作。
五、 勞動防護用品的採購
5.1 員工的個人普通型勞動防護用品,由生產、行政部協調計劃,採購供應部統一定購,由行政後勤部分級發放。供貨廠商由行政、採購供應部共同驗證審定。
5.2 員工的個人勞動防護用品,需按質量要求進行抽查,不合格產品不準發給員工。
六、 發放管理要求
6.1 凡規定享受勞動防護用品的人員,要建立“員工個人防護用品基礎卡”。
6.2 員工在廠內調動變換工種時,工種變化的勞動防護用品(除特殊工種外),應按新老工種使用年限較長的計算,期滿後再按新工種標準發放。
6.3 新入廠人員,需在生產辦辦理註冊手續。
6.4 長期(6個月以上)因病休息的員工,相應延長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時間。
6.5 對因工造成損壞的特種型防護用品,由生產辦審批,更換。對非因工造成勞動防護用品損失的,按勞動防護用品使用年限折價賠償。
6.6 對安全性能高、正常工作時容易損耗的勞動防護用品,如安全帽、防護鏡 、面罩、呼吸器、絕緣手套等,應按有效防護功能最低指標和有效使用期的要求,強制檢驗或報廢。
6.7 特種防護用品中的安全帽、護耳器等應發放到個人,由個人專管專用,其餘可發放至班組,班組保管,集體使用,保證應急情況方便使用。
6.8 員工進入生產裝置或施工作業現場,必須按照規定穿戴防護用品,否則按照違章處罰。
6.9 車間對特種型防護用品如:防毒面具等,要建立台帳,常用的防護用品應存放在公眾易於取用場所,定點定人專管,做到防潮、防高温、防鋭器等損壞;
6.10 對使用方法比較複雜的防護用品,如:防毒面具、呼吸器等必須進行使用前學習培訓,正確掌握其使用方法。
6.11 防毒面具、呼吸器等防護用品,必須有專人監護。
七、勞保用品配備標準
7.1 員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嚴格按配備標準發放。
7.2 在確保質量的前提下堅持“安全、適用、美觀大方”的原則。
7.3 員工個人防護用品在管理上要求整齊一致,工作服和工作鞋統一式樣、統一色澤、統一製作的標準。
7.4根據實際情況,特殊工種防護用品由生產辦審批。
八、 應急藥品管理
8.1 車間應配備應急藥品。
8.2 建立應急藥品台帳、檢查記錄及收發放記錄(有領取人、管理員簽字)。
8.3 應急藥品設專人管理,並保證二十四小時隨時能取出藥品。
8.4 應急藥品要定期檢查,並做好記錄。
8.5 藥品箱落鎖,每班設一名藥品管理員,非藥品管理員不得打開取藥。
8.6 發放藥品限一次用量。
8.7 過期藥品及時返回行政部,進行統一銷燬,並做好記錄。
九、 附 則
9.1 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及公司相關規定不一致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9.2 本制度由生產部負責解釋。
9.3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